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

电力安全是电力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环,配电部分更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电力工作的安全,制定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将重点介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配电部分的内容。

一、配电设备的安全使用

1. 配电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安全要求。

2. 配电设备的使用应按照设备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超负荷使用,不得私自改变设备的接线和参数。

3. 配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二、配电线路的安全使用

1.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线路的敷设位置应符合安全要求。

2. 配电线路的使用应按照线路规程进行,不得超负荷使用,不得私自改变线路的接线和参数。

3. 配电线路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三、配电操作的安全要求

1. 配电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2. 配电操作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违反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操作。

3. 配电操作时应注意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四、配电事故的应急处理

1. 配电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

2. 配电事故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3. 配电事故的原因应及时调查和分析,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是电力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只有严格遵守规程,才能保障电力工作的安全。同时,电力工作人员应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确保电力工作的安全和稳定。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完整版)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完整版)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二○一二年二月目录1 总则12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3 2、1 一般安全要求3 2、2 高压设备的巡视4 2、3 倒闸操作5 2、4 高压设备工作9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10 3、1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10 3、2 工作票制度10 3、3 工作许可制度15 3、4 工作监护制度15 3、5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164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18 4、1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18 4、2 停电18 4、3 验电19 4、4 接地19 4、5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215 线路作业时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安全措施236 带电作业24 6、1 一般规定24 6、2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25

6、3 等电位作业27 6、4 带电断、接引线29 6、5 带电短接设备30 6、6 带电水冲洗30 6、7 带电清扫机械作业32 6、8 感应电压防护32 6、9 高架绝缘斗臂车作业33 6、10 保护间隙33 6、11 带电检测绝缘子34 6、12 低压带电作业35 6、13 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357 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工作398 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429 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4410 二次系统上的工作4511 电气试验491 1、1 高压试验491 1、2 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501 1、3 使用钳形电流表的测量工作511 1、4 使用兆欧表测量绝缘的工作5112 电力电缆工作531 2、1 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531 2、2 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5313 一般安全措施56 附录58 附录A 变电站(发电厂)倒闸操作票格式58 附录B 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格式59 附录C 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

(完整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试行).doc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配电部分) 2014 新版(试行)

1总则 1.1为加强配电作业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配电作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1.2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作业人员有权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 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3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 单位批准后执行。 1.4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1000V以上者;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 1000V 及以下者。 1.5 本规程的附录 H、 I、K 、O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A ~G、J、L 、M 、 N 和 P 为资料性附录。 1.6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所管理的运用中的配电线路、设备和用户配电设 备及相关场所。变电站、发电厂内的配电设备执行Q/GDW1799.1-201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 配电线路系指20kV 及以下配电网中的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等。配电设备系指 20kV 及以下配电网中的配电站、开闭所(开关站,以下简称开闭所)、箱式变电站、柱上变压器、柱上开关(包括柱上断路器、柱上负荷开关)、环网单元、电缆分支箱、低压配电箱、电表计量箱、充电桩等。运用中的配电线路和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配电线路和设备。 1.7从事配电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并严格执行本规程。 2配电作业基本条件 2.1 作业人员 2.1.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2.1.2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2.1.3 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掌握配电作业必备的电气知识和业务 技能,并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2.1.4参与公司系统所承担电气工作的外单位或外来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经考试合格,并经 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认可后,方可参加工作。 2.1.5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59-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59-201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生产单位和在电力生产场所工作人员的基本电器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发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输电、变电和配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用电单位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其它电力企业和用电单位也可参考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GB/T 2900.20-1994、GB/T2900.50-2008界定的及以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低【电】压 用于配电的交流电力系统中1000V及其以下的电压等级。 3.2 高【电】压 (1)通常指超过低压的电压等级。 (2)特定情况下,指电力系统中书店的电压等级。 3.3 发电厂【站】 由建筑物、能量转换设备和全部必要的辅助设备组成的生产电能的工厂。 3.4 变电站(电力系统的) 电力系统的一部分,它集中在一个指定的地方,主要包括输电或配电线路的终端、开关及控制设备、建筑物和变压器。通常包括电力系统安全和控制所需的设备。 3.5 电力线路 在系统两点间用于输配电的导线、绝缘材料和附件组成的设施。 3.6 运用中的电气设备 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3.7 开关站 有开关设备,通常还包括母线,但没有电力变压器的变电站。 3.8 断路器 能关合、承载、开断运行回路正常电流,也能在规定时间内关合、承载及开断规定的过载电流(包括短路电流)的开关设备,也成开关。 3.9 隔离开关 在分位置时,触头间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绝缘距离和明显的断开标志;在合位置时,能承载正常回路条件下的电流及在规定时间内异常条件(例如短路)下的电流的开关设备。 3.10 个人保安线 用于保护工作人员防止感应电伤害的接地线。 3.11 双重称号 线路名称和位置称号,位置称号指同杆架设多回路中导线安装位置,如:上线、中线或下线和面向线路杆塔号增加方向的左线或右线 3.12 配电设备 用于向一个用电区的变压器、高低压开关、线路、控制盒计量等设备的统称。 4.1 工作人员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 26860-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2011-07-29发布 2012-06-01实施 本标准的第5章和7.3.4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生产单位和在电力工作场所工作人员的基本电气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发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35 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输电、变电和配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 具有220 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用电单位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其他电力企业和用 电单位也可参考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900.20—1994 电工术语高压开关设备(IEC 60050(IEV):1994,NEQ) GB/T 2900.50—2008 电工术语发电、输电及配电通用术语(IEC 60050-601-1985,MOD) 3术语和定义 GB/T 2900.20-1994、GB/T 2900.50—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发电厂〔站〕electrical generating station 由建筑物、能量转换设备和全部必要的辅助设备组成的生产电能的工厂。 〔GB/T 2900. 50-2008,定义2.3中的601-03-01〕 3.2变电站(电力系统的) substation (of a power system) 电力系统的一部分,它集中在一个指定的地方,主要包括输电或配电线路的终端、开关及控 制设备、建筑物和变压器。通常包括电力系统安全和控制所需的设施(例如保护装置)。 注:根据含有变电站的系统的性质,可在变电站这个词前加上一个前缀来界定。例如:(一个输 电系统的)输电变电站、配电变电站、500 kV变电站、10 kV变电站。 [GB/T 2900. 50-2008,定义2.3中的601-03-02] 3.3电力线路electric line 在系统两点间用于输配电的导线、绝缘材料和附件组成的设施。 [GB/T 2900. 50-2008,定义2.3中的601-03-03] 3.4断路器circuit-breaker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配电部分 试行

