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新颖性、创造性检索的检索思路说明

专利新颖性、创造性检索的检索思路说明
专利新颖性、创造性检索的检索思路说明

专利新颖性、创造性检索的检索思路说明专利新颖性、创造性概述

《专利法》第22 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新颖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专利新颖性、创造性检索概述

申请人在准备提出专利申请前,应事先针对要申请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文献(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检索,从而判断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具备了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专利申请,才有可能成为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

如果通过检索发现将要提出的申请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则不必申请或不再进行该专利申请的后续程序,从而节约费用。虽然专利局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但是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专利随时可能被无效掉。

公众在准备对授权专利宣告无效前,要事先对准备请求无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文献(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检索,从而判断该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引进专利技术前,要对欲引进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文献(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检索,通过判断该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从而判断该技术的专利性是否可靠,也可以用于判断该专利是否侵权。

1 检索用专利文献

从理论上说,在申请日之前的所有文献都属于新颖性、创造性检索的范围。依据《PCT实施细则》第34 条的规定,PCT最低文献量分为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对于非专利文献,由国际局公布文献清单,一般通过购置科技期刊或科技文献数据库的方式解决。

所谓PCT最低专利文献量,是指自1920 年以来,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士、欧洲专利局和专利合作组织出版的专利说明书,日本和俄罗斯的英文摘要的专利文献,讲英语、

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的国家不要求优先权的专利文献(即澳大利亚、奥地利和加拿大出版的专利文献属于PCT最低文献量),以及近5年的100多种科技期刊。在我国,还应检索PCT最小限度的文献量之外,还应检索中国专利文献以及中国的科技期刊。

用于检索的专利文献主要包括:电子形式(机检数据库和光盘)的多国专利文献;纸件形式的、按国际专利分类号排列的检索文档和按流水号排列的各国专利文献;缩微胶片形式的各国专利文献。

2 检索依据的文本

检索依据的文本,通常是申请文本(查新检索)、授权文本(无效检索)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甚附图。

当检索的结果显示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时,一般不需要再对其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的检索。

3 对要素组合的权利要求的检索

权利要求是要素A、B和C的组合的,在检索这种权利要求时,应当首先对A+B+C的技术方案进行检索,如果未查找到可评述其新颖性、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则应当对A+B、B+C、A + C的分组组合以及A、B和C单个要素进行检索。

4 对不同类型权利要求的检索

文本中包含了几种不同类型(产品、方法、设备或者用途)权利要求的.应当对所有不同类型的权利要求进行检索。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只包含一种类型的权利要求,也可能需要对相关的其他类型的技术主题进行检索。

例如:对一项化学方法权利要求进行检索时,除了对该方法权利要求本身进行检索外,为了评价其创造性,对用该方法制造的最终产品,除它们是明显已知的以外,也应当进行检索。

5 检索的时间界限

应当检索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中国提出申请之日以前公布的所有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

6 检索前的准备

1)检索的要点

在检索时,要把注意力集中到新颖性上,同时也要注意和创造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把那些相互结合后可能使技术主题不具备创造性的两份或者多份对比文件检索出来。

2)学会阅读专利文献

专利文献主要是指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和专利授权说明书类文献。这类文献是专利文献的原始资料,一般包括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附图几个部分。各国专利说明书的结构大体相同。

因此,如果熟悉了专利说明书的行文结构,则在使用专利说明书时,就没有必要对说明书的全文逐字逐句加以阅读。要了解专利文献的主要内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只看发明内容部分就行;要了解具体配方、操作步骤和条件,只要阅读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即可,这样可以大大节省研读文献的时间。

3)核对文本的国际专利分类号

可以尝试性地在专利文献全文文本或摘要的数据库中进行初步检索,浏览其结果,参看其中的分类号和描述词,以便于准确选择技术主题词和分类号。

(1)查阅国际专利分类表每个部开始部分的“部的内容”栏,按类名选择可能的分部和大类。应当选择最确切地覆盖该技术主题的小类。文献中出现最多的分类号所代表的小类可认为包含在检索领域中。

(2)参看小类开始部分的“小类索引”,阅读大组完整的类名及附注和参见,选择最适合于覆盖检索的技术主题的大组。

(3)阅读所选择的大组下面全部带一个圆点的小组,确定一个最适合于覆盖检索的技术主题

的小组。如果该小组有附注和参见部分,则应当根据它们考虑其他分类位置,以便找到一个或者多个更适合于检索的技术主题的分类位置。

(4)选择带一个以上圆点的、但仍旧覆盖检索的技术主题的小组。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选定最适合于覆盖检索的技术主题的小组。

4)确定检索的技术领域

在技术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必要时应当把检索扩展到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是根据申请文件中公开的技术主题所必须具备的本质功能或者用途来确定的,而不只根据技术主题的名称,或者文本中明确指出的特定功能来确定的。

例如:茶叶搅拌机和混凝土搅拌机属于功能类似的技术,因为搅拌是两者都必须具备的本质功能。同理,切砖机和切饼干机也是功能类似的技术。

又例如:一件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限定定了具有某种结构特征的电缆夹子。如果在电缆夹子所属的技术领域中检索不到相关的文件,则应当把检索扩展到有关管夹和其他类似的夹子的技术领域,由于这些夹子具有与电缆夹子类似的本质功能,因此很可能具有的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结构特征。也就是说,进行扩展检索时,对于可能包含与技术主题的全部特征或者某些特征相关的内容的文献都应当检索。

