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语料库的因果复句日汉对比研究

基于语料库的因果复句日汉对比研究
基于语料库的因果复句日汉对比研究

基于语料库的因果复句日汉对比研究

本文以日语中表示“事态或行为的原因”的因果复句「ダケニ」句为研究对象,借助《中日对译语料库》进行全语料库检索,按照「当然」「强调」和「逆说」的三种用法,通过「ダケニ」句的对译语料考察了其汉译倾向。考察发现,表示「当然」时的汉译形式中无标形式“P,Q/Q,P”“因为P,所以Q”和“由于P,所以Q”较为常见。而表示「强调」时的汉译形式中无标形式“P,Q/Q,P”“因为P,所以Q”和“到底是/不愧是/毕竟是P,Q(定型语)”较为常见。此外,表示「逆说」时的汉译形式中“因为P,反倒Q(定型语)”“P,而Q”和“因为P,所以Q”较为常见。

标签:ダケニ语料库对译日汉对比当然强调逆说

一、引言

在日语因果复句接续词中,大多数日语学习者可能会将「ダケニ」翻译成“到底是/不愧是/毕竟是”;然而从实际的对译结果来看,除了“到底是/不愧是/毕竟是”之外,“因为,由于,反而”等汉译形式也并不少见。此外,无明显因果接续词的无标形式也不在少数。

对于「AだけにB」一句来说有以下三种用法:1.B是由于A的存在而自然发生的事件或状况,或B的发生当然是因为A的存在,相当于「…だからやはり」「…だからさすがに」;2.没有A的存在B也会发生,但A的存在强调了B 的事件或状况,相当于「…だからいっそう」;3.B的发生与从A预想的事件或状况相反,相当于「…だからかえって」。本文中将这三种用法简称为「当然」「强调」和「逆说」,并基于此研究与汉语因果复句的对应关系。

二、先行研究

前田(2009)指出,「ダケニ」一般接续在动词及形容词的非过去形及过去形、形容动词词干及名词+「な/だった/である/であった」之后。从句的主语后用「が」,而不用「は」。此外,「ダケニ」的主句一般为叙述句,而不使用表示行为要求、意志或希望的句子。

在对汉译文中的因果接续词分类时需注意“因为”和“由于”的异同。倪(2008)指出,“因为”表示原因,重在强调因果关系;而“由于”表示理由或根据,重在强调结果产生的理由。此外,“由于”既可以同“所以”配合,又可以同“因而”“因此”配合。“因为”只同“所以”配合。从文中位置来看,“因为”既可放在表结果的小句之前,也可置于其后。“所以”只能放在表结果的小句之前。

邓(2007)指出,从语义角度看,“因此”和“因而”中的“因”决定了因果性,是对原因事实的总括。“此”的意思只是复指了“因”所内敛的内容,“而”字保留了原来的连接功能。另外,“因此”侧重引出结果,“因而”侧重推论。从语法上看,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好文)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摘要」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非常滞后,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不能适应现实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因果关系问题是民事侵权案件构成要件之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而且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尽管各国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妥善解决问题。秉承现代民法精神的各国侵权行为法无不承认因果关系是使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而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因此吸引了众多学者和法官的眼球。但令人遗憾的是,因果关系问题目前仍然是一个远未解决的难题;本文从世界两大法系代表理论之比较,我国目前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因果关系的证明,融会相关哲学观点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侵权法,因果关系,证明,认定 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一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为行为人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其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乃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逆反性的特点;同时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在内,这就使主观与客观这一对哲学矛盾在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上尤为突出。 一、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比较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他们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构成因果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责任构成因果关系性质上讨论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而对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则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问题。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其中最为通行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我国现代民法及司法实践中也倾向于此种说法。 相当因果关系说为1888年德国富莱堡大学教授Johamn .Von.Kries 提出的,后成为权威性学说性。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是由“条件关系”及“相当性”构成,即某一原因仅于现实情况发生某结果时,还不能断定有因果关系,须依一般观念,在同一条件存在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才能认定该条件与该结果间有因果关系,也即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再引入“相当性”对条件说进行必要的限制。诚如王伯琦所言:“无此行为,必不生此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损害,则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虽必无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中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 判断相当性的标准有三种学说:一、主观说,此说主张应以行为人行为时所认识或所能认识的事实为标准,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

单一因果关系因果力判断研究述评

心理科学进展 2004,12(1):18~27 Advances in Psychological Science 单一因果关系因果力判断研究述评* 王墨耘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北京 00101) 摘要简单因果归纳包括自下而上的材料驱动的加工和自上而下的因果知识驱动加工两个方面。简单因果归纳的多数理论模型强调自下而上的材料驱动的加工,这些模型又存在联想解释与计算解释的基本区分。最后,概述了单一因果关系因果力判断研究的基本问题:因果力判断的主要影响因素和过程机制、研究的方法问题。 关键词单一因果关系,因果力判断,联想,计算,因果知识。 分类号B842 1 简单因果归纳的基本问题和维度 人类认知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因果归纳,即人们是如何发现和获得因果关系的?因果归纳的一个基本方面是,人们对单一因果关系的因果力判断。单一因果关系是一种可用二分变量表示的关系,原因和结果都分为有无两个水平。因果力判断是对原因产生结果的能力或者预防结果的能力的估计判断。对单一因果关系因果力判断研究存在许多理论解释和问题争议。 人们的因果归纳也遵循一般认知加工的自下而上的材料驱动的加工与自上而下的概念驱动的加工维度。因果归纳中的自下而上的材料驱动的加工是指,人们主要凭借加工自下而上的经验材料来获得因果关系。多数因果归纳理论都强调自下而上的材料驱动的加工,忽视自上而下的因果知识驱动的加工。如因果学习的联想理论(associative theories)和计算理论(computational theories)。这些理论一般强调,因果归纳对特殊领域知识的独立性,和具有跨领域的普遍性。而因果归纳中的自上而下的概念驱动的加工是指,人们凭借先验的或者后天经验习得的抽象因果知识,来指导获得因果关系。因果模型理论(Causal Model Theory)[1]和因果机制理论(Causal Mechanism Theory)[2]强调自上而下的因果知识驱动的加工。相对而言,这些理论强调因果归纳对特殊领域知识的依赖性。 2 强调自下而上的材料驱动的加工模型 2.1 因果学习的联想理论 联想理论认为因果学习是基于事件间的联想形成。因果学习的联想理论是以经验主义哲学家休谟的联想因果观为哲学基础的,认为人们的因果印象是基于因果事件的时空相邻依从 收稿日期:2003-10-10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基金资助(30270466)、中国科技部基金资助(G1998030508)和中国科学院基金资助(KJ952-J1-654)。通讯作者:王墨耘,E-mail: wangmy@https://www.360docs.net/doc/8817875119.html,

