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处理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处理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处理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处理

作者:中国财税培训师税收学博士肖太寿

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是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五)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的规定已经废止)。

一、房产税征管中的税务处理

(一)涉外企业及外籍个人成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原值和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文件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房产原值的确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

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法规,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法规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法规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的规定废止)。

2、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确定: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三)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房产税政策

根据财税[2008]第024号文件精神,自2008年3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税[2006]186号文件精神,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五)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房产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精神,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自2006年1月1日起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

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六)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处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文件精神,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自2006年1月1日起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对于自用的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自用的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按以下方式计算征收房产税: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即: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

(七)房产税的新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规定废止。即:对于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担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可由你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八)房产税的征纳方式与纳税义务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或分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日期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对于新建的房屋如何缴税,《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九条、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宣布该条已经废止)

二、房产评估增值的房产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文件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计算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现行相关税法以及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特定情况下,比如合并、分立、改制等,其包括房产在内的固定资产若存在评估增值的,可以按评估增值后的价值作为房产原值列入固定资产科目。在符合前述相关规定及条件之情形下,若某企业已按评估增值后的价值作为房产的价款入帐,则相应的“房产原值”已依法变更为评估增值税的价值,而并非房产最初的价

值。那么,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标准的“房产原值”亦随之改变,应以此作为确定计税依据的标准。

对此,《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8-28浙地税函[2002]257号)第五条第1项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对按帐面原值缴纳房产税的房产,如经评估机构评估,对原值有调整的,应按调整后的帐面价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税法规定,对房产进行评估或者重置处理并非随意或者任意的,而必须具有会计制度以及税法上的依据,否则,即使企业自行对房产的原值进行了评估增值并相应调整帐面价值,该调整后的帐面价值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不能据此改变“房产原值”,从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亦不会随之变化。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处理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第三条规定,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规定,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就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条、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第四条就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并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

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如下: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联系和区别(超详细)

这几个税种很容易让人混淆,简单的做个总结。 1>从课税对象来分析 1.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所有人或经管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对土地增值额征收的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占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情况都是次月开始计征)。 4.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5.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的不动产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是不动产买卖、赠与或交换而订立契约时,由承受方缴纳的一种财产税。 2>从几个税之间的联系分析 这几个税种中,每年都要征收的是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拥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期间,按年计征,分期缴纳,这两个税种的优惠政策有很多相同之处,在学习时可以参照把握。一次性征收的是耕地占用税,在获准占用耕地的环节一次性征收,此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属于转移税,土地增值税属于增值税,开发商从政府买了土地,在上面盖了房子,再卖出去,对这中间的附加值征税。征税对象:土地增值税是出让方交,契税是承让方交。 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之间联系也很大,纳税人获准占用非农村耕地时,要交耕地占用税,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就要交土地使用税了,所以这两个税种,存在一个衔接的问题。备考注会或者注税的朋友可以注意下,这也是一个常考点。 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是在转让房地产的同一环节中,分别对转让方和承受方征收的税种,也就是说,转让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要交土地增值税,同时购买方作为房地产产权的承受方,要征收契税。 就这些税简单的举个例子,比如某楼盘占用耕地需要按面积缴纳耕地占用税,房地产商出售楼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然后个人购买商品房100万,购买者交契税,当你拥有房产后,就要缴纳房产税。 ----本文档由会计资料编辑整理

营业税、房产税等税金的会计分录

如何处理企业土地使用税实例分析 1.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的土地使用税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2.实际将土地使用税款上缴税务机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3.计算出应补缴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时,作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4.年终实际上缴税金,作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5.如税务机关退回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作会计分录如下 ①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②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企业,由于其不需要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因而不存在相应的会计核算。 营业税、房产税等税金的会计分录 一、企业计提缴纳的各种税金,不是都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来核算的。 二、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的有: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所得税等 1、营业税的计提和结转 月末会计结转时,对本月发生主营业务收入计提税金 (1)提取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应交税金--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上缴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 应交税金--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所得税 1、季末、年末提取所得税时(按利润总额提取)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结转所得税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3)上缴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3、增值税 (1)购货时计“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销售货物时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上交时计“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4、消费税 (1)计提消费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上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三、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的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 1、企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时,直接记: 借:管理费用--税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付工资时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 现金 (2)上交个人所得税时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1.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 (注: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 2.印花税 (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