5)确定检索要素

基本检索要素是体现技术方案的基本构思的可检索的要素。一般而言,基本检索要素可以根据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等方面进行确定。

在确定了基本检索要素之后,应该结合检索的技术领域的特点,确定这些基本检索要素中每个要素在计算机检索系统中的表达形式,例如关键词、分类号、化学结构式等。为了全面检索,通常需要尽可能地以关键词、分类号等多种形式表达这些检索要素,并将用不同表达形式检索到的结果合并作为针对该检索要素的检索结果。

在选取关键词时,一般需要考虑相应检索要素的各种同义或近义表达形式,而且在必要时还需要考虑相关的上位概念、下位概念以及其他相关概念及其各种同义或近义表达形式。

在确定反映技术方案的检索要素时,不仅要考虑技术方案中明确的技术特征,必要时还应当考虑技术方案中的某些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

7 利用机检数据库

可以用关键词、发明名称、发明人等检索入口在机检数据库中通过计算机检索来确定检索的技术领域。其中利用关键词检索入口来确定检索的技术领域是最主要的方式。

在正确理解技术主题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或者几个“关键词”,然后根据确定的“关键词”在机检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和统计分析。

例如:对检索得到的文献的分类号进行统计分析,尽可能准确、全面地确定检索的技术领域。

1.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检索

所属技术领域是技术主题所在的主要技术领域,在这些领域中检索,找到密切相关的对比文件的可能性最大。

因此,首先,应当在这些领域的检索用专利文献中进行全面检索;其次,在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

2.具体的检索步骤

在进行计算机检索时,为尽可能全面地检索,对于每个检索要素,应当尽可能地从多个角度进行表达,如用关键词、分类号、化学结构式等。

例如,对于一个包含两个基本检索要素A和B的权利要求,基本的检索思路可以表示为:将涉及检索要素A的分类号和关键词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或”的关系合并,作为针对检索要素A的检索结果;将涉及检索要素B的分类号和关键词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或”的关系合并,作为针对检索要素B的检索结果;然后将上述针对检索要素A、B的检索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作为针对该权利要求的检索结果。

在实际检索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不同组合方式进行检索:

(1)将涉及要素A的分类号和涉及要素B的关键词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

(2)将涉及要素A的分类号和涉及要素B的分类号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

(3)将涉及要素A的关键词和涉及要素B的关键词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

(4)将涉及要素A的关键词和涉及要素B的分类号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

(5)将涉及要素A的分类号和涉及要素A的关键词的两种检索结果以逻辑“或”的关系合并,其结果再与涉及要素B的关键词或分类号的结果以逻辑“与”的关系合并。

当采用一种方式检索没有找到较相关的对比文件时,应当考虑所采用的这种方式可能遗漏的文献。例如在方式(1)中,可能遗漏的文献有:含有至少与A、B 之一相关的关键词,但未分在A的分类号下的文献;分类号至少与A、B的分类号之一相同,但不含有与B相关的关键词的文献。

对于可能遗漏的文献,应当调整检索方式进行针对性的检索。在针对检索要素A、B的结合没有检索到能够评价该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单份文件时,一般还应当考虑分别针对单独检索要素A或B进行检索的结果。如果技术方案包含多个基本检索要素,例如基本检索要素A、B和C,则在找不到能够评价该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单份文献时,一般应该考虑基本检索要素的组合,例如考虑A+B、A+C和B+C的组合;必要时,还需要考虑单独检索要素A、B、c。

8 举例说明检索思路

某申请的技术主题涉及商店待出售衣服上防止衣服被偷窃的装置,该装置由两个从衣服正反面锁合在一起的部件组成,其中一个部件上有针状结构,另一个部件上有将针啮合住的机构,

欲将这两部分分开时,如果不用特殊工具,该针状结构就会损伤安装在啮合机构中的装有液体的小容器,造成该液体流出污染衣服的后果。

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种商店待出售衣服上防止衣服被偷窃的装置,该装置由从衣服正反面锁合在一起的两个部件组成,在一个部件上有针状结构,另一个部件上有针状结构,另一个部件上有将针啮合住的机构,其特征在于:在啮合机构中安装盛有液体的小容器。

首先,分析确定反映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基本检索要素。从上述防盗装置所应用的对象或技术领域考虑,可确定检索要素——衣服;从所述防盗装置的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考虑,可确定检索要素——防盗;从所述防盗装置的技术手段考虑,可确定检索要素——液体。由此可确定反映该权利要求的三个基本检索要素:衣服、防盗和液体。

其次,从关键词、分类号等方面表达上述基本检索要素。表达基本检索要素“衣服”的分类号为:A4181/00,A4189/00、A41D 1/00 ~15/00、A41D 29/00 等;关键词为:衣服、衣物、服装、运动服、夹克、西装,cloth、jack、jean。表达基本检索要素“防盗”的分类号为:E05B69/00、E05B 73/00、G08B 15/02、G08B 13/00、G09F 3/03、A44B 9/18等;关键词为:防盗、防窃……,theftproof。表达基本检索要素“液体”的关键词为:液体、水、流体……,liquid, water, fluid。

最后,按前述检索方式,对上述三个检索要素进行各种组合检索,查找相关的现有技术文献。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检索要素的确定只是举例性的,应当根据检索的结果适时调整检索的要素。例如,对于反映技术手段的检索要素,也可以考虑“针”。