九年级语文:因果复句和假设复句

初中语文新课程标准教材 语文教案( 2019 — 2020学年度第二学期 ) 学校: 年级: 任课教师: 语文教案 / 语文电子教材 / 九年级语文电子教材 编订:XX文讯教育机构

因果复句和假设复句 教材简介:本教材主要用途为通过学习语文的内容,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交流能力,学习语文是为了更好的学习和工作,为了满足人类发展和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本教学设计资料适用于初中九年级语文科目, 学习后学生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和提高。本内容是按照教材的内容进行的编写,可以放心修改调整或直接进行教学使用。 因果复句一般由两个有因果关系的分句组成。这类复句两个分句间的关系有两种。 一种是说明因果关系,一个分句说明原因,另一个分句说明由这个原因产生的结果,因和果都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因果关系复句,常用“因为(由于)……所以……”“……之所以……是因为……”“因为”“由于”“所以”“因此”等关联词语。例如: 因为非对称图形只有C一个,所以会被认为与其他图形不同。 人类能够这样劳动,能够一面做,一面想,所以文化能够不断地进步。 大家因为时常见到听到接触到,都觉得那些事物平淡无奇,不足介意。 我总认为这个青年之所以不再迟疑而下决心结婚,是因为有一天晚上我们给他看了于勒叔叔的信。 同样,一个思维不集中的人,可以研习数学,因为数学稍不仔细就会出错。 前三句是“前因后果”:前一个分句说明原因,后一个分句说明结果;第四句是“前果后因”:前一个分句先说明情况,后一个分句补充说明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这些句子有的

成对使用关联词语,有的只在一个分句中使用,都清楚地表明了前后分句的因果关系。 另一种是推论因果关系,前一个分句提出一个依据或前提,后一个分句表示由这个依据或前提推出的结论。这种结论带有主观性,可能是事实,也可能不是事实。这种关系的复句一般用“既然……就……”等关联词语来表示。例如: 既然普洛诃尔说这是野狗,那它就是野狗。 若瑟夫既然已经知道,就让他去把他们找回来。 假设复句一般由两个有假设关系的分句组成,前一个分句假设存在或出现了某种情况,后一个分句说明由这种假设的情况产生的结果。常用的关联词语有“如果”“假如”“假若”“倘若”“要是”等,它们常和副词“那么”“就”“便”等配合使用。例如:如果于勒叔叔竟在这只船上,那会叫人多么惊喜呀! 假如只是埋头苦读,不动脑筋想一想,那就得不到。 我们若能这样追问,一切虚妄的学说便不攻自破了。 要是你选择的是B,那就恭喜你答对了。 还有一种假设复句,前一个分句假设存在或出现某种情况,并先退让一步,承认它为事实,后一个分句说出一个跟假设的情况不相应的结果。常用“即使(纵然、哪怕、就算)……也……”的格式。例如:

因果关系

德国法和美国法上对于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理论学说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乃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果关系这一命题在古罗马时代事实上已经提出,但由于社会生活结构相对简单、侵权形式相对单一,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较为直白。 事实上,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逆反性的特点;同时,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在现实的司法审判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在内,这就使主观与客观这一对哲学上的经典矛盾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中显得尤为突出。因果关系问题,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其不仅是一个哲学命题,而且是一个民法命题;其不仅是一个法哲学问题,而且是一个民法哲学问题;其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性,而且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对于它的研究不仅要深谙历史源远流长的民法学理论,而且要求占有丰富翔实的足以说明民法因果关系原理的典型案例;不仅要求了解现今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各种各样的因果关系学说,而且要求掌握我国目前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不仅要求融会贯通相关的哲学观点,而且要求领会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的特有精髓。 一、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是对人身或财产的侵害,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世界各国理论和学说各异。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主张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个要件。在德国,主张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 在英美法系,尽管没有成文的侵权行为法典,但学说与司法实践均将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更有学者认为因果关系甚至是确定侵权责任唯一的条件。 在台湾,胡长清先生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和客观两类共七个要件。其中,主观要件包括意思能力和过错;客观要件包括自己的行为、权利的侵害、损害的发生、因果关系和违法。史尚宽先生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归责性之意态、违法性之行为以及因果律。王泽鉴先生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侵害权利、造成损害和因果关系。在大陆,张新宝先生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杨立新先生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王利明先生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归责原则的不同而不同,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中,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在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中,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梁慧星先生认为,无论依过错责任、或者是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均须确定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二、德国法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将侵权行为法上之因果关系区分为属于责任成立构成要件部分的“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属于法律效果部分的“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此系德国法上之通说,亦系德国法上对因果关系学说之至伟贡献。 责任构成因果关系,系指可归责的“行为”与权利受到“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所欲断定的是是否因原因事实(加害行为)而发生;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系指受侵害的权利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所欲认定的不是损害与原因事实的因果关系,而是“损害”与“权利”受侵害间的因果关系,即受侵害的多权利哪些应归属于加害人负赔偿责任的问题。 尽管大陆法系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构成因果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但是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持一元论立场,坚持因果关系认定理论在法理逻辑上的和谐统一。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各国学说纷纭,对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择其要者,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

