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明火作业

施工明火作业
施工明火作业

施工现场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1、各级领导要加强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并严格督促执行。

2、焊接作业场所必须与易燃易爆物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作业场地不准有可燃物。确需在易燃、可燃物附近作业时,必须要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后,方可明火作业。在高处进行明火作业时,事先要将下面的可燃物清理干净,并应有相应的火花接收措施,防止焊花四溅引起火灾。

3、在进行大型焊接和在重点、要害部位进行明火作业,应由项目部经理报公司(分公司)生产安全和保卫部门审批,并应有专人监护。

4、对沾有易燃物料的设备,应清洗、测定,确定无危险后方可明火作业。不符合防火管理要求的作业,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5、焊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六不准”:

电(气)焊接人员无操作证,不准操作。

不了解焊割地点周围情况,不准操作。

不了解焊割内部情况,不准操作。

装过易燃爆的容器未消除危险品的,不准操作。

重点、要害部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准操作。

发现有与明火安全作业相抵触的情况,不准操作。

施工现场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 福建省南平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 利来山小高层公寓楼B标段日期:

资料员(章):

施工现场动用明火作业审批、监护制度

1、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①现场需动用明火如:气焊、喷灯、熬制沥清等应办理动用明火审批手续,无审批手续禁止动用明火。

②动用明火必须办理有单位工程项目经理、施工员及现场安全员三人签字的手续并应有指定监护人,方可有效。

③动用明火前监护人员必须察看现场,对照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可靠方可批准动用明火。

④明火作业施工过程中,作业者应经常检查,防止周围情况变化,引起火灾。

⑤明火作业后或临时离开现场,应熄灭火种、火源,防止留下隐患。

⑥明火作业时应备有灭火器材。

2、动用明火监护制度:

①动用明火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监护人员的管理指挥。

②动用明火前必须报告监护人员,经监护人员签字认可后,才能动用明火。

③动用明火前,监护人必须察看现场,对照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确定安全后方可批准动用明火。

④明火作业后或临时离开现场,应报告监护人,经监护人同意后才能离开。

⑤监护人应按防火措施严格要求动火作业,不得随意离开明火作业现场、明火作业后应确认火种、火源是否熄灭,才能离开。

3、动火等级:

①一级动火作业应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查批后方可动火。

②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准后,方可动火。

③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附:禁火区域划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在贮存过燃料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2)各种受压设备。

(3)在禁火区域内。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地下室等场所。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风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作业。

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附作业许可证)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的条件、许可和监火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使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及外协施工单位在本公司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安全员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 3.2动火项目负责人 3.5.1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3.5.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5.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3动火人 3.5.1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3.5.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5.3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5.4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3.5.5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负责人呈验动火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5.6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5.7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3.4监火人 3.5.1由动火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员担当,监火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3.5.2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5.3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5.4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5.5作业完成后,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人进行动火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5当班操作负责人 3.5.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5.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5.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6动火分析人 3.6.1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3.6.2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3.6.3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3.7安全员 3.7.1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3.7.2凡公司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3.8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3.8.1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为本公司安全员负责人。 3.8.2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审查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完善防火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3.8.3特殊动火由公司安全员复查后,报公司总经理终审批准。 4动火作业的分级管理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

管道井下作业安全及管理措施(通用版)

Safety is the goal, prevention is the means, and achieving or realizing the goal of safety i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safety preven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管道井下作业安全及管理措施 (通用版)

管道井下作业安全及管理措施(通用版)导语: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井下作业安全管理 一、下井作业人员应提前准备好安全标志,检查施工所用的机械设备、工具是否安全可靠、完好、适用,所配备的安全防护器材是否齐全。 二、施工场地堆放的施工材料、工具等物品,不得影响行人车辆的交通安全。 三、夜间作业时,应设安全标志、架设红灯,夜间除应按日间操作规程作业外,一般情况不得进入井内作业。 四、下井作业时必须有施工负责人在场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指定2人以上的监护人。 五、为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头戴防护帽,身扣防护带,并系安全绳,口罩戴好后,方可下井作业,井内严禁吸烟。同时场地必须配备防毒面具、氧气袋至少两个。 六、施工作业人员进入井下作业时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

