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转移支付-地方财政研究

横向转移支付-地方财政研究
横向转移支付-地方财政研究

2011年第23期(总第191期)

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

辽宁省财政学会 2011年12月15日本期主题:横向转移支付

[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事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完善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分成办法”,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是一种政府间的事权与财权的协调机制,是国家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政府间纵向不平衡和横向不平衡,以及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世界经验表明,财政转移支付,尤其是横向转移支付在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我国的现实看,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尚且不完善,在财政均等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横向转移支付在立法方面还处于空白阶段,转移支付的均等化功能弱化。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构建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就成为完善财政体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重要课题。

横向转移支付的内涵与形式

横向转移支付也称“兄弟互助式”,是指财政资金在同级政府之间的转移和再分配,可确保同级的各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财政平衡。这种模式是在既定的财政体制下,同级的

各地方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互相转移,一般是财力富裕地区向财力不足地区的转移,以达到地区间互相援助、缩小地区差距、均衡财力的目的。这种模式是对纵向转移支付的有效补充,是基于财政均等化而设计的一种财政工具,主要为解决横向财政失衡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布坎南的横向平衡的概念,即“同样的人应享受同样的待遇”,其核心目的是为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缩小地区间的发展差距。关于横向转移支付的形式,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单一采用横向转移支付的国家,其形式也比较单一,该项制度运行比较成功的国家是德国,德国通过“均等化基金”这一桥梁,建立了州与州之间的横向水平转移支付模式,在保证富裕的州的财政能力不降低到平均水平以下的基础上,使落后的州的财政能力也基本达到平均水平,“均等化基金”是德国独特的横向转移支付形式。除了“均等化基金”之外,澳大利亚的转移支付也具有一定的横向转移支付性质,这主要体现在其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组成部分之一——收入补助的确定上。根据澳大利亚的转移支付制度,某州从联邦政府获得的收入补助是由该州人均税基与全国人均税基的差额决定的,当该州人均税基低于全国平均税基时,其可获得的收入补助为正,反之,其可获得的收入补助为负。由收入补助的计算过程可见,澳大利亚虽然没有正式的横向转移支付,但其转移支付却具有一定的横向转移的性质,可以为我国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在我国,横向转移支付通过一定形式体现出来,但还没有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近年来,随着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的加剧,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收效甚微,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探讨如何在我国构建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地区之间财力差距呈加速扩大之势。分税制体制实施之后,我国虽然建立了中央对地方和省对基层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但因形式单一,仅在调节中央与地方纵向财政关系上发生作用,地区间财力差距拉大及公共服务能力悬殊的矛盾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同时,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没有摆脱基数法的痕迹,尚带有浓厚的过渡期色彩。因此,迫切需要在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同时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战略目标。

1.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的现实要求。东西部差距是由经济基础、财政体制、地理区位和政策环境等多种因素,在长期的历史沿革过程中形成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较快的发展,但地区间差距拉大的矛盾也十分突出。国家对沿海地区和沿边地区给予较多投入,而对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在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的通盘考虑中显得分量不足,加上政策的倾斜,使经济资源较多地流向沿海地区,严重地影响了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的地区为了保证必要开支,超越现实财力下达征收任务,造成越穷越收、越收越穷的恶性循环,不仅公共支出难以保障,而且严重影

响经济的发展。虽然部分发达地区时而采取对口扶贫的措施(如内地对西藏的扶持和广东对广西百色地区的扶持)也带有横向转移的特点,但是,不规范、不均衡,如杯水车薪,无法解决东西部差距拉大的矛盾。因此,通过再分配手段来缩小地区差距,建立一种富裕地区援助贫困地区的稳定的横向均衡机制,从体制上遏制地区间财力差距拉大的趋势,是国家财政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

2.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促进全国稳定与发展的重要措施。发达地区凭借先进的技术、便捷的交通和信息取得较高的效率,占据较多的市场;落后地区在获得发达地区资金支持的同时,为发达地区提供着大量的资源和广阔的市场,从而在良性循环的过程中实现全国经济的平衡、稳定与协调发展。但由于地区间贫富差距过大,贫困地区大多处于产业链的上游,资源向下游流动,政策向下游倾斜,贫困地区在缺乏资金和技术支持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市场萎缩,难以与发达地区构成良性循环的局面。不少贫困地区不仅保证政府正常运转、基础教育和社会保障所必须的经费严重不足,财政平衡的目标难以实现,而且经常拖欠工资,财政难以为继。地区财力差距过大,会造成三个方面的损失:一是由于劳动力的大面积转移,在资源配置上造成效率损失;二是由于贫富差距,在国民待遇上造成贫困地区群众的福利损失;三是由于经济差距而影响政治稳定,对政府造成的信誉损失。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不仅难以实现生产要素的双向流动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而且会引发一系列矛盾,以致影响全国的稳定与发展。那么,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将难以巩固,税费改革中减下来的农民负担将可能再度反弹。因此,迫切需要国家财政按照均等、效率和可计量的尺度,从广义上确定一个最低标准,从而满足不同地区间公共服务的基本需求,实现全国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3.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有效手段。现行的分税制体制虽然突破了包干制的襁褓,但在保存既得利益的基础上难免带有旧体制的痕迹。一方面在“两个比重”持续偏低的情况下,中央财政难以抽出大量资金来满足地区之间的横向均衡;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所固有的缺陷加剧了地区之间的不平衡性。因此,必须通过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来疏通资金流动和财力均衡的渠道,协调地区间的财政关系,从体制上实现政府的调控意图,从而在不断壮大财政肌体和财政能力的同时,促进财力资源在全国范围的有效配置,完善我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4.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途径。社会公平是公共财政的主要目的,也是财政转移支付的最终目标。社会公平不仅是指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公平,而且包括在享受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医疗保障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的平等权利。如果这些公共服务只依靠当地政府或仅限于在本地财力的范围内进行解决的话,那么将会造成欠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障、义务教育等公共服务项目无法落实,地区之间公共服务的水平和差距必然拉大,部分地区部分人员的基本生活将难以保障,部分学龄儿童也将难以享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因此,只有通过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才能实现地区间相互支持、协调发展、共同富裕,从而在全国范围内盘活均衡机制,使不同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大体均等,最终实现社会公平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战略目标。

