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承保经验交流

雇主责任险承保经验交流
雇主责任险承保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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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承保经验交流〕

在我公司总经理室的正确领导下,20XX年,我公司责任险业务继续保持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全年完成责任险保费176万元。较去年同期提升了200%。如今责任险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对企业及其保险公司都是一个思想转型的挑战。对保险公司来说更是一个机遇。现在除三者责任险以外的其他责任险正逐渐被社会认可,被市场所接受,已成为我公司业务的一个新的增长点。我们的做法是:

一、抢抓市场机遇,加快业务发展

近年,公司将对整个责任险发展、管理和服务进行全面整合,实现“销售—承保—理赔—财务”服务链的有效衔接,积极应对市场变化,继续加强与机关、企事业、公司等大客户的协作关系,抓实抓好效益好的单位、行业的保险,争取90%的责任险来我司投保,并朝着由我司独家承保雇主责任险业务。大力发展个代营销,使之成为责任险发展的新亮点。继续抓好三条线:稳定续存业务、努力竞回业务、拓展新增

业务。其一,深入挖掘工业园区企业财产、雇主责任保险业务。我们将加强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园区办的联系与合作,整合内外资源,上下联动,立体公关,力争更多的园区企业投保,使之成为我司非车险业务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其二,继续密切与安监、运管、城建、卫生、教委等部门的业务协作,做好非煤矿山雇主责任险、乘客承运人责任险、建筑施工责任险、医疗责任险、道路承运人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业务的承保稳固工作,努力拓展校园方责任险,确保校园方责任险保费收入逐年增长,稳步推进校园方责任在我县长足、有效发展;同时,积极推广旅游责任险、火灾公众责任险、林木火灾保险,促进业务结构优化。其三,抓住有力时机,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争取政府支持和政策扶持,推动雇主责任险的长效发展,适时地开展一些农房火灾保险、保险等业务。

二、严把承保关口,注重承保质量

雇主责任险是我公司责任险主要经营险种之一。在承保时严格把关,特别是被保险人的行业类别,雇员工种,责任限额等,并且要求必须实名制投保。出单前首先了解企业的行业类别,行业风险等级,并结合实际,针对各企业所承受的风险能力提供不同的保障限额。一是公司成立了雇主责任

险营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确保到位,形成了一把手抓全面、分管领导抓具体、业务人员抓落实、内勤人员抓基础的齐抓共管经营氛围。二是建立健全了保费进度台账,逐笔监控,并按日与业务人员核对数据,通报营销进度,做到日日有统计、月月有分析。三是严格执行《责任险管理实施细则》,始终坚持“谁签单、谁负责”的原则,逐笔落实到人。四是规范操作,恪守“先收费后出单”的承保流程,大限度地减少坏账损失,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通过有效管控,杜绝了手续费和费用挂账应收现象的发生。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快渠道建设

在展业过程中宣传时主要对象以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

为主。并以“雇主责任保险是对工伤保险的补充”为切入点。特别对有些不能满足工伤保险承保条件的群体进行宣传,突出我公司产品的亮点。促进责任险和其他险种共同发展。一方面抓好营销渠道建设,提升市场渗透能力。加强市场调研,因地制宜地开发各种有市场卖点的保险产品,促进公司营销渠道向层次更深、业务更广发展,满足不断增长的保险需求,充分拓宽公司的业务发展空间。一方面促进中介代理业务快速发展。加大与各商业银行、信用社、邮政、城建、交警、运管、专业车队等兼业代理的合作力度,利用它们的职能、

雇主责任险(B版)条款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B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见释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