思想,不违章作业,不盲目作业。施工负责人发现违章作业的,应及时制止,对违规作业的,应给予经济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下井作业时,严禁小孩在附近玩耍,并说服行人不要围观。 八、下井后,工具、配件必须使用工具袋吊接,严禁抛扔,作业井周围1m范围以内不得有石块、砖头、工具等有可能造成打击伤害的物体。 九、井下作业如需时间较长,应轮流下井,如井下作业人员有头晕、腿软、憋气、恶心等不适感,必须立即上井休息。 十、井下作业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是防爆型,包括灯、开关等。 十一、下井操作时,施工负责人和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精力集中,不得从事其他作业,坚持2分钟向井下喊话,注意观察,特别是井下作业人员状态,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安全事故的作业,井上不得吸烟,严禁向井内抛扔物品和烟头。 十二、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将井盖还原,同时清理周围堆放的废弃物。 十三、发生作业险情时,整救人员需配戴氧气袋下井救人,并带另一氧气袋插入晕倒人鼻孔吸氧,并立即撤出危险地段,同时向施工

施工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施工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强化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消灭隐患,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施工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 1. 因工程施工需要动用明火作业(如防水、电焊、气割作业等),必须由班组长根据施工作业点周围实际情况制定防火、灭火等安全措施,开出动火申请单,并经项目部批准,方可作业。 2.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开具动火证时需携带作业人员上岗证,并留复印件交项目部存档备案。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证件或复印件以备检查。 3. 现场动火作业必须配备动火看护人,并配备足够灭火器材。 4. 明火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点周围及垂直下方有无易燃、可燃物品。如有,必须清理或使用阻燃材料进行覆盖浇水后方可作业。作业点下如有孔洞,要采取遮挡措施,防止火花从孔洞中落下,高处作业必须采取火花接挡措施,防止火花及切割物自由落下。 5. 在遇有周围及下方有可燃物品又无法清除,必须施焊作业时,必须用铁板、防火布等遮接火花,并将可燃物品用水浇湿后,派专人看守,确保安全后方可施焊作业。 6. 在气割作业时,必须控制切割物落点,并及时用水将切割落下物浇透。切不可在类似聚苯板等易燃物品附近盲目作业。 第 2 页共 2 页

7. 五级风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电焊、切割等明火施工。 8. 气焊用氧气、乙炔瓶保持5米以上,与火源作业点保持10米以上安全距离,严禁动火点与气瓶垂直作业,乙炔瓶严禁倒卧使用。 9. 焊机一、二次防护罩齐全完好,焊把线必须用线鼻子与端子连接牢固,不准使用长螺栓压线,防止短路;焊把线不准破损露铜,双线到位,严禁用钢筋、脚手架护栏等作回路。 10. 动火作业结束后,看火人员要留有足够的观察时间,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11. 防水作业必须制定防火措施预案,经审批后按作业区域配备足够灭火器方可作业。 此规定适用于本项目现场所有施工单位。 凡违反上述规定一律按违章处理,如发生事故追究责任人责任。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西斯文里办公楼项目 xx年xx月xx日 第 2 页共 2 页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企业生产存在易燃、易爆的特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车间(部门)和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内部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 第二章动火管理要求 第三条动火作业的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四条禁火区范围的划分 1、特殊禁火区域: A、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天然气、机油、导热油、溶剂、洗油共5种介质的管道、阀门、法兰本体上。 B、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天然气、机油、导热油、溶剂、洗油共5种介质的设备、设施、储罐、呼吸阀、阻火器、放散管、仪表本体上。 C、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导热油上下油槽本体上。 D、生产运行状态下的中央空调、除湿机房、锅炉房、天然气计量间。 2、一级禁火区域: A、除特殊区域以外的所有易燃易爆区域。