“对口支援”:我国横向转移支付的实践探索

我国地方政府之间虽然没有一个规范化、公式化、法治化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但具有横向转移支付性质的“对口支援”早已存在,它是在中央政府的鼓励和安排之下,各省、地区之间出现的一种非公式化、非法制化的转移支付。1979年4月,中央召开了全国边防工作会议,提出了加速发展边疆地区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的任务。1979年7月,中央决定,北京支援内蒙古,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新疆,山东支援青海,天津支援甘肃,上海支援云南、宁夏,全国支援西藏,由此拉开了全国范围内的对口支援工作的序幕。1980年2月,国务院下达《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的暂行规定》,对内蒙古、新疆、西藏、广西、宁夏5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3个多民族省,实行区别于一般省市的财政体制。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支援方与被支援方的范围继续扩大,还出现了一些“对口支援”的“光彩工程”、“希望工程”等支贫、支西的典型范例。但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市场取向的改革思路日益清晰,原来带有计划色彩的“对口支援”,逐渐出现了地方积极性下降、项目减少、效率低下等问题。这一点从各省每年的预算和决算中就能看出,财政支出中“对口支援”项目的预算数往往大于同期的决算数。由中央政府出面组织“对口支援”和实行规范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但它至少给我们提供了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资金转移、项目合作的现实可能性的范例。

2008年汶川地震后,中央制定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方案要求,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发展战略,中央统筹协调,组织东部和中部地区19个省(市),对口支援四川省18个县(市)和甘肃省、陕西省受灾严重地区,按照“一省帮一重灾县”的原则,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情程度,合理配置力量,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具体要求为:各支援省市每年对口支援实物工作量按不低于本省市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考虑,连续支援三年。这是针对破坏程度之强、波及范围之广,建国以来之最的汶川地震所安排的特殊方案。在灾害救助方面,特别是突发性特大灾害发生后,只有国家才能组织调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救助。在此次地震发生后的第二天,为帮助地震灾区开展紧急救灾工作,财政部就宣布中央财政紧急下拨地震救灾资金8.6亿元。可是,面对长久的灾后救助,单靠财政拨款是不可能自始至终、全面完成整个救助过程的。所以,这样的“兄弟式帮助”在目前的特殊情况下,是符合客观现实条件的。

“兄弟式帮助”的是在中央政府的鼓励和安排之下,各省、地区之间出现的一种非公式化、非法制化的转移支付。这些“兄弟式帮助”,一方面体现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理念;另一方面也提供了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资金转移、项目合作的现实范例,虽然与真正意义的横向转移支付存在差距,但透视出了我国构建区域间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可能。对于此项特殊举措——对口支援,相比起我们通常所采用的转移支付制度——自上而下的纵向模式,这种转移支付有着自己的特点,正是这些特点,给现实情况中进行这种转移支付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首先,纵向转移支付形式主要在于上一级政府可以凭借其政治权力,轻松地向下集中财力,完成财力和资源在各级政府之间的无偿转移;而横向转移支付

则是同一级地方政府之间的转移,在此过程中,没有政治权利的强制约束,该如何来确保财力和资源进行真正的转移就是个疑问了,即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能够脱离环境约束问题及其实施背景。其次,因为灾害救助制度方面的缺失,这种对口支援是根据当前的现实情况而制定的,这种暂时性对口支援的规范性,也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再次,转移支付后的评估工作该怎么开展,即通过什么方法,什么途径知道各个支援省份的具体实施情况也还是个未知数。不仅如此,由于所进行的对口支援的省份的财政情况不一样,这样对各个受援地区所投入的支援资金就存在着差距,虽然有“上年财政收入的1%”作为标准,可是对于会不会因为支援资金的不同,给受援地区带来新的贫富差距,也是在进行过程中应该考虑的问题。如果因此带来支援省份之间的相互攀比,使得并没有将支援资金用在灾区真正需要的地方,这样只会给灾区带来一些其他的麻烦。

德国横向财政均衡的经验与启示

国际上通行的转移支付有两种基本模式,即单一的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与以纵向转移为主、纵横交错的混合转移。横向转移支付做得比较成功的是德国,这些国家的做法可以为我国提供很多有益的经验借鉴。

一、德国横向财政均衡的基本情况

德国相关法律中规定:各州税收主权的内容是为了保证联邦和州政府(包括各城市)都能够获得国家经济所产生的全部收益中的合理份额。与之相适应,德国实行了一套完善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德国的横向分配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德国16个州级财政单位之间的分配;二是州内各个市之间的分配。这两种横向分配又称为财政平衡,它是理解德国财政制度的核心概念。

州级财政平衡的第一步,是增值税收入的预先平衡。增值税应当属于州级财政的部分,在各个州之间的分配又分为两步:一是将增值税应当属于州级财政的部分的至少3/4按州的居民人口进行分配。二是将增值税应当属于州级财政的部分的最多不超过1/4部分进行一种平衡性非对称分配,主要是针对那些财政能力弱的州,分配的目标是使那些贫困州的财政能力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92%。州级财政平衡的第二步是财力水平平衡,具体操作程序是,先测量财力指数与平衡指数,然后进行平衡关系的比较,并通过富州向穷州的横向拨款来实现各州之间财力水平的基本接近。州级财政平衡的第三步是联邦补充补助,地方政府的财政平衡的主要手段是税收在市镇之间的横向分配,具体为工资所得税在市镇之间的分配。根据德国1971年的《税收分解法》,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不同的分配方式。在一个企业在全国各地设有许多分支机构、职工工资由总公司支付的情况下,就要采用税收分解法。征得税收的市镇财政局要将工资所得税划归纳税者的居住地财政局。这不仅有利于那些有条件发展工业企业的地区,也有利于那些有条件发展居民生活区的地区。公司所得税的征收也采取所在地原则。总公司将公司所得税交给总部所在地的市镇财政局以后,征得税款的市财政局必须将各个分公司的所得税分解,划归给分公司所在地市镇的财政局。

中央或联邦政府向下提供转移支付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财政收入适度向上集中,许多国家如澳大利亚、美国、英国等均如此。但德国较特殊,虽然大部分税收权如征税权和税率权等都集中在联邦,但从联邦政府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来看,德国是世界上联邦制国家中集中程度最低的国家之一,只占约35%左右。因此,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同,德国的横向财政均衡制度以地区间的直接横向均衡为主体、联邦政府的纵向转移支付为补充,使全国各地区政府获得提供基本均等的公共服务的财政能力。

二、德国横向财政均衡的制度原因分析

德国为什么不采用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即将更多的收入集中到联邦政府手到联邦政府手中,通过纵向转移支付来实现横向财政均衡呢?因为从理论上来讲,纵向转移支付时权力相对集中在联邦政府手中,支付主体只有一个,而无需多个地方级支付主体参与,容易统一政策、统一实施。相反,多主体参与容易产生利益多元化倾向,如果没有其他强有力的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更多的矛盾。德国的政治制度为德国收入模式及其横向财政均衡制度的形成提供了一部分答案。

