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创造性评价中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

专利创造性评价中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
专利创造性评价中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

[专利法热点专家谈]创造性评价中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3/12/20 9:55: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专利权只授予那些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贡献的发明创造。对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来说,具备创造性是获得专利授权的重要条件之一。在专利申请的审批及专利权的确权程序中能否把握好创造性的审查思路和标准,直接关系到专利法立法宗旨的体现,关系到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为规范创造性的审查,使审查结论更为客观公正,《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发明创造性的显而易见性判断的“三步法”,即:(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笔者认为,“三步法”判断思路的精髓在于:重塑发明过程,即回到专利申请日前,以最接近现有技术为基础,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眼光,分析最接近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并据此提出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再进一步看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采用与发明一样的手段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应该说“三步法”的判断思路适用于绝大多数发明的创造性审查,它是客观判断发明创造性的有效方法,正确理解并用好“三步法”可以有效避免创造性审查中的“事后诸葛亮”及其他不当做法。

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三步法”中的第二步,在创造性的显而易见性判断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对创造性审查结论有直接影响。由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需要审案人员对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方案构成、技术效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之后予以确定,所以比较容易出现主观判断的错误,在审查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一些背离“三步法”精神实质的不当做法,这些不当做法有些直接导致了创造性审查结论的不正确。本文结合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实际案例,对审查实践遇到的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对创造性审查结论的影响进行分析并给出建议,以期更多人进一步思考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三步法”,从而做好创造性的审查判断。

正确确定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运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评判的基础

依据“三步法”,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后,需首先确定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而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给发明技术方案带来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该问题是最接近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是发明针对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接下来的技术启示的判断中,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眼光,以解决该技术问题为出发点,判断在其他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启示:采用与发明相同的技术

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在创造性审查中,脱离了对该技术问题的考察,只是片面关注区别技术特征本身是否在其他现有技术中记载,将影响创造性评判结果的正确性。

在申请号为200610068231.1的复审案件中,发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内燃机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主要在于:A发明中低压增压装置被限定为单独的模块安置在单独的框架上,并与发动机及高压增压装置分离,B高压涡轮机与低压涡轮机以及低压压缩机与高压压缩机分别通过柔性连接导管连接。而最接近现有技术中的高压涡轮机和低压涡轮机被整合在一个涡轮壳体单元,以使结构紧凑。驳回决定未考虑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发明中的作用及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直接认定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认定发明不具备创造性。但是实际上,发明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发明具有如下技术效果:可使高压侧与低压侧的振动相互解耦。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消除多级涡轮增压对内燃机的强度和振动性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而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给出采用这样的技术手段来解决“高压侧与低压侧的振动相互解耦”这一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采用这一手段解决这一问题属于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据此第37419号复审决定撤销了驳回决定。由此可见,在创造性评判中,是否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整个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并恰当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创造性的评判结论具有实质性影响。

根据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需注意,所确定的技术问题不应包含发明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手段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应当“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这里需要注意区分“技术问题”与“技术手段”。如上所述,“三步法”的精髓在于重塑发明过程,即回到专利申请日前,并由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以最接近现有技术为基础进行判断。为避免事后诸葛亮,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不应带有本发明为解决该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技术解决手段,或对该技术手段的指引,例如所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中含有全部或者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包含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上位特征,否则所确定的技术问题将由于已经指引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使得后续“显而易见”的判断陷入“事后诸葛亮”的误区。例如某小型散热风扇专利,其中的转子只靠单轴承支撑,该专利为了消除转子转动时产生晃动的问题,而在底座上设置了一对与转子永久磁铁相互作用的平衡片。通过分析可知,其中“在底座内设置一对与转子永久磁铁相互作用的平衡片”是解决“转子转动时产生晃动”这一技术问题的手段,此时如果将技术问题确定为“如何设置与转子永久磁铁相互作用的平衡片以消除转子转动时产生晃动”则是不正确的,因其带入了专利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的指引。

在申请号为200910002691.8的复审案件中,发明涉及一种用于触摸输入设备的图形用户接口,其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是,通过从初始图标滑动到目的图标以激活目标应用程序。第53519号复审决定认为,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可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触敏设备以更便于

操作的方式激活目标应用程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根据其在申请日前所具备的水平和能力,并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通过滑动方式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但是,如果将技术问题确定为“如何通过滑动方式使得触敏设备更便于操作”,则由于所确定的技术问题中包含了本发明的技术解决手段(区别技术特征)的指引,从而使得在接下来“技术启示”的判断步骤中不再考虑为解决“以更便于操作的方式激活目标应用程序”这一技术问题是否容易想到采用滑动方式这一技术手段,而仅考虑在知晓使用滑动方式的前提下,通过滑动到目的图标以激活应用程序是否显而易见,进而得出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这样的判断明显带有事后诸葛亮色彩,导致这一错误的原因在于,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没有厘清“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发明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确定技术问题的依据是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审查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确定技术问题,是以技术手段达到的技术效果为基础,而不是以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为基础。换言之,所确定的技术问题,要体现的是技术效果,而不是技术手段。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由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进行客观分析判断

运用“三步法”对发明进行创造性评价、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以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眼光,客观地分析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具有的技术效果,并据此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专利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声称的技术效果可以作为确定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重要参考,在上述声称的技术效果能够得到确认的情况下,其可以作为确定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依据。反之,则不能,此时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判断其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客观上具有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另外,“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作广义解释,其并不必然意味着对现有技术的改进,有些情况下可能只是提供与已知装置或方法具有相同或类似效果的替代方案,或者提供一种更节约成本的替代方案。

在专利号为95118449.0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中,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与本专利说明书中描述的背景技术相同,第11858号无效宣告决定认定本专利在“降低致癌污染物氯苯”方面与证据1相比并不存在更优的技术效果,即本专利中声称的相对于背景技术“降低致癌污染物氯苯”这一技术问题并不存在,因此其不能构成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能作为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基础。上述审查决定最终根据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客观上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该发明专利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只是提供了一种可替代的制备方法,用于制备与证据1基本相同的产品,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了“技术启示”的判断。