2014新版安规配电部分 1总则 为加强配电作业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配电作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批准后执行。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1000V以上者;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1000V及以下者。 本规程的附录H、I、K、O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G、J、L、M、N和P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所管理的运用中的配电线路、设备和用户配电设备及相关场所。变电站、发电厂内的配电设备执行Q/《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 配电线路系指20kV及以下配电网中的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等。配电设备系指20kV及以下配电网中的配电站、开闭所(开关站,以下简称开闭所)、箱式变电站、柱上变压器、柱上开关(包括柱上断路器、柱上负荷开关)、环网单元、电缆分支箱、低压配电箱、电表计量箱、充电桩等。运用中的配电线路和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配电线路和设

备。 从事配电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并严格执行本规程。 2配电作业基本条件 作业人员 2.1.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2.1.2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2.1.3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掌握配电作业必备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并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经考试合格后上岗。2.1.4参与公司系统所承担电气工作的外单位或外来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经考试合格,并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认可后,方可参加工作。 2.1.5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作业前,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2.1.6进入作业现场应正确佩戴安全帽,现场作业人员还应穿全棉长袖工作服、绝缘鞋。 2.1.7进出配电站、开闭所应随手关门。 2.1.8工作人员禁止擅自开启直接封闭带电部分的高压配电设备柜门、箱盖、封板等。 2.1.9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及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完整版)

.WORD. 格式 . 电 气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二○一二年二月 目录

.WORD. 格式 . 2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3) 2.1一般安全要求 (3) 2.2高压设备的巡视 (4) 2.3倒闸操作 (5) 2.4高压设备工作 (8) 3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8) 3.1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8) 3.2工作票制度 (9) 3.3工作许可制度 (12) 3.4工作监护制度 (13) 3.5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3) 4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4) 4.1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14) 4.2停电 (15) 4.3验电 (15) 4.4接地 (16) 4.5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17) 5线路作业时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安全措施 (18) 6带电作业 (19) 6.1一般规定 (19) 6.2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20) 6.3等电位作业 (22) 6.4带电断、接引线 (23) 6.5带电短接设备 (24) 6.6带电水冲洗 (24) 6.7带电清扫机械作业 (26) 6.8感应电压防护 (26) 6.9高架绝缘斗臂车作业 (26) 6.10保护间隙 (27) 6.11带电检测绝缘子 (27) 6.12低压带电作业 (28) 6.13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 (28) 7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工作. (31) 8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 (33) 9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 (35) 10二次系统上的工作 (36) 11电气试验 (39) 11.1高压试验 (39) 11.2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 (40) 11.3使用钳形电流表的测量工作 (41) 11.4使用兆欧表测量绝缘的工作 (41) 12电力电缆工作 (42) 12.1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 (42) 12.2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 (42) 13一般安全措施 (45)

