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欧酝酿筹建国际电子商务法

美欧酝酿筹建国际电子商务法
美欧酝酿筹建国际电子商务法

美欧酝酿筹建国际电子商务法

从整体看,全球电子商务未来发展潜力惊人,而法律监管尚存许多空白,尤其是如何规范跨国界网上交易,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严峻问题。美国和欧盟目前除加强内部立法外,正在加强沟通,力求建立一种为世界广大国家和地区所接受的电子商务游戏规则。

此间《瞭望》新闻周刊最新一期刊登该刊记者张小军的文章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近期发表的一份报告指出,如果不能够建立跨国界交易监管法规,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受到影响,原因是网上消费者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网上保护消费者的关键是要保证网络骗子和地下交易的所有者无处可藏。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如果世界各国政府联手制定统一的国家和国际消费者保护法,这个目标就能够实现。

美国和欧盟国家之间的利益和文化差异,不可避免地导致它们在电子商务立法和监管方面的差别。目前,这些差别的冲突已经出现。不久前,法国一位法官命令美雅虎公司设法阻止法国用户在雅虎拍卖网站上购买纳粹纪念品。雅虎公司则认为这种要求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雅虎公司副总裁海瑟·库伦还认为:“这桩案子引发了其它法律问题,即一个国家是否有权监督另一个国家境内网站的网页内容。”在跨国界网上交易中,究竟是以销售

者所在国的法律为准,还是以购买者所在国的法律为准,引起美、法两国人士的不同意见。

分析美国和欧盟在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方面的规定,可以发现双方对“隐私”和“电子签名”等电子商务中基本问题的要求都不尽相同。

在美国,公司机构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并不属于具体个人。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组织机构可以自由随意地处理这些个人信息,做它们想做的事。但欧盟则采取相反的立场,任何机构收集的所有个人信息均归原个人所有,因此个人有权知道自己的信息如何被使用。为解决网上隐私问题,美国已制定了加强个人隐私管理的法规,对个人金融数据和个人健康护理信息进行监管。另外,美国和欧盟在电子签名的法律方面也存在不同。

为解决国际电子商务中出现的争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已经倡议建立一个“替代争议解决系统(ADR)”,为消费者提供解决纠纷的一条道路。

应该看到,美欧之间对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研讨还处在相互探底、共同摸索前进的阶段,但是,尽快建立国际电子商务法已是大势所趋。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4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名为《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的报告从而揭开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序幕起算,电子商务法已经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为商事法的一个新的分支或子部门。然而,有关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的立法主张和理论观点可谓众说纷纭,本文在既有研究和立法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探讨。 一、关于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立法主张和理论观点 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法的立法、司法、执行、解释及研究的基本准则,探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的主张或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一为立法所依据或体现的原则,其二为学者们的理论观点。 有关的立法主张主要如下:第一,uecic的相关规定。公约序言第6段提到了指导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务领域所有工作的两项原则:技术中性和功能等同。技术中性原则系指公约的用意是为以电子通信形式生成、存储或传输信息的所有实际情况做出规定,无论使用的是何种技术或媒介。为此,公约的规则是“中性”规则;也就是说,这些规则不依赖于或不预先假定使用特定类型的技术,而是可适用于所有类型信息的沟通和存储。技术中性还包括“媒介中性”,公约的重点是推动“无纸”通信手段,办法是提供标准,使其按标准等同于纸面文件,但公约的用意不是改变纸面通信的传统规则,也不是为电子通信另外创立实体规则[1];第二,《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关于《示范法》所依据的一般原则,以下所列虽不详尽,但似可予以考虑:(1)促进各国间和各国内部的电子商务;(2)认可以新信息技术手段达成的交易;(3)促进和鼓励采用新信息技术;(4)促进法律统一;(5)支持商务活动。[2]这些原则大致可归纳为开放原则、协调原则、中立原则及鼓励、促进原则;第三,《中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该示范法确立的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或立法原则有:媒介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原则、信息安全原则、个人资料保护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3] 学者们的代表性研究观点主要如下:第一,中立原则(包括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和同等保护),自治原则及安全原则{1};第二,全球性原则,中立原则,自治原则,开放、兼容原则,安全原则{2};第三,开放原则、协调原则、安全原则及鼓励、促进与引导等原则{3};第四,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只有中性原则,包括技术中性和媒体中性原则{4}.国外学者的代表性观点则认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最小化原则、非实质性原则、功能等同原则、技术和实施中立原则及当事人自治原则{5}. 上述观点虽然在哪些是基本原则方面不大相同,但在所共同提及的原则的内涵方面却是基本一致的。下文对这些“原则”进行简要介绍,以便做进一步的分析和讨论。 1.功能等同原则(functional equivalence)。该原则在《示范法》、《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3条等诸多规范中都有体现,其基本含义为电子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与传统的纸面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时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并在法律上同等对待。按照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说明,《示范法》依赖一种有时称作“功能等同法”的新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应当注意到,关于所有上述书面文件的作用,电子记录亦可提供如同书面文件同样程度的安全。《示范法》只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示范法》第6至8

