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成因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征地拆迁项目不断增多,其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随之而来的征地拆迁纠纷也不断增多。由于该类纠纷的存在其一定的复杂原因,对其处理的法律依据也有一定困难,所以由此产生大量群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一、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是稳定、有序进行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征地数量大。

(二)利益分配矛盾复杂。补偿费标准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成为当事人争夺的目标。排挤他人的分配额,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补偿金,是造成基层群众自治权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导致群体上访事件,甚至越级上访的发生。

(三)工作方法简单。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是发展经济、重塑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工作和居住环境的好事,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但是涉及到广大被征地的农民和被拆迁的居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有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的地方工作方法简单,如在拆迁之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不签拆迁协议就停水断电、上房揭瓦,严重影响拆迁的正常生活;

二、当前征地拆迁问题的成因

(一)政绩观的偏差。有的地方行政官员为了在有限的任期内早出“政绩”,不顾本地实际情况,不管群众的承受能力,盲目地大量地搞征地拆迁,使资源过量消耗和严重浪费。加之保护耕地的意识不强,要发展经济必须多上新项目,而上新项目不得不大量占用耕地。过分征用土地的现象,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政策法规及地方性规定不够衔接。我国法律对国家征用土地及私有财产应当给予补偿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如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由于受种种条件的限制,城市环境改善后原先划定的土地级别不能随之调整,使得拆迁补偿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不符,一些土地级别低的地区房地产价格因市场调节因素明显高于土地级别高的地区,但拆迁区位补偿仍低于土地级别高地区。至于各地乡规民约的规定不一致,从而规定不够衔接。

(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乏力。那些因历史原因或城市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无合法产权和土地使用证明,也无其他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还有已被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在拆迁中其合法性待定,但大多数无证照房屋都是困难群众的安身之所,对无证照房屋的补偿,没有政策依据,拆迁主管部门不能视为有证房屋补偿,其实际补偿与有证房屋差距较大。另外,还有违反规划用地、用地手续不全、欠交土地出让金和规费、施工资料不全、无法竣工验收、非法补办用地手续等一些遗留问题。

把握政策 讲究方法 积极稳妥地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把握政策讲究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发布人:电教时间:2011-7-6 阅 读:407次 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是大建设工作难题之中的难题。如何在关注民生和推动发展中统筹兼顾,求得平衡,是检验干部工作方法和成效的重要标尺。我作为一名挂职干部,在牵头组织实施蚌山区某项目(二期)征地拆迁工作的过程中,深刻地体味到基层工作的酸甜苦辣,感悟到工作方法的重要。该项目涉及84户,拆迁面积2.6万多平方米,在一个半月的时间内,由未完成任务的10%,转变到拆迁户主动到拆迁办排队办理拆迁结算手续,最终如期完成了拆迁任务。在拆迁工作中,我们的做法是: 第一,注重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各方的心理特征。通过进村入户,宣讲政策,与村里的干部、群众交心沟通,我们了解到,对于拆迁,群众普遍存在着“三怕”思想:一怕补偿政策多变,导致先拆的吃亏;二怕干部办事不公,使得“老实人”吃亏;三怕带头拆迁生事,遭到其他户的反对。由于“三怕”思想的存在,出现了“三等”现象:一等补偿政策再优惠,获得更多的利益;二等干部让步开口子,期望抬高补偿标准;三等拆后安置早着落,耗时间寻求“照顾”。从而也导致乡村干部存在着“三担心”心理:一是担心拆迁户集体抗衡,局面难以收拾;二是担心

