刑辩律师法庭口才艺术

刑辩律师法庭口才艺术
刑辩律师法庭口才艺术

点睛刑辩大讲坛(三)刑辩律师法庭口才艺术、律师会见犯罪

嫌疑(被告)人的心理探究

一、刘卫主编致辞

刘卫:我是刘卫主编,感谢大伙儿。十分快乐能跟大伙

儿在如此一个周末来到大成。

各位律师朋友,我们今天的讲座是一个公益讲座,也是

我们点睛政法网络学堂的第三期刑事辩护律师的业务讲座。我们那个讲座是一个系列讲座,我们将会一如既往地按照每个月一到两期如此一个周期往下走。我们课程的目的和进行那个讲座的意义,都在我们的蓝皮本里有讲明。

当他人还在沉梦中熟睡的时候,我们差不多悄悄地起床;当他人正在起床洗刷的时候,我们差不多整装待发;当他们正在享受周末的悠闲,而我们各位来到大成给自己充电。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精神?这是一种积极向上、奋发图强,不断提升自我、超越自我、完善自我的进取精神。今天,我们牺牲周末的休息,改日我们将换来我们律师个人的强大、职业的强大、我们国家法治的春天!

本次活动得到了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鼎力相助,下面请钞票列阳大律师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致欢迎辞!

二、钞票列阳律师致辞

钞票列阳:首先我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欢迎各位律师用休假的时刻,来那个地点共同探讨学习刑事法律问题。

我觉得在大成律师事务所,我们由于有如此比较宽敞的条件,大成律师事务所各类业务培训事实上差不多办了专门多起,如此大规模的刑事业务这依旧第一次,但不是最后一次,以后更多的时候我们也会来讨论。你们至少今天到大成律师事务所来,认了一个门,我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对大伙儿表示衷心的感谢和欢迎!

刑事辩护业务走到今天,事实上应该讲,也就在改革开放30年之际走到了一个业务上的瓶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修正,贯彻了10年,对刑事诉讼法本身暴露出来的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越来越多,因此学术界、司法实务界和我们律师都越来越关怀,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正案差不多提到议事日程上。但是正在这时,我们的《律师法》出台了。

《律师法》出台了以后,从33条到38条刑事辩护业务和已然的《刑事诉讼法》形成了“两法冲突”。这“两法冲突”的问题事实上我们早就注意到了,我们希望全国人大能够对“两法冲突”做出一个立法解释来解决那个矛盾,然而由于种种缘故,那个矛盾解决不了,立法解释出不来。因此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律师法》的实施和《刑事诉讼法》的贯彻之间就有专门大的冲突,因此又产生了新一轮的矛盾和问题。

因此能够讲,在某种意义上讲,这30年来刑事诉讼领域、刑事辩护领域出现的问题,是往常从来没有过的问题。因此,律师的风险、律师所面临的困境也越来越多。也正因此如此,因此点睛政法网络学堂刘卫老师组织了一次又一次的为大伙儿进行公益性的刑事法律的培训。

某种意义上讲,我们明白该如何操作、该如何做专门重要,然而更重要的是我们明白什么不该做,当我们不明白什么不该做的时候,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明白什么不能讲、什么不该做。在这方面假如我们不明白得办理刑事业务,我们可能挣不到律师费,然而我们做了我们不明白不该做的事,我们可能会丢掉饭碗,如此的教训,在北京、在全国每年都在

发生。因此,为了使如此的悲剧尽可能少地重演,这也是我们一次次办理刑事业务培训,大伙儿进行业务讨论的机会。

今天,我们有幸请到汤忠赞大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的副主任,也是改革开放30年从业走了几乎30年的大律师。他有这么多年累积起来的刑事业务的办案经验、浓缩的精华,毫无保留地给我们大伙儿传经送宝。因此我“抛砖引玉”,在此我代表所有听课的律师,也包括我本人,向汤忠赞大律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有请汤忠赞大律师讲课。

第一单元:刑辩律师法庭口才艺术

一、汤忠赞律师主讲

我讲课讲不上,我就讲一下经验。我是1981年开始做刑辩,大概做了1000余件刑事案件。因此我觉得,跟在座的大律师,包括在我旁边做的这几位大律师的经验,他们的理论实践,他们都专门丰富。我要紧讲经验,讲我经历的点滴经验。

我今天讲的主题是刑辩律师法庭的口才。大伙儿都明白,口才、语言问题是专门奇异的,是不是有了人类以来就开始有了语言,语言以后会可不能消灭,语言是个什么东西,今

天我们都不去探讨,这方面的文章专门多,今天我们讲的要紧是法庭的律师口才。

(一)刑辩律师法庭口才艺术的评价标准

刑辩律师法庭口才的表现效力,其评价标准是:

1.法官体验到的是充分的讲事实、讲法律,不是胡搅蛮缠。

2.检察官体验到的是真正的抗辩对手。

3.托付人体验到的是尽职尽责的法律之师。

4.旁听人体验到的是出色的演讲家。

5.领导人体验到的是制造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力量。

这些评价专门完美,然而要做到专门难,然而我们要从这些方面努力,达到刑事口才的艺术化、标准化。

(二)刑辩律师法庭语言的特点

1.法定性

必须是法言法语。即生活语言法律化。如“杀了人”那个概念,必须是有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意外事件等,因为只有法定语言,才能对“杀了人”这一概念进行法律评判。

如有辩护人为一起有意杀人案辩护时,有如此一组语言:“本案是死了一个人,然而如何样弄死的呢?是不人弄死的,

依旧自己不小心谢世的,依旧老病发作而死的,总之一塌糊涂,找谁抵命都不合适,我的当事人更是莫名其妙进了班房,请法官救救我的当事人。”这一段言词,没有从法律上阐述观点,显然不是在辩护。

2.针对性

律师的法定语言是针对某一个体案件,不能漫无边迹、夸夸其谈,因此针对的不是案件的全部,而是需要进行辩护的重点。

如有一起因同性恋纠纷而引起的敲诈勒索案,辩护人大讲同性恋的起源,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法律爱护同性恋,同性恋者也有爱,也有情等,但没有深刻论述“敲诈勒索”罪的构成及被告人是否构成本罪,如此的法庭语言因此可不能被法庭重视,因为是废话,尽管研究了同性恋的一些问题,但文不对题。

3.论辩性

这是刑辩律师法庭言语的重点和关健。论辩体现对抗中的融通,融通中有对抗性。是庭审中控辩双方的求真、斗法和护法,是对案件的分析、解剖,从而达到控辩双方法律给予的目的。

论辩语言的使用,贯穿在庭审的讯问和发问、举证质证、辩论各时期,有时在庭审预备时期,被告人最后陈述时期都可能涉及法庭语言。

案例:一对恋到黄山游玩,女方不慎失足掉入悬崖,慌忙中抓住男方左脚,男方情急之中,抓住一颗小树,两人依靠小树悬吊于崖边,男方见小树快被拆断,遂向女方肩膀处踩一脚,致女方坠入山崖,男方获救,并积极向山下查找女方,后向公安机关自首。

公诉人:男方构成有意杀人。

辩护人:男方不构成犯罪。

公诉人:男方构成有意杀人的四个要件。

辩护人:男方不构成犯罪。理由:双方都处于危险状态,男方无法选择,两个一起死,能够求一人生。女方捉住男方脚,出于求生的本能;男方蹬女方的一脚也是出于求生的本能;双方处于危险状态是女方不慎所致,这对恋人情深意笃,女方倘若有知,明知自己必死,且其死可救其男友,也会对其男友心尽谅解,求政府网开一面,不予追究。