B、厂区所有管廊上。 3、二级禁火区域: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作业区域以外的禁火区。 4、固定动火区域: 包括机加车间工棚内区域、切割机定置区域、砂轮定置区域、新厂房外辅助动力设备区域和现场设定的红线(或警戒线)区域内。 固定动火区域的增加需由所属车间(部门)提出申请,安全部门现场核定,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后可作为固定动火区域,新确定的固定动火区域按要求绘制红线或设置警戒线后方可作为固定动火区域使用。 第六条动火作业相关职责 1、动火作业负责人 A、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B、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C、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A、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B、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C、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D、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E、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

井下作业安全规程(SY 5727-2007)

井下作业安全规程SY 5727-200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油气田井下施工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试油(气)、修井、酸化压裂、射孔等井下作业施工中的安全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 2894-1996 安全标志 GB 4706.2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JGJ 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SY/T 5035-2004 吊环、吊卡、吊钳 SY/T 5080-2004 石油钻机和修井机用转盘 SY/T 5170-1998 石油天然气工业用钢丝绳规范 SY/T 5202-2004 石油修井机 SY/T 5225-2005 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SY/T 5235-91 抽油杆吊卡 SY/T 5236-2000 抽油杆吊钩 SY/T 5325-2005 射孔施工及质量监控规范 SY/T 5791-2007 液压修井机立放井架作业规程 SY/T 5836-93 中深井压裂设计施工方法 SY/T 5858-2004 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SY/T 5981-2000 常规试油试采技术规程 SY/T 6120-1995 油井井下作业防喷技术规程 SY/T 6194 套管和油管 SY/T 6277-2005 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 SY 6355-1998 石油天然气生产专用安全标志 SY 6442-2000 石油钻井井架分级评定规范 SY/T 6605-2004 石油钻、修井用吊具安全技术检验规范 SY/T 6610-2005 含硫化氢油气井井下作业推荐作法 3 施工准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流程.doc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流程1 GB30871-201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对从事易燃、易爆、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全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环保车间(固渣罐、一次厌氧、二次厌氧)、二氧化碳(氨气储罐)、脱硫塔、酒精十万线蒸馏、五万线蒸馏、无水酒精生产线、生产区的酒精管道、沼气管道、原料库区、酒精库区、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控制室、电缆沟、谷朊粉车间投料工段等。 2.3固定动火区:机修车间院内。 3、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

3.1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由安全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 易燃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 GB30871-2014 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同时在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下井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下井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下井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井下作业安全操作流程 1、作业前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 环境保护上岗培训; 2、确定施工范围(由管理方或管理方指定代表人 指出相应的作业井位); 3、相关方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环境保护的 书面交底,并要求签字确认; 4、在管理方同意下,按照规范要求正确 开启相关作业井上的窨井盖; 5、以气体检测仪对作业井进行气体检测, 确定气体含量及浓度,并作好书面记录; 6、以轴流式风机加以导向通 风袋对作业井进行强制排风; 7、以10分钟测试一次为宜对排风中的 作业井进行气体含量及浓度的检测,以确定井下环境是否可以下井作 业,书面记录相应数据; 8、测试井下环境安全后,关闭鼓风机,抽出 导向袋,放下登高梯,作业人员正确好佩戴好救身带,四人一组,一人 下井一人井上牵引救身绳; 9、下井作业人必须正确佩戴好防毒面具, 于井上试验可以正常使用后,从登高梯上下井,使用手持式防爆灯进行 井下照明; 10、下井作业人及时将井下探测情况与井上监护人员说明, 井上人员及时准确记录下井下探测情况; 11、井上人员负责保护井口 周围环境安全及井下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理,以气体检测仪掌握井下工作 环境; 12、以20分钟为宜进行一次作业人员替换; 13、作业完成后, 作业人员迅速撤出地下工作井,正确卸下防毒面具、救身带,井上人员 取出登高梯,并正确关闭窨井盖。二、井下作业危险源辨识 施工阶段作业活动危险源可能导致事故 高处作业三宝四口及临边 防护 安全帽、网、带未进行定期检查高处坠落 第 2 页共 2 页