此外,在计算机检索过程中,还可以随时根据相关文献进行针对引用文献、被引用文献、发明人、申请人的跟踪检索,以便找到进一步相关的文献。

检索报告

检索报告用于记载检索的结果,特别是记载构成相关现有技术的文件。应当在检索报告中清楚地记载检索的领域、数据库以及其所用的基本检索要素和表达形式(如关键词等)、由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以及对比文件与技术主题的相关程度,并且应当按照检索报告表格的要求完整地填写其他各项。

在检索报告中,采用下列符号来表示对比文件与权利要求的关系。

X:单独影响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文件;

Y:与检索报告中其他Y类文件组合后影响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文件;

A:背景技术文件,即反映权利要求的部分技术特征或者有关的现有技术的文件;

R:在申请日或申请日后公开的同一申请人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文件以及他人在申请日向专利局提交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文件;

P:中间文件,其公开日在申请的申请日与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的文件,或者会导致需要核实该申请优先权的文件;

E:单独影响权利要求新颖性的抵触申请文件。

专利创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

苏州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美国软件发明专利创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 姓名:丁泽平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 指导教师:董炳和 20040401

美国软件发明专利仓Ⅱ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中文提要 中文提要 美国目前处于世界软件工业领头羊的地位。对于此地位的形成,其专利政策功不可没。因而世界各国对其软件发明专利政策也一向抱以高度的关切。然而, 在1998年StateStreetBank案之前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软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标准并没有引起人们关注:人们更多关心的是软件发明的可专利性问题。 直到商业方法软件发明专利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被大量授予,国内外理论界才开始对美国的软件发明专利的审查标准提出批评。然而这些批评大多停留在表面,并没有深入到问题的根源。对此问题,如果仅从美国有关法律规定来讨论,必然会看不到问题的全貌而导致结论的片面性。美国系属判例法系,对其法律制度的研究应以历史发展及判例比较作为切入点。 USPTO的软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最初此标准是模糊的。直到后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使用“手段加功能”翦披露模式,该标准才正式确定了下来。然而这一披露模式一般情况下并不能涉及到软件发明的技术内核,因而软件发明实际上并没有经过创造性审查就被授予专利权了。 实际是以新颖性替代了创造性。 虽然USPTO以新颖性替代了创造性,但这并没有对美国软件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反而使软件业成为带动美国经济发展的亮点。其中的原因是美国的专利 政策与专利制度的激励机制相暗合,符合技术发展的规律。 我国的软件业正处与发展阶段,应对美国的经验加以分析,并有取舍地进行 借鉴。改变陈旧的对技术的理解观念,灵活运用专利政策,以促进我国的软件业 的发展。 关键谰:软件发明专利;算法{创造性;现有技术:激励机制 作者:丁泽平 指导老师:董炳和

创造性与权利要求的四种逻辑关系(专利知识讲座10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09、创造性与权利要求的四种逻辑关系 为了更准确的理解创造性,有必要了解创造性与权利要求的四种逻辑关系,即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在创造性问题上有何种逻辑关系。概括起来,有如下关系: 1、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必然具有创造性。根据审查指南的定义:“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比如,我们假设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全自动机械手表,而从属权利要求为在该种手表上增加了星期和日历功能。经过审查员的判断,假如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即不带有星期日历功能的手表具有创造性,那么,显然,增加了星期日历功能的从属权利要求就更应当具有创造性了。由于创造性与新颖性的共性均是与现有技术不同,因此,在逻辑关系上也是相同的。即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必然具有新颖性。 2、独立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不一定没有创造性。原因是从属权利要求是独立权利要求的下位概念,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而新的限定或增加有可能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了创造性。假定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的全自动机械手表没有创造性,但从属权利要求中增加了星期日历功能这一附加技术特征,而基于增加了这一新的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有可能“拉”大了距离、提升了高度,从而产生了创造性。当然,在此举的例子是便于理解而杜撰的。在新颖性问题上存在同样的逻辑关系,即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并不意味着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仍要具体的判断,有可能因为从属权利要求增加了星期日历这一附加特征,使其产生了新颖性。 3、从属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不一定具有创造性。因为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独立权利要求是下位的概念,距离现有技术比独立权利要求更远。假如带有星期日历功能的全自动手表具有创造性,而不带有星期日历功能的全自动手表可能恰恰与现有技术更为接近,一个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可以完成,而要完成带有星期日历功能的全自动手表则不是容易的事。因此,从属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时,独立权利要求不一定具有创造性。尽管专利审查的顺序通常是先判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才判断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而这一顺序亦恰恰说明从属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时,独立权利要求经判断很可能已经不具有创造性了。而新颖性的逻辑关系亦是相同的,即从属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独立权

专利的创造性是如何判断

关于专利,如果通过比较现有的解决方案,发现存在差别后,即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判断是否具有创造性,即判断与现有技术的差别是否是一般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即是否是显而易见的。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举例:过滤器,假如已经有筛网(比如滤布)过滤器,现在要申请滤料过滤器专利,过滤原理都是一样的(机械过滤),能不能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只能申请实用新型?这涉及到如何判断专利的‘创造性’突出或不突出的问题。 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就必须具备如下特点: (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即: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不能申请专利;非显而易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申请专利。 (二)显著的进步: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有益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

