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会计准则规定

关联交易会计准则规定
关联交易会计准则规定

第三十七章关联方披露

第一节关联方披露概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企业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其他会计

信息使用者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要求日益迫切。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国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关联方披露准则),对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加强证券市场和税务监管、促进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趋同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联方披露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关联方一般是指有关联的各方,

关联方关系是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因此,关联方关系往往存在于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关联方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关联方涉及两方或多方。关联方关系是有关联的双方或多方之间的相互关

系。关联方关系必须存在于两方或多方之间,任何单独的个体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

例如,一个企业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

二是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这种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

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即;建立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存在的主要特征。

关联方披露准则所指的“控制”,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企

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的规定相同。关于构成控制的各种情

况,参见本讲解第三十四章“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介绍。

关联方披露准则所指的“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

期股权投资》的规定相同。关于构成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各种情况,参见本讲解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介绍。

关联方披露准则着重解决了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关联方交易的类型、信息披露

应包含的内容等问题。

第二节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一、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条件的。在判断是否存

在关联方关系时,尤其应当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联方披露准则第三条是判断

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的基本标准,界定了构成企业关联方关系的有关方面。根据关联

方披露准则的规定,关联方关系存在于: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不仅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其他企业,也包括能够

对该企业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单位等。

1.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控制一个或若干个子公司,

则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即为关联方关系。

2.某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

司通过其子公司,间接控制子公司的子公司,表明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子公司存在关联

方关系。

3.一个企业直接地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地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例

如,母公司对某一企业的投资虽然没有达到控股的程度,但由于其子公司也拥有该企业

的股份或权益,如果母公司与其子公司对该企业的投资之和达到拥有该企业一半以上

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则母公司直接和间接地控制该企业,表明母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存

在关联方关系。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包括直接或

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单位、信托基金等。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因为两个或多个企业有相同的母公

司,对它们都具有控制能力,即两个或多个企业如果有相同的母公司,它们的财务和经

营政策都由相同的母公司决定,各个被投资企业之间由于受相同母公司的控制,可能为

自身利益而进行的交易受到某种限制。因此,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与该企业受同一母

公司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例如,该企业与受其母公司控制的

其他公司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这里的共同控制包括直接的共同控制和间

接的共同控制。需要强调的是,对企业实施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与该企业之

间是关联方关系,但这些投资方之间并不能仅仅因为共同控制了同一家企业而视为存

在关联方关系。例如,A、B、C三个企业共同控制D企业,从而A和D、B和D以及C 和D成为关联方关系。如果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A和B、A和C以及B和C之间

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这里的重大影响包括直接的重大影响和间

接的重大影响。对企业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与该企业之间是关联方关系,但这些投

资方之间并不能仅仅因为对同一家企业具有重大影响而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例如,

A企业和C企业均能够对B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如果A和C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

则A和C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指按照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

方共同控制的企业。合营企业的主要特点在于投资各方均不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

经营政策单独作出决策,必须由投资各方共同作出决策。因此,合营企业是以共同控制

为前提的,两方或多方共同控制某一企业时,该企业则为投资者的合营企业。例如,A、早、C、D企业各占F企业表决权资本的25%,按照合同规定,投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控制F企业,由于出资比例相同,F企业由A、B、C、D企业共同控制,在这种情况下,A 和

F、B和F、C和F以及D和F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指投资方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

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联营企业和重大影响是相联系的,如果投资者能对被投资

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

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1.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张三是A企业的主要投资

者,则A企业与张三构成关联方关系。

2.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

的主要投资者张三的儿子张小三与A企业构成关联方关系。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

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通常情况下,企业关键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并且负责制定经营计划、战略目标、指挥调度生产

经营活动等,主要包括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职能的人员等。

1.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总经理与A企业构成

关联方关系。

2.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

总经理张三的儿子张小三与A企业构成关联方关系。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例如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等。判断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是否为一个企业的关联方,应当视他们在处理与企业交易时的互相影响程度而

定。对于这类关联方,应当根据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对两家企业的实际影响力具体分析判断。

