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

GA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

ICS 43.02

T05

车身反光标识

Retro-reflective markings of carria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A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材料的技术要求 (7)

5 粘贴技术规范 (12)

6 试验方法 (14)

7 检验规则 (20)

8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23)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补充。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王军华、董齐平、邱红桐、潘汉中、赵彬冰、刘玉宝、陈巍。

车身反光标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载货类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及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载货类机动车的车身反光标识,其它类型车辆的车身反光标识可以参照执行。

注:本标准所指的载货类机动车是指N2、N3类车(按GB/T15089-2001规定),全挂车和半挂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

GB/T 3194-1998 铝及铝合金板材、带材的尺寸及允许偏差

GB/T 3681-2000 塑料大气暴露试验方法

GB/T 3978 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

GB/T 3979 物体色的测量方法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5500-1995 利用电子随机数抽样器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见图1和图2)。

3.1

车身反光标识材料retro-reflective markings materials

为增强车辆的可识别性而粘贴在车身表面的高亮度反光材料,当光线照射到其表面上时,相当大部分的光线能够被反射回来。

注:按照逆反射系数的大小,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可分为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和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

3.2

车身反光标识 retro-reflective markings of carriage

为增强车辆的可识别性而粘贴在车身表面的高亮度反光材料的组合。

3.3

逆反射 retro-reflection

反射光线从靠近入射光线的反方向,向光源返回的反射。

3.4

参考中心 reference center

在确定逆反射材料特性时,在试样的中心或接近中心所给定的一个点。

3.5

参考轴 reference axis

起始于参考中心,垂直于被测试样反射面的直线。

3.6

照明轴 illumination axis

连接参考中心和光源中心的直线。

3.7

观察轴 observation axis

连接参考中心和光探测器中心的直线。

图1 逆反射系统术语及光学测试原理

图2 逆反射测试的角度参考系统

3.8

观察半平面 observation half-plane

从照明轴开始,包含了观察轴的平面。

3.9

第一轴 first axis

通过参考中心,垂直于观察半平面的一条轴。

3.10

第二轴 second axis

通过参考中心,垂直于第一轴和参考轴的一条轴。

3.11

观察角α observation angle

照明轴与观察轴之间的夹角。

3.12

入射角β entrance angle

照明轴与参考轴之间的夹角。

β1:从照明轴到包含参考轴和第一轴平面的夹角。

β2:从参考轴到观察半平面的夹角。

3.13

发光强度系数R coefficient of luminous intensity

逆反射在观察方向的发光强度I除以投向逆反射体且落在垂直于入射光方向的平面内的光照度E⊥的

商。

R = ⊥

E I 式中:

R ——发光强度系数,单位为坎德拉每勒克斯(cd ·lx -1

); I ——发光强度,单位为坎德拉(cd );

E ⊥——垂直照度,单位为勒克斯(lx )。

3.14

逆反射系数R ′ coefficient of retro-reflection

平面逆反射表面上的发光强度系数R 除以它的表面面积A 的商。

)··(·'21--⊥==m lx cd A E I A R R

式中:

R ′——逆反射系数,单位为坎[德拉]每勒[克斯]平方米(cd ·lx -1·m -2

); A ——试样表面的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 2)。

3.15

亮度因子 luminance factor

在相同的照明和观察条件下,测试样板的亮度与理想漫射体的亮度之比。

4 材料的技术要求

4.1 外观要求

按6.2规定的方法测试,车身反光标识材料不允许存在以下缺陷:

1)裂纹;

2)明显的划痕、损伤和颜色不均匀。

4.2 逆反射性能

4.2.1 逆反射系数R′

按6.3规定的方法测试,一级和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0º或90º方向)的逆反射系数值不应低于表1规定的值。

4.2.2 逆反射性能均匀性

按6.3规定的方法测试同一颜色车身反光标识材料上任意5点的逆反射系数,其中任何一点的逆反射系数值不应大于(5个点的逆反射系数)平均值的120%,也不应小于(5个点的逆反射系数)平均值的80%。

表1 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最小逆反射系数

单位为坎[德拉]每勒[克斯]平方米

4.3 色度性能

4.3.1 A光源下的颜色

按6.4.1规定的方法测试,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色品坐标应在表2规定的范围内,对应颜色的色品图见图3。

白色车身反光标识材料不应产生选择反射。

表2 车身反光标识材料颜色各角点的色品坐标(A光源)

图3 逆反射材料颜色色品图(A光源)

4.3.2 D65光源下的颜色

按6.4.2规定的方法测试,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色品坐标和亮度因子应在表3规定的范围内,对应颜色的色品图见图4。