等; 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等等。 专利的创造性是如何判断的?创造性的判断通常按照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通过检索后,确定最接近的已有技术方案。 例如,与本技术方案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相同或最接近,或公开了本技术方案技术特征最多的技术方案。 第二,确定本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已有技术方案的区别点以及该区别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判断该区别点是否是公知常识,或者该区别点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在披露本技术方案的对比文件或其他对比文件中已经公开。 如果本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已有技术方案的区别点是公知常识,或该区别点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已经在该技术方案所在的对比文件或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则本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检索案例11.11

检索案例 课题名称:甜菜挖掘机的结构设计 一、分析课题,明确检索目的 该课题是要设计一台新型甜菜挖掘机,与现有甜菜挖掘机相比挖掘损伤率更低,效率更高。因此希望获得有关甜菜挖掘机及其零部件的详细结构图,作为结构设计的参考。考虑到与其它文献相比,专利文献一般有较详尽的结构图,因此希望获得较密切的专利信息,同时在满足查准率的同时希望兼顾一定的查全率,以全面了解国内外甜菜挖掘机结构情况。 (一)确定课题检索类型 本课题属于专利文献信息检索。 (二)确定课题所属的学科及所属的类目 所属学科:农业科学中的农业工程学科。 所属类目:块根作物收获机,中图法分类号:S225.7. (三)确定课题的检索范围 1.专业范围:属于农业工程专业范围; 2.时间范围:1993年-今,共20年; 3.语种范围:中外文。 (四)确定检索概念,列出课题涉及的检索词 本课题涉及两个主题概念: 第一个主题概念: 中文:甜菜 英文:sugarbeet 检索词: 中文:甜菜, 块根作物, 块根类作物, 根茎作物, 根茎类作物, 根菜, 块根蔬菜, 块茎作物 英文:sugarbeet, sugar beet, beet, root crops, root vegetables 第二个主题概念: 中文;挖掘机 英文:digger 检索词: 中文:挖掘机, 挖掘机械, 挖掘装置, 挖掘设备, 挖掘部件, 收获机, 收获机械, 收获设备, 收获装置 英文:excavator, excavators, digger, harvester, harvesting machine, harvesting apparatus,harvesting installation, 二、选择检索系统 中文专利的检索可选择如下检索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之星、《中国专利全文数据库(知网版)》、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外文专利的检索可选择如下系统:Espacenet欧洲专利数据库系统、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数据库、专利之星、Derwent Innovations Index、《国外专利数据库(知网版)》、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三、确定检索途径,编制检索式 (一)确定检索途径 检索专利文献的常用检索途径一般有:名称、摘要、分类号、公开日等,本课题即采用这几种检索途径进行检索。

如何理解专利的实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申请如果想要获得专利权就必须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在于其所包含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的“突出的”和“显著的”特征。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是是否被授予专利权的前提,也是专利是否无效的理由之一。 申请的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首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与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其次与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十分显著的进步。 具体来说判断申请专利的创造性必须着眼于其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其中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该申请专利所包含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显而易见的本质区别,也就是说该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显著的技术进步是指本申请专利中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能够产生意想不到的有益的技术效果,这种技术进步不仅可以表现在该技术方案是否克服了现有技术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而且还可以表现在该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同时还可以反映在该技术方案是否可以获得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申请的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首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申请人在提交该专利申请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国内外出版物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及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像件; 其次申请人所提交的专利需确保该专利没有被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需要检索该专利是否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其中是否公开使用过是指本申请专利保护的产品是否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或者是否通过电视和广播等媒介为大众所知; 再次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前需要保证没有同样技术内容的发明创造由其他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过,并且也没有将包含相同技术内容的发明创造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可见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是否是现有技术判断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基本标准,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是否在申请日以前是判断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标准,但是一项专利申请所包含的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并不意味着其就一定具有创造性,专利的创造性侧重于判断技术水平的创新性,其与所确定的已有的现有技术范围相比其技术范围更窄一些。 汇桔网提供专利检索与评估、费减指导、专利撰写、申请递交申报、答复审查员、证书送达、年费缴费监控提醒等全面的专利申请服务项内容。选择汇桔专业服务,省心有效地成功申请专利。

中美发明专利创造性比较研究

中美发明专利创造性比较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介绍,并回顾美国非显而易见性判断标准创立及不断演化的历程,分析影响显而易见性演化过程中的重要案例,进而对比分析两国创造性判断中的异同之处,从中得出对我国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有益启示,并提供建议。 关键词:中美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启示 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美两国之间的交往日益深入,我国许多企业申请美国专利以期获得美国专利法的保护;同样,美国的许多企业也在我国大量申请专利。因此,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是各国申请者十分关注的问题。在授予发明专利的实质性条件中,最为重要的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创造性的判断是三性审查中的重点和难点。在美国,专利不具有创造性进而导致专利无效也是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重要抗辩理由。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历史来看,许多具体制度的设计都从美国借鉴而来。本文试就中美两国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进行比较研究,进而从中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之处,为我国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提供建议。 一、中国发明专利创造性概述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对“创造性”进行了界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尽管法律就“创造性”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但是就发明专利而言,对于客观判断什么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依然困难重重。有学者指出,如果发明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有显著的进步,则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