当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

特征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基于发明整体技术方案进行考虑

当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

特征时,需要考虑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综合判断它们在发明的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技术效果,从而正确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特征之间的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可以是例如工作方式中的条件关系、机械结构中的配合关系、物质间的化学反应关系等等。如果某区别技术特征离开其它的一个或者几个区别技术特征就不能实现其在发明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功能和作用,则可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与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之间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此时应将这些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判断其在发明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并据此确定发明实际要解决技术问题。否则,可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与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之间相对独立,则可以分别对待,分别确定其各自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上述的申请号为200610068231.1的复审案件中,发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内燃机与最接近现有技术比较后的区别技术特征A、B是相关联的,例如,如果仅有区别技术特征A而没有区别技术特征B,即将低压增压装置安置在与发动机及高压增压装置分离的单独框架上,而低压部分与高压部分仍采用刚性导管连接,则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隔离高压部分与低压部分之间的振动叠加,就不能得到解决。第37419号复审决定根据区别技术特征A、B的相互作用关系及其在发明整体技术方案中的作用,认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消除多级涡轮增压对内燃机的强度和振动性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使内燃机的振动性能相对于单级不变;并在此基础上认定发明具有创造性。反之,如果不考虑区别技术特征A、B之间的作用关系及其给整个技术方案带来的技术效果,孤立地看待这二个区别技术特征,则很容易得出:低压部分与高压部分安装在一个机架上,还是安装在分离的机架上,以及低压部分与高压部分之间的连接管是刚性导管还是柔性导管,均为常规设计手段,属于公知常识,而得出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所以,当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分析特征之间的关联性,并基于发明整体技术方案进行考虑。

当然,如果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之间无相互关联、相互作用时,可以分别考虑它们在发明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并分别确定各自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专利号为201020695500.9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便携式水池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A内池壁和外池壁之间设有两端分别与内池壁和外池壁相连接的复数细绳;B池底至少在中间部位为两层料片,两层料片之间设有缓冲软垫。第2128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通过对该专利的整体技术方案进行分析后认定,区别技术特征A的作用是增强水池池壁的强度;而区别技术特征B的作用是增强水池池底的缓冲性能。可见这两个区别技术特征相互独立、分别解决便携式水池两个不同的技术问题,即池壁的强度、池底的缓冲性能,应当据此两个不同的技术问题分别在现有技术中寻求技术启示。

对于技术贡献在于发现了导致某种缺陷(现象)的原因并同时提出解决方案的发明,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需以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申请日前的水平,考虑发现上述原因所需跨越的技术障碍

运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的过程,是重塑发明人完成发明的过程,判断的时间点是申请日前,判断的主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由于实际的创造性审查,是发生在申请日之后,并且是审查员了解了发明技术方案以后,所以,实际审查中需要特别注意“避免事后诸葛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审查员应当牢牢记住,对发明的创造性评价是由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与发明进行比较而作出的,以减少和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

从发明实际完成的过程来看,通常有如下三个步骤:第一步,发明人意识到某现有技术在某一方面存在的缺陷(现象),例如发现某印刷设备在进行印刷时纸张跑偏;第二步,分析产生该缺陷的技术方面的原因,例如发明人通过分析发现,上述纸张跑偏的原因是印刷机的部件A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生了变形;第三步,基于该原因分析寻找解决该缺陷的技术手段,例如发明人采用了一种不易发生变性的已知材料B来制造部件A。

审查实践中,有这样一类发明,其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在于发现了导致某技术缺陷(现象)的原因,即,发现该原因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申请日前并不是显而易见的,而该原因一旦找出,其解决方案却是显而易见的。对于这类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更是需要注意不能超越申请日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如果忽视发明人在发现产生这种缺陷(现象)的原因过程中做出的技术贡献,将技术问题直接认定为基于所发现的原因而采用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本身固有的功能和效果,则将使得所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超出了申请日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将“原因”和“技术手段”共同认定为发明人需要跨越的技术障碍,所确定的技术问题应为“如何解决该缺陷(现象)”。例如上所述例子中,如果在专利申请日前找出印刷机印刷时纸张跑偏的原因超出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能力,则审查发明创造性时,应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为“如何解决纸张跑偏”,而不应是“如何解决部件A变性”的问题。

在申请号为200610153844.5的复审案件中,发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二苯基砜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并限定所述反应在内壁上具有耐腐蚀层的容器中进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本申请使用的容器具有耐腐蚀层。第27939号复审决定认为,依据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认识到导致“‘二苯基砜化合物’产品着色”这一现象的内在原因是二羟基二苯基单醚类化合物中杂质金属离子的存在,这一认识已经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识水平和能力。因为,不同于一般纯化过程中需要除去的常规杂质,例如未反应的原料,多余的溶剂等,本发明方法中杂质金属离子是源自反应容器溶出的微量物质,如果现有技术没有任何启示,通常,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很难在理论上可能存在的任何杂质物质中确定杂质金属离子的存在和来源。如果不能认识到产生上

述着色现象的原因,本领域技术人员就很难有动机对上述现有技术提出如本发明所做的改进,进而该复审审查决定认定该发明具有创造性。

相反,对于上述案例,如果审查中忽视了发明人在发现导致上述产品着色这一缺陷的原因过程中所做出的技术贡献,忽视了申请日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将技术问题直接认定为“防止反应容器的金属离子析出”,则很容易认为:为解决容器被腐蚀的问题而在容器上使用耐腐蚀层是公知常识,从而得出发明是显而易见的结论。

对于本案例这种其技术贡献在于发现了导致某缺陷(产品着色)的原因(容器壁的腐蚀产生的金属析出),且这一原因的发现超出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申请日前的水平和能力的发明,在创造性审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将发现导致缺陷的“原因”(容器壁的腐蚀产生的金属析出)和“解决手段”(具有防腐层的容器壁)共同认定为发明人需要跨越的技术障碍,此时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确定为“如何解决缺陷现象”,即如何解决产品着色的问题。