1.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

业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H拥有B企业60%的表决权资本,则A和

B存在关联方关系。

2.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

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Y的妻子拥有B企业60%的表决权资本,则A和B存在关联方关系。

3.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H控制了B企业,则A和B存在关联方

关系。

4.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

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财务总监Y的妻子是B企业的董事

长,则A和B存在关联方关系。

二、关联方关系界定的例外情况

如上所述,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是判断关联方关系的基本标准,因此,不符合

标准的应当排除在外。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

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和代

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因为,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往往与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的供应商、代理商、购买者等往来比较密切,特别是国有企业与政府部门和机构也有较多的联系,如果他们之间不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共同控制

和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和被施加重大影响,通常情况下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二)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因为,如

果两个企业按照合同分享一个合营企业的控制权,某个企业单方面无法做出合营企业

的经营和财务的决策,而合营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合营方各自对合营企业有重大影响,但各合营者无法影响其他合营者。在没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况下,仅因为某一合营

企业的共同合营者,不能认定各合营者之间是关联方。

(三)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

联方关系。因为,在我国,国有经济规模大,国有企业仍然占有相当的比重,包括上市公

司,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数量往往占重要部分。如果我们把这一部分国有企业都视为关联方,这些企业之间的交易都作为关联交易来处理,在现实当中是无法操作的。特别是我们的国有商业银行,由于涉及的面更加广,如果把它们都作为关联方,就扭曲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本质,掩盖了真正的关联方及其交易。所以,如果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视为关联方,在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则所有的国有企业由于其拥有共同的所有者而都成为关联方,这就扩大了关联方的范围,对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交易予以披露,既无必要,又增加了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

第三节关联方交易

一、关联方交易的确认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这一定义的要点有:

(一)按照关联方定义,构成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即通

常是在关联方关系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关联各方之间的交易。

(二)资源或义务的转移是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特征,通常情况下,在资源或义务转移

的同时,风险和报酬也相应地转移。

(三)关联方之间资源或义务的转移价格,是了解关联方交易的关键。

二、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关联方披露准则举例说明了关联方交易的例子,这些例子只是各种交易形式的一

部分。判断是否属于关联方交易,应以交易是否发生为依据,而不是以是否收取价款为前提。关联方的交易类型主要有: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是关联方交易较常见的交易事项,例如,企

业集团成员之间互相购买或销售商品,从而形成了关联方交易。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例如,母公司出售给其子公司设备或建

筑物等。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例如,A企业是B企业的联营企业,A企业专门从事设备

维修服务,B企业的所有设备均由A企业负责维修,B企业每年支付设备维修费用300 万元。

(四)担保。担保包括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了保障其

债权实现而实行的担保等。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一方往往为另一方提僻为取得借款、买卖等经济活动中所需要的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例如,企业从其关联方取得资金,或权益性资金

在关联方之间的增减变动等。

(六)租赁。租赁通常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等,关联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是主

要的交易事项。

(七)代理。代理主要是依据合同条款,一方可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

货物,或代理签订合同等。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在存在关联方关系时,有时某一企业所研究与开发”

的项目会由于一方的要求而放弃或转移给其他企业。例如,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对某一新产品的研究和试制,并将B公司研究的现有成果转给A公司最近购买的、研究与开发能力超过B公司的C公司继续研制,从而形成关联方交易。

(九)许可协议。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关联方之间可能达成某项协议,允许一方使

用另一方商标等,从而形成了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企业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也是一项主要的关

联方交易。

第四节关联方的披露

大多数关联方交易是在真实公允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某种目

的,也存在通过关联方之间的非公允交易达到粉饰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情况。因

此,关联方披露准则要求,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

息,具体内容包括:

一、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该企业之间存在控制

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

披露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企业

集团内对该企业享有最终控制权的企业(或主体)的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

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

名称。

二、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

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关联方关系的性质,是指关联方与该企业的关系,即关联方是该企业的子公司、合