《电子商务法》期末试卷A及答案

《电子商务法》试卷(A卷) 班级姓名学号 一、名词解释(每个2分,共10分) 1.电子商务法 2.电子商务认证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 4.消费者选择权 5.虚假广告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电子商务的特点,主要是()。 A.全球性 B.可靠性 C.便捷性 D.技术性 E.开放性 F.直接性 2.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有()等具体模式。 A.直销模式 B.海外代购平台模式 C.传销模式 D.直发/直运平台模式 E.自营B2C模式 F.购/返利模式 3.各种智力创造而取得的成果及其所形成的财产权利,都属于知产权,知识产权一般分为()两类。 A.著作权(版权) B.商标权 C.专利权 D.著书权(书权) E.发明权 F.工业产权(产业产权) 4.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等业务。

A.证券、保险 B.融资、理财 C.支付、结算 D.信贷、担保 E.货币兑换 F.现金存取 5.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否则,合同不能成立,也无法履行。 A.确定的 B.可行的 C.可靠的 D.合法的 E.有效的 F.可能的 6.《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A.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B.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共有 C.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D.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不能被发现 E.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F.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7.下列不是数据电文的特点的,有()。 A.国际性 B.现实性 C.不容易改动性 D.虚拟性 E.不容易消失性 F.证据局限性 8.电子商务法的技术中立原则,主要是指()。 A.对不同贸易形式中立 B.对不同技术中立 C.对不同当事人中立 D.对不同通信和交易形式中立 E.对不同形式的法律中立 F.对不同国家的电子商务平台中立 9.互联网广告的形式,主要包括()。 A.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B.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遇到电子商务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513672.html, 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概况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EC)是经济和信息技术发展并相互作用的必然产物,随着Internet的飞速发展和计算机技术的日益成熟,电子商务应用的成本大大降低,使它能够超越大公司的应用范围而成为一个全球性新的经济现象。 目前,在我国各级政府及经贸等部门的大力推进下,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活动正在大量开展和推广,各地方的网上招商博览会、跨国项目洽谈会、"不落幕"交易会等层出不穷,具有地方特色的"贸易之桥"、"信息港"等电子商贸网络体系纷纷建立。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挑战以及电子商务法产生的必然性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使电子信息化逐步成为商务交易手段的主导,从而客观上要求建立起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民商事法律体系,以弥补现有民商事法律的缺失。其中电子商务法就成为这个法律

体系所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传统民商事法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的障碍。从我国传统的民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现状来看,可以清楚的发现传统法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障碍,主要有三种情况:法律规则的缺位;法律规则的模糊;法律规则不协调。 2、电子商务法产生的必然性。电子交易具有不同于传统交易的法律上的表象。为了保证其规范和有序进行,法律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从而消除传统民商事法律对电子商务运作构成的障碍。但是,就电子商务交易形式法律制度而言,由于数据电文在商事交易中的运用,特别是因特网这一开放性商事交易平台的建立,对商事法律关系带来了的一系列新问题。为解决这些特殊问题而形成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一是数据电文法律制度,二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三是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建立 要使我国电子商务快速稳健地发展,除了完备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环境外,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更是必不可少。电子商务法应将在保留和遵循商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逐步扬弃规范传统商业活动的内容,增加和补充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基于世界电子商

