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关系

浅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关系
浅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关系

研究生论文

浅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在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进行简要概述的基础上,分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存在的区别与联系;再次,通过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紧密的联系总结与归纳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可处理二者之间关系的可操作性的意见,即明确相对稳定的法律原则;正确权衡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冲突和恰如其分地处理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关系,寻求最佳结合点三,这对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指导性意义。

论文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自由裁量权

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及其之间的关系中,存在法律规则中心主义和法律原则中心主义两种理论,而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现有法律规则很难跟上社会日益的变化,如过分依赖规则而一味地限制原则适用难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因而,寻求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合理结合之路,才是解决当前诸多法律问题的较好方法。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批示、规定。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

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原则是规则的灵魂,是规则的根本出发点,它为规则规定了适用的目的和方向以及应考虑的相关因素;而规则就是原则的具体化、形式化和外在化。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逻辑、适用方式以及形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1、在内容上的差异。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差异。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更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的学者把原则称为超级规则。

3、在逻辑上差异。一个法律规则如果被适用,那么它所规定的内容就能得到明确且具体的实现;法律规则由于缺乏明确的假定条件及固定的法律后果,它只能引导我们对特定因素进行思考,而不能直接告诉人们如何实现这些要求和准则。而法律原则不具备法律规则所具有的事实要件和效果要件上的对称性,它所拥有的只是一些对不特定事实所作的评价或指示。换而言之,法律规则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而法律原则却没有。

(四)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联系

德沃金不仅在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方面作了详尽的分析,同时他也认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之间也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这种联系体现在德沃金看来,法律规则是原则冲突的妥协的结果。

德沃金说“我在法律规则和原则之间做出区分的理由之一,就是要表明规则如何经常在对立的原则之间以这种方式

表现出一种妥协,如果我们漫无边际的谈论规则和原则的冲突。这一点就丢失了,或者被淹没了。”也就是说在立法活动中,在个人权利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必须依赖原则来求一种平衡,而这种平衡的结果或许就是以妥协的形式反映在立法文件中的。同时两者之间的联系还体现在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和根本。法律原则是规则的精神与灵魂。是规则的根本出发点。既然如此,那么原则就为规则规定适用的目的和方向以及应考虑的相关因素,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的适用具有根本性限制作用。另外,在法律的整体中法律原则居于更高的地位,并且几乎每—个法律规则都有—条或者几条法律原则来支持。在立法中,立法者运用法律原则立法。在司法中,尤其是在疑难案件中,法官适用法律原则作出决定。法律的变迁也取决于支持法律规则的各个原则的分量。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在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分量不同

我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一种金字塔式的形状,从上至下分别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构成,在这些不同位阶的规范法律文件中,其原则和规则的分量也是有差别的。

宪法的概括性、广泛性、稳定性决定了它主要是原则构成。而法律主要应当由规则构成。由于原则一般不具有直接

操作性,因此细化宪法确定的一系列原则就成为必要,由此而产生法律。至于行政法规,它们应当是对“法律规则”的细化,而不是对“法律原则”的细化。法律是制定规则、创造规则的,行政法规则只能执行规则、细化规则。因为法律的上位法是宪法,而宪法是原则的,对原则的细化就产生规则。行政规章应当是对行政法规相关条款的技术性解释,这种解释主要表现在专业化的技术层面上。如果法律已经具有具体、详细的规则,那么行政机关直接执行法律即可,即便涉及一些技术性较强的问题,也可由行政法规弥补,至于行政规章,应当严格地限制在对行政法规中的有关概念从专业技术的角度确定其外延。

(二)在目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原则和规则的布局不尽合理

1、在某些领域,在宪法的相关规定之下没有法律而直接出台行政法规,由行政法规直接承担细化宪法原则的任务。宪法是根本法,它不应当被行政机关直接执行,也不可能被司法机关大量地直接适用。如果其他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可以绕开法律直接适用宪法,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对宪法非常原则、笼统的规定做出自己的判断和解释,就等于这些不是立法机关的国家机关也能直接根据宪法刨设规则,这必然导致它们在使用宪法的过程中拥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而这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2、虽然在宪法之下制定了法律,但法律中仍然存在着大量原则,这些法律仍然以原则而不是规则为主,这样细化法律原则的规则就由行政法规或规章来完成。

3、不论有无法律,也不论法律确定的是原则还是规则,行政法规或规章中还是充满了原则,或者是重复上位法的原则,或者是在上位法的大原则之下确定小原则,但就是没有规则。行政法规或规章里充满原则而不是规则,使具体的行政管理人员在执法中拥有极大的空间,他们对这些原则条款怎么解释都不能说没有道理。

三、如何处理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

(一)明确相对稳定的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本身应该具有稳定性较强的特点,这种稳定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无论是在制定法律规则之时,还是在进行司法推理或选择法律行为时,法律原则是不可缺少的,特别是遇到新奇案件或疑难案件,需要平衡互相重叠或冲突的利益,为案件寻找合法的解决办法时,法律原则是十分重要的。稳定的法律原则是法律稳定性的基本保证,特别是代表法治发展方向的法律原则,更应该持之以恒,这样才能维护一个国家法律的持久性和连贯性,确保一国发展的平稳和恒久。在明确法律原则应该具有稳定性后,其应该体现的内容就成为首先考虑的问题。法律原则应该浓缩正义和公平的社会价值取向,社会总是在不断地发