表3 车身反光标识材料颜色各角点的色品坐标及亮度

因子(D

65

光源)

颜色

色品坐标亮度

因子

Y(%)①②③④

x y x y x y x y

白0.350.360.300.310.290.320.340.3715

0 0 0 0 0 0 0 0

红色0.69

0.31

0.65

8

0.34

2

0.56

9

0.34

1

0.59

5

0.31

5

3 15

图4 逆反射材料颜色色品图(D65光源)

4.4 耐候性能

测试样板按6.5规定的方法进行自然暴露试验或人工气候加速老化试验后,不应有明显的开裂、刻痕、凹陷、侵蚀、剥离、粉化或变形,从任何一边均不应出现超过1mm的收缩或膨胀,也不应出现从底板边缘的脱胶现象,逆反射系数值(观察角为12′,入射角为-4°)不应小于表1相应数值的60%,而且色品坐标仍应在表2及表3规定的范围内。

当自然暴露试验的结果与人工气候加速老化试验的结果发生冲突时,以自然暴露试验的结果为准。

4.5 耐盐雾腐蚀性能

测试样板按6.6规定的方法试验后,不应有变色或被侵蚀的痕迹,逆反射系数值(观察角为12′,入射角为-4°)不应小于表1中相应数值的70%,按本标准6.10条规定的方法测得的背胶的90°(测试样板的窄边方向)剥离强度不应小于20N。

4.6 抗溶剂性能

测试样板按6.7规定的方法试验后,表面不应出现软化、皱纹、起泡、开裂或表面边缘被溶解的痕迹,逆反射系数值(观察角为12′,入射角为-4°)不应小于表1相应数值的80%,色品坐标仍应在表2及表3规定的范围内。

4.7 抗冲击性能

测试样板按6.8规定的方法试验后,表面在以冲击点为圆心、半径为6mm的圆形区域以外,不应出现裂缝、层间脱离或其它损坏。

4.8 耐温性能

测试样板按6.9规定的方法试验后,不应有裂缝、剥落、碎裂或翘曲的痕迹,逆反射系数值(观察角为12′,入射角为-4°)不应小于表1相应数值的70%,

色品坐标仍应在表2及表3规定的范围内。

4.9 附着性能

测试样板按6.10规定的方法试验后,背胶的90°(测试样板的窄边方向)剥离强度不应小于25N。

4.10 耐弯曲性能

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按本标准 6.11规定的方法试验后,不应出现裂缝、剥落、层间分离的痕迹。

4.11 耐水性能

测试样板按6.12规定的方法试验后,不应有水进入反射面。如目测观察没有发现或不能肯定有水进入,则按6.3规定的方法测定的逆反射系数值(观察角为12′,入射角为-4°)不应低于表1相应的规定值。

5 粘贴技术规范

5.1 粘贴长度和比例

车身反光标识采用红、白单元相间的条状反光材料,两种颜色材料的单元长度比例不应大于2,也不应小于0.5,任何一种颜色材料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450mm,也不应小于150mm。

5.2 粘贴宽度

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宽度应从以下数值中选取:50mm、75mm、100mm,遇到某些类型的车辆无法张贴50mm

宽的车身反光标识时,可平行张贴2条25mm宽的车身反光标识。

5.3 粘贴面积

N

2、N

3

类车,全挂车和半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

光标识。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车辆后部宽度,其离地面的高度最低为380mm。采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1m2;采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2m2。

汽车列车及长度大于等于10m的载货汽车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侧面车身反光标识允许中断,但每一连续段长度应大于300mm、且包含红、白色车身反光标识材料至少各一个单元。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总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50%、其与侧反射器的面积之和每侧不应小于0.2m2。对于侧面可用于粘贴车身标识的平面面积达不到要求的专用载货车,在满足长度要求的前提下,侧面车身反光标识与侧反射器的面积之和每侧可小于0.2m2。

每辆车上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总面积应小于2m2。

5.4 其它粘贴要求

车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后,不应影响车辆原有照明及信号装置的性能。

对于油漆表面完好的,可对表面作清洁处理后将车身反光标识直接粘贴在油漆上;对于油漆已经松软、粉化的,应除去油漆、对底材作防锈处理后再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车辆有防护装置的,防护装置上可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车身无法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时,应将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先粘贴在衬板上,再安装到车身上。

车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后,应对车身反光标识的边缘进行防水处理。

6 试验方法

6.1 车身反光标识性能测试的准备

6.1.1 测试样板

测试时,应将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粘贴到底板上,制成测试样板。底板为符合GB/T3194的铝板,厚度为2mm,铝板表面应经酸脱脂处理。