公诉人:情不能代替法,我们国家是罪行法定原则。

精彩设计:律师言词精彩,颇为动听,但请问:既然情深意笃,为何对女友狠蹬一脚;既然情深意笃,面对女友眼巴巴的求生渴望,只为自己生而置女友年青生命以不顾;既然情深意笃,听听其父母撕心裂肺的痛哭吧,听听其乡村乡亲邻里、同学的痛惜吧。我的结论是,情感不能代替法律,不管什么人,采取什么方法,有意地剥夺他人生命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辩护人:男友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是一起一人不慎行为,必定出现二人死亡结果,其中一人选择生,并不危害社会,反而为社会抢救了资源——免一人之死。

公诉人:律师的观点涉及伦理学、社会学和法学多层面的问题,在那个地点我们要请问:一个必死的癌症患者,能够人为地提早结束他的生命吗?一位老人同一位年轻人同在一条船上,船专门危险,当减轻一个人重量时,另一个可获救,年青人能够把老人推下水、保全自己而不受刑事责任吗?显然是不能够的。

4.即时性

法庭语言的使用,有时难以预料,具有突然性。如被告人当庭提出中止托付、拒绝辩护;公诉人、审判人员突然制

止辩护人的发言,法庭出现不尊重被告人隐私和人格尊严的情况等,都要用娴熟的法庭语言进行对应,并应对应得专门精彩。(例:被告人婚外情)

5.道德性

法庭语言不是信口开河,而是特不严谨,同时必须遵守律师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法庭的语言表达能力以德行为基础,孔子认为“有德者必有言”,“君子耻其言过其行”,认为言语是一个人内在美表现。古罗马闻名的教育家、演讲家昆体良在《演讲家的教育》书中强调,论辩要有道德水准、语言能力、知识程度、思维技巧及体态风韵,他把道德水准放在首位,他认为演讲家首先必须是“好人”,是一个有高尚道德问题。

刑辩律师不能在法庭上攻击和贬损他人,炫耀自己或发泄不满,做一个有高尚道德、遵守纪律的法律人。

(三)刑辩律师法庭语言在庭审各时期的使用

1.发问时期

讯问与发问时期是控辩审三方对案件的公开调查,是对被告人和有关证人供词和证词的核查,是控辩审三方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环节。刑辩律师对被告的发问是为了支持其在

法庭上公开发表的辩护意见,其发问语言里有鲜亮的对抗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有一起案件公安人员、检察人员、辩护律师不同的讯问、询问方式,从言词证据上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如公案人员问:“你抢了人家手表没有?”

答:“没有抢,是拿的。”

问:“是如何样拿的?”

答:“是从她手上拿的。”

问:“人家是死人,你要拿就拿得到?”

答:(沉默)

问:“讲话呀,不要装死。”

答:“是拿的嘛。”

问:“是拿的?你再去拿一块给我看。”

答:“拿不到,你们缴的那块手表是拿的。”

问:“还讲是拿的,你是不是想吃花生米(枪毙)?哼!讲呀。”

答:“我又不想吃花生米,那就确实是我抢的吧。”

上述论辩,侦查人员失败了,失败的缘故是,侦查人员围绕犯罪嫌疑人“拿”的“辩解”展开攻势,因此问话的结果是山穷水尽,并暴露了逼供的痕迹。

同样是该案,另一种问话,就专门成功。

问:“这手表你认识吗?”

答:“认识,是派出所从我口袋里搜出的。”

问:“这手表如何会到你的口袋里?”

答:“是我从那个女的手上拿的。”

问:“如何样拿的?”

答:“从那个女的手上拉下来的。”

问:“这手表带如何断了?”

答:“是我用力拉断的。”

问:“那女的让你拉?”

答:“我用左手箍住那女的头,才把她手表抢下的。”

这段问话的成功在于利用手表带断了的事实真相,击中要害,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由“拿”→“拉”→“用力拉”→“箍到头抢”。侦查人员由固定事实,证明了犯罪行为人的性质,使一起抢劫犯罪的供述依法成立。

对这一案件,被告人起诉后,被告人托付的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也有一段问话。

问:“起诉书指控你犯抢劫罪,你有什么意见?”

答:“我是拿的,不是抢的。”

问:“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你承认箍着被害人头抢的,这是事实吗?”

答:“箍头是箍了,箍头是想开个玩笑。”

问:“你认识她?”

答:“不认识。”

问:“不认识,还开玩笑?”

答:“想引开她注意力,好拿她手表。”

问:“那你拿她手表时,打了她没有?威胁她没有?”

答:“没有,绝对没有,她一低头,我就趁机把她的手表拿过来了。”

律师的问话,使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成了抢夺。

刑辩律师在发问时期应注意的事项有:

(1)不要重复公诉人、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差不多发问过的问题。

(2)问话要简洁易明白,使被发问的人听得清晰,回答明白,不能引起被发问人的误解和冗长的陈述。

(3)不能使用诱导性语言发问。

(4)对控方与共犯中其他辩护人严峻违法或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发问,要敢于、善于提出异议,请法庭制止。

(5)在发问中遇到被控方要求制止或审判人员制止,要沉着应对,不能兴奋,绝对不能引起争吵。

(6)在发问中遇到被发问人无故刁难或故生枝节,要以理驳斥并力求得到审判人员的支持。

(7)关于专业性问题的发问,庭前要查找有关资料,请教专家,力求专门有专业性,切忌问外行话。

(8)庭审前要做好全面发问提纲,包括控方、审判人员、其他诉讼参与人可能问到的问题,都要预备好提纲。被法庭上有关人员问完所剩下的问题,确实是辩护律师新的最精彩的发问了。

2.举证与质证时期

举证与质证是控辩双方将庭前通过合议程序取得的证据在法庭上公开展示,并组织质疑和评判。

这一时期举证和质证内容要紧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和物证;鉴定材料、现场勘验材料;被告人主体资格材料;破案通过(抓获通过)材料等。

对上述案件材料的法庭用语有简单用语、交叉问答用语、短评用语,即时论辩用语等。

(1)简单用语,往往在法庭上并不简单,常常会出现不规范的法律用语。例:当审判人员问:被告人,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证词有什么异议。被告则会回答:有。并讲出异议的理由,或回答没有异议。当审判人员问到辩护人有什么异议时,辩护人在作回答时,则会出现多种情况:如同意被告人的意见,赞成被告人的意见,尊重被告人意见,请法庭考虑被告人意见等。刑辩律师如此回答显然是不妥的,他只对被告人回答的问题投了赞成票,没有显示刑辩律师庭审的风格;那么规范的回承诺如何选择呢?只能是有异议或没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不能只是附和被告人的意见,因为刑辩律师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

(2)交叉回答用语,这种用语一般出现在对证据的质证过程中,对一些情节进行交叉询质。即辩护律师在听完公诉人的举证后,对一些关健问题在询问含义中,谈出自己的不

同看法,而且这种询质可不能被打断,且对澄清案件事实有积极意义。如公诉人在举证的材料中有证人谈到他在夜间看到被告人用刀捅了被害人,辩护律师则应提出证人讲的“夜间”时刻跨度专门大,证人讲的“夜间”究竟是什么时刻,哪年哪月哪日的“夜间”那个“夜间”的气象条件如何等一系列问题,这就会引起控方就这一问题进一步举证讲明,如控方不进一步举证或尽管有接着举证,但讲明了“夜间”这一概念的不确切时刻,则这一证人的证词不能被法庭采信,辩护律师的询质则达到了质证的目的。