展,不同国家的发展道路展现出不同的理念,但是维护人类基本需求,以及代表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这种价值取向应该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原则。

(二)正确权衡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冲突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在个案中是否存在冲突,一直以来都有争议。德沃金认为:“仅从一个标准形式看,它是一条规则,或是一个原则,不总是非常清楚的。”从本质上讲,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冲突其实就是在现代法治的框架内,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以利己主义为轴心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与以利他主义为轴心的集体主义这两种价值和目标之间的摩擦所带来的社会损耗。由此可见,规则与原则的冲突说到底是不同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冲突。

法律原则往往互相交叉,要在相互冲突的原则中协调,需通过衡量不同原则在具体情况下的相对分量重要性的强弱来选择接受某一原则的指导。对原则分量的权衡,其实质就是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进行衡量或在相互冲突的价值标准之间做出选择。因此,必须同时考虑各种价值、利益、权利以及社会物质和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等因素,才能做出正确权衡。

(三)恰如其分地处理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关系,寻求最佳结合点

成文法的国家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法律规则的科学性

和时代性,也许不成文法的国家类似的问题相对较少。因为具体实践依赖具体法律规则,因此对法律规则有着必然的期待,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规则诞生于过去,这样的形势就迫使法律规则的高质量和科学性,人们可以通过法律规则制定过程中的慎重,以及程序上的讲究等,来确保其正当性,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法律规则制定者本身的局限—人类认识上的局限—规则覆盖面窄,以及实践的千变万化,必然导致这样的结果:再科学的法律规则都会时过境迁。

1、探索导致法律规则科学性和持久性的路径。既然承认法律规则是人类的自我选择的行为规范,那么在成文之前应该以一定法律理论和法治理念为基础,不能视法律规则为解决实际某一事项的操作规程,更不能碰到实际问题通过法律规则的匆忙出台而使其成为过河石头。即使是过河石头,也必须是所有过河者都能依靠的石头。而法律原则必然成为法律规则的过河石头,原则在前,规则在后,确保内容上的合乎原则要求。同时在法律规则形成的程序上也必须体现原则的要求。在我国法律原则中体现的民主集中制反映了这样的要求,如同其他人为的东西一样,民主集中制虽然体现了大多数人的意志,特别是在立法上的强调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的保障又成为今后要克服的困难,因为每个人的利益都应该受到公正和平等地对待的法律原则,又让我们反思过去法律规则的科学性。个人所得税起

征点的全民大讨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意见,是一个很好的典范。既然是要求人们遵守和处理相互关系的规则,那么就应该由其主体来决定,所以这个路径应该是在民主原则指导下的程序来完成。

2、围绕终极价值目标来确立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显然每个国家要求法律解决的问题有明显的差别,与西方法律以解决权利之间博弈而达到合理正当的社会安排不同的是,我国的法律更多地担当了社会控制的任务,通过法律的严格控制,不仅控制权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权利,从而追求一种“无讼”的和谐状态。那么我们的法律原则也应该是要求体现这样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尽管我国传统法律价值的内容是经济、生产、生存问题,似乎排斥个人自由和普遍正义,但是正是这种民生问题形成了我国独特的法律价值体系,也就是通过宏观的法律原则和微观的法律规则的规定,把国家权力通过法律层面来规范,私人关系以民间自治为主,国家不轻易干涉,追求一种“无为而治”的结果状态。

四、结论

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的关系,原则的出现正是为了克服严格规则的弊端,二者的关系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在成文法中设立原则,将人(法官)的因素引入法律的运作过程中,“使法典由自行运转不息的永动机演变为人—

—机(法典)系统”。法律原则的模糊性、衡平性赋予了法官司法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得以发挥其智慧以弥补成文法的缺漏,甚至根据社会的理想、法律的目的干预具体法律概念、法条、法律规范之适用,以使法律能够应对现代不断变化着的社会形势。

关于规则与原则的适用问题,目前有规则穷尽方可适用原则说和程序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说,无论是哪一种都已关注原则在具体案例中的作用。比较恰当的方式为提高法官素质,适当应用判例制度,即对于疑难案件中已成功应用的原则,在同样的案件中可重复使用。久而久之,形成一批概括性高、适用范围广的基础性原则,使任何案件都能在对这些原则的演绎推理中得到解决方案。与此同时,加大审判监督力度,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控制。

总而言之,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现有法律规则很难跟上社会变化,如过分依赖规则而一味地限制原则适用难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因而,寻求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合理结合之路,才是解决当前诸多法律问题的较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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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