结语

以上,对发明创造性审查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需注意的问题结合具体复审无效案例进行了分析。需要说明的是,专利法对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高度要求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三步法”的第三步“显而易见性”判断上;而在第二步,根据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一过程,对于发明、实用新型来说是一样的。所以本文中对发明创造性审查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的相关问题的论述,完全适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

作者简介

于萍,工学硕士、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班毕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机械申诉一处处长,国家知识产权局学术委员会实用新型专业委员会委员、复审专业委员会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批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1990年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1999年进入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在机械申诉处、材料工程申诉处从事复审、无效案件的审查及管理工作。参与众多在业内有重要影响案件的审查,主持多项课题的研究,在公开刊物、报纸上发表多篇学术文章。参与《专利审查指南》及《审查操作规程》的修改及撰写,参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系列丛书——《新颖性案例诠释》、《创造性案例诠释》、《外观设计案例诠释》、《材料领域复审和无效典型案例评析》等书籍的编写,任编委;组织编写《机械领域专利行政诉讼案例精解》,担任主要统稿人。

知识产权两面性分析

知识产权的利弊两面性分析 摘要:近年来,全球创意产业迅猛发展。知识产权是创意产业的基础。一方面,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意产业,是没有生命力的产业。另一方面,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又十分的不利。那么,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进步的影响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本文从知识产权的利弊两方面去深入分析相关的问题。 严厉的知识产权制度确保发达国家在技术上的绝对优势转换为经济利益,并固化其在全球高科技领域的垄断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囿于自身知识积累和研发能力较为落后,往往诉诸于相对宽松、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充分利用知识与技术的国际扩散、转移来推进其产业技术的跨越式发展。那么,知识产权制度是否促进一国技术创新?相关作用机制在不同国家间是否存在差异?更深入地看,各国发展阶段的异质性与制度选择间存在怎样的内生关联?是否有必要在全球范围内推行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方面,由于近年来,全球创意产业迅猛发展,产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从我国来看,创意产业也已成为各城市重点推动的产业之一,各市纷纷兴建创意产业园区,集聚了大量的创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不断增强。被称为“创意产业之父”的经济学家霍金斯在其《创意经济》一书中将创意产业界定为:其产品都在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他认为,知识产权法的每一类别都有庞大的工业与之相应,专利、版权、商标和设计组成了创造性产业和创造性经济。创意产业产品相对于传统产业产品更容易被复制,而且其复制成本与创作成本相比接近于零,这为侵权行为留下了巨大的获利空间。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创意产业将寸步难行。知识产权是创意产业的基础,不能产生知识产权的创意产业,不是真正的创意产业;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意产业,是没有生命力的产业。创意产业产品的载体一般是数字信息产品,相对于传统产业的产品,前者更容易复制,其复制成本与创作成本相比接近于零,为侵权行为留下巨大的获利空间。可以说,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创意产业将寸步难行。创意产业对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改变我国在国际价值体系分工中的低端环节位置,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已经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自主创新成果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知识产权形态,以科技实力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更多地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要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必须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创意产业的核心内容是创新活动,其本质特征体现在对创新产权的收益上。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营造创意产业发展环境的关键。 另一方面,我觉得在发展中国家,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创新是在特定产权制度背景下,根据利润最大化决策开展技术研发行为的结果,因此产权制度既涉及研发资源的配置,又影响技术创新主体的激励机制。对于技术创新相对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高新技术产品进口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但不利于发达国家技术创新。对于欠发达国家而言,国际贸易是国际技术转移最重要的渠道之一,更重要的是,本土企业在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同时往往伴随着对新知识、技术的学习和吸收,可能间接诱发“二次创新”。这种引进、吸收、再创新的模式帮助欠发达国家实现了工业化初期阶段的技术进步的“艰难一跃”。外商直接投资变量并未如“理想”中的促进一国技术创新,相反,外商直接投资占比越高的国家自主创新能力越弱。跨国公司子公司所具有的先进生产技术往往由母公司内部化技术转移直接实现,反而替代了本土研发,外资占比高的国家可能因具有严重的技术依赖性而缺乏自主创新激励。另外,外资进入后的“市场偷窃”效应可能妨碍内资企业通过自主创新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之间距离的努力。在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发现了显著的门槛效应,而这种效应在发达国家中

专利的创造性是如何判断

关于专利,如果通过比较现有的解决方案,发现存在差别后,即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判断是否具有创造性,即判断与现有技术的差别是否是一般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即是否是显而易见的。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举例:过滤器,假如已经有筛网(比如滤布)过滤器,现在要申请滤料过滤器专利,过滤原理都是一样的(机械过滤),能不能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只能申请实用新型?这涉及到如何判断专利的‘创造性’突出或不突出的问题。 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就必须具备如下特点: (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即: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不能申请专利;非显而易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申请专利。 (二)显著的进步: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有益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

等; 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等等。 专利的创造性是如何判断的?创造性的判断通常按照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通过检索后,确定最接近的已有技术方案。 例如,与本技术方案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相同或最接近,或公开了本技术方案技术特征最多的技术方案。 第二,确定本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已有技术方案的区别点以及该区别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判断该区别点是否是公知常识,或者该区别点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在披露本技术方案的对比文件或其他对比文件中已经公开。 如果本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已有技术方案的区别点是公知常识,或该区别点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已经在该技术方案所在的对比文件或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则本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技术创新管理期末作业模板

技术创新管理 期末作业 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活动的激励分析以及我国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 激励机制方法 学生姓名:邹浩

