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民法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民法的演变与发展

人类社会是有规律运动的,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它显现为历史过程,构成历史过程的各种社会现象也是运动与发展的。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历史上的一切,用辩证法的观点去把握对象的本质联系与内部矛盾,又要把研究的对象提到一定的范围之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准确的把握对象。民法的发展历程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当然也被包含在其中。中国的民法也是经历了夏、商、周、春秋、战国、唐……至现代的不断继承、发展与完善,才发展成现在的规模。虽然其中内容或者发生变化,但总体上来看,内容是日趋完善,理念也变得更加贴近大众,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之法”。

自夏至周,调整奴隶社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制度已逐渐完备,只是还没有形成有系统的法典,规范内容散见于《礼记》等文献之中。如“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礼记·曲礼》),“土无二王”(《礼记·丧服四制》),“里田不鬻”(《礼记·王制》)等,说明当时土地属奴隶制国家所有和不得买卖的情况。“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周礼·地官·司徒》),说明当时重要的买卖合同必须有书面的契据文书。其他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规定也多有记载。

中国封建的法律制度始于战国。当时李悝编成《法经》,商鞅又承袭《法经》制定秦律,其中关于土地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已显示出封建主义性质。汉承秦制,制定《九章律》。以后随着朝代的更迭,律令典章的增删,至唐代《永徽律》,封建法制已臻完备;其中关于财产所有和财产流通关系,婚姻、家庭及继承关系,已有较详细的规定。唐代以后由宋代至清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达,律、例、法令中民事内容已有相应的发展,但立法体例、条目递相承袭,没有脱离唐代《永徽律》的模式。

中国近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末。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于外国资本主义传入,瓦解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础,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加上西欧文化的影响,变法图强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清政府迫于形势,宣布“变法”和实行“新政”。光绪三十年(1904)正式开馆修订《大清律例》,于宣统二年(1910)颁行。中华民国时期,参议院于1912年4月决议:“嗣后凡关于民事案件,仍依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办理”,其中处理民事案件的规范后来称为“大清现行律之民事有效部分”,包括:服制图、服制、名例、户役、田宅、婚姻、犯奸、斗殴、钱债,施行至1929年10月。清末在修订《大清律例》的同时,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开始制订《大清民律草案》,至宣统三年(1911)完稿,是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律草案,其中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大体仿效日本、德国民法,未及颁行,清廷已亡。中华民国时期于1918年二次设馆着手修订“民律”,至1925年脱稿,此稿除债编部分效法瑞士债务法外,其他各编与第一次民律草案相比变动很少,是为中国第二次民律草案。1927年国民党政府设立法制局,又着手修订民律,决定先行草拟亲属、继承两编,至1928年脱稿,是为中国第三次民律草案。同年12月国民党政府成立立法院,着手编订民法典,从1929年5月~1931年12月分编陆续公布,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计1225条。这部法典承袭了德国、瑞士和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原则和体系,但也保留了上述三次民律草案中的封建主义的内容。

而在现代民法的发展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地位。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不同发展时期的要求,逐步开展民事立法。《共同纲领》第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

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为贯彻本条的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制定了许多法律、法令,如《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这些法令的公布和实施,使官僚资产阶级财产归于国家所有,使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于农民所有,从而肃清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财产关系,而且使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在不到3年时间扭转了国民党统治时期财政经济极端混乱的局面,有效地制止了通货膨胀,稳定了物价,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得到了供应,解放了生产力,为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和进一步对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准备了条件。

1953年以后,中国进入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并开始进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工商业方面,国家公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以及《关于目前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等一系列法令和单行条例,并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合同形式,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经济活动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在农业方面,国家公布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等。根据这些法令、规章,国家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对资本主义工商企业进行了和平改造,并使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走上了社会主义合作化的道路。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在中国奠定了由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构成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为了调整企、事业单位间,企、事业单位与公民间,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协作方面的各种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陆续制定了调整物资的买卖和购销,加工订货,基本建设工程承揽,财产租赁和房屋租赁,银行信贷和储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货运和客运,仓库保管,信托行纪,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经济关系的合同法律规范(见合同);还制定了关于保护智力成果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护工商企业商标权等单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把经济建设作为工作重点。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制定和公布了许多关于不同经济成分的经济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关于它们对于财产的所有和管理的权限、关于经济组织间开展多种形式互助协作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发展先进的科学管理和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学界也有人认为,这些法律、法规不完全属于民法,其中有的应属于经济法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本质。它的指导原则主要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和巩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全面提高社会生产经济效益的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一律平等的原则。

《中国历史地理》古代政区演变与中国自然环境、政治制度、经济发展、中国文化发展、历史地名之间的关系

2011-2012年第一学期《中国历史地理》科目作业古代政区演变与中国自然环境、政治制度、经济发展、中国文化发展、历史地名之间的关系 第一,古代政区演变与中国自然环境的关系。 古代政区的划分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依山川形便,将自然环境与行政区域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政区与自然区的重合,有利于加强管理。比如说元明清以来的省制和自然环境就有很大的关系,比如说,河南省指黄河以南,山西指太行山以西,湖南湖北一洞庭湖为分界线等等,以此作为分界线不仅有利于管理,而且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抵御自然灾害,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二,古代政区演变与政治制度的关系。 政区划分的变化与历代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关系密切相关,主要行政区划的变化与政权交替都有着密切关联。最为行政区划中的第一等级的政区,经常会变化很大,这与政治制度有很大的关系,在中国古代社会里,君主权力一直处于不断的加强的趋势,这就要求地方权力的不断的削弱,加强中央集权,强化皇权,这必然导致社会权力的重新划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政区演变必然是与中央集权的加强和皇权强化趋势一致,换句话说,政区演变服从于政治制度。举个例子,周朝实行的是分封制,在刚开始时这种制度还是行之有效的,但到了春秋末期,这样的国中之国的政区却失去了他原来的效果,到了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了各自的利益而不断的进行攻伐,使得这种分封这种中央统治地方的方式受到了彻底的破坏,直至秦始皇统一全国,这种与加强皇权,加强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相违背的政区被废除,代之而起的是郡县

