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自主选择权和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法律概念的界定

消费者法律概念的界定 【摘要】国外法律一般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或者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个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的界定不明确,并日益显示出弊端。理论界对消费者概念的认识也众说纷纭,有认为只包括个人的,也有认为包括单位的。消费者的概念应界定为,是指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消费者的消费目的要件是为了个人、家庭及亲友的消费,主体要件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单位不包括在内。 【关键词】消费者;概念;界定 1.国内外法律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1.1国外法律关于消费者的界定 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在市场关系中,消费者己经成为与政府、经营者并存在而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消费者一词也已经成为了法律上的专业名词,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地采用。相关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和地区基本上都在其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中对消费者作了明确的界定,虽然对其范围界定有所差别,但在表述上却大同小异。如国际标准化组织(150)的消费者委员会于1978年5月在其首届年会上对消费者所作的定义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俄罗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作商品(工作、劳务)的意图以供个人生活需要的公民。”泰国《消费者保护法》则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和从生产经营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接受服务而接受生产经营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当事人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对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各国立法基本上规定得比较一致,一般的国家都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或者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个人。 1.2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在我国,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之前,各地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条例,也对消费者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并几乎一致地认为单位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例如,《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4年12月9日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他各省几乎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事实上,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关于单位消费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就存在争议。当时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位也要消费,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也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以便得到更充分的保护。1994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消法》对消费者的概念虽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在其第2条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但这并非对消费者的概念所下的定义,而是对消费动机或者说目的所作的限定。对于什么是消费者、消费者的范围包括哪些、单位是否可以成为该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等,法律上却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遗憾。

简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保护

简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保护 [论文摘要]在生活中,每个人时刻都在扮演着消费者的角色。消费者在行使消费权利时,该如何保障利益以及实施救济呢?笔者以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为视角,通过100份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对自主选择权在消费者享有的若干权利中的重要性、具体侵权形式和救济途径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查,分析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认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保护存在问题,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论文关键词]自主选择权权利意识消协监管体制 一、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概述 消费者在行使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消费行为时,享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的自主选择权利。正如杨紫烜教授所说:“市场经济是一种由独立的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主选择的经济,消费者作为与经营者相对立的市场主体,同样是独立的、自主的”。在市场经济相对独立的情况下,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尤为重要。 消费者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清楚自己的需求,其对于是否购买或接受所需商品或服务以及对商品和服务的品质、数量、价格等都有权自主地作出判断并自主地选择。据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可定义为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其强调的是消费者的自主与独立,不受他人妨碍。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的具体内容可分为四个方面:(1)自主选择经营者;(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3)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4)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自主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对经营者以及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内容,都可以自主选择。在生活中,由于消费需求和愿望的不同,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也会提出不同的要求。在不同需求的情况下实现消费行为也就是行使自主选择权的表现。 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在现实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目前存在的侵权现状及原因,笔者以100份抽样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为依据,进行分析与认识。 (一)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受侵害的现状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自主选择权频遭侵害,且受侵害程度仍比较严重,下面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述其受侵害的现状。 1.自主选择权的地位与处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保障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以及监督权。在100份的调查报告中,受访对象在被问及“哪三项权利最为重要”时,知情权、安全保障权和自主选择权成为九项权利中最重要的三项权利,然而在被问及“哪三项权利维护差”时,知情权、求偿权和自主选择权的位列前三。根据这样的对比,不