1.“内在权力”模式决定了分权模式。德国的联邦体制与美、加、澳等不同。在美、加、澳模式下,联邦和州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行政,彼此无权直接干涉。这种模式被称之为“外在权力”体制模式。而德国的模式是“内在权力”模式。在德国的“内在权力”模式下,联邦拥有主要的立法权,而州则拥有主要的行政权,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宪法。然而,在这种立法权高度集中、而行政权高度分散的模式下,各州实际上拥有比美、加、澳等国家对联邦立法更大的影响力,这是通过其实际的权力机构——下院机制来实现的。德国联邦实行两院制,但真正的权力在下院(Bundesrat)。下院由各州执政的部长和其他高级官员组成。在投票时,每州议员形成集体决策进行投票,以反映本州对某事项的统一意见。下院即各州的代表在联邦立法上拥有非常大的权力,使州和地方政府不仅仅只是联邦立法的“执行者”,而是联邦对涉及州利益的立法的真正制定者。“内在权力”赋予州对州利益的实际立法权,使德国成为世界上联邦制国家中收入集中程度最低的国家之一。同时,德国的“内在权力”的特殊分权模式将联邦与州和地方法律的执行权交给州和地方政府,使州和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事权,从而也形成了支出分权模式。

2.宪法要求及分权模式决定了均衡方式的选择。德国的宪法将建立全联邦均等的生活条件写入了宪法的第72条。而提供全联邦均等的公共服务被视为建立全联邦均等的生活条件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同时,基本法第107条进一步明确了横向均衡的目标和州与州之间直接的均衡支付及联邦政府的补充补助义务,使德国的横向均衡制度建立在最高法律—宪法的基础之上。除宪法要求外,在收入和支出分权、地区差异明显的情况下实现横向财政均衡,难以选择纵向转移支付的方式,因此,德国实际变通的办法是采用州税收在州际之间的直接横向均衡分配、以及州际之间政府收入的直接横向转移支付为主,并辅之以一小部分联邦政府的纵向转移支付。

三、借鉴与启示

总的来说.与其他国家相似,对财政均衡制度的批评往往源自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即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它们既矛盾又统一,孰轻孰重,在世界范围内无理想解决方案,

包括财政均衡制度具体设计方案的难以两全。德国的横向财政均衡制度至少对我们有两点启示:

1.多层次的清晰的财政均衡结构值得借鉴。我国地域广阔,地区间差异大,实现一定的横向均衡应成为财政政策的目标之一。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也将形成更清晰的政府间分权结构。适度分权在本质上来说,即是效率的需要。在分权体制下,如何选择横向均衡目标,如何设计横向均衡制度,德国的模式可以给我们一定的借鉴。德国横向财政均衡模式最显著的特点是:(1)多层次、结构清晰。各层次功能分明,结构清晰,有基础性均衡功能、有主体的中间层均衡功能,还有保底的补充均衡功能,使横向均衡后的各州财政收入能力达全国平均收入能力的99.5%以上,基本实现了较全面的横向均衡。(2)目标明确、方法具体。各层次的均衡目标非常明确,如基础层和微调层使各州按人均所得税和营业税计算的全国平均收入能力的92%以上;中间层使各州总的收入能力达到全国平均收入能力的95%以上,补充层使各州总的收入能力达到全国平均收入能力的99.5%以上。并且每个层次实现均衡目标的方法具体明确。鉴于我国的特殊情况,尚难实现全国统一的收入能力均衡标准,但德国的这种财政均衡结构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2.借鉴方法时忌忽略各国不同的制度基础。每个国家的制度都与其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基础相关,如德国的横向均衡制度即与其特殊的“内在权力”制度密切相关。此外,德国是重法制的国家,这是其横向均衡制度的根本保证。德国人民还是一个认真的民族,制定太明确的目标及实现方式在德国是正常而有效的方式。我国有独特的国情和适合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在借鉴国外某些制度方法时,需进一步了解其制度方法的背景及不同的国情,避免搬来别人“幸福”的同时,也搬来了别人的“痛苦”。

横向转移支付模式之一:“削峰填谷”

地区之间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需要由超越地区利益之上的政府,并通过一定的财政手段来进行财力均衡,即从经济发达和财力充裕地区提取部分盈余财力,按照均等化的原则分配给欠发达地区,从体制上遏制地区间差距拉大的趋势。根据这一观点,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进行:一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地区财力和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需要,设定最低财力保障线,设置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系列指标,建立横向财力均衡机制;二是以河流的流域治理和资源的输入、输出地为纽带,实施下游受益地区对上游生态保护区的补偿政策,建立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三是以财力人均值为标准,采取“削峰填谷”的方式,将人均财力高的地区向低的地区转移,从而建立横向财力均衡机制。

我国学者根据转移支付现状和地区间财力差距的实际,提出了“削峰填谷”式(王恩丰、汪文志,2008)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构想。“削峰填谷”式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以财力人均值为标准,采取按比例提取、“削峰填谷”的方式,将人均财力高的地区向人均财力低的地区转移,其计算方法简便、操作简单、执行方便。“削峰填谷”式财政转移支付是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中的一种基本方式,即以人均财力为标准,将人均财力高的地区向人均财力低的地区转移,顾名思义“削峰填谷”。