动用明火管理制度

动用明火管理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动用明火管理制度 1目的: 有效规范公司控烟控火范围内的动用明火作业管理规定,防止出现火灾及相关事件。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控烟控火范围的管理规定。 3操作与规程: 、施工现场各单位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凡因施工需要在现场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经物业公司批准,办理用火手续后,方可用火。 对各用火种类的要求: 、电焊:操作者必须持有电焊工操作证。在操作前必须向物业公司安保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办理用火证后,方可按用火证批准栏内的规定进行操作。操作前,操作者必须对设备进行检查,禁止使用保险装置失灵、线路有缺陷及其他故障的焊机。 作前必须首先向安保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用火证后,方可按用火证批准栏内的规定进行操作。在操作现场,乙炔瓶、3、氧气瓶和焊枪应呈三角形分开,乙炔瓶和氧气瓶之间距离不得小于5米,施焊点与两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因工作需要需在现场用火浇水、烘烤器具时,必须先向安保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用火证后,方可按用火证批准栏内的规定使用,用火地点距周围建筑物不得小于25米。 、在使用喷灯、电炉搭设烘炉时,必须先向安保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用火证后,方可按用火证批准栏内的规定使用。 、冬季取暖搭设火炉、火墙壁时,必须经安保部检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搭设,在点火前必须有安保部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现场内严禁吸烟、吸烟必须到指定位置,烟头应放入水桶或烟灰缸内,不得随意乱扔。 施工现场内需进行其他用火作业时,必须先经安全质量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动火。

施工现场明火作业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964 施工现场明火作业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施工现场明火作业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一级动火作业应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重要项目的动火,应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在贮存过燃料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2)各种受压设备,在禁火区域内,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3)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

新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除固定动火区(机修班专门的维修场所, 有醒目的标识范围)外所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承包商动火严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3 引用标准、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 号)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 号) 《南通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通安监〔2016〕279 号) 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东安监〔2016〕83 号) 4 定义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具体包括各种电焊、气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和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及电钻、风镐、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5 职责 5.1 主要负责人职责 5.1.1 审批特殊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1.2 对涉及特殊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1.3 对特殊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2 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安全总监)职责 5.2.1 审批一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2.2 审核一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5.2.3 对涉及一级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2.4 对一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3 安全环保部主任职责 5.3.1 审批二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3.2 审核二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井下作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井下作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规定(新版)

井下作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辽河油田井下作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控制高处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和安全,避免企业财产损失,依据《辽河油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高处作业包括: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三条高处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作业级别 作业高度 作业许可证审批层级 批准人 第一级 2m-5m 基层队级

属地主管 第二级 5m-20m 基层队级 基层队长 第三级 20m以上 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级 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主管领导 第四条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对于进行了风险识别和控制,并有操作规程或方案且频繁进行的高处作业,如:工程建设施工、钻井、井下作业、更换路灯等,可不办理高出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井下作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承包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安全监察科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对规定的执行提供咨询、培训和考核。