基于语料库的转折复句日汉对比研究

基于语料库的转折复句日汉对比研究 本文利用语料库数据,以ノニ条件复句与“而”句的日汉对应关系为中心展开研究,利用数据统计分析方法探寻二者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双语言对比分析反作用于汉语研究,更加清晰地透视汉语中“而”的用法。本文作为探索ノニ条件复句与汉语转折复句对应关系研究的一部分进行论述,期以该研究对中国日语学习者的逆接条件句学习产生指导意义。 标签:中日对译语料库转折复句日汉对比ノニ条件复句 一、文献综述 关于ノニ的意义分类,莲沼等(2001)在《条件表现》一书中将其用法分为“因果关系不成立”和“预想外”两种。在表示“因果关系不成立”时,ノニ的用法又进而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种为ノニ的最典型用法即用来提示因果关系的不成立;第二种是用来表示前后分句对比关系。在表现“预想外”时,ノニ逆接条件句的预想外用法又可以细分为以下三类:1.对于前句的预想结果后句并未实现;2.在前句预想事态并未发生的情况下,省略预想落空的结果,直接表达对预想没有实现的意外感;3.终助词用法。前田直子(2009)在《日语复句——条件句及原因理由句的记述研究》一书中将ノニ的使用方法分为从属用法和非从属用法。从属用法包括逆原因、非并列·对照、预想外、非本意事态发生;非从属用法包括表露意外感用法和终助词用法。 对于汉语中“而”的分类,邢福义(2001)在《汉语复句研究》一书中指出,“而”的接续关系主要有并列、转折、因果和连贯。关于“而”表示转折的用法,吕叔湘(1999)对其主要用法及语法意义进行了归纳,具体分为以下四类:1.连接并列的形容词、动词,用法同“然而”“但是”“却”。两部分意思相反,后一部分修正和补充前一部分;2.连接小句,表示相对或相反的两件事。“而”只能用在后一句的头上;3.“而”前后两部分一肯定一否定,对比说明一件事或一件事的两个方面;4.放在意思上相对立、形式上像主语谓语的两部分之间,含有“如果”“但是”的意思,后面要有表示结论的另一小句。严丽明(2009)在系统全面的理论分析基础上,结合对比和转折两个语义关系范畴的区别性特征,从前后项的意义均衡性、前后项语义内容的对等不兼容性、主要功能等方面入手,对“而”的句法及语意特点进行了重新分析,认为“而”的语法意义是表对比,推翻了传统意义上“而”表转折的论说。 二、ノニ条件句的意思分类 结合各类先行研究,通过对语料库的整理分析,本文将ノニ条件句划分为五类进行研究,分别为:1.逆原因承接;2.对照关系;3.预想外事态;4.非本意事态; 5.语义省略(下文中分别略称为“逆原因”“对照”“预想外”“非本意”和“省略”)。对ノニ的终助词用法及其他特殊用法暂不做研究。

国内外关于日语表达因果关系的复句研究述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7875119.html, 国内外关于日语表达因果关系的复句研究述评 作者:高荣聪 来源:《新教育时代·教师版》2016年第24期 一、引言 关于日语复句的分类,三上(1953,2002)、南(1974,1993)、仁田(1992,1993,1995)、益冈(1997)、野田(2002)、高桥(2005)等均作出了详细的阐述,目前仁田(1992,1993,1995)的分类较为被学界认同。根据仁田(1992,1993,1995),日语复句分为主句节与从属句节,从属句节分为副词句节、中止句节、并列句节、时间句节、接续句节和包含条件的句节,在包含条件的句节之下进一步分为条件句节、逆条件句节、理由句节和目的句节。 国内外对于日语复句的研究多集中在对连接复句的接续助词进行语言间的对照或习得方面的考察。在日语复句研究的范畴下,本文将对日语的理由句节,即表达因果关系的复句的国内外研究特点和趋势进行概述。 二、日本学者对日语表达因果关系的复句研究 日本学者对日语复句的研究开始于上世纪50年代,对日语因果复句的研究则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目前在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方面都卓有建树。在日本论文搜索网站CiNii上,以「理由節」(汉语称理由句节)「因果関係複文」(汉语称因果关系复句)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出22篇论文,经筛选,以理由句节、因果复句整体为研究对象的论文有14篇,发表时间从1985年到2014年。对研究视角进行分类,可分为条件句节和理由句节的对照研究、语言间的对照研究以及对理由句节(因果复句)本体的考察。其代表性研究如表1所示。 学条件句节和理由句节的对照研究纲滨(1990)、大桥(1997)理论研究提出了条件句节和理由句节在句子中所起到的作用可分为事态级别起作用和传达话语级别;论述了条件句节和理由句节的内在意义和对话的原因之间的相互作用。语言间的对照研究新田(2007)、ケウワッタナ(2014)理论研究探讨了顺接型、逆接型、变形型三种句子结构模式下中日语言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以及日语和泰语关于理由句节所使用的接续表达方式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对理由句节(因果复句)本体的考察乾(2004)、宇野(2006)、桃内(2013)理论研究 实证研究分析了大规模电子化文书中自动获得因果关系知识的方法;对因果复句中静止关系加以认知上的分析;分析通过运用实验法及等价电子双极子推定法,观察随着时间的变化脑内活动部位的差异,论述了因果关系复句中副句节事态和主句节之间关于因果关系意义的整合上的差异。

