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哪些情况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哪些情况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也就是说没有父母、亲属等监护人,或者是监护人缺乏监护能力,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则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哪些情况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分为3种:

①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②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③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对于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

子女是父母的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子女是父母的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子女是父母的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那么监护人必须是父母吗?当然不是。 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如果被监护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离婚后孩子由谁监护 依法履行对孩子的监护人责任,是当父母的“底线”。许多家长朋友对“监护人”的称谓感到陌生,因为我们一般谈论的是孩子的抚养权争议,很少有监护权的争议,其实作为孩子的父母,双方就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这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 这里有人容易产生一个误区,认为孩子由谁抚养,谁就享有对孩子的监护权。事实不是这样的,就算离婚后父母也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孩子跟谁住在一起并不影响监护权的改变。 大部分的家庭都是父母作为监护人的,但是其中也不乏例外情形,父母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再对孩子享有监护权: (一) 死亡。如果父母死亡,不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监护权随之丧失。 (二)丧失监护能力。我们说对孩子监护是因为孩子成长不完全,需要父母的督导,前提必须是父母有完全行为能力,足够负担对孩子的监护,否则丧失对孩子的监护权。 (三)存在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担任监护人对该子女明显不利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其监护权的情形。 在以上情况下父母不能对孩子享有监护权,监护权变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不是监护人的时候,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

儿童监护人责任清单

儿童监护人责任清单 为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增强儿童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切实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儿童监护人责任清单如下: 一、儿童的父母是儿童的监护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未成人子女或所监护儿童监护职责。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要提前向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并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外出务工的父母应当与留家未成年子女、受委托监护人、学校、村(居)民委员会保持经常联系,了解掌握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定期与未成年人子女团聚,关心其生活和健康,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儿童,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儿童或者有残疾的儿童。 五、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儿童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辍学,对旷课、放弃正常学习的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共同教育,督促其返校就读。 六、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儿童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儿童,引导儿童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切实肩负起对儿童的法制教育责任,教育儿童不早恋,不发生下列不良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儿童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七、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儿童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儿童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八、儿童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民法总则试题库(含答案及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题库 单选题 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清算义务人 B.利害关系人 C.主管单位 D.登记机关 正确答案:A 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遵守法律法规 B.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C.权利义务对等 D.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正确答案:D 3、(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A.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B.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C.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B 4、(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 B.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C.被宪法赋予的权利 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B 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五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正确答案:B 6、(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十周岁 B.八周岁

C.十四周岁 D.六周岁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指定监护人。 A.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B.民政部门 C.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民政部门和公益组织 正确答案:A 8、(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其近亲属或者有关组织 B.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有关组织 C.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组织 D.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正确答案:D 9、(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民事行为能力 B.人格尊严

法定监护人证明模板

法定监护人证明模板 题要 1.题目监护人证明书。 2.(1)若被监护人未满十八周岁的说明谁是孩子的监护人。 3.要求的监护人是谁。 未成年人,以及无民事责任能力之人都是需要监护人的照料的。那么什么人是他的法定监护人?如何证明是他的法定监护人呢?这就需要出具是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那么如何写法定监护人证明?下面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法定监护人证明模板 (一)若被监护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监护人证明书 兹证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 _______(现健在/已故)。的法定监护人是 (父母健在的,可任选父母其中一人) 。 (二)若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监护人证明书 兹证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 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的配偶是 ______(针对已婚的情况)。 _______的法定监护人是_______(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依次选择监护人) 。 ▲二、什么人可以是法定监护人 (一)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 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 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 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指定监护人是如何规定顺序

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8a13612277.html,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指定监护人是如何规定顺序 监护分为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一般要是就法定监护产生争议、纠纷时,才会由权力机关指定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实践中,可以成为指定监护人的比较多,那么这个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是怎样的呢?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以下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a13612277.html,/