8、周永坤.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摘要】在当今社会,我国正处于社会历史转型期,在各种思潮的影响之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多元化、利益主体多样化,各种新型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在这种大环境下,法律不再单纯归结为规则,原则也是法律不可缺少的要素,法律原则往往在疑难案件当中发挥这重要的作用。中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指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虽然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定义及特点 (一)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作为法学上一个重要的概念,国内学者一般是如此定义的:“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者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1】 1、非实定的法律原则。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原则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传统,所谓“非实定的法律原则”,是指不是通过现行的实在法明文规定的法律原则,由于其处在自我存在的状态,也可以称为“自存的法律原则”,如那些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的“自然法原则”。 2、实定的法律原则。法官在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对判例传统的总结、对理论学说的粹取以及自身经验等要素进行整合,所谓“实定的法律原则”,就是那些通过法律明文规定下来的法律原则。实定的法律原则是非实定法律原则的变迁,是后者的法律化,是上升为法律规定的法律原则。 (二)法律规则 关于法律规则的看法,学者持有不同的看法,在由吴斌、杨磊主编的法理学的书中写道“所谓法律规则,又称法的规则、法律规范,是通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以赋予某种事实以法律后果和法律意义的准则和标准,旨在建立和维护

浅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研究生论文 浅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在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进行简要概述的基础上,分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存在的区别与联系;再次,通过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紧密的联系总结与归纳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可处理二者之间关系的可操作性的意见,即明确相对稳定的法律原则;正确权衡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冲突和恰如其分地处理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关系,寻求最佳结合点三,这对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指导性意义。 论文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自由裁量权 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及其之间的关系中,存在法律规则中心主义和法律原则中心主义两种理论,而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现有法律规则很难跟上社会日益的变化,如过分依赖规则而一味地限制原则适用难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因而,寻求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合理结合之路,才是解决当前诸多法律问题的较好方法。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批示、规定。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

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原则是规则的灵魂,是规则的根本出发点,它为规则规定了适用的目的和方向以及应考虑的相关因素;而规则就是原则的具体化、形式化和外在化。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逻辑、适用方式以及形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1、在内容上的差异。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差异。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

专题13遵守社会规则一、自由和规则的关系

1:我省为什么要在大学生、中学生及幼儿园儿童中广发开展诚信教育?9分 ①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②诚信是一个人安身立命之本; ③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④学生中存在诚信缺失的现象,诚信缺失引发信任危机; ⑤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等。 2:中学生如何擦亮自己的诚信名片,请你建言献策。 6分 ①树立诚信意识,不轻易许诺,许诺的事情就要做到;勇于承担责任,争取他人的谅解。 ②运用诚信智慧,尊重他人隐私与对人诚实发生冲突时,我们要遵循道德与法律要求,既诚实守信,又尊重他人隐私。 ③珍惜个人的诚信记录,大力弘扬诚信文化,提高社会信用水平。 ④从身边小事做起,如考试不作弊等。 3:请你为诚信建设出谋划策? ①国家:要坚持依法行政,完善奖惩制度,对失信行为严惩; ②社会:诚信就是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③企业:诚信就是要树立品牌意识,诚信经营; ④青少年:学生来说,诚信就是要遵守承诺,考试不作弊,作业不抄袭。

1:如何认识高铁霸座事件?6分 3方面 ①霸座者破坏社会规则和公共秩序,挑战法律尊严; ②霸座者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要受到道德的谴责;霸座者的行为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③霸座者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2:请从多角度分析犯罪行为的危害? ①犯罪会断送自己前途,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今后的成长和发展。

②犯罪会给亲人带来伤痛,造成巨大的经济与精神伤害。 ③犯罪会给他人造成伤害,危及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④犯罪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败坏社会风气。 自国家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淮安市某中学积极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并进行大力宣传。以下是该校宣传栏中的部分图片,请仔细阅读并回答下列问题 图一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有何启示? 【答案】在面对违法犯罪时,我们不仅要勇于斗争,而且要善于斗争,在保全自己、减少伤害的前提下,采取机智灵活的方式,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1.【以案说法学以致用】 小凡对《道德与法治》课程特别感兴趣,经常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生活案例。请你和小凡一起阅读案例呈现,完成案例分析。 案例呈现:小陈参加某市公务员考试,在面试时私换抽签序号,尽管面试成绩不错,但因违反《面试考生须知》和《承诺书》相关规定,被该市人社局认定成绩无效。(注:人社局属于政府部门) 小陈对此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受理了小陈的复议申请,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小陈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将省人社厅起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相关情况,审理认定小陈违反《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陈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小陈面试成绩不错却被认定成绩无效,应吸取的教训是什么? 【答案】自觉遵守规则(或自觉遵纪守法)。 2.小阳是一个老实听话、从不说谎的女孩。班里转来一名新同学,同学们纷纷与新同学交谈,小阳对新同学说:“你长得太胖了。”新同学的脸一下子就红了。同学们都认为说话太直了,小阳很委屈,她认为诚信就是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都要说实话小阳。 你赞同小阳的观点吗?并说明理由。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冲突适用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冲突适用 【摘要】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要素,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德沃金、阿列克西、哈特等学者的研究给了我们以深刻的启发,本文就试图对这两个要素的冲突适用做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冲突适用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内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与原则相比,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要高得多,这个确定性包括它的内容相对明确与恒定,它的效力也较为清楚明确。[1] (二)法律原则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法律原则的含义为:“用来证立、整合及说明众多具体规则与法律适用活动的普遍性规范,它