动用明火管理制度

第 1 页 共 10 页 发布日期:2007年7月 山东上汽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 发布 山东上汽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 管理规定 山东上汽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 动用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SSAT/GD MM-034-01-20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动用明火作业管理程序,杜绝动用明火作业过程中的违章现象,防止在明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避免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编写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由生产经营部编制,适用于所有在本公司内的动用明火作业。 第三条 术语定义 一、动用明火作业:是指使用电焊、气焊进行焊接、切割、使用喷灯烘烤或烧沥青等作业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明火的作业。 二、重点防火部位:是指热处理车间、丙烷房、液氨站、动力、配电间、油品及危险品库房、燃气管道、电瓶充电间等部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动用明火作业按级划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公司生产经营部负责审核动用明火作业,核发《动用明火许可证》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动用明火等级划分 一、在重点防火部位进行动用明火作业为一级动火。 二、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重点防火部位进行动用明火作业(如焊、割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为二级动火。 三、在其它非重点防火部位所进行的动用明火作业为三级动火。 第七条 动用明火作业的申请、审批 一、 固定的专用于动用明火的地点,必须经生产经营部审批同意后划清区域,并张贴“动用明火专用区域”标志,在该区域动火作业时,可不必申请、报批。但必须遵守其它动用明火的规定。 二、除前款规定之外,要求动用明火作业的工段、部门和供应商(在公司工作的零部件

供应商、工程施工、技术项目承包商及外包服务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必须事先填写《动用明火申请表》(详见附件一)。 三、公司内部三级动用明火申请需经动火班组安全员批准,二级动用明火要经动火部门经理批准,一级动用明火要经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经理批准,或授权批准。 四、供应商的三级动用明火要经工程队主管批准,二级动用明火要经项目经理批准,一级动用明火要经该公司安全负责人批准,同时要按动用明火等级,得到第 4.2.2 款规定的人员批准。 五、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公司有重大接待任务期间,原则上禁止动用明火作业。如确实需要动用明火的,动火等级比一般工作日提高一个等级,动火申请手续须提前办理并得到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许可证制度 一、动用明火作业经申请、审批后,到生产经营部备案,并办理《动用明火许可证》(详见附件二)。 二、在签发许可证前,生产经营部要派员对将要动用明火的场所进行检查,确定其动火等级和要采取的预防措施,其内容还包括防火间距、灭火器材、监护措施、焊、割工具的性能等。 三、如操作场所(区域)具有无法消除的火灾危险,在无法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拒发许可证。 四、许可证注明本证适用的区域、地点及有效期等,如果要改变作业点或超过有效期,则需重新办理许可证。 五、如果许可证有效期多于一个班次,在每次作业时,必须重新检查周围环境,使其达到动火作业的要求。 六、对同一地点,如在批准的动火时间内未完成作业的,需重新办理动火申请。 七、许可证为单一复制形式(一式二份),一份发给操作人、一份由生产经营部备查,动火操作人在整个作业期间将其置于焊接设备上或作业点,以备检查。 第九条持证操作 一、从事焊接、切割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持“二证”方可操作,即:必须持有省(市)、区、县劳动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电焊工操作证》,公司生产经营部核发的《动用明火许可证》。 2 第 2 页共10 页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特制訂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除固定动火区以外)。 3.职责 3.1厂区机修车间为固定动火区; 3.2安全管理部负责动火证的审核并审批二级动火证; 3.3分管安全副总負責一级动火审批;总经理負責特级动火证审批; 3.4指定的現場监火人及动火人对安全动火负责。 4.依据 依据国家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4.工作程序 4.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公司安全管理部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4.2动火作业分级: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1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2.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3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

雨污水管道井下作业安全操作规范流程

方案 因近几年工程多次发生雨、污水井下作业发生事故,造成部分人员伤亡,公司领导对在雨、污水检查井内作业的安全问题非常重视,并且对施工、管理在安全防范意识、安全措施、施工器材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为达到安全生产、杜绝事故的目的,我公司特制定较为具体的实施办法。 一、前期准备 1、必须在作业前对作业人、监护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井 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特别是对新员工一定要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前要做充分准备,安全教育时要讲究效果,安全教育后受教育者每人必须签字。 2、下井作业是指在新老管网相接的检查井中砌筑雨、污水管道 封头、拆除封头;新建的雨、污水管网和正在运行中的雨、污水管网通过检查井相接必须下检查井工作的;采用工人下检查井清除垃圾的;运行的雨、污水管网清通养护过程中必须下井作业的;以及其它因素必须下检查井工作。 3、凡属下井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 案报集团生产部和工管部审批,批准后由施工负责人组织所有施工人员开会进行下井前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组织纪律教育。在正式施工前由下井作业施工负责人签发下井工作票。 4、施工前必须事先对原管道的水流方向和水位高低进行检查,