监护人责任的疑难问题论述

监护人责任的疑难问题论述 一、特殊的监护人主体———单位的赔偿责任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前,对有财产的被监护人来说,单位担任监护人时是不承担赔偿责任还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尽管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但不论是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理解立法原意还是在实务中的一般操作,①主流观点都认为单位担任监护人时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单位担任监护人的赔偿问题成为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笔者认为对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侵权案件,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不能通过法律的位阶关系认定单位担任监护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有法律适用,有学者认为,“怎样适用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裁决前,应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因为《民法通则》的位阶高”。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不能接受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观点。诚然,《民法通则》由全国人大通过而《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从立法的意义上说,《侵权责任法》是在《民法通则》基础上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第32条是对《民法通则》第133条的继受,却在此处作出如此修改,这是有意的改变,表明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如果单位监护人依然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承担侵权责任,那么《侵权责任法》在此就没有必要作出改变。因此,应当认为单位担任监护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已成历史,对于单位监护人的责任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次,《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更具合理性。有学者认为,“原先存在于《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中的但书,其正当性存在很大疑问,在解释论上很难对其给出一个合理说明”。这种观点认为取消但书是解决了困扰学界的一个难题,并认为“先前的但书之所以不合理,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根本没有办法与第1款所确定的一般规则相吻合”。按照其思路,第1款的规定统领整个第32条,第2款应符合第1款的原则,那么如此推断,单位应当承担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才合理。在《民法通则》第133条明文规定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都能推断出单位承担的合理性。那么《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修改就更表明了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再次,单位监护人也应承担责任符合立法理念。《侵权责任法》删掉“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也是与删掉“适当赔偿”中的“适当”相呼应。《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中规定“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表明在被监护人有财产的情

监护人承诺书

监护人承诺书 本次出售位于的房屋,为了改善和提高被监护人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存在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 被监护人: 监护人: 年月日篇二:家长(监护人)承诺书 乘车学生家长(监护人)承诺书 1.上学时,我们家长(监护人)将根据学校排定的接送点和接送时间,提前送孩子到接送点候车,待孩子上车并与随车老师或驾驶员交接后离开。 2.放学时,我们家长(监护人)将按照车辆到达站点时间,提前在接送点等候,如因天气、路况等原因造成车辆迟到的,会耐心等候,必要时,会与随车老师或驾驶员联系,了解情况。 3. 如遇特殊(恶劣)天气,接送车辆不能正常运行,我们家长(监护人)将按学校通知要求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如自行接送、延迟上课时间或停课等)。 4.孩子在上学上车前和放学下车后的安全由我们家长(监护人)负责。如因我们家长(监护人)没有接送孩子,让孩子自行前往(或离开)上、下车站点而引发的任何安全事故均与学校无关。 5. 如因我们家长(监护人)的原因,不能按时送孩子到达候车点而造成孩子未赶上接送车辆,我们会及时与班主任或随车老师取得联系,告知情况,并由我们家长(监护人)直接把孩子送到学校,交给班主任,同时告知随车老师。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学校和我们家长(监护人)各执一份备查。 学生姓名:班级:乘坐线路: 承诺人(签字): 2014年9月3日篇三:监护人安全监护承诺书 家长(监护人)安全承诺书小学: 我是你校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教育和管理孩子,确保孩子安全是家长(监护人)应尽的义务,作为家长(监护人),我郑重承诺将教育并监督孩子做到如下几点: 一、不私自到河流、水库、池塘、水井等危险的水域边玩耍;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私自下水游泳。 二、不乘坐报废车、超载车和“三无”车辆,不骑车上路,不闯红灯,不横穿马路,上、下车不拥挤。 三、不玩火,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独自野外用火;到公共场所自觉辨别安全标识,熟知消防通道;了解居家用电常识,正确使用液化气等厨房燃气设备。 四、不结交不良团伙,不携带任何管制刀具及手机、mp3等贵重物品进入校园。 五、了解阴、雨、雾、台风等天气预报,做到早预防、早防范、早排除。 六、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携带大额零花钱,不吃零食,不购买小摊小贩的“三无”食品;不暴饮暴食。 七、熟知父母的姓名、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居家或外出不与陌生人交流,不将家庭信息告诉陌生人;外出活动前告知家长:同伴、内容和返回时间。 八、掌握学校作息时间和有关规定,不早到,不迟退,及时接送。 九、遵守学校请假制度,有事或生病不能到校时,书面请假或电话告知班主任;身体有特殊体质的,及时书面告知班主任。 班主任签名:学生签名: 家长/监护人签名:

街道能开监护人证明吗,都有哪些规定

街道能开监护人证明吗,都有哪些规 定 监护人职责是指我国相关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需要有人来进行照顾和看护的一种责任。我国的相关被监护人的居委会街道或当地派出所都能够开户这类证明,来对相关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保护,可以健康的在社会上进行生活。 一、监护人证明哪里开? 可以到被监护人所在居委会或派出所咨询开具。 二、谁可以做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等。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以下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有关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姓名怎么填

有关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姓名怎么填 题要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监护人姓名就是父母名字。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家长在日常生活当中告诉孩子一些最基本的生存技能 是很有必要的,比如说家里面的电话号码,爸爸妈妈的手机号,身份信息等。因为现在有些小孩走丢的时候,别人问家里面的家庭成员的时候自己都连名字都说不上来。比如说可能有些小孩在学校要求填写家庭成员的信息的时候就不知道,有关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姓名怎么填? ▲一、有关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姓名怎么填? 一般父母健在,就填父母。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

监护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当人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当人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关于监护问题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监护人应当按照哪些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应当按照哪些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来说,是需要有监护人来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如果监护人不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的,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监护权。那么,监护人应当按照哪些履行监护职责?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监护人应当按照哪些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法院等专门机构。 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后果 监护权归属一方后,就应该对未成年子女负起教养责任,如果行使监护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 被监护人受到侵害怎么办 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 1、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加害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是指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 2、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而形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人身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这些损害有时会造成财产的直接损失,有时则只造成纯精神损害。加害行为人应赔偿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误工费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残废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赔偿监护人因照顾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继续治疗费用以及残废生活补助费;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赔偿死亡前因医疗或者抢救所花的医药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死亡所花的丧葬费及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用。 3、对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损害的,实行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用的原则,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监护人除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同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新药使用情况反馈表

新药临床使用信息反馈表 1. 疗效评估:您认为该药的疗效(打√) A 非常显著 B 显著 C 尚可 D 不明显 E 尚无法评估 F 不详 您认为该药的疗效与同类药物(如等)比较: 其优势表现为—— 其不足之处在于—— 2. 安全性评估(打√或补充说明) 2.1 系统的不良反应 消化系统反应:A 不详 B 未发现 C 发生过,表现为:____________________ 泌尿系统反应:A 不详 B 未发现 C 发生过,表现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神经系统反应:A 不详 B 未发现 C 发生过,表现为:____________________ 造血系统反应:A 不详 B 未发现 C 发生过,表现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循环系统反应:A 不详 B 未发现 C 发生过,表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毒副反应:表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过敏反应:A 不详 B 未发现 C 发生过,表现为:______ 2.3 耐受性(机体对药物的反应):A 不详 B 未发现 C 发生过,表现为:____________ 2.4 耐药性(病原体对药物的反应):A 不详 B 未发现 C 发生过,表现为:_________ 2.5 药物依赖性:A 不详 B 未发现 C 发生过,表现为:a 精神依赖性 b 身体依赖性 2.6 致畸、致癌性:A 不详 B 未发现 C 发生过,表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经济学评估:该药的价格属于(打√):A 过高 B 偏高 C 合适 D 其它评估专家签名:______________ 评估日期:年月日 感谢您的协作,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谢谢! 注:耐受性是指对药物的敏感性降低的现象,这是个体差异在量上的表现,常需渐增药量才能保持药效不减。 耐药性(Resistanceto Drug )又称抗药性,系指微生物、寄生虫以及肿瘤细胞对于化疗药物作用的耐受性,耐药性一旦产生,药物的化疗作用就明显下降。 1

代理证明书范文

代理证明书范文 第一篇:代理证明书第二篇:代理证明书第三篇:人事代理证明书第四篇:签订经济合同授权委托代理证明书第五篇:代理手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更多相关范文 代理证明书 代理证书 代理证书是指明代理资格的法律文书。在书面委托代理中,代理证书是一人发给另一人使其在第三人面前代理他的书面授权。代理证书又称委托证明、授权委托书。在指定代理的情况下,指定单位对代理人指定的书面裁定或裁决,是代理证书的另一种形式。户籍簿和户籍机关有关身份的证明,亦可起到法定代理证书的作用。 展开 本段概念 代理证书又称“授权委托书”,是指由被代理人出具的证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指明其权限的书面法律文件,是代理资格的证明。就其法律实质而言,则是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授权委托书的基本内容是载明被代理人关于授权的意思表示,其核心是代理权问题。 按照中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授权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事项和代理的权限范围应明确、具体,不易发生歧义。依照法律或者惯例应予特别授权的代理行为,代理证书未特

