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捐赠赞助管理办法(暂行)

对外捐赠赞助管理办法(暂行)
对外捐赠赞助管理办法(暂行)

对外捐赠、赞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成都普天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赞助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赞助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普天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二条公司对所属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股东大会负责本公司对外捐赠、赞助事项的决策审批;

本公司预决算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年度预算,制定和完善公司对外捐赠、赞助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并对本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赞助事项逐笔审核,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建立对外捐赠、赞助管理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对外捐赠、赞助行为;对对外捐赠、赞助项目进行汇总、评估和总结;按时向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股份”)报告对外捐赠、赞助情况。

第三条出资企业参照本管理办法,根据企业实际建立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制定对外捐赠、赞助管理制度及审批程序,拟定捐赠、赞助预算并报本公司审核、备案;按照本办法规范本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

第三章对外捐赠、赞助权限及规模

第四条对外捐赠、赞助必须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量力而行、理智而为。经营困难、亏损企业或者捐赠、赞助行为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一般不得对外捐赠、赞助。

第五条对外捐赠、赞助支出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并形成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赞助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做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赞助的实施情况及捐赠、赞助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出资企业对外捐赠、赞助预算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

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赞助支出。除特殊情况外,年度捐赠、赞助实际支出不得超预算额度。

第六条捐赠、赞助项目价值超过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文件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标准的,公司须报普天股份、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出资企业须报本公司、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对外捐赠、赞助资产

第七条对外捐赠、赞助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赞助。

第五章对外捐赠、赞助范围

第八条公司和出资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赞助;科教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赞助;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它捐赠、赞助。

对外捐赠、赞助范围不含商业合同中与价格相关联的赠送行为。

涉外捐赠、赞助另行规定。

第九条出资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确定本企业对外捐赠、赞助支出范围。

第十条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赞助项目之外,对外捐赠、赞助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赞助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赞助,集团公司及出资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一条任何人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赞助。

第十二条对外捐赠、赞助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六章审批、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审核程序

一、公司(包括子分公司及其所属机构)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赞助,包括现金捐赠、赞助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赞助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在0.3%以下的情况:

1、单项捐赠、赞助30万元以下的,捐赠、赞助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报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2、单项捐赠、赞助达30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提请董事会审批。

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赞助行为,在连续12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赞助并累计计算。

(二)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达到0.3%以上1%以下的,捐赠、赞助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报监事会备案;

(三)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达到1%以上的,捐赠、赞助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报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二、预算捐赠、赞助价值超过国资委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文件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标准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报普天股份、国资委备案批准后根据上款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出资企业对外捐赠、赞助审批流程

1、捐赠、赞助价值在本年度预算范围内的,由出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组织实施。

2、捐赠、赞助价值超出年度预算范围的,由出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向本公司提出对外捐赠、赞助申请,提交对外捐赠、赞助方案,说明原因、依据、企业经营状况、捐赠赞助价值等;经公司预决算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出资企业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3、遇有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赞助支出的,不论金额大小,出资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及时逐笔向本公司及国资委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如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相悖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证券交易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法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企业、控股企业执行,其他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 办法

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捐赠,规范捐赠管理,保障捐赠者和海南大学(以下称“学校”)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及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自愿捐赠,无偿奉献; (二)兼顾捐赠者意愿与学校利益; (三)倡导感恩,颂扬慈善。 第四条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称“教育基金会”)在学校领导下,负责统筹和协调学校接受捐赠中的各类事项,管理、监督学校各级各类捐赠财产的使用和投资,督促捐赠协议的落实,是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唯一单位。 教育基金会设秘书处,主要职责有: (一)了解和掌握社会上各类捐赠意愿,扩展捐赠潜在资源,推进落实捐赠项目;