第九章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教案

第九章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目的是希望可以让学生对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有全面的了解,掌握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原则以及支付额的确定方法,认识我国现有转移支付制度的结构,存在的问题,并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 本章提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政府间财力单方面转移的制度体系。转移支付制度的成因:一是调节财政纵向和横向平衡,实现全国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二是消除公共产品的外溢性;三是实现中央政府的调控意图。 转移支付模式按照转移方向有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两种。转移支付由多种形式构成,通常采取公式化转移、成本补偿性补助和专项补助等补助金制度和税收分享制度;从资金用途看,转移支付有无条件拨款和有条件拨款两类,通常均衡拨款是核心。 我国广义的转移支付体系具体包括税收返还、体制补助或上解、年终结算补助或上解、专项转移、公式化的转移支付制度等5种形式;总体上是“分级包干”体制和分税制中提出的转移支付的混合体。 1995年后,以因素法为基础计算标准收、支的过渡性转移支付,属于一般性财力均衡拨款。其特点:一是不调整地方既得利益,中央从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过渡期财政转移;二是力求公平、公正“过渡”的特点较明显;三是突出重点,体现对民族地区的照顾。 目前我国财政专项拨款的项目主要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设计的公式化专项转移、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天然林保护减收转移支付,等等。 本章关键词:均衡转移,标准收支,专项转移 教学重点难点:重点:政府间转移支出的涵义、类型,我国现有转移支付制度的结构、缺陷和完善以及一般性转移支付。难点:一般性转移支付额的确定和客观性转移中标准支出、影响因素和标准收入的确定。 教学过程: 政府间财政转移的基本原理 一、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含义 转移支付、政府转移支付、政府间转移支付、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四者概念的区别。 转移支付是指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进行单方面的无偿性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 政府转移支付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指国际间的转移支付;二是一个国家内部的转移支付。 政府间转移支付就是一个国家内部的各级政府之间或同级政府之间在既定的职能、支出责任和税收划分框架下,通过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来调节各政府收支水平的一项制度。 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属于政府转移支付中的一部分,当财政全面管理政府的一切资金时,政府间转移支付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这二者的概念相同;否则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涵盖范围大于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成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成因 (一)调节财政纵向和横向平衡 1.纵向失衡。这是指由于地方政府所承担的支出责任与它们的收入能力不相匹配所造成的地方本级财政收支的不平衡。 2.横向失衡。这是指由于各地方政府间收入增长能力与支出需求存在差异而造成的地方政府间的不平衡。 (二)消除公共产品的外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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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和各区域之间的横向不平衡而 产生和发展的, 是国家为了实现区域间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协调发展而采取的财政政策。 它 是最主要的区域补偿政策, 也是世界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实践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政策工 具。 它在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上能够转移和调节区域收入, 从而直接调整区域间经济发 展的不协调、 不平衡状况。 转移支付是政府把以税收形式筹集上来的一部分财政资金转移到 社会福利和财政补贴等费用的支付上,以便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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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分类
①政府的转移支付。大都具有福利支出的性质,如社会保险福利津贴、抚恤金、养老金、失 业补助、救济金以及各种补助费等;农产品价格补贴也是政府的转移支付。由于政府的转移 支付实际上是把国家的财政收入还给个人,所以有的西方经济学家称之为负税收。 ②企业的转移支付。 通常是指企业对非赢利组织的赠款或捐款, 以及非企业雇员的人身 伤害赔偿等等。转移支付在客观上缩小了收入差距,对保持总需求水平稳定,减轻总需求摆 动的幅度和强度, 稳定社会经济有积极的作用。 通常在萧条来临时, 总收入下降, 失业增加, 政府拨付的社会福利支出也必然增加。这样,可以增强购买力,提高有效需求水平,从而可 以抑制或缓解萧条。当经济中出现过度需求时,政府减少转移支付量,可以抑制总需求水平 的升高。当然,对于过度膨胀的需求而言,这种抑制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③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一般是上一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助。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一

转移支付制度历史回顾

转移支付制度历史回顾 摘要:研究我国转移支付制度要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和分税制财政体制背景下,结合我国的国情,对我国以往实行的若干转移支付办法,进行系统的分析和完善,从而制定出一套完整科学、规范透明并适合国情特点的制度体制。文章在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同财政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历史 考察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过渡时期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财政;分税制;支付制度 一、建国后前三十年转移支付变更轨迹 1950—1979年的三十年间,我国财政体制曾经多次调整,但总的格局是以中央集权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从转移支付的情况看,是一个逐渐摸索和改进的演变过程。总的财力调剂由中央统一进行,凡收大于支的地方上解收入,凡支大于收的地方由中央补助,始终是一种形式单一的补助模式。 二、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调整背

景与内容 1980年以来的转移支付制度,经过十几年的摸索,逐步形成了以地方分权为主体制的做法。然而缺点也很明显,突出表现为转移支付方式复杂、制度不规范、政策缺乏透明度、主观因素影响过多、各类补助和上解相互交叉、混合运转,由于补助项目过多过散,使本来就规模较小、缺乏调控力度的转移支付形成不了合力,宏观调控的政策意图不明显,使用效率相当低,不能很好地体现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原则,容易造成地区间苦乐不均,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均衡发展。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994—1995年,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可以分为特殊性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前者主要包括专项拨款补助、专项结算补助和解决临时问题补助等方式;后者主要包括体制补助、体制结算补助和税收返还等方式。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立的财政转移 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能发挥其 应有的作用。为了保护各地的既得利益,分