专利检索及分析报告

汽车电涡流缓速器 专利分析报告

技术分解表 技术术语定义表

检索要素表

一、引言 国内外对于汽车电磁制动技术已经研究多年,取得的成果主要以应用在商用车上的电涡流缓速器为主。近年来部分机构和科技人员开始研究应用在乘用车上的电磁制动技术。分析电磁制动技术的发展历程,发展现状和技术分布,对于预测其发展前景,进一步地研究汽车电磁制动技术非常有帮助。 二、数据来源和分析方法 电磁制动系统的工作原理是:通电的线圈产生磁场,处于该磁场中的制动盘做切割磁感线运动,因而制动盘表面会产生电涡流,电涡流感生出的磁场反作用线圈磁场,进而产生制动力。汽车上的电磁制动系统主要电磁制动器、踏板、传感器和控制器等部分组成。 电磁制动技术的专利主要分布在IPC大类B60中,为了保证检索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将专利检索式确定为:(汽车OR车辆OR机动车)AND电磁AND ( 制动OR减速器OR促动器),即英文检索式确定为:TID=(((electr* adj4 (brak*3 or actuator or retarder) near (car or vehicle or automo*)) OR ABD=(electr* near (brak*3 or actuator or retarder) near (car or vehicle or automo*))) OR CL1=(electr* near (brak*3 or actuator or retarder) near (car or vehicle or automo*))) AND AD>=(19950101) AND AD<=(20150115)。检索结果为1006件。 利用数据库自身的分析功能,对检索出的1006项专利进行了统计图表分析、文本聚类分析和引证树分析。得出了关于电磁制动技术的发展趋势,各个国家和企业的技术发展水平和侧重点,核心技术的掌握者等重要结论。这对国内相关技术人员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电磁制动技术专利申请趋势分析 3.1 全球电磁制动技术专利申请趋势分析 通过专利申请趋势分析可以观察全球专利申请总量的变化,追踪电磁制动技术的研发活动情况,了解其发展趋势及全局动态。从图2可以看出,汽车电磁制动技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研究;从1995年到2014年这20年期间专利申请数量整体上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1995-1997年,专利申请从无到有;1997年之后的5年电磁制动技术处于缓慢的发展状态,这期间每年专利申请数量基本维持在1997年水平,略有提升;2003年和2004年专利申请数量基本比往年翻了一倍,但是紧接着2005年和2006年又回到了原来的水平;从2007年开始到2014年,伴随着By-wire技术(线控技术)在汽车上应用的推广,电磁制动技术也迎来了快速发展时期,这期间专利申请数量逐年递增,2013和1014年专利申请数量已经是2006年的三倍多。 安全、舒适和减少污染是现代汽车发展的趋势。电磁制动是线控制动技术和传统的液压传动制动过程相比,响应时间短,制动效能高,即电磁制动更安全;和传统制动技术相比,电磁制动技术能更好地控制制动力矩,使车辆实现平滑的制动,即电磁制动更舒适;电磁制

专利分析报告

专利分析报告模板 一、检索策略的制定以及调整 (一)拆分技术点,确定关键词、同义词、上下位词,利用AND/OR对关键字进行灵活组合,如: broil* or grill* or ((double or two) and grill*)。 (二)通过对上确步定的关键词进行检索,找出相应IPC分类(可使用Chart中Top IPC来统计主要的IPC分类号)。 (三)也可结合Derwent分类(可使用Chart中Top Manual Code来统计主要的Derwent手工代码)。 (四)进行检索 利用所有关键和IPC、Derwent手工代码进行检索。关键词检索范围可以用原文标题、摘要和权利要求, 也可以用DWPI改写的42个国家的专利文摘, 同时使用两个检索范围亦可。 例子: (CTB=((TPMS or ((tyre or tire) pressure monitoring system)) and (low frequency or LF) and (high frequency or HF) and sensor and (receiv* and (emit* or transmit*) and stor* and (identif* or match*))) OR ALLD=((TPMS or ((tyre or tire) pressure monitoring system)) and (low frequency or LF) and (high frequency or HF) and sensor and (receiv* and (emit* or transmit*) and stor* and (identif* or match*)))) AND (IC=(B60C0023* or G01L0017* or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CASE STUDY ABOUT JUDGE OF NONOBVIOUSNESS REQUIREMENT 院系:凯原法学院 专业:法律硕士(知识产权方向) 姓名:赵佑斌 指导教师:寿步教授 完成日期:2009年12月1日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摘要 在专利法中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是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的最大障碍和最后一道门槛,也是最能够体现专利价值且最有争议的部分。许多国家对专利审查都有自己详细的标准,中国也是如此,但是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十分模糊和不确定。本文从具体的案例入手,分析目前创造性存在的问题,并从实际出发提出探讨解决方法。 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国内外关于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各种情况,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概念入手,阐述了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构成要件,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现有技术、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步骤等,为下文的案例分析建立理论框架。 第二部分是根据创造性判断的具体要件和步骤,结合现实中的案例,剖析专利审查中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各个步骤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文章着重从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各个层面出发分别介绍,包括现有技术的内容和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分析了实践中在上述各方面判断中存在的问题,如现有技术中对比文献过于复杂宽泛,难以找到精确的对比文献,公开程度不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难以客观化,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运用启示标准问题较大,不够全面。 第三部分,针对具体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在指出目前的判断方法不足的前提下,提出改进措施,使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更为客观,包括明确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技术领域的划分,确定本领域普通技术水平的标准,最后提出一种以现有技术为起点的判断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可预测性方法。 关键词:发明专利,专利创造性,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