(二)编写并及时更新学校筹资项目目录; (三)协调学校各类社会捐赠及捐赠财产的使用事项; (四)监督检查捐赠协议执行情况; (五)审核捐赠财产使用情况; (六)发布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年报; (七)组织捐赠仪式、鸣谢纪念活动等; (八)建立完善《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等资料档案; (八)做好学校与接受社会捐赠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接受社会捐赠 第五条学校欢迎社会捐赠,鼓励校内各单位(部门)和个人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向学校捐赠财产。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部门)、个人在准确掌握捐赠意愿信息后,应及时告知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第七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或委托校内有关单位(部门)、个人与拟捐赠者充分沟通,协商起草捐赠协议、制定财产管理办法和拟捐赠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商定项目联系人。 第八条捐赠协议不得有对捐赠者构成利益回报的条款;否则,不视为公益捐赠。 第九条项目联系人,受学校委托且经捐赠者同意,履行以下职责: (一)充分了解捐赠者的相关信息,建立并及时完善严谨的

集团成长赞助金管理制度

集团成长赞助金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障公司各项规定的有序落实,规范公司成长赞助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全体员工。 三、缴纳标准 1、员工因个人原因在日常工作中出现低级失误,在部门造成负面影响,由部门负责人责令其缴纳20-200元不等的成长赞助金。 2、员工因本职工作出现严重失误,在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责令其缴纳200-1000元不等的成长赞助金。该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的,缴纳同等数额的成长赞助金。 3、如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知情不罚,一经调查确认,缴纳成长赞助金200-1000元。 4、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如不遵照公司相关流程或部门之间出现连锁失误给公司造成各方面损失的,由董事长直接进行处罚。 5、成长赞助金由员工本人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三日内自觉前往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取《成长赞助金缴纳表》后上缴公司财务部,如不在限定时限内主动缴纳,由财务部从员工工资中直接扣除应缴成长赞助金的双倍金额作为二次缴纳。《成长赞助金缴纳表》见附件一。 6、如公司后期下发成长赞助金相关联文件,一律遵照文件制度条款标准执行。 四、管理与使用

成长赞助金本着取之于员工、用之于员工的原则,由财务部安排专人统一管理,建立详细的缴纳、支出、核算台帐。其台帐公开透明化,按季度公布成长赞助金明细表。由公司职能部门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各类活动使用。 五、各部门职责 各部门负责人是所属人员成长赞助金缴纳通知和结果跟踪的责任人,需监督所属人员在限期内完成成长赞助金的缴纳。人力资源部是公司成长赞助金制度落实与推进的责任部门,需汇总并逐月跟进成长赞助金的执行情况。财务部是成长赞助金的收、支、核算责任部门,需及时完成成长赞助金的收、支、核算及账务公开。 六、缴纳流程 1、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公司制度向所属员工下达成长赞助金缴纳通知,并与受处罚员工共同在《成长赞助金缴纳表》上签字后将表单交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将单项或汇总后的《成长赞助金缴纳表》签字后提交财务部。 3、财务部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成长赞助金缴纳表》完成成长赞助金收取、开票,并于每月底将成长赞助金收取情况汇总反馈至人力资源部。 七、附则 1、本制度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其它文件制度关于成长赞助金的条款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条款为准。 3、附件:《成长赞助金缴纳表》

职业技能竞赛赞助企业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竞赛赞助企业管理办法 XXXXXXXXXXXXXXXXXXXXX面向社会企业开展合作,为关心XX 行业、XXXXXXXX发展的企业提供展示平台。XXXX赞助企业合作事宜以本管理办法为框架,由XXXXXX负责组织实施。 一、赞助企业合作的宗旨 1.保证和推进项目进程的贯彻执行与落实。 2.提升项目水平,提升影响力与知名度。 3.为竞赛获得更加充足、稳定的组织经费和全面可靠的技术、服务支持。 4.为赞助企业提供独特的展示平台,通过竞项目宣传提高企业形象和产品品牌,展现企业的社会责任。 二、赞助企业的分类 赞助企业分为三个类别: 1.主冠名企业。每年度向竞赛提供不低于XX万元的现金赞助,并与竞赛长期合作。每年度项目只选一家作为主冠名企业。 2.协办企业。每年度向竞赛提供不低于XX万元的现金赞助,同时提供实物赞助或一定规模的服务。 3.支持企业。每年度向竞赛提供不低于XX万元的现金赞助,同时提供实物赞助或一定规模的服务。 三、赞助企业的基本条件 1.以社会效益和公益性目标作为参与竞赛的首要目的。 2.在产业、行业中具有良好的声誉,企业的品牌和形象与竞赛的理念和宗旨不相抵触。 3.财务与技术能力能够满足合作内容所涉及的产品、技术或服务。