6.1.2 测试样板的制作

裁取尺寸为50mm×120mm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撕去防粘纸,粘贴在同样尺寸的底板上,压实后即为测试样板。

6.1.3 测试样板的存放

测试样板在试验前,应在温度20℃±2℃、相对湿

度65%±5%的环境中放置24h,然后再进行各种试验。

6.1.4 试验条件

除非特别指明,一般的试验应在温度20℃±2℃、相对湿度65%±5%的环境中进行。

6.2 外观检测

在照度大于150lx的室内(或室外)环境中,距离测试样板表面0.5m处,面对测试样板,目测试样,应满足4.1条的规定。

6.3 逆反射性能测试

6.3.1 测试原理和装置

测试原理和装置见图1和图5所示,其中:

a)光源采用GB/T3978规定的标准A光源,试样整个受照区域的垂直照度的不均匀性不应大于5%。

b)光探测器是经光谱光视效率曲线校正的照度计。

c)光探测器应能移动,以保证观察角在一定范围内变化。

d)将测试样板安装在一可转动的样品架上。当它沿

,当它沿第第一轴旋转时,测试样板能获得入射角β

1

二轴旋转时,试样能获得入射角β

2

图5 逆反射测试装置原理图6.3.2 测试几何条件

在观察角为12′、30′,入射角β

1(β

2

=0)为

-4°、30°、45°的照明观测几何条件下测试车身反

光标识材料的逆反射系数。

6.4 色度性能测试

6.4.1 A光源下的颜色

采用GB/T3978规定的标准照明体A光源(色温2856K)照射,其观察角为20′,入射角为β

1

=0°、

β

2

=±5°,按GB/T3979规定的方法测得色品坐标。

目测白色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定性判定是否有选择反射。

6.4.2 D65光源下的颜色

采用GB/T3978规定的标准照明D

65

光源(色温6500K)照射时,在45°/0°几何条件下,按GB/T3979

我国机动车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

我国机动车检测主要相关标准及法规 最后一次修改日期:2009年3月14日 编者说明: (1)目前机动车检测相关法规标准数量众多,编者根据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汇编,供同行参考。望有关掌握最新动向的朋友积极提供信息与建议,以便不断更新完善此文,与广大同行们共享。(2)本文为阅读与理解方便,对法规标准作了分类: 法规文件:收集机动车检测有关部门法规、文件。 技术方法:收集机动车检测有关方法、合格性评价标准。 产品制造:对检测设备制造制定的产品制造标准。 计量检定:技术监督部门对检测设备定期检验用标准。它应该是根据产品制造标准中对设备检测精度的相关要求,专门制订的定期检验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其它:本文所列GB/T 11798.(1-9)-2001系列标准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归口的设备检定技术条件,在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设备检定时首先是执行计量标准JJG、JJF ,无JJG及JJF标准规程的设备,参考部门标准执行。 (3)检测方法与标准: 目前我国主分安全检测、综合性能检测、环保检测三大类,分属公安部、交通部、环保局监管。 a、安全检测:属公安监管,对所有社会车辆实施年检、事故检等,检测项目有: 安全项目:速度表检验、制动检验、侧滑检验、前照灯检验; 环保项目:机动车尾气排放、喇叭噪音 外检项目:车身、底盘、动态检验。 检测项目与方法:执行GA468-2004《机动车安全检测项目和方法》(过渡到2009.6.1被GB 21861-2008代替) 检测标准:执行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b、综合性能检测:属交通监管,对所有营运车辆实施二级维护、技术等级评定等检测,检测项目有: 外检、安全、环保、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等 检测项目、方法、标准:执行GB 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部分引 1

逆反射系数简介

一、仪器介绍 逆反射系数是各种反光材料最重要的技术指标,直接关系交通安全。公安部发布了GA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标准,作为车身反光材料检测的强制标准,交通部发布了JT/T279-1995《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行业标准,将各种反光材料定为5个等级,作为公路交通标志的设计检验依据。 CF-B 型逆反射系数检测仪,是用于测量车身反光材料、各级公路交通标志板以及各种标志服装反光条逆反射系数的专用仪器,也可用于反光材料生产商经销商检测控制产品质量,质量监督执法部门检测相关反光材料。 充电孔 测试扳机 镜 头 电源开关 无线蓝牙 锂电打印机 打印机腰包