《电子商务法》试卷B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电子商务法》试卷(B卷)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一、名词解释(每个2分,共10分) 1.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收到日起,七天内可退货,(1分)且无需说明理由的一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办法。(1分) 2.法律解释法(扩大解释),是指将传统书面形式的范围扩大,(1分)把数据电文的范围包括在书面形式之内。(1分) 3.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又称网络知识产权,(1分)是指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到的著作权和工业产权。(1分) 4.跨境电子商务主体,是指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各方,(1分)主要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海外商家、国内经营者、消费者等。(1分) 5.广义的第三方支付结算,又称非金融机构支付结算,(1分)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资金的支付、结算和转移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1分)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将所有符合题意要求的选择填在下表中: 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 1.简答电子商务法律体系。(5分) (1)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含义(2分) (2)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内容: 1)电子商务基本法(1分) 2)电子商务实体法(1分) 3)电子商务程序法(1分) 2.简答合同的要约邀请(5分) (1)要约邀请的定义,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订立者互不见面。

(2分) (2)要约邀请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主要内容包括商品名录、价格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3分) 3.简答电子商务在线争议解决方式的类别。(5分) (1)在线清算;(1分) (2)在线仲裁;(1分) (3)在线消费者投诉;(1分) (4)在线调解;(1分) (5)网上法庭。(1分) 4.简述电子商务消费者知情权及其保护。(5分) (1)消费者的知情权(2.5分) 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包括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信息、技术相关信息和销售信息三个方面。 (2)保护(2.5分) 生产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向消费者公开或宣告商品、服务相关信息的,应该受到处罚。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消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等。 四、案例题(每题10分,共20分) 1.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我国网站实行分类管制的办法。请你:(1)写出具体管制办法。(5分) (2)说明各类管制办法的原因。(5分) 参考答案: (1)管制办法(5分) 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1)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电子商务法规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因特网(Internet)已成为全球重要的信息传播工具和商务交流领域.全球商务活动越来越受到新兴电子信息技术的影响,(略)电子商务逐渐产生并成为新的国际贸易方式. 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使其意义不仅局限于人们理解的电子购物, 而发展到商业和交易过程的(略)商务不仅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冲击着传统的商业交易方式,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传统的交易法律制度受到猛烈的冲击,新的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呼之欲出. 本文着重从四个方面来分析和研究(略)展中急待解决的法律问题.第一部分结合我国的新《合同法》论述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第二(略)子商务的涉税问题,着重探讨了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第三部分论述了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其中包括域名、版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几个重要方面;第四部分论述了电子商务下的国际贸易问题,其中的重点是提(略)结论部分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建立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的建议,以求创造一个使电子商务顺利发展的法律 人类已经跨入由原子向比特转变的信息化、网络化的21世纪。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的融合与发展,所引起的人类社会的变革,反映在商事法律制度上,就是电子商务法的形成与发展。 从技术上讲,电子商务是商事交易中一种媒介的改变,即以电子信息方式代替了传统的书面形式。表面上看,它充其量只是在商事交易中媒介形式的改变。然而,这一小小的变革,却带来了广泛的、深刻的革命,一切交易形式都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演变。从要约、承诺的作出,到合同的履行方式,都变得面目一新;从公司的设立到清算,从证券的发行到上市交易,以至于票据、货币的流通,都将产生前所未有的改变。 促使电子商务迅速更替传统交易手段的动因,首先在于经济方面。每份交易文件的处理成本下降了许多倍,相反速度却又提高了数倍。这就是商家和消费者们纷纷采用电子商务的根源。虽然,电子商务从形式上抛弃了以纸面为媒介的手段,但从实质上看,它却仍然,并且也必须保持着千百年来,人们在书面形式交易中所形成的法律价值观。因为以书面形式所构成的,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担与证据提供方法,已经在人们的观念里根深蒂固,并形成了具体的公平观念。因此,要吸引广大消费者加入这一新兴的市场,无论是技术开发或供应商,还是立法与司法者,仅仅从电子商务的快捷上入手是不够的,还必须考虑如何使之同传统的法律价值相对接、相吻合。于是,就在技术上产生了电子信息收到告知、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功能,与此同时,也在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出现了以数据电讯代替书面概念,以电子签名取代手书签名,以电子认证取代传统的身份鉴别方法等法律手段应运而生的情况。这些将书面交易形式所具有的基本法律功能抽象出来,并在电子交易形式中寻找出具有类似价值的技术与法律手段,经过重新组合,而对电子商务关系进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领域,就是所谓的电子商务法。 本文拟就电子商务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原则等基本问题,作一初尝试性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促进电子商务法的研究。 一、电子商务法的现实及其意义 1.电子商务法的现实状况 关于电子商务法这一新兴法律领域的发展状况,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描述。