案例

张女士在某百货购买一件纯羊毛大衣,售价1280元.商店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穿了三天后衣服起满毛球,于是到市质量监督检验:鉴定结果证明羊毛大衣所用原料为100%晴纶,张女士到购买衣服的百货店要求退货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商店营业员回答:当时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再说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已倒霉。 请问: (1)商店(经营者)违反了我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的哪些内容? (2)商店对张女士应负哪些责任? 答案:1、商店表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三包”是消法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商品经营者无权单方面声明免责,本案中商店规定“概不退换”显然违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这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可见,柜台出租者应当对其出租的柜台商品质量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拟制,是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本案中,商店抗辩认为“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己倒霉”显然不能成立,其应当赔偿消费者张女士购买假羊毛大衣的损失。 在商品交换中,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即消费者问题是商品经济所特有的现象。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不仅要知道消费者所拥有的权利更应该懂得怎样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所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保护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的落实,也体现了我国民法所确定的商品交换必须遵循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等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给消费者的权利: 1)保障安全权 案例<一> 某中学组织学生到野生动物园秋游,校方事先向某汽车租赁公司预定了四辆大巴,并由汽车租赁公司提供司机,游园至中午,游园大巴驶入野兽区,不知什么原因,行驶在前方的大巴停车了,很久都没再发动起来,紧跟其后的大巴也只好纷纷停下来,遗憾的是,动物园的排除故障的车没有出现,后边的大巴的一名司机下车前去协助,数分钟后他的行动被6只老虎发现了,老虎扑

留住真情----我的暖心故事:走近孩子 温暖我

留住真情---我的暖心故事:走进孩子温暖我刚走出校园时,我在一个贫困山区的学校实习。终于做上了梦寐以求的教师职业,当时的心情既激动又自豪!我所带的班级里,是一群十来岁的一脸天真烂漫的山区孩子。看到他们黑乎乎的小手和憨厚幼稚的脸庞,我就在心里想,我一定要全心全意教好这些山区的孩子,让他们多学知识,都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可是没过多久,我便体会到了这个职业的艰辛,并非我想象中的那样美好!学校的艰苦条件暂且不说,由于没有教学管理经验,班上几个调皮的男生搞得我束手无策。他们上课时经常偷偷做小动作,打闹嬉戏。见我是一个年轻女孩,竖立不起足以震慑他们的威严,根本不把我当回事。 其中有个叫赵小东的孩子,父母在外打工,家中只有一个奶奶与他相依为命。那时候学校还没有全封闭管理,赵小东除了非常调皮之外,最大的特点就是迟到。他经常跑到外面玩耍,忘记上课。为此,我曾数次把赵小东叫到办公室谈话,但都无济于事。 一次上早自习时,我刚进到教室,就发现赵小东没来,问其他同学,都说没看见他。于是我迅速布置好课题,扔下全班同学出去找他,找了半节课,终于在学校附近的河边找到了,当时他正在河边玩水,衣服鞋子打湿了大半,一怒之下,我大吼:“赵小东,你不知道上课了吗?!” 头一次看到我发这么大的火,赵小东吓得呆在那里,一双眼睛惊恐地看着我,不知所措。 当我带着赵小东回到教室,眼前的一幕让我惊呆了!只见教室里乱成一团,几个调皮的学生正在打闹,课本,书包,文具盒扔了一地,黑板上也被他们画得面目全非。见我回来,各自慌乱地奔回自己的座位。 气馁的我心里一阵委屈,扭头跑出教室,捂着嘴回到自己的寝室,关上房门,眼泪哗哗的流了下来。 加上时值寒冬,我的手生了冻疮,肿得像馒头一样,热水一泡,奇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_光华管理课程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课后测试 如果您对课程内容还没有完全掌握,可以点击这里再次观看。 测试成绩:10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片面夸大产品收益、隐瞒或模糊产品风险,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财产安全权 B 知情权 C 自主选择权 D 信息安全权 正确答案: B 2. 银行以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形式使消费者接受一些前提条件或附加条款,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财产安全权 B 知情权 C 自主选择权 D 信息安全权 正确答案: C 3. 挪用、占用客户资金,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信息安全权 B 公平交易权 C 财产安全权 D 依法求偿权 正确答案: C 4.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征信机构,将面临最高()万元的罚款。√ A 30 B 40 C 50 D 60 正确答案: C 5. 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中,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这属于侵害金融消费者的()√ A 财产安全权 B 知情权 C 自主选择权 D 公平交易权