中国财政体制改革

根据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和公共财政建设的基本要求,针对中国现行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运行中遇到的外部障碍,借鉴国际经验,在“十五”期间乃至2010年较长的一段时期内,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政体制的基本思路和对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公共财政原理,明确界定政府的事权范围,为建立科学、规范、稳定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提供基础性条件 1.按效率原则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职责关系。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干什么、能干好什么以及如何干?由私人机构来执行政府的一些任务,能否做得更好?这一直是世界各地的选民和决策者不断思考、探索实践的重要问题。中国的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重新界定政府的职责尤为紧迫和重要。根据世界银行对转轨国家经验教训的研究结论(世界银行:《从计划到市场:1996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117页),首先政府在生产和产品分配及服务方面的作用应大幅度地削减。由公共部门提供产品和服务这一做法必须是一种例外,而非惯例。只有在市场失败的方面,如国防、初等教育、农村道路和一些社会保障项目等,而且在政府干预能够改善市场的情况下,政府干预才被视为合情合理。其次,政府必须停止对微观经济活动的限制和直接控制,政府应致力于促进宏观经济稳定,为私营部门的发展和竞争提供一种法律上的保证。最后,提供社会保障是所有国家政府的主要功能,但在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应该主要针对最需要保护的那些脆弱的群体,政府不应为了使所有的人获得足够的生活标准而提供慷慨的保障,而是有必要强化个人在收入和福利方面的更大的责任心。 2.按分职治事、受益范围和法制原则依法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 分职治事是指在政府事务与民间事务按效率原则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对政府有充足理由承担的事务,在政府内部按照凡是低一级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上一级政府、凡是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中央政府的原则进行合理划分。受益范围原则是指政府行使政治经济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与劳务时,若受益范围遍及全国各地则应划为中央政府事权,若受益范围仅限于特定区域的居民和企业则应划归某一级地方政府。法制原则是指各级政府事权的确认、划分、行使及调整等应具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持相对稳定性。根据上述原则和中国国情,中央政府的事权范围及主导作用应主要包括:(1)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对经济发展的速度、方向、结构、生产力布局、GDP分配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通过各种手段组织实施;(2)调节经济总量关系,协调宏观经济结构偏差,促进并保持总供求和部门结构的大体均衡,促进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运行;(3)在市场失效的领域,有效承担起跨省际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资建设、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等;(4)调节GDP分配结构和组织社会保障,从全国着眼把收入差距控制在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范围内,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5)调控各地区之间的财政经济发展差距,促进地区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6)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7)自觉组织和推动市场化进程,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8)维护国有财产的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9)维护全国的生态平衡,搞好环境保护和人口控制等。 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应主要包括:(1)制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速度、方向、结构、生产力布局、收入分配关系等具有区域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通过各种手段组织实施;(2)根据本地区居民(包括居民企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数量和质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是为了实现各级政府间财政支付能力的均等化和社会经济的均衡发展,而其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我国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立法和实践已经进行了十多年了,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笔者认为,在中国构建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绝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事情,必须结合我国现实的国情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来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转移支付形式 一财政转移支付的一般理论 (一)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 财政转移支付概念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1928年出版的《财政学研究》中提出,①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府机制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渐趋规范,其作用也为各国理论学界所承认。 财政转移支付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切单方面的价值转移支付行为,政府、企业和私人这三类主体之间的一切非购买性的无偿支出构成了广义转移支付的范畴。而狭义的财政转移支付,仅指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包括上下级政府之间和同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转移,其目的在于解决政府间的财政不平衡,以实现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讨论的仅限于狭义的财政转移支付,即政府问的财政转移支付。 所谓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在既定的事权和财权框架下,为实现各级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而进行的财政资金转移行为,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转移、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上解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等。财政转移支付实质上是财政收入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的再分配,其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转移。其具体方式主要包括税收返还和补助金两种方式,其中补助金又被分为四种具体方式:一是无条件的不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给下级政府的不规定专门用途且无须地方配套的资金;二是有条件的不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拨付给下级政府的规定其用途但无须地方配套的资金;三是有条件的不封顶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拨给下级政府的规定专门用途但并不限制该专项支出总额的资金;四是有条件的封顶配套拨款,指上级政府拨给下级政府的规定专门用途且限制该专项支出总额的资金。 第二个方面是由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转移资金,即传统的财政资金“上解”。 ①庇古著:《财政学研究》将财政转移支付分为真实的经费(或消费的经费)和转移的经费两种。前者主要用于邮政、煤气、教育、陆海军等财货及劳务,即我们所称的购买性支出;后者主要用于支付本国人民利息、抚恤金、养老金等,即我们所称的转移性支出。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的对策(1)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的对策(1) 1999年以来,我国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逐年增加:2000年投入800亿元,2001年多于1000亿元,2002年的投入超过4025亿,2005年中央财政安排各类财政 转移支付补助7330亿元,加上税收返还和一些体制性补助,用于推进地区均衡发展的资 金超过10000亿元(吴睿鸫,2007)。然而,我国实施了多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实现 均等化目标方面的效果并不明显。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一)政府 财权、事权划分不对称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灶吃饭”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对财权的划分还比较明确,而对事权的划分界定不清晰。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各级政府之间对事权和财权支出范围的随意和盲目划分,拨付出去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运用随意性很大,产生上下级政府对同一项公共服务重复提供或对某些地区急需的公共服务因上下级政府推诿责任而无人提供的现象,而且事权划分的模糊和财政支出范围划分的混乱导致许多政府机关人浮于事,也很难对其进行绩效审计和考核,很难快速和明确地界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配,由此导致财政支出整体效益的低下。(二)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尚小 西方发达国家地方政府一级的财政收入有将近30%—40%来源于联邦和州政府的财政转 移支付,有的基层组织如美国的学区有近60%来源于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现阶段,我国的中央财政仍十分困难,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1993年,中央 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2%,到2003年已上升为54.6%。如果计入预算外收入 部分,这一比例约45%。税收返还是中央政府的法定义务,其目的不是为了扶危济困, 更不是为了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应把税收返还看作是地方对共享税收入的分享。如果把税收返还约4000亿元计入地方收入,中央财政占财政收入的真实比重应该在30%左右。和国际水平相比这一比例是明显偏低的。(三)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在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构成中,用于税收返还及补助的数额偏大,而用于缩小地区差距的数额又偏小。如2003年中央财政总支出预算为15138亿元,中央本级支出7201亿元,对地方税 收返还和补助支出7937亿元。其中,税收返还3404亿元,体制性补助326亿元,对地 方的其他财政转移支付4207亿元。税收返还占中央对地方全部财政转移支付的43%。 而税收返还是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依据的,实际上是对收入能力强的地区倾斜,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毫无联系,致使西部许多地区由于财政均等能力不足长期无法实现财政平衡。税收返还延续和固化了原有的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逐步拉大了地区差距。财政补助由于缺乏科学依据,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很大,常常出现上下级政府讨价还价的问题,明显有失公平。专项拨款也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监督,运作不规范,经常成为地方政府平衡地方财政的工具。(四)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缺乏监督长期以来人们对财政部门只管拨款。不问资金使用方向的现象已是见怪不怪了。我国较大比例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在拨付到各部门之后就进入失控状态。目前屡有项目重复设置、多头审批、利用职权对本系统资金安排予以“照顾”的案例。这些违规做法使财政资金难以统筹安排、 合理配置,甚至还滋长了政府中狭隘小团体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毒瘤,严重违背了财政

德国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a7249234.html, 德国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潘博文 来源:《商情》2017年第41期 [摘要]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单一的纵向转移支付体系。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差异日益显著,对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积极探索也在逐步进行中。本文首先阐述了德国2005 年后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进而通过对其先进经验的研究和借鉴,并结合我国国情,阐明其对我国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启示。 [关键词]横向转移支付;均等化;启示意义 一、德国的财政体制概况 德国是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德国时期有11个州,在两德统一后增至16个州。其政府分为三级: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在财政管理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联邦宪法也明确规定了三级地方政府的职责与支出范围。 二、德国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在两德统一之前,联邦德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原本是以横向转移支付为主,纵向转移支付为辅的一种制度。虽然这种州际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在稳定社会秩序,缩小地区贫富差距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因此也产生了许多弊端。因此,从20世纪末开始,越来越多的富裕州向联邦法院提出请求修改转移支付法。最终,从2005年1月1日起,德国开始实行有关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新标准的法规。所以,下文是主要是介绍2005年后的转移支付制度。 2005年后德国实行新的转移支付规则,其基本框架和主要操作步骤都没有太大的改变, 仍然分为三个步骤:增值税收人的预先均衡性分配、财力水平在各州间的平衡和联邦政府补充补助。 (一)增值税收入的预先均衡性分配 改革后的增值税收入不仅是只分配财政能力低于全国平均水平92%的贫困州,而是对于所有低于全国平均指数的州都要进行这种增值税补贴。各州补贴的计算方法采用了一种线性累退的方法。其具体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分配额一全国人均税收收入*该州人口总数*F。 (二)财力水平在各州间的平衡 在采用新的转移支付规则后,承担州际问横向转移支付责任的州是是财政能力指数大于财政需求指数的州,接受横向转移支付的州是财政能力指数小于财政需求指数的州。

省域内横向对口支援研究: 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在“鄂兴对口支援”