学号 : 0801082228 摘要: 文章通过分析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的基础上,指出了目前我国专利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优化我国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若干激励机制,技术创新是从发明创造到科技成果实现商业化的过程。西方专利制度发展史显示了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专利制度能够实现对技术创新激励作用的关键在于它是关于产权界定的制度。专利权是私人财产权,也是人们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对这种产权进行界定将大大激发人们的创新活力。因此,专利制度是一种最有效的创新机制。作者认为,在依法保护专利同时,应对这种独占权给予必要的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持社会恒久的创新能力。 关键词:创新;专利制度;激励.问题.方法 专利制度的产生,几乎与近代科学技术的兴起同步。科学技术发展史告诉我们,近代科学始于15世纪下半叶,而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产生于1474年(威尼斯),这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良性互动的一种客观反映。 1创新的概念 所谓创新,是指“赋予资源创造财富的新能力,使资源成为真正的资源”。创新不仅包含科学性、技术性的创新,亦包含社会性的创新。 与专利制度密切相关的创新主要是指技术创新。著名美国经济学家熊彼得认为,技术创新就是企业创造主体通过企业组织创新、工艺创新把技术发明方案转化为新产品的过程,它是发明创造的第一次商业化。台湾学者刘尚志等认为,技术创新是经由个人、群体或组织的努力与活动所形成的以技术为基础的产品或程序,其不同于现状同时对于资源的分配更有效率。美国学者Frankel认为,创新是技术商品化的过程而言,是指一个有别于现存状况之概念,经由改进与发展其具有的功能而推广到商业用途。另外,前国家科委主任宋健在1997年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上,认为“技术创新指的是从消化吸收、发明创造到科技成果实现商业化、产业化的全过程。技术创新应该从激励发明创造,到面向市场全线推进。” 2 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历史回顾 英国是欧洲工业革命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实行专利制度最早的国家。1624年,英国颁布了堪称现代专利法鼻祖的《垄断法》。由于专利制度的实施,

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研究

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研究 经济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广泛蔓延,高科技的进步改变了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一个企业要想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获得突破性的发展,必须积极进行科技创新,主动适应市场发展的新导向,除此之外,还应该拥有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展望企业发展的全过程,我们可以看出,科技創新扮演具有强烈推动作用的“剑”的角色,知识产权管理扮演的是保障安全的“盾牌”,两者必须同时发力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本文将以关于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论述为出发点,对企业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措施进行详细的研究与解读。 新时代背景下,知识与资本得到了有机融合,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创新是相互依赖、相互影响、休戚相关的,企业不断通过创新获取经济收益的最直接的原因是为了拥有一个产品或者项目的知识产权,换个角度考虑,这个产品或者项目的知识产权也能在科技创新过程中起到保障作用。但是,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科技创新的作用是双面的,它能够在企业通过科技创新抢占到市场资源时提供助推力,也能因为企业负责人对知识产权管理不当而导致企业经济亏损,最后走向破产的道路。 一、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论述 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根据知识产权的权力作用范围可划分为专利管理、商业标签管理、版本使用权管理等方面: 1.专利管理是为了在产品或项目开发、制造、销售等一系列环节进行过程中,通过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提升该企业的优势,占据市场最优资源,增加社会经济收益。专利管理的重点在于专利的检查与分析、专利的申请与回报、专利的许可与落实、专利的法律原则,一个企业在开发项目或者产品时应该首先对市场状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并且采用先进技术对所要研发方向的产权资料以及数据进行检查,以免出现侵犯产权的情况。 2.企业商业标签的管理是为了通过企业采取的一系列的保护措施,维护企业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力,使用合法手段解决商标侵占问题,加强应对商标风险的能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充分发挥出商标的辅助作用,提升企业的可信力度。商标管理的侧重点在于商标的前期构造、注册以及后期的使用,企业应该充分结合自己内部文化特色以及未来商标的使用情况,全面检查同类发展历史比较早的企业商标数据,避免出现与他人商标相像的情况。 3.企业的版本使用权是为了进一步维护企业的隐形资产,更好的保护企业所开发的项目或产品。版本使用权管理侧重于对企业拥有版本使用权的产品或项目的开发、使用和保护,对于非法使用的个人或者集体进行问责,企业必须首先要对自己研发的作品在相关部门进行产权登记,明确作品的所属权,其次,除了经过企业管理阶层签字认证的权力转让和使用许可证明之外的其它使用以及模仿,都应该利用法律手段索取赔偿。

如何理解专利的实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申请如果想要获得专利权就必须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在于其所包含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的“突出的”和“显著的”特征。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是是否被授予专利权的前提,也是专利是否无效的理由之一。 申请的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首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与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其次与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十分显著的进步。 具体来说判断申请专利的创造性必须着眼于其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其中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该申请专利所包含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显而易见的本质区别,也就是说该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显著的技术进步是指本申请专利中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能够产生意想不到的有益的技术效果,这种技术进步不仅可以表现在该技术方案是否克服了现有技术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而且还可以表现在该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同时还可以反映在该技术方案是否可以获得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申请的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首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申请人在提交该专利申请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国内外出版物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及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像件; 其次申请人所提交的专利需确保该专利没有被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需要检索该专利是否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其中是否公开使用过是指本申请专利保护的产品是否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或者是否通过电视和广播等媒介为大众所知; 再次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前需要保证没有同样技术内容的发明创造由其他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过,并且也没有将包含相同技术内容的发明创造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可见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是否是现有技术判断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基本标准,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是否在申请日以前是判断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标准,但是一项专利申请所包含的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并不意味着其就一定具有创造性,专利的创造性侧重于判断技术水平的创新性,其与所确定的已有的现有技术范围相比其技术范围更窄一些。 汇桔网提供专利检索与评估、费减指导、专利撰写、申请递交申报、答复审查员、证书送达、年费缴费监控提醒等全面的专利申请服务项内容。选择汇桔专业服务,省心有效地成功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CASE STUDY ABOUT JUDGE OF NONOBVIOUSNESS REQUIREMENT 院系:凯原法学院 专业:法律硕士(知识产权方向) 姓名:赵佑斌 指导教师:寿步教授 完成日期:2009年12月1日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摘要 在专利法中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是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的最大障碍和最后一道门槛,也是最能够体现专利价值且最有争议的部分。许多国家对专利审查都有自己详细的标准,中国也是如此,但是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十分模糊和不确定。本文从具体的案例入手,分析目前创造性存在的问题,并从实际出发提出探讨解决方法。 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国内外关于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各种情况,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概念入手,阐述了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构成要件,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现有技术、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步骤等,为下文的案例分析建立理论框架。 第二部分是根据创造性判断的具体要件和步骤,结合现实中的案例,剖析专利审查中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各个步骤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文章着重从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各个层面出发分别介绍,包括现有技术的内容和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分析了实践中在上述各方面判断中存在的问题,如现有技术中对比文献过于复杂宽泛,难以找到精确的对比文献,公开程度不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难以客观化,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运用启示标准问题较大,不够全面。 第三部分,针对具体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在指出目前的判断方法不足的前提下,提出改进措施,使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更为客观,包括明确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技术领域的划分,确定本领域普通技术水平的标准,最后提出一种以现有技术为起点的判断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可预测性方法。 关键词:发明专利,专利创造性,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