特别要调查附近工厂排放的工业废水废气的有害程度及排放时间,以便确定封堵和制订安全防护措施。 5、下井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神志清醒。超过50岁人员和有 呼吸道、心血管、过敏症或皮肤过敏症、饮酒后不得从事该工作。 6、拆除封堵时必须遵循先下游后上游,严禁同时拆除两个封堵。 7、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和隔离供氧面具。必须使用供压缩 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具。雨、污水管网中下井作业人员必须穿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备。 8、作业前,应提前1小时打开工作面及其上、下游的检查井盖, 用排风扇、轴流风机强排风30分钟以上,并经多功能气体测试仪检测,所测读数在安全范围内方可下井。主要项目有:硫化氢、含氧量、一氧化碳、甲烷。所有检测数据如实填写《特殊部位气体检测记录》。 操作人员下井后,井口必须连续排风,直至操作人员上井。 9、施工时各种机电设备及抽水点的值班人员应全力保障机电设 备的正常安全运行,确保达到降水、送气、换气效果,如抽水点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施工现场负责人,决定井下工作人员是否撤离工作点的问题。 10、遇重大自然灾害及狂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应尽量减少或杜绝 下井作业。 二、安全措施 1、施工期间每半小时须用多功能气体测试仪检测是否正常(污 水管道必须连续监测),以判断作业环境有无毒气等情况,有异常时

施工现场明火作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施工现场明火作业管理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施工现场明火作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一级动火作业应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写动火申请 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 动火。重要项目的动火,应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 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 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在贮存过燃料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 一起的辅助设备。 (2)各种受压设备,在禁火区域内,比较密封的室

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3)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一般的登高焊、割作业。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后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应重新申请。 8、动火时,必须有防火防范措施及监护人监护。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6、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及《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等地方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 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动火作业项目有: a)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 c)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d)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e)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2 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 类区域的场所。 3.3属地: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 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3.4固定动火区: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 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3.5禁火区:是指企业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设施),需要办理《动火安 全作业证》的区域。 3.6动火作业单位:实施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或队伍。

井下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井下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小于30米;矿井每个中段采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 2、矿井必须有独立的能保障井下作业所需通风量的通风采场;通风不良好的掘进工作面(天井)和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按井下作业最高人数算供风量不得少于4m3(min/人)。 3、提升设备、设施及安装、配合、连接等要符合有关安全规程要求,强度安全系数可靠,有防过卷、断绳、坠井和跑车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系统有灵敏、清晰、可靠的信号装置,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4、垂直深度超过50m的竖井用作人员出口,须用罐笼或电梯升降人员,罐笼须装设能打开的活顶盖,应装设扶手、设阻车,装设不小于1.2m的罐门或罐帘,乘车人员按每人占用0.2m2底板面积计算,禁止人货同时升降。 5、井下要有防水措施和排水系统。 6、井下要建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应接地。 7、井下相邻巷道与采场之间,巷道和采场与采空区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矿柱,规格应在采矿设计中规定,生产中要严加保护,免受破坏,保障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 8、井下要有防尘、供水设施,凿岩出的碴必须采取湿式作业,接

