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检察制度的比较和启示

中外检察制度的比较和启示
中外检察制度的比较和启示

中外检察制度比较与启示

但伟、黄芳

当前进行检察改革时,应该特别重视比较各国检察制度的特点,从中发现我国检察制度的长处与不足,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献计献策。

一、中外检察制度的共性

(一)各国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都是履行公诉职责。无论各国检察机关的隶属关系如何,或是从属于行政机关的附属政府部门,或是被选举产生的独立司法官员,或是上级任命的行政官,都须承担公诉职能,都是本国独一无二最具权威性的公诉机关,都是独立行使公诉权,保护政府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不可缺少的法治社会的重要一分子。这主要是由检察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所决定的。西方检察官的出现,是代表统一民族国家的中央王权实现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的需要。在此之前,无论是封建领地法庭的专横还是落后的地方习惯法所盛行的自诉形式,不仅严重威胁到王室的利益,也暴露出自诉权引来的种种弊端(如庭下交易的流行),与商品经济所需要的统一民族国家的进程相违背。为了改变这一状况,王室才委派自己身边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国王律师或法律顾问,作为王室外案件的诉讼权代表出庭,维护王室利益。不久,这类人的积极作用为世人所知,并日益受到重视,被看作清除自诉弊端的有效方式,从而渐渐演化为统一民族国家中的政府官员,控制了起诉权。自诉权则相对没落,有些国家将之取消,有些国家则进行了严格限制。公诉权的扩大和统一由检察机关行使,作为社会进步的一个显著标志,日趋巩固和稳定下来。

中国的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1907年,当时的清王朝颁布了《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对检察制度作了具体规定:除法律规定须亲告案件(如胁迫、诽毁、通奸等罪)外,凡刑事案件,无论因被害者告诉、他人告发、警察的移送或检察官自行发觉,都由检察官提起公诉。以后的中国,虽然政治制度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进入了社会主义新时期,但仍保留了检察机关的公诉基本职能,无论是《宪法》,还是《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除三种自诉情况外,其他案件一律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否则,不能进入审判阶段,诉讼程序也将自动中止。

(二)各国检察机关都具有一定的侦查权或指挥侦查权。“检察”二字本身就体现出检察机关绝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而是拥有较大权力的监督机关,此种监督权的实施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检察机关所具备的侦查权或指挥侦查权。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检察官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侦查犯罪”。

各国法律之所以赋予检察官或大或小的侦查权力,其主要原因是检察官垄断了起诉权和实行了起诉便宜主义的结果。公诉权的行使与侦查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为了保证检察官顺利地履行公诉职责,更好地揭露犯罪、查获证据,为公诉作好准备,以保证诉讼案件的质量,检察官们必须拥有一定的侦查权,从而可以在不受牵制的情况下自行开展调查工作,查明真相,收集证据。而且因某些犯罪的特殊性不宜由警察进行侦查时,检察官必须享有对此类案件的侦查权方能有利于司法公正。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对检察官的侦查权的规定也不尽然一致,有的国家赋予检察官非常广泛的侦查权,对一切案件皆可进行侦查(如日本);有的国家虽给予检察官侦查权,但同时又加上种种限制,如指定侦查案件种类、方式、方法等等(如中国即严格限定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种类)。

在大多数国家,检察官除享有直接侦查权外,还享有由监督权派生出来的指挥侦查权。检察官在其管辖区域内对司法警察进行的各类案件侦查有权作出必要的一般性指示或指挥。司法警察必须予以服从。检察官可以在其认为必要时调动、指挥警察中断侦查、调整侦查方向或重新开展侦查。但在中国,检察机关不具有指挥侦查权,而只能开展自侦或补充侦查工作。

(三)各国检察机关都或多或少地带有法律监督性质。追诉犯罪,实际上就是一种司法监督,是检察机关独有的、其他机关不可替代的司法监督形式。西方资产阶级接管国家以后,实行权力分立制衡,大致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分。在这一格局中,行政权力正是通过检察制度,监督和制约司法审判权的。所以,西方国家认为检察机关参与诉讼审判不是与法官一起对被告定罪量刑,而是以国家公诉人身份提起或停止诉讼,防止司法诉讼中可能出现的对犯罪,特别是对国家和社会利益施行侵犯的犯罪的放纵,防止出现对依法应当保障的公民权利的司法上的非法侵犯或剥夺。在警方和法院之间插入这一中间的独立机构,用意就在于由检察官通过指挥侦查、批准或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监督审判、监督判决执行等一系列手段,达到监督整个司法诉讼过程严格依法进行,以防止枉纵情形出现的目的。也正基于此,西方各国才无一例外地设置检察制度,并赋予其公诉权以外的监督指挥侦查权、监督判决执行权等。

(四)中外检察机关都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各国检察制度中,公诉人都负有决定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并进行起诉的任务。检察官们的自由裁量权意味着即使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罪也可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自由裁量权并不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而主要是基于政策的考虑。如美国检察官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他们可以在任何案件中应用该项权力而不

提出指控,而且他们可以减少指控的罪行,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辩诉交易。英国检察官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运用自由裁量权而不起诉。

(五)各国检察机关均开始涉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而不仅仅局限于刑事诉讼活动。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参加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最早见于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其后,许多国家也逐渐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这项权力。当今,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已成为世界通例。检察机关以原告人、诉讼参与人、公益代表人、公诉人乃至被告人的身份提起或参与各种民事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可以依法提出抗诉,从而使其在民事诉讼中处于法律监督者的地位。

至于行政诉讼,虽然许多国家法律对于检察机关参加行政诉讼的规定不如民事诉讼那么普遍和广泛,但大多数国家还是赋予了检察机关以公益代表人身份或资格参加行政诉讼的权利。国外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者被告的地位。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仍是处于法律监督者的地位。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权利和范围在各国均有扩大的趋势。