房产税土地税需要计提吗

房产税土地税需要计提吗 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不管是计提还是不计提,最后都要进入管理费用的.至于是否计提,要根据重要性原则处理,如果金额够大,占当期损益的比重够大,就最好每月计提·,如果不重要,则直接在缴纳的当月记入就好了. 比如,有的企业占地面积大,房屋价值小,则可以每月预提土地税,不提房产税;土地税和房产税一般都是要求一年交两次,印花税则是在发生纳税义务的次月10日前同其他税种一起申报缴纳. 此外,房产税有两计算方式:自有房产的房产税=原值*70%*1.2%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租金收入*12% 根据新修定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且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最新的会计准则中,不用计提,缴纳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即: 借:管理费用--房产税 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相关法文摘要: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可免征土地使用税费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单位:元、平方米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填表说明 1.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房产、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房产、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房产、土地信息。 3.土地、房产名称:方便纳税人识别多宗土地、房产,如1号土地,东海中路土地、甲厂房等。 4.土地、房产坐落地址:土地、房产的详细坐落地址。 5.街道办事处(乡镇):土地、房产坐落的街道办事处(乡镇)。 6.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类型:包括产权所有人、集体土地使用人(包括承租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 7.权利人纳税识别码、权利人名称:纳税人类型不是产权所有人,应填写土地、房产的权利人纳税识别码和权利人名称。 8.土地用途:包括仓储、住宅、综合、其他、办公、商业、工业、房地产。 9.土地性质:包括国有、集体。 10.取得土地价格:等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土地开发成本”。 11.土地总面积:指土地原始总面积,包括减免税面积。 12.初始取得时间:取得(购买、投资注入、自建使用、自建竣工验收)该土地、房产的时间。 13.有效期起:指纳税义务或应税信息发生的当月1日,初始取得土地、房产日期的次月1日。 14.有效期止:指应税信息的当前状态,不发生变化不需填写,当应税信息发生变化或纳税义务终止,填写变化或终止的当月月末。 15.土地等级:填写本区(市)的土地使用税等级。市区一、二、三、四、五、六、七级土地,县级市一、二、三级,工矿区建制镇。 16.减免税类型:填写已在地税部门完成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备案减免税项目,涉及到两个土地等级或两项减免税的,分别填写。 17.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根据产权登记证书、购房合同等填写。房产类型:包括非住宅、住宅。 18.房产税纳税人类型:包括产权所有人、无租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融资租赁承租人、承典人、其他。 19.房产属性:包括办公、商业、工业、住宅、车库、车位地下室、储藏室、其他。 20.房产原值(含地价):填写从价计征房产税计税原值,包括应当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包括从价计征房产原值和从租计征房产总原值、总面积。 21.从价计税房产原值:指自用房产的房产原值。

房地产企业如何正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企业如何正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近几年来,房地产行业的一直是我国经济的支柱行业。然而,房地产行业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水平和涉税风险意识却亟待提高:一方面,少数企业家为追求高额回报,有意少缴或拖延缴纳国家税款,以求取得暂时性的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部分财务人员业务能力有限,甚至不了解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在销售之前是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小小城镇土地使用税,能折射出企业自身存在的大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深思。下面就针对房地产企业如何正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作一个政策解析。 一、房地产企业是否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而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土地基本都是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因此依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可以判定房地产企业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税发〔2003〕89号原规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一规定对房地产企业在取得土地至自用、出租、出借、出售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期间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作明确。 在2006年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中给予了明确规定(同时将国税发〔2003〕