省域内横向对口支援研究: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在“鄂兴对口 支援” 省域内横向对口支援研究: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在“鄂兴对口支援”中的应用论文代写 对口支援中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既定的财政体制下,支援地依据法定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无偿将财政资源转移给受援地的一种财政均衡制度。我国实施多年的对口支援政策,是建立在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基础上的,其本质也是一种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然而,怎样使横向财政转移支付这种应急性的财政行为,规范为长期的均衡机制,已成为一个紧迫命题。 一、“鄂兴对口支援”中的财政转移支付弊端 对口支援是一个系统工程,离不开“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在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中的正确定位,必须充分发挥三者各自的优势和长处。在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鄂尔多斯市对口援建兴安盟项目中,目前已基本形成了“政府援建基础设施,企业援建经济项目”的合理分工,节约了政府的资源,同时又调动了社会资源,形成了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然而,缺乏横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物资的筹集机制,使得经费短缺已成为制约对口支援工作可持续发展和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关键性问题。单一的财政资金来源导致低效率,政府调控失灵就会出现资源浪费、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同时,单一的财政资金来源具有高风险,一旦支援地发生经济危机,就将面临沉重的财政负担。近两年鄂

尔多斯市自身受经济危机影响,巨大的财政负担呼吁着合理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亟待多元资金来源的介入。“兄弟式互助”必须从情感层面上升到理性层面,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必须从单纯的行政指令与事实行为、上升到法律规定与制度行为。论文网 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一般被认为是一种“无偿”的财政资源均衡行为,然而,横向对口支援的最终目的在于,以对口援助为契机促进府际交流,变“单向支援”为“双向合作”。显然,在目前应急性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行为下,无法实现对口支援的双赢效果,行政指令也无法实现向市场行为的和平过渡。由此,建立起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明晰对口支援横向财政转移资源的运作方式,提高市场与社会的参与度,才能实现构建横向对口支援长效机制的路径目标。 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及其效果评估 综合来看,可以从几个角度认识横向转移支付的目标:王绍光(2002)提出了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服务于国家统一的政治逻辑。朱汉清(2002)通过考察财政的横向公平,提出了横向转移支付的“效率”目标。陈秀山和张启春(2003)认为“横向平衡目标本身是规范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设计所追求的根本目标。”从而提出实现其区域均衡效应的目标走向。安体富(2007)认为“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灵魂”。刘铁(2010)针对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事故,提出“

转移支付制度_1

转移支付制度 一、建国后前三十年转移支付变更轨迹 1950—1979年的三十年间,我国财政体制曾经多次调整,但总的格局是以中央集权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从转移支付的情况看,是一个逐渐摸索和改进的演变过程。总的财力调剂由中央统一进行,凡收大于支的地方上解收入,凡支大于收的地方由中央补助,始终是一种形式单一的补助模式。 二、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调整背景与内容 1980年以来的转移支付制度,经过十几年的摸索,逐步形成了以地方分权为主体制的做法。然而缺点也很明显,突出表现为转移支付方式复杂、制度不规范、政策缺乏透明度、主观因素影响过多、各类补助和上解相互交叉、混合运转,由于补助项目过多过散,使本来就规模较小、缺乏调控力度的转移支付形成不了合力,宏观调控的政策意图不明显,使用效率相当低,不能很好地体现

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原则,容易造成地区间苦乐不均,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均衡发展。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994—1995年,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可以分为特殊性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前者主要包括专项拨款补助、专项结算补助和解决临时问题补助等方式;后者主要包括体制补助、体制结算补助和税收返还等方式。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立的财政转移 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能发挥其 应有的作用。为了保护各地的既得利益,分税制仍然保留了原包干体制中央对地方的 补助和地方向中央的上缴部分,中央对地方实行税收返还,在确定体制补助和税收返还的数量时,仍然采用“基数法”。只要地方政府存在收支差异,就给补助,既不考虑各地区收入能力与支出需要之间存在的客观 差异,也缺少比较合理的客观标准,形成了一种“收益地区长期收益,吃亏地区长期吃亏”的内在运行机制,对长期形成的地区之间财力不均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触动,依然保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分析 [摘要]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协调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手段,其最终目标是实现各地区间社会公共服务的均等化。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新的中央与地方间财政分配关系得以建立,中央政府在集中较大份额的财政收入的同时,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保证了地方政府的支出需要。总体上看,转移支付制度日益完善,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专项过多,渠道紊乱,难成合力;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导致部分“吃饭钱”变成“干事钱”,专项配套影响基层正常运转;转移支付因素法中,人为因素相对较多而客观因素相对较少;转移支付效率低等。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该从完善指导思想,选择适当的转移支付形式,以“因数法”代替“基数法”,完善我国财政转移制度的法制建设等方面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关键词] 财政转移支付;基数法;因素法 一、引言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基本模式,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与影响着一个国家经济改革与制度创新中的公平与效率。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与健全过程中,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宏观财政政策的基本中介参数,对宏观调控体系的优化与经济发展的区域协调均起到了明显的调节与推动作用。但大量的事实充分表明,我国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与运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与缺陷,严重抑制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内在潜能的有效释放。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分析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现状,客观对待现存问题,深入研究,以期提出合理有效的解决对策,促进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目前国内许多学者已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现状作出了大量研究,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刘恩华和夏建华(2007)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一是要建立和完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二是规范省级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三是科学运用因素法,以“因素法”取代传统的“基数法”,统一和

转移支付的形式模式及现状

转移支付的形式模式及现状 转移支付,又称无偿支出,它主要是指各级政府之间为解决财政失衡而通过一定的形式和途径转移财政资金的活动,是用以补充公共物品而提供的一种无偿支出,是政府财政资金的单方面的无偿转移,体现的是非市场性的分配关系。是二级分配的一种手段。 transfer payment美[tr?ns?f??pem?nt]转拨款项,转移[让]支付,转让性付款,<美>用于失业救济等公共事业方面的开支;转付款项;汇划支付transfer美[tr?ns?f?]vt.使转移;使调动;转让(权利等);让与vi.转让;转学;转乘;转会(尤指职业足球队)n.转移;调动;换乘;(运动员)转会过去式:transferred过去分词:transferred现在分词:transferring第三人称单数:transfers Payment美[?pem?nt]n.付款,支付;报酬,报答;偿还;惩罚,报应体现是非市场性的分配关系 一、主要形式 转移支付是一种平衡经济发展水平和解决贫富差距的财务方法,包括政府的转移支付、企业的转移支付和政府间的转移支付。 1、政府的转移支付 大都具有福利支出的性质,如社会保险福利津贴、抚恤金、养老金、失业补助、救济金以及各种补助费等;农产品价格补贴也是政府的转移支付。由于政府的转移支付实际上是把国家的财政收入还给个人,所以有的经济学家称之为负税收。 2、企业的转移支付 通常是指企业对非盈利组织的赠款或捐款,以及非企业雇员的人身伤害赔偿等等。转移支付在客观上缩小了收入差距,对保持总需求水平稳定,减轻总需求摆动的幅度和强度,稳定社会经济有积极的作