《新时代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题库

《新时代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题库 (一) 单选题,每题5 分,共5 题。 1. 专利质量主要是指专利的法律质量、技术质量和经济质量,其中(法律质量)是决定性质量。 2. 高档商品或奢侈品的价格主要由知识产权的高额附加值决定,知识产权就是它所用的商标和品牌。这体现了专利具有(经济价值)。 3. 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数量和质量共同构成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势,其中,(专利数量)是构成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的基础。 4. 专利具有时间性,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10年),过了保护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5.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报道,全球每年发明成果的(90%-95%)都可以在专利文献中查到。 (二) 多选题,每题5 分,共5 题。 1. 根据本课程,专利的权利特点是指专利具有()。 (A)独占性(B)地域性(C)时间性(D)可转让性 2. 对一个概念下定义至少要遵循()个准则 (A)简练(B)完备(C)准确(D)易懂 3. 企业到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申请专利的时候,审查员会依法审查,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主要审查()。 (B)新颖性(C)创造性(D)实用性 4. 本课程提到,知识产权有多种价值,最主要的价值是它的()。 (A)制度价值(B)经济价值(C)文化价值(D)市场价值 5. 高价值专利的“高价值”是一个相对概念,价值高低因事而异、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下列各项中,属于因事而异的是()。 (A)专利主体为了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充分发挥专利的制度价值功能(C)专利主体想和竞争对手开展市场竞争,更多关注专利的市场价值(D)专利主体想建设企业文化,更多关注专利的文化价值 (三) 判断题,每题5 分,共10 题。 (是)1. 知识产权有多种价值,最主要的价值是它的制度价值、经济价值、市场价值和文化价值。 (是)2. 高档商品或奢侈品的价格主要由知识产权的高额附加值决定,知识产权就是它所用的商标和品牌。 (是)3. 本课程提到,高价值专利是指有用性强的专利。对于国家来讲,高价值专利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赢得国际经济竞争。 (否)4. 很多企业往往只认识到知识产权具有经济价值和市场价值,同时知道知识产权还有制度价值和文化价值,知识产权的制度价值是最重要的。 (是)5. 高价值专利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赢得国际经济竞争。 (否)6. 本课程提到,专利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随着使用会产生损耗,因而会在使用中不断贬值。 (否)7. 高价值专利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要素,专利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科技成果并不是,因为法律赋予专利“独占性”。 (是)8. 专利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科技成果并不是,因为法律赋予专利“独占性”。 (否)9. 根据中国专利奖评奖标准,凡是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一定是高价值专利,同时,高价值专利也一定是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 技术创新是乃至国家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是保护智力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两者在知识的呼唤下进一步起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成为法律界和共同的呼声。本文着重论述两者的,最后谈如何增加知识产权意识,在技术创新中提高实力。 1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 的技术创新本身就是一种智力创造的活动,这种创造的过程和成果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比如,创造出来的新技术、新方法,开发出来的新产品等都可以通过工业产权中的专利制度予以保护;技术创新中设计的软件文档和设计图纸等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如果创新的成果投入市场时辅以商标战略,就涉及到商标的保护了……因此,的技术创新活动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多个方面,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保护。此外,知识产仅制度与的技术创新还具有相互促进的密切,以下将详细论述。 从历史发展来看,知识产权制度在技术创新中完善和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的产生,几乎是与近代科学技术的兴起同步。近代科学始于15世纪下半叶,而世界上第一个知识产权的法律―――第一部专利法产生于1474年的威尼斯,这并非偶然的巧合,而是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互相呼应的一种客观反映。 保护领域随着技术创新的发展而延伸 知识产权保护首先从专利法开始。到1623年,英国为了发展新工业,颁布了《垄断法》(被称为现代专利制度的“鼻祖”),1803年法国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带有商标法性质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1857年法国又制定了关于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从15世纪下半叶到19世纪末,是近代科学技术的大发展时期,也是技术创新最活跃时期。正是在这个时候,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从专利、著作权到商标,逐步拓展,其基本法律体系也逐步形成。 然而,在知识经济时代,将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来看待的要求日益迫切,以高新技术为例,组成高新技术核心的计算机、生物工程与新材料技术之间是相互、相互渗透的,并由此产生了大量的交叉边缘科学。在法律上与之最密切的知识产权中各个专门法也不应再孤立地加以对待或人为地划分种种界限,例如计算机软件需要著作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乃至商标法的