(3)短评用语,即对控方或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出示的证据,对其证明能力进行简要评判,从法律和事实上消弱其证明能力或使其没有证明能力,如被害人近亲属的证言,且这些证言相互矛盾,并与现场勘验情况和现场其他目击证人的证词相互矛盾等,对这类证据的评判要讲事实、讲法律、简洁明了,一般在一分钟左右结束。

(4)即时论辩用语,是在质证过程中对案件的一些关键证据,法庭组织一事一辩。一般是控方举出后,辩方答辩,法庭再由控方答辩或控辩双方申请答辩。遇到这种情况,刑辩律师要即时组织有力的精彩的答辩,这种即时答辩是庭审

的高峰,是控辩双方智慧和勇气的竞赛,是法律功底和对案件事实掌握的较量,是刑辩律师最重要的历练之时。

例:相邀自杀

公诉人:关心杀人,希望对方死亡。

辩护人:双方自愿行为,男方对女方千般关照,万般呵护,真所谓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双双寻情,一方死亡,另一方未死,法律并未规定要负刑事责任。

公诉人:法律没有给予任何一个公民在自己决意自杀的情况下,能够让恋人陪同自杀,这种双方情感刺激的行为,产生危害结果,生者要负刑事责任。所谓“千般关照、万般呵护”,“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是手持玫瑰花的温柔杀手,不能提倡,更不能爱护。

法庭举证和质证时期用语应该注意的问题:

(1)要坚持有“疑”则质疑,不能为了取悦于人或作秀而作毫无意义或引起法庭不满的所谓质证发言。

(2)质证要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有些证据可能“三性”都存在问题,有的可能只有其中一项或二项存有问题,质证时要准确把握,质证意见在正常情况下要确保可不能驳回。

(3)质证用语要坚持就事论事,不能偷换概念,无限扩大外延,切勿有意做夸张或渲染式的质证。

(4)开庭前要做好质证提纲,以确保在法庭上质证发言有材料、有观点、有依照,不打无预备之仗。

3.法庭辩论时期

法庭辩论是庭审的总结,是控辩双方法律用语、办案才华的集中展示。

刑辩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一般会依照案情作以下几种辩护:一是从轻减轻辩;二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三是改变定性(要有利于被告人)辩;四是无罪辩;五是管辖权辩;六是程序辩。以上各种辩护,适用的法律各不一样,法律用语亦有专门大不同。

辩论时期,公诉人依靠的是公诉词,辩护人依靠的是辩护词。但公诉词和辩护词是控、辩双方一个提纲或底稿,在法庭辩论时,那个提纲或底稿,一定会有修改、补充或被抛弃。所能够真正依靠的是控辩双方的法律功底,对案件事实把握和不可战胜的口才。下面着重介绍法庭辩论时刑辩律师口才的使用。

(1)综合辩论:即针对起诉书、公诉词和案件材料(含法定调查材料)进行综合辩论,这时可利用美好的嗓音、娴熟的案情、严密的思维逻辑朗读辩护词,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讲的第一轮辩护。第一轮辩护是公开辩护观点、引起挑战、操纵场面的重要环节,不能轻描淡写、语无伦次或有气无力,也不能激昂过头,要做到恰到好处、入情入理。

(2)高峰辩论:即平常所讲的第二轮辩论。

这轮辩论之因此称为高峰辩论是因为控辩双方有明确碰撞点,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审判人员对辩论重点会进行归纳,这时审判人员更像辩论赛的主持人,还因为二轮辩论控辩双方都应脱稿,都处于演讲的姿态,这时更能发挥论辩者的潜能。另外二轮辩论要引起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关注,因为论辩者不是在念稿子,给倾听者的视觉、听觉差不多上崭新的,论辩者演讲得有更好的感染力,这种感染力也会在旁听群众中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高峰辩论在语言使用上要特不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做到论与辩结合,通过论证辩明是非,得出对被告人有利的结论。

二是要做到归纳外延与突出重点相结合。高峰论辩切勿面面俱到,要把控方的要紧观点归纳成为我所用的材料、论题和论据进行有效反驳。例:一受贿案,礼金与贿金的区不与联系(潘某受贿案)

三是要做到胸有成竹与借题发挥相结合。高峰辩论时,刑辩律师对控方的论证和论题要有事先预测和防范,要心中有数,对突如其来的挑战要沉着应对,并抓住对方的挑战,充分发挥自己的辩才,达到借题发挥的效果。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反社会、反政府的行为特征的论证方法。

四是要做到列举实例与运用科学论证结论相结合。高峰论辩不是高谈阔论,要对案件进行剖析,从而得出正确结论,而且单个正确结论的得出,是运用和论证科学结论的结果。例:某有意损害案法医鉴定结论的运用。

五是要做到雄辩与归谬剖析相结合。高峰论辩,雄辩是基础,在那个基础上对法庭上出现的诡辩论点,要进行法律和事理上的剖析,以确定“对我有利”的观点。例:受贿罪中的情人系特定主体人的论述。

六是做到攻其一点,破其全局相结合。高峰论辩中会出现一个常见的特点,即越辩问题越集中,越辩所涉及疑点反

而会越少,这时刑辩律师要机智地抓住一、两个能够突破的问题进行论证,达到论辩全胜的目的。例:是贿赂依旧共同经营。

(3)补充答辩。是指通常意义上的第三轮辩论(有些法庭是不组织第三轮辩论的),第三轮辩论机会难得,时刻专门短,问题集中,它不是总结陈词,而是强化重点,拾遗补缺。这种答辩以精辟、简洁、对接、效应、余味为优。(例:恋人坠崖,情感反映)

4.辩护词的庄重开头和精彩结束

现在我们有些刑辩律师不管在文风依旧言语风格上都比较保守,有的依旧八股文味道。如辩护词的开头,多会写上同意被告人家属的托付,经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通过阅卷、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了解,现发表辩护意见,与公诉人商榷,供法庭参考。这是法庭,不是开研讨会,商榷什么?参考什么?如此开头,效果专门不行。

开头语,能够依照案件不同,讲出惊人之词,或控场之词,最后精彩结束,画龙点睛。

如江西律师在内蒙为八位法官辩护,其辩护词开头和结束,确实是创新,达到了控场及点金的目的。

细数当今中国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刑辩律师

细数当今中国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刑辩律师 无论在哪个国家,刑辩律师始终是法治的基石,是推动国家法治发展的中坚力量,是对公民利益最坚定的维护者。他们为自由辩护,为生命辩护。“刑辩律师”本身就是他们至高荣誉。在当下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对法治进程的影响无疑是一股强大的推动力。他们在刑事辩护舞台上演绎着精彩和传奇。数律界风云人物,还看今朝! 张思之——“律师界的良心” “如果你能从我败诉案子的辩护词里讲出一件事、一句话是我讲错了,我都认输。” ——张思之 张思之,一个几乎没有打赢过一场官司的律师,却在法律界被尊称为“中国最伟大的律师”。年已83岁的张思之谈到案件时精神矍烁,张思之曾为“四人