二、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

(一)中外检察制度尽管存在以上诸多相同之处,但我国检察制度与国外检察制度仍有诸多不同,并因此而显出社会主义新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中外检察制度最大、最首要的区别应是政治性质不同。中国检察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检察制度,而如上所述几国检察制度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检察制度。资本主义检察制度其本质上是为少数剥削者统治多数劳动者服务的,他们的一切工作都是针对被压迫阶级的反抗的,其作用是为了维护剥削者的统治地位和特权。而我国检察机关既然是社会主义性质,则与之截然不同,其是适应建立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需要而成立的,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人民的检察机关,是代表人民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政权机关。根本目的是为全体劳动人民服务的。我国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监督。这一本质区别是其他所有区别的根基所在。

(二)中外检察机关虽然都享有监督权,但其内涵和意义大不相同。国外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司法监督,一般隶属于国家司法行政系统或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为一体,其基本职能是代表国家追诉刑事犯罪,即使享有监督权,也是对司法中法院审判和判决执行等具体活动的监督,而不具有对国家法律的执行与遵守实行专门的、普遍监督的性质特点。而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地位要高于资本主义国家检察机关,它虽也有公诉职能,

但只是作为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法律监督职能。同时,它也不同于俄罗斯联邦的检察制度。我国与俄罗斯联邦的检察机关虽同是法律监督机构,但是俄罗斯联邦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最高监督机关,而我国的检察机关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最高法律监督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拥有。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范围非常广,包括公民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监督权、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刑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权、对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权。

(三)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明显高于国外的检察机关。所谓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指检察机关在国家机关中所处的位置及其隶属关系。在国外,除少数检察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合一以外(如美国,司法部与联邦总检察院为同一组织),绝大多数都是隶属于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也有个别隶属于法院系统。特别是在奉行三权分立的国家中,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组织内具有层次性,即其与立法机关(议会)、司法机关(法院)、行政机关(政府)并不属于同一层次,而仅是行政机关下属的司法部门隶属机关。而我国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它监督,对其负责。检察机关同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平行设置,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从而保证了检察机关真正独立行使检察权。

(四)我国检察机关内部领导体制与国外检察机关不同。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是指检察机关内部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为保证检察机关各机构正常活动而建立起来的重要制度。国外检察机关内部领导体制多为“一长负责制”,即检察长负责制,其特点是总检察长或检察长统一负责检察机关的工作,一切检察活动均以总检察长或检察长的名义进行,而且,对于一切重大问题检察长拥有最后的决定权。如美国,联邦检察机关的一切事务均由总检察长指挥,总检察长指挥并监督联邦司法管辖区的检察官和法庭警察长。但在我国,检察机关内部领导体制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其特点是检察机关的一切重大问题,由集体组织形式的委员会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由检察长组织贯彻执行,一切检察活动均以检察机关的名义进行。

(五)在检察官的任免制度上,我国检察机关与国外检察机关有明显的不同。国外的检察官任免有的不论其级别高低,一律采取任命的方法,或由国家权力机关和检察长决定任免(如俄罗斯),或由总统、国家权力机关和检察长决定任免;有的则根据检察官级别的不同分别采用选举制和任命制,如美国,联邦总检察长和联邦司法区检察长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各州的检察长和检察官则除四个州外均由选举产生。我国关于检察官的任

免制度与国外有所区别,是既采用任命制、选举制,又采用选举制与任命的结合制。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实行选举制,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除省一级检察院分院)实行选举和任命的结合制,既分别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又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任免。而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和省一级检察分院的检察长,均分别由法定的相应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任免。

(六)刑罚执行中,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与国外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有较大差别。检察机关在执行刑罚的活动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职能,即指挥刑罚的执行、实际执行和监督执行。各国由于社会制度、历史传统及司法制度等不同,其执行刑罚制度也不尽相同,上述三种执行刑罚职能的分配和履行方式也不尽相同。英美法系国家,有专门的执行刑罚官和机关,来执行国家审判机关作出的各种判决和裁定,检察机关则很少介入刑罚执行程序。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则主持和指挥刑罚的执行,并对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负有一定的监督责任。特别是日本,检察官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职权非常大,既是执行刑罚活动的法定指挥者,又是执行书的制作者,还对执行刑罚活动中的一些重要事项有处理决定权。在我国,对于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检察机关还设有专门的监所检察部门,负责行使这项权力,但这种监督不具有对执行刑罚机关进行指挥的性质和职责。刑事案件的判决、执行,由人民法院交付专门的执行机关负责执行,检察机关只负责监督,无权主持和指挥执行刑罚活动。这种监督旨在促使刑罚执行机关严格依法执行刑罚,对于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而非主持、指挥整个刑罚执行活动,与国外检察机关有很大区别。

(七)我国检察机关与国外检察机关在侦查方面的职权有所区别。国外检察机关普遍拥有侦查权和指挥侦查权,而我国检察机关不具有指挥侦查权,却享有侦查权和侦查监督权。国外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有侦查权和对司法警察有指挥侦查权。大陆法系表现尤为突出,如《日本检察厅法》第六条规定:检察官认为必要时,可亲自对犯罪进行侦查。英美法系国家,侦查权主要由警察机关行使,但检察机关也拥有一定的侦查权和指挥侦查权。如英国,检察机关基本上不直接侦查案件,只负责起诉,但可以要求警察机关提供与起诉有关的材料。我国采取公检法三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检察机关对公安、安全等部门的侦查活动有权监督,而无权指挥。侦查监督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安全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具体体现为审查批捕权、审查起诉权、侦查活动监

督权。同时,检察机关还拥有对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直接侦查权和一切案件的补充侦查权。新《刑事诉讼法》中特别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即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予立案侦查的案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必须立案侦查。

(八)论及中外检察制度区别时,有一点不可不提及,即中国检察机关独有的司法解释权。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解释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方面的问题。国外的检察机关普遍不拥有这一权力,尽管个别国家的检察机关有权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如俄罗斯)。

通过以上比较,不难发现,我国检察制度具有与自己的历史、文化发展相适应的特色,但也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例如,我国检察机关虽然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但是监督的手段不够、监督的效益不高。尤其是在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监督中,连从法院调卷的权利都不能保障,如何提高这类案件的诉讼质量就很成问题。我国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虽然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发挥过很大作用,但目前越来越显现不足,如检察系统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时有发生。检察机关现在虽然不必走过去那种垂直领导的老路,但是,学习工商、技术监督部门管理体制改革经验,研究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直接领导的可行性是很有必要的。

