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道路排雨水设计规范

城镇道路排雨水设计规范
城镇道路排雨水设计规范

备案号: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编号:DB

城镇道路排雨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road rainwater drainage

(报批稿)

2017-××-××发布2017-××-××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5)423 号)的要求,编制组依照我国相关法规政策,借鉴国内外低影响开发与城市排水及内涝防治体系建设模式,在深入调查研究,吸纳了科研成果和工程实践的经验,并结合我省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后制定的。

本规范共7章,主要技术内容有: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设计计算;5管渠和附属设施;6立体交叉道路排水;7泵站。

本规范由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501号,邮政编码:310005)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主编单位: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参编单位: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杭州市城市建设前期办公室

杭州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数字城管信息处置中心

杭州市运河集团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伟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3、主要起草人:

余建民毛译军陈安东姚卫邵福彪何卫华袁翔刘静李村徐云肖冯一军

朱彤温军燕李洵沈建明王庶吴为义陈高青王华郑昕张国伟潘亚成吴淼

邓文全王伟栋厉建成

4、主要审查人:

颜兵赵宇宏周鑫根詹树林周文鸿郭英周松国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和符号 (2)

2.1 术语 (2)

2.2 符号 (3)

3.基本规定 (5)

4.设计计算 (6)

4.1雨水量计算 (6)

4.2水力计算 (7)

4.3低影响开发设施计算 (9)

5.管渠和附属设施 (11)

5.1一般规定 (11)

5.2管道 (11)

5.3检查井 (12)

5.4跌水井 (13)

5.5雨水口 (14)

5.6出水口 (14)

5.7渠道 (15)

5.8调蓄池 (16)

5.9渗透设施 (16)

6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18)

6.1一般规定 (18)

6.2 高架桥面排水 (18)

6.3下穿通道排水 (19)

7泵站 (20)

7.1一般规定 (20)

7.2集水池 (20)

7.3泵房设计 (20)

7.4出水设施 (21)

7.5自动监测系统 (22)

附录A 浙江省各城市暴雨强度公式表 (23)

附录B 雨水管和其他管道或设施的最小净距 (27)

附录C各种地层土壤渗透系数 (28)

附录D 植草沟及下凹绿地植物及其特性 (29)

本标准用词说明 (31)

附:条文说明 (32)

Contents

1 General Principle (1)

2 Terminology and Symbol (2)

2.1Terminology (2)

2.2Symbol (3)

3 Basic Regulations (5)

4 Design Calculation (6)

4.1 Amount Calculation of Rainfall (6)

4.2 Hydraulic Calculation (7)

4.3 Calculation of Low Impact Development Facility (9)

5 Drainage Pipes and Ancillary Structures (11)

5.1 General Regulation (11)

5.2 Pipe (11)

5.3 Inspection Well (12)

5.4 Falling Well (13)

5.5 Rain Water Outlet (14)

5.6 Outlet (14)

5.7 Channels (15)

5.8 S torage Tank (16)

5.9 Infiltration facilities (16)

6 Anaglyphic Cross of Road Drainage (18)

6.1 General Regulation (18)

6.2 Drainage of Bridge Deck (18)

6.3 Drainage of Down Channel (19)

7 Pumping Station (20)

7.1 General Regulation (20)

7.2 Collecting Ba sin (20)

7.3 Design of Pump Station (20)

7.4 Outlet Facilities (21)

7.5 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 (22)

Appendix A: City Rainstorm Intensity Formula of Zhejiang (23)

Appendix B:Minimum Distance from Rainwater Pipelines to Other Underground Pipelines (Structures) (27)

Appendix C :Soil Permeability Coefficient of Various Strata (28)

Appendix D: Properties of Grass Ditch and Sunken Green Plants (29)

Standard Clause Explanation (31)

Attached: Clause description (32)

1 总则

1.0.1为适应海绵城市建设,规范城镇道路排雨水工程设计,保证及时排除路面雨水,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道路排雨水工程设计。

1.0.3 城镇道路排雨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道路排雨水工程drainage engineering of road rainwater

收集、输送和排放道路路面及周边区域雨水的工程。

2.1.2 道路排雨水系统engineering system of road rainwater

收集、输送和处置雨水的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

2.1.3道路排雨水设施drainage facilities of road rainwater

道路排雨水工程中的管渠、附属构筑物、设备等的统称。

2.1.4暴雨强度rainfall intensity

单位时间内的降雨量。工程上常用单位时间单位面积内的降雨体积来计,其计量单位以mm/min或L/s?hm2表示。

2.1.5降雨历时duration of rainfall

降雨过程中的任意连续时段。

2.1.6汇水面积catchment area

雨水管渠汇集雨水的面积。

2.1.7重现期recurrence interval

在一定长的统计期间内,等于或大于某统计对象出现一次的平均间隔时间。

2.1.8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recurrence interval for storm sewer design

用于进行雨水管渠设计的暴雨重现期。

2.1.9 低影响开发(LID) low impact development

基于源头控制和延缓冲击负荷的理念,构建与自然相适应的城镇排水系统,合理利用景观空间和采取相应措施对暴雨径流进行控制,减少城镇面源污染以减少对环境的冲击。2.1.10 透水路面pervious pavement