上门做思想工作,受气吃闭门羹;三是担心无法按时完成任务,不好对上级交代,影响到工作大局。 第二,注重多措并举,充分发挥拆迁工作队伍的骨干作用。从群众的“三怕”“三等”到干部 的“三担心”,可以看出做拆迁工作,关键在于能否做到公开透明,能否做到不损害群众利益。要做到既公开透明,又维护群众利益,关键在于把握好政策、发挥好拆迁工作队伍的积极作用。为此,在与所有拆迁人员沟通交流的基础上,临时组成了一个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在小组内,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效激发工作效能;不断督促引导,提醒拆迁人员要经得住考验、耐得了诱惑,不做违法乱纪之事;强化教育宣传,组织拆迁人员学习拆迁政策,宣传拆迁政策,帮助群众想其所想不到的事,努力把落实政策的过程变为服务群众、赢得民心的过程。 第三,注重深入分析,积极搞好协调服务做到按规律办事。由于该项目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大家心中无底,甚至无所适从。为此,我一方面积极向上级汇报工作思路和进展情况,争取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与大家深入分析,理清思路,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如,在掌握情况阶段,我让承担此项任务的村、乡干部细化每天的工作,按时完成承诺任务。期间,我不断强调“磨刀不误砍柴功”的道理,一再明确不求拆掉多少户,但必须要摸清掌握所有拆迁户的情况和问题。后期的实践证明,这一做法

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哪些

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哪些? 整理编辑:董国女律师 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政府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个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项目未进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时即发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3、不告知听证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

关于政府收储与政府征收用土地过程中的税收政策

关于政府收储与政府征收用土地过程中的 税收政策 (一)关于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免征政府拆迁补偿款的营业税。 营改增后,关于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执行,即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因为财税【2016】36号文没有对房屋拆迁补偿是否该交增值税予以界定,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因此。贵公司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

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关于企业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 对于是否交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但此类情况下的免征是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因此企业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办理免征,如果没有收到免征批文,则会被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而交纳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企业印花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因此,土地部门收回土地所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应税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四)关于企业补偿收入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符合政策性搬迁的企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征地拆迁知识问答学习资料

征地拆迁知识问答 1、什么叫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征收土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利,由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命令而发生效力,因此具有强制性。 2、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权限是怎样的? 对于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525亩、其他土地超过1050亩,必须由国务院审批;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在525亩以下、其他土地在1050亩以下,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征收土地公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①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 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④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4、我县目前适用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什么? 除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征地外,目前我县适用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制定的《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县府发[2008]28号),28号文实施两年后,针对全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种养殖的发展以及征地拆迁户的安置问题,我县于2010年4月26日又制定了《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开县府发[2010]16号)。目前我县以28号和16号文件作为我县征地补偿安置的政策依据。两个文件的具体内容在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可查。 5、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①土地补偿费 标准: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各镇(街道)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各乡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2000元。

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对策建议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拆迁居民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工作。近几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建设和小城镇建设进程的加快,土地征用和居民拆迁安置问题日益突出。因此认真研究我区拆迁安置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规政府行为,切实维护拆迁群众的实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成为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前不久我们通过下发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下村入户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这一课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引发了一些思考。 一、征地拆迁中不稳定因素的成因 经过对我区已拆迁完毕和正在拆迁地区的调查发现,我区的征地拆迁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工作有力,补偿措施到位,思想工作细致,因此工作开展得相对比较平稳和顺利,许多拆迁地区实现了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绝大多数被征地和拆迁人对这一工作都比较理解和支持。如我区的周良庄镇在这几年的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信访率为零。但是也有有一些地方拆迁工作遇到很大阻力,征地拆迁引发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存在着一些不稳定因素,其成因较为复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偿标准的差异增加了基层工作的难度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征用补偿规定得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补偿标准,因此土地征用引发的矛盾相对较少。但法律对拆迁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仅在有关城市房屋拆迁上,国务院制定了拆迁法规,各省、市政府依据该法规,制定了各地的实施条例,而在集体土地征用拆迁中仅由各市级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有关拆迁方面的规性文件,甚至同一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都不尽相同,这就给基层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二)失地居民普遍存在后顾之忧 从我区周边农村尤其是城中村的状况来看,很多农民靠出租房屋、铺面或者利用临街的地域优势开店建厂,就可以维持日常的生活。征地拆迁之后的农民,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居民,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村民,他们既不能从事农业生产,也不能靠土地获取经济收益,手里没有了谋生的生产资料,生活水平自然会下降。再加上部分农民缺乏必要的谋生技能,相应的社会保障又没有跟上,他们担心以后生活没有着落,因此对征地拆迁有抵触情绪,缺少配合和支持。为