浅析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明显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浅析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明显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摘要: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我国采用初步审查制,初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中包括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明显不具备新颖性的审查。为了避免一些明显不具备新颖性的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不断加强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明显新颖性审查,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质量。 一、统一实用新型申请明显新颖性审查判断标准的必要性 我国的实用新型审查制度采用的初步审查制度,该制度保证了实用新型“短、平、快”的特点,但正是因为这一审查制度,导致一些不具备新颖性的专利申请也被授予了专利权,从而使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稳定性差、社会认可度不高。随着2009年10月1日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施行,以及随后修改并施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都对新颖性的范围和明显新颖性审查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将实用新型的明显新颖性纳入审查范围,这样可以排除明显不具备新颖性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利于提升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质量。 然而,由于法律的局限性等因素,现行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实用新型明显新颖性审查仅给出了原则性规定,《专利审查指南》也仅是列举出几种常见的情形,由此导致审查员对明显新颖性的判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样就会造成审查尺度前后不一致,难以保证审查的客观公正性,而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就是在审查中对该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限制,并统一实用新型明显新颖性的审查判断标准,努力做到审查的客观公正。 二、实用新型申请明显新颖性审查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的定义;第40条实用新型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第1款第2项明确将实用新型是否明显缺乏新颖性纳入审查范围;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 节对实用新型明显新颖性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及示例性说明。 《专利审查指南》中对实用新型申请的新颖性判断标准列举了以下几种情形: (1)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实用新型申请相比,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文字上的简单变换,那么,该实用新型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2)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实用新型申请相比,区别仅为前者是后者的下位概念,那么,该实用新型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3)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实用新型申请相比,区别仅是所属技术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那么,该实用新型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4)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实用新型申请相比,区别仅是数值或数值范围的不同,那么,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各项规定: ①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②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③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新时代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部分答案

(一)单选题,每题5分,共5题 1.专利质量主要是指专利的法律质量、技术质量和经济质量,其中(法律质量)是决定性 2.高档商品或奢侈品的价格主要由知识产权的高额附加值决定,知识产权就是它所用的商标和品牌。这体现了专利具有(经济价值)。 3.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数量和质量共同构成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势,其中,(专利数量)是构成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的基础。 4.专利具有时间性,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10年),过了保护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5.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报道,全球每年发明成果的(90%-95%)都可以在专利文献中查到。 (二)多选题,每题5分,共5题。 1.根据本课程,专利的权利特点是指专利具有(ABCD) (A)独占性(B)地性(C)时间性(D)可转让性 2.对一个概念下定义至少要遵循(ABCD)个准则。 (A)简练(B)完备(C)准确(D)易懂 3.企业到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申请专利的时候,审查员会依法审查,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主要审查(BCD)。 (B)新颖性(C)创造性(D)实用性 4.本课程提到,知识产权有多种价值,最主要的价值是它的(ABCD) (A)制度价值(B)经济价值(C)文化价值(D)市场价值 5.高价值专利的"高价值”是一个相对概念,价值高低因事而异、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下列各项中,属于因事而异的是(ACD)。 (A)专利主体为了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充分发挥专利的制度价值功能 (C)专利主体想和竞争对手开展市场竟争,更多关注专利的市场价值 (D)专利主体想建设企业文化,更多关注专利的文化价值 (三)判断题,每题5分,共10题。 (是)1.知识产权有多种价值,最主要的价值是它的制度价值、经济价值、市场价值和文化价值 (是)2.高档商品或奢侈品的价格主要由知识产权的高额附加值决定,知识产权就是它所用的商标和品牌 (是)3.本课程提到,高价值专利是指有用性强的专利。对于国家来讲,高价值专利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赢得国际经济竞争。 (否)4.很多企业往往只认识到知识产权具有经济价值和市场价值,同时知道知识产权还有制度价值和文化价值,知识产权的制度价值是最重要的。 (是)5.高价值专利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赢得国际经济竞争 (否)6.本课程提到,专利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随着使用会产生损耗,因而会在使用中不断贬值。 (否)7.高价值专利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要素,专利不是企业的核心克争力,科技成果并不是,因为法律赋予专利“独占性”。 (是)8.专利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科技成果并不是,因为法律赋予专利“独占性”。(否)9.根据中国专利奖评奖标准,凡是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和—定是高价值专利,同时高价值专利也一定是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 (是)10.高价值专利是指有用性强的专利。

1.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的反思及“整体比较法”的提出

一、 创造性标准的设置 作为可专利性判断的两大标准,新颖性的概念是专利法中的基本概念与专利要件之一,其与创造性的关系密不可分,二者具体的适用也有助于我们理解创造性设置的初衷及“三步法”的由来。 1.新颖性 专利法基本宗旨之一是鼓励和保护创新1。因此,专利法有“喜新厌旧”“推陈出新”的特质。早期的专利制度中,只要专利申请体现出“新”的一面,就能授予其专利权,并美其名曰“新颖性”。用新颖性来评价专利申请,有其客观、高效的优点,有其天然的合理性,专利申请不能是已经存在的现有技术,只要客观上与现有技术拉开一定距离,就认为申请具有新颖性2。因此,新颖性一直是专利制度中基本概念与专利要件之一。 依此标准,是否具有新颖性也很好检验。通常,比对方式采用“一对一”的方式,即只能用现有技术中的一篇文献(或者现实中存在的一个技术方案)与专利申请相比,且很容易看出来两者是否相同,因此,新颖性判断的结论具有客观性,较少产生争议。新颖性判断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察: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本文称之为新颖性“四要素”。举例来说,两个“同性”的双胞胎,出生时间有前后,两人从各方面来比都“一模一样”,我们就说在后出生的孩子,相比在先出生的孩子,没有新颖性。但是,如果是“龙凤胎”,就算两人长相、身高、体重一样,甚至性格或行为举止也一样,但由于性别不同,就不能不具有新颖性的认定。 2.创造性 新颖性要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是主要的专利要件创造性标准是在新颖性标准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早期的专利要件没有创造性的要求。后来,随着现有技术的文献不断增加,发现即便是专利申请符合新颖性要件,但如果其“新的程度”不高,与现有技 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的反思及 “整体比较法”的提出 □?马云鹏 摘?要:作为《专利审查指南》明文规定的审查基准,“三步法”已成为专利审查及司法实践中评价创造性的重要标准,在理论和实务上似乎也成为大家公认的“法宝”,如果不能通过“三步法”的检测,一项发明基本上就丧失了其可专利性。不过,从创造性标准设置的初衷来看,“三步法”也有着其不可克服的弊端及缺陷,本文试图从源头说起,对上述问题进行客观的分析,同时对创造性判断中另一方法“整体比较法”进行简要的梳理。 关键词:三步法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整体比较法 1 专利法基本宗旨有两个方面,鼓励和保护创新是其中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是保障公众有自由利用已有社会科技成 果的自由。可以说,专利法基本宗旨是这两方面的和谐相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实质对产品的形状、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 案。”其中,“新的技术方案”也表明,发明必须要与现有技术拉开一段距离,其不能属于现有技术。

