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海运中的无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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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海运中的无单放货

论述海运中的无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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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无单放货纠纷在国内外的海运界时有发生。本论文先对无单放货的概念和市场现象作简要分析,然后主要针对无单放货纠纷中的主要当事人即托运人、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作分析,结合具体的案例,分别探讨在无单放货纠纷案中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针对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无单放货概念现象统计赔偿责任赔偿范围

1. 无单放货现象

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无单放货极易产生商业纠纷。无单放货常常导致托运人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等。当合同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后,只有采取诉讼措施,且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诉讼时间较长、再审程序的存在等都会让托运人承担巨大的成本和心理压力,严重损害了货主货托运人。且货主货托运人的商业预期受到影响,妨碍了航运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无法凭提单提取已运抵目的港的货物,有机会影响收货人的购买目的,如果市场行情变动较大,收货人可能遭受巨大损失。作为收货人,为了尽早取得货物,都会想办法提供能够满足承运人要求的有效的担保——保函,在未产生纠纷时收货人是非常愿意做的工作。从承运人方面,可以先将货物卸船,存入码头的仓库,等待收货人凭单交货。但卸下货物不等同于交付货物,卸货后交货前货物的损失等风险仍然由承运人承担,承运人为了尽快解除自己的运输责任,都愿意立即交付货物。保函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因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能从提货人或担保人处获得相应赔偿。作为托运人在货交承运人后,货物实际处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无法对货物行使支配权利,对于承运人无单放货也无可奈何。有的承运人代理人擅自无单放货,而且承运人对此行为完全不知情,不管代理人向合法提单持有人承担何种责任,承运人都需要向合法提单持有人承担违约责任。

2. 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2.1 有关提单条款的规定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承运人只能在收货人提交全套正本提单后交付货物。承运人在交付货物之前如果没有收到任何第三方交付的货物声明物权的通知,他有权且也有义务将货物交付给向其出示正本提单者。至于无单放货,多数情况下,货主提供的证明多是合同和自己给卖方开具的发票。在无单放货纠纷案件中我认为,最有效证明货物价值的证据应该是出口货物报关单,且出口报关单上显示的货物价值应是与合同一致的。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是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具有债权性特征。所谓债权性,是指提单能证明其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有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我国《海商法》第78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此条款明确确定了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也是我国确定提单债权性的最重要依据。在海上运输中,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办妥货物托运手续后,运输合同即告成立。提单仅是证明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订立了运输合同,但其本身并非运输合同。

提单是一种物权的凭证,提单持有人持有提单,就是对货物的持有,任何侵犯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控制,都可能被追诉。提单物权的存在,是无单放货责任的基础。提单物权是提单持有人对提单和提单项下货物拥有支配权的关系。无单放货侵犯正本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所享有的物权。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将卖方对于货物享有的合法权利置于无法控制的状态,属于侵犯了提单的所有权。

在判定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是否已完成应以提单下的货物,是否完成法律意义上的交付而非物理意义上的交付,即承运人向提货人出具提货单这一行为标准。而提货人在提货当中的行为对承运人无单放货并没有影响。

2.2无单放货的原因

(1)在信用证条件下,由于客观原因,货物装船后卖方无法向银行文单议付,办理结汇,例如,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不符,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给予拒付。此时,正本提单仍掌握在卖方手中,货到

目的港后买方也无法凭正本提单提货。

(2)由于目前航海科技的发展,航速高的航程短,单据流转速度慢,承运人为减少港口费用,开始投入新的航次,而将货物放给无正本提单的持有人。

(3)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欺诈正本提单的持有人。

3.无单放货的现象及纠纷

据CMI统计,班轮运输中存在15%的无单放货现象,租船运输能达到50%,而矿物、油类等重要商品运输高达100%。很多租船合同都有这样的条款:承运人在目的港无需凭提单交货,只凭租家的指示即可。可见无单放货的现象在实际的运输过程中是经常出现,尽管是有特定事由致使事件的发生,但已经构成了其违约性质。

1、货物交付港口所在地习惯要求货物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也必须交付。

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出现事故,没有条文保障。承运人虽然是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交付货物的义务,也根据了当地的放货习惯,但放货的前提应该是指示人指示时是提单的适法持有者,因此,承运人对善意的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2、凭保函放货。这种行为比较普遍,但存在很大的风险,而且也没有相应的条文规定保障。虽然,1983年外经贸部通知,肯定了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做法,对于缓解港口压力,减少船舶延滞,加速货物流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近年来因为保函而引起的纠纷十分常见,并且我国《海商法》对保函的问题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承运人没有凭单交货是严重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

保函是保证人单方面出具给承运人的文件,是承运人接受保函并实施无单放货行为构成承诺,构成了担保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担保合同,是一种保证赔偿协议。我国《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无单放货保函的主要内容是保证人保证承担无单放货给承运人带来的责任,补偿承运人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因此,无单放货保函应属于保证合同。

3、没有明确验证提单的真伪性。提货人以伪造的提单提货,此时的交付货物与无单放货对合法提单持有人造成的损害是一样的。错误地将货物交付给非提

单持有人,造成货主严重的经济损失。

这种情况之下,应该分两种情况对待:一、如果伪造的提单与正本提单有明显的差别,具有海运经验的人,凭肉眼无需协助其他专业检测工具、特殊专业知识就可辨别出的,则承运人仍要对其错误交货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交付提单是,承运人具有谨慎检查提单真实性的义务。二、伪造的提单与真实的提单相似性极高,无法用肉眼辨别出,承运人也尽了谨慎检查的义务,则承运人对错误交货不承担责任。

4. 托运人在无单放货中的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鼎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实际托运人是《海商法》根据其实际托运货物的事实或行为而创设,是因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成为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主题,并被赋予了托运人的某些权利义务。实际托运人交付货物的行为可以由其本人实施,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实施,不要求一定是本人实施或以其名义实施。