当前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教学教材

当前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以陕西省吴堡县寇家塬镇为例 当前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以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村土地会被征用,所以征地工作在今后乃至一段时间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当前我国各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许多矛盾和问题,引起许多群众上访或出现一些群体性事件,不仅阻碍了我经济社会的顺利发展,也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所以如何做好当前征地拆迁工作,使该工作既能积极服务于各类建设同时又能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成为当前迫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作者深入基层乡镇一线调研,以一个典型的乡镇----吴堡县寇家塬镇为例,做关于征地拆迁问题的调查。寇家塬镇是陕西省得一个重点乡镇,近些年来该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的相关政策精神,加大助农惠农力度,积极推进小城镇化建设,完善乡镇基础设施建设,想法设法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由此该镇近年来推出三项重点建设工程,分别是小城镇建设工程,沿黄公路建设工程,横村温泉建设工程,但是要进行这三项工程,必须进行许多征地拆迁工作,在征地过程中就出现了许多问题。 一、寇家源镇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原因 征地拆迁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开发项目中集体土地征收或征用以及房屋拆迁等,根据调查,寇家塬镇的补偿项目基本有四类,一是土地补偿,二是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偿,三是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四是房

屋拆迁补偿,而且该镇的征地项目都是经过规范审批,且补偿标准都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但是在现有制度下,该镇征地中还是出现征不到地、上访等一些问题,根据调研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宣传工作不到位。通过调查,该镇群众只知道要征地拆迁,但大都对征地拆迁带来的好处了解甚少。比如小城镇建设可以改进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城市化,能使村民的经营多样化;而沿黄公路更是一项惠民工程,俗话说“要致富,先修路”,只有把路修好了,村民才更好的走出大山,和外面的世界交流,接轨;最后温泉工程更是横村村民脱贫致富的一个法宝,外来的旅游投资建设,可以带动村里相关产业的一系列发展,旅游者的吃住拉撒消费都是村民未来的收入。而这一切的好处都被村民现有的征地补偿费所掩盖,村民短浅的目光都反映出镇里和村里的宣传不到位,没有把实实在在的好处给农民讲清楚,导致村民只顾极少的补偿款,而拒绝拆迁。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长期以来,农村房屋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对农民房屋的私有财产权,一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私有性质。地方政府在办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主要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进行,有的甚至连参照的资格都没有,农民公平受偿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了不当的限制,把本该由上位法保护的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移位于下位法,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的私有房屋

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款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拆迁补偿款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问:我单位属市级集体企业,收到房地产开发商转来的拆迁补偿款,请问拆迁补偿款应当支出哪些项目?税务方面如何处理? 答:企业拆迁通常包括政策性搬迁和商业性拆迁两种形式。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这种情况下被搬迁企业通常并非出于自愿,搬迁补偿款主要是补偿企业因搬迁而造成的损失以及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新建厂房等支出以及安置职工之用。 对于政策性搬迁,财务及会计方面,《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规定: ⑴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⑵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②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③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④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⑶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税务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 ⑴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③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⑤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⑵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的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⑶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浅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存在问题与审计对策

浅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存在问题与审计对策 浅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存在问题与审计对策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存在问题及审计重点 (一)征收土地性质界定模糊不清 现有征地补偿中涉及到国有用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土地性质的不同与补偿标准高低、程序合法合规性密切相关。城市征地拆迁发展不断的扩张,土地的性质也在不断地模糊,如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以及棚户区改造等土地范围包括不同地类,如何界定土地性质而又不会造成不同被征收户补偿标准高低的问题,是困扰着征收主体的难点问题。审计的重点应关注被征收土地的性质,是否按照国土部门提供项目范围内土地二调成果(含土地权属和地类面積)确定征收土地地类性质;是否符合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土地是否合法合规,有助于确认适合的征收补偿标准。 (二)征收程序不规范 征收主体在项目推进中,往往以工期较短为由不按相关程序执行征收补偿,其行政行为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不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征收方案尚未得到批复就实施征收、征收公告和时期不符合要求等等。审计应重点关注征收活动是否符合两公告一登记的要求,公告的时间地点形式等内容是否公开、接受被征收人或社会的监督;征收行为是否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是否取得国土部门审批文件,征收行为是否做到公平公正,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等。 (三)征收方案执行不严谨