能使雨水通过空隙率较高、渗水性能良好的道路结构层路面。

2.1.11 下凹绿地sunken green space

是一种低于周边地面,可滞留、下渗自身和周边雨水径流的绿地。

2.1.12 调蓄池storage tank

是一种将雨水径流峰值的流量暂存其内的收集设施。

2.1.13 径流系数runoff coefficient

一定汇水面积内地面径流量与降雨量的比值。

2.1.14 土壤渗透系数coefficient of soil permeability

单位水力坡度下水在土壤中的渗透速度。

2.1.15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

通过渗透、储存、蒸发(腾)等方式,按多年日降雨量统计数据分析计算,累计全年所控制(不外排)的雨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百分比。

2.2符号

2.2.1 设计流量

t——降雨历时;

t1——地面集水时间;

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

q——设计暴雨强度;

Ψ——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

Qs——雨水设计流量。

2.2.2 水力计算

Q——管渠设计流量;

v——流速;

A——水流有效断面面积;

h——水流深度;

I——水力坡降;

n——粗糙系数;

R——水力半径。

2.2.3 下凹绿地的有效贮水容积

Va——有效存贮容积;

Fa——下凹绿地面积;

h1——下凹深度。

2.2.4雨水调蓄池

α——脱过系数;

f(α) ——α的函数式;

W——池前管涵的设计流量Q与相应集流时间τ的乘积;

Q——调蓄池上游设计流量;

b、n——地方参数;

τ——管涵在进入调蓄池前的断面汇流历时。

V——调蓄池有效容积;

D——调蓄量;

F——汇水面积;

ψ——径流系数;

β——安全系数;

t——排空时间;

V——调蓄池有效容积;

Q′——下游排水管道或设施的受纳能力;

η——排放效率。

2.2.5透水设施

Vp——设计渗透量;

t——渗透时间;

K——土壤渗透系数;

J——水力坡度;

As——有效渗透面积。

3基本规定

3.0.1 城镇道路排雨水工程设计应遵循生态优先、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因地制宜的原则。

3.0.2 城镇道路排雨水工程设计应考虑城镇河道排涝能力,当河道排涝能力不足时,应采取大型地下排水管道、地下蓄水池或深层排水隧道等措施。

3.0.3污水管道和雨污合流管道不得接入道路雨水管渠。

3.0.4 城镇道路排雨水工程设计宜同步设计低影响开发设施。

3.0.5城镇道路排雨水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及设防标准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

3.0.6 城镇道路排雨水工程设计应考虑信息化和智能化的管理要求。

3.0.7 设计前,需要调查收集的资料应包括:

1 地形、地质、水文及气象等自然条件资料。

2城镇规划资料。

3 道路、地下管线及其它市政设施资料。

4 周边人文文化、历史古迹等资料。

4 设计计算

4.1雨水量计算

4.1.1城镇道路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当汇水面积超过2km2时,宜考虑降雨在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性和管网汇流过程,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

Qs=qΨF (式4.1.1)式中:Qs——雨水设计流量(L/s);

q——设计暴雨强度[L/(s·hm2)];

Ψ——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hm2)。

4.1.2 径流系数应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规定取值。

4.1.3综合径流系数应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不应大于0.7,且应符合当地规划控制要求,当不满足时,应采用渗透和调蓄等措施。

4.1.4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4.1.4)

式中:q——设计暴雨强度[L/(s·hm2)];

t——降雨历时(min);

P——设计重现期(年);

A1,C,b,n——地方参数,按本规范附录A取值。

4.1.5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按表4.1.5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宜采用规定的上限。

2 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不同的设计重现期。

表4.1.5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

注:1 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主要指行政中心、交通枢纽、学校、医院、商业聚集区及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等。

2 非中心城区内的机场、高铁站、高压变电站及粮库等重要区域,其设计重现期参照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选用。

3 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均为年最大值法。

4.1.6 雨水管渠设计时,降雨历时应按下式计算:

t = t1 + t2(式4.1.6) 式中:t——降雨历时(min);

t1——地面集水时间(min),一般取5~15 min,其中车行道宜取5 min;

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4.2水力计算

4.2.1雨水管渠的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υ

Q=(式4.2.1) A

Q——设计流量(m3/s);

式中:

A——过水断面面积(m2);

υ——流速(m/s)。

4.2.2恒定流条件下雨水管渠的流速,应按下式计算:

2/13/21I R n =υ (式4.2.2)

式中:υ ——流速(m/s );

R ——水力半径(m );

I ——水力坡降;

n ——粗糙系数。

4.2.3雨水管渠的粗糙系数,宜按表4.2.3取值。

表4.2.3雨水管渠粗糙系数

4.2.4 雨水管渠的设计流速,宜满足下列规定:

1 金属管道最大流速为10m/s ;

2 非金属管道最大流速为5m/s ;

3 管道在满流时最小流速为0.75 m/s ;

4 渠道最小流速为0.4m/s 。

4.2.5 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径与相应最小设计坡度,宜按表4.2.5取值。

表4.2.5最小管径与相应最小设计坡度

4.2.6管道在坡度变陡处,其管径可由大转小,减少值不得超过2级,并应满足表4.2.5的要求。

4.3低影响开发设施计算

4.3.1下凹绿地的有效贮水容积宜按下式计算:

Va=10Fa ·h 1

(式4.3.1) 式中: Va ——有效存贮容积(m 3);

Fa ——下凹绿地面积(hm 2);

h 1——下凹深度(mm )。

4.3.2 用于削减雨水管道峰值流量的雨水调蓄池,其容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3()()V f a W m = (式4.3.2-1)

1.20.150.650.50.215()[( 1.10)lg(0.3)]0.2b f a a n n n τ=-+++++ (式4.3.2-2)

W=Q τ(m 3) (式4.3.2-3)

式中:V ——雨水调蓄池容积(m 3);

α——脱过系数,调蓄池下游设计流量和上游设计流量之比;

f(α) —— α的函数式;

W ——池前管涵的设计流量Q 与相应集流时间τ的乘积;

Q ——调蓄池上游设计流量(m 3/min );

b 、n ——地方参数;

τ(t )——管涵在进入调蓄池前的断面汇流历时 (min)。

4.3.3 用于排雨水系统径流污染控制的雨水调蓄池,其有效容积可按下式计算:

V=10DF ψβ (式4.3.3)

式中: V ——调蓄池有效容积(m 3);

D ——调蓄量(mm ),按降雨量计,可取4mm-8mm ;

F ——汇水面积(hm 2);

ψ——径流系数;

β——安全系数,可取1.1-1.5;

4.3.4 雨水调蓄池的排空时间,可按下式计算:

/3600V t Q η= (式4.3.4)

式中:t ——排空时间(h );

V ——调蓄池有效容积(m 3);

Q ′——下游排水管道或设施的受纳能力(m 3/s );

η——排放效率,一般可取0.3~0.9。

4.3.5 植草沟的转输雨水设计流量,可按式4.1.1计算。

5.管渠和附属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管渠排水设计宜采用重力流方式,当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采用重力流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

5.1.2 管渠平面和纵断面设计,应综合考虑地形、土质、地下水位、道路横断面、地下设施、施工条件以及养护等因素,并应满足道路两侧区块雨水管的连接要求。

5.1.3 管渠断面形状应根据设计流量、埋设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同时结合施工、制管技术水平和经济、养护要求综合考虑,并宜优先选用成品管道或渠道。管渠应便于维修和养护。

5.1.4 附属设施由雨水口、检查井、跌水井、出水口和调蓄池等组成,其设计应与管渠同步设计。

5.1.5城镇道路排雨水设施的地基承载力应经计算确定,如遇湿陷性土、软土和厚层填土等特殊土层,应根据《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的规定,进行必要的地基处理。

5.1.6 管渠与其他管道或设施的水平和垂直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

5.1.7 管渠和附属设施设计应综合考虑洪水对其的影响。

5.2 管道

5.2.1 管道宜分为干管、支管和连接管三种类型。

5.2.2 干管敷设宜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宜设在快车道以外。

5.2.3干管管径应依据汇水面积、设计暴雨强度、管材和坡度等计算确定,并不宜小于D400。

5.2.4 不同管径的管道在检查井内的连接,宜采用管顶平接。

5.2.5 检查井与雨水口、雨水口与雨水口之间的连接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流量应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倍~3倍,长度宜≤25m;

2 其最小坡度不应小于1%、最小管径不宜小于200mm。

5.2.6 管道转弯和交接处,其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当管径≤300mm,跌水水头大于300mm 时,可不受此限制。

5.2.7 管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管、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玻璃钢夹砂管、塑料管和其它符合要求的管材。

5.2.8管材的选用应根据工程条件、材料的力学性能和回填材料压实度等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管、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的等级不宜小于Ⅱ级;

2 玻璃钢夹砂管环刚度不宜小于8000(N/m2);

3 塑料排水管环刚度等级不宜小于SN8。

5.2.9 管道接口形式应根据管道材质和地质条件确定。当管道穿过粉砂、细砂层并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或在地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设防区时,必须采用柔性连接。

5.2.10 管道基础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确定,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应采取加固措施。

5.2.11 钢筋混凝土管道宜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带状基础。玻璃钢夹砂管道与塑料管道应采用砂护管基础。

5.2.12 管顶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管材强度、外部荷载和土壤性质等条件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行道下不宜小于0.7m;

2 人行道下不宜小于0.6m;

3 绿化带下不宜小于0.5m;

4 遇特殊情况浅埋时,管道应采取方包等保护措施。

5.3 检查井

5.3.1 检查井的位置应设置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和坡度改变处、跌水处以及直线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直线管段的检查井最大间距宜按表5.3.1的规定取值。

表5.3.1检查井最大间距

5.3.2 检查井宜采用成品井。

5.3.3 检查井各部位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口与井筒内径不宜小于φ700mm,井筒高度不宜小于400mm;

2 检修室高度在管道埋深许可时宜为1.8m;

3 检查井流槽顶可与小管0.5倍管径处相平,流槽顶部宽度宜满足检修要求;

4 管道转弯处,检查井流槽中心线的弯曲半径应按转角大小和管径大小确定,但不宜小于大管管径;

5在排水管道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和泵站前一检查井内,宜设置沉泥槽,深度宜为0. 3m~0.5m。