4.能在自身市场推广方面为竞赛宣传做出积极努力。 5.具有与往届全国技能竞赛行业比赛合作的经历、贡献且表现良好。 6.同一领域,产品功能类似的企业,在同等赞助费的情况下,按照先后顺序确定赞助企业,赞助过上一年度竞赛的企业具有优先权。 四、赞助企业的内容 1.经费赞助。赞助企业按照组委会的要求,将赞助经费按时划拨到秘书处指定账户。 2.赛项主要通用器材:计算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杀毒软件、服务器、网络设备、存储设备、常用工具、考试软件、信号屏蔽仪、比赛用耗材、办公设备及用品、通讯设备、计时设备、评分工具等。赞助企业按照竞赛组委会的要求,将设备按时送达指定地点。 3.赛项主要专业设备、软件等(根据赛项技术要求确定)。 4.赛项用品:奖品、纪念品、赛项服装、赛项资料制作、赛项证件等。 5.赛项宣传:网络或平面媒体支持、赛项形象策划、广告宣传。 五、赞助企业的荣誉 1.奖项荣誉 授予竞赛承办单位特别贡献奖; 授予竞赛协办单位贡献奖; 授予竞赛支持单位支持奖。 2.赞助企业领导进入竞赛组织委员会和竞赛专家委员会,参

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资委拟定的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事业单位、托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企业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 第四条企业对外捐赠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对外的公益性捐赠一般只限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等中间机构的捐赠,不得直接向企业和个人捐赠;(二)企业已经发生亏损的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三)不允许以赞助支出的名义开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不合理支出。

(四)企业对外捐赠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规范的审批流程。所有的对外捐赠必须经过决策机构集体决议,大额捐赠要履行相应的核准程序。 第二章对外捐赠范围 第五条企业对外捐赠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对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它捐赠等。 第六条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当有拖欠的债务时,应当首先偿还债务,在偿还债务后还有能力时,再向公益事业捐赠。 第七条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八条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它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捐赠管理系统办法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捐赠事务的统一管理,拓宽本院资金筹措渠道,保障捐赠者和本院双方的共同利益,发挥社会捐赠在本院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捐赠,是指市外热心于助残、扶老事业的企业、个人或团体为资助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助残、养老事业而捐赠的资金和物品。 第三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 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 遵循捐赠自愿原则,不得索要或强行摊派; 3. 遵循捐赠无偿原则,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 4. 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5. 严格规管理,努力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本院院班子、办公室、财务科、业务科和社工科抽调人员组织成立捐赠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捐赠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院接受社会捐赠工作检查。任务是:按照院捐赠管理办

法,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为本院残疾人、老人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其职责是: 1、加强与市外热心于助残、养老事业的各界联系与合作; 2、制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经本院批准后施行; 3,、以多种渠道、多样形式筹集本院建设发展资金,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4、审核、办理本院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5、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本院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7、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8、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三章接受社会捐赠的募集 第六条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社会资金募集的项目包括以下类型: 第七条各科室自行联系的社会募集活动,应提前向捐赠管理委员会通报,接受有关捐赠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由捐赠管理委员会存档备案。经双方协商同意在捐赠管理委员会进行捐赠登记。 第八条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本院将以下列方式致: 1、捐赠管理委员会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会议赞助方案