托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单放货纠纷案中,通常都是利益受损方。主要是承担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即对自己方面负有举证责任的主张,举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在无单放货纠纷中,托运人要证明是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事实了解无单放货的行为以及造成损害的事实。对于托运人来说,这三点中最难一点是如何证明承运人存在无单放货的事实。因为,无单放货的行为一般都发生在国外,很难取证,而且由于各国海关管理的规定各不相同,致使托运人对承运人的无单放货与正当处置行为很难区分。

在一般的海运过程中,只出现一位托运人,然而在出口贸易过程中,存在缔约托运人和交货托运人,在缔约托运人和交货托运人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根据《汉堡规则》第1(3)条,托运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或是由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载货物实际提交承运人的任何人。其定义说明,一个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只

能存在一个托运人。

5. 实际承运人在无单放货中的责任

关于承运人无单放货与航程关系,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凭提单发货是承运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上述规定,无论是世界各国的法律,还是与国际航运管理都是一致的。承运人无单放货将面临什么样的风险,承运人应是明知的。正因为如此,任何一个承运人无单放货时,都要求提货人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

《海商法》第63条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如果实际承运人听从承运人的指示交货,导致承运人提单的持有人丧失货物的,责任应当由承运人而非实际承运人承担。实际承运人跟任何人一样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权益的一般义务。如果实际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害承运人提单的权利,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负连带责任,但最终他们付出的赔偿总额不能超过《海商法》第56条规定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

6.对无单放货的建议

(1)不要轻易接受指定的无船承运人。现在发生的无单放货案件基本上都是承运人和收货人串通起来对托运人进行欺骗。根据《无船承运管理办法》,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2)托运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坚持先到款后发货。在国际贸易中,国外无船承运人可以签发提单,银行没有调查提单的义务,因此承运人可以进行无单放货。但是,一般情况下,银行对无单放货的预防上并没有起到作用,但在托运人对其约束后可以有效控制风险。

(3)事前要做好风险转移。托运人应在贸易前明确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之后进行投保,以保证发生无单放货的时候可以得到有效赔偿。托运人一旦发现承运人有无单放货迹象,不要与客户签订协议,弄清楚具体情况,收集有关的资料和证据,通过法院来解决。

(4)提单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有关提单的管理规定,对提单的内容、印制、签发、转让等做出规定。我国《海商法》在提单运输的货物交付方面作出过相关

规定,但还存在不少漏洞和冲突,降低了法律的可操作性,需要结合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与完善。

(5)短航程、中途无须转让的海上运输货物及跨国公司的子母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长期合作信誉良好的企业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采用海运单相对比较快捷和安全。

(6)电子提单可以加快单证的流转速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提单晚于货物到港的问题。但电子提单缺乏法律保障。因此,在修改《海商法》的时候,本人建议,必须将电子提单确定为提单之一,对其不同之处进行立法规定。

结论

承运人无单放货实质是加快货物的流转,减少应有的一些环节,而这种是通过违反运输合同的来实现的,这种行为本来是不应由承运人承担。从经济学上分析,无单放货由于航运行业属于寡头市场,收货人及托运人都没有更多的选取机会,因而只有对承运人进行约束才能解决这一问题。只有增加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成本,才可以有效地减少无单放货的数量,同时不损害承运人的利益,通过统一法律规定是可以实现的。有效解决无单放货的问题,关键在于提高运单的流转速度及准确正当的收货人,选择电子提单是最终的出路。

国际结算单据习题

国际结算单据习题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三.是非判断 ? 1 只有掌握了全套正本海运提单才能保证对有关货物的控制权。Y ?2清洁提单即要求提单本身纸张完好整洁,所填写的内容无任何 涂改或不洁之处。N ?3在国际贸易中大多使用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以利结算的 进行。N (记名,指示;特别) ?4运输单据上“运费可预付”或“运费将预付”之类的记载不能 构成运费已付的证据。Y ?5凡运输单据,均为承运人的货物收据、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 输契约的证明及所运输货物的物权凭证。N (提单) ?6不洁提单上的不良批注是从大副收据上转注过来的。Y ?7海运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只要不与信用证上对货物的描述相抵 触,可以使用货物全称。Y 8 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是指既不填收货人、又不加背书的 提单。N 9 海运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都是物权凭证,都可通过背书转让。N ?10一项合同项下的货物,凡同一船只、同一航次装运即使是先后在?不同港口装船也不能认定为分批装运。Y ?11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都要求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全套正本提单。Y ?12 水渍险,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公司对于各种因水浸湿、淋湿或沾 ?湿而造成的货物损坏或损失,负赔偿责任。N ? (水是引起的货物损害的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

?13 在国际货物海洋运输中,只要投保了一切险,则运输途中无论 ?货物遭受什么损失保险公司都应予以赔付,从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 ?利益不受损失。N ?14一般附加险中包括锈损险。由于钢材、铁丝等物品很容易锈蚀。 因此,保险公司在接受这类商品的运输保险业务,以提高保 险费率的方式来保证自身的资金安全。N ? 15被船公司加注而成为“不洁提单”者,无法转化为清洁提单。 ?同样,船公司出具的收妥备运提单,也无法转化为已装船提单。 N 16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的战争险,并不包括由核武器引起的货物损失。Y 二单项选择 ?1海运提单的签发日期应被理解为( C )。 ?A货物开始装船的日期 B.签订运输合同的日期 C货物完成装船的日期 ?2下列单据中,只有( B )可用来结汇。 ?A铁路运单副本 B铁路运单正本 C大副收据 ? 3 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的承运人的责任是( B )。 ?A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 B.必须对全程负责 C只对最后一程负责?4如果信用证未明确是否允许转运和分批装运,则应理解为( C )。 ?A可允许分批装运,但不允许转运 B.可允许转运,但不允许分批装运 ?C既可以分批装运也允许转运 D既允许转运,也允许分批装运