帮”集团做辩护律师张思之,1927年生于郑州。1956年受命组建北京市第三法律顾问处,一年后被划为右派,劳改15年。1972年入北京市垂杨柳二中教书。改革开放后,重返律师界。长期以来,担任很多重大案件的辩护律师,如1988年大兴安岭大火庄学义“玩忽职守”案;1994年高瑜“泄露国家机密”案;2003年郑恩宠律师“泄密”案。从潘家园移居崇文新世界,83岁的张思之独来独往已两年有余。赋闲之余,张思之偶尔地接见些朋友,多数时间看看书写写文章。 如果说中国律师界还有一位元老级人物的话,那么说是张思之应该无人有疑问了。张思之最令人瞩目的辩护经历大概要算1980年11月12日,他被指定为江青反革命集团特别审判案件中的辩护律师。但江青对张的态度和能力颇有微词,而且拒不接受“叶、邓派来的律师”。因此,张思之转而出任林彪反革命集团案李作鹏的辩护人。 张思之由此名声大噪,而他为异端辩护的职业律师生涯也就此拉开了序幕。面对多位被告人的诚挚委托,他从未表示过拒绝,一度被称作此类案件“专业户”。 尽管张思之在律师界很有声望,但他办理的案件没有一件胜诉,唯一一件一审胜诉后还被检察院抗诉,最终依然难逃失败的命运,以致“屡战屡败”成了张思之律师执业生涯的一道标签,贯穿他律师生涯的主线。虽然“屡战屡败”,但张思之说,“如果你能从我败诉案子的辩护词里讲出一件事、一句话是我讲错了,我都认输。”这是他说过的最狂妄的一句话。 张思之的良心与见识,得到了法律界的公认,他被称为“律师界的良心”。这些可以从他所办理的案件中得到印证。2000年,《我的辩词与梦想》一书出版,这本汇集张思之近20年来就所代理案件写作的辩护词的专著,被北京汉语研究所重视,张思之因此获得“当代汉语贡献奖”。颁奖词说,“张思之先生的存在,

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主持下的法庭上,由诉讼双方根据法律与事实,就案件的关 键性问题及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等问题,面对面地直接进行论述、争辩和反 驳的一种司法口语表达。接下来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了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和注意事项,希望对你有帮助。 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 ①善于争取主动。 争取主动是辩论制胜的关键。其技巧有二:一是辩论前善于设题,就是为对方设 想可能要进行辩论的题目,设题一般在事实、证据、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条款、程 序等六个方面考虑,善于设题就首先取得主动。二是善于出击,即在阐明自己观点的 同时,敏锐地发现对方的漏洞和错误,抓住症结进攻,使对方陷于被动。 ②善于把开头话说好。 常见的方法有三:一是借他人之口开头,如借审判人员之口,被告人之口,用他 们的话,用法庭调查的某一情节作为辩论的开头,然后展开辩论。二是提出一个关键 性的问题让对方答复,使对方的错漏暴露得一清二楚,接着以此为靶子开展辩论。三 是针对辩论的症结开门见山地开头,就是针对对方的基本见解,进行直截了断的反驳。 ③善于使用第一手材料。 辩论者要善于把自己在办案过程中亲眼看到的亲耳听到的,并经过反复查证属实 的事实和证据,说得清楚、明白、具体,包括重要细节在内。由于材料确凿,潜力就大,使人产生坚信不疑的感觉,对辩论制胜特别有利。 ④善于引用法律条款。 要求辩论者不仅对每一条法律序码说得出来,而且对每条中的第几款、第几项也 要背得出,并要掌握其内函和实质,以及与相关条款的内在联系,进而阐明这些条款 与本案事实准确无误的关系。做到了这几点,就能在辩论中胸有成竹,游刃有余,比 较容易化“险”为夷,转“败”为胜。 ⑤善于发现“靶子”。 要认真听取对方的发言,善于抓住对方一段话的主旨,抓住这段话的漏洞,抓住 这段话与他前面的话、与证人的话、与被害人的话的矛盾。这样就能发现“靶子”,针

律师阅卷的方法与技巧

律师阅卷与方法技巧 韩冰 在讲这个课题之前,我们先探讨一个问题。 ·阅卷笔录的重要意义 有的律师阅卷时不做阅卷笔录,可能是出于下面的原因:一、认为材料可以复印,直接在材料上圈圈点点也是一种阅卷的方法;二、有时案件比较简单,看几遍就可以掌握细节。 那么,做阅卷笔录有什么意义?我认为,做阅卷笔录这项工作不是无用功,它实际上应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阅卷笔录是办理案件、看材料这一过程的工作反映; 二、阅卷笔录是阶段性的工作成果; 三、阅卷笔录还是要保留的档案的一部分。 之所以要先讨论这个问题,是要帮助大家认识到阅卷的重要性。可以不夸张地说,阅卷的程度决定了律师在后面一系列的工作中能做到什么程度。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从何而来?现在审判工作讲效率,一般的小案件并没有给律师多少独立自由发言的时间。就在这很短的时间里,律师想要表现自己的基础是什么?仅仅注重法庭上的那小段时间是不够的,这其中相当一部分工作都在于阅卷。 我们今天要讲的内容总体可分为三大部分,即:阅卷的目的、阅卷的方法和阅卷的原则。 第一部分阅卷的目的 阅卷的目的可以总结为以下六点: (一)了解案情; (二)发现疑点; (三)厘清思路; (四)查找依据; (五)评估目的;

(六)协助审理。 一、了解案情 我们可以从一个案件最基本的要素入手来说这个问题。任何一个案件,不论民事、刑事,不论简单、复杂,都会具备以下五个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以及结果。 用什么方法了解案件事实?拿到案卷材料后,我们可以尝试列表,将案件的各要素一一列举。 例如:一个含有3起事实的案件,可以这样描述案情—— 事实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事实1 2010.6.20 十月大厦众多阅卷——事实2 ………………………… 事实3 ………………………… 这样,案情中需要了解的要素缺少任何一个,通过这样的表格就会很快发现,从而更好地达到阅卷目的。 通过阅卷了解了案情以后,我们才能知道下一步动作。 看材料的时候要有证据意识。律师看的材料与证据密不可分,阅卷一定要看案件材料是否能够成为证据。工作中我发现的问题主要是,公检法虽有一套符合自己特点的工作流程,但这些工作流程不一定符合法律规定,其产生的材料也不一定符合证据要求。这就需要律师从最基础的工作——阅卷中对材料进行筛选,所以做律师一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 思考: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是证据吗? 证据的特点是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案卷材料中有时会含有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这部分“事实”通常是由办案说明的材料而来。那么就会产生两个问题:一、办案说明是不是证据?二、办案说明能不能证明事实?律师通过了解案情,应当能够发现这其中的问题。另外,一个办案说明如果是证据,它是属于书证,还是属于证人证言?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办案说明并不在这些种类的范围之内。如果通过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

律师在民诉庭审中的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技巧

律师在民诉庭审中的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技巧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而法庭调查阶段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证据质证。 第一部分证据质证 一、如何组织证据: 1、方法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 证据清单的形式。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学法网https://www.360docs.net/doc/8711472895.html, 与法律人共成长! 3、庭审中如何举证 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张张,在庭前均应将所有证据的原件按顺序摆在桌子上了。 二、如何进行质证(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 1、质证准备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与风险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与风险 作者:崔岩 内容提要 提要: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重要体现。但是,由于现阶段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太少,而限制又太多。使辩护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冒着来自方方面面的风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般地从事着刑事诉讼辩护工作,长此下去,损害的不仅是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活动,它损害的更是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并将使国家、社会希望通过改革立法、司法,从而保护人权,树立国际形象的努力化为泡影。笔者着重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定位、执业风险、形成原因、解决对策以及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等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促进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和广泛的诉讼权利。辩护律师的作用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在近几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律师法》相继通过并实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与以前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变化,但法律中新增的一些规定,又将律师的地位推入了一个相当尴尬的境界,律师在刑事辩护业务量的减少,众多律师因刑事辩护业务而无辜入狱,充分说明了法律对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职责定位不够准确,法律赋予权利太少,限制太多,而刑法的306条款,更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根大棒,让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律师权利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就更难以保障,而由此造成控、辩、审三角的失衡,影响的是司法程序的公正。这与我国法制化建设和发展极不适应。 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存在缺陷以及这些存有缺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因公安司法机关的限制干预而难以落到实处。同时,也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不明确有关,笔者仅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及风险以及立法应赋予律师相对的豁免权等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更好地促进律师刑辩业务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定位 辩护律师最基本的责任,是通过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司法公正和体现司法公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和《律师法》第28条对辩护人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据此,辩护律师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辩护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歪曲和捏造事实,