正确答案: D 6. 金融机构,因为消费者的种族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A 受教育权 B 知情权 C 受尊重权 D 公平交易权 正确答案: C 多选题 7. 以下行为属于侵害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是()√ A 办理转账等业务时,必须先办理一张本行的银行卡方予以受理 B 未经同意,强行开通网上银行 C 办理贷款时指定评估中介机构 D 办理贷款时,强制购买保险 正确答案: A B C D 8. 金融消费者对不能享受正常的金融服务会产生不满,主要表现为()√ A 服务等候时间长 B 不按时服务

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利 (一)消费者权利概述 消费者权利,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规确认,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在消费领域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中所享有的权利法。(作为一个消费者,如果不明了自己究竟应当享有什么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因此,今天就让大家一起来了解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注:此处可以不展示在PPT上,自己说出来。 PS:我不知道“权利法”这个说法对不对,上网搜的,若觉得别扭,那就删了“法”字,自己斟酌~) 视频:https://www.360docs.net/doc/8715631142.html,/v_show/id_XNzExNzg1MzI4.html?qq-pf-to=pcqq.c2c (导入视频) 视频标题:超市里的那些潜规则 超市放狠招,我们只能忍气吞声吗?当然不是!只要我们认真了解消费者的权利,我们一样能够成为自己的律师。(乱想的,丽娟你可以自己组织语言。) PS:下面提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PT上第二次出现的时候可标注为《消法》。 (二)消费者权利 一、安全保障权 1、含义: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是消费者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案例::2001 年某月某日,来到北京的王老汉带着其十岁的儿子在下了火车后,因为肚

子饿,所以直接到火车站旁边的麦当劳餐厅吃饭。来到麦当劳后,王老汉放下行李,嘱咐孩子小心保管后就转身去买食物,但当王老汉买回食物后,发现自己的行李丢了。王老汉急了。原来行李里面装有两万元, 那是家里所有的积蓄加上四处向亲戚朋友筹借准备给孩子他妈买药的钱。看到王老汉这么着急,麦当劳的员工指着旁边贴着的警示牌“小心保管随身财物”。并打电话报警, 但是由于麦当劳餐厅进出的人太多, 根本就找不到小偷。 分析:,王老汉在麦当劳餐厅里丢失了装有两万元的行李,其合法享有的财产权受到侵犯。这是不可争议的事实。并且我们知道,麦当劳作为经营者,其不仅仅提供快餐这样的商品,还提供服务(如空调、保安等)。为此,麦当劳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扩展到其提供的服务上,即其必须使其提供的服务尤其是保安措施在合理限度内确实能保证消费者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不受侵害。据此,我们可断定如下事实:王老汉财产权受损害是在麦当劳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王老汉有权向麦当劳要求赔偿的权利。 二、知悉真情权 1、含义:知悉真情权即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存在意义:该项权利的设定旨在消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利影响。 3、知悉真情权包括询问权和真情权, 具体分为3个方面: (1)销售状况。主要指价格和售后服务; (2)商品的技术指标。主要指认证标志、使用方法、主要成分、等级、规格、性能、用途等; (3)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要有服务内容、包装、有效期限、生产日期、产地、生产经营者、商品名称等。 例子:(供选择)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与价值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与价值 摘要: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的体现,当事人可以根据纠纷的类型、特征、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来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通过程序选择权,在发现案件真实与促进诉讼之间做出权衡,从而公正、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理论基础;价值一、民事程序选择权的X围 1.选择纠纷解决机制 各国普遍设立了各种类型的纠纷解决机制来满足社会大众的现实需求。纠纷发生后,争议双方可以诉诸法院,也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还可以选择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至于选择何者则取决于争议者实际需要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基本要求,纠纷当事人可以比较各自的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之大小轻重,决定选用仲裁程序、非讼化程序或诉讼程序来实现纠纷的解决。 2.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属于比较常见的民事程序选择权。在诉讼法理论上,这种管辖又称为合意管辖。从各国的规定看,这类案件主要集中于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合意管辖的适用,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只须具备下列要件:(1)当事人之间有书面协议;(2)当事人的协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3)原则上,当事人合意管辖不能改变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1] 3.选择纠纷解决程序 就纠纷解决程序的选择权而言,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当事人合意选择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各国民事诉讼法都普遍有类似的规定。普通程序是最为惯用的民事审理程序,然而,普通程序因其程序的规X完整,对于小额诉讼、简单案件仍然显得有些奢侈。从诉讼../企业管理文件夹1-添加页码去内容白字/.lunwentianxia./class_free/3_1.shtml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简易程序是一种节约成本、快速解决纠纷的诉讼程序。当事人基于程序选择权,合意选择简易程序审理实现了既可以实现实体利益,又可以兼顾程序利益,在二者的平衡点上选择优化的解决方式。 二、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 1.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哲学之维 在哲学世界,主体、意志、自由都是哲学家展开缜密思辨与理论阐释的重要先决条件。研究法律当然也必须从主体、意志与自由等哲学概念出发。黑格尔在这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他在其《法哲学原理》中深刻地指出:“法的基地一般来说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规定性。” [2]黑格尔哲学思想的一条主线就是意志自由、主体自由。黑格尔阐发了一条基本原则,即所谓的“主观自由的原则”,或者说法的主体性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主体的自我意识、个人特殊性、自由、独立自主和能动性等含义。 2.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法理之基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大部分国家均在宪法中肯定了公XX体地位。公民因此享有了宪法所明文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如生存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等。具体部门法则是通过具体规定来细化和落实宪法的基本精神,保障公民诸项基本权利的实现。比如民事诉讼法,详尽规定了保障诉讼权利和救济的程序、规则与步骤,既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细化,又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的诸项基本权利,肯定了公民的主体地位,毫无疑问,公民是法的主体。就诉讼权利而言,公民的法主体性直接表现为“程序主体性原则”。这一原则是立法者从事立法活动,法官适用现行法以及程序关系人(包括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时,均须遵循的原则。根据程序主体性原则,程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以主人公的角色进入到诉讼活动中,对程序的启动、行进、变更与终结具有话语权。在民事