制。 第三,古代政区演变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农业经济区的划分与土壤、山河、气候等影响与自然区相吻合,一般来说一级行政区与经济区在元代以前是相吻合的,但元代以后受到政治影响,但县级政区在大多少数地方都与经济区相吻合。地方行政区的最大的职能是解决职能,替中央或上级机构在一定区域内组织经济生产和征收税负的任务。在许多的情况下一级政区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便于中央收缴赋税。聚敛财富,而且,政区的划分大多是以经济指标来划分的。人口是古代社会里面一个很重要的划分政区以及行政等级的依据。举个例子宋代时设立的一个监云安监是为了生产盐业而设立的一个行政区域,这样的政区的设立其实是为了生产的需要,为的是进行经济活动。 第四,政区演变与中国文化发展的关系。 在进行政区划分是往往会考虑不同的文化的影响,往往会把同一种文化的的地方划分在同一个政区里面,换句话说就是在进行政区划分是得考虑文化的认同感。从另外一面出发,政区一旦划定了,就会在这个政区里面形成一定的文化,或者是原有的文化认同感得到了加强。民俗是政区划分的一个重要原则,假如在一个政区内存在着不同的几种文化,几种认同感,假使有一两种文化在认同感上是冲突的,那么会造成政区内的不稳定,甚至爆发械斗之类的事件,这不利于政区的统治和统治者的意愿,因此在划分时会尽量的避开不同文化划分在同一政区内的决策。举个例子,中国有七大方言区,因此在政区划分时尽量避开。清代时期,广东设立的十个府里面有潮州府和其他府,是不会把讲潮州话的县置于讲粤语,或是讲客家话所管辖的州府的统治下,这不仅加强了潮州府内的文化认同感,也避免了不同文化在同一政区内的冲

读《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

《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读后感 《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一书,是由美国著名的法学家艾伦·沃森先生写的一本享誉世界的民法方面的经典书籍。在这本巨著里,作者以法律史学家的功力,以比较法学家的视野,探究了那些导致法律演变的因素和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过程。在论述过程中,作者并没是有简单地堆砌史料,而是通过对史料的解读和归纳,发掘其中的意义脉络,为我们勾画出一幅民法法系的形成及发展图景。全书共分十二章,每一章,作者都运用了大量的史料,就一项内容进行介绍与论证,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艾伦·沃森先生那广博的知识,独特的视野,强烈的问题意识和敏锐的洞察力,无不让人折服. 在大多数人眼里,民法法系的法律制度都是由罗马法派生而来的,而作者则认为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的重要法律部门以及这些法律部门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几乎完全不是从罗马法规范中衍生而来的。民法法系是指这样一种法系,在该法系中,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优士丁尼的《民法大全》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都当作属地法,或至少被当做直接的具有最高效力的强制力,或者指从这一法系派生而出的其他法系。只有那些在优士丁尼《民法大全》产生之后的又深受其影响的国家才属于真正的民法法系国家。 缔造了一个民法法系的《民法大全》,在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里,有着绝对的权威和强制力,《民法大全》由《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罗马新律》组成,《优士丁尼法典》汇集了从2世纪初的哈德良到优士丁尼的规章制度。主要是包括全部皇帝法令在内的各种规章制度,这些制度按照标题或章节名称分门别类进行编排,每个标题又按年代顺序编排。《学说编纂》汇集法学家们的各种学说,它与《法典》的不同是它是解释法律的大杂烩,是罗马鼎盛时期时的产物。《法学阶梯》是一门法学基础理论教科书,它的体例结构系统而完善,在17、18世纪的属地法理论中,它们的整体形式和结构无不体现着该《法学阶梯》的思想,即使在后来各个法学家们编纂的《法学阶梯》里,也都是以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即使它在体例编排上不够完善,却也没有一个能超越它。《罗马新律》大多是有关公共事务或基督教会事务的规定,它的地位和前面三部的地位无法相提并论的,它主要起补充《民法大全》的作用。

中国民法的近代化及其当代课题——以中日两国民法近代化之比较研究为视角

内容提要: 在中国近代,特别是清末同西方法律文化的接触以及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继受过程中,日本起到了桥梁的作用,其影响不容忽视。中日两国在法制改革的方向上,均以大量移植西方近代民法作为推动民法近代化的根本途径,其中固然有其深层的历史、文化的根源,但在法制改革目的、司法人才培养等方面,两国却又存在巨大差异。比较和总结其中的异同,将对法制的现代化带来启迪。 关键词: 法律移植/民法典/民事立法一、中日两国民法近代化概览 五千年的中华文明至今依然闪耀着灿烂的辉煌,中国历史上也无数次经历过极度昌盛的时期,但法律传统中重刑轻民的特点妨碍了中国在中世纪引进外国民法及在本土滋生自己的民法文化。直到鸦片战争打开中国的大门,列强的治外法权才使中国人感到有制订自己的法典和学习西方先进制度的必要。 19世纪末,中国社会及其统治者普遍认识到富国强民的途径不仅仅在于引进西方的工业技术,更重要的是对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变革。1898年,清政府开始推行以法律改革为核心的变革运动。1903年修订法律馆成立。于是,以法律移植为基调的变法运动在中国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回顾中国的法制历史,《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无疑是中国民法近代化的开端。它是在参照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中国第一部民法法典文献。“这一草案不仅在民国民法典颁行前得到了实际的施行,并成为此后中国民法典起草制定的基础。”[1]标志着中国民法在法典化和近代化的道路上跨出了第一步。事实上,这一时期的修律工作就是大量利用了欧洲国家和日本的法典成就。从此,中国新的法律制度逐渐走进以罗马法体系为基础的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这种历史现象,和中国法律传统对成文法的偏爱不无关联。另外,这也是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近的文化背景、观念形态和相似的思维模式共同作用的结果。由于文化及地域上的接近,中国民法从日本民法中也受益多多[2]。中 “五权政治”等思想作为建国的指导方针。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以孙中山“三民主义”、 国民政府设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其中,立法院负责法律的制定。1929年,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开始编纂民法典, 1930年完成并予以公布,这就是《中华民国民法》。《中华民国民法》共5编29章1225条,不仅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颁布实施的民法典,而且它以西方先进国家的民法典为楷模,着重参考了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同时亦吸收了日本民法、法国民法以及苏俄民法和泰国民法的经验。《中华民国民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中国民法近代化的完成。在日本,情况较中国而言略为复杂。虽然明治维新作为日本近代史的开端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在明治初年到1890年的“旧民法”期间,却先后出现了《民法决议七十九条》(1871年7月)、《皇国民法暂行规则》( 1872年7 月)、《民法暂行法则》(1872年10月)等民法典编纂草案。这些草案多为民法的部分或者片断,既不系统,亦不完整,故均不能作为日本民法近代化的开端。而相比之下, 1890年的“旧民法”则具备了民法系统性和完整性的特征,将其视为日本民法近代化的开端无疑是更为妥当的。“旧民法”被延期实施后,明治政府立即成立法典调查会,任命梅谦次郎、富井政章、穗积陈重三位帝国大学的法学教授为起草委员,在“旧民法”的基础上编纂新民法典[3]。这部在“旧民法”基础上完成的民法典不仅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颁布实施的民法典,而且该法典另经多次修正,一直沿用至今,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可以说,“明治民法”的完成,标志着日本民法近代化的完成。二、中日民法近代化的比较在中国近代,特别是清末同西方法律文化的接触以及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继受过程中,日本的影响不容忽视,甚至是至关重要的。有学者甚至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日本是近代沟通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桥梁[4]。之所以如此评价,固然与两国在各自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与传统法制等方面的相似或相同密切相关。(一)中日民法近代化的共同之处1. 以公权力推进中日两国的物质基础和文化基础决定了近代法制不可能在社会内部自发产生,无论是清末的法制改革,抑或日本明治政府大规模的立法运动,政府的公权始终是中日民法近代化的基本推动力量。一个典型的表现是,中日两国民法近代化自始至终贯穿着两国政府收回