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比较

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比较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口木为代表,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有这样几种说法:“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 1.条件说 奥地利刑法学家格拉塞于1858年提出条件说,该说认为引起损害发生的条件都是损害结果的原因。“条件说”对受害人的保护是最为有利的,但其带有明显的结果归责原则的烙印,因为每个损害结果的发生都会有和很多因素有关,可以称之为条件的行为会因事物之间存在着普遍的联系而漫无边际,无限扩人了归责的范围。 2.原因说 该说不承认条件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仅承认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说”相对于“条件说”而言走向另一个极端,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失在许多情况下难以得补偿。该说认为条件不是原因,必然会主观地缩小了责任的客观基础,反而会不适当开脱一些应该负责任的行为人的补偿。 3.相当因果关系说 该说认为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况发生某种结果时,尚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况,依社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候,才能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扩人了因果关系的范围,使行为人难以被不适当地免除责任,从而在许多情况下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相当因果关系说”也有自身的缺陷。这一学说强调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可能性的联系,而不是必然性的联系,使因果关系的链条拉得过长。 4.必然因果关系说 这种学说认为,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关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为正确地确定责任,应当区别原因和条件,原因是必然引起结果发生的因素,而条件仅为结果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原因则为结果的发生提供了现实性如果把条件当作原因,就使根木不应当负民事责任的人也要负民事责任,同时,若把原因当作条件,就会使木来应该负民事责任的人逃脱了责任。 5.法规目的说 该说认为,因果关系之有无,惟依法律和契约规则之意旨与目的为标准,如果损害超出了所违反规则的保护目的范围,就不存在任何赔偿责任。因为这种损害超出了有关规则的保护宗旨,且损害的发生也不是基于非法的方式为了避免责任的泛滥及由此导致的对行动白由的限制,法规目的及政策的衡量在有些情形是必不可少的。 (二)英美法系因果关系学说 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一种两分法的思维序。英美法把因果关系区分为两类,一为事实上的原因,二为法律上的原因,也称为近因。在认定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时,一般首先由原告证明事实上因果关系存在,如果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显然不构成侵权行为,案件到此即以原告的败诉结束;若原告可以证明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那么在此前提下,由法官判断在法律上是否有充分理由使加害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因果关系判断并非仅仅是事实上的判断,还包含法律的政策立场等价值因素。 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撇开其他一切因素的考虑,单纯从事实真相的角度去考察加害人的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联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涉及客观事实问题并不直接影响侵权责任,在认定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时,应明确侵权行为是否在事实上与

汉译日-4 复句讲义+作业

汉译日-4 复句 第一部分:联合复句 一、并列关系复句 ?既…又…,既…也…,又…又…,也…也…,一边…一边…,一方面…一方面… ?~て~,~もあれば~もある,~と同時に~,~し~, ?~であり~でもある,~また~,~用言連用形+用言 1.你年纪轻轻,人品又好,学问又好,前途实在光明得很。 あなたは若いし、人柄もいい。学もあって、前途は明るい。 2.这个小区既有邮局,又有银行,很方便。 この団地の中には、郵便局もあれば、銀行もあるので、とても便利です。 3.丈夫衬衫上有口红也吵,太太和不相识的男人说话也吵,那一对夫妻吵架的理由多着呢。 旦那のシャツに口紅が付いていたといっては喧嘩し、女房が見知らぬ男と話をしていたといっては喧嘩し、あの夫婦には喧嘩の種が絶えません。 4.须知国际化不是言语英美化,服装法意化,而是要觉悟到和外国人共同创造“杂种文化”。国際化というのは言葉をイギリス?アメリカ化し、服装をフランス?イギリス化することではなく、外国人と共に「雑種文化」を作り出すのだと自覚しようとすることである。 二、连贯关系复句 ?接着,然后,就、又、才、于是 ?連用形(中止)、連用形+て(てから)、連用形+た上で ?在我工作之余,总要到院子里去看看,浇浇这棵,搬搬那盆,之后回到屋里再写点东西,然后再出去。 仕事の合間に庭に出て眺めまわし、こちらの木に水をやったり、あちらの鉢を動かしたりして、それから部屋に戻り、少し書いて、また外へ出る。 三、递进关系复句 ? 不但…而且…、不止、不单、非但…而且、甚至、就连、更 ?~だけでなく、~も~,~ばかりでなく、~も~ ?~のみでなく(のみならず)、~も~ ?~のみか、~も~,~うえに、~も~,~ばかりか、~も~,~、また~も~ 最近,在中国节日里摆设花卉的家庭增多起来了。而且,遇上喜庆佳节相互赠花的现象也习以为常了。このごろ中国では祝日に花を飾る家庭が増えてきました。また、祝い事があると、花を贈ったり、贈られたりすることもそう珍しくなくなりました。 四、含反问语气的递进关系复句 ? 连…就更、连(尚且)…何况 ?~でさえ(も)~まして~~すら~、まして~ ?なおさらなおのことおまけに 这么冷的天气,大人尚且受不住,何况是孩子。 こんな寒い天気は大人でさえも耐えられないのに、まして子供にはなおさらのことだ。 五、选择关系复句 ?或者…或者…,是…还是…,不是…就是…,要么…要么… ?あるいは~あるいは~,~か、(それとも)~か ?~か、(もしくは、あるいは)~かである,~でなければ~である,~または~ 他在休息的时候,不是看书,就是看报。 彼は休みの時、本を読んでいるか、新聞を見ているかであ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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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基于历史比较语言学的日语指示体系研究 22、中日非语言交际的差异研究 23、日汉否定表达的对比研究 24、关于中日同形类义词的研究 25、日本新闻翻译实践与研究报告 26、任务型教学法在日语专业语法教学中的实验研究 27、浅谈日语寒暄语表现 28、翻译补偿视角下的《雪国》汉译研究 29、川端康成小说在中国的翻译·传播和接受 30、《罗生门》与《鼻子》的汉译本对比研究 31、日语拟声拟态词的汉译研究 32、关于日语中“猫”惯用句的研究 33、从日语教学的角度谈母语迁移现象 34、从语用学角度对日语会话中省略表达的研究 35、从语境看日语第二人称代词的隐匿性表达 36、日本人的集团意识的研究及其教育指导 37、日语外来语的特征及其教育指导 38、关于日语教育中日本文化导入的考察与教育指导 39、《伊豆的舞女》中文译本中拟声拟态词的翻译 40、试论文学翻译中的译者主体性 41、中日同形异义四字成语的对比研究 42、社会语言学视角下的中日广告语言对比研究