判断新颖性应遵循的规则(专利知识讲座9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99、判断新颖性应遵循的规则 在掌握了新颖性的条件和标准后,如何进行新颖性判断呢?即判断新颖性应当遵循哪些规则。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判断新颖性时,应当遵循下述规则: 1、应当采取单独对比的方法或原则。也就是将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每一项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中作为现有技术的每一项技术方案单独进行比较。如果与比较的现有技术方案不相同,则说明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如果与比较的现有技术方案相同,则说明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没有新颖性。不允许将多份对比文件,或者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组合起来与申请文件进行比较,如从一本教科书记载的多项技术方案中各提取一些特征组合起来与申请文件进行比较是不允许的。需要注意的是,在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往往并不是一项,在权利要求书中存在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时,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至少包含一项技术方案,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方案可能是产品与产品、或者产品与方法等结合。如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中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保护产品A,而另一项则要求保护产品B,产品A和产品B应当各自单独与一篇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其结果亦应当互不影响,即如果产品A不具有新颖性,并不意味着产品B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书中往往还会有从属权利要求,应当认为,从属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与独立权利要求均是单独的技术方案,在判断新颖性时,亦应当每一项权利要求与其对应的对比文件进行比较。另外,一个权利要求中,也可能存在两项技术方案,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也应当单独对比。即新颖性判断中,单独对比的单位为技术方案,而非整个申请文件,甚至也不是每个权利要求。为何判断新颖性要采取单独对比的规则呢?这是由新颖性与创造性之间的逻辑关系所决定的。新颖性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是否不同,如果不同,就具有新颖性,解决的是与现有技术之间是否存在“量变”的问题。而创造性与新颖性共性的地方在于均要求与现有技术的不同,但创造性还进一步要求这种不同要达到一定的高度。即必须经创造性劳动才可能完成,或者不是轻意就能完全的,判断创造性的标准要高于判断新颖性的标准。因此,判断申请专利的技术是否与现有技术不同,应当与一篇对比文件来比较,如果需要两篇以上的对比文件的组合才可以完成该申请专利的技术,则恰恰说明申请专利的技术具有新颖性。但评价创造性时,则允许不同的对比文件进行组合进行比较。即创造性判断是在新颖性已经通过的情况下,进行“质”的比较,看其是否达到了创造性所要求的高度,创造性的判断相对于新颖性的判断,属于“质变”的判断。当然,在单独对比时,并不意味着要求申请专利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时代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题库

(一 ) 单选题,每题 5 分,共 5 题。 1. 专利质量主要是指专利的法律质量、技术质量和经济质量,其中(法律质量)是决定性质量。 2.高档商品或奢侈品的价格主要由知识产权的高额附加值决定,知识产权 就是它所用的商标和品牌。这体现了专利具有(经济价值)。 3.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数量和质量共同构成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势,其中,(专利数量)是构成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的基础。 4. 专利具有时间性,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10 年),过了保护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5.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报道,全球每年发明成果的( 90%-95% )都可以在专利文献中查到。 (二) 多选题,每题 5 分,共 5 题。 1.根据本课程,专利的权利特点是指专利具有()。 (A) 独占性(B)地域性(C) 时间性(D) 可转让性 2. 对一个概念下定义至少要遵循()个准则 (A) 简练(B)完备(C) 准确(D) 易懂

3.企业到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申请专利的时候,审查员会依法审查,对发 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主要审查()。 (B)新颖性(C) 创造性(D) 实用性 4.本课程提到,知识产权有多种价值,最主要的价值是它的()。 (A) 制度价值(B)经济价值(C) 文化价值(D) 市场价值 5.高价值专利的“高价值”是一个相对概念,价值高低因事而异、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下列各项中,属于因事而异的是()。 (A) 专利主体为了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充分发挥专利的制度价值功能(C) (D) 专专利主体想和竞争对手开展市场竞争,更多关注专利的市场价值 利主体想建设企业文化,更多关注专利的文化价值 (三) 判断题,每题 5 分,共 10 题。 (是 )1. 知识产权有多种价值,最主要的价值是它的制度价值、经济价值、 市场价值和文化价值。 (是 )2. 高档商品或奢侈品的价格主要由知识产权的高额附加值决定,知识 产权就是它所用的商标和品牌。 (是 )3. 本课程提到,高价值专利是指有用性强的专利。对于国家来讲,高 价值专利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赢得国际经济竞争。

创造性判断三步法

创造性判断三步法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庄俊雄 【案件来源】无讼案例网 【关键词】创造性、技术方案、现有技术 【摘要】判断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首先应该先确定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判断发明专利申请与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再次,通过该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看能否找到现有技术中能够对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具有技术启示作用的技术方案。 【基本案情】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确认“惰钳式门”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判决书认定事实有误。如将无效决定理由中所述“对比文献1披露了权利要求1中除H型衬套之外的全部技术特征”写成“对比文献1几乎覆盖了MY厂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而无效决定从未使用“几乎覆盖”的含糊措辞;如认定对比文献2中使用H截面滑动套的“目的是与锁定装置相配合,解决中间车轮的接地承载问题”;又如判决书在未作具体分析的情况下,罗列了该发明与对比文献2在解决方案上“格栅斜杆与立柱直杆的排列方式”等几点不同之处,均与事实不符。故请求二审法院对原审法院判决书中判断创造性上的适用法律不当和认定事实有误之处及其结论予以改判。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判断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首先应该先确定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判断发明专利申请与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再次,通过该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看能否找到现有技术中能够对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具有技术启示作用的技术方案。 在本案中,“惰钳式门”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和特征两个部分,将该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比文献1披露了该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全部技术特征,而对比文献2并未进一步披露该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特征部分的区别技术特征。 因此,涉案专利申请具有创造性。

技术保护方式选择:创新技术申请专利前的技术布局思路总结(DOC)