中国民法百年变迁

中国民法百年变迁 美国学者亨廷顿说:“亚洲人倾向于以百年和千年为单位来计算其社会的演进,把扩大长远利益放在首位”。①2011年恰逢辛亥革命一百周年,也是第一部标志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民法草案——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诞生一百周年。辛亥革命吹响了中国社会近代转型的号角,《大清民律草案》则开启了中国固有法制向近现代法制变革的端倪。近年来,学术界对中国民法及民法学自清末到1949年之前、②1949年至今60年③及改革开放以后30年④三种不同分期皆有研究,但是,研究百年中国民法史的文章并不多见。 百年中国民法史跌宕起伏,既是百年波澜壮阔的中国历史的一部分,亦是浩瀚世界法治文明发展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民法百年史归其一点,就是为完成一部中国民法典而奋斗的历史,①因此,反思百年中国民法无疑应以历次民法典起草为路径。目前,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民法法典化的道路依然任重道远,究其原因,既有技术上的原因,也有路线上的根本分歧。?下文的分析拟将百年中国民法史分为三个阶段,以历史唯物主义、社会主义法治观及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论为指导,以重要的民法草案或民事单行法的制定情况为依托,通过串联地标性的立法活动来述说百年中国民法史,并探究其背后的得失,说明民法典与政治、经济社会变迁的关系以及民法典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之间的关系,以此突出民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并展望未来中国民法典之中国特色与文化

内涵。 一、1911一1949:初期的移植与实践 (一)《大清民律草案》 在西方,“法律通常是尾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③但在近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却超越了近代中国的社会发展进程。《清史稿?刑法志》在述及清末变法时说:“尔时所以急于改革者,亦曰取法东西列强,藉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也。”④光绪三十一年(1905)三月二十一日,沈家本上《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其中谓:“中国之重法,西人每訾为不仁。其旅居中国者,皆借口于此,不受中国之约束……方今改订商约,英美日葡四国,均允中国修订法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彼时,无论朝廷谕令,抑或大臣之上疏、奏折、议论,凡论及修律,“乃群措意于领事裁判权”。此属通过法权统一,以维护主权的燃眉之举,中国近代法制亦因此而发轫。⑤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即在此背景下于1911年诞生。 收回治外法权之所以成为效法西洋制定民法的动因,是认为中国古代无近代西洋意义上的民法,中国古律无法与彼时西洋之法对话。“中国律例,民刑不分,而民法之称,见于《尚书》孔传。历代律文,户婚诸条实近民法,然皆缺焉不完。”因此,“拟请敕下修律大臣,斟

从近现代民法的变迁看我国民法的任务

从近现代民法的变迁看我国民法的任务 摘要:19世纪到20世纪发生了剧烈的社会变迁,以此为基础,民法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和调整。如民法的社会化、去法典化以及自由法运动的兴起等等。我国民法应当从这些变化中汲取有益的经验,通过制定一部具有开放性的民法典来实现我国民法的体系化、科学化。 关键词:民法本位民法法典化概念法学 众所周知,19世纪向20世纪过渡的阶段是一个社会剧烈变迁的阶段,在世界范围的大视野下,资本主义由自由发展到垄断再到国家垄断、生产力迅猛发展、科技日新月异、各种社会运动不断涌现,这些社会因素的变化导致了法律的变迁。作为“万法之母”的民法,其变化更是具有突出的意义。 一、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变迁 所谓近代民法是指经过17 、18 世纪的发展,于19 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体系,其中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最为典型;而现代民法则指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延续和发展,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基础之上,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民法的变化过程体现在许多方面,下面仅撷取其中比较突出的方面予以比较分析:(一)由权利本位到社会本位

近代民法是在粉碎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调整各种新型个人关系的法律,其突出特点是“由身份到契约”的反封建性质,在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中,每个人都是独立自主的个人,因而近代民法是个人本位的法。另外,近代民法以权利为出发点,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否定了只注重个人义务的封建社会的法观念,因此近代民法又是权利本位的法。与此相对应,近代民法确立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但是,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过分强调权利成了不符合社会正义的事情。因为权利是法律所赋予一个人的自由,对于权利人来讲,他有行使权利的自由也有不行使的自由。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不当的行使权力将会造成一种不正义,即“权利滥用”,另一方面,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也会发生诸如浪费社会资源的弊端。这些都是不符合社会正义的。因而现代各国民法大多有以下两种规定:一是禁止权利滥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二是强制行使权利,即权利的义务性。而民法的三大原则也有了修正,体现为所有权绝对的限制、契约自由的限制以及无过错责任的采用,这是现代民法社会本位的集中体现。[1] (二)从法典中心主义到“去法典化”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这一变化主要发生在具有制定法典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在经历了黑暗的中世纪之后,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处于领土分裂、法制分散的状况。这个时期,法典被看作现代民族国家的标志,也是法制统一的工具。因此,19世纪一直到20世纪初,大