提单种类

一、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划分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 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只能由提单上特定的收货人提取,或者说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把货物交给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指定的以外的人,即使该人占有提单,承运人也应负责。这种提单失去了代表货物可转让流通的便利,但同时也可以避免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 使用记名提单,如果货物的交付不涉及贸易合同下的义务,则可不通过银行而由托运人将其邮寄收货人,或由船长随船带交。这样,提单就可以及时送达收货人,而不致延误。因此,记名提单一般只适用于运输展览品或贵重物品,特别是短途运输中使用较有优势,而在国际贸易中较少使用。 2.指示提单(Order B/L) 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Order of……)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按照表示指示人的方法不同,指示提单又分为托运人指示提单、记名指示人提单和选择指示人提单。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只填记“指示”字样,则称为托运人指示提单。这种提单在托运人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托运人就是以议付银行或收货人为受让人,通过转让提单而取得议付货款的。如果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指示”,则称为记名指示提单,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或指示”,则称为选择指示人提单。记名指示提单或选择指示人提单中指名的“某某”既可以是银行的名称,也可以是托运人。 指示提单是一种可转让提单。提单的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把它转让给第三者,而不须经过承运人认可,所以这种提单为买方所欢迎。而不记名指示(托运人指示)提单与记名指示提单不同,它没有经提单指定的人背书才能转让的限制,所以其流通性更大。指示提单在国际海运业务中使用较广泛。 3.不记名提单(Bearer B/L,or Open B/L,or Blank B/L) 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简便。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这种提单丢失或被窃,风险极大,若转入善意的第三着手中时,极易引起纠纷,故国际上较少使用这种提单。另外,根据有些班轮公会的规定,凡使用不记名提单。在给大副的提单副本中必须注明卸货港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海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记名提单虽然安全,不能转让,对贸易各方的交易不便,用得不多。一般认为:由于记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转让,因此从国际贸易的角度看,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任何人持有提单便可要求承运人放货,对贸易各方不够安全,风险较大,很少采用。指示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适应了正常贸易需要,所以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背书分为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和空白背书(Endorsement in Blank)。前者是指背书人(指示人)在提单背面写上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由背书人签名。后者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不写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在记名背书的场合,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被背书人。反之,则只需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 二)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 1.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or On Board B/L) 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给托运人的提

世界海运各航线基本港口明细

世界海运各航线基本港 口明细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世界海运各航线基本港口明细 澳大利亚的主要港口有: 墨尔本/悉尼/ 布里斯班/阿德莱德 弗里曼特尔 新西兰的主要港口有: 奥克兰/利特尔顿/ 惠灵顿 加勒比海航线主要港口有: (拉瓜伊拉委内瑞拉)/ (西班牙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卡贝略港委内瑞拉)/ (海纳多米尼加) (金斯敦牙买加)/(巴兰基利亚哥伦比亚) 南美东主要港口: (布宜诺斯艾利斯阿根廷)/(蒙得维的亚乌拉圭) (桑托斯巴西)/(帕拉那瓜巴西) (里奥格兰德巴西)/(里约热内卢巴西) (南圣弗朗西斯科巴西)/(维多利亚巴西) (苏阿普巴西)/(伊塔雅伊巴西)/(亚松森巴拉圭) (培森巴西) 南美西主要港口: (布埃纳文图拉哥伦比亚)/(卡亚俄秘鲁) (瓜亚基尔厄瓜多尔)/(伊基克智利) (瓦尔帕莱索智利)/(圣安东尼奥智利) 美西基本港: 洛杉矶/长滩/西雅图/奥克兰 美东基本港: 纽约/萨凡纳/迈阿密/休斯敦 诺福克/杰克逊维尔/查尔斯顿 加拿大的重要港口有: 温哥华/多伦多/蒙特利尔 黑海线的主要港口有: (敖德萨俄罗斯)/(布尔加斯保加利亚) (康斯坦萨罗马尼亚) /(伊斯坦布尔土耳其) 红海航线的主要港口 苏丹:苏丹港PORT SUDAN约旦:亚喀巴 AQABA 沙特:吉达JEDDAH 埃及:苏科纳SOKHNA 也门:亚丁 ADEN 也门:荷台达 HODEIDAH 索马里:柏培拉BERBERA 亚得里亚海主要港口有: (里耶卡克罗地亚)/(的里雅斯特意大利) (斯普利特克罗地亚)/(威尼斯意大利) (科佩尔斯洛文尼亚) 中东地区的主要港口: 巴林:麦纳麦 MANAMA,AL、巴林BAHRAIN 伊朗:阿巴丹 ABADAN、阿巴斯港BANDAR ABBAS、布什尔BUSHIRE、霍拉姆沙赫尔 KHORRAMSHAHR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法律风险防范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87782979.html,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法律风险防范 所谓“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将提单项下的货物交付给提货人的行为或现象。通常承运人无单放货,必须为此而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是在实际提货人的原本就是有权提货的人时也不例外。 一、产生“无单放货”的主要原因 (一)货物运输速度加快,提单的流转速度相对滞后。 随着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国际货物运输的速度也越来越快,特别是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兴起,大大的提高了货物的装卸速度,从而缩短了整个货物运输的时间。相对而言,提单的流转速度则未达到与之相适应的水平。目前大约有50%的情况是卸货时正本提单仍未到达卸货港。若货物买卖双方相隔的比较近,这种情况则更加明显。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承运人为了减少港口的拥堵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尽快履行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以及加快船只的流转速度,就希望收货人尽早提取货物。收货人同样希望能尽快提取货物,进入下一个销售环节,从