刑事庭审发问技巧

庭审发问技巧 作者: 时间:2009-07-02 查看(4282) 评论(1) 庭审中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 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是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第一次开口亮相,是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的开始。律师对被告人发问在法庭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在庭审中,律师为什么要向被告人发问?律师怎样向被告人发问?这既涉及到律师对被告人发问这一程序在开庭审理中的地位,又涉及到律师在对被告人发问时的技巧和综合能力。本文结合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从两个方面对律师在庭审中对被告人的发问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庭审中,律师为什么要对被告人发问 ——谈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程序地位和功能 1、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法庭调查中调查案件事实的一个程序。 在法庭审理中,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法庭调查的一个程序,是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和审判人员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及有何异议之后的一个程序。在律师对被告人发问之前,公诉人还要对被告人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讯问。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目的也是为了查清被告人是否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如果有犯罪事实,查清哪些情节对被告人有利;如果无罪,查清被告人所辩解的事实和理由。公诉人主要是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的角度进行讯问,辩护律师主要是从罪轻的情节或无罪的事实角度进行发问,之后,审判人员认为被告人对某些案件事实没有表述清楚的,还要进行发问。所以,律师对被告人进行发问是调查案件事实的一个程序。 2、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法庭审理中律师向被告人调查事实的程序。 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庭审中向被告人调查事实程序的一部分。在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过程中,律师有主导权。向被告人提问哪些问题?怎样向被告人提问?律师完全可以自主决定。当然,律师不能用诱导等非法的方式发问,也不能提问与案件事实无关的问题。 3、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被告人向法庭全面展示自己对案件事实认识的程序。 在律师向被告人发问之前,公诉人已经宣读了起诉书,向法庭全面展示了其指控有罪的犯罪事实。之后,在审判人员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后,公诉人还要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发问。公诉人的发问肯定是从构成犯罪的角度出发的。这样,被告人

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律师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阅卷是律师了解案情最主要和最基本的途径。只有通过仔细阅卷,全面而又深入地掌握了全部案情,才能把握住案件的疑点和难点,为下一步解决这些疑难问题,圆满完成辩护或代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阅卷又是一项十分专业、细致和辛苦的工作,要想从纷繁复杂的卷宗材料中参透其中的玄机,不仅需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它还是意志、经验和智慧的较量,是对律师综合能力的检验。身为出庭的刑辩律师,必须重视阅卷工作,努力掌握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阅卷的能力。 一、律师阅卷的基本要求 首先要有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律师能够看到的案卷材料,通常是由有经验的办案人员认真整理过的,不会留下明显的漏洞。因此,律师要想从中发现问题并非易事,不下一番辛苦劳作的功夫是很难如愿的。有了对律师事业的忠诚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才能激发锲而不舍的斗志,对发现的疑点追问到底,从而查明事实真相,形成有说服力的理论。 其次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律师注定应当是勇于和善于同麻烦打交道的人,既不要因为案情比较简单而轻视,也不要因为案卷材料繁多而粗疏,又不要因为反复推敲而腻烦。细致入微地审阅案卷材料,强调的是记忆和理解的准确性,避免遗漏和误解;反复对比和综合分析,是运用逻辑方法进行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尤其需要缜密而又科学的思考,切记浮躁是阅卷的大敌。 再次要讲究方法。要抓住影响定罪量刑的重点部分,通常是指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对非重点问题投入精力过多会影响效率。阅卷时经常会发现一些证据或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如果能确定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则不必过多关注;确定不了的,则应请教有经验的律师一起研究。要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制作不同的阅卷笔录,特别要善于利用各种图表,简明扼要地展现案件事实。 二、审查的内容 审查的基本内容是: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认定是否准确,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属预备、中止、未遂,有无防卫情节,有无自首、立功、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有无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等。 根据审查内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程序性审查与实体性审查。 (一)程序性审查。 案卷到手后,首先要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然后进行程序审查,从报案、管辖、立案、破案材料、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手续,直到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等各种程序性的文书,以及各种证据的形成过程和表现形式,都要按照时间顺序一一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记载下来。通过程序性审查能够发现的问题一般有管辖不符合规定,如受理案件的侦查机关没有管辖权;立案不符合标准,如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立案,或者案件已过追诉时效;侦查或检察人员违反回避规定;违法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或相关手续不合法;搜查、扣押程序违法;鉴定程序违法;讯问、询问时间、地点不符合规定等问题。程序严重违法将导致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归于无效,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机关,将案件撤回或者退回;对不属于严重违法的程序瑕疵,应当通知有关机关予以补正。 (二)实体性审查 体审查是对与犯罪构成要件有关的证据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首先要审查证据的三性是否符合要求,然后针对指控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审查相关证据,审查中按照从单个证据审查到同类证据对比审查,再到全案证据综合审查的顺序进行。在这里为了说明不同的审查方式的特殊要求,因而分别讲述,实践中则往往是综合进行的。 1.审查证据的三性。这是从证据自身特征的角度,侧重审查证据材料之所以能够作为证据的资格,也可以说是审查证据成立的要件。审查证据的三性涉及到证据的证明力,但不是侧重分析证据能够证明的案

律师开庭技巧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而法庭调查阶段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证据质证。 第一部分证据质证 一、如何组织证据: 1、方法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 证据清单的形式。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

刑辩律师的高效阅卷神器

刑辩律师的高效阅卷神器!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事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前言 绝没有天衣无缝的指控,只有找不到辩点的律师! ——据传,出自某著名公诉人 刑辩律师最大的痛点,不是频繁的会见,不是连续数日的庭审,更不是当事人的不理解,也不是个别公检法无故加之的刁难。而是,面对几十本、甚至上百本卷宗,一筹莫展——狗咬刺猬,无从下口。 有没有什么好办法或者好工具,能够解决这个难题呢? 答案是肯定的。 通过向一些技术高手(包括但不限于镐赞、林广军、莫丽冰)学习,结合自己办案经验,完全可以整理出来一套实操性很强的阅卷神器套装。 第一部分传统阅卷法 之前,刑辩同行们的阅卷方法,其实挺丰富多彩的,各门各派都有自己的独门绝技,各有特色,比如表格法阅卷、制图法阅卷、流程图阅卷、思维导图法阅卷等等不一而足。 更神奇的还有人打印两套卷宗,把认为关键材料直接剪裁掉,重审装订成册,这应该是受李敖“裁书学习法”的启发,发明创造的。

这些方法虽然百花齐放,貌似很不错,但是却都有致命的缺点——阅卷时耗时耗力,搞的精疲力尽,开庭时手忙脚乱,导致庭审效果不佳,最终引来客户的抱怨。 费了很大的劲,出了很大的力,却没有得到期待的效果。 这就是所谓的“出力不讨好”吧? 第二部分黄金圈法则 有一本书写的很好,书名是《从为什么开始》,讲的是只有先想明白做一件事的目的或目标,也就是为什么做这件事的问题,才有可能真正做好一件事。 具体来说,就是要想明白三个问题:Why?What?How? 1.为什么要做这件事? 2.用什么工具或方法做这件事? 3.具体如何来做这件事? 其实,如真正想明白这三个问题,高效阅卷的事,基本就解决了九成。 〇一Why 我们先来考虑几个“为什么”的问题。 刑辩律师为什么要阅卷? 答案应该是: 找出辩护要点,总结质证意见,准备庭审方案。 另外,不阅卷的后果,其实也挺可怕的。君不见,有些辩护律师由于不认真阅卷,而导致质证没预案,庭审被控方碾压,律