中国古代主流思想的演变与发展

专题一中国古代主流思想的演变与发展 1.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说:“盖使朝廷之上,闾阎之细(民间百姓),渐摩濡染,莫不有诗书宽大之气。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学校。”与这一论断的精神实质较为接近的是 A.天下兴亡,匹夫有责B.民为根本 C.天下为公D.民贵君轻 2.五四运动时期进步的思想家把李贽当作反孔的先驱,冯元仲称赞他“手辟洪蒙破混茫,浪翻古今是非场。通身是胆通身识,死后名多道益彰。”以下哪一项观点最有可能是他的主张 A.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B.虽孔夫子亦庸众人类也 C.保天下者,匹夫之贱与有责焉耳矣 D.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3.李贽认为,“咸以孔子之是非为是非,固未尝有是非耳”。这表明他 A.坚决反对孔子的主张B反对以孔子的思想作为衡量是非的标准 C.不愿与孔子同流合污D极力抨击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 4.商鞅主张“重农抑商”,黄宗羲主张“工商皆本”,从他们所处的历史时代看,两人的主张 A.都反映了自然经济的实质B都反映了小生产者的要求 C.都有利于当时经济的发展D都有利于加强封建统治 5.李贽称赞汉朝卓文君“善择佳偶”,自由恋爱,赞扬寡妇再嫁;称武则天是杰出的女政治家;肯定封建社会揭竿起义的农民。上述材料主要反映了李贽 A.揭露道学家的虚伪面目 B.反对男尊女卑的观念 C.破除对孔子思想的迷信 D.反对封建纲常礼教 6.张岱年在《中国文化概论》中指出:“明清时期的早期启蒙思想家们先天不足,具有一种时代的缺陷,黄宗羲、唐甄们提不出新的社会方案,只能用扩大相权、限制君权、提倡学校议政等办法来修补封建专制制度。”这里的“先天不足”是指 A.知识分子群体不够强大B.当时我国资本主义经济不够充分 C.民众的公民意识尚未觉醒D.专制集权体制顽固持久 8.明清之际三位进步思想家的思想实质是儒家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活跃,他们使儒家思想更趋实事求是,与国计民生靠得更近,由此形成什么思想 A.经世致用思想B.批判君主思想.C.自由平等思想D.重农抑商思想 10.法家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当代必然胜过古代,人们应该按照现实需要进行政治改革”。与法家这一思想最为相近的思想家是 A.朱熹B.陆九渊C.李贽D.王夫之 11.黄宗羲说:“天地之生万物,仁也。帝王之养万民,仁也。自三代以后,有以不仁得天下者,则日食、地震应之,再不仁者则自遭陨灭。”其主要的观点是 A.“天人感应”B.“仁”对社会治乱的重大影响 C.君主是天下之大害D.“天行有常” 12.王夫之提出“天理”即在“人欲”之中,批判“去人欲,存天理”,还要求富民大贾成为“国之司命”。这些思想主张 A.反映了农民阶级建立平等社会的愿望B.反映专制主义制度逐渐动摇 C.是早期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反映D.反映工商业发展后市民的一些要求 13.李贽说:“穿衣吃饭,即是人伦物理。”他认为“夫私者,人之心也。人必有私,而后其心乃见;若无私,

辛亥革命前后的中国法律变迁

辛亥革命前后的中国法律变迁 2011-10-08 16:50:16 高汉成 如果说1901-1911年的晚清"新政",是清王朝在其统治的最后十年中试图挽救其衰亡命运而在政治制度领域所进行的改良努力,那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就是一场改变政体的政治革命。清王朝被推翻,亚洲第一个以美国制度为样板的共和国,即中华民国创立。帝制的瓦解和王权的崩溃,极大地动摇了传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是从1902年晚清法律改革开始的。在1901年清朝最高统治者明确向西方学习、肯定西方文化的价值后,为了鼓励、推动新政的展开,西方列强和国内的改革派迅速就废除领事裁判权问题达成了共识。这大大激发了中国人的民族自尊,"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成了法律改革的旗帜。在立法方面,为了"以商兴国"鼓励商业发展,首先制定商事法律,1903-1907年包括《公司律》、《破产律》在内的商事法律颁布并制定了一批鼓励投资实业、建立工厂的实业奖励法规、促进行业发展的行会组织法规;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颁布,这是中国第一部宪法;1908年《钦定行政纲目》颁布,明确规定了君主立宪政体的行政原则;1911年《钦定大清刑律》颁布,《大清民律》也完成起草工作。在司法改革方面,建立了新的诉讼制度和司法机构。在诉讼制度上改变了民、刑不分的传统,区分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确立了平等、公开、公正审判原则以及律师辩护、陪审制度。司法机构改革改变了司法与行政合一、司法不独立的传统,出现了司法机构和审判机构的分立。地方设立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高等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在短短十年时间里,晚清法律改革以日本、德国为榜样,对传统法律制度进行了颠覆性的变革,传统的中华法系被废弃,初步建立了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在内的全新部门法律体系和标榜"司法独立"、"平等、公开、公正审判"原则的司法系统。

中国汉字的演变过程一

中国汉字的演变过程(一) 汉字的形体,即字体,指汉字的书写体态。汉字从产生到现在,虽没有跳出表意文字的圈子,但文字的形体一直按从鳘到简的规律发展演变。主要出现了八种字体:甲骨文-金文-大篆-小篆-隶书-草书-行书。再到现在的印刷字体。 一、甲骨文 甲骨文,是刻在龟甲兽骨上(主要是牛肩胛骨上的文字)。它是我们今天所能看到的最旱的成体系的相当成熟的汉字材料。这种文字是清末光绪年间(公元1889年)在县城西北五里路小屯村以北洹水以南发现的。 1、产生 这个地方曾是殷商王朝都城的遗址,是从盘庚迁到殷地(即小屯)。一直到纣王灭亡的年间的都城。所以,我们知道甲骨文是殷商时代的文字,距今约有3000年的历史。殷商社会,科学文化很不发达,人们对各种自然现象不能解释,认为是鬼神操纵,掌握着自然的变化,而死去的祖宗的灵魂得以预知未来的事情,可以决定人们的命运。因此,殷王朝统治者十分迷信,非常崇拜神,从国家大事到日常生活,如祭祀,征战,畋猎,天气,安危疾病,男女生育等,都要事先占卜,问神以知吉凶,再决定行止。占卜的方法,先将龟甲或兽骨剖开,然后在背面凿出椭圆形的小槽或钻成小孔,再用火烧烤。甲骨片受热后自然在正面裂出各种条纹。史官便按照条纹的不同形状来判断吉凶祸