方法五 剖析因果关系

方法五剖析因果关系 1.方法概述 地理因果关系是指不同地理事物或地理原理之间存在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内在关联。很多地理试题的题干与选项之间互为因果,其中以成因类和影响类试题最为典型,解答此类试题通常要利用因果关系进行推理分析,其一般步骤:①明确区分试题中的“因”和“果”;②从逻辑角度推理分析“因”和“果”的内在关联;③迁移相关地理知识解答试题。 2.增分策略 【典题试做1】廊桥又称风雨桥,是加盖了廊屋的特殊桥梁。闽浙山区迄今留存不少木质古廊桥。当地采伐后的木材,需经一段时间的自然晾晒才能用作建桥木料。清乾隆年间建于下左图中甲处的廊桥,建成不久即毁于山洪。数年后,在图中乙处重建并保存至今。下图为闽浙山区某地地形图及廊桥景观图。据此回答(1)~(2)题。 (1)当地采伐与晾晒木材的季节分别是() A.夏季、春季 B.冬季、春季 C.夏季、秋季 D.冬季、秋季 (2)与甲处相比,在乙处重建廊桥并能够保存至今的原因最可能是() A.流域内植被增多,洪涝灾害减弱 B.地处山脊地带,地势较平缓开阔 C.河道平直且较宽阔,河流流速不快 D.所选木材质地坚硬,耐侵蚀冲击 【方法指津】第(1)题,该山区交通不便,夏季降水丰富,河水水位高,流速

快,便于伐木区的木料顺河流运输;秋季降水较少,天气干燥,利于木料晾晒。选C。第(2)题,解答该题时,可以先分析各选项中原因的叙述是否正确,B选项“地处山脊地带,地势较平缓开阔”,本身叙述错误,一般来说,山脊地带,地势比较陡峭,这样可以先排除B项,再从其他选项中进行选择。图中甲处河道弯曲且由宽变窄,导致河流流速加快,水位上涨,对桥体冲击大;乙处河道平直且较宽阔,河流流速较平稳,对桥体冲击较小。选C。 答案(1)C(2)C 【方法启示】由果溯因:成因类试题通常表现为题干为“果”选项为“因”;“果”为已知,“因”为未知。利用因果关系采用“由果溯因法”进行解题。例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口由农村流向城市,由内地流向沿海的主要原因是”,其中“我国人口由农村流向城市,由内地流向沿海”是“果”,结合影响人口迁移的诸多因素和我国基本国情采用“由果溯因法”推理分析可知,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即“经济因素”是主要原因。 【典题试做2】M岛位于马六甲海峡的西南方,该岛上港口很少。读图,完成(1)~(2)题。 (1)M岛东北部沼泽广布的原因是() A.受沿岸海水的顶托作用强 B.地势低平且多冻土,排水不畅 C.气温低,蒸发量较小 D.森林覆盖率高,蒸发量大 (2)造成M岛港口稀少的主要原因是()