计提各项税费的会计分录

计提城建税、、缴纳城建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会计分录 各种税金的核算方 一、会计工作中,并不是所有的税金都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来核算的 二、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的有: (一)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所得税等 1、营业税的计提和结转月末会计结转时,对本月发生主营业务收入计提税金 (1)提取时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上缴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所得税 (1)季末、年末提取所得税时(按利润总额提取)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 2)结转所得税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3)上缴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3、增值税 (1)购货时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上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消费税 (1)计提消费税时 .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上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三、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的有: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 1、企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时, 直接记: 借:管理费用--税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付工资时 借:应付工资 贷:应交税金(或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 (2)上交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或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四、税金计入成本费用的范围有 1、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及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车船税的账务处理是: 2、计算应提取的上述税金, ( 1 )按计算出来的金额入账: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房产税 ( 2)按期如数上交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应交车船税 ――应交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3.印花税的账务处理 (1)应交纳的印花税如数额较小,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而不需预提,上交时直 接减少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2)印花税数额较大的企业,首先应计入待摊费用: 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总体情况说明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每个登记表按照纳税人对房屋(土地)的拥有和使用情况分为自用、出租、无偿使用和承租四种情况,纳税人需按照自己生产经营房屋(土地)的权属关系对应各项目详细填写。其中“自用情况”为利用自有房屋(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出租情况”指将自有房屋(土地)有偿出租他人使用的情况;“无偿使用”情况指纳税人无偿(无租)使用他人房产(土地)的情况;“承租情况”指有偿租赁他人房产(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自用(出租)房屋、土地数量较多,超过本表栏目的,仅填写“小计”、“合计”栏,但须根据本表所列项目单独附表登记房屋、土地明细。 二、分项说明 1、登记类型: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项目的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的,在变更登记框中划“√” 2、房屋(土地)坐落地:此栏目分两个子栏目。其中“行政区域”一栏中,填写房屋坐落行政区域,市内四区按照“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填写,县市区按照各自行政区域填写,例如金州区、普兰店市等等。“详细地址”一栏中,纳税人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登记地址进行填写,具体到门牌号。填写格式××区(市)××路(街)××单元××号 3、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按照房屋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注明的编号进行填写,未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土地)权属未明确的,应注明。 4、房屋原值:按照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应计入财务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屋原价(含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对未办理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其原值为房屋预算价值。 5、可扣除的免税房产原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等规定属于免税房屋的房屋原值。 6、应税原值:应税房屋原值=房屋原值-可扣除的免税房产原值 7、自用情况年应纳房产税:应税原值×70%×1.2%

最新房产税计算方法

最新房产税计算方法如下: 一、房产税的税率 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 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一)房产的计税余值 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 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 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二)租金收入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于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 (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 以上方法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四、房产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施工企业房产税应纳税款,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交纳的房产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已经缴纳的房产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缴而未缴的房产税。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企业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房产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房地产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房地产土地使用税得计算方法 (一)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计税起始时间 开发阶段得计税起始时间,应当结合以下两个文件进行判断。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得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用得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得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得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得,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得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得,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得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1、总计税面积得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开征得计税依据,应依据下面两个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得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得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得解释与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015号)第六条:纳税人实际占用得土地面积,就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得单位组织测定得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得土地使用证书得,以证书确认得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得,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这里需要注意,如果纳税人实践中非法占地开发,即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得四至界线与实地不一致,应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 2、免税面积得扣除 (1)经济适用房用地与廉租房用地面积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得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得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得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得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其她优惠政策用途占地面积扣除 对于其她符合优惠政策列明用途(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小区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得绿化用地、道路用地,小区内得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得土地)得土地面积,因为房地产企业尚在建造中,建成后得上述优惠政策列明用途房产可能占地面积与规划面积不一致,建成后也可能挪作她用,所以各地对建造期间得优惠政策列明用途土地面积就是否适用优惠政策掌握不一,有得地方允许扣除,有得地方不允许扣除。 例如,上海市、重庆市、青岛市可扣除。《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得解释与处理意见》(沪税地[1989]46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新征用土地时带征一部分同于市政规划得公共道路用地,如这部分带征土地列入企业范围以外与不使用得,可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得补充规定》(沪税地[1990]5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范围内自然形成得河流或湖面,已被利用得(例宾馆等单位作为景色格局或游艺场所等),应按规定征收土地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系统操作指南1.系统简介 为规范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税源登记,我们开发了房土两税税源登记、明细申报系统。纳税人对经营性房产、土地,自主进行房土两税税源登记(变更、注销),税源登记完成后,系统根据纳税人录入的税源信息按月自动生成应税明细,纳税人进行汇总申报,系统建立一个税源历史记录完整、申报信息清晰的管理平台,可查询历史记录。为方便纳税人准确便捷登记税源,我们将获取的房产、土地产权登记信息同税务登记信息进行关联匹配,将匹配的产权登记信息推送给纳税人进行确认并完成税源登记,可以减少税源登记的时间,提高税源登记的准确性。 2.业务流程说明

税务机关将定期获取的新增产权登记信息,通过系统推送给纳税人进行产权登记信息确认并完成税源登记。 3.系统登录 登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88465630.html,,技术服务电话:85919292。 纳税人使用网上报税系统的纳税人识别号及密码进行登录,未开通网上报税系统的纳税人可通过技术服务电话咨询如何进行开通网上报税。未开通网上报税系统的纳税人,可到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税源确认、税源登记。 登录成功显示如下界面:

选择“房土税源登记”,新版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系统主页面如下图所示: 房土两税税源登记的总体要求:纳税人对经营性房产、土地逐条进行明细税源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以每个房地产权证为基本单元逐条进行明细登记;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以房屋、土地基本单元进行明细登记。有网上推送的房土产权登记信息的,纳税人应先完成所有房土产权登记信息确认,然后对所有应税房产、土地逐条进行明细税源登记。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选择推送信息进行税源登记;不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选择新增税源登记逐条明细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如何列支是进土地成本还是进管理费用(中税网)

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 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如何列支?是进土地成本还是进管理费用? 请问1、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如何列支?是进土地成本还是进管理费用?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中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土地使用费“如何理解,是否就是土地使用税或包含土地使用税? 回复如下: 1、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属于房地产开发费用,不属于开发成本。无论开发产品是否竣工,支付的土地使用税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中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土地使用费“如何理解,土地使用费其实和土地使用税差不多,只不过是适用的企业不同,“土地使用费”适用于外资企业。据规定,我国对内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执行不同的税收条例。内资企业使用的土地,适用于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以第17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房地产,适用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随着形势的发展,财政部(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征免房地产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自有房产,仍按《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合资企业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房地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162号文明确:“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征土地使用税。”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4.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5.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6.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实例解读

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实例解读 本月是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季度申报期。根据政策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季申报的月份是:2、5、8、11月,其中5月和11月为按半年申报期。为帮助纳税人正确申报两税,本期《南京税务》专版特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常见的政策误区进行解读。 自建房产无证也应纳税 地税稽查人员对某工业企业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自成立以来从未缴纳过房产税,原因是主要厂房是靠租赁使用的。经查账时发现,其“固定资产”明细账上反映该户有少量房产,价值190万元。经了解和现场确认,得知该企业租赁房屋不够用,自己新盖了配套和附属厂房,但没有办“房产证”。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主要厂房是租赁,属于租赁使用,自己盖的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故无产权,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税务人员向企业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该工业企业自盖的附属厂房虽未办理房产证,没有取得房屋产权,但工业企业是房产的实际使用人,应当照章缴纳房产税。 无租使用房屋也要缴纳房产税 最近,受到税务部门查处的胡先生一脸懊恼地说:“真想不到,不交房租使用的房屋也要缴纳房产税。”原来,胡先生的一个朋友前几年出国定居,把南京的一处房产托给胡先生代管,胡先生于是将自己的公司搬入此经营,认为这处房屋是朋友无偿提供的,不交租金,所以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胡先生的公司尽管是免费使用其朋友的房屋,但是,其用于经营的房屋,应当缴纳房产税。 无形资产地价应计入房产原值 税务人员本月在对某物流公司进行税务辅导时,发现该企业2011年度的固定资产中自有自用房产原值为561.54万元,无形资产中该房产的土地价值为245万元,该企业2011年应缴纳房产税67749.36元,但企业实际只在5月份根据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了47169.36元房产税,未申报土地价值部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土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所以,在计算该企业应缴房产税的时候,应将该自有房产的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中。因此该企业应补缴纳该房产土地价值245万元部分的房产税20580元。 如果该企业该房产土地的容积率低于0.5,可以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从事采摘业务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江宁某农业示范基地从事各类水果、花卉的培育和种植,并长年向市民提供观光和采摘服务。那么该基地是否可以申请免缴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

营改增后房产税会计分录

营改增后房产税会计分录 营改增后房产税会计分录: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借;应交税费贷;银行存款在税金及附加栏次。 营改增后房产税会计分录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借;应交税费贷;银行存款在税金及附加栏次'应交税费'科目(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可按应 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三)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采购物资等,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营 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