福,占卜后由占卜人在甲骨上刻下占卜的月日,贞人,占卜的容,结果(即兆头,所示吉凶),以及事后的应验的情况。作为档案保存。 这些记录就是甲骨文字,由于多是占卜的记录,就容说叫“卜辞,贞卜文字”又由于用尖锐的东西刻的,又叫“契文”,又由于是在殷商的故都废墟发现的,又叫“殷墟文字”。2、发现 卜辞的发现,完全是偶然的。1898年与此同时1899年之交,农民犁田时,时常发现刻有图文的甲骨,农民不知道这些甲骨的来历,但以为年代久远,可以治病,就收集起来卖给药商,称“龙骨”。据说,1899年,当时北大校长,金石专家王懿荣因生病吃药,首先发现甲骨上刻的是古代文字,才开始收集。 从发现起,经过80年的不断收集整理,挖掘,到目前为止已发现了十六,七万片。从甲骨记录来看,当时的统治者几乎天天在占卜。根据上面提到的帝王和占卜人的名字,结合所刻的文字容。我们知道了这些甲骨刻载了从盘庚到纣王的12个帝王的273年间的大小事情。据统计,甲骨文单字总数在4500左右,但已认识的还不到1/3。不认识的大多是族名,人名,地名等专用的字。大量的甲骨片的发现,是研究汉字发展与古代汉字文化的珍贵史料。 3、特点 a 瘦弱纤细的风格。由于这种文字受到书写工具的限制,所以笔道都是直的,有时与圆转相同。故而字形瘦长,线条细而硬,瘦且直,呈平直,瘦劲的风格。b形体结构还没有完全定型。一个字刻怎样去写,还没有完全固定下来,并保留着浓重的描画物象的色彩。如字形

中国文字的演变发展史

中国文字的演变发展史 中国汉字源远流长,据传汉字最早在黄帝时候就已经出现。传说黄帝时期,有一位叫仓颉的大臣,他可以画出许多的图形符号,各种的图形符号代表了各不相同的意义,后来他创造的符号就逐渐发展为中国最早的文字,中国自古就有仓颉造字的说法,大概就是源于此,而仓颉也被后人尊称为“文字神”。但是,文字的繁大,造字绝不是一时一人就能完成的。其实,早在仓颉以前,各部落应该就已经有了许多表意的符号,只是各不相同罢了,仓颉应该只是加以统一与整理,而后人则说是仓颉造字。这样中国的文字就产生了,这样看来中国文字的产生已有五千年的历史了,但是现在可以看见的最早的文字是商代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之后依序大致是金文、籀文、小篆、隶书、草书、楷书与行书。 甲骨文是刻在动物骨头上的文字,是现在可见的最早的中国文字。它反映了中国古代最原始的文明方式和生产力水平。正是由于生产力的落后,所以人们把文字记录的载体选择为动物的骨头,而这同时也是中国人就地取材的这一个思想方式的反映。这些甲骨文在后世被人们当做龙骨来医治疾病,尽管这种方式被我们现代人看作是迷信,但是这一思维的确延存了数千年。这些“龙骨”在清代被欧洲考古学家发现,当时就引发世界轰动,到今天也是中国最早的文明见证物。 金文是指刻在铜器上的文字,因为中国从夏朝开始就进入青铜器时代,而现在出土的很多青铜器上都刻有一些文字,又因为周朝人把铜叫金,所以现在就叫刻在青铜器上的文字叫金文。它的使用持续到秦国末年,随着籀文的出现而渐渐淡出历史舞台。籀文,就是大篆,是战国晚期秦国使用的文字。小篆是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在其原有的大篆文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后的全国统一使用的文字。后来因为小篆写起来的一些缺点,带来的不方便社会上逐渐出现了一种较易书写的新字体:隶书,起初隶书在下层和民间流传,后来则逐渐取代了小篆的位置在社会上流行开来。小篆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变迁及其启示与借鉴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a1425304.html,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变迁及其启示与借鉴 作者:潘彤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9期 摘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历经一百多年的演变展示出其民商合一的体例、移植大陆法系的内容等特点,大陆目前正在编纂的民法典需要从相似的文化背景中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重视民商合一,吸取大陆法系的优势,并合理利用判例的作用。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台湾地区民商合一 作者简介:潘彤,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360docs.net/doc/8a1425304.html,ki.1009-0592.2017.03.302 清末宣统三年九月初五(1911年10月26日)《大清民律草案》编纂完成,距今已一百多年,这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虽然由于辛亥革命的爆发,这部法典并未真正的颁行与施行,但是这部民法典对我国晚清法制和民国时期甚至近现代法制发展的意义都是深远持久的,也影响了海峡对岸的台湾地区百年来的法制进程。 一、台湾地区“民法典”的源起及其变迁 我国古代有着辉煌灿烂的法律文化,但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我国编纂的民事法律屈指可数,晚清《大清民律草案》是在变法革新的目的推动下才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北洋政府为了巩固统治,制定《民国民律草案》来规范民商事行为。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民法》也体现了执政者对于民商事领域法律约束的重视,但是这些法律都没有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只是一次立法上的尝试。 在《中华民国民法》之后,我国经历了十多年的战乱,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大量人力物力耗费,使得社会动荡,法制倒退,故几乎也无更有意义的民法典能在社会中发挥出其原本的调整规范作用。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制起步虽然晚,但是法制进程却有条不紊,甚至拥有了自己的民法典并且沿用至今。追溯台湾地区民事法律历史渊源,从思想内容和体例形成上影响最深的是南京民国政府20世纪30年代的立法活动,沿袭了《大清民律草案》和北洋政府《民国民律草案》,但也接受了资产阶级“契约自由”、“个人权利本位”的立法思想。可以说,台湾地区“民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施行的民法典,改变了中国民事法律长期比较落后的状态,这部历史悠久的“民法典”在台湾地区一直保持民事基本法的地位。