而能抓住一些有利的市场机会。正是因为承运人和收货人双方的利益趋同,所以在实际业务中很容易发生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情形。 (二)境外进口商与国际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串通,恶意无单放货。 在贸易实务中,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以FOB 术语成交的贸易合同中。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对FOB 术语的解释,在FOB 条件下,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的义务属于买方,而实际交货是由卖方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这种情况下,那些对出口业务不是很精通、风险防范意识又比较淡薄的中小型企业,往往将货物的运输权利和选择承运人的权利都交给了境外买方。在运输环节由买方掌握的情况下,这些企业又盲目听从境外买家及其代理的指令,将货物交给了境外买家在装货港的代理。当这些企业收到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时,往往又不对提单或提单上所显示的承运人是否合法做审查,也不要求国际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这样如果境外买方存心不良,与被指定的国际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合谋串通,搞无单放货,那么出口企业就只能落得货款两空的结果。 (三)有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可以不凭正本提单交货。

海运提单填写规范

海运提单的格式,每家船公司都有自己不同的格式,但各项栏目、内容基本一致。下面介绍海运提单的缮制及审核中注意事项。 1、Shipper,托运人。托运人也称发货人(Consignor),是指委托运输的当事人。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应以受益人为托运人。如果受益人是中间商,货物是从产地直接装运的,这时也可以实际卖方为发货人,因为按UCP600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接受以第三者为发货人的提单。 2、Consignee,收货人。这是提单的抬头,是银行审核的重点项目。收货人栏的填写必须与信用证要求完全一致。如果是托收方式中的提单,本栏一般填“To order”或填“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然后由发货人背书。 3、Notify party,被通知人。即买方的代理人,货到目的港时由承运人通知其办理报关提货等手续。如果信用证中有规定,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详细地址、电话、电传、传真号码等,以使通知顺利。如果来证中没有具体说明被通知人,那么就应将开证申请人名称、地址填入提单副本的这一栏中,而正本的这一栏保持空白或填写买方亦可。副本提单必须填写被通知人,是为了方便目的港代理通知联系收货人提货。 4、Pre-carriage by,前段运输;Port of transshipment,转船港;如果货物需转运,则在此两栏分别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和中转港口名称。如果货物不需转运,则这两栏空白。 5、Vessel,如果货物需转运,则在这栏填写第二程的船名;如果货物不需转运,则在这栏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 6、Port of Lading,装运港。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一些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笼统规定装运港名称,仅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s, Shipment from China to…),制单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港口名称。如信用证同时列明几个装运港(地),提单只填写实际装运的那一个港口名称。托收方式中的提单,本栏可按合同的买方名称填入。 7、Port of Discharge,卸货港(目的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港口名称。 8、Final destination,最终目的地。如果货物的目的地就是目的港,空白这一栏。 9、No. of Original B/L,正本提单的份数。出口商应按信用证规定来要求承运人签发正副本提单份数。并在交单议付时,应提交信用证要求的份数。 10、Mark & No.,标志和号码。俗称唛头。提单上的唛头应与发票等其他单据以及实际货物保持一致,否则会给提货和结算带来困难。 11、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件数和包装种类。本栏填写包装数量和包装单位。如果散装货物无件数时,可表示为“In bulk ”(散装)。包装种类一定要与信用证一致。 12、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商品名称应按信用证规定的品名以及其他单据如发票品名来填写。如果品名繁多、复杂,则银行接受品名描述用统称表示,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 13、Gross Weight (kg),毛重(公斤)。毛重应与发票或包装单相符。如裸装货物没有毛重只有净重,应先加Net weight 或N.W.,再注具体的净重数量。 14、Measurement,尺码。即货物的体积。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小数点以下保留三位。FO B价格条件下可免填尺码。

无单放货纠纷案件的调查及思考

无单放货纠纷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增长,海上货物运输量日益递增。由于海上货物运输涉及诸多环节,任何一个环节衔接出现问题,就可能会产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根据2004年和2005年我院受理的海商合同纠纷案的统计数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无单放货案件比例最高,达65%之多,而且此类案件标的小的数十万元人民币,在的达数千万元人民币。因无单放货而遭受损失的往往是国内的货物出口方,此类案件的审理,既涉及外贸合同货物交付的条款、付款的方式,货代的规X性,承运人的凭单放货等实务性问题,又涉及《国际海运条例》、《货运代理企业管理规定》等国内法律规X之间的冲突问题,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我国的外贸出口和航运市场,甚至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司法形象。本课题组对我院近两年的无单放货案件逐一进行查阅,通过归纳和分析,形成以下调查报告,望对规X航运市场、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有所裨益。 一、近两年本院审理无单放货纠纷案件的现状 (一)收、结案概况 从数据分析,在这48件无单放货纠纷案中,以承运人单独作为被告的34件,占71%,以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作为共同被告的14件,占29%;判决结案的16件,调解结案的10件,撤诉的21件,裁定驳回起诉的1件,分别占其中的34%、21%、43%和2%;判决结案的16件中,除1件因原告不能证明无单放货的事实而被判决驳回外,其余均判决承运人单独承担无单放货的违约赔偿责任。 (二)出现的新情况 为进一步调查海上货物运输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分析无单放货纠纷居高不下的现状、原因,为规X我市及我省物流及海运市场秩序,妥善解决无单放货纠纷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2005年下半年,我庭分三次与相关外贸公司、货代公司以及船务公司分别召开座谈会,对现阶段无单放货纠纷的几种新情况作如下分析: 1. FOB贸易价格条件下的无单放货纠纷不断增多 就出口贸易而言,一旦接受FOB价格条件,意味着由买方订舱指定承运人,国内货主作为卖方通常并无风险防X意识,仅赁买方给予的一个联系方式,找到一家素昧平生的货代公司,听凭其处置货物的出运事宜,根本无法掌控货物的流转环节。承运人并且通常是无船承运人甘冒天下之大不韪,接受保函无单放货,使国内货主徒有一纸由莫虚有的公司签发的提单而提不到货、收不回货款,直至救济无门。 2. 货代市场无序竞争,以货运代理之名行无船承运人之实,不签发HOUSE提单,以规避承运人责任。 货代通常具有双重代理职能,既可以单纯作为货主的装货港代理从事货物装箱、储运、报关、订舱等事宜,也可以独立经营人的身份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但货代市场目前还出现了不向托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形,比如货代A与货代B进行航线合作,货代B具有某一固定航线的优势资源,包括配备有相对固定的目的港放货代理甚至有较优惠的运价。A为了防止货主与B的直接接触,通常直接签发HOUSE提单给货主,而货代B在接受各处货源后,并不向货代A出具任何提单或其他货物接收的凭据,即直接向海运承运人订舱并取得海运提单。故一旦B实施了无单放货,货代A须向货主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其却无任何凭据向货代B提起追偿。可以说,这种货代合作方式虽合乎资源共享的市场规则,却导致了利益、职责方面的严重失衡。再比如,以货代收据(CRF)代替货代提单,一旦发生无单放货等海运合同纠纷,货主无以主X物权的凭据,亦造成货代市场的混乱局面。 3. 货代XX从事无船承运业务,造成责任承担主体或能力上的缺失。 我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从事无船承运业必须向我国交通部进行提单备案,缴纳责任承担保证金。但目前货代无证经营无船承运人业务的不在少数,不