附件2: 会议赞助方案 一、管理办法 (一)会议提供的宣传机会 1. 赞助名誉:赞助商作为会议的赞助支持单位; 2. 展览展示:会议召开期间在主会场外设置展示区; 3. 广告宣传:展板广告、印刷品广告等。 (二)赞助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1. 赞助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应与电力产业相关; 2. 赞助企业应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3. 赞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应是所在行业知名品牌。 (三)赞助的形式 企业赞助可采取资金赞助或者资金与实物结合的方式; 1. 实物赞助应根据活动需要提供,同时必须符合相关国家质量标准要求; 2. 实物赞助以该产品的出厂价确定价值; 3. 实物赞助的包装、运输、安装等由赞助方负责。 (四)企业赞助的确认 1. 在验证赞助人资信等情况后,学会将与赞助人签订赞助协议,明确赞助的形式、金额、交付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 资金赞助以到账为准,实物赞助以接受者验收签证的价值量为准,其它赞助以协议约定的交付验收办法为准。

二、赞助类别 (一)金牌赞助(4家)资格:人民币20万元; 享受服务: 1.会前,《中国电力》、《Electricity》对赞助企业进行专题新闻报道; 2.赞助企业LOGO出现在会场外显著位置的企业LOGO 墙; 3.在会场外展厅显著位置设置赞助企业展位; 4.在《中国电力》、《Electricity》各刊登1版普通彩色广告; 5.开幕晚宴及奖品赞助,宴会开始前播放企业宣传片,晚宴现场悬挂企业宣传横幅,企业领导5分钟致辞时间(致辞内容须经学会同意); 6.冷餐晚宴赞助,宴会开始前播放企业宣传片,晚宴现场悬挂企业宣传横幅,企业领导5分钟致辞时间(致辞内容须经学会同意); 7.闭幕晚宴及奖品赞助,宴会开始前播放企业宣传片,晚宴现场悬挂企业宣传横幅,企业领导5分钟致辞时间(致辞内容须经学会同意); 8.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及中国电力杂志社网站链接赞助企业相关信息; 9.免费提供3块企业宣传喷绘图板(120CM×90CM); 10.会议代表胸卡带冠名,胸卡背后出现赞助企业LOGO; 11.全体参会代表房间水果盘附带赞助企业LOGO欢迎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引导公司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浙江省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政府倡导为前提,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下属各管理处、监控中心等单位的对外捐赠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企业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当年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八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1、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2、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扶贫、定点援助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公司为宣传企业形象、引车上路、推荐服务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十条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进行。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对公司内部职工的救济、补助性支出,由公司和工会另行制定规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 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法》和XX股份相关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行为。 第三条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条 XX股份对外捐赠工作采取“统一管理,预算控制, 分级负责,逐笔报批”的管理模式。 1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股份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或公司,的对外捐赠管理。第二 对外捐赠的原则章 第六条自愿无偿原则。各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直接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七条权责清晰原则。各公司经营者或者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个人捐赠。 第八条量力而行原则。各公司对外捐赠应与本公司的财力状况相适应。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对外捐赠规模应当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 不得对外捐赠。 第九条诚实守信原则。各公司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维 护公司形象。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对外捐赠的类型包括, 2 1、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含奖学金,、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2、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贵州省烟草公司毕节地区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1.0目的 为规范公司对外捐赠的管理,根据上级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毕节地区烟草商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0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地区局(公司)及各县(市)分公司、烟叶营销中心。 3.0执行政策 执行省局(公司)中烟黔财[2009]9号文件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关于印发《贵州烟草商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第四节”对外捐赠的管理规定。 4.0管理要求 4.1各单位的对外捐赠,必须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单列上报,没有预算的不予开支。 4.2地区局(公司)政工科负责全区烟草商业对外捐赠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政工部门负责本单位对外捐赠的日常管理工作。 4.3 对外捐赠项目由政工部门提出捐赠意见,列明捐赠的理由、金额、受益主体,按审批权限报批。 5.0对外捐赠的审批 5.1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本单位单笔捐赠金额在