电子商务法参考题答案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指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以电子商务活动参与人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电子合同: 广义地,电子合同是指当事人利用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订立的合同;狭义地,电子合同就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的合同。 电子代理人:是指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而恩能够用于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地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自动化手段。 电子签名: 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认证:是指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字者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 卡基支付:是一种以电子信用卡为基础的支付方式,它是通过专用网络或互联网传送信用卡号码来完成支付的。持卡人对其所传送的信息,先进行电子签名,然后将信息本身、电子签名经过CA认证机构的认证以后,连同电子证书等一并传送至商家。 电子银行: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等为媒介,客户使用各类接入设备自助办理银行业务的新型银行服务手段。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网络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内容包括: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不得被擅自删改或去除;一般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

和合理使用制度相应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 作品数字化:是指利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将文字、数据、图像、声音等类型的作品从传统的载体形式转换为二进制数字编码的存在形式,转换的方式包括录入、扫描、数字化录音和录像等。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电子商务:通过电子通信网络进行产品的广告、销售和分配。狭义的说是将传统的商业行为转移到计算机网络上的商务活动。 ODR: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全部或主要程序的各种争议解决方式的总称,主要包括在线仲裁、在线调解和在线和解。 数据电文:是指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各种信息。 个人信息:又叫做个人数据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方面。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与限期透支,经发卡机构催还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1、维护网络交易安全的原则;2、自由交易的原则;3、标准开放和信息透明的原则;4、保护消费者的原则;5、电子产品和服务供应商的整体责任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主要特点: 1、主体的虚拟性;2、法律规范具有任意性

中国电子商务法进程与现状

中国电子商务法进程与现状 来源:作者:日期:09-12-21 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和推广将给社会和经济带来极大的效益,电子商务将成为全球经济的最大增长点之一。 (一)中国电子商务总体发展情况和特点 1.总体发展情况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始于90年代初,1997年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从1997年苏州第一届电子商务学术研讨会,到1998年北京、1999年北京、2000年北京以及今年4月即将召开的第五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引起了国内甚至国际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大大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国政府敏锐地意识到电子商务对经济增长的巨大推动作用,经国务院批准,在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于2000年6月在京正式成立,架起了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的桥梁。这些机构一经成立,就着力推广电子商务及其应用,做了大量的工作,有力地推 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国电子商务是以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的,以国家金关工程为代表的,以外经贸管理服务为重要内容的电子商务工程逐步发展起来的。我国政府相继实施了“金桥”、“金卡”、“金关”等一系列金字工程,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作了良好的铺垫。 有了以上的基础,近两年我国电子商务获得了迅速发展,从以下数据即可看出。 1996年中国互联网用户为10万,1999年互联网用户为400万,增长了40倍,2000年 达到2225万,增长了200多倍。 截止到2001年1月,我国电子商务网站数量已达1500余家,其中网上零售商600余家,拍卖类网站100家左右,远程教育网站180家,远程医疗网站20家。网上中文站点1.5万个。ISP620家,ICP1000余家。Bt oC网站有667家,持续运营的有205家,Bt oB网站370家。2000年互联网服务市场总体规模为53亿元人民币,其中接入市场48.9亿元人民币;拨号接入市场为28.4亿元人民币,专线接入市场为9.8亿元人民币;虚拟主机市场3.2亿元人民币;主机托管市场为6.56亿元人民币;域名注册市场为0.97亿元人民币。拨号及专线接入占接入市场总规模的近80%,主机托管收入随着上网企业的增加,销售额在迅速提升。 电子商务交易总额为771.6亿元人民币,其中Bt oC电子商务交易额为3.9亿元人民币,Bt oB电子商务交易额为767.7亿元人民币。 从行业应用看,证券公司、金融结算机构、民航订票中心、信用卡发放等领域均已成功进入电子商务领域,并进行了大量的、可靠的交易,这些已构成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同时 也为进一步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国际电子商务认证法律

遇到电子商务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513672.html, 国际电子商务认证法律 一、关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电子商务活动中必然会涉及到有关个人的信息收集和使用,这些信息与通常的个人隐私有所不同,既要保护其竞争价值,又要保证信息的自由流动。政府应完善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规范: 目前,国外在隐私及安全方面已颁布的法律有: 1973年瑞典颁布《数据法》; 1976年西德颁布《联邦数据保护法》; 1978年法国颁布(数据处理.档案与自由法》; 1980年欧盟颁布《关于保护自动化处理过程中个人数据的条例》; 1980年OECD发表《关于保护隐私和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导原则》;