仪器特点: 1)性能稳定,测量精度高,配备6种颜色标准板,采用资料传递方式进行标定。标定零点和各种颜色后,仪器会自动保存,掉电不丢失,无须在使用时每个颜色反复调零、标定。使用非常简便高效。 2)测量几何条件为观察角0.2°,入射角-4°,符合公安部、交通部的行业标准要求。在测量白色红色时,可自动判断反光贴等级(公安交警要求)。 3)仪器结构紧凑,坚固美观,体积小,重量轻。握把手感舒适,便于携带或野外作业。。 4)无按键,全部触摸屏操作,界面友好,操作简单,不需培训,按提示即可学会使用。 5)可存储999组检测数据,配无线蓝牙微型锂电打印机,可现场打印单据或上传计算机打印。 6)属于无损检测,不会对测试品造成损害。 7)满足全天候测量,白天、夜间、野外、室内均可使用。 8)可充电锂电池寿命长,3500mAH容量大,无记忆效应。可连续开机8小时。充电时间8小时。主机与打印机的通用一个充电器,注意及时充电。 2 测试原理 反光材料测量,国际上通用逆反射系数表示,单位:cd/lx/m2,其物理意义是:在一定几何条件下,在单位光照下,反光材料单位面积产生的亮度值。二.仪器技术指标 1量程:0----1999 cd/lx/m2 2不确定度:<5% 3观察角:0.2° 4入射角:-4° 5光源色温:A光源2856K 6光接收器:VF校正 7使用环境温度:-10-----50℃,相对湿度<80% 8电池续航时间:约8小时 9主机重量(含电池):1Kg

车身反光标识粘贴规范与查验方法

规范车身反光标识应用的有关规定 为增强车辆的可识别性,切实提高车辆夜间安全通行技术条件,预防和减少因碰撞引发的交通事故,减轻伤亡后果,国家有关部门采取了各种措施积极推广应用车身反光标识。 公安部于2002 年12 月颁布实施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车身反光标识》(GA 406-2002),并于2003 年10月发布了第1 号修改单。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2005年2月1日以后新登记注册的相关车型必须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于2005年联合发布第1 37号公告,自2005年12 月1 日起将车身反光标识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范围,其认证检测标准为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车身反光标识》(GA 4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06年12 月1 日起未获得CCC认证的车身反光标识不得出厂、销售和进口。 2006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公交管[2006]161 号)。 2007年,公安部对国内外的10 家生产车身反光标识的企业进行了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 公安部最新近况:对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进行 修改,拟出台第3 号修改单。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先后出台了有关推进车身反光标识应用的规定,部分地区由地方政府发文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基本技术要求 1、粘贴适用范围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总质量不小于120Ookg 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部局要求:结合奥运攻坚战,二个月内所有新注册货车、在用货车都要粘贴。) 2、通用粘贴要求 按车身反光标识在车辆上安装部位的不同,分为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和侧面车身反 光标识。 车身反光标识应安装或粘贴在无遮挡且易见的车身后部、侧面外表面。 车身反光标识不能替代国家标准《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4785)要求安装的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车身后部和侧面可以粘贴不同类型或等级的车身反光标识,但后部车身反光标识 和侧面车身反光标识应分别选用同一类型或等级的车身反光标识。 安装或粘贴时,车身后部和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均应由白色单元开始、白色单元结束。 车辆安装或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后,不应影响车辆其他照明及信号装置的性能 车辆安装或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后,不得在车身反光标识上钻孔、开槽。

GA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

GA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

ICS 43.02 T05 车身反光标识 Retro-reflective markings of carria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A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材料的技术要求 (7) 5 粘贴技术规范 (12) 6 试验方法 (14) 7 检验规则 (20) 8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23)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补充。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王军华、董齐平、邱红桐、潘汉中、赵彬冰、刘玉宝、陈巍。

车身反光标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载货类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及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载货类机动车的车身反光标识,其它类型车辆的车身反光标识可以参照执行。 注:本标准所指的载货类机动车是指N2、N3类车(按GB/T15089-2001规定),全挂车和半挂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 GB/T 3194-1998 铝及铝合金板材、带材的尺寸及允许偏差 GB/T 3681-2000 塑料大气暴露试验方法

GA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粘贴技术规范标准及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标准示范及要求

GA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粘贴技术规范及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 及要求 5 粘贴技术规范 5.1 车身反光标识采用红,白单元相间的条状反光材料,两种颜色材料的单元长度比例不应大于2, 也不应小于0.5,任何一种颜色材料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450mm,也不应小于150mm. 5.2 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宽度应从以下数值中选取:50mm, 75mm,100mm, 遇到某些类型的车辆无法粘贴50mm宽的车身反光标识时,可平行粘贴2条25mm宽的车身反光标识. 5.3 N2,N3,类车, 全挂车和半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 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车辆后部宽度,其离地面高度最低为380mm.采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1M2, 采用二级车身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2M2. 5.4 汽车列车及及长度大于等于10m的载货汽车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侧面车身反光标识允许中断, 但每