3000元(含3000元)以内的对外捐赠,超过权限的上报地区局(公司)审批。 5.2地区局(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单笔捐赠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对外捐赠,超过5000元的经集体研究决定后由主要负责人审批。 5.3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对同一受赠主体捐赠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地区局(公司)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上报省局(公司)审批。 5.4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对外捐赠额度,由地区局(公司)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上报省局(公司)审批。 6.0对外捐赠的监督检查 6.1地区局(公司)政工科负责全区烟草商业对外捐赠的日常监督检查。 6.2地区局(公司)财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区烟草商业对外捐赠办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7.0附则 7.1本办法由地区局(公司)政工科、财务管理科负责解释。 7.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同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学校通过引进企业的资金、设备、技术、信息、营销、管理、培训等,并与企业建立资源共享、人员互动、双向介入、互利共赢的校企合作机制,培养国家和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二、组织机构 (一)校企合作委员会 该机构是常设机构,由学校校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学校各科室主任、管理人员、教师、企业负责人、行业负责人等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校企合作战略,筹集合作资金,发挥联合优势,加强校企联系,协调校企双方的互动,共同推进校企双方发展。 (二)校企合作办公室 该机构为常设机构,是校企合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校企合作委员会的决定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负责合作项目的管理、协调。 (三)校企合作项目组 该机构为非常设机构,随项目立项而建,随项目结束而终止,项目组成员1~5人,其中1人为组长,由学校或校企合作办公室指定人员担任。 三、校企合作的任务与方式

(一)校企合作的任务 1、合作培养师资:学校每年安排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提高教师的实践水平。学校为来自企业的兼职教师培训,提高兼职教师的教学水平。通过校企合作项目锻炼教师,项目实施过程经学校认定,列入我校“双师型”教师建设计划。 2、合作建设专业:各专业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企业人员参加专业建设、举办讲座,开展实习、实训指导等。合作探索教学改革,积极开展“订单式”等工学结合模式培养人才。 3、合作进行校园环境、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学校吸引企业参与学校建设,企业提供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等,用于学校环境改善、共建实验实训基地等。 4、合作开展科研、技术服务:共同申报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攻关、技术服务。 5、合作培训:合作开展各类技术、管理培训,培养社会急需的人才。 (二)校企合作的方式 校企合作方式分为一级、二级项目两类。 1、一级项目 (1)合作培养、培训人才。 (2)合作生产。 (3)合作研发与技术服务、校企合作办公室联系的企业技术服务项目。

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安徽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徽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集团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维护集团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成员公司,各成员公司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集团及各成员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公司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救济和公益事业。 第四条集团及各成员公司应当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认真履行社会职责,促进各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五条对外捐赠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全资成员公司实行报批制度,控股成员公司实行报备制度。成员公司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或备案的,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六条集团及各成员公司对外捐赠遵循“自愿无偿、量力

而行、程序规范、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捐赠范围和规模 第七条对外捐赠范围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或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社会弱势群体和特困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以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向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八条集团及各成员公司可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且为本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九条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集团及各成员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第十条集团及各成员公司的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各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二条集团及各成员公司要按照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