专利信息检索与分析的作用和意义

问题:1.纯文字,表格及图比较难做,之后再补 2.查找的资料没有明确提到在管理学角度、经济学角度下的促进作用,仅凭个人理解(1)专利信息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动作用管理学角度 《专利信息利用实践》主编甘绍宁 P1 第一节技术创新决策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斯坦福大学的罗伯特.A.伯格曼教授在《技术与创新的战略管理》一书中指出,企业技术创新是针对市场进行的技术开发活动,“技术创新成功与否的终极标准是在商业方面而并非单纯是技术方面。”所以,在技术创新决策过程中,技术创新主体关注的因素既包括产品技术的发展状况,也包括市场需求和行业竞争者的动态。 因此,技术创新决策至少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业技术的现状 (2)目标市场的需求 (3)竞争者的动态 在明了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的技术创新决策建议,将会使技术创新决策更具客观性和针对性。技术创新决策需要参考各类信息源,但无论是从技术角度、经济角度,专利信息都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 第二节技术创新决策中适用的专利信息运用策略 统计分析是分析工作的主要形式之一。通过对技术信息的分类统计分析,可以发现技术的演变规律和分类构成。专利信息是一种高度标准化的技术法律信息。无论是专利信息整体的类别划分,还是每件专利的文体结构及句法结构,都有相对可循规律,这无疑是专利信息利用统计规律来进行分析应用的天然优势。题目和摘要可以作为技术性分析的统计特征;授权公告号、国际申请、申请人地址中的国别代码和地址信息可以作为地域性分析的统计特征;申请人可以作为同行业申请人或竞争者分析的统计特征;申请日、公开日和优先权日可以作为期限类分析的统计特征,等等。 通常认为,一篇专利文献所描述的现象具有其偶然性,但当对由若干篇专利文献汇聚而成的一类专利文献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时,就可以得到带有一定普遍性的结论,从而归纳出某个产品技术领域的规律性。例如,我们可以通过统计某一国家或地区在某个特定范围、某类产品或技术专利申请的集中度,了解其技术创新热点,进而了解该国家或地区在这一时间范围(或今后一段时间)的市场需求;如果在上述统计分析过程中加入申请人信息,我们不但可以了解上述信息,还可以获悉申请人在这些开发热点方面各自的技术特长和保护策略。 技术创新决策中的专利信息运用策略主要有:通过技术性分析,了解技术发展动态;通过地域性分析,了解市场需求;通过申请人分析,了解竞争者。综合上述分析,对比技术创新主体自身的能力特点,进而对其技术创新决策提出参考性建议。 《专利信息与利用》李建蓉 6.5.5技术创新中的专利信息检索 6.5.5.1技术创新中的专利信息利用 所谓技术创新,是指企业或组织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技术创新不能低起点起步,不能重复他人已经完成的创造活动,技术创新要寻求知识产权保护,要使企业的创新产生巨大的价值,因此在技术创新过程中随时利用专利信息,也就是要在创新的过程中分不同阶段进行不同种类的专利信息检索。 技术创新中的专利信息检索应包括:

孙大勇:与被评专利不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须给出“明确”的启示方能否定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模板

孙大勇:与被评专利不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须给出“明确”的启示方能否定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 律师评论: 创造性是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换言之,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经审查不具备创造性时,则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被宣告无效。正因为创造性是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得以维持有效的实质性条件,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评价某项授权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的作法在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得到了极为广泛的应用。 实践中无论是对发明还是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评价中均可能涉及到与被评价专利不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该现有技术能否用于评价或者何时能够用于评价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个问题。 《专利审查指南》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做了如下的规定;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审查的有关内容,包括创造性的概念、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审查基准以及不同类型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判断等内容,参照发明专利创造性审查的相关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

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两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现有技术的领域和现有技术的数量。其中关于现有技术的领域,对于发明专利而言,不仅要考虑该发明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以及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其中去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其中,在第(3)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

论专利法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论专利法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马龙邮编:100088 文摘:世界各国在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具体论述,并不能被其法规给出的概念所概括。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质量互变规律,笔者认为: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量变。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规定性特征即质与发明创造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 关键词:创造性;质变;新颖性;量变;否定之否定规律。 一、世界各国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 创造性是各国专利法中必需涉及到的一个重要概念。《欧洲专利条约》以及《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美国专利法规定:“所申请专利的客体与现有技术的差别,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显而易见的,不能取得专利。” 日本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在专利申请提出之前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则不具备创造性。 虽然专利制度的建立在西方各国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各种关于创造性的定义,无论是《欧洲专利条约》以及《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非显而易见”,还是日本专利法的“容易做出”,都存在着概括不全面、不准确的问题。例如,由多个公知产品或者方法组合在一起的各种“拼凑”发明,也完全有可能是非显而易见的,或者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容易做出、不能轻易完成的,但这样的“拼凑”发明在各国的专利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没有创造性。反之,很多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其实并非是非显而易见的,或者说其实是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甚至是可以轻易完成的,但只要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则该发明创造在各国的专利司法实践中,都会被认定为具有创造性。我国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定义是这样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上述关于创造性概念的文字论述虽然与其他各国有着的明显的不同,但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在对“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行解释时,明确指出:“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这样一来,我国专利法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就回归到了欧洲专利条约等国际规定。 有趣的是,尽管各国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存在着种种漏洞或不足,但在世界各国的专利司法实践中,这些漏洞通常都由各国在审查指南中的具体论述予以弥补了。换言之,世界各国在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具体论述,并不能被其法规给出的创造性概念所概括。那么,怎样定义创造性的概念,才能概括世界各国的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的具体论述呢?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宇宙中事物变化的形式只有两种,一种是量变,一种是质变。发明创造也不例外,发明创造概念的定义,完全可以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下给出,即: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量变。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 二、发明创造是质和量的统一 世界上的每个发明创造都具有一定的质和一定的量,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那么,什么是发