提高法庭陈述的技巧

提高法庭陈述的技巧 实践是最好的磨刀石。必须在实践上反复锻炼,法庭陈述的规则和技巧,从理论上都是容易记住的。难的是把它们融会贯通,运用到法庭辩护的实践中去。因此,律师应当把有关的规则条文和技巧熟记于心,认真研究、仔细揣摩,并花费大量的时间参与诉讼,在实际工作中逐渐发展,提高这方面的能力。 当然,凡事都有个从生疏到熟练的过程,也许开始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疵漏,甚至贻笑大方。但失败是成功之母,从失败中认真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对于提高律师的法庭陈述的技巧,是大有裨益的。 随着实践时间的增加,律师的思维将越来越灵敏缜密,语言将越来越简洁精练,方式方法将越来越灵活多样,直至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例如,有位律师的一段法庭陈述是:当一个人提到委托金时,他就会联想到孤儿寡母以及已经去世的委托人,联想到他的嘱托里包含着的眷眷情意。诚然,这句话对于律师承办的具体案件的观点是可有可无的。然而,它对于发挥法庭的陈述的威力却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这段话中,并列着“孤儿、寡母,已经去世的委托人”给听众以十分强烈的印象,胜诉的砝码无形之中加重了。 象这样出色的法庭陈述,绝非一日之功可以达到的。当然,出类拔萃的人才毕竟不多。不过,律师只要在实践中长期锻炼,他的法庭陈述的技巧必定会大加长进,质量也必将大大提高。 法庭陈述还要借助生动的语言。律师在法庭上陈述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使他的观点为审判官们接受,而生动的语言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重要手段。生动的语言具有一种诱人的魅力,使人得到美的享受,从而不知不觉为他的观点所折服。比如:某人“在晚年受到打击”作为讲述某个事实固然可以,而某律师是这么说:“他在凄凉的晚年竟然遭受到如此沉重的打击。”这生动形象的语言增添了它所描述情境的严酷性,激起听众的怜悯心和同情心。 单调乏味的语言固然令人听而生厌,但过分追求语言的华美也是不足取的,它只能使律师的演讲意浮言散、繁琐冗长。象园艺家修筑园林供人观赏一样地展览他的华丽词藻是不可取的。 律师必须象躲避瘟疫一样地逃避千篇一律的陈词滥调,公式化是律师法庭陈述的一大禁忌。词语的翻新更迭,修辞手法的千变万化、语序的转化改换,以及寓言典故的运用,永远都是激起听众兴趣,实现辩护目的的不可缺少的语言手段。 当然,律师不是魔术师,他不应当使他的法庭陈述象耍魔术一样,使听众目不暇接,眼花缭乱而又不知所云。语言的多样性是为律师阐明事实,发表主张服务的,它不应当影响其表达意思的清晰、明了。 法庭陈述当然离不开记忆,论辩鼻祖昆体利安指出,一个论辩家,有五种素质是必不可少的,记忆便是其中的一种。对于律师来说,这也是十分必要的。大量的事实证据,有关的法律依据,都需要他贮存于脑际,以便在陈述中,呼之即出,随心调遣。这样,他可以随时留意听众的情绪,观察他讲述的效果,以便及时调整表述的内容、言辞和语气。倘若律师

【12】蔡华-律师的法庭辩论技巧与语言艺术(课件提纲)

律师的法庭辩论技巧与语言艺术----怎样成为一名雄辩律师 蔡华 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前言 ----当你走进法庭,你就开始了你的法庭辩论 一、法庭辩论概述 (一)辩论 (二)法庭辩论 (三)辩论和辩护 二、法庭辩论的价值 三、法庭辩论的技巧 (一)技能和技巧 1、技能 2、技巧 (二)法庭辩论的技能 1、熟悉案情 2、熟悉法律 3、熟悉规则 4、发挥优势

(三)法庭辩论的技巧 1、法庭调查中的质证技巧 (1)质证意见重点突出 (2)质证意见明确具体 (3)注重对证据的收集、保全、固定情况进行质证(4)联系其他的证据综合质证 (5)归纳证据的证明证明和证明力 (6)针对证据种类特点和具体内容质证 (7)针对举证的方式质证 (8)结合证据的法律规定质证 (9)善于利用控方证据 2、法庭调查中的发问技巧 (1)要有明确具体的目的 (2)要符合自己的身份 (3)简洁明确,一问一答 (4)关键问题出其不意 (5)岗前培训自己的出庭证人 (6)避免重复 (7)明知故问 (8)利用发问机会,澄清不利问题 3、把握质证、发问、举证关系的技巧 (1)立论 (2)铺垫

(3)冲击 4、法庭综合性辩论的技巧 (1)做足案头准备工作 (2)注重声音和眼神 (3)明白对谁讲 (4)善于利用沉默 (5)用动情的语言 (6)把握节奏 (7)控制情感 (8)使用有力的语言风格 (9)注意条理清晰 (10)过硬的心理素质 四、法庭辩论应注意的问题(一)法理语言 (二)逻辑语言 (三)礼貌语言 五、防止辩审冲突 (一)辩审冲突案例回顾(二)辩审冲突的成因 (三)如何防止和减少辩审冲突六、结束语

刑辩律师的十大禁忌

刑辩律师的十大禁忌 在律师会见当事人问题上,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风险与禁忌,这一点,辩护律师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为了依法办事,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为了维护当事人和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注意避免进入常见的十大禁区。 一、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因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审判程序的(典型案例:在云南李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中,2007年底,因为李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3个警察、两个律师、1个线人,在“好处费”的诱惑下,联手制作假立功材料,想将一名贩毒者“保下来”,不料东窗事发,不仅虚假立功不予认定,其6人均被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后,其中几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9月,昆明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两位律师最终被判处

徇私枉法罪,分别获刑3年6个月、1年6个月有期徒刑)。另外,也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归案的消息。鉴于此,律师在会见时是不能从事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不能让当事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通电话 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手机让当事人与外界通电话首先违反了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直接的后果将导致律师会见因违规而被终止,甚至看守所将此情况通报给司法局、律师协会,使律师遭受纪律惩戒;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当事人通话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材料的后果出现,提供通讯工具的律师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 措施。 三、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 这里的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教唆、暗示等方式与当事人交流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尤其在会见后,不能有意无意透露给当事人亲友关于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信息,尤其不能将具体的证人、证言、证物等内容透露给当事人亲友(以免其亲友救人心切,违法帮助其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律师因上述行为而涉嫌《刑法》第306条被追诉审判的)。 在共同犯罪中,不宜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以免有串供的嫌疑。

法庭经常用语

法官常用语 现 在 开 庭 Thecourtisinsessionnow 请 坐 Pleasebeseated 肃 静 Orderinthecourt/Thecourtroomorder 请 记 住 , 辩 方概述不作为证据Pleaserememberthattheopeningstatementsmadebyattorneysarenotevidenc e. 检 察 官 先 生 , 请 你 传 第 一 证 人 Pleasecallyourfirstwitness.Mr.Prosecutor. 现 在 休 庭 Thecourtisinrecess.