雇主给雇员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险 一、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 作为财产保险核赔人员,说几句,鉴于财产保险公司报备的条款存在差异,在这里仅供您参考(具体): 一、首先,这是两个类别的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寿保险序列,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中责任险序列。 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残疾、烧烫伤或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请注意,如果没有达到烫伤/烧伤、伤残级别或者死亡的,一般不属于保险责任)。 2、雇主责任保险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雇员因发生下列情形而导致伤残或死亡,并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国内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出险情形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如果发生某次事故,雇主依法可不承担责任,那么绝对不属于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 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为员工福利,在法律意义上不能减免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受益人为员工本人或者近亲属;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可作为一种法律风险转移,受益人一般为员工本人。 二、雇主责任险与意外险的比较 雇主责任险与工伤责任险同属责任保险范畴,与团体意外险在本质上有所不同,责任保险只能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而团体意外险只能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雇主责任险和工伤责任险所保障的是雇主,即企业、公司根据中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对员工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团体意外险保障的是源公司员工因意外所造成伤害,被保险对象是员工个人。下面是我们总结出的不同: 1.在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主,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雇员(职工)。 2.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的标的是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雇员)的身体或生命。 3.在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是代替被保险人(雇主)履行了应尽的赔偿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中,保险人根据条款对被保险人进行给付,但这种给付并不能免除或减少投保的单位或雇主对被保险人应尽的赔偿责任。从法律上讲,得到团体意外险给付的职工仍可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在向雇主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

雇主责任保险案例

一、雇主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 【保单基本情况】 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至2010年8月25同在我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其中员工死亡最高赔偿限额为36个月工资,伤残最高赔偿限额为48个月工资,共计投保60人。 【案情经过】 2009年12月8日10:15时左右,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陈某在做焊接条件试验时,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陈某左手中指前端被压,事发后立即送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为左中指远节机器压砸伤、左中指远节缺损,需进行手术治疗。2010年1月28同,经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5月26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其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部分已由社保赔付,按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误工费的索赔。 【理赔结果】 根据医院病假证明书结合单位考勤记录,陈某工伤后休息48个工作日,根据雇主责任险条款规定扣除5天免赔后,按被保险人提供的陈某

工伤前6个月月平均工资2516.6元计算其误工损失,即:2516.6/21.75×(48-5) =4975.35元。 此次事故我司共赔付4975.35元。 【案例评析】 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雇员手指压伤。事故本身是人为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属于雇主责任险责任范围内,且事故发生在上班时间,伤者为公司雇员,我司应当赔偿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商行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责任承保政策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责任保险承保政策 总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雇主责任保险类 (5) 一、雇主责任保险(包括雇主责任保险A/B、工伤责任保险) (5) 二、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 (8) 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包括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9) 第三章产品责任保险类 (10) 第四章职业责任保险类 (13) 一、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二、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三、医疗责任保险、免疫接种责任保险、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工程(项目)监理责任保险、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 (14) 第五章公众责任保险类及其他责任保险类 (15) 一、公众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A/B、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15)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7) 三、展览会责任保险 (19) 四、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 (19) 五、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20)

第一章总则 一、下列业务应提交总公司审核: (一)超过分公司核保权限或业务管理授权的业务; (二)需要增加自留额或办理临时分保的业务; (三)使用非我公司报备的标准主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的业务; (四)涉及下列产品的核保权: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 2、出口产品责任保险; 3、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4、产品召回保险。 (五)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超过800万元人民币的以下业务: 1、司法管辖为世界范围的责任保险业务(酒店、商业楼宇公众责任险除外); 2、承保基础为“事故发生制(Occurrence Basis)”的产品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 3、保险期间超过12个月的长期业务(不包括与建筑工程相关的责任险业务); 4、设追溯期的新保业务; 5、扩展传染病责任的业务;

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均可投保本保险,并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赔偿金额与本条款第三条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雇人员由于职业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七)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八)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承保指引(工程险)