1982年加拿大颁布《隐私保护法》; 1984年英国颁布《数据保护法》; 1988年日本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下面以美国为例,详细探讨该国在个人隐私权方面的保护: ①1966年,美国又颁布的《信息自由法》中就明确保护政府档案中的个人数据。它允许政府机构扣留个人信息和医疗档察,如果披露将构成“未经授权的、明显侵犯个人隐私”。 ②1974年美国颁布(隐私法》。 ③1986年颁布《电子通信隐私法》。 ④1995年10月,美国国家电信与信息管理局(NTIA)根据这些指导原则和公众调查,发布了《个人隐私与国家信息基础结构》白皮书,主题是“保护与电信有关的个人信息”。其中提出了电信(网络)环境下保护个人隐私的两大原则:告知和许可数据收集者。应当事先告知客户:他们在收集何种个人数据及如何使用。客户同意后,收集者才能

按事先宣布的用途自由地使用这些数据(一般的个人数据,只要客户默许即可。对于敏感的个人数据,则要得到客户的明确同意)。消费者在由于不当使用或披露个人信息,或由于提供了不准确、过时的、不完整的或无关的个人信息而受到伤害时有权要求赔偿。 ⑤1999年,美国政府公布《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 二、关于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在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方面,国际上都非常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安全立法: ①安全性和保密性问题:包括数据完整性、认证机构(CA)管理、数据加密与国家安全关系等; ②保密和信息的合法访问问题:包括以新技术保证信息安全、保密用密码技术、公共部门信息的访问、政府当局对公司信息的防问等; ③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包括电子签名的合法性、认证工作的法律法规框架、认证、帐务操作规范(CF5)的制定、中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的町互操作性等等,下面以英国为例,列举该国在电厂商务的安全性方面的-些立法保护。

电子商务考试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试题及答案二

电子商务考试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试题及答案二 多项选择题 1数据电文形式问题的解决方案包括以下途径( A 、 合同解决途径 B 、 法律解释途径 C 、 功能等同法 D 、 技术中立原则 2、 认证机构就是承担()的服务机构。 A 、 承担安全电子交易认证 B 、 签发数字证书 C 、 确认用户身份 D 、 提供商务信息 3、 电子认证具有以下功能( A 、 担保功能 B 、 技术中立功能 C 、 防止否认功能 D 、 功能等同功能 4、 电子信息交易关系的内容具有特殊性,集中体现在信息产品许可人享有的( A 、 产品控制权 B 、 电子控制权 C 、 对信息产品的瑕疵担保义务 D 、 对电子商务交易产品的瑕疵担保义务 5、 从交易标的看,在线电子交易可分为( A 、 在线货物销售 B 、 电子信息交易 C 、 在线服务 D 、 完全在线交易 6、 按照电子商务活动在网上的实现程度,电子商务可以分为( A 、 完全电子商务 B 、 不完全电子商务 C 、 贸易型电子商务 D 、 服务型电子商务 7、 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 A 、 收件人所设的营业地 B 、 收件人没有营业地的,以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 C 、 发端人所设的营业地 D 、 发端人没有营业地的,以其惯常居住地 8、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应当视为满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A 、 能够有形式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用 B 、 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 C 、 数据电文的内容具有合法性 D 、 能够识别该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时间 )等方面: )视为数据电文收到的地点。

20xx年1月1日期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最权威的解读(附全文)

20xx年1月1日期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最权威的 解读(附全文) 20xx年1月1日期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最权威的解读(附全文) 《电子商务法》全文解读 这部影响整个电商行业的法律,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主导,经历3次公开征求意见、4次审议才最终落定。今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有了一部专门法,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介绍,因为电子商务属于新兴产业,所以电子商务法就把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摆在首位,拓展电子商务的空间,推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所以法律对于促进发展、鼓励创新做了一系列的制度性的规定。 目前我们国家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渗透广、变化快,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立法中既要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突出问题,也要为未来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电子商务法不仅重视开放性,而且更加重视前瞻性,以鼓励创新和竞争为主,同时兼顾规范和管理的需要。 此外,这些年的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