庭 休 庭 Wewillbeinrecessforhalfanhour. 半 个 小 时 半 小 时 后 Thecourtwillresumeinhalfanhour. 继 续 开 庭 反 对 有 效 , 证 人 (Theobjectionis)sustained,andthewitnesswillnotanswerthequestion. 对 问 题 不 作 回 答 反 对 无 效 , Overruled.Youmayproceed,Mr.Prosecutor 控 方 继 续 反 对 Overruled,counsel. 无 效

律 师 无 人 反 对 , 该 证 据 将 作 为 被 告 第 五 号 证 据 采 纳 Hearingnoobjection.ItwillbereceivedasDefendantExhibitNumber5. 陪 审 团 的 成 员 们 , 证 据的审理和律师辩论已经完Membersofthejury:Nowthatyouhaveheardalloftheevidenceandtheargument ofcounsel

辩护律师庭审发问技巧

辩护律师庭审发问技巧 在刑事案件庭审中,辩护律师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是刑事辩护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下就庭审发问谈几点粗浅的体会,与各位同仁探讨。 一、紧贴主题,切忌无关宏旨。发问内容须与主要辩护观点相联、呼应。对与辩护内容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问题尽量不问;对枝节问题不宜纠缠。需在庭审中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有的在提交前可辅以必要的发问。如向法庭提交发案时被告人不在现场的证据,提交前可向被告人发问:“案发时你在什么地方?”、“谁可以证明?”等。这样可起到相互印证、增强证据的说服力的作用。 二、简明扼要,切忌拖泥带水。律师在刑事庭审活动中是配角,不能喧宾夺主。要抓住重点,突出主题,可问可不问的的尽量不问,问两句话可以解决的绝不问第三句。不要无意义地重复法庭调查的内容。发问的语言要精练,表达要明确。 三、因人而宜,切忌不分对象。不同案件的被告人在文化程序、社会经历、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遣词用语、发问方式应因人而宜,有的放矢。如对职务犯罪,特别是文化层次较高、自尊心较强的被告人,发问方式可以适当委婉一些,防止被告人产生情绪波动或抵触,影响发问效果;反之应尽量浅显通俗。但应注意,无论是委婉或是浅显,发问都要直接明确,以避免产生歧意或误解。 四、准备充分,切忌仓促上阵。开庭前要认真阅卷,吃透案情。

草拟辩护词时,用会见被告人的机会,直接向被告人发问。对关键情节,必要时可反复发问。这样既可把握案性的重要环节,又可根据发问效果对发问提纲作一些调整。准备向证人发问的问题,要认真查阅证人过去的证言,共做过几次陈述,都是如何讲的,从而做到心中有数。 五、随机应变,切忌照本宣科。在法庭调查中,要集中精力,注意聆听被告人供述、审判人员、公诉人及其他辩护人的发问,随时修改发问提纲,不能以不变应万变,按原提纲照本宣科。别人已问过的,一般不再重复发问。有时在发问中,被问者的回答与原掌握的案情或所希望的效果相差甚远,这时不能乱了方寸或停留反复追问,而应适当调整发问内容和发问角度,以取得最佳辩护效果。 此外,尊重案件事实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这不仅是在庭审发问中,也是在整个刑事辩护活动中都应遵循的原则。

律师法庭辩论5个技巧

律师法庭辩论5个技巧 律师法庭辩论技巧一:直接反驳法 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 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如一位律师在张某抢劫案辩护中提出张某的行为不 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某没有实施暴力,仅仅是扬了一下拳头,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 故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显然辩护律师的观点是错误的,公诉人感觉到此案的关键 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抓住这一实质性问题,将一说即明,因而公诉人运用直接反驳法 答辩:“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 行为。可见,暴力手段并不是构成抢劫罪的唯一条件,采用语言、用某种动作或示意进行 威胁的手段同样也能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扬了一下拳头,是以将要实施暴力 相威胁,实质是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这就是一种 用暴力胁迫进行抢劫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由于公诉人抓住了答辩要点,使 辩护人哑口无言。采用直接反驳法一定要认真地分析对方观点错误实质,然后抓住其错误 实质进行答辩,这是取胜的关键。 律师法庭辩论技巧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无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别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认自己部分行为 的同时,当庭否认其犯罪故意,对此如从证据等实处直接反驳,对方会采用“死猪不怕开 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 使辩论陷于被动。此时,公诉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 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把对方的“虚”问 题辩论清楚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如张某盗窃一案,张某趁好友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盗 走一辆摩托车,被告人当庭供称是借车。公诉人没有和被告人在借车与偷车这实质问题上 直接纠缠,抓住被告人当天到李家去过两次而未提出借车这一情节进攻,另辟蹊径地向被 告人发问:“你以前供述这天到李家去过两次,属实吗?”被告人表示属实。公诉人又问:“这两次李家有人吗?”被告人回答“有”,公诉人乘势出击:“李家有人,你不向车主 借车,家中无人你却将车开走,难道这是借车吗?”被告人无奈承认了不是借车,从而使 偷车这一实质问题得以证实。此案公诉人就是抓住了被告人先后二次到过李家而未提出借 车这看似“虚”的事实,来揭露偷车的真相。 律师法庭辩论技巧三:设问否定法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往往无中生有,采用虚构事实和理由来证明自己论题 的手法。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穿,谎言便不 攻自破。对此,公诉人可欲擒故纵采用设问否定法反驳:即公诉人要把已掌握的真实情况

韩嘉毅-刑辩律师的沟通技巧

嘉毅刑辩律师的沟通技巧 前言 1、律师的工作是通过自己的言谈举止影响诉讼活动的参与人,让那些参与人做出有利于律师或者律师希望得到的答案。 2、赢得尊重的律师就是成功的。 根据我自己的经验,案件输了并不要紧,关键是你的当事人能够理解你,检察院、法院对你不满意并不要紧,你依然是个好律师。刑辩律师不以案件结果论输赢,关键要看你是否赢得他人的尊重。如果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那你就失败了。 3、无罪的案件跟律师的沟通能力有关系。 2000年前,我每年都会有一个放出来的当事人,要么“实报实销”,关多少时间就判了多少时间;要么撤销案件。2000年后,这种案件就少了,被判无罪越来越难。一个无罪案件,与律师收费多少无关,与律师跟法官、检察官的关系无关,与法庭表现无关,但跟律师的沟通能力有关系。 4、律师的工作,除了充满技术性,还充满着行为艺术;操作过程当中,有很多事在人为的空间,而且一点点空间就是一个好律师真正发挥作用的地方。 一、与委托人的关系 1、充分理解并且同情委托人 最重要的人是委托人,被告人被羁押,真正付钱的人是委托人;最可爱的人是委托人;最可怕的人也是委托人。因为委托人有得是时间与精力,他们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影响律师、法官、证人。 我见到的委托人,有的学习法律、有的搜集证据、有的是天天给律师打,让律师分析案件,有的委托人让律师天天去会见或者与法官沟通。 我的解决方法是耐心接待,细心解释,并且我习惯于在每项工作开始前与工作结束