论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最新年文档

论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一、各国对消费者概念界定一览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源于英、美等国,在世界上已有百余年的发展历史,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经过多年来的理论研讨与司法审判实践的补充、丰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日臻成熟,国际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成立,有力地推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国际化。合理地借鉴发达国家的理论认识与立法例,以及有关国际性组织的做法有助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从消费者的定义来看,欧盟《消费者法》第2条第5款规定:受到此法律保护的消费者是自然人,他购买产品的目的不为了商业的或者职业行为。而与此对应,经营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他提供出售产品的目的是为了商业的或者职业的行为。 德国在民法典中规定了消费者的范围,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3款规定,消费者是“为一定的目的订立法律行为,而该一定的目的既不能够归属于自己的营利事业活动,又不能够归属于自己独立职业活动的任何自然人。”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因此,其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英国在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英国1974年颁布的《消费者信用法》,对消费者的定

义是“非因自己经营业务而接受同供货商在日常营业中向他或 经要求为他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人”。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个人(作为经营或为了经营的需要而成为契约的当事方的情况除外)。澳大利亚法律和判例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消费者是指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现金价格不超过5万澳元,或者现金价格超过5万澳元,但所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用于个人、家庭、家居生活需要的。泰国1979年公布的《泰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和从事业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享受服务而接受事业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1978年5月10日,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把“消费者”一词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从以上国家的规定来看,各国大体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从主体、目的、行为形态等几个方面对消费者的含义做出了限定,并赋予其一定的权利,用以保护、支持处于交易中弱势地位者的权益。各国关于消费者的法律认识把消费者限定在以下方面:第一,消费者为自然人,是消费过程中的经营者的相对方;第二,消费者是为个人目的而并非为商业目的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人;第三,个别国家将消费者所从事的商品交易限定在一定的金额范围内。 二、消费者的界定