单证员考试中20个经典案例分析汇总

单证员考试中20个经典案例分析汇总 案例分析题一 [案例] 中东某商人从西欧购买一项商品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并明确分两批交货和分两批开立信用证。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已经顺利结汇。第二张信用证开出后,买方因第一批货物质量有问题,向卖方索赔的事项尚未了结,便通知银行停止使用其开出的第二张信用证,但银行仍凭卖方第二批正确的票据付了款。当银行通知买方对第二批货物付款赎单时,遭到买方拒绝,银行向法院起诉,结果银行胜诉。请分析原因。 [分析] 本案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他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以上一批交货质量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是毫无道理的。因此,法院判决正确。 案例分析题二 [案例] 1994年4月11日,国内某公司(以下称为JS公司)与香港GT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合同号No.94JS-GT102,4950dz of 45x45/110x70 T/C yarn-dyed shirt with long sleeve (涤棉长袖衬衫),5%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单价USD28.20/dz CFR Hongkong,总金额USD139,590.00,1994年8月底之前装运,付款方式为by 100% irrevoca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不可撤消的提单日后3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 ?JS公司催促,JS公司于5月底收到由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Banca Commercial Italy,Naples Branch)开来的编号为6753/80210的远期信用证,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意大利的CIBM SRL,并将目的港改为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最迟装运期为1994年8月30日,同时指定承运人为Marvelous International Container Lines(以下简称MICL公司),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15日,在中国议付有效。 JS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提出异议,并立即组织生产。由于生产衬衫的色织面料约定由香港GT公司指定的北京GH色织厂提供,而此后北京GH色织厂未能按照JS 公司的要求及时供应生产所需面料,并且数量也短缺,导致JS公司没有赶上信用证规定的8月30日的最迟装运期限。为此香港GT公司出具了一份保函给JS公司,保证买方在收到单据后会及时付款赎单。JS公司凭此保函于9月12日通过信用证指定的MICL公司装运了4700打衬衫(总货款为USD132,540.00),并取得了编号为GM/NAP-11773的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样本及中文解释

海运提单样本及中文解释 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如下: 1、托运人(Shipper)。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货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为托运人。另外,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 (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该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

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来人/持票人)。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3)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Bearer”,又称空白抬头。该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两种。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 to ×××”“Endorsed to ×××”,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即可。记名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另外的人。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Shipper”,此时,发货人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Applicant”,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 Co”; 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填“To Order of ×××Bank”。 在实际业务中,L/C项下提单多使用指示式。托收方式,也普遍使用不记名指示式。若作成代收行指示式,事先要征得代收行同意。因为根据URC522中第10条a款规定:除非先征得银行同意,贷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或银行的提定人为收货人。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贷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然后由银行付款或承兑后将货物交给付款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原则上该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被通知人即收货人的代理人或提货人,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凭该栏提供的内容通知其办理提货,因此,提单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详细的名称和地址,供承运人或目的港及时通知其提货。若L/C中未规定明确地址,为保持单证一致,可在正本提单中不列明,但要在副本提单上写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的被通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 4.船名(Ocean Vessel)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轮运输多加注航次(Voy.No.)。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填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名。L/C项下一定要符合L/C的规定和要求。如果L/C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此时不能照抄,而要按装运的我国某一港口实际名称填。 6、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原则上,L/C项下提单卸货港一定要按L/C规定办理。但若L/C规定两个以上港口者,或笼统写“××主要港口”如“European Main Ports”(“欧洲主要港口”)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或填明具体卸货港名称。 如果L/C规定卸货港名后有“In Tiansit to ××”只能在提单上托运人声明栏或唛头下方空白处加列。尤其我国只负责到卸货港而不负责转运者,不能在卸货港后加填,以说明卖方只负责到卸货港,以后再转运到何地由买方负责。另外,对美国和加拿大 Common Points)地区