营企业、联营企业等;交易类型通常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

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等;交易要素至少应当

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应当披露两年期的比较

数据。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

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不具有重要性的,类型相似的非重大交易

可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判

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重要,不应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交易对企业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三、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企业之间的交易不

予披露。

合并财务报表是将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来反映与其有关的财务信息,在合并财务报

表中,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企业集团内的交易已不属于交易,并且已经在编制

合并财务报表时予以抵销。因此,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

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并已抵销的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第五节新旧比较与衔接

关联方披露准则是在对1997年发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

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

要差异如下:

一、新旧比较

(一)取消了有关个别财务报表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的豁免

原准则,不要求在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新准则规定,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二)拓宽了关联方的外延

原准则规定,直接地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企业关键管理

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属于关联方。新准则规定,间接地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也属于关联方。

(三)增加了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原准则没有对有关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

的母公司名称、未结算项目的条款条件以及坏账准备等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的规定。新准则增加了对这些信息进行披露的要求。

二、新旧衔接

首次执行日之后,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作相关披露。

集团企业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关联交易管理 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经营,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 第四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员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六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本行的内部人员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 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 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虽不能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本办法所称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第七条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第八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交易行为时,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某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及所属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内部关联交易中的商品及劳务的销售及购买所涉及的财务行为,加强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影响的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及某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纳入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所有单位。第三条定义 学院内部关联交易是指内部关联交易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学院财务部门内部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所属子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定期汇总分析并按时上报学院的关联交易情况; (四)协调处理学院的关联交易差异。 第五条所属子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院制定的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集团的规定设置账目,对内部关联交易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 (三)定期与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等相关业务部门核对账目;

(四)定期与集团所属其他单位财务部门核对账目; (五)定期汇总分析本单位内部关联交易情况并向学院财务部门汇报。 第六条所属子公司业务部门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一)建立业务台账,处理与集团公司内部关联公司的货款结算事宜,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结算信息;负责与客户核对账款,对于不符情况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二)及时将有关单据传递给财务部门,为财务部门提供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三)负责与财务部门对账,对于不符情况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类别 第七条学院内部关联交易的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商品、劳务提供,包括: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提供或接受劳务。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和劳务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固定资产转让; 2.无形资产转让; 3.其他长期资产转让等。 (三)提供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1.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 2.权益性资金等。 (四)担保和抵押 (五)代理和租赁 (六)其他,包括但不限于:

村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XX村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由风险管理部负责,由其牵头组织全行关联交易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五条关联方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一)本行的内部包括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二)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三)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第七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过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治理方法》差不多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四年四月二日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操纵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置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治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二)商业银行的要紧自然人股东;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要紧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治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要紧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截了当、间接、共同操纵或可施加重大阻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阻碍的其他自然人。 本方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治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方法所称要紧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操纵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操纵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操纵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运算。 本方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要紧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截了当、间接操纵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要紧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截了当、间接、共同操纵或可施加重大阻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截了当、间接、共同操纵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阻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要点 股份公司内部制度之关联交易。 _____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 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 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五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 销售产品、商品; 1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7. 有关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5?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公司与第六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六条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八条 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第六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准则

财务会计制度 为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具体会计准则,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的财经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财务制度 一、财务计划 根据公司的计划管理制度,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财务计划。 公司编制的财务计划从时间上分为长期、中期及短期三种,超过一年的为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即为年度计划,一年以下的为短期计划,短期计划主要指月度计划。 年度计划应于上年年底前完成草案,于当年元月31日前正式编制完成;月度计划于上月月底前完成草案,当月5日前编制完成。 各区、块的房产或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相对独立的项目,还应在上述基础上单独编制财务预算。 (一)财务计划的主要类别和容 1、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支计划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包括计划期公司的一切可以预计的现金收入与支出。财务收支计划的主要容