5.3.4 设置在快车道(主车道)内的检查井应采取防沉降措施。

5.3.5 检查井盖位于道路内,应与路面齐平;位于路侧绿带内,应高出绿带地坪10cm~15cm。

5.3.6 接入检查井的支管管径大于300mm时,支管数不宜超过3条;检查井与管渠接口处,应采取措施防止不均匀沉降;与塑料管道连接时应采用柔性接口。

5.3.7高流速雨水管道坡度骤变处的第一座检查井宜设置高流槽排水检查井,并采取增强井筒抗冲击和冲刷能力的措施,井盖宜采取排气措施。

5.3.8 检查井应设爬梯,其尺寸、位置应便于检修和上下安全,井筒口以下10cm内应设防坠落安全网。

5.3.9 车行道上的检查井的井盖应符合《检查井盖》GB/T 23858的有关规定,其承载力不应小于400KN。

5.3.10检查井井盖安装接合面应采取防跳盖措施。

5.4跌水井

5.4.1 管道跌水水头为1.0~2.0m时,宜设置跌水井;跌水水头大于2.0m时,应设置跌水井。管道转弯处不宜设置跌水井。

5.4.2 跌水井的进水管管径≤2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得大于6m;管径为300~600mm 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宜大于4m。跌水方式可采用竖管或矩形竖槽。管径大于600mm时,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及跌水方式应按水力计算确定。

5.5雨水口

5.5.1雨水口的形式和数量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和道路形式计算确定。

5.5.2 雨水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雨水口布置间距宜为25m~40m,雨水口串联不宜超过3座;

2应设在路面汇水点、截水点、人行横道线上游和道路两侧街坊出入口上游,不应设在沿街建筑物门口、分水点处及其它地下管线上部;

3道路纵坡大于2.0%的路段内,雨水口间距可加大,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数量或面积应适当增加;

4港湾式公交站、交叉口渠化展宽段的雨水口应加密布置。

5.5.3车行道内的平箅式雨水口其承载力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钢纤维混凝土水箅盖》JC/T948和《铸铁检查井盖》CJT3012中的相关规定。

5.5.4雨水口各部位尺寸应满足收水和维护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1m;

2 为便于清掏养护,落底深度宜为0.3m~0.5m;

3 平箅式雨水口的箅面应紧贴侧石设置,其箅面标高应比周围路面低3cm~5cm,立箅式雨水口进水处路面标高应比周围路面低5cm;

4 雨水口宜采取截污措施;

5 雨水口可采用成品。

5.6出水口

5.6.1 出水口位置、形式和出口的水流速度,应根据受纳水体的的流量、水位变化幅度、水流方向、水质要求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

5.6.2 出水口应采取防冲刷、消能、加固等措施。出水口水流方向与河道水流方向交角不应小于90°。

5.6.3出水口底标高宜位于受纳水体的常水位之上。

5.6.4当出水口排水受水体顶托,且地面标高较低出现倒灌时,应设置防倒灌或强排设施。

5.6.5 出水口处宜设置截污格栅或初期弃流、旋流沉砂等设施。

城市道路交通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Code for transport planning on urban road GB 50220-95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9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4]80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先批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同济大学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1月14日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1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1.0.4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1.0.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 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应包括下列内容: 1.0.6.1 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 1.0.6.2 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 1.0.6.3 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完整版)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1.0.3条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 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二、厂内道路为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场)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第1.0.4条厂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和 环境保护;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副产品和废渣,降低工程造价。 第1.0.5条厂矿道路设计,应适合厂矿企业生产(包括检修、安装)和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对厂矿基本建设期间的超限货物(大件、重件)运输,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厂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用,应根据厂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服务年限)、交通量(包括行人),车种和车型,并综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变化较大时,可按不同的等级和技术指标分段设计。 需要分期修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第1.0.6 需要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道路、桥涵等工程。当所利用的原有道路局部 路段受条件限制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可 对本规范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作适当变动,但应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当原有道路不能利用而需改线时, 改线路段应按新建厂矿道路设计。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 ode f or d esign of u rban r oad e ngineering (2016年版) 2012-01-11发布201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道路提出的相关要求,对原有条文中道路分隔带及绿化带宽度、道路横坡坡向、路缘石形式、道路路面以及绿化带入渗及调蓄要求、道路雨水排除原则等相应修改或补充规定。本次局部修订条文合计9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补充了需要在道路绿化带或分隔带中设置低影响开发设施时,绿化带或分隔带的宽度要求,以及各种设施间的设计要求。 2.增加立缘石的类型和布置型式。 3.细化了道路横坡的坡向规定。

4.按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补充道路雨水低影响开发设计的原则和要求。 5.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修订的内容,调整了道路排水采用的暴雨强度的重现期规定。 6.补充了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的种植要求。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 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政编码:100082)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员:和坤玲王晓华杨斌盛国荣