海运提单填写说明

海运提单填写说明 海运提单是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非托运人,确认已经收到托运的货物,或者已把托运的货物装上了指定的船舶的一种单据。它的功能表现在: ⑴是承运货物的收据,承运人要保证凭此收据交付货物; ⑵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合法持有提单,货物即属谁所有; ⑶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运输协议的证明。 1. Carrier 承运人:即提单上端印就的船公司名称。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也是代表货 权的凭证,因此提单上承运人名称是非常重要的项目。UCP500第23条对银行接受提单的条件首先规定提单表面要注明承运人的名称。 2. Shipper发货人:又称托运人。托收方式下的提单发货人栏应按合同规定的出口商作为发货人, 信用证方式下的提单发货人栏一般填写信用证受益人的名址。如果信用证受益人并未规定地址,提单发货人也可以不加注地址,并且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示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3. Consignee 收货人:托收方式下,本栏一般填写“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 ,然后由发货人背书。不能做成代收行指示式抬头。根据URC522第10条规定:事先未征得银行的同意,货运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做成银行抬头或银行指示性抬头。 4. Notify Party 被通知人:托收方式下,本栏可按合同的买方名称填写。信用证方式下本栏 须按来证规定填写,若无规定,可将开证申请人作为被通知人。 5. Place of Receipt 收货地点:如货物需转运,则填写收货的港口名称或地点;若无需转运 ,则此栏空白。 6. Voyage No. 海运船名、航次:填写该批货物实际所装运的船名和航次号;若需转运,则填写 二程船的船名和航次号。 7. Port of Loading 装货港:即该批货物实际的起运港名称;需转运的货物,则填写中转港口 的名称。 8. Port of Discharge 卸货港:即目的港的名称。 9. Place of Delivery (或Final Destination)最终目的港 10. B/L No. 海运提单编号 11. Marks 填写唛头(无唛头时填“N/M”)及集装箱号、铅封等。 12.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件数和包装种类 此栏填写时应注意与发票和装箱单等单据一致。 13. 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名称 提单上货物名称的描述可以只写总的名称,而不必如发票上描述的那样细致。

世界各国海运港口名称中英文对照

北美西岸港 LONGBEACH , California长滩,加利福尼亚州……………………………… 美国LOS ANGELES, California洛杉矶,加利福尼亚州…………………………… 美国OAKLAND, California奥克兰,加利福尼亚州………………………………… 美国SAN FRANCISCO, California三藩市,加利福尼亚州………………………… 美国SEATTLE , Washington 西雅图,华盛顿……………………………………… 美国VANCOUVER, British Columbia 温哥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加拿大 EAST COAST IN NORTH AMERICA 北美东岸港 BALTIMORE , Maryland巴尔的摩,马里兰州………………………………. 美国CHARLESTON,South Carolina查尔斯敦,南卡罗来纳州……………………. 美国HALFAX, Nova Scotia 哈利法克斯,新斯科舍……………………………… 加拿大JACKSONVILLE, Florida杰克逊维尔,佛罗尼达州…………………………. 美国MEMPHIS, Tennessee孟菲斯,田纳西州…………………………………….. 美国MIAMI, Florida迈阿密,佛罗里达州……………………… …………….. 美国MOTREL , Quebec蒙特利尔,魁北克省……………………………………… 加拿大NEWARK, New jersey 纽瓦克,新泽西州……………………………………. 美国NEWYORK,N.Y.纽约,纽约州………………………………………………….. 美国NORFORK, Virginia诺福克,弗克尼亚州…………………………………… 美国 PORT EVERGLADES,Florida 埃佛格雷兹,佛罗尼达州…………………… 美国 SAVANNAH, Georgia萨凡那,佐治亚州…………………………………… 美国 TORONTO, Ontario多伦多,安大略省………………………………….. 加拿大 WILMINGTON, North Carolina 威尔明顿,北卡罗来纳州………………. 美国 LANDBRIGDE POINTS IN NORTH AMERICA AND OTHER 北美内陆及其他 ALBANY奥尔巴尼,加利弗尼亚洲…………………………………………… 美国 ATLANTA, Georgia亚特兰大,乔治亚州………………………………… 美国 BOSTON, Massachusetts波士顿,麻省………………………………….. 美国 CHARLLOTE夏洛特,北卡罗莱那州…………………………………….. 加拿大 CHICAGO, Illinois芝加哥,伊利诺伊州………………………………… 美国 CLEVELAND, Ohio克里夫兰, 俄亥俄州…………………………………. 美国 COLUMBUS哥伦布,俄亥俄州………………………………………………. 美国 DALLAS, Texas达拉斯, 德克萨斯州……………………………………. 美国 DETROIT底特律,密歇根州……………………………………………… 美国 ELIZABETH PORT伊利莎白港,新泽西洲………………………………. 美国 HOUSTON, Texas休斯顿,德克萨斯州……………………………….. 美国 JACKSON.MS杰克逊.密西西比洲…………………………… …….. 美国 KANSAS CITY康萨斯城,密苏里州………………………………….. 美国 LOUISVILLE路易斯维尔,肯塔州………………………………….. 美国 MEMKHIS孟菲斯,田纳西州……………………………………….. 美国 MOBILE莫比尔,亚拉巴马州…………………………………….. 美国