技术保护方式选择:创新技术申请专利前的技术布局思路总结 创新技术的保护方式是在进行技术布局即专利布局时首要考虑的。对于不同类型的技术内容采取不同的技术保护方式,以获取最大化的技术控制能力和竞争能力。其通常表现为专利申请前的决策过程。专利申请前的决策是指企业在申请专利之前,根据企业技术研发方向、市场战略定位、行业竞争状况等因素,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形式、申请专利的客体类型、申请专利的时机、地域以及数量的分布等方面进行的决策。专利申请前的决策对于企业专利管理而言非常关键,亦是专利布局策略的起点。一方面,企业选择最佳的保护途径充分利用创新成果为企业参与竞争服务;另一方面,企业要确保其自身资源投入到合理的领域并得到预期的回报。 通过专利申请前的决策和准备,企业可以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目的: ◇确保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的技术方案不被公开,保持企业技术上的领先优势; ◇优化保护方式构成,灵活运用防御性公开、避免企业陷入被动局面; ◇专利申请前提前进行专利检索分析,及时发现和排查专利风险,为潜在的纠纷做好准备;◇申请专利时多维度挖掘,形成专利组合,促进企业在市场中形成有利竞争地位; ◇对费用提前做好预算,确保重点项目的资源投入,实现收益最大化。

下面就技术保护策略及专利申请策略要点进行详细说明: (一)专利申请前决策的内容及操作要点 专利申请前决策的目的是集中有限资源对创新成果讲行最有效的保护,其宗旨是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获得利润。对于不同的创新成果,处理的方式不尽相同。 首先,考虑创新成果的最佳保护形式,确定是否申请专利。其次,在确定专利保护的方式后,从企业的布局和需求出发,对具体的申请类型、申请时机、地域以及相应的专利申请数量进行设计和部署,以实现对创新成果的最大保护,建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 1.创新成果的保护形式 在针对技术方案提出专利申请之前,首先要考虑的内容就是否应该提出专利申请。虽然专利权的保护对专利权人非常有利,但一项发明创造是否采用专利的形式予以保护,需要综合考量专利制度本身的特征和技术方案本身的特点,否则反而会造成负面影响。 (1)不同的保护形式及特点。 企业的创新成果通过技术来展现,对技术的直接保护方式一般包括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而防御性公开是利用专利制度的特点,以主动提前公开技术信息的方式避免他人对该技术进行专利申请以获得独占权。

专利制度对科技创新的作用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专利制度对科技创新的作用 篇一: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姜颖 当今世界,科技进步和创新对增强综合国力的作用日益突现出来。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鼓励技术创新最根本的是要建立一种机制和—种制度,为技术创新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国外几百年专利制度的历史和国内十几年的实践都已充分证明,并且还将继续证明,专利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的长期稳定起作用的强有力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有效机制,是政府推动技术创新的核心政策手段。在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实现技术上的跨越式发展过程中,进一步认识专利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其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作用,具有特殊的重要现实意义。 一、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技术创新是指与新技术(含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生产及其商业化有关的技术经济活动。技术创新的根本目的

是市场化,专利制度的作用贯穿于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对解决我国科技与经济“两张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激励发明创造的作用 即将到来的21世纪,将是知识经济时代,而知识经济的核心则是高技术。在这样的背景下,大至一个国家,小到一个企业,只有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否则就难以生存。我国—些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之所以陷入困境,—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技术创新能力低,推不出有市场竞争能力的产品。进行新技术的发明创造,是技术创新的第一环节,激励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对推动技术创新是至关重要的,专利制度是激发人们发明创造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机制。 专利制度通过给发明创造者以发明创造专利权,专利权人就可以占领市场,从而得到丰厚的回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独家占有一方市场,就是对发明人莫大的激励。发明人取得具有排他独占的专利权后,不仅能收回研究开发付出的投入,而且还能取得比其投人大得多的回报,从而继续新的发明创造。有了这一保障,技术创新活动走向良性循环。否则不论是个人还是单位,投入了相当大的人力、财力、物力研制出来的技术创新成果,国家不给以保护,—旦公开就很容易被别人无偿地仿制和使用。技术创新者的利益得不到

包括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

包括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案例 2001年8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5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日为1993年11月17日,1999年3月3日授权公告,名称为“一种粒状防水隔热建筑材料”的第93114647.X号发明专利。 针对该专利权,请求人于2000年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并提交了2份对比文件作为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复审委经过审理后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3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遂作出第3531号无效决定,宣告第93114647.X号发明专利权无效。该决定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维持。 该专利提出现有技术中建筑用防水隔热材料多为粒径≤180目的粉状材料,有着与其他材料搅拌时不易均匀等缺点。因而要研制一种防水隔热效果更好的粒状防水隔热建筑材料。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粒状防水隔热建筑材料,其特征在于上述粒状材料以不溶于水的自然状态下的沙粒为基材,以优质的避水材料蜡类物质为憎水剂,按比将上述基材和憎水剂共同放入搅拌器中加热到100℃-130℃,不断搅拌使粒状材料的外壳包围一层蜡壳,倒出冷却后制成散粒状的防水隔热建筑材料,其组分为:自然状态下的沙粒94%-98%蜡类物质2%-6%。”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第90107668.6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涉及一种防水粉及其制造方法,以提供一种生产简单、性能稳定、使用方便的建筑防水材料。该对比文件公开了这样的技术方案:由细砂(亲水性物质,50目)和石蜡(憎水性物质)按比例组成防水粉。在该对比文件中还有这样的教导:对于一个松散的互不粘连的粉粒基团,不管外力如何作用,其粉粒之间始终不存在拉应力,这种粉粒基团是拉不裂的。从构造上看,这种粉粒基团由固体粉粒和粉粒之间的孔隙所组成。只要做到粉粒表面憎水,就能切断毛细管的水渗透作用,达到防漏水的目的。本发明正是基于这种原理,对物质粉粒进行憎水处理。使粉粒表面由亲水性变为憎水性,并由这些憎水性粉粒聚集成防水层,解决防水防漏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