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所以电子商务法在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现在这种制度设计是基于我们国家的实践,反映了中国特色,体现了中国智慧。 解读一:如何从我国电商环境看待电商法的出台?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电商法的出台其实已经呼吁很久了,选在这个时间出台不排除有社会事件因素,但更多的是电商作为新型行业迫切需要一部完善的法律,成为行业的模范、指导行业发展,更好调整消费者与电商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我们国家的电商问题,比较显著的或者说大家第一印象比较严重的就是假货,包括国际上也认为中国是假货泛滥国之一。 阿里巴巴从恶名市场退出之后,在年初又被划进20xx年的恶名市场名单,这件事作为国内电商巨头应当引起重视。阿里发布的文件强调其打击假货力度之大、重视知识产权态度之诚恳,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假货、知识产权问题背后有文化、经济、政策等多种因素在内,阿里的种种手段不能说不有效,但也应当辩证来看,打击力度是远远不够的,而这与法律的缺失是有关系的。《电子商务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

电子商务法试卷及答案资料讲解

电子商务法试卷及答 案

《电子商务法》试卷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5分) 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指由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经济关系。 2.数据电文:数据电文是通过电子的形式输入、生成、传输和存储的,以有形形式表现出来的总是“副本”,不可能有什么原件。因此,在法律要求某一文书采用原件形式时,在传统的法律坏境下,数据电文是不能满足其要求的。3.原件:即原始文件、原始资料。一般是指信息内容首次以书写、印刷等形式固定与其上的纸质或其他有形的媒介物。 4.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5.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又称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是对除诉讼方式以外的其他各种解决方法或技术总称,主要包括传统的仲裁、法院附属仲裁、建议性仲裁、调解仲裁、调解、微型审判、简易陪审审判、中立专家认定事实等形式。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下列不属于数据电文的是( D )。 A.电子邮件 B.手机短信 C.电报 D.书面合同 2.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是( A ) A.《电子签名法》 B.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C.《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D.《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3.侵权行为地通常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 A )。 A. 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B.侵权人所在地

C.被侵权人所在地 D.侵权服务器所在地 4.( A )又称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是除诉讼方式以外的其他各种解决方法或技术的总称,主要包括传统的仲裁、法院附属仲裁、建议性仲裁、调解仲裁、调解、微型审判、简易陪审审判、中立专家认定事实等形式。 A.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B.在线争议解决方式 C.仲裁方式 D.诉讼方式 5.合同是( A )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A.平等主体 B.对立主体 C.交易主体 D.多个主体 6.书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的形式。但不包括以下中的哪一项( B )。 A.合同书 B. 传达的口信 C. 信件 D. 电子邮件 7.电子签名是指( C )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A.电子邮件 B.电子合同 C.数据电文 D.磁盘 8. 下列关于电子签名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C )。 A. 电子签名是以电子形式出现的数据。 B. 电子签名是附着于数据电文的。 C. 电子签名是用电子笔从屏幕输入的。 D. 电子签名可以是数据电文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是数据电文的连接,与数据电文具有某种逻辑关系、能够使数据电文与电子文件联系。 9.在基于PKI的数字签名技术中,电子签名是指发送数据电文者用本人的私钥对( B )进行加密的结果。 A.数据电文的明文。 B.数据电文的摘要。 C.数据电文的密文。 D.发送者的姓名。 10.在我国,( C )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A.公安部 B.安全部 C.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D.信息产业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三、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每小题2分,共10分)1.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

电子商务法试卷及答案

《电子商务法》试卷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5 分) 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指由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经济关系。 2.数据电文:数据电文是通过电子的形式输入、生成、传输和存储的,以有形形式表现出来的总是“副本” ,不可能有什么原件。因此,在法律要求某一文书采用原件形式时,在传统的法律坏境下,数据电文是不能满足其要求的。 3.原件:即原始文件、原始资料。一般是指信息内容首次以书写、印刷等形式固定与其上的纸质或其他有形的媒介物。 4.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5.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又称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是对除诉讼方式以外的其他各种解决方法或技术总称,主要包括传统的仲裁、法院附属仲裁、建议性仲裁、调解仲裁、调解、微型审判、简易陪审审判、中立专家认定事实等形式。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 分,共20 分) 1.下列不属于数据电文的是(D )。 A. 电子邮件 B. 手机短信 C.电报 D.书面合同 2.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是( A ) A. 《电子签名法》 B.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C .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D.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3.侵权行为地通常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 A )。 A. 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B. 侵权人所在地 C. 被侵权人所在地 D. 侵权服务器所在地 4.(A )又称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是除诉讼方式以外的其他各种解决方法或技术的总称,主要包括传统的仲裁、法院附属仲裁、建议性仲裁、调解仲裁、调解、微型审判、简易陪审审判、中立专家认定事实等形式。 A.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B. 在线争议解决方式 C. 仲裁方式 D.诉讼方式 5.合同是( A ) 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A. 平等主体 B.对立主体 C. 交易主体 D.多个主体 6.书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的形式。但不包括以下中的哪一项(B )。 A. 合同书 B. 传达的口信 C. 信件 D. 电子邮件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内附法条)