后与委托人打招呼或见面。与其被委托人要求见面,还不如自己主动要求见面。 比如说我向法院申请调取一份证据,我会跟当事人打招呼。如果当事人很关心这件事,你可以让他来,把这份申请书也给他一份,让他提意见。他提出什么意见并不重要,关键是让他了解这个过程。 2、坚持原则 看守所里给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打;委托人擅自找证人。这类事,律师一定要坚持原则。 3、与委托人保持一定距离 4、不能打保票 5、与委托人建立战友关系 二、会见的沟通的作用 会见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质性会见,一类是安慰性会见。实质性会见包括侦查机关讯问后的第一次会见,拿到起诉意见书后的会见,拿到起诉书后的会见,阅卷过程中的会见,开庭前的会见。 第一次会见是实质性的会见,这次会见很重要,要与当事人就实际的问题进行沟通。这次会见,要给当事人讲解实体法、程序法的问题,让他明白案件的性质,刑事案件分为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要做什么、他目前处于哪个阶段、还要过多久才会进入到下个阶段。 拿到起诉意见书后的会见是实质性会见。案件在侦查阶段时,律师不清楚案件的侦查方向在哪里,现在清楚了案件的方向,就可以与当事人就具体的案情进行沟通了。拿到起诉书后的会见也是实质性会见。律师已经拿到案卷了。起诉书与起诉意见书不一样,起诉书是最后提出,要让当事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讲解和交待,把他经历的事讲出来,他讲的事对律师的阅卷有帮助。 这里插一段关于如何科学阅卷的事。首先要搞清实体问题:罪名是什么、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规定是什么、司法解释有哪些、相关案例有哪些,把实体问题搞清楚,

【原创】执业律师应当掌握的说话技巧:(七)律师应该从口才到全才

执业律师应当掌握的说话技巧:(七)律师应该从口才到全才 律师的说话技巧虽与众不同,但是万变不离其中。对一般人而言,会说话可以受用一生,对律师而言会说话只是一个良好的开始。在这个鱼龙混杂的社会里,一个人要想很好的混迹江湖,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无疑会说话可以使自己少走很多弯路。当然,如果不但会说话,而且还能掌握会说话的技巧,然后能用温和的态度与人交往,说得恰到好处,让人听得心花怒放,那你的人生或许就会实现弯道超车的成功。会说话的执业律师无疑相对来说更显优势,律师的好口才对律师执业是很有帮助的,也是成功的要素之一。 现今社会,很多人已经意识到口才确已成为决定一个人生活及事业成败的重要因素,拥有好口才已经成为不少人衡量人才的基本标准之一。好口才确实是一个执业律师走向成功的基础,发挥一副好口才的作用,可以帮助执业律师轻松实现目的。因此,对于律师这个职业,口才是必须的,也是做好律师这个工作的一大资本。事实上,一个人拥有好口才,有助于身心愉悦,工作顺利,化险为夷,转危为安,甚至飞黄腾达。好口才可以使经商者顾客盈门,财达三江,可以让家庭和睦,其乐融融;好口才就如战鼓催征,雄兵开拔,如江水直下,一泻千里,也可如绵绵春雨,滋润心田......但是,执业律师仅仅是有好口才是不行的,执业律师不但需要好口才,而且需要成为全才。过去我们说的全才是指

的文武双全,现在说的全才是指才能全面发展的人,具有各方面的才能。有一篇文章标题就是《做律师从说话开始》,文章提出说话是律师的最本功和最基本的工具,能说会道是律师的基本特征。这个观点笔者比较支持,也由此提出律师不但需要口才,而且需要成为全才。 曾经看过一句话:“是人才,不一定有口才;有口才,一定是人才”。也不知道这句话是从哪里来的了,但是一直记得这句话。这句话虽然不是绝对正确,但是我绝对相信这句话,而且深受这句话的影响。美国人类行为科学研究者汤姆士曾经指出:“说话的能力是成功的快捷方式,它能使人显赫,鹤立鸡群。能言善辩的人,往往使人尊敬、受人爱戴、得人拥护。它使一个人的才学充分拓展、栩栩生辉、事半功倍、业绩卓著。”成功学者们经常说:“事业的成功与失败,往往取决于某一次谈话。”总之,无数成功者的经验告诉我们,善于说话是事业成功的催化剂,它直接影响着我们的成功。不可否认,口才是一个人智慧的反映,它影响着我们人生中的每一个关键时刻,无论是事业、家庭、生活还是人际关系中,口才是一种能力,而且是一种随身携带永远丢弃不了的能力。但是,这个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需要我们后天不断锻炼和培养的。特别是执业律师,要想取得功成名就,要想扬名立万,要想取得卓越的成绩和客户的点赞,口才是必不可少的,锻炼自己的口才让自己脱颖而出也是必须的。而在有了口才的基础上,让自己成为全才,这就会让执业律师如虎添翼,

韩嘉毅 刑辩律师的沟通技巧

韩嘉毅刑辩律师的沟通技巧 前言 1、律师的工作是通过自己的言谈举止影响诉讼活动的参与人,让那些参与人做出有利于律师或者律师希望得到的答案。 2、赢得尊重的律师就是成功的。 根据我自己的经验,案件输了并不要紧,关键是你的当事人能够理解你,检察院、法院对你不满意并不要紧,你依然是个好律师。刑辩律师不以案件结果论输赢,关键要看你是否赢得他人的尊重。如果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那你就失败了。 3、无罪的案件跟律师的沟通能力有关系。 2000年前,我每年都会有一个放出来的当事人,要么“实报实销”,关多少时间就判了多少时间;要么撤销案件。2000年后,这种案件就少了,被判无罪越来越难。一个无罪案件,与律师收费多少无关,与律师跟法官、检察官的关系无关,与法庭表现无关,但跟律师的沟通能力有关系。 4、律师的工作,除了充满技术性,还充满着行为艺术;操作过程当中,有很多事在人为的空间,而且一点点空间就是一个好律师真正发挥作用的地方。 一、与委托人的关系 1、充分理解并且同情委托人 最重要的人是委托人,被告人被羁押,真正付钱的人是委托人;最可爱的人是委托人;最可怕的人也是委托人。因为委托人有得是时间与精力,他们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影响律师、法官、证人。 我见到的委托人,有的学习法律、有的搜集证据、有的是天天给律师打电话,让律师分析案件,有的委托人让律师天天去会见或者与法官沟通。 我的解决方法是耐心接待,细心解释,并且我习惯于在每项工作开始前与工作结束

后与委托人打招呼或见面。与其被委托人要求见面,还不如自己主动要求见面。 比如说我向法院申请调取一份证据,我会跟当事人打招呼。如果当事人很关心这件事,你可以让他来,把这份申请书也给他一份,让他提意见。他提出什么意见并不重要,关键是让他了解这个过程。 2、坚持原则 看守所里给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打电话;委托人擅自找证人。这类事,律师一定要坚持原则。 3、与委托人保持一定距离 4、不能打保票 5、与委托人建立战友关系 二、会见的沟通的作用 会见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质性会见,一类是安慰性会见。实质性会见包括侦查机关讯问后的第一次会见,拿到起诉意见书后的会见,拿到起诉书后的会见,阅卷过程中的会见,开庭前的会见。 第一次会见是实质性的会见,这次会见很重要,要与当事人就实际的问题进行沟通。这次会见,要给当事人讲解实体法、程序法的问题,让他明白案件的性质,刑事案件分为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要做什么、他目前处于哪个阶段、还要过多久才会进入到下个阶段。 拿到起诉意见书后的会见是实质性会见。案件在侦查阶段时,律师不清楚案件的侦查方向在哪里,现在清楚了案件的方向,就可以与当事人就具体的案情进行沟通了。拿到起诉书后的会见也是实质性会见。律师已经拿到案卷了。起诉书与起诉意见书不一样,起诉书是最后提出,要让当事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讲解和交待,把他经历的事讲出来,他讲的事对律师的阅卷有帮助。 这里插一段关于如何科学阅卷的事。首先要搞清实体问题:罪名是什么、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规定是什么、司法解释有哪些、相关案例有哪些,把实体问题搞清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