一连续段长度应大于300mm, 且包含红,白色车身反光标识材料至少各一各单元.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总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50%, 其与侧反射器的面积之和每侧不应小于0.2M2. 5.7 对于油漆表面完好的, 可对表面作清洁处理后将车身反光标识直接粘贴在油漆上. 对于油漆已经松软,粉化的, 应除去油漆,对底材作防锈处理后再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5.8车辆有防护装置的,防护装置上可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5.9 车身无法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时,应将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先粘贴在衬板上,再安装到车身上. B.1 粘贴基本要求 B.1.1 粘贴施工要求 车身反光标识均应粘贴在无遮挡、易见、平整、连续,且无灰尘、无水渍、无油渍、无锈迹、无漆层起翘的车身表面。 粘贴前应将待粘贴表面灰尘擦净。有油渍、污渍的部位,应用软布蘸脱脂类溶剂或清洗剂进行清除,干燥后进行粘贴。对于油漆已经松软、粉化、锈蚀或起翘的部位,应除去这部分油漆,用砂纸对该部位进行打磨并做防锈处理,然后再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B.1.2 通用粘贴要求

GA801-2008机动车查验工作标准规范

1.1.1.1.1.3 ICS43.020 R04 GA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Inspection regulation for power-driven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查验人员资质1 5 查验项目1 6 工作要求3 7 特殊情形的处理4 附录A (资料性附录)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4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机动车查验记录表8 附录C (规范性附录)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9 参考文献11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性内容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刘雪梅、吴云强、秦东炜、张军。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的人员资质、项目、工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对机动车进行查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查验inspect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2 查验员inspector 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4 查验员资质 4.1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 4.2 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查验员资质。 4.3 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挂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下同)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法定监销机动车的报废解体监销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并采用现场监督、抽查复核等方式对其他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的机动车查验进行监督。 5 查验项目 5.1 注册登记 5.1.1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和使用性质,确定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和车辆类型,并查验以下项目: 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发动机号码(包括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车辆品牌和型号; b) 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5.1.2 根据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用途的不同,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 a) 对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车身反光标识粘贴要求及护栏要求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和省交警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有关车身反光标识和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宣传要点如下: 一、车身反光标识基本要求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要求: 1、总质量不小于 12000kg 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车长不小于 10m 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都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的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 50%。 2、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 GA 406 的规定。 根据《车身反光标识》(GA406-2002)及其第一号修改单: ①车身反光标识采用红、白单元相间的条状反光材料,两种颜色材料的单元长度比例不应大于2,也不应小于0.5,任何一种颜色材料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450mm,也不应小于150mm。 ②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宽度应为50mm、75mm或100mm;但遇到某些类型的车辆无法粘贴50mm 宽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可平行粘贴2条25mm宽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 ③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车辆后部宽度,其离地面的高度最低为380mm;采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1m2,采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2m2。 ④侧面车身反光标识允许中断,但每一连续段长度应大于300mm、且包含红、白色车身反光标识材料至少各一个单元。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总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50%、其与侧反射器的面积之和每侧不应小于0.2m2。对于侧面可用于粘贴车身标识的平面面积达不到要求的专用载货车,在满足长度要求的前提下,侧面车身反光标识与侧反射器的面积之和每侧可小于0.2m2。二、车辆侧面、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技术要求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要求,总质量大于 3500 kg 的货车和挂车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货车列车的货车和挂车之间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其技术条件应符合《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 11567.1—2001)的规定。除半挂牵引车和长货挂车以外的总质量大于 3500 kg 的货车和挂车的后下部必须装备符合《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 11567.2—2001)规定的后下部防护装置,该装置对追尾碰撞的机动车必须具有足够的阻挡能力,以防止发生钻入碰撞。 1.侧面防护装置 (1)侧面防护装置的构成 侧面防护装置可以是一个连续平面,或由一根或多根横杆构成,或者是平面与横杆的组合体;当采用横杆结构时,间距不大于300mm,对总质量大于等于3500 kg小于12000 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 kg小于10000 kg的挂车横杆截面高度不小于50mm,对总质量大于12000 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10000 kg的挂车横杆截面高度不小于100mm。 固定地安装在车辆上的各种设施,如备胎、蓄电池架、储气筒、燃油箱、灯具、反射镜、工具箱等可以作为侧面防护装置的一部分,但其要满足的要求。制动元件,气体或液体的管路不允许作为侧面防护装置。 (2)侧面防护装置的刚度要求 侧面防护装置应具有一定的刚度,固定牢固(不因振动而松动),除备胎、蓄电池架、储气筒、燃油箱、灯具、反射镜、工具箱等零部件外,应采用金属或其他适当材料制造。 (3)侧面防护装置的外表面形状要求 侧面防护装置的外表面应光滑,并尽可能前后连续;相邻部件允许搭接,但搭接的外露边沿应向后或向下;相邻部件可沿纵向留出不大于25mm的间隙,但后部不能超出前部的外侧。螺栓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