电 子 商 务 法 案 例 分 析 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 物合同纠纷 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

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 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原告王素芳认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

电子商务法多项选择题题库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全国200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6.电子商务法的特点包括(ABCD) A.形式规范B.技术规范 C.开放规范D.多重手段规范 E.民事规范 27.电子货币的功能包括(ABCD) A.转账结算功能B.储蓄功能 C.兑现功能D.消费贷款功能 E.法定货币功能 28.我国《广告法》规定了广告法律的基本原则有(ABCDE) A.公平原则B.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 C.守法原则D.真实原则 E.诚实信用原则 29.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声明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ABCD) A.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目的的声明 B.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共享或再利用的声明 C.查阅、修正及更新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声明 D.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措施及隐私权保护政策链接的声明 E.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技术方法的声明 30.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主要表现为(ABCDE) A.解决纠纷方式的灵活性B.处理争端的效率性 C.解决争议的经济性D.适用规则的灵活性 E.克服了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问题 全国200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6.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中的中立原则包括(ABDE) A.技术中立 B.媒介中立 C.内容中立 D.实施中立 E.同等保护 27.根据我国《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可以撤销其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情形有(ABCDE) A.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 B.证书持有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C.证书持有人没有履行双方合同规定的义务 D.证书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8.电子支付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ABCE) A.买方 B.卖方 C.银行 D.数据通讯网络 E.认证机构 29.从广告法律的角度,网络广告包括(AE) A.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掌控内容的广告 B.旗帜广告 C.隐性广告 D.电子邮件广告 E.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掌握内容的广告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1)电子教案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建立 要使我国电子商务快速稳健地发展,除了完备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环境外,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更是必不可少。电子商务法应将在保留和遵循商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逐步扬弃规范传统商业活动的内容,增加和补充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基于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教训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觉得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今年三月十五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将在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它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电子合同毕竟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而且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与合同相关的记录、文件、单证、凭证等的电子化等实际操作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同步,社会的认知程度也不同。再者,首都电子商城的商务活动将不会局限于首都电子商城内。所以,立法仍需改进。 随之,《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由首都电子商城起草并主持修订,经北京仲裁委员及相关法律界专家的多次研讨,不断修改完善,并在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市府法制办及法律、知识产权、金融等行业专家参加的多次研讨会上,得到专家们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肯定,认为本规则已具实用意义,可以试行,以积累经验。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扫除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其他领域中应用的法律障碍,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从而大力推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最终稿三个阶段。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核证技术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模式构想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先就电子商务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先行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形成统一思路后,再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二是主张先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以基本法为指导思想,就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以上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第一,我国电子商务已经有过几年的发展历程,开始渗透传统领域,并出现了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立法需求;第二,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较为成熟,有可借鉴的经验;第三,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些规范信息市场、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范,为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奠定了立法基础。 总而言之,在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冲击传统商务活动的同时,电子商务的新法律制度框架必然会有一个与传统商法不断协调和融合的时期,但这是必然也必经的阵痛。惟有如此,电子商务法律才能不断成熟和完善,从而电子商务才能得到健康持续地发展,成为扎实的国民经济增长点,为提升我国的综合实力服务。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立法,是近几年世界商事立法的重点。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主要围绕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从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数字签名法》至今,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颁布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其中较重要或影响较大的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2000年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和《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用服务法》,俄罗斯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新加坡1998

关于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五种说法

目前关于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主要有着五种相对比较片面的说法,所以,我们希望通过下面对这五种说法的讨论,进一步澄清其中的相关问题,取得更多数人在电子商务立法上的共识,推进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近几年来,随着计算机与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无论是作为一种交易方式、传播媒介还是企业组织的进化,都在广度与深度等各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在这方面,我国也毫不例外,2000年前后围绕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系列起伏变幻足以充分说明这一切。然而,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环境问题,尤其是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也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与问题都直接影响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另一方面,法律环境的每一个细节与措施也都左右着电子商务的前程。所以,及时制定我国一系列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不仅会改善我国的电子商务基础环境,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的发展,还可以使我们在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现代化的伟大构想更早实现。然而,实践中我们看到,关于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社会各界,尤其是立法者和学术界还存在许多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的看法,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们的电子商务立法难以推进或缺乏统一的原则。我们认为,对于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这一类新兴的、跨学科的、动态的法律问题,在认识与研究上,在解决办法和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都是非常正常的,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新经济的大好时机稍纵即逝,如果我们要完全等把所有的问题都研究透了,所有的