是高层次法律推论的权威性出发点”。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 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 综合性或出发点。[2]哈特认为法律原则有三大特性。一是广泛性,这是指它的不具体;二是原则是一种值得追求、坚持的事物,它不仅为具体的规则说明理由,而且在证立规则上也 发挥“些许作用”;三是“非决断性”,即原则不是如规则那样“全有或全无”的适用,它的适用并不“确保”一个决定,只是“指向或有利于某种决定”,或者导出某种可以“被凌 驾的理由,这个理由可以被法院纳入考虑以使其倾向某个方向”。[3] (三)二者不同: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同属法律要素,但是作为两个不同 的要素,它们之间存在显著地差异: 1、确定性程度: 法律规则具有确定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和标准, 相比之下法律原则的确定化程度就明显较低,既没有权利义 务内容,也没有行为的法律后果。 2、变化速度:较之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稳定性更强,因为其与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利益和法律价值追求息息相关,随着法的本质的变化而变化。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理学作业 法律规则的分类,法条分类举例: 1、从法律规则的内容上分: A.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如:《婚姻法》第15 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婚姻法》第22 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物权法》第9 条“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法》第135 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第81 条“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替。” B. 义务性规则: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如:《义务教育法》第25 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婚姻法》第5 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30 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不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物权法》第56 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物权法》第138 条“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C. 权义复合性规则:兼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如:《义务教育法》第28 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婚姻法》第50 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则。” 《婚姻法》第36 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 的权利和义务。” 2.从法律的规则形式特征上分: A.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如:《婚姻法》第5 条“结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26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子女和 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物权法》第149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文档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法律规则的要素1、“旧三要素说”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法律

规则在逻辑结构上形成了“如果—则—否则”的公式。

2、“两要素说” 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在逻辑上一般由行为模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组成。这种观点认为,在法律条文中常常没有假定部分,或在法律总则中作了原则的规定,甚至有时候假定部分已包含在行为模式中,所以没有必要单列“假定”或“适用条件”部分。

法律规则的要素 事物的要素,是指构成某种事物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其内在逻辑关系。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又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它一方面是指法律规则作为一个整体由哪些必须具备的内在条件构成,另一方面又指这些构成条件之间是何种逻辑关系。 本来,任何事物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规则也是一样,作为一个概念,它本身就表达着一个整体。但人们之所以还要在这个整体中分析、解剖出它的不同构成要素,其

目的就在于更深入地进入法律规则概念内部,解析其逻辑构成机理,认知其内在原理。 法学界对法律规则构成要素的学术观点,大致有如下三种,即“三要素说”-法律规范构成要素有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教科书中经常可以看到。这一主张的缺陷是明显的,且不说在词语上,处理和制裁在行外人看来具有明显的逻辑包含关系,更重要的是这种学说所表达的是一种强烈的以刑为主(高压和强制为主)的法律观念,

法与自由的关系

自由,即主体只服从于自己的意志,一种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消极自由,一种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的积极自由。法律,指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包括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包括权力机关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一、哈耶克的《法律、立法和自由》中自由和法律的关系 他提出的法律是规则的语言化表述的理论是其自发性理论的扩展,是一种从经济自发性到法律自发性的转移。他的这一跨越是通过论述自由——自发性——法律三者关系来实现的。在这三者中,“自发性”是理论根基,“法律”是论题,“自由”是探讨的主旨。哈耶克以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做为视角,重新划分了法律流派,即法律建构主义和法律进化主义,其界限在于是否承认法律的自发性,凡是承认的,就是进化主义,否则是建构主义。他坚持法律的进化理论,提出法律不能作为理性主义的滥用,不能以牺牲个人自由来达到不合理的社会目标。在哈耶克看来,法律是对已有规则的语言化表述,而不是超越这些已有的规则。而规则是指自发性的秩序的规则,不是人为的规则,只要实现了自发性那么法律就得到了其应得之意,那么自由也在情理之中了,法律对于自由的保证问题便成为实现法律自发性的问题,只要是保证了法律的自发性就是保证了个人自由本身。 哈耶克对于法律两种流派的划分的价值在于他认识到了在法律的发展中出现的人们对于理性的一种不加分析地信任,而导致了忽视理性可能在立法中给人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因为失去制约的理性,就会产生任意的不合适当前社会需要的法律形式。但哈耶克也以消极理性作为理性缺点的克服,导致对理性的否定,在立法中就表现为片面承认自发性,排斥理性立法的作用。虽然哈耶克提倡的是法制下的自由,看到了个人自由与遵循法则的一致性,但他仅仅把法制限于对已有规则的明述,这样导致了他把法律的作用能缩小到了最小的范围,企图以消极的法律管理来实现个人最大化的自由,否认法律在社会所可能承担积极的功能。 二、伯林《两种自由的概念》中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伯林将“消极自由”定义为:“别人是否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使我的希望不得实现。在此意义下,若我是自由的,意思就是我不受别人干涉。”公式表示为:“免于……的自由”(liberty from…),不被强迫。这一公式所包含的内容是有限定的范围。政府或法律的干涉在这一范围,而“免于饥饿或贫困的自由”尽管完全符合这一公式,但“饥饿或贫困”却不在柏林的“消极自由”共识的范围内。即“经济自由”不属于伯林所述的消极自由。他说“如果我的穷困是由于疾病——因为我生病了,所以我无法去买面包、或无法去为环游世界之行付款……因为我坡了脚,所以无法去跑步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我无法做到某些事,基本上不能被指为缺乏自由,更谈不到缺乏政治自由。”只有当贫困是由不公正的制度安排所造成时,才能称之为受到压迫或奴役。所以在柏林的思想中,由市场本身或自身能力造成的贫困状况,即“经济不自由”,并不属于“消极自由”的范畴。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也持相似的看法。他表述“自由并不意味着一切善物,甚或亦不意味着一切弊端或恶行之不存在。”消极自由是绝对主体,不需要借助于他人行为,义务主体为除他以外的所有其他主体(包括自然人和组织机构)。立法上,法律应该原则上为他排除所有干涉。所以法律应该保护“消极自由”,为消极自由排除阻碍。 伯林认为“积极自由”很可能会假以各种理由摧毁许多神圣不可侵犯的“消极自由”,伯林分析数种“积极自由”的自由观念有一个共同点,“以做自己主人为要旨的自由”,要想成为自由的人,就必须摆脱非理性的控制,达到那个“真实的”自我。认为自由即是“自主”的”积极自由”观,是建立在一个蛊惑人心的比喻的基础上。伯林对“积极自由”也有个公式,那就是“去做……的自由“(liberty to…)。在某些情况下用“去做……的自由”公式表示的积极自由,甚至比用“免于……的自由”表示的消极自由还要“消极”。比如我们就此可以分析一下“去做绝食这件事的自由”与“免于饥饿的自由”这两个到底哪一个更加消极。哈耶克坚持这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规则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著名法学家张文显的解释是:“……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权利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两者间即有联系又相互区别。 两者间的联系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都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二是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则都需要法律概念进行表述。三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可以反映出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两者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这在成文法国家中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刚较为广泛。