浅谈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

摘要: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正经历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化变革,公务员制度的法治化是政治体制现代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公务员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公务员制度在不同国家各有差异,运行的情况和效果也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将我国公务员制度和国外进行比较,找出具体制度的运行环境及其优劣势,并期望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完善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差异比较优劣势

目录 一、公务员的起源比较--------------------------------------4 二、公务员分类制度的比较-------------------------------4 三、公务员录用制度的比较-------------------------------5 四、公务员考核和晋升制度的比较------------------------5 五、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比较-------------------------------6 六、公务员培训交流制度的比较-------------------------6 七、公务员惩戒方面的比较------------------------------6 八、国外公务员制度对我国的启示-----------------------6 参考文献--------------------------------------------------8

浅谈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 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正经历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化变革,公务员制度的法治化是政治体制现代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公务员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公务员制度在不同国家各有差异,运行的情况和效果也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将我国公务员制度和国外进行比较,找出具体制度的运行环境及其优劣势,并期望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完善起到借鉴作用。以下的比较主要是基于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现实中的具体运行情况,与之比较的主要是西方英、美、法等国。 一、公务员的起源比较 中世纪以前的欧洲各国还没有公务员或文官的概念。之后西欧各国封建君主在市民阶级的支持下,先后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并出现了君主直接任命的文职人员,但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务员。直到19世纪50年代英国政府以枢密院令的方式才宣布英国文官制度的确立,随后各国逐渐形成国家公务员制度。我国自古重视官吏的选拔,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创立了各种各样的官吏选拔制度,特别到宋代,科举制度发展到鼎盛时期,但这些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务员制度。在1949年以前的国民党统治时期,政府比较重视公务员制度的建设,但由于战争不断,并没能很好的实施。新中国的人事制度建设一直比较曲折,指导20世纪80年代,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才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上日程,结果不断努力,最终2006年施行较为完善的《公务员法》,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以国家立法形式确认。 二、公务员分类制度的比较 职位分类起源于美国,美国是典型的职位分类制,文官管理以精密细致的职位分类体系而著称于世。1949年将职位由减少至两类一类是一般职位分类表,分为18等,包括以前的专门及科学类、事务、行政及财务类,另一类是技艺保管类,分为10等,包括以前的手艺、保管、灯塔、仓库等职务。据1958年对职位分类的调查,上述两大类职位共为23个职组,524个职系。而英国主要是品位分类。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实行职位分类制,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摘要刑事诉讼法在一国法律制度建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作为三方参与主体的一方所享有的辩护权是其享有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该项权利的有效实现需要一套完备的制度加以保障,即刑事辩护制度。该制度一方面能够赋予被告人平等的诉讼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促进程序公正,实现司法公平与正义,达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目标。 关键词《刑事辩护法》刑事辩护制度控辩平等 作者简介:韩菲,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38-02 刑事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诉进行辩解与反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刑事辩护的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意识以及对人权保障的重视的重要标准。我国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十分具有突破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并扩大了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使律师参与刑事辩护更加便捷。本次修订的改革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得到确认。新刑诉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一变化使律师摆脱了原本地位不明的尴尬境地,让嫌疑人从被追诉起就可以聘请辩护人,从而实现辩护与追诉的同步,有利于侦查阶段律师作用的发挥。 第二,通过突出程序辩护的价值表现对程序公正的重视。新刑诉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对比旧法条,从字面上看是删去了“证明”二字,但体现在立法思想上却是删去了对律师“责任”的规定,为实践中的程序性辩护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增加了对“诉讼权利”保护的强调,是立法者对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并重的鲜明体现。 第三,完善了律师会见制度。辩护律师对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会见权,也是刑事辩护制度中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是律师有效进行辩护的前提。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除三种类型的犯罪之外,对于律师的会见申请,看守所必须在48小时之内安排,还明确了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的权利。改变了以往律师会见难,阻碍多,被干扰的难题。 第四,完善辩护人的阅卷权。案卷材料是辩护人了解案件情况最重要的依据,原刑诉法严格区分不同诉讼阶段的阅卷范围,致使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往往难以查阅到有辩护价值的案件材料,无法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修改后刑诉法规定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

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试 卷 (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 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课程名称 中外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完成时间 2013年8月26日 专业年级 2011级侦查学

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赵文尧 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其视野。意味着,中国侦查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重要的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说明,我国取得了重大的进步。我们需要重新审视中国与美国侦查制度的差距,因而研究中美侦查制度的差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侦查主体、侦查措施、证据规则等视角,对中美侦查制度进行比较。 关键词:侦查主体、证据制度、人权保障 在我国,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阶段,它对之后的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采取的是以国家公诉主义为主,自诉主义为辅的刑事诉讼追诉制度。因而侦查制度的设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侦查制度是指国家侦查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就侦查制度的内容而言,大致包括侦查主体制度、受案、立案制度、侦查程序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证据制度等。由于中美两国的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政治制度等国情不同,因此,侦查制度自然存在着差异。 一、侦查主体 (一)我国的侦查主体 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六机关规定》、《高检刑诉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海关缉私部门、军队保卫部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负责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国家安全机关在危害国家案件侦查方面与侦查机关行使相同职权;人民检察院负责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等案件侦查;监狱负责监狱内的刑事案件侦查;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犯罪案件侦查;海关缉私部门主要负责走私、缉毒等刑事犯罪侦查。以上,是我国有权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活动的机关,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无权行使。可见,我国是排除个人行使侦查权的,侦查权绝对属于国家机关。 (二)美国的侦查主体 美国侦查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在各种侦查主体中,警方或其他执法机构中的侦查人员是最主要的力量,其次是检察人员,此外,大陪审团和私人侦探也有一定的侦查职能。美