目录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查验员资格管理1 5查验项目2 6查验工作要求4 7特殊情形的处理6 8检验监督工作要求6 9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7 附录A(规范性附录)机动车查验记录表9 附录B(资料性附录)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11 18参考文献21

前言 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标准代替GA801—201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与GA801—201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3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查验员”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13年版的3.2); ——增加了“所有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均应获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的要求(见4.1); ——增加了查验员的分类及各级查验员可以查验的机动车类型和工作职责(见4.2);——修改了查验员的培训、考试和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的要求(见4.3,2013年版的4.1);——增加了查验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要求及有效期内应每年审验一次的要求(见4.4);——增加了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见4.5); ——增加了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和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应查验整备质量的要求(见5.1.2的c)); ——删除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的查验项目要求(见2013年版的5.2); ——修改了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的查验项目(见5.3.1,2013年版的5.4.1);——修改了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环节的查验项目(见5.3.2,2013年版的5.4.2);——修改了需要监督解体的报废机动车的具体车辆类型(见5.3.3,2013年版的5.4.3);——修改了查验场地和设施的要求(见6.1,2013年版的6.1); ——增加了专门查验区的要求(见6.2); ——增加了查验员随身查验工具和装备要求,以及查验员查验机动车的基本要求(见6.3、 6.4); ——增加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时应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的要求(见6.6); ——增加了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见6.9); ——修改了查验车辆外廓尺寸的要求(见6.12、2013年版的6.5); ——增加了查验车辆整备质量的要求(见6.13); ——修改了查验安全装置的要求(见6.14,2013年版的6.11); ——修改了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要求(见6.15,2013年版的6.6); ——增加了“使用便携式查验智能终端时,《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应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的要求(见6.17的g)); ——增加了“监督报废机动车解体时,应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督车辆的五大总成解体”的要求(见6.18); ——增加了“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已注册登记机动车,不方便回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的,转入/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照5.3.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的要求(见6.19); ——增加了机动车查验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见6.21、6.22和6.23); ——删除了“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时不属于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2013年版的6.3);

GA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粘贴技术规范及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

GA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粘贴技术规范及典型车型车身 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 一、引言 1.反光标识材料 反光标识材料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胶粘剂,确保其粘贴稳定、牢固。反光材料应具备良好的耐候性、耐污性和耐划伤性,以确保其长期使用期限。 2.粘贴位置和标识要求 反光标识应粘贴在车辆正面、侧面、后部以及挡风玻璃上。粘贴位置 和数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法规的要求。标识形状、颜色和尺寸应符合 规定,以提高标识的可见度和识别度。 3.准备工作 在粘贴前,需要对车辆表面进行清洁处理,确保表面干净、无油污和 灰尘。使用适当的清洁剂和工具进行清洁,并确保表面完全干燥。 4.粘贴步骤 (1)确定粘贴位置,并使用胶带或标记工具标记位置。 (2)将反光标识从底纸上剥离,粘贴在车身上。注意避免气泡和皱 纹的产生。 (3)使用抹刮工具将标识压平并排除气泡。确保标识与车身表面充 分接触。 (4)检查标识边缘是否粘牢。如有起泡或脱落现象,及时修复。

5.粘贴质量要求 (1)标识应平整、牢固粘贴在车身上,不能有起泡、皱纹或脱落现象。 (2)标识反光效果应良好,能够在夜间或复杂灯光条件下提供明显的警示效果。 (3)标识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4)标识颜色、形状和尺寸应符合相关规定。 1.小轿车 (1)粘贴位置:前保险杠、侧面车身、后保险杠,以及车辆后部中央位置。 (2)标识要求:前保险杠应粘贴白色和红色反光标识,侧面车身应粘贴黄色反光标识,后保险杠应粘贴红色反光标识。 2.商务车 (1)粘贴位置:前保险杠、侧面车身、后保险杠,以及车辆后部中央位置。 (2)标识要求:前保险杠应粘贴白色和红色反光标识,侧面车身应粘贴黄色反光标识,后保险杠应粘贴红色反光标识。 3.货车 (1)粘贴位置:前保险杠、侧面车身、后保险杠,以及车辆后部中央位置。