二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 三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贯穿于任何法律事实之中。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 四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 五是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法律规则在针对具体案例时可以具体有针对性的应用,切实做到一对一的针对性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适用:在穷尽法律规则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六是从表现形式上看;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而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 七是从功能上看: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行为

2019高考模拟考作文题及范文:自由之上,规则守护

2019高考模拟考作文题及范文:自由之上,规则守护 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作文。 有人说:规则就是用来被打破的,一直墨守成规,这样的生活并不是我们想要的。 有人说:人们遵守规则,生活才会有秩序,否则就会乱成一锅粥。 有人说:没有自由的秩序和没有秩序的自由,同样具有破坏性。 对此你有怎样的体验和思考?结合上述材料,写一篇文章。 注意:1.角度自选,立意自定,题目自拟。2.明确文体,不得写成诗歌。3.不得少于800字。4.不得抄袭、套作。 命题方向 人文底蕴:人文关怀 科学精神:理性思维、批判质疑 学会学习:勤于反思 健康生活:自我管理、健全人格 责任担当:社会责任 实践创新:问题解决 审题

限制性 1.审题立意定位的限制。根据作文题目提供的材料可知,内容涉及“规则”“秩序”“自由”等概念,因此,文章审题立意的定位是需要围绕这三个概念进行解读的,并有必要把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梳理清楚。 2.概念关系理解的限制。作文材料中阐述了三种人的说法,第一种人强调规则要用来打破,第二种人明确要遵守规则才有秩序,第三种人倡导要有自由的秩序和有秩序的自由。这三种人的说法揭示了“规则”“秩序”“自由”三者之间的关系,即积极的好的规则(秩序),需要遵守;消极的差的规则(秩序),需要打破;唯有这样,我们才会得到想要的生活、想要的自由,才能获得自由的秩序和秩序的自由。 3.作文内容指向的限制。“对此你有怎样的体验和思考”明确了文章必须是“结合上述材料”,围绕考生自己的“体验和思考”展开,内容应体现出考生的生活和阅读体验,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考生的思考。 开放性 1.立意角度的开放。“规则”“秩序”和“自由”是中性词,允许有正反两方面的理解,也可以有不同角度的解读:我们是该遵守规则还是打破规则;我们要遵守什么样的规则,打破什么样的规则;既要遵守积极的规则,也要打破消极的规则