征收方案是规范项目征收行为的具体标准,是作价补偿给被征收户的主要依据。实践中,征收主体遇到特殊事项或困难时,为了加快项目进度就变相提高征收标准补偿,通常会突破现有征收补偿标准,不仅造成财政负担越来越沉重,也容易产生民众攀比心理,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审计应重点审查征收方案制定的合理合规性;有无未取得正式批文且未进行公告就按照拟征收方案实施补偿的情况;在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是否未明确区分出让地、划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征收补偿;制定的征收补偿标准是否突破现行有效的征收标准。 (四)房屋合法性认定依据不充分 由于房屋权属管理不到位的历史原因,房屋无证与违建两种类型混淆,很难区分房屋是否合法与违法的问题,造成实践中超出房产证面积实施征收,或者以测绘成果认定征收面积的情形。审计应重点审查被征收房屋是否拥有被补偿的资格;是否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有合法手续的房屋、不能提供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建筑物建成时间处理等顺序认定权属进行补偿。 (五)征收丈量评估管理不到位 对于房屋征收丈量评估,审计应重点关注丈量评估机构是否按照法定程序选定;重要事项经济价值的事项评估是否符合程序;房屋评估是否包含关键的因素;内控复核机制是否及时建立,核查手续是否完善,签字是否有效,内容是否与征收资料一致等;有无人为虚增征收面积的违纪违法的行为;关注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有无高估价值而造成获取高额的征收补偿款的情形。

关于企业动迁补偿相关税收规定文档

关于企业动迁补偿的税收规定咨询 一、营业税 1、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如您企业具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则对您企业取得的拆(动)迁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1、如果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如你公司被收回房地产确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可享受减免土地增值税政策,但必须去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处进行备案,才能享受减免土地增值税。 2、出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2)沈地税发〔2008〕65号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提供评估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够提供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准予扣除项目。对于转让旧房产,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契证》上所记载的“房产土地价值”核定其原购房价格,据以计算准予扣除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 1、政策性动迁 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公告规定,如果是政策性动迁应提供相应的政府文件,同时应单独核算动迁收入和支出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是核定征收

2020年征地拆迁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2021年征地拆迁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2021年征地拆迁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xx市xx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每年xxx多万平方米,多年来,拆迁难问题一直困扰着当地城镇建设,影响着本地区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为加大加快集体土地拆迁速度,进一步确保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区政府在国有土地房屋推行“阳光征收”工作成效的基础上,于2021年上半年尝试了集体光拆迁的试点,效果显著,被拆迁群众协议工作效率高,得到了社会的高度称赞。试点项目位于xx镇核心一号A、B地块,截至2021年x月x日,xx镇核心一号地块C项目完成了规定期限内的拆迁签协工作,xxx 户被拆迁对象成功签协xxx户,整体签协率高达xx.x%,创下全区集体土地拆迁的历史新高。作为xx市首个集体土地“阳光拆迁”项目,其效果远超预期,它的成功也为xx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和模式。 一、扎实做好集体土地“阳光拆迁”前期准备工作 阳光拆迁是一种新的拆迁模式和思路,是一种更规范、更容易让被拆迁人接受、更利于拆迁工作人员开展拆迁工作的拆迁模式。精细化的前期准备工作,将为被拆迁人顺利签约铺平道路。 1.组织到位 xx镇组织成立了房屋拆迁办公室,具体负责核心一号地块C 项目的阳光拆迁工作。办公室下又分成四个工作小组,每个工作

小组配备一名组长和两名组员,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具体拆迁事宜。所有的拆迁工作人员都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他们既熟悉各项拆迁政策法规,经过了统一的岗前专业培训,又具有A、B两个地块的阳光拆迁实战经验。 2.宣传到位 为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和谐拆迁氛围,xx镇及区征迁办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平台开房屋拆展了广泛的宣传报道。一方面,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集定,xx区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深化认识取得显著成效一号地块C项目对xx镇发展建设的积极意义;另一方土地房屋阳光面,通过加强对“阳光拆迁”知识的普及,让被拆迁人签约时间短,工通过实时监督和切身体会,增强其对拆迁工作严肃性、“ 阳光拆迁” 试点规范性的认同感。 3.程序到位 拆迁前期,工作人员挨家挨户走访被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及权属限制情况、房屋现状、房屋用途以及被拆迁人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登记,摸清拆迁地块房屋状况和人员情况,为出台拆迁实施方案做好准备。依据调查结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草案),草案出台后向被拆迁人公开并告知其对于草案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充分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4.签约现场到位