别指明的,视为未予授权。在商业实践中,介绍信常作为代理证书使用,中国司法实践也承认其法律效力。 性质和效力 委托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作为其表现形式的代理证书具有 单独的证明力。 实践中,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只需出具代理证书,即可表明 其代理权的存在,而不以出示委托合同为必要。因委托合同只调整代理人的内部关系,作为第三人,无需了解委托合同的存在。为保护信赖代理证书的善意相对人,即使委托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或委托合同已解除,只要代理证书没有收回,委托人又未公开声明代理证书无效,则代理人持代理证书对善意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仍归于被代理人。 《民法通则》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既有委托人意思表示不明的责任,也有代理人未提出纠正意见的缘故,同时,对此种行为给善意相对人所造成的法律效果或造成的损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种类 代理一般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类。国际贸易 中所采用的代理方式,按委托授权的大小,可分为: (一)独家代理:独家代理(soleagency)是指在特定地区内、特定 时期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同时不得再代销其他的同类商品。

监护人证明书

监护人证明书 一、监护人证明书的格式 监护人证明书 (1)若被监护人未满十八周岁的: 兹证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的法定监护人是 (父母健在的,可任选父母其中一人) 。 (2)若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兹证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的配偶是 ______(针对已婚的情况)。 _______的法定监护人是_______(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依次选择监护人) 二、监护人证明书办理: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以下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监护人员的职责主要是什么

监护人员的职责主要是什么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当事人的衣食起居,代替被监护人进行相应的民事诉讼活动,并且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而且是有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非可以有权利使用。这是我国民法总则当中监护人监护职责的明确规定。 一、监护人员的职责主要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二、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已经实施了近三十年,学者间认为,其主要缺陷是,未形成完整的监护制度,且理念陈旧、操作性差,与我国国情及当今监护立法发展趋势有所不符。对我国现行监护制度作这样的评论尚属中肯,但仍不够充分。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 第一,混淆监护与亲权的关系,以监护权代替亲权。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补正究竟适用亲权还是监护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做法不同。英美法系不存在亲权概念,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直接用监护权补正其行为能力,但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均规定,未成年子女一经出生,其父母就是其亲权人,负有身份照护义务和财产照护义务,以亲权补正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只有亲权人均死亡或者丧失亲权或者被剥夺亲权,才须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以监护权补正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时,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亲权和监护制度未加区分,不适当地使用了英美法系的监护制度。监护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不明确,会造成民法体系的混乱。 第二,对被监护人的范围规定不完全。监护制度最重要的目的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7]同时保

关于监护人的法律规定

关于监护人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关于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指定监护人的情形以及委托监护人的情形。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

申请确定监护人应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确定监护人应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确定监护人是指如果对担任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指定,对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 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的,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经过有关组织予以指定 对于未成年人,要先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对指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人民法院确定监护人应按照《民法总则》第27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或者按照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指定监护人,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监护人。

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现实生活中,不仅未成年人需要被监护,就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需要监护。监护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那么,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监护人保障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代理民事活动并且处分其财产,下面小编给大家做个介绍。 现实生活中,不仅未成年人需要被监护,就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需要监护。监护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那么,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监护人保障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代理民事活动并且处分其财产,下面小编给大家做个介绍。 一、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 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 监护人承担。 二、法定监护的范围是什么?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

监护人要履行哪些监护职责

监护人要履行哪些监护职责 在我国,孩子一般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此时他们尚无能力很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因此就需要监护人来保护。那么孩子法定第一监护人是谁呢? 法律上监护人并没有区分为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一、第二之分。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三、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四、没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相关知识:监护人要履行哪些监护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8a13612277.html,/

监护人设立的方式有哪些

监护人设立的方式有哪些 (一)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二)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三)委托监护。(四)遗嘱监护。 监护人的方式有哪些?监护人的方式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和遗嘱监护,其中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一、监护人设立存在哪几种方式 监护人的设立即监护人的选任。对此,存在四种方式: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

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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