意见都统一了再去立法,恐怕也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所以,相关的立法必须尽量跟上产业与市场的发展,为达到这一目的,及时的研究、深入的探讨、在一些原则问题上最大限度的共识和高效的行动都必不可少。也就是说,在电子商务立法上,如果大部分立法者和管理者就其中的关键原则问题没有基本的共识,电子商务立法将是无法进行的。而我们注意到,目前关于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主要有着五种相对比较片面的说法,所以,我们希望通过下面对这五种说法的讨论,进一步澄清其中的相关问题,取得更多数人在电子商务立法上的共识,推进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一、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时机不成熟说首先,去年或更早的时候,我国电子商务的基本环境是,电子商务模式还不够成熟,人们对于其能否生存下去、能否盈利等都是一个未知数,而且很多商务模式还停留在概念的层次,对于其能否深入下去、能否与行业结合人们也都没有十分的把握,并且对电子商务的自身规律、范围、作用等也还没有完全了解,显然,在这样的环境下,电子商务立法的时机不成熟说还是十分准确和必要的。但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到了今天,网民数字已不断翻番,各个行业与电子商务的结合也达到相当的程度,电子商务企业的运作模式、经营模式和资本运作模式都已相当成熟,经不起风浪考验的电子商务企业也差不多倒掉了,能坚持下来的,在资金和商业模式一般都有自己存在空间和一定的优势。各管理部门在认识和掌握电子商务上都取得了极大的进步,并且也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因此,这个时候,再守着时机不成熟说就显得有点过时。其次,

电子商务考试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试题及答案三

判断题 1、电子商务法不仅调整交易形式,而且调整交易本身以及交易引起的特殊法律问题,如电子签名问题等。() 2、因数据电文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价值,意味着用数据电文缔结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3、数字签名是一种基于非对称加密的电子签名,是广义的电子签名。() 4、为了确保认证证书来源和内容的真实性,认证机构应该用广义的电子签名来签署它。() 5、对于格式条款,有些国家规定了审查机会问题。只要向消费者提供审查的机会,则该条款旧能成为有效的条款。() 6、功能等同原则,是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通讯与相应的具有同等作用的纸质文件一样,享受近似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7、我国对数据电文形式问题的解决方案采取的是合同解决途径。() 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9、当证书签发后,一般说来,期望在整个有效期内都有效。认证机构无权撤销原有的证书。() 10、认证机构办法的数据电讯或者其他纪录,是用来确认持有特定密钥的人的身份,或其他充足的特征。() 11、联合国为了推动电子商务立法,通过的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电子商务师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 12、我国《合同法》采取对书面形式作扩大解释的方式,基于数据电文的可读性特征直接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 13、既使与签署目的像适应的安全的电子签名,也不具有与书写签名同等的效力。() 14、发件人不得以其支付指令有误或支付的原因不合法为由要求银行撤销已经完成的支付行为。() 15、打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包括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和资讯的行为,均属于侵犯隐私权。() 16、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17、发端人设计的程序或他人代为设计程序的一个自动运作的信息系统,是电子代理人。() 18、在合同法律领域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对法律适用问题做出明确约定的,采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 19、在数字签名中,有效签名的复制同样是有效的签名。() 20、电子支付工具的使用,亦可能造成新的犯罪问题。例如,电子支付制度可能会鼓励象洗钱这种不法活动,或是供网络赌博之用。() 21、商务活动的全过程,从订购、付款、交货,都可以在网上完成的电子商务是完全电子商务。() 22、电子商务固有的开放性、跨国性要求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规则应该是协调和基本一致的。换言之,电子商务法应当而且可以通过各个国家的单独立法予以发展。() 23、在封闭型电子计算机交易网络应用于商业领域时,法律上才产生了对于电子通讯记录的法律效力的确认问题。() 24、为了确保认证证书来源和内容的真实性,认证机构应该用广义的电子签名来签署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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