无单放货的纠纷案例

无单放货的纠纷案例 来源:大律师网 [案情介绍] 原告:河北D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河北D) 被告:Z世界客货航运有限公司(下称韩国Z) 被告:Z世界客货航运(天津)有限公司(天津Z) [案情] 2001年8月3日,原告河北D与韩国买方订立了编号为01SHU0720的世界货品生意合同,约好由原告向韩国买方出售各种尺码的全棉长裤25,000条,单价为FOB天津3.4美元/条,并约好 以两种付款方法付出货款,即2.4美元/条以T/T(电汇)方法付款;1美元/条以信用证方法付款。 2001年9月30日,原告将其间的12,500条全棉长裤交给被告天津Z。天津Z签发了昂首为韩国Z,编号为JCSCC01074075的一套三份正本格局提单。提单载明,邮寄人为原告,收货人为凭韩国工 业银行指示,启运港中国天津,意图港韩国仁川。在承运人签章栏中,除 有[TIANJIN-INCHON INTERNATIONAL PASSENGER&CARGO SHIPPING CO.,LTD.(1)]的印章外,还有天津Z总经理的签名。 庭审中,被告天津Z供认,该提单系被告天津Z所签,所运用的签单章为被告天津Z一切,且自1992年至今,天津Z一向运用该签单章签发提单。 涉案货品运抵意图港韩国仁川后,两被告未凭正本提单,而是凭韩国工业银行出具的保函,将货品放予别人。 另查明,2001年8月6日,韩国买方开立了以原告为受益人的编号为MO449108NS00071的不行吊销信用证。可是,鉴于本案交易合同约好的两种付款方法,原告别离于9月5日和10月4日两次恳 求修正信用证,并最终将信用证的有用期修正为2001年10月30日。 为了习惯两种付款方法的需求,原告于2001年9月19日别离签署了编号为BP01844431的两套商业发票和装箱单。其间一套商业发票和装箱单载明货品的单价为3.4美元/条,总金额为42,500美元。这一金额与生意合同约好的货品金额及中国天津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上记载的出运货品金额一起。另一套商业发票和装箱单所载明的货品单价为1美元/条,总金额为12,500美元,与信用证记载的 金额相符。 因被告在意图港凭保函无单放货,买方又回绝通过T/T方法付出30,000美元货款,原告未向银行结汇,因而,原告仍持有全套三份正本提单和全套正本商业发票和装箱单。 庭审中,两被告提交了放货时由韩国买方提交的保函后边所附的商业发票和装箱单的复印件。经核实,两被告提交的商业发票和装箱单均无签发日期,且商业发票的编号为BP01844426.而原告提交的两套商业发票和装箱单记载签发日期为2001-09-19,且商业发票的编号为BP01844431,与两被 告提交的商业发票和装箱单均不一起。 再查明,涉案提单反面有统辖和法令适用条款。该条款约好,本提单所证实的合同适用韩王法,争议应在韩国处理或根据承运人的挑选在卸货港处理并适用英王法。任何别的国家的法院均无权统辖。 原告以为,根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则,被告负有凭正本提单交给货品的职责,被告应当对其无单放货行动给原告形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原告与韩国买方对于货款的付出方法与被告实行运送合同无直接的有关性。

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案例

原告:皮尔·沃斯先生(德国汽车贸易商)托运人 被告:APL(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承运人 案情:原告通过向被告订舱,欲卖一辆敞篷轿车给韩国的买方S公司,货物于2000年8月28日装载于“Hyundai General”轮,从汉堡运往韩国釜山。APL签发提单号为“APLU 701416646”的已装船正本提单上记载:收货人为S公司,而非“凭指示”;通知方也为S公司;运费预付。提单规定承运人签发一式三份正本提单,若收回其中任何一份经适当背书的可转让提单,其余的则失去效力。 船舶于2000年9月到达釜山,汽车被卸下置于APL的韩国办事处的保管下。9月25日,收货人S公司要求提货,同日APL韩国办事处将该敞篷轿车交付给S公司。9月26日,原告的代理通知APL汉堡办事处,若未见正本提单不能将货物交付给S公司。11月,原告传真给S公司,要求其在2000年11月7日前支付剩余货款,未得到答复。12月中旬,原告传真APL汉堡办事处,主张APL无单放货,应负责支付剩余货款。APL拒绝支付货款,认为S 公司作为记名收货人,有权在未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形下提取货物。 2001年5月,原告提起诉讼,认为被告违反运输合同的约定,违反作为受托人的保管义务,疏于保管货物,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2001年6月,原告申请即时判决。 助理法官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请求,作出下列判决: (1)基于运输单据的本意,特别是提单,从合同上讲,被告无权未收到正本提单就放货,从该无可争议的客观证据中可以明确的推断出,双方当事人是基于只有出示正本提单才能交付货物的基础而签订该运输合同的。 (2)因此被告没有理由可以对抗原告的诉请,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助理法官还判决APL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APL对所有判决内容提出上诉。 最终,新加坡上诉法院驳回了被告的上诉。 启示: 法律界对记名提单的无单放货是存在争议的。 美国从其1916年《联邦提单法》第二条、第九条(b)款的规定,“承运人有理由将货物交付给托运人在记名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承运人向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时,不负有要求记名收货人出示或提交记名提单的义务。”可以看出,记名提单在美国是没有物权凭证之职能的。 1.充分了解各卸货港的法律规定,做到有备无患。 2.国内卖方应尽量拒绝以FOB成交,如果一定要使用FOB条款,也应警惕买方要求以其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在无保障的条件下应当拒绝。 3.国内船方同时也应当注意,如果想要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则在充分了解各港口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在自己签发的记名提单正面标明“Non-negotiable或Non-transferable”字样,并写明只要指定的收货人证明其身份,则不需要正本提单即可放货,或在此提单上加注“此提单适用于美国联邦提单法”。