法律原则的适用

二、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 第一,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规则的适用只发生在将规则具体化的情景——司法和执法领域。而法律原则不仅存在于这一场合,还存在于立法领域,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指导着立法活动的进行。 第二,适用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则是一种确定性规范,一般都明确具体的规定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义和责任,而法律原则没有严密的逻辑机构,内容和效力都相对不明确,属于不确定性规范。因此法律规则可以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准则, 而法律原则能否适用于个案,只有通过分析该个案的具体情况才能加以确定。 第三,价值取向性。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个利益衡量的问题,当两个法律原则相冲突时,或者当原则与规则相冲突时,就需要衡平二者所代表的利益群体,通过这样的方式,达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实现法律的价值。 三、法律原则适用的情形 法律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情况是一个动态的复杂过程,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适用方式。其适用的关键点在于,个案中能否适用原则以及如何适用原则,取决于与个案相关的规则的具体情况。换言之,只有根据明确具体的规则才能确定能否适用原则以及如何适用原则。(一)法律原则间接适用 法律原则的间接适用是指个案中有相适应的规则并可以适用该具体规则,同时存在着赋予该规则正当性的某种原则,又没有同该原则冲突的其他原则存在。法律原则的间接适用绝大多数都体现在一般案件中,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规则明确的案件,法律规则一般都明确规定了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这种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原则的适用只是方便法官做出更加准确合理的解释。 (二)法律原则的直接适用 1.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互对立矛盾时,法律原则的适用 法律规则,由于其固定性和滞后性,很有可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丧失其应有的效力,此时,究竟是继续适用法律规则还是适用更加合理的法律原则呢?在这里,“泸州遗赠案”给了我们启示。在号称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遗赠案中,法院没有将遗产判给接受合法遗赠的“第三者”张学英,而是依据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判决蒋某胜诉。尽管在本案中遗赠事实成立,也符合继承法具体条文的规定,但是,不管是继承法还是婚姻法,这些特别法都必须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法官断案时也不能完全三段论式的裁判,必须充分领会到每个制度,每个条文制定背后的价值意义。该案法官因放弃具体规则转而引用法律原则判决的做法曾引起巨大争议。实践中,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则,但该规则却与某些法律原则相对立时,该如何裁决呢?陈金钊认为,法律原则应该指引着法官运用明确具体的规则对案件进行裁判。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可取的,当个案中适用的法律规则与其他相关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原则应该优先适用。此时法律原则的优先适用足以说明,即使立法已经制定了明确具体的规则,司法者在适用规则时依然要审查规则的适用是否与法律的基本精神,与法律体系中的其他原则相冲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目标的实现,体现立法的价值。 2.法律规则欠缺时,法律原则的适用 人类认知能力总是有限的,在这种认知下制定出来的法律也是会有瑕疵的。即使再先进的制度,再完善的法律体系, 也不可能包罗万象,也会有或多或少的疏漏,这便是法律规则的漏洞。那么,法律不可避免地有了漏洞怎么办?我们知道可以采用立法的方式救济,但立法的过程往往过于漫长,不能立即解决问题。因此,实践中如何应用规则与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此时,法律原则对规则的补充完善作用,对法官断案的指引作用就显得尤为突出,在判例法的英美国家更是如此。规则不存在时,法律原则的适用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没有法律规则,只有一种适合该个案的法律原则。在这种情形下,法官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行使自由裁量

法律原则的功能及具体案例(20200708174359)

法理学10月8日课后作业 法律原则的功能 (一)法律的制定上 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是法律精神 的最集中的体现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二)法律的实施上 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原则是正确理解法律的指南 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使法律对规则的空白地段的事项加以调整, 可以防止现有规则的不合理适用 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有哪些实际案件用到了法律原则 (一)泸州遗赠案 一审原告张某和一审被告蒋某之夫黄某属非法同居关系,自1996年底起公开同居,2001年黄某患肝癌晚期住院,临终前立下遗嘱,将部分“遗产”赠给张某,并经过公证。黄某去 世后,张某持遗嘱向蒋某请求给付未果,即诉请法院判令其执行遗嘱。法院在一审和二审中均否定了公证的效力,并以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为由认定遗赠无效,驳回张某的诉请。(当时的社会公众显然大都对“包二奶”的行为持道德上的否定态度,更难以接受“小三”向“原 配”讨要财产,故法院宣判时旁听席上“掌声雷动”;但多数法学专家从意思自治原则出发, 也不能理解以公序良俗为由否定遗嘱自由的判决。) (二)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帕尔默在1882年投毒杀害了他的祖父,杀害原因是怕祖父因再婚变更遗嘱而丧失继承 权。帕尔默的律师认为,帕尔默祖父的遗嘱没有违反遗嘱法的规定,遗嘱有效不丧失继承。 但是,厄尔法官说,在任何地方,法律都尊重下述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 利益。因此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人来获得遗产的继承权。 为什么要严格限制法律原则的适用 1.法律原则的适用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有一句至理名言:“法律的 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原则的适用就是一种经验的东西,对于司法审判 意义重大,但是由于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有着严密的逻辑性, 当法官援引法律原则裁判案件时,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往往导致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和 不可预测性 2.法律原则在个案中的适用不仅能起到同具体规则一样的作用,还可以引导裁判者更加深 刻的领会规则制定背后的意图和价值,但是如果超越了一定的限度,法律原则本身的不 确定性和模糊性可能会导致法律原则的滥用,也可能会导致法官过度自由裁量的恶意造法 3.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以确定、当然、有效的法律原则为前提;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 律原则;只有把更大的价值放在重要的位置,才能最大的限度的保证公平,才能保证法 律的尊严;严格说明条件,适用原则的时候必须就原则的适用情况向社会与当事人充分 说明理由,限制个人主观因素对法律的侵害