1城市道路设计

五、城市道路设计 城市道路设计的内容包括:路线设计、交叉口设计、道路附属设施设计、路面设计和交通管理设施设计等五个部分。其中道路选线、道路横断面组合、道路交叉口选型等都是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重要内容。城市规划工作者必须掌握城市道路设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原则 1.城市道路的设计必须在城市规划、特别是土地使用规划和道路系统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必要时,可以提出局部修改规划的道路走向、横断面形式、道路红线等建议,经批准后进行设计; 2.要求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考虑道路建设的远近结合、分期发展,避免不符合规划的临时性建设; 3.要求满足交通量在一定时期内的发展要求; 4.综合考虑道路的平面线形、纵断面线形、横断面布置、道路交叉口、各种道路极限标难。 (二)城市道路的设计步骤 1.资料准备 进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路面类型,满足行人及各种车辆行驶的技术要求; (1)设计时应同时兼顾道路两侧城市用地、房屋建筑和各种工程管线设施的高程及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协调,创造好的街道景观; (2)合理使用各项技术标准,尽可能采用较高的线形技术标准。 设计需要准备下列资料: ①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性质和控制性要求资料; ②道路沿线的地质资料、水文资料和气象资料; ③道路沿线现状地形图,其比例按平面图设计要求; ④现状道路交通量资料和规划交通量资料。 2.测设定线 (1)先在现状地形图上(或较小比例地形图上)按照规划给定的控制坐标及红线、横断面等,初步确定道路的走向及平面布置; (2)现场测设道路中心线,并按照道路中心线测量原地面的纵断面和横断面。 3.综合进行路基路面设计和道路平面、纵断面和横断面的设计,以及附属设施设计。 4.完成设计文件,包括: ·设计说明书; ·道路设计资料(现状及设计计算资料); ·道路设计图:平面设计图(含横断面)、纵断面设计图、交叉口设计图、道路附属设施设计图(或选用标准图); ·施工横断面图及土方平衡表。 (三)城市道路路线设计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包括横断面设计、平面设计和纵断面设计:部分是综合考虑、协调进行设计的。 1.城市道路横断面设计 城市道路横断面是指垂直于道路中心线的剖面。道路横断面的规划宽度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 ode f or d esign of u rban r oad e ngineering (2016年版) 2012-01-11发布201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道路提出的相关要求,对原有条文中道路分隔带及绿化带宽度、道路横坡坡向、路缘石形式、道路路面以及绿化带入渗及调蓄要求、道路雨水排除原则等相应修改或补充规定。本次局部修订条文合计9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了需要在道路绿化带或分隔带中设置低影响开发设施时,绿化带或分隔带的宽度要求,以及各种设施间的设计要求。 2.增加立缘石的类型和布置型式。 3.细化了道路横坡的坡向规定。 4.按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补充道路雨水低影响开发设计的原则和要求。 5.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修订的内容,调整了道路排水采用的暴雨强度的重现期规定。 6.补充了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的种植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政编码:100082)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员:和坤玲王晓华杨斌盛国荣 审查人员:张辰包琦玮李俊奇赵锂白伟岚任心欣 5 横断面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2006_条文说明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JTG D20—2006 (条文说明) 2006-07-07发布2006-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

1 总则 1.0.1 制定规范的目的。 1.0.2 制定规范的依据。 遵照交通部要求,本次修订《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J 011—94)[以下简称《路规》(94)]工作与修订《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 01—97)[以下简称《标准》(97)]同步进行,故本稿是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以下简称《标准》(2003)]所规定的公路分级、控制要素、路线和路线交叉基本要求及其主要技术指标而编制的。 在2004年召开的全国公路勘察设计工作会上确立了公路设计六点新理念,本稿遵照会议精神进行了补充、完善。其后按部公路司关于设计规范与设计细则分别编制以及交公便字[2006]162号“关于《公路路线设计规范》修改意见的函”等的要求,重新进行了调整与修改,删除了本设计规范中有关“如何做”等方面的内容。 1.0.3 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公路,旅游、厂矿等专用道路可参照执行。 1.0.4 路线走廊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应遵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近远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予以利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慎重研究并确定公路路线走向和走廊带。路线设计应综合考虑各种相关线性工程的关系,尽早做出规划,处理好已建工程和新建工程的关系和布局。在确定公路等级时应根据公路功能,并遵循照顾发展与适度超前的原则,处理好同其他工程的关系,以合理确定公路走廊。 1.0.5 设计方案是路线设计的核心。在进行总体设计过程中,应对采用不同设计速度及其对自然环境等带来的影响进行论证。当有多种方案时,应作同等深度的技术经济比较。 1.0.6 路线选定应特别强调对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的调查,在此基础上方能进行路线线位及主要平、纵面技术指标的选定。 “沿线小区域气候”是指公路沿线由于区域地形所形成的雾区、风口、暴雨中心等。 1.0.7 加强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重要的国策,应减少因修建公路而带来的对环境、自然景观的影响,提高公路环境质量。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特别注重线形的视觉诱导和线形的连续性,以及同沿线环境相协调,以增进舒适和安全感。 1.0.8 路线线形设计的各单项技术指标是按相应公路等级的设计速度规定的最小值。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所进行的组合设计必须符合第9章线形设计的有关规定。线形设计中应根据地形、地质、技术难度及其工程量大小等具体情况进行优化。一项设计并不是各项技术指标都符合规定就是好设计;也不是各项技术指标都符合最低限度要求其工程造价就最省。因之其关键就在于设计者将各种因素综合地进行考虑,创造性地进行“各种技术指标的组合(即设计)”。设计质量与水平的高低,就在于是否能结合工程实际在高限与低限之间科学合理地选择技术指标,以及遇有特殊问题时能否作出特殊处理。 公路透视图可以是某点的路线透视图,或某路段的连续路线透视图,或采用三维模型技术制作的虚拟公路透视图等。对路线线形设计的评价与检验,可采用公路透视图以检查线形设计同沿线景观的配合与协调。 公路透视图是一种最有效、最丰富的表达语言。运用计算机生成的三维模型透视图及其图像处理技术,不仅可以更为形象地进行工程评价,同时亦可用于向公众展示项目建成后的情况,征询意见,进行沟通,帮助公众直观地理解意图并作出反应。 1.0.9 《标准》(2003)在设计上引入了运行速度的概念,要求对线形设计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的地段,采用运行速度进行检验,以改善技术指标或采用必要的交通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因为运行速度考虑了公路上绝大多数驾驶者的交通心理需求,以车辆的实际运行速度作为线形设计速度,从而有效地保证了路线所有相关要素,如视距、超高、纵坡、竖曲