(完整版)复句关系整理版

复句关系 【学习要点】 掌握常见复句(并列、选择、递进、转折、因果、假设、条件)的基本结构,正确理解关联词语。 【学法指导】 关联词语是复句的一个重要标志。正确理解和使用关联词语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表达分句的逻辑关系。 根据分句之间不同的逻辑事理关系,可以把复句分为并列、选择、递进、转折、因果、假设、条件等类型。1.并列复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句并列组合而成,叙述相关的几件事情,或说明相关的几种情况,分句之间没有主次之分,常用的关联词有“既a,又b”。例如: ①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 ②不是 ..存在决定意识。 ..意识决定存在,而是 ③绿既.是美的标志,又.是科学、富足的标志。 ④人的明智并非 ..与经验的吸引力成正比。 ..与经验成正比,而是 ⑤悲观的人虽生犹死,乐观的人永生不老。 2.递进复句:由两个有递进关系的分句组成,后一个分句表示意思比前一个分句进了一层。常用的关联词语有“不但(不光、不只)a,而且(还、又)b”、“而且”、“并且”“尚且a,何况b”、“别说a,就 连(就是)b”。例如 ①他不仅 ..工作好,尤其是思想好。 ..学习好,而且 ②城里尚且 ..买不到,乡下她哪里能得到手呢? ③他不认识我,甚至 ..连我的名字都不知道。 ④这次展出的年画,数量多,而且 ..题材新颖、形式风格多样。 ⑤老年人热情都那么高,何况 ..我们青年人呢? 3.选择复句:几个分句分别说出几种情况,要求从中选择一种,表示“或此或彼”、“非此即彼”、“与其这样不如那样”等意思。常用关联词语有“或者(或)a,或者(或)b”、“不是a,就是b”、“是a, 还是b”、“与其a,不如b”。例如: ①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②他是.忘了,还是 ..故意不来? ③我宁可 ..自己多做些,也.不.想把工作推给别人。 ④与其 ..拼出一条生路来。 ..这样等死,不如 ⑤不是 ..网破。 ..鱼死,就是 4.转折复句:由两个有转折关系的分句组成,几个分句的意思不是顺着前一个分句的意思说下去,而是来一个转折,转到相反的意思上去。常用的关联词语有:“虽然a,但是b”、“虽然a,不过b”、“可是”、 “然而”、“却”等。例如: ①自然是伟大的,然而 ..人类更伟大。 ②天气虽然 ..我身上还在出汗呢。 ..这么冷,但是 ③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④钱有的是,可.是.不能乱用。 ⑤虽然 ..倒是收拾得很整洁。 ..房间不大,不过 5.因果复句:由两个有因果关系的分句组成,分句之间是说明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常用的关联词语有“因为a,所以b”、“既然a,(那么)就b”、“因此”。例如: ①因为 ..从不害怕失败。 ..他有坚定的信心,所以 ②既然 ..产品质量又好又适用,就.一定畅销。 ③今天进城要办的事情很多,因.而.一清早他就出门去了。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doc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 第三章、英美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检讨 第一节、英美法系因果关系之结构 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一种两分法的思维程序。英美法把因果关系区分为两类,一为事实上的原因(Cause in Fact),二为法律上的原因(Legal Cause),也称为近因(Proximate Cause)。其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也是分为两个步骤的,事实因果关系由陪审团认定,而法律因果关系由法官认定。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涉及客观事实问题,即从客观事实的联系上分析归纳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一般而言,所有对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的事实,都可以称为该结果事实上的原因。但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联系,并不直接印象侵权责任。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须具备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还须具备法律上的原因。此处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上原因”这一术语并未被英美法院广泛接受,习惯上仍然称为“近因”(proximate cause)。[35] 近因(proximate cause),与远因(remote cause)相对,法谚“只看近因,不看远因”就是通常所说的近因原则。但是,这里的“近”和“远”怎么界定?是以时间的先后来划分,还是以效力的主次来划分?

《布莱克法学词典》认为:“这里所谓的最近,不必是实践或空间上的最近,而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最近。损害的近因是主因或动因或有效原因。”而美国著名的侵权法教授Prosser则认为,Proximate一词,系谓时间与空间上最近。而1918年英国上议院在Ley land shipping Co.Ltd.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一案中作出的判决认为近因是指效力上占主导地位(dominant efficacy)的原因。 以近因作为因果关系判定的标准首见于美国法院1866年在著名的纽约火灾案的判决,该案建立了这样一项法律原则,即如果被告因过失引起的火灾造成大片建筑焚毁,该被告仅对所引燃的首幢建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6] 即在认定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时,首先必须明确侵权人之侵害行为即应由其负责人的事件是否在事实上与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之后再对事实上构成损害原因的侵害行为或应由侵权者负责的事件是否成为侵权人对由此引起的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上原因作出判断。如侵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问题就此终结。否则,则再进一步确定此种客观因果关系能不能作为决定侵权责任之因果关系。 [37] 第二节、学说之列举与检讨 按照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认定的两分法的