用。通常在萧条来临时,总收入下降,失业增加,政府拨付的社会福利支出也必然增加。这样,可以增强购买力,提高有效需求水平,从而可以抑制或缓解萧条。当经济中出现过度需求时,政府减少转移支付量,可以抑制总需求水平的升高。当然,对于过度膨胀的需求而言,这种抑制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3、政府间的转移支付 一般是上一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助。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一般是根据一些社会经济指标,如人口、面积等,以及一些由政府承担的社会经济活动,如教育、治安等的统一单位开支标准计算的。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主要是为了平衡各地区由于地理环境不同或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产生的政府收入的差距,以保证各地区的政府能够有效地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为社会提供服务。 二、转移支付的模式与原则 转移支付的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二是横向转移,三是纵向与横向转移的混合。 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是: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法治原则。 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前,中国做了大量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工作,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后才从西方引进了转移支付的概念。中国中央财政是从1995年开始正式实施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财政统计手册》中的支出分析框架,政府转移支付有两个层次,一是国际间的转移支付,包括对外捐赠、

横向转移支付-地方财政研究

2011年第23期(总第191期) 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 辽宁省财政学会 2011年12月15日本期主题:横向转移支付 [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事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完善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分成办法”,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是一种政府间的事权与财权的协调机制,是国家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政府间纵向不平衡和横向不平衡,以及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世界经验表明,财政转移支付,尤其是横向转移支付在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我国的现实看,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尚且不完善,在财政均等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横向转移支付在立法方面还处于空白阶段,转移支付的均等化功能弱化。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构建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就成为完善财政体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重要课题。 横向转移支付的内涵与形式 横向转移支付也称“兄弟互助式”,是指财政资金在同级政府之间的转移和再分配,可确保同级的各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财政平衡。这种模式是在既定的财政体制下,同级的

各地方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互相转移,一般是财力富裕地区向财力不足地区的转移,以达到地区间互相援助、缩小地区差距、均衡财力的目的。这种模式是对纵向转移支付的有效补充,是基于财政均等化而设计的一种财政工具,主要为解决横向财政失衡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布坎南的横向平衡的概念,即“同样的人应享受同样的待遇”,其核心目的是为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缩小地区间的发展差距。关于横向转移支付的形式,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单一采用横向转移支付的国家,其形式也比较单一,该项制度运行比较成功的国家是德国,德国通过“均等化基金”这一桥梁,建立了州与州之间的横向水平转移支付模式,在保证富裕的州的财政能力不降低到平均水平以下的基础上,使落后的州的财政能力也基本达到平均水平,“均等化基金”是德国独特的横向转移支付形式。除了“均等化基金”之外,澳大利亚的转移支付也具有一定的横向转移支付性质,这主要体现在其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组成部分之一——收入补助的确定上。根据澳大利亚的转移支付制度,某州从联邦政府获得的收入补助是由该州人均税基与全国人均税基的差额决定的,当该州人均税基低于全国平均税基时,其可获得的收入补助为正,反之,其可获得的收入补助为负。由收入补助的计算过程可见,澳大利亚虽然没有正式的横向转移支付,但其转移支付却具有一定的横向转移的性质,可以为我国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在我国,横向转移支付通过一定形式体现出来,但还没有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近年来,随着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的加剧,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收效甚微,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探讨如何在我国构建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地区之间财力差距呈加速扩大之势。分税制体制实施之后,我国虽然建立了中央对地方和省对基层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但因形式单一,仅在调节中央与地方纵向财政关系上发生作用,地区间财力差距拉大及公共服务能力悬殊的矛盾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同时,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没有摆脱基数法的痕迹,尚带有浓厚的过渡期色彩。因此,迫切需要在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同时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战略目标。 1.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的现实要求。东西部差距是由经济基础、财政体制、地理区位和政策环境等多种因素,在长期的历史沿革过程中形成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较快的发展,但地区间差距拉大的矛盾也十分突出。国家对沿海地区和沿边地区给予较多投入,而对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在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的通盘考虑中显得分量不足,加上政策的倾斜,使经济资源较多地流向沿海地区,严重地影响了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的地区为了保证必要开支,超越现实财力下达征收任务,造成越穷越收、越收越穷的恶性循环,不仅公共支出难以保障,而且严重影

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 财政转移支付作为协调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手段,其目标是实现各地区间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的基本一致性。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表现为地区之间的极不均衡状态,对此,中央已把实施西部大开发,实现各地区均衡协调发展确定为实现新世纪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重大举措。缩小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差距,除了依靠中西部地区自身的资源优势和艰苦奋斗之外,还需给予其必要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虽已初步形成,但存在着不规范、力度小和功能弱等缺陷。必须在改革进程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实考察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初步建立起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一)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 在现行财政体制下,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补助)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般性补助范畴:体制补助与体制上解。这是从原分级包干制中保留下来的,即在实行分税制之后,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续按原体制规定执行,原体制地方上解按不同体制类型继续上解中央:实行递增上解的地区,继续按原规定递增上解;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按原确定的上解额,继续定额上解;实行总额分成的地区和原分税制试点地区,暂按递增办法,即按1993年的实际上解数,核定一个递增率,每年递增上解。从1995年开始,中央财政取消了对各地区体制上解(中央)的递增率,实行定额上解的办法。 2.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指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为了保护地方既得利益,中央把在1993年按新体制计算的净增加的收入全部返还给地方。税收返还的办法是首先核算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核算公式为:R=C+75%V-S 其中:R为1994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核定基数;C 为消费税收入;V为增值税收入;S为1993年中央对地方的下划收入。式中右边的两项之和(C+75%V)是新体制下分税种划分后把原来的共享收入份额转化为中央收入的数量;S是原体制地方已得的份额。两者的差额R,就是按照新税制规定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这个数额全部返还给地方。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

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规范转移支付行为(上)