城市交通规划设计所涉及的标准规范等

城市交通规划设计涉及的标准规范等 1、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住建部,2010.2; 2、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住建部,2010.5; 3、CJJ152-2010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住建部,2011.3; 4、GB50647-2011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住建部,2012.1; 5、GB50925-2013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住建部,2014.6; 6、即将发布的国标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住建部,2014; 7、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住建部, 2013.12; 8、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 2014.7; 9、城市综合交通调查导则(征求意见稿),住建部,2014.4; 10、CJJ/T141-2010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住建部, 2010.9; 11、建标128-2010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住建 部,2010.7; 12、CJJ/T15-2011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住建部,2012.6; 13、CJJ37-201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住建部,2012.5; 14、GB50688-2011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住建部, 2012.5; 15、即将发布的国标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住建

部,2014; 16、GB5768-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总则、道路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作业区、限制速度、铁路平交口、非机动 车和行人控制、学校区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2009.7; 17、CJJ193-2012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住建部,2013.3; 18、CJJ129-2009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住建部,2009.10; 19、GB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住建部,2012.9; 20、CJJ136-2010 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住建部, 2010.9; 21、GB/T50546-2009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标准,住建 部,2010.4; 22、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预测规范(送审稿),住建部,2014.4; 23、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785-2011 城市道路交通运行评价 指标体系,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8;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900-2010 城市道 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公安部,2011.1;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486-2004 城市道 路单向交通组织原则,公安部,2011.1; 26、GB50220-19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部, 1995.9。

市政行业有效设计规范汇总(2017.12)

设计规范汇总(2017.12) 一、城市道路 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版); 2、《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193-2012) 3、《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 4、《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12); 5、《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194-2013); 6、《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7、《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 9、《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 10、《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1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0290-2014); 1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1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1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15、《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镇建设部分(2013版); 17、《预应力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422-2017) 18、《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 19、《道路硅酸盐水泥》(GB 13693-2005)2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 21、《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 188-2012) 22、《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 135-2009) 23、《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2016) 24、《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 190-2012) 二、排水 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版; 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3、《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 4、《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2002); 5、《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43-2010); 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设计规范》(GB 50289-2016); 7、《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 8、《城市防洪规划规范》(GB 51079-2016); 9、《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 10、《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2003) 三、桥梁 1、《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 2、《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2011)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Code for transport planning on urban road GB 50220-95 3.1.4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 3.1.5 城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2辆;小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辆;中等城市可在其间取值。 3.1.7 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时,应使其客运能力与线路上的客流量相适应。常用的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宜符合表的规定。 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表 3.2.1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应综合规划。市区线、近郊线和远郊线应紧密衔接。各线的客运能力应与客流量相协调。线路的走向应与客流的主流向一致;主要客流的集散点应设置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枢纽,方便乘客停车与换乘。 3.2.2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km2。 3.2.3 大城市乘客平均换乘系数不应大于;中、小城市不应大于。 3.2.4 公共交通线路非直线系数不应大于。 3.2.5 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

3.3.1 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表的规定。 公共交通站距表 3.3.2 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 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 3.3.4 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00m; 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 公共交通车站应与快速轨道交通车站换乘。 3.3.6 快速路和主干路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公共交通停靠站不应占用车行道。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布置,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 3.3.7 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m2计算。有自行车存车换乘的,应另外附加面积。 4.1.3 在城市居民出行总量中,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的比值,应控制在表规定的范围内。 不同规模城市的居民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出行量的比值表 4.3.1 自行车道路路面宽度应按车道数的倍数计算,车道数应按自行车高峰小时交通量确定。自行车道路每条车道宽度宜为1m,靠路边的和靠分隔带的一条车道侧向净空宽度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7章道路与道路交叉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 - 2012 7、道路与道路交叉 2012年4月14日 南京

相关规范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2011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 129-2009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其内容含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

7.1一般规定 90规范—设计原则与规定(更细) 7.1.1道路与道路交叉可分为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交叉形式应根据道路网规划、相交道 路等级及有关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分析合理确定。 7.1.2 道路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针对当前的主要问题) 1 应保障交通安全,使交叉口车流有序、畅通、舒适,并应兼顾景观。(安全和有序) 2 应兼顾所有交通使用者的需求,处理好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人、非机等) 3 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分期建设时,应近远期结合。(规程规定必须要有远期方案) 4 应综合考虑交通组织、几何设计、交通管理方式和交通工程设施等内容。(交通工程 设计引起土建工程变化) 5 除考虑本交叉口流量、流向以外,还应分析相邻或相关交叉口的影响。(上下游的匹 配) 6 改建设计应同时考虑原有交叉口情况,合理确定改建规模。 7.1.3 道路交叉口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的规定。