浅析旅游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的保护_李瑛

第8卷第4期2008年8月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 OURNAL O F HUNAN INDUSTRY POLYTEC H NIC V o l 18N o 14A ug 12008 浅析旅游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的保护 李 瑛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 411105) [摘 要] 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中,侵害旅游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事件层出不穷,已成为旅游业发展的障碍。从知情权和自 主选择权的含义入手,通过阐述保护旅游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必要性,提出了对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思考,从而使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关键词] 旅游服务;旅游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保护[中图分类号] DF529 [文章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5004(2008)04-0054-02 On the Know and Free Choice R i ght of T ravelers .R ight LI Y ing (La w School ofX iangt an Un ivers i ty ,X i angtan 411105H unan ) [Ab stract] In the devel op m en t of Ch i nese tour i ndustry ,travel ers .ri gh t to kno w and free cho i ce ri gh t are frequ entl y i nfri nged,wh ich has be -co m e an ob stacle i n the developm ent of tour i ndustry 1?Starti ng from them ean i ng of ri gh t t o kno w and free choice ri ght ,t h is arti cle d iscusses t he ne -cessity of p rotecti ng travelers .right to kno w and free choice ri ght and bri ngs f or w ard though ts on protecting t h e ri gh t to kn o w and free choice ri gh t i n t ou r servi ce ,so that travel ers .legal ri ghts can be p rot ected effecti vel y and t ou r market can be regu l ated 1 [K ey words] t ou r servi ce ;traveler ri gh t to know;free choice r i gh t ;p rot ect [收稿日期] 2008-06-16 [作者简介] 李 瑛(1979)),女,湖南祁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06级在职法律硕士,湖南工业大学讲师。 进入20世纪60年代,旅游业已经成为世界上发展势头最为迅猛的一大产业,在世界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旅游业也得到迅速的发展,成为我国第三产业中的支柱性产业。但是伴随着人们旅游活动的增多和我国旅游事业的迅猛发展,在旅游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尤其是旅游者合法权益中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被侵害的问题,开始受到关注。 一、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含义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了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 该法赋予消费者九项权益,即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成立社团权、获得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权、尊重权和监督权。消费活动中,消费者最常运用的也是最基础的权利就是知悉真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所谓/知悉真情权0或/知情权0,即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法第8条所规定的)))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 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0具体指,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所谓/自主选择权0或/决定权0,即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法第9条所规定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 者服务的权利。0具体指,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现实生活中,人们除了衣食住行消费之外,还有其他许多领域的消费,如旅游消费。旅游者,作为旅游活动中的重要主体之一,首先是一名消费者。旅游者接受旅行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同时支付相应的旅游费用,这一民事行为本身符合消费法律关系的特性,旅游者作为消费者理应享有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法所赋予的各项权益。在旅游服务中,旅游者也当然的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旅游者知情权0?,指旅游服务中,旅游经营者负有为旅游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不得欺诈蒙骗旅游者,旅游者有权利详实地了解旅游行程安排,包括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旅游价格、违约责任等。 /旅游者自主选择权0,指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旅游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选择旅游目的地、旅游方式、旅游时间、旅游项目等。了解旅游服务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时间、费用等。其二,旅游者可以根据自己确定的旅游行程或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线路,自主选择旅行社。 54

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第八课 消费者的权益教案

7.3《维护消费权》教学设计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 了解消费者的权利包括哪些具体内容,懂得自己的消费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大胆地维权,并能运用各种方法,包括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识到消费者首先应该知法、懂法,提高自己的素质,才可能增强消费时的自我保护能力。 学会自主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够运用关于消费者的六个基本权利的知识来指导实际消费。 2.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知道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应该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各种法定的渠道和途径,维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 在自主学习、合作探究中培养学生科学探究的方法,展示并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通过教学提高学生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并勇于同经济领域内的违法活动做斗争。 二、学情分析 八年级的学生已经意识到自己应当享有的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却对国家究竟在哪些方面对消费者的权利作了规定和给予保护并不了解,所以也就不懂得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学生有必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首先在消费时,要有消费者权利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其次,当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知道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三、教学方法 案例分析、创设情境、小组合作探究。 四、对教学重难点的认识 重点: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难点: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