承保指引(工程险) 一、工程保险特点 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工程保险分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区分的主要依据是根据工程项目中土建和安装部分所占的比例来确定的。二者的责任范围按针对的风险不同而相应地略有侧重,但基本均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第三者责任则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工地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中可能因侵权而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 二、现行使用条款 目前使用的工程保险条款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简称为"95版"条款。 三、风险调查与风险评估 承保前,必须收集必要的承保资料,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实地调查。通过对工程有关文件资料的审阅以及实地风险查勘,可以深化对项目的感知程度,具体掌握项目风险情况的第一手资料,为日后厘定保险费率以及核实投保申请书的内容提供重要的依据。另一方面,保险人掌握了这些资料,也有利于今后指导被保险人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有效地控制施工风险。 ㈠需收集的主要资料有:⒈工程设计书和主要的结构图。通过这些资料可以了解工程的性质、特点、施工方法及其可靠程度、抵抗灾害的能力等。⒉工程地质报告及当地水文气象资料。通过这些资料可以了解工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和邻近地区的环境条件,分析工程施工的危险程度和对第三者可能造成的损失等。⒊工程进度表。可了解工程在各个不同时期的进展情况以及施工风险在时间上的分布,包括工程的期限、各个阶段的进度、试车期和保证期的具体要求等;⒋工地略图。可以了解工程的整体布局,为防范风险及确定最大可能损失提供依据;⒌工程承包合同。可了解与工程有关的一些内容,包括工程各关系方的名称、在工程中扮演的角色、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以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⒍工程金额明细表。可以了解工程的总造价、各个分项的造价、各项物料和机器设备的价值、设计、施工、运输、关税等费用的构成情况等。在收集以上资料的同时,还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查勘,了解项目的风险环境资料,为承保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 ㈡实地风险查勘的主要内容有:⒈工地的地理位置、地势及周围环境。例如工地的位置是居高临下还是位于低洼之处,是闹市区还是乡村,是否靠近江、河、湖、海;工地所处的地势相对于某种自然灾害而言是开放型还是遮蔽型;工地附近现有的建筑物及公共设施的情况,道路和运输条件等等。⒉工地内有无现成建筑物或其他财产,其所处的位置和现有物理状况。⒊储存物资的库场的建筑状况及其所处的位置,物资运输的距离和方式。⒋工地的管理状况及安全防范措施。例如有无设置围墙,有无聘用门卫和巡逻警卫,有无防火、防水、防盗窃的设备和措施,临时工棚的密集度,工地的日常管理情况,是否允许外人进入等等。⒌工地周围的人文条件。如居民对该项工程的接受态度,附近社区的管理水平,人口密集程度等等。⒍工地的抗灾能力。如对洪水的防御能力,附近的消防站的数量、灭火能力、最近的距离和行车时间,有无自然消防水源等等。⒎施工单位(承包商)的资质情况及对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 ㈢风险分析和总体风险评价根据所掌握的风险资料,对工程项目的风险状况逐一作出识别和评估。⒈工程项目物质损失的一般风险?自然灾害及环境灾害。指巨灾性自然灾害、

雇主责任险理赔服务指引

雇主责任险理赔服务指引 尊敬的客户: 为了您今后享受更便捷的服务,在办理理赔前请您认真阅读您的保险合同条款,我司提供7X24小时报案理赔电话95511。发生保险事故后,请参照以下流程办理理赔,下列理赔服务指引须知请遵照执行: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请千万不要慌乱,要认真做好以下事项: ●发生事故及时向我司报案(3天内电话或书面)。24小时报案专线电话:95511,请留存好报案号, 便于案件查询。 ●迅速采取抢救措施,及时到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院或者我司指定的一级公立医院治 疗。境外医疗就近医治,请留存好相关费用依据(提交资料时要详细说明或翻译说明) 取证。如发生交通事故(包括单方交通事故),应及时向事故所在地的交警部门报案并索取有关证明(事故证明和酒精测试证明等);发生伤病事故,应向医院取得诊断证明、医疗收据等资料;如发生意外身故的事件,应向事故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报案并索取有关证明。及时提出索赔申请,境外发生事故的需要提供当地处理机关或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及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我国使、领馆公证。 就诊须知: 必须到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司定点医院列明如下: ●如为意外抢救或急诊,以就近医疗为原则选取医疗机构就诊,但必须在伤情稳定后3天内转入 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院或者我司指定的一级公立医院治疗,并在3天内向本公司报案。 ●医治费用必须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保险部门 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我司不予赔付。同时应向就诊医院医生说明相关事宜。每次就诊必需有门诊病历记载、发票、用药明细清单、检查报告和住院病历、发票、用药明细清单、诊断证明、检查报告以及其他必需资料。 雇主责任险理赔资料:(详细表格麻烦见附件一图) 1、索赔申请书(按我司格式填写、加盖被保险人公章) (1万元以上案件需配合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 2、赔付协议及权益转让书(按我司格式填写、加盖被保险人公章); 3、保单及条款复印件; 4、出险员工身份证复件; 5、不记名投保提供劳动合同复件、全员名单、出险当月及前三个月工资单;如为记名投保,伤者为出险后批入的请提供劳动合同; 6、诊断证明书(需盖医院公章)、门诊病历; 7、医疗发票(二级以上正规医院的医疗发票且要医院盖章)、用药清单; 8、人伤费用报损清单(按我司格式填写、加盖被保险人公章); 9、索赔资料交接单(加盖被保险人公章); 10、已在工伤赔付的请提供工伤回执。 如有住院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必须提供: 住院证明、出院证明、用药清单 如有误工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必须提供: 员工出险前三个月工资表、医院出具有效的建休证明(需盖医院公章)