电力安全配电部分工作规程

电力安全配电部分工作规程 1. 概述 电力安全配电部分工作规程旨在确保电力配电系统的安全运行,保 护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及减少电力事故的发生。本规程适用于 所有电力配电系统,包括高压、低压和中压系统。 2. 安全操作要求 2.1 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且必须持有相应的电 工执照。 2.2 所有配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检修合格并定期进行维护。 2.3 在进行任何配电设备的检修、调试或维护前,必须切断电源并 使用正确的个人防护装备。 2.4 工作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电力安全培训,了解最新的安全规定和 操作技术。 3. 配电设备维护 3.1 定期检查配电设备的绝缘电阻,确保设备的绝缘性能符合标准。 3.2 检查并清理配电设备接线端子,确保接触良好。 3.3 定期对配电设备进行漏电保护器测试,并记录测试结果。 3.4 配电设备的运行状况必须定期记录并进行分析,以及时发现潜 在的故障。

4. 配电线路安全 4.1 配电线路的布置必须符合电力安全规定,确保电缆与金属管道 隔离,以防止漏电。 4.2 高压配电线路必须设有防护装置,以防止接触高压导致的事故。 4.3 配电线路上必须清晰标明电压等级和警示标志,并保持清晰可见。 5. 突发情况应急处理 5.1 在发生电力事故时,工作人员必须迅速切断电源,并进行安全 疏散。 5.2 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各种紧急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并及时采取 应急措施。 5.3 发生电力事故后,必须及时报告,并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 安全防范措施 6.1 配电室必须设有明显的出入口,并配备报警装置和监控摄像设备。 6.2 配电设备室内禁止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并保持室内干净整洁。 6.3 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确保熟悉应急逃生路线和使 用灭火器的方法。

(电力行业)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完整版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二○一二年二月 目录 1 总则 (3) 2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5) 2.1 一般安全要求 (5) 2.2 高压设备的巡视 (7) 2.3 倒闸操作 (7) 2.4 高压设备工作 (11) 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12) 3.1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12) 3.2 工作票制度 (12) 3.3 工作许可制度 (17) 3.4 工作监护制度 (18) 3.5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8) 4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20) 4.1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20) 4.2 停电 (20) 4.3 验电 (21) 4.4 接地 (22) 4.5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23) 5 线路作业时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安全措施 (25) 6 带电作业 (26) 6.1 一般规定 (27) 6.2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28) 6.3 等电位作业 (30) 6.4 带电断、接引线 (32) 6.5 带电短接设备 (33) 6.6 带电水冲洗 (33) 6.7 带电清扫机械作业 (35) 6.8 感应电压防护 (35) 6.9 高架绝缘斗臂车作业 (36) 6.10 保护间隙 (36) 6.11 带电检测绝缘子 (37) 6.12 低压带电作业 (38) 6.13 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 (38) 7 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工作 (42) 8 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 (45) 9 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 (48)

10 二次系统上的工作 (49) 11 电气试验 (53) 11.1 高压试验 (53) 11.2 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 (54) 11.3 使用钳形电流表的测量工作 (55) 11.4 使用兆欧表测量绝缘的工作 (56) 12 电力电缆工作 (57) 12.1 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 (57) 12.2 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 (57) 13 一般安全措施 (61) 附录 (62) 附录A 变电站(发电厂)倒闸操作票格式 (62) 附录B 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格式 (63) 附录C 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格式 (68) 附录D 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格式 (74) 附录E 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格式 (77) 附录F 变电站(发电厂)带电作业工作票格式 (79) 附录G 变电站(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格式 (82) 附录H 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格式 (83) 附录I 标示牌式样 (84) 附录J 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85) 附录K 带电作业高架绝缘斗臂车电气试验标准表 (87) 附录L 登高工器具试验标准表 (90) 附录M 紧急救护法 (90)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 程》 配电部分)

2014 新版(试行) 1 总则 1.1 为加强配电作业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配电作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3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批准后执行。 1.4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1000V 以上者;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1000V 及以下者。1.5 本规程的附录H、I、K、O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G、J、L、M、N和P为资料性附录。 1.6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所管理的运用中的配电线路、设备和用户配电设 备及相关场所。变电站、发电厂内的配电设备执行 Q/GD W1799.1-201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 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 配电线路系指20kV 及以下配电网中的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等。配电设备系指20kV 及以下配电网中的配电站、开闭所

(开关站,以下简称开闭所)、箱式变电站、柱上变压器、柱上开关(包括柱上断路器、柱上负荷开关)、环网单元、电缆分支箱、低压配电箱、电表计量箱、充电桩等。运用中的配电线路和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配电线路和设备。 1.7 从事配电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并严格执行本规程。 2 配电作业基本条件 2.1 作业人员 2.1.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2.1.2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2.1.3 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掌握配电作业必备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并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2.1.4 参与公司系统所承担电气工作的外单位或外来人员应熟悉 本规程;经考试合格,并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认可后,方可参加工作。 2.1.5 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作业前,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应告知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_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ICS29.20 K 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6860―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2011 - 07 - 29发布2012 - 06 - 01实施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2 5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3 6 安全组织措施 7 7 安全技术措施 11 8 线路作业时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安全措施 14 9 带电作业 15 10 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工作