关于加快解决征地拆迁问题的报告

关于加快解决征地拆迁 问题的报告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关于加快THLJ05标征地拆迁问题的报告 天祝至青海互助公路工程项目办: 我标段为响应天祝至青海互助公路工程项目办要求,并确保天祝至青海互助公路工程的工期,我标段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以来,积极组织大量机械、人员进行施工。自我标段于2014年4月16日开工以来,我标段加大力度安排专人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力求本项目工程全标段顺利开展。截止目前在经过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目前我标段隧道及桥梁工程进展顺利,但路基工程进展严重滞后,沿线存在大量的征地拆迁问题未解决,导致我标段大量人员、机械闲置。我标段在天互公路整条线路地理位置独特,自隧道出口路基工程开始至标尾,全线贯穿于沿途各村庄,征地拆迁工作量大。经过各级领导部门的大力支持,我标段还存在大量的征地拆迁工作未解决,现将存在的具体问题汇报如下: 一、红线内存在的问题。 1、我标段存在多处电力电讯线路及线杆未拆迁,并有一座变压器未拆迁,电力电缆不拆迁导致我部机械设备无法施工,严重影响我标段路基施工,致使路基无法成型和后期的交验。 2、天堂镇科拉村K66+420处村民吴建林有一座养殖大棚,至今协议不签,经县国土局,镇政府多次协调,要求提高补偿标准,至今未达成拆迁协议。 3、在K66+780处右侧为挖方路基,开挖线位于住户门台前,在路基开挖后右侧4户村民无法出行,致使村民阻挠我标段此处路基施工,经各级领导多次协调至今未解决。 4、科拉村K67+160处村民索贵全,张延奎两户村名房屋属新建,一直不签协议,要求提高补偿标准。 5、科拉村永久性征地范围内,吴国寿虽然已签房屋拆迁协议,但房屋至今未拆。 6、在K69+930处右侧位于本康村永久性征地范围内,张孝年,贺志年,胡生寿,王怀荣等四户村名,虽然已签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但房屋至今未拆。

拆迁安置的相关税收政策及发票开具问题

拆迁安置的相关税收政策及发票开具问题 作者:战茂祥 一、对开发商开说: 1、营业税: 根据国税函【1995】5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税函[2007]768号: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由于产权调换没有现金交易,涉及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认问题,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市场价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 2、土地增值税: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房地产开发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因此,对于安置村民的房屋,按照同地同年房屋的销售价计入销售额,同时,列支其发生的成本,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六条规定: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 3、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所说

征地拆迁赔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8a2333645.html, 征地拆迁赔偿标准(2017最新) 现在到处都在拆迁,关于拆迁也闹出了不少社会矛盾,比如出现非法强拆,或者钉子户不让拆迁等等情况,其中的关键就是拆迁征地赔偿。那么征地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今天赢了网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征地拆迁赔偿标准 一、《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年产值的计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 2、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安置补助费标准时,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情况,对耕地和非耕地(如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补助费作统一规定。在确定安置补助费时,被征地单位要有准确的应该享受安置补助费的人口数字。 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人口数必须按农业人口计算,非农业人口不在计算之中,必须是拟议征地前居住的人口,开始拟议征地后迁入的户口不包括在内。 3、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

征地拆迁工作遇到的问题与对策

征地拆迁工作遇到的问题与对策国家为了进行经济基础设施和市政等建设,有时需要进行征地拆迁工作。上世纪末,曾有人戏称计划生育工作是的“天下第一难”,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开始,征地拆迁工作则取代计划生育成了城市和农村工作的第一难。近年来,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征地、拆迁成了近郊农村、工业开发区和乡镇基层组织面临的主要工作。能否正确地应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这一课题,展开问题分析和对策研究。 一、目前陕州区大营镇征地拆迁现状 二、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与问题 1.征地拆迁对象抵触情绪较大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征地拆迁会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并丧失依附土地的相关权益。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农民下岗”,失去了劳动的对象,会使农民生活来源没有着落,而且要失去祖辈留下来或自己辛苦一生积蓄换来的房产,同时要改变他们熟悉的生存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交往的社会关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对农民来说,征地拆迁无疑是一件天大的的事。就是对城市的拆迁户来讲,虽然没有土地问题,但房屋一旦被拆,可能买不到或买不起自己认为合适的住房,也要改变早已习惯了的生活环