五、课时安排 第一课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课时: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 六、教学设计思路和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消费大观,导入新课 (以学生的生活实际引入)从小到现在有没有哪个同学不曾到过商店买过东西的吗?在这一过程中你的身份是什么?(从中引导学生认识“消费者”的概念) 二、侵权曝光 师(过渡提问):消费者(顾客)=上帝? 播放QQ的特别购物经历(flash)(简介:QQ因超市虚假广告“买一送一”的诱导,购买了彩电。购买之后才知道“买一送一”的真正意思是买一台彩电就将这台购买的彩电送回家。) 师接着问):你听说过或见到过哪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呢? (学生畅所欲言,罗列生活中一系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例,可能有:豆腐渣工程、黑心棉、注水肉、黑心月饼、劣质奶粉导致“大头娃娃”、高压锅爆炸、劣质啤酒瓶爆炸伤人事故、“苏丹红”事件——将用于工业的色素用作食品添加剂,可致癌、高露洁牙膏含有致癌成分、浸过硫磺的毒姜——电视新闻报道过…… 三、合作探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师提问: 1.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是什么?(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我国消费者主要享有哪些权利? (消费者主要享有六项权利。①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②知悉真情权:(知情权)知悉商品的价格、产地、

留住真情——我的暖心故事(优.选)

留住真情——我的暖心故事 作为一名教师最大的欣慰莫过于你在课堂上讲的知识有人听,有人真正能听进去,有人能从中收益。而要想感受到这种欣慰,就必须精心设计短短的45分钟,不仅要注意传授知识的准确性,还要讲究驾驭课堂的艺术以及师生之间的互动。 做教师的有时候得自己找乐,自娱自乐,自得其乐。这生活要想过得有滋有味,就得先学会自我陶醉。人的一生十有八九不圆满,因为这个世界是不以我们意志为转移的,但我们能选择做一个快乐进取的自我。我常常提醒自己,要保持一个平和的心态,控制自己的动作、表情在适当的时候能有一个度,对学生连哄带劝,积极引导,在他们的身上,我可动老了心眼儿了。真遇到了不如意的人或事,那也只能是大发雷霆之后烟消云散,自己得学会调解,因为我不是为了生气而教书的。也许我永远不会像上层人物那样高瞻远瞩受人尊敬,不会像成功人士那样锦衣玉食令人羡慕,但我想自己能走一条符合我自身特点的、有那么一点点儿特色的道路来教书育人。 我们一辈子热爱这个职业,我们一辈子快乐;我们一辈子讨厌它,鄙视它,我们一辈子痛苦。其实,岂止是教师,世界上的哪一项工作又不是如此呢?我这一生有两大目标:第一,得到我想要的东西;第二,享有我得到的东西。我知道,当工作成为快乐的要素时,我的生活就会被滋养得美好起来。我相信,一个快乐幸福的人,一定会工作得很好,一个快乐幸福的人民教师,书也一定会教得很好。 我和学生们朝夕相伴,故事就从我的快乐说起吧:“学生快乐,我就快乐” 我的快乐是孩子们的身影,我的快乐是他们甜甜的笑容,我的快乐是教室里整洁的环境,我的快乐是孩子们温馨的祝福,我的快乐是学生们整洁干净的作业本……班主任工作做到了第十年,三年级的小学生带给我的快乐,很单纯很纯洁。 “六一儿童节”那天,我答应他们在那一天不留作业,条件是把

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

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 【摘要】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一项基本的程序性权利,它源于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理念和程序处分权原则.旨在彰显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提高诉讼效率、增进民事判决的信服度和接纳度。本文立足于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立法和制度运行现状,分析了存在的缺陷及其原因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的几点建议。【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法理基础价值透视现状与缺陷一、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基本内涵 (一)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定义 同许多法学概念一样,关于民事程序选择权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但通常认为,民事程序选择权有广、狭二义,广义上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选择一定的程序及与程序相关事项的权利:狭义上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依照自己的意志自主选择有关程序性事项的权利,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1]程序选择权是立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体现,它强调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主观积极性,鼓励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程序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成为程序的主体。程序选择权的精髓在于让当事人自己在发现案件真实与促进程序二者之间权衡,由他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作决定。 (二)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特征 1、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主体为案件当事人。鉴定人、证人等是程序的