CNCA-02C-067

《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7: 2005) 车身反光标识产品 目录 1 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 .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 产品抽样检测 4.3 初始工厂检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的监督 5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变更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2 认证证书覆盖内容 5 .3 认证产品的变更 5.4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5 认证单元的扩展 5.6 认证的缩小 6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7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2 加施方式和位置 7.3 相关要求 8 收费 附件1: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单元划分原则 附件2: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3: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对车身反光标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所涉及的车身反光标识,是指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在后部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及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在侧面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 2 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测+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的监督 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以采用初始工厂检查+ 产品抽样检测+ 获证后的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产品抽样检测 3.3初始工厂检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 认证单元划分 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委托认证。但产品的材料、结构、成型工序均相同,而只是销售型号(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 4.1.1.2 在同一境内,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或系列,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1.1.3 不同产品等级的车身反光标识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1.1.4 不同类别反光体的车身反光标识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认证单元划分的说明见附件1《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单元划分原则》。 4.1.2 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向指定的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的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 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的资质证明; 2) 生产厂概况; 3) 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工艺流程、关键工序及其过程控制说明; 4)同一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及关键材料清单; 5) 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结构图、产品照片及产品确认检验报告; 6) 生产企业满足附件3《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要求的质量控制文件; 7) 其他资料。 4.2 产品抽样检测 4.2.1 抽样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销售型号的,抽取该型号50mm×5000mm的样品进行检测。 多于一个销售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数量50mm×5000mm。 同一认证单元中与代表性的型号有差异的型号,应按附件1中表1或表2的规定抽取样品进行检测。 样品应从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 0mm× 1000m。 4.2.2抽样时机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工厂检查前进行。特殊情况下,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工厂检查同时进行。 4.2.3 抽样场所 原则上在生产现场抽样。特殊情况下,经认证机构与委托人协商,也可在其他场所抽样。 4.2.4 抽样人员 由认证机构确定的人员对产品进行随机抽样。 4.2.5 试验样品的处置 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6 检测标准、检测项目和依据 4.2.6.1 检测标准 GA 406《车身反光标识》 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版本。 4.2.6.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同一认证单元中有差异的型号须增测相关项目,具体增加检测项目见附件1中表1或表2 。 4.2.7 检测机构 由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GA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粘贴技术规范及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

GA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粘贴技术规范及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 求 5 粘贴技术规范 5.1 车身反光标识采用红,白单元相间的条状反光材料,两种颜色材料的单元长度比例不应大于2, 也不应小于0。5,任何一种颜色材料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450mm,也不应小于150mm. 5.2 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宽度应从以下数值中选取:50mm, 75mm,100mm,遇到某些类型的车辆无法粘贴50mm宽的车身反光标识时,可平行粘贴2条25mm宽的车身反光标识。 5.3 N2,N3,类车, 全挂车和半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 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车辆后部宽度,其离地面高度最低为380mm.采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1M2,采用二级车身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2M2. 5.4 汽车列车及及长度大于等于10m的载货汽车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侧面车身反光标识允许中断,但每一连续段长度应大于300mm, 且包含红,白色车身反光标识材料至少各一各单元.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总长度不应小于车

长的50%, 其与侧反射器的面积之和每侧不应小于0.2M2。 5。7 对于油漆表面完好的, 可对表面作清洁处理后将车身反光标识直接粘贴在油漆上。对于油漆已经松软,粉化的,应除去油漆,对底材作防锈处理后再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5.8车辆有防护装置的,防护装置上可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5。9 车身无法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时,应将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先粘贴在衬板上,再安装到车身上. B。1 粘贴基本要求 B。1。1 粘贴施工要求 车身反光标识均应粘贴在无遮挡、易见、平整、连续,且无灰尘、无水渍、无油渍、无锈迹、无漆层起翘的车身表面. 粘贴前应将待粘贴表面灰尘擦净。有油渍、污渍的部位,应用软布蘸脱脂类溶剂或清洗剂进行清除,干燥后进行粘贴。对于油漆已经松软、粉化、锈蚀或起翘的部位,应除去这部分油漆,用砂纸对该部位进行打磨并做防锈处理,然后再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B.1.2 通用粘贴要求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