浅谈中国古代饮食文化发展变迁史

浅谈中国古代饮食文化发展变迁史 摘要: 中国饮食文化是一种广视野、深层次、多角度、高品位的悠久区域文化。中华各族人民几千年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了注重色、香、味、意、形的中国菜特点;在与外域的友好交流中不断丰富着自己的饮食文化,并深深影响着东亚地区的饮食文化。 关键字: 饮食文化餐制主食 中国有句俗语: 民以食为天。在人们对吃的孜孜追求的几千年里,中华民族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饮食文化,中国也获得了“烹饪王国”的美誉,成为世界三大美食国之 一。"由于笔者对美食有着特别的喜好,所以想结合中国古代历史,谈谈我国饮食文化的演变。 一、先秦时期四大菜系的出现 春秋战国时期,南北两地各自与当地少数民族融合,差异渐显,北方形成了中国最早的地方风味菜鲁菜;南方,占有“鱼米之乡”的楚人利用优越的自然资源,再与南夷特色相结合,形成了苏菜的雏形。 而在西部,李冰治水后的“天府之国”吸引了大量移民,与古蜀国的饮食习俗相结合,形成了川菜的雏形。相比之下,粤菜的出现相对较晚,汉高祖被册封为越南王时,利用珠江三角洲气候温和,物产丰富,可供食用的动植物品种繁多,水陆交通四通八达的优势,建立了岭南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这里饮食比较发达,使“飞、潜、动、植”皆为佳肴,并流传至今,形兼收并蓄的饮食风尚,产生了粤菜。 二、秦汉的饮食文化——中华饮食文化形成时期

秦汉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高峰期,整个中华民族呈现出一种欣欣向荣的态势,此间我们与外域的交流日益频繁,引进了繁多的食物品种。张骞出使西域后,通过丝绸之路引进了石榴、葡萄、胡桃、西瓜等水果,黄瓜、菠菜、胡萝卜、芹菜、扁豆、大葱等蔬菜,丰富了我们的饮食文化。 被誉为“中国第五大发明”的豆腐也在此时被端上饭桌,据史料《本草纲目》的记载是刘姓嫡亲淮南王刘安首创。另外,我现在常用的酱油、豉、醋等都是这个时期产生的,东汉的豆豉应经开始大量产生,人工酿造的食醋也是在汉代产生的,当时称为“酢”。酱油则称之为清酱。 餐饮礼仪也随之建立起来了,比如如果有客人在调和菜汤,主人就要道歉,说是烹调得不好;如果客人喝到酱类的食品,主人也要道歉,说是备办的食物不够。吃饭完毕,客人应起身向前收拾桌上盛行瞻债物的碟子交给旁边伺侯的主人,主人跟着起身,请客人不要劳动,然后客人再坐下。品尝美食是很享受的一件事,所以很多繁文缛节在当今社会已经不讲究了。 三、饮食文化的高峰——唐宋 作为中国人最引以为豪的一段历史,饮食文化在发达繁荣,兼容并包的唐宋自然也随着经济政治的发展而发展起来,达到一个高峰。 唐代,麦、稻的地位逐渐上升。唐初期,麦作为一种主粮是比较奢侈的,且被认为是“杂种”。 唐代中期以后,由于城市人口的增长、饼食的普及,对麦作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唐德宗建中元年实行的“两税法”已明确将麦作为征收的对象,麦取得了与粟并驾齐驱的地位。宋代的主粮跟唐代大同小异,只是稻子变得越发重要,最终取得了现代作为中国主要谷物的地位。 过分讲究饮食的现象也尤唐为甚,菜肴分高、中、低三个档次。高档为宫廷宴用菜,最有名的要数烧尾宴了,烧尾宴是指士人刚做官或做官得到升迁,为应付亲朋同僚祝贺,必须请一顿饭。尚书令左仆射韦巨源在家设“烧尾”宴请唐中宗,肴馔丰美,世所罕见;宴会上的58道菜可以说是唐代市场上高档菜的代表。李公羹是唐武宗时宰相李德裕创制的保健食品,用珍玉、宝珠、雄黄、朱砂、海贝煎汁,每杯羹费钱三万!1相比宫廷菜的极尽奢华,中档的官吏日用

德国民法典的百年变迁

德国民法典的百年变迁 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4-12-21 浏览次数:3641 字体大小:大中小 德国民法典(德文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 BGB),1896年8月18日由德皇威廉二世公布,并于1900年1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是继《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之后西方国家又一部重要的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注意,日本在大量吸收《德国民法典》前三编的基础上于1898年颁布了《日本民法典》,到了20世纪《德国民法典》在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波罗地海三国、希腊乃至中国、韩国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对与其邻近的瑞士、奥地利、荷兰等国的民法学理论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使德国在民事实体法上走向了统一。19世纪的德国境内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私法规则和体系,有法国法、普鲁士法、巴伐利亚法、萨克逊法、奥地利法、丹麦法和普通法(即罗马法)。这种私法上支离破碎的局面与当时不断增强的民族意识形成鲜明的对比,特别是这种私法不统一的局面严重阻碍了工商业和贸易的发展。在 1860年的第一届德国法律人大会(der erste Deutsche Juristentag)上,法律统一的要求被正式提出。1871年国家自由党的两位议员拉斯克(Lasker)和米克尔(Miquel)多次提出动议,要求赋予帝国议会在私法领域的立法权,从而为1873年8月24日开始的民法的法典化铺平了道路。1874年德国成立了民法典 起草筹备委员会(V orkommission),负责民法典起草的规划和方法。同年成立了民法典起草第一委员会(erste Kommission),成员有政府高级官员和法官(如普朗克Planck),也有大学教授(如温特夏德Windscheid)。德国民法典起草第一委员会历经13年拟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稿草案,1887年12月27日送交德国宰相并于1888年1月5日提交德国联邦议院。该草案公布后即受到社会各界的猛烈批评,认为它内容繁琐、脱离民众、较少社会化内容、具有教科书的风格等,因而被否决。1890德国联邦参议院又召集成立了第二届民法典起草委员(zweite Kommission),其中增加了日耳曼民族主义者,还有一些成员则是非法律界人士,该委员会对民法典第一搞草案进行了修订,到1895年完成修订,此次修订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普通法以及在此基础建立的潘德克吞体系(Pandektensystem)的束缚,并试图更多地考虑解决当代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后听取了司法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最终形成了德国民法典第三草案并提交给德国议会,1896年6月1日德意志帝国众议院经过讨论通过了该草案,1896年7月14日该草案也得到了参议院的批准。1896年8月18日德国皇帝威廉二室“以帝国的名义”签署了该法律,公布于1896年8月24日的《帝国法律公报》的第195页上。此后,德国人用了三年多的时间为这项法律的实施进行了准备,该法于1900年1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 《德国民法典》共计2385条,分为五编,依次是:第一编,总则(第1条至第240条),主要包括对自然人和法人、物、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此外还有对期间和期日、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以及权利的行使和担保的规定;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第241条至第853条),其中第241条至第432条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流程的演变历程