保险团队管理心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保险团队管理心得 篇一:保险业员工学习心得体会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研究和制定出一套提高企业的措施迫在眉睫。保险网点柜面工作是整个保险行业的前沿阵地,是服务人民的第一线,也是真正具体落实为人民服务的重要岗位。我作为保险业的一名基层服务的员工,每天都会面对来自各个阶层各个年龄阶段的客户,由于长期从事客服工作,我深刻知道理赔服务在财产保险公司的重要性。因为它作为财产保险公司检验和履行保险承诺的重要环节,理赔是否处理得恰当,关系着客户群体和社会市场的强烈反响如何;更关系着整个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商誉。将理赔工作做好,不仅可以赢得客户的对公司的信任和信心,更能为公司吸纳更多的客户。所以,如何做好客服岗位工作的服务理赔工作很重要。长期的工作经验让我坚信:只有通过创新方法、提升能力、真诚服务,才能打造我保险业一流成绩。 一、工作思路

(一)创新方法 创新,是我们整个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的灵魂。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创新,就更别提发展和进步了,失去的创新的源泉,也离衰败不远了。同样,做为财产保险行业同样也是如此,创新是我们行业生存和发展的灵魂。也只有通过创新,我们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满足各类客户的需求;只有不断的创新,才能将我们的服务工作做到细化;只有不断的创新我们的工作,才能让我们整个企业在强烈的市场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那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如何创新呢? (一)应该树立明确理赔理念。 作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一名理赔员,一定要严格按照保险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作,决不能因为个人因素就降低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我们要时刻树立“主动、快捷、求实、合法“的理赔方针,将理赔工作变成联系和沟通群众的重要桥梁。 (二)在理赔方法中进行服务创新 多年的基层经验告诉我,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能够对参保者进行经济补偿,但是整个保险公司的的服务集中体现在理赔服务上。但是目前的保险行业的索赔现象却成为阻碍他们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其原因主要包括两点:一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险公司的各种保险标准也变得复杂多样,

论我国的责任保险及其作用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研究 [摘要]责任保险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险业发展的高级阶段。本文在对我对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进行透彻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责任保险;风险控制;保险公司 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of Liability Insurance in China Abstract: The overall development of liability insurance is an important signal of social progress and the advanced stage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surance industry. The essay points out the way of developing liability insurance in China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 to improve the liability insurance market in China. Key Words:liability insurance; risk control;insurance company

胡锦涛同志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要实现这一伟大的战略目标,责任保险必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壮大,被称为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也是保险业直接介入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表现。责任保险具有较强的经济补偿与社会管理功能,不仅能使公民在人身受到伤害或经济利益受到侵害时获得经济补偿,有利于及时解决民事赔偿纠纷,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经济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秩序,也是政府运用市场手段管理社会风险的重要途径。责任保险涉及专业服务、生产、经营、销售等各个经济社会领域,覆盖面广,保障范围宽,具有很强的公众性和社会管理功能。 一、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由于社会给予了责任保险更多的关注,保险业界在发展责任险方面也做了很多的工作,责任保险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我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保险发展阶段和法制体系下, 我国责任保险具有如下特点: (一)规模小, 发展程度低 从1979 年恢复责任保险业务至今, 我国责任保险仅经历了二十多年, 时间短, 规模小, 发展程度较低。从险种方面看, 我国虽然已经先后设计开发出包括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等数百个险种, 但发达国家已达上千种; 从保费收入方面看, 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仅为4%多, 远低于15%左右的世界平均水平, 而欧美等发达国家则达到了40%左右; 从损害赔偿方面看, 发达国家保险公司通过责任险给予的损害补偿达到40%左右, 而我国仅为1%左右, 责任保险的功能远未得到发挥。 (二)产品供给不足, 对经济、社会的渗透力小 责任保险全面开展并独成体系是保险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我国现有的责任保险险种主要集中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传统险种上,职业责任保险虽也有推出, 但都没有推广开。责任保险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市场空白点多, 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渗透力小。而发达国家的责任保险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责任保险产品种类齐全, 已覆盖到产品、公众、雇主、医疗、职业等各个层面的损害赔偿责任, 形成独立的市场体系。 (四)各险种发展不均衡