境,对一个家庭无疑也是一件头等大事。这就使得农民或居民会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需要花力气进行宣传、解释与化解。 2.在利益调整过程中,部分群众心态失衡引发冲突 在利益调整过程中,部分群众心态失衡引发冲突。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一部分社会成员、阶层、群体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没有受益或受益较少的群众出现心理不平衡,出现了赔偿、补偿、漫天要价等不合理要求。当要求不能满足时,部分群众就采取上访或闹事等形式争取其利益,存在“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以及“法不责众”的错误心态,认为聚众闹事是唯一可以解决问题,获得实际利益的途径,进而故意扩大事态,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达到个人目的。 征地拆迁政策还待完善 3.征地拆迁政策还待完善 从国家层面讲,虽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三门峡市地方政府也颁发了一些实施细则,但是,征地拆迁政策还是显得尚待完善,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些许困难。 补偿标准不一致。表现在三个不一样:一是在农村,同一时期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乡与乡、村与

中国出台城镇拆迁税收政策拆迁补偿款可免个税.doc

中国出台城镇拆迁税收政策拆迁补偿款可 免个税- 经国务院批准,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出台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在国家规定范围的拆迁户拆迁补偿款,免征其个人所得税,将对这些拆迁户以后在生活方面提供更大的保障。 新京报·郭安

中国传统道德和谐思想的解构与现代道德 教育模式重构探析- “ 摘要:中国传统道德思想的核心之一就是主张“天人合一”式的“和谐”,其主要实质还是在强调一种“天命”不可违,以抽象的共性和谐压抑人的具体的个性和谐,以相对封闭的、强制式的主观和谐代替主体性的自由式和谐。在封建皇权思想被粉碎的同时,这种传统的道德“和谐”思想结构同时被解体。重构一种符合科学和谐观的道德模式成为现代道德教育的主体。 关键词:传统道德; 和谐思想; 解构; 现代道德; 重构 中国传统道德思想的核心是一种具有民族特点的“爱人”思想,从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种人本主义的和谐精神。孔子和儒家提出“仁”的思想,并把它当作最高的道德原则,要求人们应当“舍己利人”“舍己爱人”。与此相近,墨家思想中也有“兼爱”的原则,这同样是一种人本主义的思想。墨子认为爱应当不分厚薄亲疏,都施以同样的爱,这就是说,不但要爱一切人,而且要给一切人同等的爱。他从功利主义思想出发,提出了“兼相爱”和“交相利”,提出”爱人者,人亦从而爱之;利人者,人亦从而利之”的思想。虽然这些思想在以君王至上的封建社会中永远无法实现,但其在中国传统道德中仍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我们可以说,中国传统道德的精华是崇尚和谐,主张以和为贵。这种“和”的思想不仅是承恩于儒、墨、伦理,更多的是来自对历史事实和传统中国文化的总结。