说_于是_兼谈顺承_因果复句的划界

文章编号:1008-7613(2001)01-0026-02 说“于是”X ——兼谈顺承、因果复句的划界 赵运普 (新乡师专中文系,河南新乡453000) 摘 要:“于是”是现代汉语使用频率极高的一个连词,又是汉语中历史最悠久的连词之一。然而,目前关于“于是” 的研究还很不够——有人认为它是顺承连词,有人认为它是因果连词。本文在大语言观思想指导下,在分析“于是” 的历史发展和三种用例的基础上指出:现代汉语的“于是”是一个多义多功能连词,既可以表示顺承关系,又可以表示因果关系。 关键词:于是;顺承;因果 中图分类号:H146.3 文献标识码:A “于是”是现代汉语使用频率极高的一个连词。仅据余秋雨《文化苦旅》36篇文章的粗略统计,除去《青云谱随想》、《吴江船》、《信客》和《夜雨诗意》未出现“于是”外,其余32篇共出现“于是”65次,平均每篇出现两次有余,其中《西湖梦》竟多达7次。 “于是”又是汉语中历史最悠久的连词之一。起先也用作“于时”,《诗经?周颂?我将》中就有“我其夙夜,畏天之畏,于是保之”的例子。 然而,现代汉语关于“于是”的研究还很不够,关于“于是”的种种分歧就是明证。目前,有两种最具代表性的看法,一种认为“于是”是顺承连词,另一种认为它是因果连词。 顺承连词说,黄伯荣、廖序东先生主编的《现代汉语》可以作为代表[1],《现代汉语词典》和《现代汉语八百词》是这种看法的有力支持,都认为“于是”是连词,表示后一事紧接前一事,后一事往往是由前一事引起的[2];《汉语大词典》也是这一类看法,说“于是”亦作“于时”,是连词,表示承接[3]。因果连词说,陆俭明先生是个代表[4]。 那末,我们究竟该如何认识“于是”呢? 我们认为,要正确、全面地认识“于是”的性质,需要在大语言观的思想指导下,具体解决两个问题:第一,要多方面收集、分析、归纳“于是”在现代汉语的规范化用例,不要仅仅根据部分用例作结论;第二,要研究一下“于是”的历史发展,它是如何从古代汉语的“于是”发展为现代汉语的“于是”的。 先说第一个问题。概括地说,现代汉语中“于是”的用例大致有三类: 第一类: 1过了那林,船便弯进了叉港,于是赵庄便真在眼前了。(鲁迅《社戏》) o他和我走到车上,将橘子一股脑儿放在我的皮大衣上。于是扑扑衣上的泥土,心里很轻松似的。(朱自清《背影》)?他快跑了六十多步,这才慢慢的走,于是心里便涌起了忧愁……(鲁迅《阿Q正传》) 第二类: 1农民既已有了广大的组织,便开始行动起来,于是在四个月中造成一个空前的农村大革命。(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 o……白蛇娘娘来寻夫,于是就“水满金山”。(鲁迅《论雷峰塔的倒掉》) ?忽然想起采莲的事情来了。采莲是江南的旧俗,似乎很早就有,而六朝时为盛;从诗歌里可以约略知道。 于是又记起《西洲曲》里的句子……(朱自清《荷塘月色》) 第三类: 1游戏时大的有大主意,小的有小主意,各自坚持不下,于是争执起来……(朱自清《儿女》) o人家背地里谈论,孔乙己原来也读过书,但终于没有进学,又不会营生,于是愈过愈穷,弄到将要讨饭了。(鲁迅《孔乙己》) 26第15卷 第1期 2001年2月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 U RN A L OF XIN XI AN G T EA CHER S CO L L EGE Vo l.15,No.1 FEB.,2001 X收稿日期:2000-10-20 作者简介:赵运普(1944-)男,河南获嘉人,新乡师专中文系副教授。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补充)

补充: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一、条件说 一般而言,条件关系是否存在是容易判断的。但是,是否存在条件关系,也不是没有争议。 1、假定的因果关系。在行为人“故意地”实施危害行为的场合,假设没有类似行为,结果也会发生的,一般作为刑法上的“假定因果关系”问题加以讨论。例如:将一座处于烈火中的建筑物的未烧毁部分纵火予以烧毁,仍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即使大火在很短的时间内将烧毁一切。又如,精神病医生通过药物杀害了某一名病人,假设医生不杀他,其长期饱受折磨的家属也会实施类似的杀害行为。 A将一块石头砸向B家花园中的郁金香。正当石头砸到郁金香时,石头遇到天上下降的冰雹,而该冰雹若没有因被撞击而改变方向的话,那么本也会和石头一样损坏郁金香。 因果关系需要考虑的只是事实上存在的、对于因果地解释结果的发生不可或缺的那些情况,根本未实现的那些情况,在因果的解释中也是不需要考的。 2、择一的竞合(替代的因果关系、双重因果关系)。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发生了结果。例甲乙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分别在丙的杯子里投放了致死量的毒药,并在同一时间产生作用而致丙死亡。 在这种存在多个条件的情形中,如果除去一个条件结果仍会发生,但除去所有条件之后,结果将不发生,因而所有行为同结果之间都具有条件关系。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应当依照规范化世界的标准进行解释归属:在考察A的归属问题时,应当认定B是合法行事和没有在S 的汤中下毒;在考察B时,则应当假定A是合法行事的。 不存在双重因果关系:人们无法获知,两个潜在引发结果的条件中,哪一个在事实上可以认定成为原因。例如C和D分别独立地朝Q射击。在这两枪(枪枪致命的)射击中,有一枪是先射出的。但是现在无法查清,Q是谁射杀的。因为只有一粒子弹真实地命中受害人并引发死亡,这粒命中的子弹导致了围绕另一粒子弹而产生的因果流程的中断。“疑罪从无”,均为未遂。 3、重叠(累积)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合并后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例如甲乙没有意思联络而分别向丙的杯子各投放50%的毒药,致丙死亡,一般承认甲乙的行为同死亡结果之间都存在条件关系。 4、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理论。在食品卫生、环境污染等公害犯罪