中国出台新医疗卫生捐赠管理办法

中国出台新医疗卫生捐赠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29日 食品和药品 / 反腐败 2015年10月20日,中国医疗卫生主管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计委”)--出台新规定,对较前适用的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管理规定做出了重大修改。该类卫生计生单位包括向百分之九十的中国公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立医院和诊所。新出台的《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新捐赠管理办法,”点击这里参阅科文顿英文翻译文本)取代2007年《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2007捐赠暂行办法”),并立即生效。该新办法用于指导各类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1同时,该新捐赠管理办法也为有意向各级医院、医疗卫生相关的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社团组织提供慈善性捐赠的各类单位和自然人提供合规守则。 相比较2007捐赠暂行办法,该新捐赠管理办法在适用范围和限制性规定做出更加广泛和细致性的规定。首先,新捐赠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捐赠人包括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并涵盖向医院以及其他卫计委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作出的捐赠。其次,新捐赠管理办法对允许及禁止性捐赠的情形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再次,该办法还首次引入了捐赠预评估制度,要求受赠单位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和捐赠人做出评估。另外,卫计委还对作出及接受捐赠行为做出了更加详细和严格的限制性程序规定,比如要求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来源做出合法性承诺并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捐赠资金等。最后,该办法还增加了信息公开规定以增强透明度,具体包括要求接受捐赠的卫生计生单位主动公开本单位接受捐赠的程序及情况,接受公众问询和监管部门的审计。 在本电子通讯之后我们附上2007捐赠暂行办法与新捐赠管理办法重要条款的区别参照表。 扩大“捐赠”的适用范围 新捐赠管理办法规定“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卫生计生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虽然该定义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是“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涵盖境外非政府组织(NGO)和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对于卫生计生单位的范围,新捐赠管理办法表示其适用于包括医院在内的各类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受卫计委及中药管理部门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中国法律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组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实践中,绝大多数 1该办法已于2015年8月26日生效,但是国家卫计委直到2015年10月20日才将其公开于其网站。

非公募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XXXXX公益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XXXXX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陕西省民政厅同意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其主要任务是: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募集资金、管理资金、运作资金。为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各类捐赠管理,保障捐赠者、受捐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褒扬原则。凡捐赠者,不论多寡都给予以相应形式的鼓励褒扬。 (四)遵循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二、捐赠种类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XXXXX公益基金会捐赠财产的行为。 接受捐赠的种类分为: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 三、捐赠管理的组织协调 基金会理事会作为基金会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社会捐赠的日常工作,并行使以下工作职责: (一)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为拓展筹资渠道提供信息服务以及政策建议。 (二)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基金会所接受的各项社会捐赠工作,审核、办理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三)制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运作管理以及募捐奖励等规章制度,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不同时期策划捐赠项目并组织实施,促进社会认捐。 (五)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以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六)负责制定捐赠致谢办法以及制作与发放各类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品。 四、接受捐赠办理流程 (一)现金捐赠 1、各单位或个人作为联系方在办理基金会接受有关社会捐赠的事宜时,应先与基金会秘书处取得联系。

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模版

技术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引导所属单位正确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xx科技集团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x…2013?10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本部对外捐赠归口管理部门为综合部。 第二章捐赠定义与对象 第四条对外捐赠是指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臵的法人合法财产(资金、 资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任何单位不得将其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下列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一)生产经营用的固定 资产; (二)未进行信息清除处理的涉密设备; (三)持有的股权和债权; (四)国家特准的储备物资;

(五)受托管财产、已设臵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 产; (六)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等。 第五条对外捐赠的范围包括: (一)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二)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 (三)向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六条公司内部职工以及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备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不得作为捐赠对象。 第七条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第三章捐赠原则 第八条对外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以营利为目的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行为进行管理。 第九条对外捐赠应遵循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 净资产在50亿元以下的单位,一个财务年度对外捐赠规模应控制在20万元以内;净资产不足1亿元的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开展对外捐赠活动,确需开展的应根据相关程序逐级报批。

募捐管理办法

XXX公司募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捐行为规范操作,加强对外募捐事项的管理,认真履行社会职责,积极参与救助募捐活动,有效维护捐款人权利,督促受益对象发挥募捐的最大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捐”,是指公司以公司工会名义倡议,发动公司员工,自发的为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个人财产的行为。 第二章募捐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组织倡议募捐后,全体员工自发参加活动,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对募捐额度、数量不做要求。 第四条公司工会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募捐意愿,要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将募捐财产挪作他用。 第五条募捐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募捐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第六条公司工会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组织募捐: (一)公益性捐募捐,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募捐,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重大疾病、生活特困救助捐赠。 (三)其他募捐,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四章募捐捐赠的范围 第七条募捐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衣物、书籍、生活用品等)。捐赠人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危险、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捐赠。