目??录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查验员资格管理?1 5?查验项目?2 6?查验工作要求?4 7?特殊情形的处理?6 8?检验监督工作要求?6 9?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7 附录A(规范性附录)?机动车查验记录表?9 附录B(资料性附录)?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11 附录C(规范性附录)?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17 附录D(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检验照片要求?18 参考文献?21 前?言 本标准中第2章、第3章及6.19、6.20、8.6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1—201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与GA801—201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3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查验员”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13年版的3.2); ——增加了“所有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均应获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的要求(见4.1); ——增加了查验员的分类及各级查验员可以查验的机动车类型和工作职责(见4.2);——修改了查验员的培训、考试和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的要求(见4.3,2013年版的4.1);——增加了查验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要求及有效期内应每年审验一次的要求(见4.4);——增加了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见4.5); ——增加了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和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应查验整备质量的要求(见5.1.2的?c));? ——删除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的查验项目要求(见2013年版的5.2); ——修改了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的查验项目(见5.3.1,2013年版的5.4.1);——修改了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环节的查验项目(见5.3.2,2013年版的5.4.2);——修改了需要监督解体的报废机动车的具体车辆类型(见5.3.3,2013年版的5.4.3);——修改了查验场地和设施的要求(见6.1,2013年版的6.1); ——增加了专门查验区的要求(见6.2);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构思新颖,品质一流,适合各个领域,谢谢采纳 目录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查验员资格管理1 5查验项目2 6查验工作要求4 7特殊情形的处理6 8检验监督工作要求6 9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7 附录A(规范性附录)机动车查验记录表9 附录B(资料性附录)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11 附录C(规范性附录)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17 附录D(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检验照片要求 参考文献21

18 构思新颖,品质一流,适合各个领域,谢谢采纳 前言 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标准代替GA801—201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与GA801—201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3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查验员”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13年版的3.2); ——增加了“所有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均应获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 权”的请求(见4.1);

——增加了对申请注册注销的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和带驾驶室的正 三轮摩托车应查验整备质量的请求(见5.1.2的c)); ——删除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的查验工程请求(见2013年版的5.2); ——增加了专门查验区的请求(见6.2); ——增加了查验员随身查验工具和装备要求,以及查验员查验机动车的基本要求(见6.3、 6.4); ——增加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时应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的要求 (见6.6); ——增加了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见6.9);

检验规程完整

检验规程 1 目的 对采购的产品、生产过程和成品进展检验和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公司规定和顾客要求。 2 适用围 适用于本公司进货检验包括关键外购件的定期确认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包括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3 职责 3.1 采购部负责验证供方的资质;负责一般物资的进货验收; 3.2 质量管理部负责重要物资的进货检验和关键外购件的定期确认检验、生产过程和成品检验。 4 进货检验规程 4.1 进货检验主要对采购物资进展验收和验证; 批不合格。特殊情况见4.6检验要求中的抽样率。 4.3 钢材〔钢板和型材〕,验收依据 GB/T3274-1998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 GB709-1988 钢板尺寸、外形、重量与允许偏差 4.4 缸、油泵、车轴、轮胎、钢圈、ABS、灯具、制动气室、牵引销、制动软管、钢板弹簧、悬挂总成、牵引环和转盘等一般采用验证的方法进展检验; 4.5 对于3C认证产品,技术中心必须制定《关键外购件一览表》,采购部必须按照物资要求采购,质管部必须按照《关键件进货检验要求》〔附后〕进展检验,同时每年必须进展不少于一次的定期确认检验。

4.7.1关键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指的是《关键外购件登记表》中所列的关键件每年一次的检验,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进展检验和判定。关键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可由公司进展,也可以由供给商或有资质的第三方进展。当由供给商完成时,公司应对供给商明确规定检验标准和要求。 4.7.2 时间和频次 每年年底对合格供方考核时,频次为一次/年; 4.7.3 检验方法 4.7.3.1 当关键外购件具有CCC证书时,那么登陆https://www.360docs.net/doc/8719171446.html,确认其证书的有效性; 4.7.3.2当关键件不属于CCC认证时,公司提出明确要求,详见4.6检验要求中的检验标准和项目,供给商那么提供符合相应标准的产品检验报告,以验证其原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符合性。 4.7.4关键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由质检部进展并在“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记录〞中记录和保存。 5 过程检验规程 5.1 定义 5.1.1自检 由操作者依据下料卡或图纸的要求对工件进展的检验。 5.1.2互检〔包括交接检和班组长审检〕 交接检:后一道工序对前一道工序转序产品的检验。 班组长审检:班组长对操作者的自检质量和加工质量的审核检查。 5.1.3专检 由检验员所进展的检验。 对下料、折弯、焊接、副车架组焊、厢架组焊、车厢组装工序等要进展重点检验。 5.2 程序(工序检验流程附后) 5.2.1机械加工零部件的检验: 5.2.1.1操作者对自己所加工的首件进展首件检查,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展批量加工。 5.2.1.2每批零部件加工完成后,操作者依据“三按〞〔按图纸、按标准、按技术要求〕进展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交验验收单》,交检验员检验。 5.2.1.3检验员接到《交验验收单》后,抽取样本进展检验。检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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