合同与无单放货商务指南频道案例分析合同案例无单放货.doc

FOB合同与无单放货_商务指南频道案例分析_合同_案例_无单放货 2002年11月8日,我国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国乙株式会社签订出口各式夹克衫贸易合同,贸易术语为FOB,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乙株式会社指定韩国丙综合株式会社承运将该批货物从中国上海出运至韩国釜山,丙综合株式会社为此签发了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为托运人的正本提单。托运人为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方为丁股份有限公司,收货人为根据某银行指示。由于韩国乙株式会社一直没有付款买单,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现仍持有上述提单正本。经调查,涉案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已由前述提单通知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未凭正本提单向丙综合株式会社提取。即涉案货物已由丙综合株式会社在目的港未收回正本提单即向他人进行了交付。据此,2003年10月8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我国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5.9598万美元及该款自2002年11月起的利息损失。 【结果】 2004年6月25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未主张适用外国法,同时争议双方均引用中国法律支持其各自的诉辩主张,由此可视作纠纷诉至法院后争议双方对中国法律已作选择适用。此外,本案涉及的运输合同起运地、提单签发地均在我国境内,因此我国与本案争议具有密切的联系,根据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也可以适用中国法律。综上,法院决定适用中国法律界定争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证据表明涉案货物正本提单项下货物已由通知人提供银行保函而未提交正本提单向被告提取货物,据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航运惯例,理应就此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综合会社向国泰国贸公司赔偿货款损失5.9598万美元及利息损失。 此外,依据被告乙株式会社提交的公司证明,其是一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境外企业,但由于被告在本案中出具自己的提单承载涉案货物,因此其实际充当了无船承运人的角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八、二十六条以及我国交通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公告》第一、三条的相关规定,其本无权未经许可自行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鉴于被告的前述违法经营行为,其在本案中向原告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

警惕!这些国家,都可以无单放货!

警惕!这些国家,都可以无单放货! 1、何为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 2、无单放货的国家有哪些? 2013年5月,巴西海关制定的1356号令在国内出口企业中引起轩然大波。在这项法令中,规定了巴西境内货物实施新的放货政策,船公司失去对正本船东提单的操控。这也就是说,即使出口企业持有正本提单,巴西进口商也可以无单提货。这对出口企业来说风险无疑是相当大的。 巴西并不是唯一规定可以无单放货国家。拉美、西非等很多国家,均存在无单放货的情况。安哥拉、尼加拉瓜、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委内瑞拉等国,都是可以无单放货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都是对进口货物实施单方面放货政策。船东对正本提单的操控被取消。

另外,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对记名提单副本提货是允许的。惯例是“记名提单”(Straight B/L)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没有能够及时收回货款,即使出口企业掌握正

本提单在手也是无济于事的。 出口到土耳其、印度和阿尔及利亚也要特别注意:货物到港前,目的港进口商进行舱单申报后,货权自动转到收货人手中。 3、避免无单放货的几点注意事项: 显然这些国家的政策,对出口企业是十分不利的。但如果说,出口企业因为这些而放弃出口这些国家的订单,对出口企业来说又是巨大损失。那么在这种矛盾的情形下,出口企业应该怎么出口到这些无单放货国家,而保证不会发生风险呢? 1、发货前就要求客户支付所有货款,100%前T/T,在确保安全收汇的前提下发货。 2、出口方企业尽量签订CIF或CFR合同,力拒FOB合同,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曾发布《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指出,目前有60%—70%的FOB 合同中国际货运代理人与进口商串通搞无单交货,使我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 3、在与客户指定的货代联系出运事宜时,应做到以下: (1)让指定货代传真或快递营业执照复印件。看到营业执照复印件后,上工商网站或到货代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查询此货代是否注册。通过信用报告查询的费用并不高,千万不要省这个钱。 (2)与指定货代签订正式的运输合同。 (3)传真托单给指定货代后,叫其在托单上盖上公章回传并寄正本。 (4)开船后,及时通知货代签出正本提单,保留好货运订舱相关凭证,并要求货代出具保函,保函警告无单放货会承担法律风险。对于国外指定货代,最好订舱前也出具保函。(5)保留好货物的报关单,注意报关单的单价、总价、品名要与出口合同发票对应一致,否则影响后续索赔。 (6)不能答应给国外买方出具低值发票,因为低值发票影响后续的索赔金额。 4、一旦出现无单放货后怎么办? 通过船公司网站查询货物情况,如船公司网站显示集装箱已经清空并装货运往其它目的地,

海运提单填制说明

海运提单填制说明项目内容要点提示 1、提单的号码 (B/L NO.)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承运人接受托运货物的先后次序或按舱位入货的位置编排的号码 2、托运人(Shipper)即发货人,全称 和地址 ①信用证下通常为信用证受益人 ②如果信用证要求以第三者为托运人必须按 信用证的要求予以缮制 ③托收项下为合同卖方 3、收货人或指示(Consignee or Order)即提单的抬头①信用证项下应在记名收货人、凭指示和记名 指示中选择一个; ②托收项下填“to order”或“to order shipper” 4、被通知人(Notify Party)承运人在货物 到港后通知的 对象,一般为收 货人的代理人, 其全称及详细 地址 ①信用证项下应按信用证要求填写; ②若信用证未作规定,为确保单证一致,此栏 可留空,但提交给船公司的副本必须详细记载 申请人全称、地址和电话等; ③托收项下可填合同的买方。 5、前程运输 Pre-carriage by 第一程船名如果货物不需要转运,本栏留空6、收货地点收货的港口如果货物不需转运,本栏留空

Place of Receipt 名称或地点 7、海运船只、航次 Ocean Vessel Voy. No.实际货运船 名、航次 如货物需转运,填第二程的船名 8、装运港(Port of Lading)货物的实际装 船的港口名称 如货物需转运,填货物中转港口名称 9、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一般是目的港 10、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即最终目的 地 如果货物的目的地就是卸货港,此栏留 空 11、唛头(Marks and Nos.) ①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填写; ②应与发票等单据内容相同; ③如无唛头规定时可填注“NO MARKS”(N/M) 12、集装箱箱数或包装件数(No. of container or pkgs) 13、包装种类和件数,货名(Number ①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填写; ②货物描述可用货物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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