精心整理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历程 一、中国古代主要的选官制度有: 1.王位世袭制 从禹的儿子启开始,禅让制的惯例被破坏,从此王位世袭制代替了禅让制。王位世袭制的确立,是一次重大的历史变革,它标志着原始社会的“天下为公”为奴隶社会的“家天下”所取代。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它是历史的进步,其根源在于生产力的发展。2.察举制 秦朝以后,封建的选官制度有了发展。汉武帝时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官制度用来选拔人才,其内容包括地方察举和皇帝征召等,其中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是两汉选官的最主要途径之 3.局面。和发展。 4.科举制地方权弄虚作假的现象,被举荐者多为“门生故吏”,无真才实学,随着吏治的败坏,到东汉末年此制也败坏不堪了。魏晋以后实行九品中正制,选拔推荐的权力不再交由地方官,而是由朝廷统一任命“中正”官,专门负责举士选才。这些中正官担任本籍州郡的大小“中正”,由他们把地方人才划分为九个等级,上报给中央,由中央任用。中正官评价人才的标准包括了察举制度所规定的内容,还增加了“家世”和“才实”等条目,注重品德与能力相结合,比汉代较为完善,一时间“儒雅并进”,起到一定积极的效果。但此制度也存在缺陷:一是选官的人,即“中正”官,多为本地的豪族大家所把持;二是选拔标准多以家世出身为重,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选才结果,阻塞了寒素人才入仕。从任用上看:从秦代起地方上长史一级的官员就要由中央任命,以后历代一直延续,秦汉地方层级分郡、县两级制,地方主官,都由中央下派,郡守如此,县令也如此。但同时也规定,地方长

官有自辟僚属的权力,郡守、县令都可以在自己所管辖的区域内选择任用官员。 第二阶段从隋唐至明清,选任方式以科举为主,以“考试”为标准,用人权完全收归中央。从选拔上看:隋唐实行开科取士,隋炀帝以科举制取代了九品中正制,成为选拔各级官员的主要方式。全国各地的士子不用通过荐举,直接报名考试,经过公开的逐级考试,由官府择优录取。士子在通过逐级政府和中央的笔试之后,要由吏部再进行面试,内容是考察“身、言、书、判”即身体容貌、言语应对、书法笔迹和判词书写。科举考试的内容以儒学为主,兼及见识才能。大致说来,科举考试由礼部考才学,吏部考能力。明朝中期出现八股文,这是一种严格的排偶分股的应考文体,考生易于掌握格式,评卷标准也较为客观。科举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有过立废之争,朱元璋就曾一度下诏停止科举,但始终未能找到一种超过科举的有效选官方式,所以,不得不在停科举九年后再次恢复。科举制度以相对公正、公平、公开的形式选拔和收揽人才,为整个政治机体输送新鲜血液,在政治发展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生命线。 观要求。 郡、 利用国家政权合法施暴;另一方面也为了避免各地方之间相互隔绝,不能很好的融合,陷入狭隘的地方性。为了增强不同区域间的融合、交流和发展,保证大一统的局面得以维持,就要推行全国范围内选才,异地为官的制度,而这一制度只有在中央的宏观调控下才能得以实现。 其三,大一统政权的存在,要求国家权力能有效制约地方势力。地方官是国家权力的代表,是政令下达和民情上达的关键环节,必须脱离地方豪强势力,并对其进行制约。中国古代的基层组织往往是在血缘和地缘结合的情况下建立的,人们依靠土地为生,很少迁徙,乡里组织从结构上讲一般比较稳定,地方豪强容易坐大。如汉代就有“宁负二千石(郡守),无负豪大家”之说。乡间豪族势力如不加控制,往往猖狂:兼并土地、荫庇人口、收养私从,当社会发生动荡时就会由患而生乱,与国家利益发生直接的冲突。所以,古代治理中十分强调慎选临民官,一方面是考虑到要对民众进行善治,另一方面就是要加大对地方豪族势力的控制。 其次,中央权威的树立是社会稳定的保证,中央掌握人事权,收回地方自辟僚属的权力,统一官制。

关于中国农村发展过程演变史的研究

关于中国农村发展过程演变史的研究
关于中国农村发展过程演变史的研究 内江师范学院 韩威 【摘要】 中国农村地域广阔,历史源远流长。农村地域的发展演变,经历了各 个历史时期的不同发展阶段,并呈现出不同的特点。通过对不同时期农村发展特点的 研究,从中找出经验教训,为当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以指导。b5E2RGbCAP 【关键词】农村 农村基础设施 建设 发展史 随着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 我国的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不足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 展和影响农民生活的主要“瓶颈”之一。客观地总结我国历史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 历史实践, 对当前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借鉴意义。深入了解农村 基础设施建设实践, 主要是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历史规律, 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把握中 国农业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政府和农户(私人) 投入极大的热情 和资金。古语云:“以史为鉴, 可以明得失”。因此, 对明清以前中国农村基础设施建 设投资背景、投资主体和投资客体进行梳理, 辩证地看待封建王朝的农业基础设施投 资, 对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借鉴意义。p1EanqFDPw 要深刻认识历史上中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演进规律, 有必要从夏商周开始, 因 为从这个时期起农业发展需要统治阶级真正重视和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DXDiTa9E3d 一、夏商周时期 这一时期, 由于受到山洪和河水泛滥的侵害, 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各个部 落开始治水, 但是效果不佳。原因有三:第一, 堤防设备差, 技术落后, 难以抵御 泛滥的洪水; 第二, 缺乏整体协调, 部落各自为政, 洪水此消彼涨; 第三, 气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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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一)