协助者,法院是程序主持者、裁判者,都不应主导程序选择; 2、程序选择权的前提是必须存在不同的程序,这些不同的程序都具有解决相同纠纷的功能,是何者更佳、选择何者的问题,而不是选与不选的问题。如选择财产保全就不属于民事程序选择权的范畴; 3、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与效率权衡后的一种处分权。当事人选某种程序,实质上是根据自身的利益对程序价值作出判断后的一种处分行为 (三)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内容 在不同围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内容亦存在很大差异,在现代社会,各国一般都赋予当事人比较广泛的程序选择权。根据选择的具体事项的不同,程序选择权既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单独行使,也可以通过双方协议达成的诉讼契约来共同行使。具体而言,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择管辖法院; 2、选择诉讼程序; 3、选择审判程序及与审判有关事项; 4、选择结案方式。 二、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法理基础 1、程序主体性原则 人是认识和实践的主体、历史的主体,从而是法主体。以法主体性理论考察民事诉讼法,欲使宪法、民法等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得以实现,就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赋予当事人及其他程序参与人以程序主体权,这

2019年消费者的定义及界定

2019年消费者的定义及界定 “消费者”这个平凡字眼,其法律内涵却值得商榷。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未直接 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那么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 生活需要而购买 “消费者”这个平凡字眼,其法律内涵却值得商榷。我国《保护法》虽未直接明确消费者 的定义,但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 者的消费行为,那么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 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详解: 什么是消费者?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中心主体,也是确定消费者权益的基本 依据,更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正确而又全面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的关键所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未直接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那么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 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这一定义不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原则,而且与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性质相一致(有些单位为职工生活消费购买的商品,最终是要通过社会个体成员的使用)。同叫,也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方法相一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为,消费者是以 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日本、泰国、英国等国家将消费 者也定义为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的这—定义具有如下5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消费者的主体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在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消费权利不受经 营者的侵害,而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最终消费的主体。自然人作为消费者是不受年龄、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社会地位等条 件的限制,也就是说,任何人无论其自身的具体情况如何,都可以成为消费者。消费者包括:一个国家领域内所有的人;一切活着的自然人;居住生活在一个国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这些人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服务,或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由他人支付费 用的服务。例如:在商店购买食品的人,他自己是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各项权利的享有者。 同时消费该食品的子女、亲戚、朋友,同事、学生、老师、战友等也是食用过程享有各种 权利的消费者。这就是说,无论对前者而言,还是对后者来说,—旦他们的权益因消费该 食品而受到损害时,都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怯》的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二)消费者的消费客体包括商品和服务。

个人自主: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

个人自主: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 周枫【提要】自由主义的根本精神是个人主义,个人主义的根本含义是对个人自主能力的尊重。自由主义以个人自主为其目的价值,其它基本价值包括多元主义、宽容、自由、正义、平等等皆以这一目的价值为根据。个人自主以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为其必要条件,仅仅消极自由和仅仅积极自由都会否定个人自主。仅仅强调消极自由会纵容盲目、非理性的个人行为,而仅仅强调积极自由则会走向专制主义。反自由主义者们往往在批评以至抨击过度的消极自由现实时,走向反个人主义的积极自由所必然演绎的专制主义。只有把消极自由与包含个人自主的积极自由相结合,才能克服上述两个极端。 【关键词】个人自主;消极自由;积极自由;个人主义 自由主义的根基是个人主义。个人主义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社会形态及其价值理念,并非这个世界从来就有的东西。它随现代性而来,或者说,它就是现代性本身。个人主义构造了现代生活方式,无论对之赞成还是反对,我们的生活都已然个人主义化了,这是现代性各种条件的必然结果。科学技术、工具理性、市场经济以及官僚政治等等都无可避免地瓦解了传统生活的各种社会纽带,在此基础上诞生的个人生