中外考试制度比较学形考作业2

1大题单项选择题 1. 1977年3月日本部分修订了国立学校设賈法.正式设立了作为国立人学统一考试实施机关一一(A ). A.X学入学考试中心 B.教育考试中心 C.U1家考试中心D?教育测验中心 2.中国台湾地区不设统一高中毕业会考.学生車点放在通往人学滋适的(B )上。A.奇考B.联考C?高级程度会考。离校考试 3.两汉时期.我国的学校教育已具有了相当的规模。在中央设立了相当于现在奇等教育的(B ).九国学8太学(??私学1). 蒙学 4美国地方分权的教育管理体制.决定了美国长期以来没有形成( B )的中等和高等教育考试制度。A.地方统一 B.全国统一 C.统分结合D.层级管理 5美国一般性州立大学实行入学后的( A >招生政策° A.筛选性B.开放性C.甄别性D.选拔性 6?美国人学招生机构車视审査和评定考生的入学申请书和(C )?主要目的足为了了解考生的特长、兴趣爱好和才干。A?介绍信B.证明信C.推荐信D.报到信 7.1950年?美国林垂斯特教授创立了一项与SAT不同的人学入学考试一一(D 〉考试。 8 ?中国文革期离校入学的推荐制度一宜延续到(B )年恢复高考制度为止?其间经历十年之久。?1977C.太学中有(C〉?设科射策.实行两年一次的升学考试制度.宜至通五经为止?这町视沟我国的人学入学考试的萌芽.开创了以选拔的方法为岛等学校选拔新生的先河.A.会试B.毁试C?岁试D.iW试 10?1978年中田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若中国政治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教育泵业的发展.中国建立了( B)的人学入学考试层级结沟体系。A.单层多级B.双层多级C.多层多级D?双层双级 11.美国著名的私立人学和优质的州立人学实行(B )招生政策。A?輪选性B.选拔性C.甄别性D./F/A性 12 ?中E JXiE.?义上人学入学考试的发端是自近代( A )开始的.A.清末B.淸中期C?艮困D.解放曲 13?新中国实行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制度的开始年份足(C)年。 14. 1966年.由于过分栄调阶级斗争.在当时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领域“左”倾钳谍的影响卜??废除了高考制度.改由(D )替代。 A.描定制度 B.而试制度 C.考试制度 D.推荐制度 15?考试设汁管理足实施考试的(C)工作.足彫响考试质飛的关键坏节.AM提性B.車耍性C.基础性D必要性 16?由干教育的公共属性?(B )足考试经费和考试机构日常经费的主要承担者.A.社会B.政府C?企业D.学校 17.基于国家考试政治性的基本特性.不同国彖或地区的人学入学考试在技术层面上有较多的共同性.但在(B )上却存在极人的差异性。九政治层面B.政策层面C.决策层面D.骨理层面 18.(1分)中外各国的大学入学考试无不国家考试体现国家的总志.其考试骨理体制也必须与一定时期的( C 〉相适应.并为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眼务。九国家法律制度B.国家考试制度C.I3家政治制度DIB家人才制麼 19?考试政策法规的謝定管理足考试政策法规诗理的(B )?体现沟教育考试立法权和政策制定权的划分。A.中心B.核心C. 觅心D.机心

国外公务员制度

国外公务员制度 一、外国公务员制度概况 现代公务员制度发源于英国,后来在经济和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美国得到了新的发展。其产生的历史背景是:“恩赐官职制”和“政党分肥制”。在英国,在两党制下,执政党的更迭和内阁的变动比较频繁,本着战利品归胜利者所有的观念,每当一个政党执政并组成内阁,便相应地任命大批本党成员担任政府公职。撤换一批官员。从而造成了政府行政人员中经常性的大换班,造成了肥缺分赃、营私舞弊的恶风,埋没了真正的人才,使政府管理效率低下。为了建立一个廉洁、稳定、高效的政府,保护整个资产阶级的利益并促进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从19世纪50年代开始,在英国,随后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形成了国家公务员制度。 外国公务员制度建立的两个重要标志是:“考试录用制度”以及“政务官与事务官分离,事务官职务常任制”。 外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考任制为核心的任用制度”和“以工作实绩为基础的考核制度”。考任制是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标志。英美两个国家的官吏制度改革,是以建立考试录用制度为开端的,法国、日本、德国等国建立现代国家公务员制度也是从实行公务员录用考试开始的。 公务员管理可以归纳为入口管理、在职管理和出口管理。把好入口关后,主要是通过绩效考核来决定奖励和惩罚、职务的任免和升降等。工作实绩为基础的考核制度是在职管理的中心内容。 二、英美法等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英国文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英国文官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英国文官制度起源于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分离。 (1)实行官职考试补缺制度是英国文官制度的标志 英国文官制度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推行考试录用制度。在两党轮流执政的情况下。执政党往往把政府的官职,作为“战利品”,公开进行“肥缺分赃”。这种“政党分肥”的选官制度,一方面随着执政党的变换,造成政府官员大换班,不利于政局的稳定和政府工作的连续性;另一方面,使官场营私舞弊、腐败成风。为克服这些弊端,英国政府从1833年开始,对各部门实行官职考试补缺制度,规定每有职位空缺时,需要有四人以上参加考试,通过竞争择优录用。这是英国建立考录用制度的第一次尝试。1853年,针对东印度公司的《用公开考试办法录用职员》的报告对英国文官考试录用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浅析律师刑事有效辩护制度

浅析律师刑事有效辩护制度 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肖乐群 刑事诉讼领域越来越受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与刑事诉讼结果与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自由权利和人身权利等法益密切有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确保刑事诉讼领域司法公正,需要更有力度的司法改革,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而律师辩护制度的实质化在于律师辩护的有效性,于是引入有效辩护的概念是我国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物。建立健全我国的有效辩护制度,无论是对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是促进刑事诉讼的公正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律师刑事有效辩护的内涵 有效辩护,即“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权利”,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有此概念,故我国对于有效辩护的认识也是仁者见智。依据刑诉法学者的普遍观点,有效辩护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被追诉人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当事人,有自己行使辩护权的权利,也能委托辩护人辩护,也可以拒绝委托的辩护人和指定的辩护人的辩护,再次委托。(2)刑事诉讼中相关司法部门应该允许被追诉人选定或者为其指定一名合格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此时这一名合格的辩护人应当具有正确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具备处理相应案件的法律知识及经验,有能力开展辩护活动。(3)作为主导刑事诉讼的活动的国家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被追诉人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笔者认为,从我国国情出发,有效辩护的内涵可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