及列示方式如下: ?计划期各项现金收入; ?计划期各项现金支出; ?计划期期初现金余额; ?计划期可用现金(计划期现金收入加期初现金余额); ?计划期拟筹措的现金(计划期可用现金减计划期现金支 出); ?计划期期末现金结余数。 2、成本费用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包括计划期将发生并应计入计划期的成本费用,及虽未在计划期发生但应计入计划期的成本费用,其主要容与列示方式如下: (1)房地产开发成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公共配套费; ?开发间接费。 (2)期间费用

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doc

02 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业务目标 规范XX集团总部及下属各片区、事业部及其分(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因关联交易不规范所带来的经营风险或企业资源无端占用,确保企业及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2业务风险 2.1企业关联交易规定不明确或关联交易行为对外披露违反国家法规,可能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处罚,造成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2.2企业发生关联交易未经授权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发生重大差错、舞弊或欺诈行为; 2.3企业内部关联交易范围界定不准确,可能发生潜在的关联交易行为,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2.4企业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可能导致企业资产损失或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影响公司股市信誉; 2.5企业关联交易活动缺乏监管或执行不当,可能导致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 3业务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各业务板块的实体公司之间的产品销售、原料

采购、委托和受托销售、提供或接受劳务、共同投资等关联交易行为的要求。适用于XX集团下属各业务板块。以下条款中,各片区、事业部、肉食运行中心,简称为各片区;XX集团所管辖的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合资公司,统称各分公司。 4关联交易相关规定 4.1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 4.1.1XX集团总部财务部是公司间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部门,下属各片区及分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操作及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1.2各片区财务总监和片区总经理,负责关联交易活动及交易价格的审核把关,对关联交易行为的成败负有最终责任。 4.2公司关联交易的范围界定 集团内部分公司之间发生下列交易行为,应视关联交易: —不同分公司之间的产品代加工; —屠宰加工企业从种畜禽场采购禽雏; —分公司从集团商贸原料部采购原料; —种畜禽养殖场从饲料企业采购饲料; —商品畜禽养殖场销售活畜禽给屠宰加工企业; —熟食加工企业从屠宰加工企业采购肉食原料;

(完整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改版)

...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3、本制度所称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规则第六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执行规定

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和行业会计制度的有效性 会计标准颁布 日期 适用范围备注 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1985 年 中外合资企业被企业会计制度取代 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1992 年 股份公司被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取代 企业会计准则1993 年7月 1日 所有企业废止(国务院令第516号) 1.工业企业会计制度1993 年7月 1日 所有工业企业 2.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1993 年7月 1日 商品流通企业 3.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993 年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4.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1993 年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 5.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1993 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 6.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1993 年 公路经营企业 7.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1993 年 勘察设计企业 8.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1993 年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 9.施工企业会计制度1993 年 施工企业 《企业会计制度》与《施工企业会计核 算办法》 10.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1993 年 邮电通信企业《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度 11.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1993 年 运输(交通)企业 《企业会计制度》,《铁路运输企业会计 核算办法》,《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1998 年 股份公司被企业会计制度取代 具体会计准则(16个)1997 年 -2001 年 废止(财政部令第48号)或被新准则替 代 企业会计制度2000 年 除金融企业及小企 业外的所有企业分 步实施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2005 年 村集体经济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4 年 民间非营利组织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2 年 金融企业 小企业会计制度2003 年 小企业2013年作废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 年 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注:企业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2013作废)、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现在还有效。 1. 11个行业会计制度的有效性?1-11个行业会计制度,都是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制定这些制度的,现在《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决定宣布失效的了,这些行业会计制度是否继续有效? 2.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范围:(1)自2001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财会[2001]11号) (2)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国有企业从2002年开始,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推行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经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5]28号)的相关规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2004]第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 第五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及其近亲属;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本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七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虽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八条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江西江钨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江钨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一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办法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如果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公司应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加以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一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我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商业原则,关联交易条件不得优于对非关联方同

类交易的条件; (四)回避原则,关联方在涉及本关联方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关联方的确认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

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六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即视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1、购买或销售商品;

最全答案五(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指南)