新专利法详解: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

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改变了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作出规定的逻辑结构,将其统一建立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之上。尽管“现有技术”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已经成为最为常用的术语,但是《专利法》通篇却没有出现这一措辞。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前半部分实际上隐含了现有技术的定义,却没有冠以“现有技术”的称呼;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中采用了“已有的技术”一词,却没有对它作出定义;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称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对现有技术作了定义,却没有

明确判断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的基础也是现有技术。这样的规定方式较为杂乱,使人难于一目了然地弄清各条款之间的关系。本次修改后的本条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统一采用了现有技术的概念,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最后在本条中增加了第五款,对现有技术进行了定义。这种结构安排和表述方式便于公众理解现有技术的概念和新颖性、创造性的标准。二是拓宽了现有技术的范围,规定为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均属于现有技术。 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对不同类型的现有技术规定了不同的地域范围,其中以出版物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范围是全球性的;以使用或者其他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范围仅限于国内。因此,对于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均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来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出版物公开与非出版物公开之间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将非出版物公开的现有技术限制在我国地域之内已逐渐变得没有实际意义,且缺乏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对没有公开发表过,但在国外已经被公开使用过或者公开销售过的产品或者方法,只要在我国国内还没有公开使用或者销售,就可以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这不利于鼓励真正的发明创造,提高我国授权专利的质量和水平。让国外已经能够为公众自由使用的技术在我国受到专利权的控制,会损害公众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企业之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专利创造性评判

——从铁素体系不锈钢案不同审级呈现的不同评判方式说起 李越王轶杜国顺[1] 摘要: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创造性评判中扮演着何种角色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如何厘清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显而易见性判断之间的关系、掌握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认定方式以及对比实验的审查方式均对创造性评判具有重要 意义。实践中,针对上述问题在认识上的分歧直接导致创造性评判标准在专利行政和司法的不同审级中执行上的不一致,甚至评判结论大相径庭。本文拟由铁素体系不锈钢案入手,透过该案所涉及的两审法院和复审委合议组之间观点的异同,结合国内外专利审查实践,以客观公正地评价发明创造的智慧贡献为目的,探究对上述争议问题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创造性预料不到技术效果显而易见性?三步法?对比实验 一、引言 在铁素体系不锈钢专利无效宣告案中,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8653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高行终字第1754号行政判决书中,基于争议专利实施例C1的最大侵蚀深度比对比例C16的效果提高了44%,认为其专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从而推翻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早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实施例Cl 与比较例C14-C16相比多种元素的含量均存在差异,并不足以证明仅是由于Mn 和Ti含量的区别使之具备了较好的耐间隙腐蚀性,即没有证据证明这种预料不 到的技术效果是由区别技术特征所致,因而不能认可其创造性[3]。 两级法院针对此专利的创造性判断的结论完全相左,且判决书中对创造性评判中技术效果的认定和针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判断采用的标准也不一致,而上述判决思路又均与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的第18653号决定存在分歧。在专利审查以及专利诉讼实践中,发明产生的技术效果与其创造性判断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不理清二者的关系,则不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发明作出的智慧贡献。本文拟从铁素体系不锈钢案出发,结合国内外专利实践,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创造性之间的关系角度入手,探讨如何客观地评价发明的创造性。 二、案情简介 第200780016464.X号发明专利涉及一种耐腐蚀性优良的铁素体系不锈钢, 其中争议的权利要求7限定了各组分的含量;附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高温强度优异的铁素体系不锈钢。二者元素组成相同,并且,复审委和两审法院均认定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7中Mn、Ti的含量范围落入附件4公开的上述元素的含量范围内。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基础上,复审委与上述一审、二审法院有关创造性评判的主要观点如下: 复审委认为,本领域公知Mn和Ti在铁素体不锈钢中的作用,且附件4同 样公开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调节Mn和Ti的用量,但不能超过其下 限值和上限值;此外,附件4中多个实施例中Mn和Ti含量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范围内。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4的基础上容易根据实际性能需要、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选用Mn、Ti的含量,即权利要求中限定的Mn、Ti的含量范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也是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本专利中也

专利创造性判定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意料不到技术效果的认定 《专利审查指南》在专利创造性判断相关章节规定了“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其中包括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为什么要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什么时候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不是充分条件?如何认定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文拟结合专利授权确权审判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为什么要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之所以在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考虑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因为专利创造性判断应当遵守综合原则。综合原则是指在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技术解决方案本身,而且要考虑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按照专利创造性判断综合原则,发明创造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或者技术效果中只要有一项是非显而易见,技术方案整体上都有可能是非显而易见的。按照综合原则,在有的情况下,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见的技术手段实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可能使得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整体上具备创造性。在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符合专利创造性判断的综合原则的。 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很明显地体现了前面所述的综合原则。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是指将已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在进行已知产品新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新用途与现有用途技术领域的远近、新用途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如果新的用途仅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已知的性质,则该用途发明不具备创造性,但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按照综合原则来看,这种用途发明在整体上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例如,将作为木材杀菌剂的五氯酚制剂用作除草剂而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该用途使得该发明在整体上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具备创造性。在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例如日本和欧洲专利局。 二、什么时候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一开始就考虑,还是在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常规步骤完成后仍然无法得出结论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呢?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常常被认为是专利创造性判断的辅助因素之一。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辅助因素实际上有两个方面的作用。辅助因素的第一个作用,是帮助专利创造性判断者获得与发明创造相关的完整的技术信息,帮助判断者更加准确地判断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作出发明创造的难度有多大,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对于能够提供更加完整的技术信息从而有利于直接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的辅助因素,应当借鉴美国Graham要素的做法,在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一开始就予以考虑。辅助因素的第二个作用,是在常规常规方法难以明确地得出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时,成为影响天平倾斜方向的筹码。例如,在常规的创造性判断步骤完成后仍然难以认定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商业成功这一辅助因素可以也应