平面交叉口范围——规划规范 ●应包括整个交叉口功能区,即:所 有相交道路的交叉部分和进口道、出口道的延伸(10m~20m)。 ●含公交、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过 街设施。

立体交叉口范围—— 规划规范 ●包括相交道路中线投影平面交点至相交道路各进出口变速车道渐变段及其向外延伸(10m~20m)的路段共同围成的空间。 ●含公交、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过街设施。

CJJ 36-201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f maintenance for urban road CJJ 36-2016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预防性养护技术的相关要求,包括:预防性养护的概念,预防性养护时机的选择,病害预处置的要求,预防性养护措施及相关规定,以及预防性养护工程检查与验收的标准;2.增加了技术档案管理,包括技术档案管理的一般规定,道路检查及养护工程资料的相关要求以及档案管理及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规范:众智建筑资源 1 总则 1.0.1 为保持城镇道路设施的功能,保证其完好和安全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养护工作,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城镇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及附属设施)的养护。 1.0.3 城镇道路中的桥梁养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 99的规定。 1.0.4 城镇道路的养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路面状况指数 pavement condition index(PCI) 表征路面完好程度的指标。 2.1.2 路面行驶质量指数 riding quality index(RQI) 表征路面行驶舒适度的指标。 2.1.3 路面综合评价指数 pavement quality index(PQI) 表征路面完好与行驶舒适程度的综合指标。 2.1.4 人行道状况指数 footpath condition index(FCI) 表征人行道完好程度的指标。 2.1.5 预防性养护 pavement preventive maintenance 在道路结构强度足够、仅表面功能衰减的情况下,为恢复路面表面的服务功能而采取的养护措施。 2.1.6 矫正性养护 corrective maintenance 在道路设施出现明确病害或已部分丧失服务功能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功能性或结构性恢复措施。

道路等规范强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强制性条文 第3.4.1:交叉口范围内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1的规定,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 表3.4.1 最小净高 第4.3.3: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1.2m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 第5.5.1: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车道变速车道。 第6.2.9: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铁路道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图6.2.9)严禁有任何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的最小瞭望视距(Sc)应符合表6.2.9的规定。 表6.2.9 道口最小瞭望视距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3.4.2 :新建、改建交通工程规划中的平面交叉口规划,必须对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 第3.4.2-5:改建、整理规划,检验实际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不符合要求时,应按实有限界所能提供的停车视距允许车速,在交叉口上游布设限速标志。 第3.5.2-3: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必须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3.5.2-1的规定。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规划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m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体。 表3.5.2-1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 第3.5.5: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规划最小净高应与道路规划最小净高一致,并应根据规划道路通行车辆类型,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通行一般及机动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4.5-5.0m,主干道应为5m;通 行无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通行有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 2 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类型确定。 3 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2.5m。 4 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支路降低规划最小净高应经技术、经济论证,但不得 小于2.5m;当通行公交车辆时,不得小于3.5m。支路规划最小净高降低后,应保证大于规划净高的车辆有绕行的道路,支路规划最小净高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4.1.1-1: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中,规划干路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4条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用小于45°。 第4.1.3:4.进出口道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16m时,规划人行过街横道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必须在进口道展宽的基础上再增加2m。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1.0.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1.0.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规划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1.0.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1.0.6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0.6.1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 1.0.6.2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 1.0.6.3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1.0.6.4.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 1.0.6.5提出有关交通发展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1.7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0.7.1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 1.0.7.2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1.0.7.3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 1.0.7.4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 1.0.7.5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1.0.8城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结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组成公共交通、个体交通优势互补的多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民出行时耗。 1.0.9城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的联合运输方式发展。 1.0.10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1标准货车 以载重量4-5T的汽车为标准车,其他型号的载重汽车,按其车型的大小分别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货车,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1的规定取值。 2.2乘客平均换算系数 衡量乘客直达程度的指标,其值为乘车出行人次与换算人次之和除以乘车出行人次。 2.3存车换算 将自备车辆存放后,改乘公共交通工具而达到目的地的交通方式。 2.4出行时耗 居民从甲地到乙地在交通行为中所耗费的时间。 2.5当量小汽车 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0.2取值。 2.6道路红线 规划道路的路幅边界线。 2.7港湾式停靠站 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用局部拓宽路面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2.8公共交通线路网密度 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面积上有公共交通线路经过的道路中心线长度,单位为KM/KM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局部修订CJJ37-2012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 P CJJ37 - 201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road engineering (2016年版) 2012-01-11发布2012-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道路提出的相关要求,对原有条文中道路分隔带及绿化带宽度、道路横坡坡向、路缘石形式、道路路面以及绿化带入渗及调蓄要求、道路雨水排除原则等相应修改或补充规定。本次局部修订条文合计9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了需要在道路绿化带或分隔带中设置低影响开发设施时,绿化带或分隔带的宽度要求,以及各种设施间的设计要求。 2.增加立缘石的类型和布置型式。 3.细化了道路横坡的坡向规定。 4.按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补充道路雨水低影响开发设计的原则和要求。 5.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修订的内容,调整了道路排水采用的暴雨强度的重现期规定。 6.补充了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的种植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政编码:100082)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员:和坤玲王晓华杨斌盛国荣 审查人员:张辰包琦玮李俊奇赵锂白伟岚任心欣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文本日版