活有着古代人前所未闻的自我决定权利和自主选择范围。面对这一自主的现代个人,自由主义欢迎他,保守主义谴责他,社会主义改造他。围绕着对现代性或个人主义的态度而起的是各种(组)对立价值之间的冲突,由此而形成了各种意识形态的争论和为争夺公共权力的斗争。 自由主义是个人主义的坚决捍卫者。由于个人的贪婪和创造性形象同时展现在人们面前,自由主义所捍卫的个人主义也由此成为现代政治思想争论和冲突的焦点。由于坚持个人自由和个人自主,自由主义成就了现代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伟大事业,同时也唤醒了人类心中不可遏制的欲求甚至婪欲。对个人主义的褒贬毁誉和意识形态争论永无完结,但是对个人主义的学理性探讨、考察和争论直到近30多年来才 平静地在西方学术界展开。问题起于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对规范伦理学的复兴,他们试图从道德的角度来重新论证自由主义的合理性。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立即引来争论。起初,争论围绕“差别原则”展开,可是后来,争论转向正义原则所蕴含的个人主义这个自由主义的根本 基础上来。面对反自由主义者的激烈批评,自由主义者对作为自由主义之核心价值的个人自主做了道德上的辩护,以此作为对个人主义及其自由主义的捍卫。个人自主成为关键概念和被争论的关键价值。 那么,为什么“个人自主”成为了争论的焦

消费者应如何明确及保护自己的知情权

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不是像过去那么的盲目的,买一台电视机还要托朋友、托亲戚的买,大家的购买多了些理性和了解,希望能获得物质和精神上双重的满足。所以今天的消费市场,是多样性和复杂性并存的市场。越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还是注意到自己的权益,他希望自己能在市场中得到平等的地位,本文是从消费者知情权概念开始,逐步分析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借鉴他国好的经验,并提出适当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平等;经营者 一、绪论 对于消费者,不同的国家有着不一样的看法,包括在我们中国一般上来说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在中国有句话在销售界很盛行,被称为顾客就是上帝,这个在当今的买卖双方该怎么去看待这个问题呢?顾客是上帝高高在上,根本管不了经营者,还是说消费者的权益在今天能得到真正的保护,这都值得我们深思研究的。争议一直不断,如何解决它,也是如今中国需要面临的一大问题。 二、消费者知情权是什么 (一)消费者之情权的概念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具有两方面的基本内涵,其一是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各种情况应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虚假的信息不仅不会给消费者带来利益,反而会影响消费者做出正确的判断,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蒙受损失。其二消费者有权充分了解与其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信息。一般说,对商品和服务中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一切信息,消费者都有权了解,但是,与消费者利益没有直接联系的信息以及国家法律保护的技术、经营信息除外,如商品的具体工艺过程、食品饮料的具体配方、经营者的商业秘密。①曹胜亮:经济法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09年 P255 我认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首先我们一般人文,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而如果是当事人知假买假呢? (二)进一步明确消费者知情权 那么,我们是不是该要把为其他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纳入消费者的范畴。是不是金融服务、医疗服务、律师服务、会计师服务,甚至是教育上的服务,也归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一些单位或者组着是不是也可以放进去呢?这些都可以引发我们的深思。私以为,随着消费内容的丰富,消费者知情权还应该进行一些扩展。 第一,要给予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有一个缓冲的时间,如果没有使用商品,可以无条件的退还给经营者,尤其是在今天的网络交易中,应该给消费者一定的考虑时间。可以更好的了解商品的特点、性能、用途等等。 第二,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更不能把已得知的信息告诉第三人,而且要按不同行业进行一定的区分。 第三,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建立产品召回制度。这个是非常值得完善的,国际上已经有了较成熟的召回制度,我们应该给相应的执行行政机关对缺陷产品的强制召回决定权和执行权。 二、不同国家及地区的保护 早在,1949年,联邦德国的基本法就已经肯定了知情权的宪法地位,接着是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消费者“有权获得正确的商品资料”,随即又出来台了《食品标签法》《化妆品真实法》《香烟标示法》《绒毛产品标示法》《汽车信息披露法》《统一消费者信贷法》《消费者信用保护法》等。而中国台湾的《消费者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或服务具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之可能者,应于明显处为警告标示及紧急处理危险之方法”,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都对经营者的广告宣传,商品标示等商品和服务的信息给予了规范,同时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中国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一)中国法律中关于消费者之情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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