判断题: 1、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中,针对不同的表格,采用了维度、元组、逐一定义等三种定义方式进行构建,且维度定义中使用了明确维度及类型化维度两种方式。[题号: Qhx009027] A、对 B、错 您的回答:B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通用分类标准中未采用元组方式。维度方式中仅采用了明确化维度,未使用类型化维度。 2、计算链接库可以用来描述同期数据间的勾稽关系、跨期延续性、维度求和等多种计算关系。[题号:Qhx009018] A、对 B、错 您的回答:B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计算链接库不能描述跨期延续性、维度求和等复杂计算关系,在通用分类标准中采用公式链接库来描述这两种计算关系。 3、FRTA 1.0属于XBRL的基础技术规范。[题号:Qhx009025] A、对 B、错

您的回答:B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FRTA属于XBRL建模层的规范,用于进一步约束各分类标准的构建。 4、计算链接库用父子关系来表达计算关系,子项对应数据直接求和就应该等于父项对应的数据。[题号:Qhx009019] A、对 B、错 您的回答:B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子项数据不能简单求和,要根据关系弧的“weight”属性来判断加减。 5、列报链接库中,每个节点的“order”属性就是该节点在父节点下排序的位置,如“6”就是指排在第6个。[题号:Qhx009020] A、对 B、错 您的回答:B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order”是关系弧的属性,其数值只是排序的依据(从小到大),并不是数值是几就排在第几个。该属性支持小数点。 单选题:

上面列示的是“存货增减变动”表格模板,目前需要制定一套分类标准,要求能够标记以上6个数据项中每一项的分类数和合计数。以下哪种方式不能定义该表()。[题号:Qhx009037] A、定义维度表 B、元组 C、每个单元格定义一个元素 D、用公式定义 您的回答:D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根据技术规范,表格可使用维度、元组、逐一定义三种方式进行构建,需要注意的是:该表格在通用分类标准中词用定义维度表的形式构建。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四年四月二日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它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它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旗下产品运作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与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 2、利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 3、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任何关联方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明确、具体; 4、尽力避免公司任何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其他关联方通过任何关联方交易垄断公司销售或其他业务渠道、或干涉公司运营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 5、遵循商业惯例,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禁止从事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确保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二章基金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管理的账户以及与控股股东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管理的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及与托管人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 第六条根据是否为法律所禁止这一标准,基金关联交易分为禁止性关联交易和非禁止性关联交易。 第七条基金的关联方与基金之间的交易视为基金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向基金关联方支付报酬; 2、其他导致基金与关联方之间利益转移的活动。 第八条基金的禁止性关联交易包括: 1、以基金财产向本公司或基金托管人出资;

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 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 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完整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二章职能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是关联交易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审核关联方,按程序报批认定。 (二)审核关联交易计划,按程序报批。 (三)对关联交易合同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负责审核下属子(分)公司关联交易的记录、台账,并汇总建立集团公司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五)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第四条集团公司职能部室和下属子分公司主要职责有: (一)起草关联交易计划。 (二)负责组织签署合同,执行关联交易。 (三)建立关联交易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第三章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第五条下列各方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公司的出资人。 (二)公司的子公司。 (三)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公司的合营企业。 (五)公司的联营企业。 (六)公司或出资人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六条每季度末、半年末、年末,集团公司财务部牵头编制或更新[产(股)权结构表],编制[集团公司关联方关系名录],经总会计师审批后发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下属子(分)公司,以利于掌握关联方信息。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批 第七条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室和子(分)公司负责提出关联交易计划。计划内容包括项目、业务量和价格等信息。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总会计师、总裁审核签字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包括市场价、协议价、成本加成价三种。 第九条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或协议时,采取以下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五章关联交易合同的审批、执行情况的审核第十条关联方交易合同的起草与审批:经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计划,由经办业务的部门或子(分)公司起草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关联方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价格水平,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订具体的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合同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条款。关联交易的合同或协议签署后报集团公司财务部留底备查。 第十一条关联方交易合同的执行: (一)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一经确定,各关联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交易条件进行交易。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自行更改交易条件,如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更改时,需按关联交易计划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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