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

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 法律条文是表现法律规则的形式;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要表现的内容。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一般是对应的。但是我们在法律条文中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是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中国法学对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一般不作区分,可以通用,在中国法学中,法律规范通常有两种用法,一是广义的法律规范,指称法律,它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性规定和法律规范四个要素。一是狭义上的法律规范,指称法律上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因此它排除了非规范性法律要素。 现代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大都是以条文为基本构成单位的。从其表述的内容来看,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指直接表述法律规范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的条文。这些非规范性条文不可能是独立存在的,他们总是附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性法律条文。由此看出,应当把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区别开来。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

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是对应的。但是我们在法律条文中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是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在司法裁判中,法律原则有哪些功能 1、司法裁判离不开法律原则的指导。 2、法律原则具有弥补具体法律规则缺失的作用,当法律规则缺失的时候,司法裁判可援引相应的法律原则来对有关事件作出裁判。 3、法律原则对司法裁判中相关的自由裁量权有限制作用,是确定形式自由裁量权合理范围的重要依据。 4、法律原则在可在特定的情况下发挥补救作用。当立法食物导致出现个别明显错误法律规则或者出现突发事件只是直接使用法律规则作出处理会发生明显不公时,需要放弃对特定法律规则的直接使用,转而运用相应的法律原则。

原则与规则

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本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原则间作出权衡,强度较高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称为“帝王条款”。(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做出裁决。因此,可以说,法律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们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律原则通过对法官“自由裁量”的指导,不仅能保证个案的个别公正,避免僵硬地适用法律规则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张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规则保持安定性和稳定性。总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的支持下,能够比制度的全部规则化具有更强的硬度和适应性。 原则导向法与规则导向法的综合比较 从所掌握的材料看,没有哪个文献对“原则导向法”和“规则导向法”有过清楚而权威的解释。通常认为:原则导向法要求会计准则更多地偏向于对经济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作出原则规定,更注重经济交易的实质,很少对适用范围作出限制,因为更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规则导向法则要求会计准则更多地偏向于细致的会计规定,对适用范围有较多的限制,同时还配套有详尽的解释和运用指南。据此,我们尝试着通过下表列示出两种导向的主要区别点,以加深对两种导向模式的理解和应用。 比较内容原则导向法规则导向法;应用价值:不容易被规避,但要求操作性高,容易被规避;适用范围:适用会计准则的“原则”使用诸如“本准则适用于; 准则内容:适量、简明,重原则要求庞大、详尽、复杂、重技术; 概念框架:完整、内容一致、明确不完整、内在不一致、模糊 目标指向:关注投资者和其他财务关注财务报告编制者和注报告信息使用的需求三、采用原则导向法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应解决的主要问题

法律原则的功能及具体案例

法律原则的功能及具体 案例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法理学10月8日课后作业 法律原则的功能 (一)法律的制定上 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是 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二)法律的实施上 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原则是正确理解法律的指南 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使法律对规则的空白地段的事项加 以调整,可以防止现有规则的不合理适用 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有哪些实际案件用到了法律原则 (一)泸州遗赠案 一审原告张某和一审被告蒋某之夫黄某属非法同居关系,自1996年底起公开同居,2001年黄某患肝癌晚期住院,临终前立下遗嘱,将部分“遗产”赠给张某,并经过公证。黄某去世后,张某持遗嘱向蒋某请求给付未果,即诉请法院判令其执行遗嘱。法院在一审和二审中均否定了公证的效力,并以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为由认定遗赠无效,驳回张某的诉请。(当时的社会公众显然大都对“包二奶”的行为持道德上的否定态度,更难以接受“小三”向“原配”讨要财产,故法院宣判时旁听席上“掌声雷动”;但多数法学专家从意思自治原则出发,也不能理解以公序良俗为由否定遗嘱自由的判决。)

(二)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帕尔默在1882年投毒杀害了他的祖父,杀害原因是怕祖父因再婚变更遗嘱而丧失继承权。帕尔默的律师认为,帕尔默祖父的遗嘱没有违反遗嘱法的规定,遗嘱有效不丧失继承。但是,厄尔法官说,在任何地方,法律都尊重下述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因此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人来获得遗产的继承权。 为什么要严格限制法律原则的适用 1.法律原则的适用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有一句至理名 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原则的适用就是一种经验的东西,对于司法审判意义重大,但是由于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有着严密的逻辑性,当法官援引法律原则裁判案件时,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往往导致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2.法律原则在个案中的适用不仅能起到同具体规则一样的作用,还可以引导裁 判者更加深刻的领会规则制定背后的意图和价值,但是如果超越了一定的限度,法律原则本身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可能会导致法律原则的滥用,也可能会导致法官过度自由裁量的恶意造法 3.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以确定、当然、有效的法律原则为前提;穷尽法律规则 方得适用法律原则;只有把更大的价值放在重要的位置,才能最大的限度的保证公平,才能保证法律的尊严;严格说明条件,适用原则的时候必须就原则的适用情况向社会与当事人充分说明理由,限制个人主观因素对法律的侵害