来认识:从广义上来说,有效辩护是指当事人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同时律师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狭义上的有效辩护是指辩护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应该尽职尽责,开庭审理前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因律师失职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应当予以救济。 二、英美国家律师有效辩护的立法与实践 (一)美国律师的有效辩护 律师有效辩护理论最初诞生在美国,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发展到1970年的麦克曼诉理查森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应当是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权利”,之后,又更大范围的扩大被追诉人有权获得有效辩护帮助的范围。并在1984年的斯特里克兰案中确定了无效辩护的“双重检验标准”:第一,必须要确定律师辩护是否存在缺陷;第二,必须要确定被追诉人因为律师的缺陷辩护而陷入不利的境地。只要被追诉人的情况满足这两点的要求,即可提起无效辩护之诉,请求上级法院撤销对其的有罪判决。 (二)英国律师的有效辩护 英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故有效辩护也起源于判例法。1679年,被告人的辩护权首次被确定在《人身保护法》当中。为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律师的有效辩护和公正审判,无效辩护应运而生。英国衡量律师辩护质量标准主要有两方面:律师是否有违背职业道德之行为;律师的不当行为是否对判决结果产生实质性或者程序上的不当影响。当被追诉人的情况满足以上两点,既可以先提出无效辩护的申请,上诉法院可根据其提出的申请审查其提出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辩护律师提供的辩护达到了无效辩护的标

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开题报告

华东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专升本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下面为附送毕业论文致谢词范文!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毕业论文致谢词 我的毕业论文是在韦xx老师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完成的,他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给了我深深的启迪,论文凝聚着他的血汗,他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敬业精神深深的感染了我对我的工作学习产生了深渊的影响,在此我向他表示衷心的谢意 这三年来感谢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工程系的老师对我专业思维及专业技能的培养,他们在学业上的心细指导为我工作和继续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这里我要像诸位老师深深的鞠上一躬!特别是我的班主任吴廷川老师,虽然他不是我的专业老师,但是在这三年来,

在思想以及生活上给予我鼓舞与关怀让我走出了很多失落的时候,“明师之恩,诚为过于天地,重于父母”,对吴老师的感激之情我无法用语言来表达,在此向吴老师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最真诚的谢意! 感谢这三年来我的朋友以及汽修0932班的四十多位同学对我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的支持和关心。三年来我们真心相待,和睦共处,不是兄弟胜是兄弟!正是一路上有你们我的求学生涯才不会感到孤独,马上就要各奔前程了,希望(,请保留此标记。)你们有好的前途,失败不要灰心,你的背后还有汽修0932班这个大家庭!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父母,你们生我养我,纵有三世也无法回报你们,要离开你们出去工作了,我在心里默默的祝福你们平安健康,我不会让你们失望的,会好好工作回报社会的。 致谢词2 在本次论文设计过程中,感谢我的学校,给了我学习的机会,在学习中,老师从选题指导、论文框架到细节修改,都给予了细致的指导,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与建议,老师以其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高度的敬业精神、兢兢业业、孜孜以求的工作作风和大胆创新的进取精神对我产生重要影响。他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和敏锐的思维给了我深深的启迪。这篇论文是在老师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才完成的

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

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 一.摘要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为了使各级政府机关卓有成效地担负起组织经济建设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生产力的需要,适应形式发展的需要,我将中外的公务员制度从考录制度、职位制度、纪律与奖惩制度、退休保障。工资福利这几个方面进行对比,总结我国公务员制度与外国公务员制度、传统的人事制度相比的特点。希望可以从中找到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措施,使国家公务员制度能够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关键字:公务员制度适应对比特点 二.引言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制度,是指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明确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对公务员依法实行科学管理的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要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政府拟定了《公务员暂行条例》,出台了10个配套法规,10个实施细则,初步形成一个配套的法律体系。家才能昌盛,民族才能繁荣。搞好公务员制度建设有利于政府廉政建设。为了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他说没有制度人类社会就不能有序运行。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社会制度是各种制度的综合,建立符合国情的社会制度,国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18章88条,规定了10种制度:职位分类制度、录用制度、考核制度、任免制度、职务升降制度、奖惩制度、培训制度、交流制度、回避制度、申述控告制度。重总的来说政府应该推动研究改革以人为本关心公务员成长,制定措施吸引优秀人才, 精简机构和人员、分散下放权力强调制度的灵活性,,加强能力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完善竞争机制改革分类制度改革业绩评估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灵活的工资制度提升道德标准。 三.中外公务员制度对比 为了使各级政府机关卓有成效地担负起组织经济建设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生产力的需要,适应形式发展的

美国精神病辩护制度研究

美国精神病辩护制度研究 王迎龙 【内容提要】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免除处罚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原则,由此诞生出精神病刑事辩护制度。精神病辩护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继承与发展。美国虽然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精神病辩护制度,但是,精神病辩护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议;精神病辩护的法律标准一直处于发展变化当中,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系统之间也采用了不同的法律标准;精神病辩护的审理包括精神病辩护的提出与审理程序、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专家证人的作用以及对精神病犯罪者的裁定与处理等重要内容。研究美国精神病辩护制度,可以为我国构建精神病辩护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精神病辩护起源发展存废争议法律标准程序 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精神病涉及到两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一是精神病人的罪与非罪的问题,另一个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与这两个问题相对应的程序是精神病辩护制度与强制医疗制度。前者可以决定精神病人的罪与非罪,后者决定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是否接受强制医疗。我国2012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如何处理做了规定。但是,对于精