借鉴国外经验,实行雇主责任保险

充分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积极在国内推广雇主责任保险 2007年09月23日星期日12:51 引言 雇主责任保险早在十九世纪就在欧美国家中产生。1880年,英国颁布的《雇主责任法》规定,雇主经营业务中因过错致使雇员受到伤害时须负法律赔偿责任,当年即有专门的雇主责任保险公司成立。此后,雇主责任保险在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获得了较快发展。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雇主责任险开始在国内兴办,最初以三资企业为主要业务对象。雇主责任险所提供的保障主要针对投保单位的雇员在受保期间因意外导致的伤、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雇主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或许是望文生义,雇主责任险从开办之日起就被片面理解成一种只针对存在“雇佣”关系企业的险种,它被列为“涉外险种”,投保对象局限于外资企业。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不仅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其中都包含着形式各异的雇佣关系,其雇主与雇员间都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因此都可选择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由此而言,我们应在充分认识和重新定位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积极采取多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推动其发展,将雇主责任险巨大的市场潜力转变成有效的市场需求。 一、雇主责任险的主要特征 雇主责任险归类于责任险,它与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一起,构成目前我国责任险的四大主力险种。与其他险种相比,雇主责任险主要有以下特征: 1、雇主责任险的业务覆盖对象极其广泛。不仅仅是外资企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只要产生雇佣关系的单位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不仅包括正式员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学徒工等只要在从事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中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须负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均可由保险公司承担并赔偿。可见,雇主责任险投保对象几乎无所不包,该险种具有独特的集中和分散双重特征。 2、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化险种,但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却是一个重要补充。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各类企业必须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局办理工伤保险,这是一种强制性保险规定,属于政府性保障。由于政府保障需兼顾社会各层面的保障需求,因此工伤保险的保障程度不高,属于一种低层次的普及性保障。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障程度和范围高于工伤

保险理赔工作总结

保险理赔工作总结 保险理赔这个工作是非常繁琐的,属于理赔流程中最后一个关口,以下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保险理赔工作总结,感谢您的阅读! 保险理赔工作总结1:2020年是XX保险XX中心支公司理赔部紧跟市公司战略部署、把握主动、明确目标、扎实措施、合力攻坚、强势奋进的一年。在这一年里,中华保险XX中心支公司理赔部全体员工紧紧围绕“立足改革、加快发展、真诚服务、提高效益“这一中心,与时俱进,勤奋工作,务实求效,文明服务,较好地完成了上级公司和公司总经理室交付的各项工作。截至2020年12月底,我部共处理各类赔案xxx件,支付赔款近xxx万元,有利地保障了全市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一、2020年全年工作总结 ⑴围绕目标,落实,狠抓本职工作 截止2020年12月31日,95585专线岗共受理各类报案xx件,较上年同期增长xx%;其中:机动车辆险xx件(交强险xx件,商业险xx件)、意外险xx件、企财险xx件、公众责任险xx件、雇主责任险xx件、货运险xx件、家财险xx件、校园方责任险xx件、产品质量保证保险xx件、医疗责任保险xx件、承运人责任险xx 件、建工险xx件,其中,委托外地xx件、代勘xx件、投诉xx件、电话回访xx 件,客户满意度达xx。第一现场调派率xx%。 查勘定损岗共处理案件xx件,较上年同期增长xx%;其中:机动车辆险xx件,较上年同期增长xx%,人险xx件,企财险xx件,货运险xx件,责任险xx件,家财险xx件。 理算岗共理算各类赔案xx件,较上年同期增长xx%,注销xx件、拒赔xx件;其中机动车辆现场赔案xx件、金额xx万元,件数占总赔案件数的xx%;预付赔案xx 件xx万元;诉讼赔案xx件,起诉金额xx万元,整体结案率为xx%。 针对伤人案件,我部特聘请了专业医师对机动车伤人赔案和各类人险、责任险赔案中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截止2020年12月31日,已审核各类赔案xx件、金额