26 11 在六氟化硫(SF6)电气设备上的工作 27 12 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 27 13 二次系统上的工作 28 14 电气试验工作 29 15 电力电缆工作 31 16 一般安全措施 32 附录A(资料性附录) 34 附录B(资料性附录) 35 附录C(资料性附录) 38 附录D(资料性附录) 40 附录E(资料性附录) 42 附录F(规范性附录) 43 附录G(规范性附录) 44 附录H(规范性附录) 47 附录I(资料性附录) 48 附录J(规范性附录) 4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高压电气安全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TC226)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引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 电所电气部分)第一版于1951年由原燃料 工业部和电业总工会联合签署, 以命令的 形式发布执行。1955年第一次修订。1972 年第二次修订。1977年第三次修订。1982 年第四次修订。1991年由原能源部安全环保司提出第五次修订,确定为行标,编号为DL 408-91。由原能源部安全环保司负责起草,全国有关电管局、电力局等参加。随着我国电力工业快速发展,电力体制改革和安全技术的进步,为规范电力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 3/ 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新版)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新版)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本规程规定了生产单位和在电力生产场所工作人员的基本电力安全要求。适用于具有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发电 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35kV及以上 电压等级设施的输电、变电、和配电企业所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220kV级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用电单位 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相关场所。其它电力企业和用电单位也可参考使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GB/T2900.20—1994电工术语高压开关 设备(IEC (IEV);1994,NEQ)、GB/T2900,50—2008电工术语发电、输电及配电通用术语(IEC —601;1985,MOD)和 GB/T —2001电力安全作业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器部分。 本规程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 2900,20—1994,GB/2900,50—2008中的以下列术语和定义。低[电]压指用于 配电的交流系统中1000V及其以下的电压等级。高[电]压通常

指超过低压的电压等级,特定情况下,指电力系统中输电的电压等级。发电厂[站]由建筑物、能量转换设备和全部必要的辅助设备组成生产电能的工厂。变电站(电力系统的)是电力系统的一部分,它集中在一个指定的地方,主要包括输电或配电线路的终端、开关控制设备、建筑物和变压器。根据含有变电站的系统的性质,可在变电站这个词前加上一个前缀来界定,例如(一个电力系统的)书店变电站、配电变电站、500kV变电站、10kV变电站。 3.5 电力线路是由导线、绝缘材料和附件组成的设施,用于在系统两点之间输配电。 3.6 运用中的电气设备是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3.7 开关站是指带有开关设备,通常还包括母线,但没有电力变压器的变电站。 3.8 断路器是一种开关设备,能够关合、承载、开断运行回路正常电流,也能在规定时间内关合、承载及开断规定的过载电流(包括短路电流)。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器部分)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器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电力系统、发供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2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变、送、配、农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第4条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第5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约两年一次)。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三、学会紧急救护法(见附录七),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第6条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参加工作。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最新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完整版)

电 气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二○一二年二月 目录

2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4) 2.1 一般安全要求 (4) 2.2 高压设备的巡视 (5) 2.3 倒闸操作 (6) 2.4 高压设备工作 (9) 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9) 3.1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9) 3.2 工作票制度 (10) 3.3 工作许可制度 (13) 3.4 工作监护制度 (14) 3.5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4) 4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5) 4.1 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15) 4.2 停电 (16) 4.3 验电 (16) 4.4 接地 (17) 4.5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18) 5 线路作业时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安全措施 (19) 6 带电作业 (20) 6.1 一般规定 (20) 6.2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21) 6.3 等电位作业 (23) 6.4 带电断、接引线 (24) 6.5 带电短接设备 (25) 6.6 带电水冲洗 (25) 6.7 带电清扫机械作业 (27) 6.8 感应电压防护 (27) 6.9 高架绝缘斗臂车作业 (27) 6.10 保护间隙 (28) 6.11 带电检测绝缘子 (28) 6.12 低压带电作业 (29) 6.13 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 (29) 7 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工作 (32) 8 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 (34) 9 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 (36) 10 二次系统上的工作 (37) 11 电气试验 (40) 11.1 高压试验 (40) 11.2 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 (41) 11.3 使用钳形电流表的测量工作 (42) 11.4 使用兆欧表测量绝缘的工作 (42) 12 电力电缆工作 (43) 12.1 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 (43) 12.2 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 (43) 13 一般安全措施 (46)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电力系统、发供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2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变、送、配、农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第4条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第5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约两年一次)。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三、学会紧急救护法(附录G),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第6条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参加工作。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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