神病辩护制度,《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予以规定。精神病辩护制度在美国产生较早,并且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变化,制度措施相对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借鉴成熟经验,借他山之石以攻己玉。 一、精神病辩护的历史渊源 (一)精神病辩护的起源 精神病辩护(insanity defense)是指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以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患有精神疾病或缺陷为由,请求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一项刑事辩护制度。精神病辩护制度是美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根植于刑罚的可责性,强调行为人的“自由意志”(freewill),即只有在行为人受其自由意志支配下而为的犯罪行为才具有“可责性”(blameworthy),才对其行为负责。精神病作为一项辩护理由正式确立是在13世纪英王爱德华一世在位期间。 ⑴最早的记载关于陪审团依据精神状态判决无罪的案例发生于1501年。⑵有学者将美国式“精神病辩护”的起源追溯到诺曼登陆以前的英国司法体系,它起源于这一体系下依靠报复与赔偿理论建立的世俗法规。⑶起初,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赔偿依据“严格责任”来确定,即根据被害人的损失以及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来确定。后来,在与世俗法平行的教会法中衍生出来“内心事实”(inner facts)的思想,将可责

中外党政制度比较研究

中外公务员薪酬制度比较 公共管理学院公共管理专业 FSZ20170201 吴秋萍 由于公务员薪酬制度不仅关系到公务员个人的经济利益,还会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产生广泛的影响,而与国外先进公务员薪酬制度相比,我国确实存在很大不足。通过比较、借鉴国外公务员薪酬制度的优点和经验,指出中国公务员薪酬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且结合中国国情和公务员薪酬制度发展趋势,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以期取长补短,对进一步完善中国公务员薪酬制度有所裨益。 1、中外公务员薪酬制度法律依据的比较 美国在1962年、1970年和1978年分别颁布了《联邦工资发》、《联邦工资比较法》、《文官改革法》,英国在1870年颁布了《文官工资法》,日本在1947年和1961年分别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法》、《地方公务员等共济组合法》,瑞士在1927年颁布了《联邦公务员章程法》,德国在1950年、1953年和1980年分别颁布了《联邦公务员法》、《联邦官员供养福利法》、《联邦公务员工资法》。发达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有一套与公务员制度相适应的完整的法规体系,重视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法制化建设。虽然国外发达国家有关公务员薪酬管理的法律法规名称各不相同,但就其内容来看,有许多共同之处,诸如对公务员工资标准的确定、增长原则、调整依据、薪酬制度运行和控制等,均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 我国在200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我国公务员薪酬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时间远远晚于部分发达国家,虽然《公务员法》作为法律依据,但是其中有关公务员薪酬的规定设定的原则性较强,缺乏可操作性,需要考虑具体设定方式的支撑,迄今为止,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尚未以法律形式系统、完整地表述出来。由于没有一套成型的公务员工资法出台,因此在薪酬的设计、调整、福利增补上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反映我国用法律来管理国家公务员薪酬制度的进程仍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 2、中外公务员薪酬结构的比较 对于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这三个组成部分,在公务员薪酬结构中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其中基本工资居主导地位,构成薪酬制度的主体。各国都有特定的公务员薪酬结构即薪酬的组成部分与比例结构。美国基本工资占全部薪酬70%-80%,津贴奖金占全部薪酬的10%-20%;英国基本工资占全部薪酬70%-80%,津贴奖金占全部薪酬的20%-30%;日本基本工资占全部薪酬约84%,津贴奖金占全部薪酬约16%;法国基本工资占全部薪酬70%-80%,津贴奖金占全部薪酬的20%-100%;德国基本工资占全部薪酬70%-80%,津贴奖金占全部薪酬的20%-30%;中国没有明确统一的比例。 国外公务员津补贴在其收入中所占的合理比例在 20%—30%之间,而基本工资应该在70%—80%左右,而我国公务员收入中除了基本工资部分是由财政统一发放的以外,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各种津、补贴一直没有纳入到统一发放的范围中来,也没有明确的规范对其进行统一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利用津补贴管理上的漏洞为公务员发放各种各样的津补贴,以此弥补公务员名义上收入的不足。由此,造成了制度外收入在公务员总薪酬收入中所占比重过高,导致不同地区和同一地区的不同部门之间出现了工资水平的较大差异,形成了现在以基本工资为主的薪酬主系统与以奖金、津贴为主的薪酬辅系统倒挂的局面。 3、中外公务员薪酬制度类型的比较 公务员的薪酬制度,都是根据每个国家的具体国情制定的。由于各国的社会文化制度、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国民生活水平、工资来源等情况的不同,每个国家相关的公务员薪酬制度类型及其规

中西方公务员制度之异同

中西方公务员制度之异同 一、公务员的界定与分类 在西方国家,一般而言,凡是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机关公共团体中从事公务者都是公务员。但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务员在管理上都作了政务员(或特殊职)与事务官(或一般职)的划分和区别。政务官属于公务员的范畴。政务官的选举、任命由宪法、选举法或其他专门法律加以规定。事务官的考试录用、考核培训、工资福利等则由公务员法加以规定。 在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各级政府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非政府组成人员,还包括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组成人员。公务员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指定法律和规章,对政府中行使国家权利,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的制度。我国不实行“两官分途”,对类似西方政务官的公务员,我国都统一适用于公务员法律,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西方各国把文官系统看作是独立的利益集团,将文官身份分裂开来:对公众是官员,而对政府来说是雇员,公务员与政府的关系是雇佣关系。我国的公务员则是人民的勤务员,是国家的主人,是代表人民使国家行政权利的工作人员,他们和政府的关系是共同履行行政责任的连带关系。 二、公务员的政治态度 西方公务员制度是在两党制的背景下产生的。西方国家为了在不稳定的斗争环境中维持政府相对稳定,强调公务员“政治中立”,不介入政党活动,即,文官工作不受党派斗争的影响,不得偏向某个政党,也不对政治决策的成败负责,公务员不得参加政党或介入党派活动。它通过法律的形式体现党的意志,我国公务员坚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这是西方文官制度的显著特征。如各国公务员法都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参加政党的竞选活动和支持竞选的募捐活动,不得担任由选举和政治任命产生的公职,不得接受政治捐款,等等。规定“政治中立”,有利于在多党竞争的政治环境中,避免“政党分赃制”造成的工作混乱和官员队伍的动荡不稳,使业务类公务员不卷入政治斗争,以稳定公务员队伍,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政治的稳定。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是由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环境中的某些环节形成了障碍,特别是政府机构的恶性膨胀,官僚主义泛滥,人事制度缺乏科学性,民主性。我国全体公务员都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并接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公务员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的,它通过法律的形式体现党的意志,公务员必须坚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我国公务员坚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有利于维护我国的政治稳定。 三、公务员考试、考核和奖惩制度 无论中国还是西方国家,公务员的录用一般都采用考任制。考试方式大多为三种: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但西方发达国家比较注重职务上所需要的知识能力。采取的方法是客观公正的竞争考试,以保证真正优秀的人才有机会担任公职。这样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克服政府官员任用中的不正之风。并在任内进行各种考核,保证公务员的素质。 我国的公务员考核注重的是“德、能、勤、绩”四方面的内容。方式以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为主。 西方各国以人事部门为主对公务员进行考核。一般以领导考核为主,考核结果不公布。我国则不仅注重业务素质,还强调公务员的政治素质。这对于保证党的领导地位以及党和国家政策的一致性十分必要。我国考核机构是各部门本身,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考试结果通知本人。 西方国家的考核等级与奖惩直接挂钩。如美国,评为优等(工作超过标准)提薪一级,并拥有优先提职的机会;评为满意(工作合乎标准)提薪一级;不满意(工作没有达到标准)酌情减薪、降级或免职。而在我国,考核登记分为优秀、称职与不称职三种。大部分公务员的考核成绩或考核等级都集中在“称职”这一等无法体现出绩效的优劣,也就无法实施有效的奖惩。这是我国考核机制没有起到积极的激励作用的原由之一。 四、公务员晋升制度 目前,中西方公务员的晋升机制主要有四种:考试晋升制、功绩晋升制、年资晋升制与越级晋升制。考试晋升制是通过竞争考试,以考试成绩为升迁标准:功绩晋升制是以工作成绩大小为晋升依据的机制;年资晋升制则以工作年限为晋升依据;越级晋升制是让成绩特别突出,贡献特别大的公务员不受年限与考