尘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9、井下火工材料储存、运输、使用,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要配备专用炮箱、炮棍、炮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证者方能上岗操作。 10、地下采矿必须按采矿设计和作业规程进行采矿,要坚持采剥并举,掘进先行,首先按总体设计规定的开采顺序划分矿块(采场)进行生产探矿,搞清矿块的产状及主要构造,再根据所选定的采矿方法作该矿块的采准,切割和回采设计;施工时,要先做好采准、切割工程,经验收符合设计要求时,再进行切,采和回采作业,在施工过程中,须有地、测、采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保证按设计施工,严禁不切准、切割工程,只采不掘,乱挖乱采。 11、要按作业过程、规定管理顶帮,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通风情况,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地的浮石,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 12、采场回采,必须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采好场地,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后回采作业,严禁在同一采场同时处理浮石、平场和凿岩作业。 13、采掘作业面放炮后,要进行通风,严禁顶着炮烟作业。 14、井下偏僻与危险作业地点(采场、天井等)严禁单人作业。 15、采用浅眼留矿法,必须严格遵守放矿作业规程,放矿人员要与采场内人员密切联系,在放矿范围内禁止上下同时作业。

动用明火管理制度

动用明火管理制度 1目的: 有效规范公司控烟控火范围内的动用明火作业管理规定,防止出现火灾及相关事件。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控烟控火范围的管理规定。 3操作与规程: 3.1、施工现场各单位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凡因施工需要在现场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经物业公司批准,办理用火手续后,方可用火。 3.2对各用火种类的要求: 3.2.1、电焊:操作者必须持有电焊工操作证。在操作前必须向物业公司安保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办理用火证后,方可按用火证批准栏内的规定进行操作。操作前,操作者必须对设备进行检查,禁止使用保险装置失灵、线路有缺陷及其他故障的焊机。 3.2.2作前必须首先向安保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用火证后,方可按用火证批准栏内的规定进行操作。在操作现场,乙炔瓶、3、氧气瓶和焊枪应呈三角形分开,乙炔瓶和氧气瓶之间距离不得小于5米,施焊点与两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因工作需要需在现场用火浇水、烘烤器具时,必须先向安保

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用火证后,方可按用火证批准栏内的规定使用,用火地点距周围建筑物不得小于25米。3.2.3、在使用喷灯、电炉搭设烘炉时,必须先向安保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用火证后,方可按用火证批准栏内的规定使用。 3.2.4、冬季取暖搭设火炉、火墙壁时,必须经安保部检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搭设,在点火前必须有安保部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2.5施工现场内严禁吸烟、吸烟必须到指定位置,烟头应放入水桶或烟灰缸内,不得随意乱扔。 3.2.6施工现场内需进行其他用火作业时,必须先经安全质量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动火。

云南腾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保部2017年7月10日

临时用电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公司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空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空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

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规定执行。 4.1.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15%。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1.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加强油田井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示范文本

加强油田井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加强油田井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示范文 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众所周知,井下作业是油田生产最艰苦、最前沿的岗 位,由于工作环境、机械设备、技术手段等因素的影响, 井下作业的危险性较高。如果不能及时消除机械、人为等 原因所造成的不安全因素,抱着侥幸心理强行作业,不仅 易给油田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和产量损失,也极易造成现 场工作人员和其它人员的人身伤害,影响不容忽视。消除 井下不安全作业,严格按照操作章程作业、安全状态下作 业不仅关系着作业进度、作业质量、完井投产等各方面, 更重要的是它将直接涉及到井下作业工作人员和作业现场 人员的安危。 井下不安全作业主要是指井下作业工作人员在进行修

井等井下作业的过程中,在未排除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等不安全因素的情况下,强行作业的情形。综合分析,不安全状态包括: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施工场地环境不良等情形。而不安全行为主要是指: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使用不安全设备;手代替工具操作;冒险进入危险场所;不穿戴劳保等情形。 一、井下作业现场存在的主要隐患 根据导致井下作业不安全因素的原因的不同,可以将井下不安全作业划分为:因受害人的原因而导致的不安全作业、因井下工作人员的过失而导致的不安全作业、因作业现场防护措施不齐全而导致的不安全作业等等。 因受害人的原因而导致的不安全作业是指受害人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无视既存的危险,在作业现场实施过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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