1 总则 1.0.1 为了更好地反映重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和设计特点,适应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山地城市交通效率,并使山地城市道路规划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道路设计。新建道路应按本规范进行设计。在既有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参照执行。 1.0.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设计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需求,体现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1.0.4 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1.0.5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汽车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1.0.6城市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等进行道路设计。 2、应按交通量、交通特性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3、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4、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管线问题,避免反复开挖。道路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1.1?道路几何设计《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1.0.3?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2.1.2?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I、II、III。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I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II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III级标准。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2.2.1?计算行车速度的规定见表 2.2.1。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文化街等。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行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行车安全。2.4.1?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2.4.1。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最小净高见表2.4.1。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 ?2.5.1?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快速路、主干路为20a,次干路为15a;支路为10~15a。(代表年) 2.5.2?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 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15a。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10a。 三、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8a。 四、粒料路面为5a。 2.8.1?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4.3.2?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不得采用双黄线。 4.5.2?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宽度确定如下: 一、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5.1.3?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1.3规定的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5.1.6?圆曲线半径小于表5.1.3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5.1.9?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按表5.1.9的规定加宽。5.1.11?视距的规定如下: 一、道路平面、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5.1.11-1规定值。寒冷积雪地区应另行计算。 二、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其值为表5.1.11-1中停车视距的两倍。三、对于凸形竖曲线和立交桥下凹形竖曲线等可能影响行车视距,危及行车安全的地方,均需验算行车视距。验算时,物高为0.1m;目高在凸形竖曲线时为1.2m,在桥下凹形竖曲线时为1.9m。 四、平曲线内侧的边坡、建筑物、树木等均不应妨碍视线 5.1.13?设置分隔带及缘石断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上无信号灯管制交叉口的中间分隔带不应设断口。快速路上两侧分隔带的断口间距应大于或等于400m。 二、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缘石断口位置应离开交叉口,间距应大于50m。 5.1.14?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的路段需加速合流或减速分流时,应设变速车道。 5.1.15?路段内人行横道应布设在人流集中处。人行横道应设在通视良好的地点,并应设醒目标志。快速路上行人过街应采用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5.2.2?机动车车行道最大纵坡度限制值应符合表5.2.2的规定。5.2.3?坡长限制规定如下: 一、设计纵坡度大于表5.2.2所列推荐值时,可按表5.2.3-1的规定值时,设纵坡缓和段。缓和段的坡度为3%,长度应符合本条二的规定。二、各级道路纵坡最小长度应大于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road engineering (2016年版) 2012-01-11发布201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道路提出的相关要求,对原有条文中道路分隔带及绿化带宽度、道路横坡坡向、路缘石形式、道路路面以及绿化带入渗及调蓄要求、道路雨水排除原则等相应修改或补充规定。本次局部修订条文合计9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了需要在道路绿化带或分隔带中设置低影响开发设施时,绿化带或分隔带的宽度要求,以及各种设施间的设计要求。 2.增加立缘石的类型和布置型式。 3.细化了道路横坡的坡向规定。 4.按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补充道路雨水低影响开发设计的原则和要求。 5.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修订的内容,调整了道路排水采用的暴雨强度的重现期规定。 6.补充了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的种植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工程

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政编码:100082)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员:和坤玲王晓华杨斌盛国荣 审查人员:张辰包琦玮李俊奇赵锂白伟岚任心欣 5 横断面 5.3 横断面组成及宽度 5.3.4 路侧带可由人行道、绿化带、设施带等组成(图5.3.4),路侧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5.3.4 路侧带 1 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安全顺畅通过的要求,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人行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最新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最新版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国城市道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统一城市道路工程 设计主要技术指标,指导城市道路专用标准的编制,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的各级城市道路设计。 1.0.3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专项规划,考虑社会效 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合理采用技术标准。遵循和体现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设计原则。 1.0.4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 术语 2.1.1 主路main road

快速路或主干路中与辅路分隔,供机动车快速通过的道路。 2.1.2 辅路side road 集散快速路或主干路交通,设置于主路两侧或一侧,单向或双向行驶交通,可间断或连续设置的道路。 2.1.3 设计速度design speed 道路几何设计(包括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等)所采用的行车速度。 2.1.4 设计年限design life 包括确定路面宽度而采用的远期交通量的年限与为确定路面结构而采用的保证路面结构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设计使用年限两种。 2.1.5 通行能力traffic capacity 在一定的道路和交通条件下,单位时间内道路上某一路段通过某一断面的最大交通流率。 2.1.6 服务水平level of service 衡量交通流运行条件及驾驶人和乘客所感受的服务质量的一项指标,通常根据交通量、速度、行驶时间、行驶(步行)自由度、交通中断、舒适和方便等指标确定。 2.1.7 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colorful asphalt concrete pavement 脱色沥青与各种颜色石料或树脂类胶结料、色料和添加剂等材料在特定的温度下拌合形成的具有一定强度和路用性能的新型沥青混凝土路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