中国与新加坡韩国公务员制度的对比

中国与新加坡、日本,韩国公务员制度比较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定义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指党和国家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的统称或总称。其中包括《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单项制度及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 公务员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取决和服务于国家的根本社会制度。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韩国则是一个东西方文化交汇影响颇为典型的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多党轮流执政的“三权分立”制度。新加坡共和国特殊的历史文化地理背景和领导人宽广的政治文化视野,使得该国公务员制度表现出三个方面的鲜明特点,即:政权民授与人民行动党幕后主导;公务员精英化;融东西方先进文化于制度建设。日本以全体国民服务的思想原则,作为战后日本公务员制度民主化的重要体现,就是以“全体国民服务”的思想取代了战前“为天皇效忠”的思想。《日本宪法》第15条规定:“一切公务员都是为全体服务,而不是为一部分服务”《国家公务员法》第96条规定:“一切公务员必须作为全体国民的服务员,为公共的利益而服务,并在执行任务时,应专心致志尽全力致力于工作”,这就以法确定了公务员必须为全体国民服务的原则。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日本公务员,无论从事于任何工作,都必须以国民全体利益而奋斗。虽然同为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亚洲国家,中、韩、新,日四国公务员制度却存在较大差异。通过了解中、韩、新,日四国公务员制度的差异,借鉴韩国和新加坡公务员制度实践有效的建设经验,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公务员制度具有着积极的启示意义。 二中国与新加坡、日本,韩国公务员制度对比 (一)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制度: 在我国,是否对公务员队伍实行高薪养廉,长期以来存在不同意见。有一部分人以许多国家实行高薪养廉取得了良好成效为例,认为在我国实行高薪养廉也可以成为防止腐败的有力举措。也有一部分人反对高薪养廉,认为这与我们的国家性质不相符。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尽管高薪养廉有利于防止腐败,但并不适合我国目前的国情。事实上,高薪并不意味着一定实现廉洁,低薪也并不意味着一定导致腐败,只是,适度提高工资福利待遇在相当程度上可以更加激发公务员对本职工作的积极性。另外,实行高薪,需要同时配合提高贪污腐败的代价。实行高薪养廉还需要一个重要条件,那就是国家必须有足够的财力。 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社会事业的建设都还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大幅度地全面提高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在短期内实现的可能性不大。因而,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制度要在适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高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 新加坡公务员的待遇在世界各国中是较高的。内阁资政李光耀曾经说过,新加坡能常年保持经济的高增长率,是因为有一个能干的政府,有一个精干的公务员队伍。政府认为,与其让公务员贪污腐败获得非法收入,不如直接给予丰厚的合法收入。他们的口号是“高薪养贤”。政府有一个理念,就是要把社会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政府部门中来,要让他们觉得参加政府工作为广大公众服务,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个人的人生价值和意义。因此,公务员的总体工资福利待遇比社会平均工资高许多。这种以“高薪养贤”为特色的公务员薪金制 度,尽管还有一些争论,但已在许多国家被应用。 日本公务员的工资最终决定权属于国会,依据两条原则,即与民间职工工资基本均衡原则;与其官职的职务和责任相对应原则。实行严格的工资分类制度。福利名目很多,各种津贴和补偿较多。

新刑诉法背景下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

新刑诉法背景下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 [摘要]新刑诉法关于刑事诉讼辩护的规定作了较大修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也在日趋走向成熟与完善。但同时由于刑事司法理念和对刑事辩护制度定位存在一定问题,导致刑事辩护制度制定和实施仍然存在着缺陷,文章在分析我国现行律师辩护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对策。 [关键词]新刑诉法;辩护制度;完善 随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在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方面有了很大改进,例如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等等,但从根本上改变律师辩护难的现状仍需加以时日,一些问题依然存在。 一、我国律师辩护权行使现状 (一)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依旧艰难 《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看出,新刑诉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相对于修订前并没有实质性突破。实践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总是受到办案机关的限制或者制止,特别是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经常会以“侦查需要”而拒绝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律师向法院、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时更是常常不被采纳。调查取证权作为律师辩护权的核心内容,这一规定会继续成为发挥律师刑事辩护作用的掣肘。 (二)律师会见权依旧未能得到切实保障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还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可以说,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使得困扰律师多年的“会见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是该条同时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由于这三类犯罪不是具体的罪名,包括范围不特定的具体罪名。在缺少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三类犯罪作出具体界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有可能扩大限制律师会见的案件范围,从而使得“会见难”继续阻碍律师辩护权的行使。 (三)辩护律师包括人身权利在内的执业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