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购入材料不能抵扣增值税的,发生的增值税计入材料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知识要点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知识要点 第一节概述 一、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第二节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则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与房屋不可分离的附属设施,属于房产。 一、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 二、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也应纳房产税 三、房产税税率 (一)从价计税:1.2% (二)从租计税:12% 1.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虽只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是经国土部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所以在申报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申报缴纳。 2、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1988]015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989]140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3、注意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分录(超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会计分录 1、资产类主要会计科目核算: (1)现金 从银行提取现金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 支取现金或是预支现金 借:其他应收账——XX成本类或材料类科目 贷:现金 (2)银行存款 (3)应收账款:主要是核算在开发经营过程中,转让和销售开发产品,提供出租房屋和提供劳务,而向购买、接受和租用单位或个人收取的款项。 ①出售租赁商品房而应收取的未收到的款项(所附原始单 据:购方协议销售发票或出租发票) 借:应收账款——XX公司或个人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②出让材料而应收取的未收款项 借:应收账款——XX公司 贷:其他业务收入 收回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4)坏账准备: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而计提的坏账损失,主要有两种核算方法:一种直接转销法,二是备抵法提取坏账准备金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 发生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收回已转销的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5)应收票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转让、销售开发产品而收到的商业汇票。 销售商品房而收到的商业汇票 借:应收票据——XX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商业汇票到期: 若为无息商业汇票(所附单据:销售发票、双方协议)借:银行存款

若为有息商业汇票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XX公司 财务费用 (6)预付账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合同预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分别设置“预付承包单位款”和“预付供应单位款”两个明细科目。 ①预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所附单据:付款申请书、付款单) 借:预付账款——预付承包单位款 贷:银行存款 拔付承包单位抵作备料款的材料 借:预付账款——预付承包单位款 贷:库存材料 企业与承包单位按月或是按季进行工程结算时(所附单据:工程价款结算单) 借:开发成本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同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回预付的工程款和备料款 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贷:预付账款——预付承包单位款

金税三期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操作指引(终稿)(1)资料

附件: 金税三期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 操作指引 1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 1.1功能概述 对纳税人的房产税税源信息进行采集、编辑。 操作岗位:申报审核岗、申报采集岗、纳税申报岗 1.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财产行为税申报】—【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在界面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带出纳税人信息。 3、点击【新增房屋】或【作废房屋】,对纳税人的房产信息进行编辑。注意【房产取得时间】,填写之后带出默认【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时间为房产取得时间的次月。

4、维护完房屋基本信息之后,点击【房屋信息】中【维护应税明细】,对应 税信息进行维护,数据项【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时间填写方式如下: 按照金税三期数据规则和相关政策,将自动强制计算申报从【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开始的往期未申报和当期申报税款。对于2015年底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房屋,【纳税义务有效期起】的填写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截至2015年底均已正常申报的房屋,该栏次填写【2016-01-01】。 2、从2015年底前某一征期至2015年底,连续未申报的房屋,该栏次填写连 续未申报行为的开始日期。如申报到2015年9月30日,则该栏次填写 【2015-10-01】。

3、2015年底前一个或多个征期存在非连续未申报情形的房屋(如:2015年一季度已申报,二季度未申报,三季度已申报,四季度开始均未申报),按以下顺序进行信息采集:(1)二季度未申报,在【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填写填写2015年4月1日,(2)三季度已申报,点击【应税明细】栏次【变更】按钮,将?房产原值?改为0,【变更日期】填写2015年6月30日;(3)四季度开始未申报,在被拆分的三季度记录点击【变更】按钮,据实输入【房产原值】,【变更日期】填写2015年9月30日。依此类推。 4、区分【房屋应税信息(从价)】和【房屋应税信息(从租)】,分别维护,【保存】。 1.3注意事项 1、房产税的收款国库和税款所属税务机关是根据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和街道乡镇进行关联,跨区税源则根据跨区税源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区划和所处街乡进行关联。(新增房屋房产税源信息采集,【房屋坐落地址(行政区划)】、【房屋坐落地址(所处街乡)】和【房屋所属税务所(科、分局)】,与税款的收款国库和税款所属税务机关没有关联) 2、非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如果要做房屋登记(即成为某处房屋的房产税主管税务机关),则需要进行跨区税源登记。 3、房产取得时间应早于房屋应税信息从价和从租的纳税义务时间起;房屋面积应大于从价房屋信息其中的出租面积;若变更房屋登记信息,进入基本信息进行修改。 4、【应税明细】,用于维护需申报的房产税信息和减免信息,需先录入从价信息,才能录入从租信息。 (1)【房屋应税信息(从价)】,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应晚于房屋取得时间,其中出租面积应小于等于房屋面积,纳税义务有效期止为默认值不可修改。变更应税信息时,变更日期的次月1日为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往前变更时,则变更后的纳税义务有效期不能早于房屋取得时间,往后变更时,则会新增一条应税信息,系统会自动对有效期进行分割,且同一个房产的从价应税信息的有效期不会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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