陈兴良_刑法中因果关系_论文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在刑法中,将某一结果归咎于某人的时候,往往需要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因果关系在定罪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过分夸大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此外,要正确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进行考察,而不应纠缠在必然性与偶然性这样一些哲学问题上。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定罪 一、因果关系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在结果犯的场合,无因果关系则无刑事责任。那么,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1]。对此,我国学者提出否认因果关系是构成要件的观点。[2]我认为,行为与结果是一种事实特征,而因果关系是两者之间一种性质上的联系。因此,确实不应将因果关系与行为、结果相并列作为构成要件。当然,这丝毫也不能否定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关于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一般认为只有在结果犯的情况下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在其他场合则无考察因果关系之必要。[3]但也存在一种过分夸大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的倾向,将因果关系视为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因素。尤其是不仅将因果关系与定罪相联系,而且与量刑相联系,存在着刑法因果关系夸大化之虞。[4]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将犯罪结果理解为对社会关系的侵害,一切犯罪都存在犯罪结果的基础之上的,由此推论出因果关系是一切犯罪构成的条件。如果把犯罪结果理解为行为结果,将行为犯与结果犯加以区分,就会解决上述问题。因此,我认为应将因果关系限制在结果犯的构成上。只有在正确意义上理解犯罪结果,才能防止因果关系的泛化。 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这种联系具有事实性质。但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不仅是一个事实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一个法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从事实和法律这两个方面加以考察。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作为一种事实的性质而存在的。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在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指导下,对于事实因果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然而,由于没有从价值层面上研究法律关系,因而使因果关系理论纠缠在必然性与偶然性等这样一些哲学问题的争论上,造成了相当的混乱。我曾经提出因果关系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判相统一的观点,认为作为行为事实的因果关系只有经过价值评判才能转化为犯罪的因果关系,[5]我国学者提出因果关系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判相统一的观点。[6]这些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跳出了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窠臼,对于正确理解刑法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因果关系的考察,二元区分的观点是引导我们摆脱因果关系必然性与偶然性的聚讼的唯一途径。这一点,我们也可以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因果关系理论中得到借鉴。英美法系刑法理论经中,存在一种双层次原因学说。双层次原因,就是把原因分为两层:第一层是"事实原因"(cause in fact),第二层次是"法律原因"(cause in law)。事实原因这观念建立在直观基础上,由"but –for "公式来表达,即"如果没有A(B、C……)就没有Z,则A(B、C……)就是已发生的事实原因"。这个公式并不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定义,只是因果关系理论的一个基础层次。法律原因是为了弥补第一层次的缺陷,限定事实原因和范围,从事实原因中筛选出一部分(即法律所关注的那部分)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第一层次是第二层次的物质基础,第二层次不能超越第一层次,第二层次是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因素。[7]在上述双层次原因中,事实原因与法律原因的分立,为刑法因果关系

论因果关系

论因果关系 摘要: 对事物间因果关系的探索自人类诞生以来就开始了,人类在漫长的社会实践中不断的检验和总结,使因果关系成为人们事实推理和认识未知的指南。原因与结果本是一对重要的哲学范畴,但随着人们对因果关系的探索和研究,各相关具体学科则从自身的角度对因果关系问题给予了关注,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就是其中之一。本文对哲学中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简要的介绍,较深入的比较了哲学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就二者的统一性和区别做出了概括。目的在于正确理解和认识二者,避免将法律因果关系等同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忽略学科的特殊性,做出错误的判断。 关键词:哲学因果关系怀疑论习惯性联想 法律因果关系因果链条统一性

正文: 对事物间因果关系的探索自人类诞生以来就开始了,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由于人类的活动,就建立了因果观念的基础”。从概念来源上考究,史料考察表明,因果关系概念并不是由某一位先哲的个人思想所提出的,它也不是一种导出的规律或者派生的法则,而是人类在漫长的社会实践中逐步总结出来的一个关于事物联系和生灭变化的基本法则,并在历史和实践中长期受应用与检验进而不断完善,成为人们事实推理和认识未知的指南。 原因与结果是一对重要的哲学范畴。从中世纪以来,随着人们对因果关系的探索和研究,各相关具体学科则从自身的角度对因果关系问题给予了关注,法律因果关系即为其中之一。 一、哲学因果关系的认识 18世纪英国经验哲学家大卫·休谟对因果关系的理解独树一帜,对其后的因果关系研究影响深远。他在谈到习惯对人的影响时,强调“因果法则”的重要性,举了台球桌上两球相撞的例子。将台球桌上的一个黑球推向一个静止的白球,使两球发生碰撞,结果是白球开始滚动。观察到这样的情形,我们通常会说黑球的碰撞是白球开始滚动的原因。但是休谟却指出,他所经验到的唯一事件是白球开始滚过台面,他并没有经验到它滚动的实际原因。也就是说,他只经验到一件事情发生之后,另一件事情跟着发生,但他并没有经验到第一件事情是第二件的原因。我们可以这样质疑,为什么不是在黑球滚动到几乎要接近白球的时候,白球主动发生运动呢?休谟的因果理论一方面提出,任何两个特定现象的因果连接总是需要基于一般的因果规律;另一方面,在经验世界的范围内并不存在一般的因果规律,存在的知识心灵观察到的现象之间的恒常结合。 休谟提出了以人的心理活动为基础的习惯性联想。他是这样描述因果信念的心理过程的:人们多次经验到甲事件随着乙事件的发生而发生,这种被知觉到的事件的固定的结合,在我们心中造成了两种知觉的联合,当这种知觉的联合非常强有力,以至于使我们“下定决心”要从对乙事件的知觉过渡到甲事件的思考、期待,这是习惯作用的结果。这种习惯也是一种心理信念。当我们观察到乙事件后,我们就会联想、推断出与乙事件恒常结合出现的甲事件,由此形成了我们的因果信念。乙事件发生后,我们的知觉就会过渡到对甲事件的思考、期待中,达到这种程度以后,我们就在这两种事件间建立了一种必然联系。休谟以其对因果关系决定论的批判,否定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必然性,最终走向了唯心主义怀疑论的道路。 继休谟之后,诸多哲学家关于因果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论述。对康德来说,一个原因概念乃是一个变化概念,这个变化是遵循规律或法则而发生的,它是为规律所支配的事物的序列。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力图在思辨哲学的范围内突破因果关系的机械性质,把机械唯物主义的因果关系理解为形式上的因果关系,把辩证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解为规定的因果关系。恩格斯唯物主义改造了黑格尔的合理思想,用实践观点论证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建立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因果观。以上所评析的几种西方近代哲学史上的因果观具有一定典型意义,当代认识论的观点也基本以其为原型。 二、法律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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