史上最强的大学拉赞助方法

从零做起寸土必争——大学拉赞助全面解析 现在的大学校园中,拉赞助是举办大中型活动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很多社团中层管理者非常头痛的一步,具体情况依各个学校的类型体制和各自特点而略有不同。大一下半学期我进入学生会公关部后,在接下来的2个多月时间里参与了各个活动的赞助任务,对拉赞助特别是大中型活动有一些方法和经验教训,希望在这里和大家分享。 参与的赞助:天津大学首届十佳歌手大赛第三届天津高校社团论坛天津大学“母亲节” 青春嘉年华(新青年)仲夏夜嘉年华毕业生晚会天津大学首届校园定向运 动大赛全明星篮球赛求实团校十年改革 我把拉赞助的全过程分为六大步骤: 一.联系商家 二.修改策划 三.面谈 四.跟进 五.签约 六.后续反馈及长期合作 下面结合我半年的经验和阅读相关书籍的总结,整理如下。 一.联系商家 拉赞助的第一步就是得联系到商家,然而迈出这第一步并非易事,很大一部分人会因为联系不到商家或是见面之前就被拒绝而很快丧失了信心而退出了公关部或迅速边缘化,所以,做好第一步是十分重要的。在校会时联系商家有以下四种方法: 1.刷街,直接登门拜访、 2.通过部内积攒的信息资源中心或是身边同学提供的信息 3.拨打114 4.通过拨打商品包装上的联系方式 其中,刷街是刚刚接触赞助的同学们最喜欢也是做常用的方式,几个好朋友一起相 约某日下午沿滨江道或是鞍山西道狂刷,看到路两边有哪些看上去不错的商家然后 直接进去找负责人。这种方法之所以被广泛使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娱乐性很强,但同时它的缺陷也十分严重。第一,效率和性价比太低。第二,偶然性太大。 所以我在公关半年没有使用过这种方法,同时也是因为我进的时候能刷的商家上半 学期都被其他人刷的差不多了,只能另想他法。 之后是使用资源中心和内部信息。每年学生会都会联系很多商家,自然会积累下一 些商家的联系方式,直接拨打这些电话理论上就能找到负责人,但实际上也有它的 不足和局限。依照我们的经验,往届传下来的电话很多已经因为负责人更换或是注 册号码更换而失效了,更重要的是,这种资源总量十分有限。若分给整个公关部的 部员联系,平均每人只能分到一两个,且难易不同,有些人手上的都是失效的,容 易引起内部纠纷削弱团队战斗力,所以这种方法也不是我喜欢采用的。 在公关这半年,我采用的基本是后两种方法:拨打114和通过产品包装联系商家。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办法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1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

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三条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捐赠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是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捐赠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 捐赠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四)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建工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建工集团对外捐赠 管理办法

建工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管理,维护国有股东权益,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委《关于规范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含机关、事业部和分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自愿无偿。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拒绝。公司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量力而行。公司对外捐赠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公司,应当压缩对外捐赠规模;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公司,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六条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已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的对外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的随意许诺行为。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类型、资产及受益人 第七条对外捐赠的类型包括: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其它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向其它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八条对外捐赠的资产 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不具处分权的财产(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等)、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它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

2020年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定义 (1)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1)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2)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2) 第六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3) 第七章法律责任 (4) 第八章附则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 ,是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对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为条件。 第五条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六条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 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

捐赠。 第七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八条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等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公司有权在捐赠后依法查询、了解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或救助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 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以及根据国家扶贫政策等需要履行社会责任所需要的捐赠。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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