规则与自由作文800字

规则与自由作文800字 我们心中所向往、追求的那种自由,似乎被繁琐的规则给约束了。xx收集了规则与自由作文。 在许多年轻人的眼中,规则与自由,这可是一对老死不相往来的冤家。 但是在许多经历过风风雨雨的过来人心中,规矩与自由却是一对相依相伴同舟共济的恋人。 所以,有人说:甘心做奴隶的人,不知道自由的力量。也有人说:没有自由的秩序和没有秩序的自由,同样具有破坏性。 因此有人会把规则比作樊笼,但也有人会把自由比作悬崖。 我不想在此评论他们孰是孰非,我只想请大家睁大智慧的双眸去看一看:河流是不是只沿着河床在奔流?树木是不是只长在土地上?鱼儿是不是只在水中游动?鸟儿是不是只在空中展翅? 也许你会不屑一顾地回答:河流若不在河床中奔流,那叫泛滥;树木若不长在土地上,那会枯萎,鱼儿离开了水,怎能游动?鸟儿在地底下如何展翅? 是啊,河床是河水自由奔流的规则,土地是树木自由生长的规则,水中是鱼儿自由游动的规则,天空是鸟儿自由飞

翔的规则。 谁说规则与自由不共戴天,要我说:规则是保障自由的重要条件,自由则是规则倾心追求的崇高目标。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是相辅相成、相依相恋、同舟共济、志同道合。 孟子云:不以规矩,何以成方圆。我们可以设想:假如没有《森林保护法》,有多少人会失去美好的家园。没有禁止酒后驾驶等交通规则,有多少人会失去让生命继续生长的自由;假如奥运会上没有任何比赛规则,有多少人会失去公平竞争的快乐;我们还可以再设想,假如没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公务员法》、没有《环境保护法》,世界将会怎样?我们不堪设想。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学校有学校的校纪校规。这些规矩规则其实都是国有国安,家有家和,学校有学校的和谐的有利保障。有了国安,才有国富民强,有了家和,才有万事皆兴,有了学校的和谐,你们才能自由生长、健康成长、快乐学习,才能让自己的生命之船在规则的护航中到达自由的彼岸。 所以,敬重规则吧!因为敬重规则,就是敬重我们共同追求的自由。 我想和大家交流一下“自由”与“规则”的关系。“自由”就是车轮,而“规则”好比是方向盘。方向盘虽然限制了车轮,但却保证了车轮正确的前进方向,规则对我们也是

【法学案例分析研讨】法律规则与原则的区别运用

法律规则与原则的区别运用 ——以一例劳动纠纷实例研讨 摘要: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归根结底,裁判的依据在于法理学上的分析。本案涉及到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运用,合法性原则的运用,本案是一则利用法理学知识解决实际纠纷的典型表现。 关键词:公平正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规则和原则的适用 本文笔者就一则劳动纠纷典型案例中的法理学问题进行阐述。 一、案情叙述 2009年3月1日,真美医院与莫爱民达成口头协议,真美医院聘用莫爱民在该院从事行政工作,负责上班规章制度的执行、考勤管理及纪律检查等工作。2012年11月8日起,莫爱民未经请假在家休息,当月25日,真美医院将莫爱民辞退。莫爱民不服,提出劳动仲裁申请,2013年6月17日,邵阳市大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邵大劳人仲不字(2013)第2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莫爱民遂诉至法院。 真美医院制定的《员工手册》及《医院核心管理制度》均规定:医院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48小时工作制,每月休息4天;无故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及奖金,依次类推,无故旷工三天者扣除工资、奖金外,予以辞退。该手册及管理制度还就休假制度、医院经营管理的其他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2009年3月1日至2012年11月25日期间,真美医院聘用莫爱民在该院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真美医院与莫爱民之间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争执的焦点为真美医院是否应当支付莫爱民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等各项费用。一审判决:(一)邵阳市真美妇产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莫爱民年薪假工资989元、加班工资16275.86元、工资差额163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7427.86元;(二)驳回莫爱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莫爱民上诉称,真美医院不与莫爱民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双倍工资。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以案说法: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一、基本案例 案例l:2006年7月7日,南宁青年梁某用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骆某跟帖回应参加。7月8日上午,骆某等13名“驴友”在以AA制形式每人交给梁某60元活动费用后,一同前往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7月9日早上近7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驴友”们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卷走。12名“驴友”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某已失踪,遂打电话报警。随后,搜救队在赵江下游河谷的石缝中找到了骆某的遗体。事发后不久,骆某父母将“驴头”梁某及其他“驴友”共12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35万余元。 唐山私人侦探https://www.360docs.net/doc/8815131947.html,

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驴头”梁某个人赔偿死者父母16万余元,其余11名“驴友”共赔偿4.8万余元。梁某等l2人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灾民法院。2009年3月,这一“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第二审宣判。二审法院认为12位自助游“驴友”对本案受害人骆某的死亡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因而适用无过错情形下之公平责任原则,每人酌情给予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梁某3000元、余者各2000元,共计25000元。 案例2:2005年,利源公司以注册商标“百家湖-风情国度”进行商品房的宣传和销售,并投人大量宣传资金。其后,利源公司发现被告金兰湾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百家湖花园”进行广告宣传。原告认为被告在宣传中同样使用“百家湖”字样会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商标权,遂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 唐山私人侦探https://www.360docs.net/doc/8815131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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