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一) 虽然“现代化(modernization)”一词早在1770所即已出现,其共认的定义至今尚未形成。本文认为,现代化所表明的是传统向现代的变迁过程。现代化作为一种世界性的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作为所有社会一致追求的目标,表现了各民族对先进的永恒追求。 百余年的中国现代化历程发端于西方文明的冲击,1911年《大清民律第一草案》的颁布“充分显示着一个古老民族如何在外来压力下,毅然决定抛弃固有传统法制,继受西洋法学思潮,以求生存的决心、挣扎及奋斗。”自此,中国民法开始了其坎坷的历史。梁启超在《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中曾指出:“近五十年来,中国人渐渐知道自己的不足了。这点子觉悟,一面算是学问进步的原因,一面也算是学问进步的结果。第一期,先从器物上感觉不足。……第二期,是从制度上感觉不足。……第三期,便是从文化根本上感觉不足。……”我们今天探讨法制现代化之基础──民法的现代化时,仍能从这位前贤的精当论述中得到许多启示。应该说,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不单是民法制度的现代化,同时还应是文化的现代化;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不单是民法的法典化,同时也还应是民法的科学化、民法的活法化。本文拟先对民法现代化的社会背景作粗浅分析,接着分析实现民法现代化的目的性,进而分析其途径。 一、民法与当代中国社会 这是一个足可以写成几卷书的标题,本文所要谈者仅两点:一是民法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功能,一是当代中国社会对民法的需要,意在表明民法现代化的意义。 法学史上虽有历史法学派倡导法律如同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只能被发现而不应被创制,虽有过法律达尔文主义主张法律的自然生成、主张政府对法律的干预是徒劳无功而抵制法典化运动,现代法学越发趋向认为法律的调子应是扩张性的而非防御性的。固然“法律规则的首要目标,是使社会中各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得到保障,使他们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我保护而消耗殆尽。”但“我们的时代期待于法制的不仅是要它建立秩序,而且是想通过新的法律手段多少从根本上改造社会。”法律成为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法律被视为一种社会工程,法的目的是尽可能有效地建筑社会结构,要求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中的人类利益;或是认为“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把法律制度看作不断的有目的的产物。总之,现代法律已成为国家进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并促进社会变迁的工具。民法既是适应社会需要而出现的,同时现代民法也应是促进社会变革和社会发展的工具。 另一方面,当代中国社会已越发需要民法,需要法典化的民法。因为随着市场导向改革的全面展开和深入进行,中国社会面临着一个全面的转型时期。如果说以往的社会关系中地缘关系、亲缘关系占居主导地位的话,那么随着社会流动的不断增强,这种地缘、亲缘关系正日趋淡薄,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而调整地缘、亲缘社会关系的道德的“滑坡”无疑是这种转变的现实反映。中国社会正在由“熟悉人”社会迈向“陌生人”社会,而在陌生人之间,法律的作用达到最高程度。杜尔克姆曾谓:“凭借契约性合同而使个人私利获得满足,取决于稳定的法律和道德的切实存在。”中国社会的现状则是:传统道德渐趋解构、社会价值观日趋多元化。如此,“法律所负有的特殊任务之一,就是把支离破碎的道德环境,重新组合成一个结构严密的社会统一体。”进而通过法律的整合,使社会关系重新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二、中国民法典的时代使命 各国的民法典均有其独特的时代使命。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是为了巩固法国大革命的成果,兼有守成、统一和更新三重目的;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是要实现德意志民族、国家和法律的统一;日本民法典的制定,目的在于推行维新变法及废除领事裁判权。当今我们所要制定的中国民法典,作为满足当代中国社会需要并促进社会变革和发展的工具,负载着特殊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使命。

中国文字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文字(汉字)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文字的发展,经过秦统一中国後,连续对汉字进行简化、整理,使汉字逐渐走向规范化。汉字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古文、篆书、隶书、楷书等四个阶段的演变过程。其中,篆书又有大篆、小篆之分;隶书则有秦隶、汉隶之别。由此可知,历史上任何一种新的字体,都是经过长期演变逐渐形成的。总体来说,楷书形成後,中国文字已基本定型(表二)。

(表二:汉字书体的演变) 1古文 秦统一文字前,中国的汉字,不论从字体、应用角度而言,还是混乱的。古文广义而言,其包括大篆在内的小篆以前的文字;狭义的讲,指中国文字史上大篆以前的文字。这里采用狭义的古文概念。古文包含甲骨文与金文;其中,前者被人们视为中国最早的定型文字。 甲骨文字:为商朝後期用写或刻的方式,在龟甲、兽骨上所留下的文字,其内容多为"卜辞",也有少数为"记事辞"。甲骨文大部分符合象形、会意的造字原则,形声字只占20%。其文字有刀刻的,有的填满朱砂,也有直接朱书墨书的。因文字多为图画文字中演变而成的,象形程度高,且一字多体,笔画不定。这说明中国的文字在殷商时期尚未统一。 殷代图像金文:先秦称铜为金,故铸刻在青铜器上的文字叫做金文,又叫钟鼎文、彝器款识(铜器上凹入的阴文为款,凸出的阳文为识,总称铭文)。与甲骨文相比,金文象形程度更高,显示了更古的文字面貌。金文填实的写法,使形象生动逼真,浑厚自然。 甲骨文是商代书写的俗体,金文才是正体,显示了正体多繁,俗体趋简的印迹(如表三)。 (表三:甲骨、金文对照表) 甲骨文因多为刀刻在龟甲兽骨上,故其文字带有坚硬的笔法(如图8:彦堂先生甲骨文作品之局部)。这种如刀刻的笔法,亦有被运用在现代平面设计上;如图9,是于1958年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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