雇主责任险

计划书 险种:雇主责任险 人数:约50人 保险期限:1年 免赔: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或实际发生医疗费用20%,两者以高者为准。 《工伤与职业病伤残赔偿比例表》 要求:可无限次更换雇员信息。 请予报价,保费:XXX元/人??年 (请按上述要求,于2015年5月23日前,确认相关保费,并加盖公司章后回传) XXXX公司 日期:XXXX

设备操作,维修,打磨(数控)50人 40万+3万790元/人 每次工伤事故医疗费用免赔100元后按80%赔付 永久伤残级别表是根据国家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伤残等级标准》(GB/T16180-2006)来制作。当被保险人的雇员发生工伤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时,保险人按该项残疾所对应的赔偿比例与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相乘所得之金额进行赔偿。 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一级-------------------------------------- 100% 二级-------------------------------------- 85% 三级-------------------------------------- 70% 四级-------------------------------------- 55% 五级-------------------------------------- 40% 六级-------------------------------------- 25% 七级-------------------------------------- 15% 八级-------------------------------------- 10% 九级-------------------------------------- 5% 十级-------------------------------------- 3%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7号) 一、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 第四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

国外环责险制度的经验

国外环责险制度的经验 1.美国的环责险制度 美国是目前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的环责险,依据其法律规定,采取强制保险制度。1976年,美国出台《资源保护和赔偿法》(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Recovery Act,RCRA)。RCRA中要求,有害物质加工、存储和处理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持有者,须提供经济赔偿能力证明。同时,RCRA授权国家环保局长在其依法发布的行政命令中,要求业者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关闭估算费用以及关闭后30年内可能引发的监测与维护费用进行投保。这确定了美国的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美国的其他一些法律,也有关于强制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规定,如《清洁水法》(Clean Water Act,CWA)规定,进入美国的船只,必须购买环境责任保险,以保障潜在的水污染赔偿责任。 美国环责险制度的另一大特点是,承保机构单一且为公办。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门承保环境污染相关风险的保险集团——环境保护保险公司,它由政府出资设立,并受政府的实际控制和监督,在运营中不以营利为目的,没有自负盈亏和必须营利的压力,是美国式的专门的政策性公办保险机构。美国的绝大多数环责险保单,由这个机构负责承保。 从承保的责任范围来看,美国的环责险的责任范围,经历了一个从小到大的过程。在其环责险制度创立之初,只负责承保事故性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导致的赔偿责任,但之后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需要,因为持续或渐进性的污染所引起的环境责任也被纳入了美国环责险的责任范围之中,例如有害物质渗漏对地下水的渐进性污染责任。 2.德国的环责险制度 德国是最早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国家之一。德国的环责险,与美国一样,采取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并且被写入法律之中,以严格执行。德国法律《环境损害赔偿法草案》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有害环境之营运设施,其营运人负有缔结并维持责任保险契约的义务,以填补因发生第一条第一项之损害及同条第二项之侵害;该保险契约须合于监督官署所核定之一般保险条款”。如果德国的经营者没有按照规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轻则罚款,重则关闭企业,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虽然依据法律规定,除投保环责险之外,另一种方式也被允许,即由另一家企业提供担保,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且无力承担赔偿时由另一家企业负责赔偿,但就其本质来看,其性质与环责险完全一致。由此可见,事实上,德国实行的就是强制性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德国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较大。从承保的范围上看,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保障的范围和内容,较之其他国家,都相当丰富。例如,不仅保障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赔偿,而且对持续性环境污染也负责赔偿。此外,对私法范畴下的环境污染对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损害赔偿,以及公法范畴下环境污染国家机构对造成损失方要求对环境进行治理的费用及责任追究,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也分别有险种对之加以保障。并且,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仍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保险机制不断完善,所能提供的保障水平也越来越高。 3.法国的环责险制度 法国的环责险制度,采取任意责任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即一般企业是否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由企业自身自由决定,但特定行业的企业则被强制要求投保。例如,法国强制要求从事船舶运输行业的企业,投保油污损害责任保险。并将此写入了1998年5月27日颁布的《法国环境法》。根据该法第218/2条规定,在法国港口注册、运输2000吨以上散装货物船舶之船主,如果无法证明他遵照上述公约规定为其船舶办理了足额保险或经济担保,不得容许其船舶从事商贸活动。 同时,法国通过法律规定的手段,明确了环责险的责任范围。1976年7月19日,法国颁布《有害设施管制法》,该法详细规定了法国环责险的责任范围,即在工厂设施营运下,