如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如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把握政策讲究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如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是大建设工作难题之中的难题。如何在关注民生和推动发展中统筹兼顾,求得平衡,是检验干部工作方法和成效的重要标尺。我作为一名挂职干部,在牵头组织实施蚌山区某项目(二期)征地拆迁工作的过程中,深刻地体味到基层工作的酸甜苦辣,感悟到工作方法的重要。该项目涉及84户,拆迁面积2.6万多平方米,在一个半月的时间内,由未完成任务的10%,转变到拆迁户主动到拆迁办排队办理拆迁结算手续,最终如期完成了拆迁任务。在拆迁工作中,我们的做法是: 第一,注重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各方的心理特征。通过进村入户,宣讲政策,与村里的干部、群众交心沟通,我们了解到,对于拆迁,群众普遍存在着“三怕”思想:一怕补偿政策多变,导致先拆的吃亏;二怕干部办事不公,使得“老实人”吃亏;三怕带头拆迁生事,遭到其他户的反对。由于“三怕”思想的存在,出现了“三等”现象:一等补偿政策再优惠,获得更多的利益;二等干部让步开口子,期望抬高补偿标准;三等拆后安置早着落,耗时间寻求“照顾”。从而也导致乡村干部存在着“三担心”心理:一是担心拆迁户集体抗衡,局面难以收拾;二是担心上门做思想工作,受气吃闭门羹;三是担心无法按时完成任务,不好对上级交代,影响到工作大局。 第二,注重多措并举,充分发挥拆迁工作队伍的骨干作用。从群众的“三怕”“三等”到干部的“三担心”,可以看出做拆迁工作,关键在于能否做到公开透明,能否做到不损害群众利益。要做到既公开透明,又维护群众利益,关键在于把握好政策、发挥好拆迁工作队伍的积极作用。为此,在与所有拆迁人员沟通交流的基础上,临时组成了一个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在小组内,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效激发工作效能;不断督促引导,提醒拆迁人员要经得住考验、耐得了诱惑,不做违法乱纪之事;强化教育宣传,组织拆迁人员学习拆迁政策,宣传拆迁政策,帮助群众想其所想不到的事,努力把落实政策的过程变为服务群众、赢得民心的过程。 第三,注重深入分析,积极搞好协调服务做到按规律办事。由于该项目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大家心中无底,甚至无所适从。为此,我一方面积极向上级汇报工作思路和进展情况,争取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与大家深入分析,理清思路,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如,在掌握情况阶段,我让承担此项任务的村、乡干部细化每天的工作,按时完成承诺任务。期间,我不断强调“磨刀不误砍柴功”的道理,一再明确不求拆掉多少户,但必须要摸清掌握所有拆迁户的情况和问题。后期的实践证明,这一做法为整个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了非常坚实的基础。 第四,注重实事求是,灵活运用政策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该项目于2006年进行摸底登记,当年拆迁还原政策是按户还原,不少家庭进行了分户(有的夫妻甚至“假离婚”),但没有考虑合理分割各户所有的房屋面积。如今是在拆一还一的前提下按照人均45平方执行安置还原,不仅老百姓对政策不理解,而且导致了两个最为突出的问题:一是同一大家庭内,有的户因人多房少致使有的人无法按产权调换政策还原,有的户人少房多致使多出的房屋还要被低价买断;二是夫妻离婚形成的分户,基本上都有一户因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不能执行还原,只能买断,群众意见非常大。为此,我们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及时提请会议研究,决定采取大家庭合并计算房屋面积,本户内符合分户条件的给予安置的办法予以解决,很快突

拆迁补偿的税收政策

一、基本概念 1、政策性搬迁 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590号令)的规定,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现行规则已经对政策性搬迁给出了比较明确的界定,说白了就是政府主导的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的搬迁,这里注意两点: (1)政府主导的搬迁一般都会公告并有正式的批复文件,这是证明政策性搬迁最有利的证据,也是进行相关财税处理的核心凭证。 (2)政策性搬迁是与自行搬迁、商业性搬迁等概念相对应的,企业自主决定的搬迁看以看做是正常的商业行为,需要进行正常的财税处理,并不符合政策性优惠的范围。 此外,在进行政策性搬迁财税处理时,企业应按照相关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能享受相关的政策优惠。 2、搬迁收入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1)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 ①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②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③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④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⑤其他补偿收入。这里有一个问题是,政府给予补偿时是否需要在文件中明确补偿的名目和理由,如果没有把来龙去脉说清楚,是否这样的收入就无法认定为拆迁补偿收入。 (2)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这里资产处置的收入主要是指本来用着好好的东西,结果因为搬迁而用不了只能便宜处理的资产。这里也有一个问题是,如果是因为仓库被拆迁了,存货没地方放而只能便宜卖的收入按照规定是不能作为处置收入的,这里的损失只能通过政府补偿的形式来实现了。还有,这里的资产处置收入是很难界定清楚的,有事情企业做起来都是迷迷糊糊的,这个工作可能必要时还需要会计师的一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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