判断新颖性的三种标准(专利知识讲座97)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97、判断新颖性的三种标准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个方面,所谓消极的条件就是不得违反法律、不得妨害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而积极的条件包括人们常说的要具有专利性,所谓专利性就是申请专利的技术要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人们简称“三性“)。在我国,对“三性”的要求,限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是积极的条件或实质性条件之一,专利法第22条对新颖性概念作了定义。无论是1985年第一部专利法,还是2009年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对该定义均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看在申请日前是否有同样的技术公开(包括公开的形式、公开的地域和公开的时间),二是看是否属于抵触申请。由于公开的时间标准已经基于先申请原则所确定,即以申请日为准(包括优先权日)。而抵触申请亦如前所述在历史上分为“先权利要求制”和现在的“全文内容制”。因此,这里所述的在专利制度的历史上曾经经历过三种新颖性的标准,是指公开的地域性标准(包括形式)。三种标准如下: 1、本国新颖性标准。是看某一技术在本国是否有,或者说是否在本国公开,而无论以何种形式公开。如果在本国没有以任何形式公开,但在外国已经公开了,仍具有本国新颖性。但是,如果外国的技术以某种形式传入了本国,则该技术就不再具有本国新颖性了。英国从1623年就采取本国新颖性标准,采取本国新颖性标准有300多年时间。直到1977年要加入欧洲专利公约,为了保持和欧洲专利公约的标准一致,才改为公约规定的世界新颖性标准。澳大利亚原来也采取本国新颖性标准,直到1990才改为混合新颖性标准(注1)。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国家采取本国新颖性标准了,原因是各国之间经济文化交往日渐頻繁和现代化,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信息交流手段为各国所采用,技术的公开很难区分国内和国外了,采用本国新颖性标准已经成为不可能。 2、混合新颖性标准,也称为相对新颖性标准。我国从1985年专利法实施就采取了混合新颖性标准。即以公开地域和形式为标准:出版公开采取世界新颖性标准,而使用公开和其他公开形式上,采取本国新颖性标准。即只要是出版形式在申请日前公开的技术,无论在世界何地公开的,均构成现有技术。但如果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采取使用或其他方式公开的技术,只要没有出版公开,假如专利局的审查员也知道有这样的公开,也不丧失在中国申请专利技术的新颖性。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在中国大陆法域内的公开,均破坏申请专利技术的新颖性,这就是混合新颖性标准。目前,采取混合或相对新颖性标准的国家有澳大利亚等,基于美国在时间标准上坚持先发明原则,故在地域上仍应当认为采用的是混合新颖性标准。

2019年专利分析报告模板

专利分析报告模板 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而言,专利活动尤其是专利检索分析工作 始终贯穿于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专利检索分析工作开展得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成效。以下是专利分析报告模板,欢迎阅读。 本文主要探讨了如何在实务中做出一份好的专利检索分析报告,重点从准备阶段、检索阶段、分析阶段和撰写阶段这四个阶段为专利检索分析人员提供了一些具体而实用的建议。 一、引言 知识产权作为产权化的知识,是知识中最活跃、最前沿的部分,是工业的催化剂,是经济的发动机,是生产力的关键要素。从国际层面来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在全球范围内的重大利益关注点,成为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竞争的重要工具,成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家层面来看,知识产权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产权化的知识所形成的无形资产,构成了知识资本,将创新成果从科技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是创新型国家的有力支撑;从企业层面 来看,知识产权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战略资源,是企业生命力的体现,是在全球化进程中企业竞争的最高形式。 在各种知识产权形式中,无论从广义还是狭义角度理解,专利 都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对科技创新、经济发展推动作用最为明显的一类知识产权。而对于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而言,专利活动尤其是专利检索分析工作始终贯穿于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专利检索分析工作开展得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成效,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整个经营发展状况。 二、定义 那什么是专利检索分析呢?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但万变不离其宗,以下是本文作者比较认同的一种定义方式:专利检索,是一个根据特定目的,通过检索式的操作,从专利数据库中萃取符合该特定目的之相应专利的过程;专利分析,是一个对专利说明书、专利公报中大量零碎的专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加工、分析,并利用统计学方法和技巧使这些信息转化为具有总揽全局及预测功能的竞 争情报,从而为企业的技术、产品及服务开发中的决策提供参考的过程。 专利检索分析报告是专利检索分析工作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能够充分展示专利检索分析工作的成果。专利检索分析报告是一个统称,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和项目目的,可以分为以下多种不同的报告类别:查新检索(新颖性检索)、专题检索(技术主题检索)、无效检索、防侵权检索、侵权分析、专利权稳定性分析、法律状态检索、同族专利检索、引文检索等。 三、建议 那在实务中如何才能做好一份专利检索分析报告呢?本文作者 将试着根据自己的从业经验,在本文中给出一些粗浅的建议,作抛砖引玉之用,供企业和服务机构的相关从业人员探讨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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