中外公务员退休制度对比

中外公务员退休制度的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 摘要:我国的公务员退休制度既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 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国健全的公务员退休养老法规、规范化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灵活的公务员退休年龄等,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借鉴外国公务员退休制度的基本举措,推动我国公务员退休制度的完善。建立和实行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对于实现和国家事业的兴旺发达、承前启后、长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关键词:退休制度退休条件退休待遇启示 Abstract:Our country's civil service retiremen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national civil service system, and it is also an important part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 Foreign sound retirement regulations, standardization of civil servants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a flexible civil service retirement age, etc., on the basis of based on national conditions, selectively draw lessons from the basic measures of foreign civil service retirement system, to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of civil servants retire. Establish and implement national official retirement system, for the implementation and flourishing of the cause of the state, the continuity,stability has great realistic significance and strategic significance. Key Words:retirement system,retirement requirements,retirement benefits,revelation 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待遇、退休安置、退休管理及发挥作用等几个方面的内容,由于内容太多,我集中对退休条件、退休待遇这两个方面进行中外公务员退休制度对比,就可以看出差距和区别,从而借鉴和学习外国的经验,来完善中国的公务员退休制度。 一、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 公务员退休制度有几种退休方式,一是正常退休,二是提前退休,三是推迟退休。下面来分别对中外公务员退休条件进行对比。 (一)正常退休条件 中国公务员在正常退休的条件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年龄条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性公务员年满60周岁,女性公务员年满55周岁;二是身体条件,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即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确实、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的情况。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形,无论公务员愿意与否,必须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离开原工作岗位。

各国行政监督制度比较研究

各国行政监督制度比较研究 罗红 摘要: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监督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具有独特的职能,它的作用是其他行政管理环节所不能替代的。依法对行政权力进行全面的监督是行政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障。本文从各国行政监督制度的异同进行研究,从而分析我国现有的行政监督制度的优劣。 关键词:行政监督监督制度行政权力 正文: 一、行政监督的必要性: 我国的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秦朝建立监察机构以来,在2000多年的历史中,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行政监督机关通过监督检查和守法的宣传教育,能目的是为了行政人员的公仆意识、廉政勤政意识和法制观念、纪律观念,促使他们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战略、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命令,自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清正节俭、奉公守法、勤勤恳恳、任劳任怨、高效率地为人民工作,从而加强党群干群关系,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

支持,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在一些领域依然存在。行政监督机关通过履行职责,发挥监察职能,不断清除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中的障碍,要通过惩治腐败,促进廉正建设,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而激发人民群众投入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积极性,有力地推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展 二、中西方行政监督制度的比较 (一)理论基础 当前西方行政监督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基础,分权制衡论、人民主权理论、法治论、有限政府论等。 1.分权制衡论是依据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的主张,提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三种权利之间建立制衡关系。分权制衡论对后世产生了极大地影响,现在西方国家的政治框架大多依据“三权分立”原则来设计 2.人民主权理论: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可谓是近代最有代表性的民主思想。在他的思想中,人民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能代表的。人民拥有立法权,政府受托于人民,“人民主权”推动了民主革命,还促进了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和地区的民族革命。

01848公务员制度重点归纳

01848 自考公务员制度重点1 第一章国家公务员制度导引 1.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也包括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委、社团组织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2.狭小范围的公务员主要国家是英国, 对象是中央政府行政系统中非选任和非委任的事务官员。 3.中等范围的公务员主要国家是美国, 对象是联邦和州的中央政府行政机关中所有公职人员。 4.宽大范围的公务员主要国家是法国、德国、日本,对象是从中央到地方所有国家机关(除国会议员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5.美国在1883年通过了《彭德尔顿法》,在1978年颁布《文官制度改革法》。 6.法国在1946年通过了《公务员总章程》。 7.日本在1947年通过了《国家公务员法》。 8.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84-1993年,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创立; 第二阶段1993年至今,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全面实施、进一步完善。 9.1986年-1988年,我国形成了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三大要件”: 组建人事部、筹建国家行政学院、制定国家公务员法规。 10.从1989年起,先后在国务院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环保局、国家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建材局等6个部门和深圳、哈尔滨两个城市进行了试点。 11.一个机构同时挂党委工作部门与政府工作部门两块牌子的单位,原则上列为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12.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要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要经过人事部审批或同意。 13.我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进”、“出”、“管”。 14.把义务与权利作为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这对我国人事制度安排来说,属首创。 15.在我国当前的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是各级政府的人事行政机关。 16.部外制典型的国家是英国、美国,主要指在政府行政系统之外,设立相对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17.部门制典型的国家是法国、德国,主要指在政府行政系统之内设立公务员管理机构。 18.折衷制主要指在政府行政系统之外,设立独立的专门负责公务员考选的人事机构,除考选外的其他公务员管理事务,则由设在政府行政机关系统之内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和各行政部门的人事机构自行管理。 19.国家公务员管理与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内容及其处理方式、监督对象及其法律责任。 20.我国公务员监督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事部门, 监督的对象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及直接参与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21.激励竞争机制表现为:一是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制度的实行,发挥了激励导向作用;二是参上能下有了突破,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的公开性、竞争性正在加强;三是“出口”初步畅通。 22.廉政约束机制表现为:一轮岗、回避初见成效;二国家公务员的纪律和行为规范意识自觉性增强;三国家公务员的权益保障和监督约束机制初步建立。 1.简述中国公务员制度建立的基础。P3-4 ⑴邓小平关于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思想,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⑵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 ⑶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奠定了市场化价值取向的基础。 2.我国公务员制度与西方文官制度的比较。P15-16 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国家公务员不搞“政治中立”; ⑵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独立的“利益集团”; ⑶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国家公务员不搞“两官分途”; ⑷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国家公务员不单纯片面追求“才能”。 3.我国公务员制度同传统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比较。P16-17 ⑴具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⑵具有科学的竞争激励机制; ⑶具有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⑷具有廉政勤政的保障机制; ⑸体现了分类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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