承保指引(责任险)

承保指引(责任险) 一、险种特点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它承保的标的是责任风险。现代社会中,不论是企业、社会团体、家庭还是个人,在从事各项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或是在日常生活中,都有可能由于疏忽或过失等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致害人应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责任保险就是通过保险的形式,将这种可能发生的,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责任保险条款中通常列明,被保险人只有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一般情况下,保险人将责任保险赔偿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在法律有规定或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时,也可以直接支付给受害人。 二、我司使用的责任保险条款 1.公众责任险(旧版条款、1999年修订条款同时使用)2.雇主责任险(旧版条款、1999年修订条款同时使用)3.产品责任险(总公司条款)4.电梯责任险(1997年分公司条款)5.锅炉及压力容器综合险(1997年分公司条款)6.医疗责任险(2000年总公司条款)7.旅馆综合责任险(1997年分公司条款)8.广告牌及装饰物责任险(1997年分公司条款)9.娱(游)乐场所责任险(1997年分公司条款)10.火灾爆炸第三者责任险(1997年分公司条款)11.餐饮场所责任险(1999年总公司条款,取代分公司开发的"食品卫生责任险")12.起重设备吊装责任险(1998年分公司条款)13.机动车停车场责任险(1996年分公司条款)14.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1999年总公司条款)15.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199年总公司条款)16.旅行社责任险(1999年总公司条款)17.供电责任险(1999年总公司条款)18.律师责任险(1999年总公司条款)19.承运人责任险(试行条款) 三、承保中应注意的问题 健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和法规,是开展责任保险的基础。正是由于责任保险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密切联系,我们在承保责任保险时,必须了解与承保的责任风险有密切关系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任风险不但与法律规定密切相关,而且与被保险人从事的业务活动的性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承保责任保险,应结合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行业特点,了解其生产、销售等经营状况或日常业务活动的情况,评估其可能可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从而正确的做出判断,制订适当的承保条件。 四、在审核承保资料或进行现场查勘验险时,根据不同责任险的险种特点,要求特别注 意以下问题。 1.公众责任险(1)被保险人拥有的建筑物、道路、装修、机器和设备需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2)营业处所内的消防设施及器材应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3)不同行业的被保险人或不同类型的场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承担的责任风险的特点。 2、产品责任险(1)保险产品必须是经有关质检部门鉴定合格,并取得质量合格证书(或质量认证书)的产品。保险产品如属食品,其生产经营企业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保险产品如属药品,其生产(经营)企业须取得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保险产品如属特种设备,其生产企业须取

雇主责任险与司乘险区分

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因其雇员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获得补偿,特制定本保险。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一)死亡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三)误工费用;(四)医疗费用。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九)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十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十二)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十四)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 年问题造成的损失;(十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期限第五条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赔偿处理第六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款结案。第七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本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其发生伤、残、亡的每个雇员经济赔偿责任,在赔偿限额内给付下列赔偿金:(一)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二)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

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1、死亡赔偿金2、伤残赔偿金3、误工费用4、医疗费用。 现如今保险越来越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人们越来越愿意花钱去买这一份保障,买一份安心。同样地,雇主责任险作为保险的一种,也是雇主为工人受工伤而买的一份保障,既保障了自身的权益,也使工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那么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项目包括哪些呢? 一、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赔偿金

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所得金额。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三)误工费用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 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无法工作的)而遭受的误工损失:经医院证明,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0 *(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 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 天,且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四)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最高人民币300元/每人)、医药费。本公司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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