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规范转移支付行为(上) 杨志勇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我们今天来讨论的题目是,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行为。核心其实就是一个转移支付,我们的内容包括背景性的介绍、我国转移支付的现状、重点讨论两种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未来发展方向等。 一、转移支付背景性介绍 (一)转移支付出现的原因 转移支付出现的原因其实很简单,我们现在的财政制度设计,结果就是地方政府的钱不够花,不足以满足他支出的需要,当然这个支出是有限制的。我们现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要做的事情有哪一些?那么在这些范围内,政府的钱不够花,地方政府他还做哪些事情?地方政府做的事肯定是在整体的政府职能范围内的。政府职能的范围内,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是一个大国,大国我们有五级政府,有中央政府,然后还有省一级政府、地市级政府、县级政府、乡镇一级政府,我们有五级政府,那么这五级政府后面的四级政府都是地方,我们重点讨论中央和省一级转移支付关系,省以下的各地做法不一样。但是无论是中央对省一级的,还是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的选择都有共同点,都需要遵循财政的一些基本规律。我们刚才说了,之所以要有转移支付,是因为地方政府的钱不够花,我们觉得可能会问,为什么我们要设计这样的一个制度,让地方政府的钱不够花?如果地方政府收的钱它够花了,那就不要转移支付了。是的,地方政府钱够花了,就不需要有转移支付制度的。 (二)1994年分税制改革 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这一次改革奠定了现在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基本框架,我们现在的转移支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那次改革的影响,或者说就是那次改革的产物。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至关重要,那一次改革,它的直接目标就是提高两个比重,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按我们现在的说法,这两个比重也可以说成是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也就是说,我们这一次的财政体制改革要解决的,第一个直

法学方向的横向转移支付

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何遐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06-3-23 浏览次数:1437 字体大小:大中小 关键词: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横向财政平衡 内容提要:基于横向财政平衡的需要和地区合作博弈的结果,产生了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我国历史上并不存在横向转移的实践,但在我国缩小地区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当前的财政改革和立法背景也提供了建立这一制度的现实契机。在我们正在修改的《预算法》和将要制定的《转移支付法》中,应该对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予以规定,相关的配套改革也有待继续推进。 近年来,随着我国分税制的进一步完善和财政改革的进一步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日益成为财政学界和法学界所密切关注的问题,相关的理论日渐成熟,财政转移支付的相关立法也早已写进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是,对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某些具体制度安排,比如横向转移支付问题,应该说研究的还不是很深入,尤其鲜有从法视角来探讨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相关研究。然而,随着我国财政改革的继续推进和转移支付的立法日渐提上日程,这一制度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难题。基于此,本文试图从财政法的角度,对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做以探讨,并尝试对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和相关的配套措施改革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和理论依据 (一)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概念 财政转移支付是财政支出的两种基本形式之一,它是指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无偿转移,具有无偿性、补助性的基本特征。它是以各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

中美两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两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比较研究 优化政府间财政关系,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近年来我国热议 的一个话题。本文的关注点是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它是财政体制中 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离不开转移支付制度的配合,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也有赖于转移支付制度的支撑。我国 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逐步建立,目前尚处于 初级阶段。经过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有所进步,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等方面发挥了值得肯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弊端。与中国不成熟的转移 支付制度相比,美国的转移支付体系已有较长历史,从制度设计到实 施有一套较为完善的做法。本文的研究目的是通过比较中美两国转移支付的情况,发现中国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的经验,为推进 我国转移支付体系的优化提供参考。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介绍本文的 研究背景与意义,梳理转移支付的基本理论,说明本文的研究方法与 创新。转移支付的理论基础是财政分权理论。实施转移支付的主要目标是矫正纵向及横向财政不平衡,缓解溢出效应对地方政府公共服务 效果的影响。尽管一些学者已经做过类似的国别比较研究,但分析框 架过于笼统,而且大多使用二手资料,缺少对英文原版文献的研读。笔者搜集了中英双语的书籍、期刊和政府文件等资料,选取了规模和结构、科学性、规范性三个分析角度,旨在弥补前人研究的不足。第二 章介绍转移支付的基本形式,为理解中美两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做铺垫。按照是否附加条件,转移支付可以分为无条件拨款与有条件拨款两大

类。在实践中,无条件拨款常被称作一般性转移支付,而有条件拨款则被称为专项拨款。第三章呈现中国转移支付制度的概况及特点。中国的转移支付有三大类:尊重既得利益的转移支付,即税收返还;追求均等化目标的转移支付,主要指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中国转移支付制度的特点是存在旧体制的残留,以及充分体现了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的国情。第四章展现美国转移支付制度的概况及特点。美国的转移支付同样有三大类:专项拨款、一般目的拨款和分类拨款。美国转移支付的特色是将专项拨款作为最常用的形式,并且在制度上有所创新,将有条件拨款与无条件拨款融合为分类拨款这一新颖的形式。第五章比较中美两国在规模和结构、科学性及规范性三个方面的共性与差异。规模与结构方面,中美两国转移支付资金的规模总量相近,但人均转移支付水平有较大差距。两国非均等性质的转移支付都占比较大,这种结构与美国发达的国力是相称的,但对中国而言不利于均等化目标的实现。科学性方面,美国各种类型的转移支付都以科学的计算方法为支撑,而中国转移支付计算方法的科学性欠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公式具有“吃饭财政”的意味,专项转移支付甚至没有测算公式。规范性方面,美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以一套明确且有权威性的法律为指导和依据,而中国目前的转移支付缺少有针对性的法律。美国有拨款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负责实施和管理转移支付,而中国转移支付的资金分配涉及许多机构部门,管理混乱。美国实施转移支付的事前、事中和事后都有监督,而中国转移支付的事前管理、事中追踪和事后评估都不到位。第六章就中国转移支付结构划分不合

我国的财政状况

我国的财政状况 班级:2015J金融学4班 专业:金融学 姓名:张语倩 一、摘要: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最主要的目标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服务水平应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影响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公共服务应优先提供,影响人们起点公平的公共服务应达到较高水平。我国应建立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模式,转移支付方式要根据转移支付目标而定。我国目前转移支付效果不太理想,改革的方向是: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完善标准支出计算指标体系;制定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指标体系;取消税收返还 1、概念财政转移支付也称财政转移支出,本意是财政资金转移或转让,主要是指上下级预算主体之间按照法定 的标准进行的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级预算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分级预算管理体制,上下级预算主体间、同级预算主体间的收支规模是不对称,转移支付制度就是均衡各级预算主体间收支规模不对称的预算调节制度。 2、原则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是: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法治原则。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前,我 国做了大量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工作,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后才从西方引进了转移支付的概念。我国中央财政是从1995年开始正式实施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根据IMF《政府财政统计手册》中的支出分析框架,政府转移支付有两个层次,一是国际间的转移支付,包括对外捐赠、对外提供商品和劳务、向跨国组织交纳会费;二是国内的转移支付,既有政府对家庭的转移支付如养老金、住房补贴等,又有政府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还有政府间的财政资金的转移。一般我们称的财政转移支付,是指政府间的财政资金转移,是中央政府支出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地方政府重要的预算收入。在西方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分类就是分购买支出和转移支出。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目前仍实行的不是很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主要制约因素:一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事权尚未明确划分,财政支出的划分与事权是紧密联系的,难以确定标准的收支概念;二是我国的中央财政仍十分困难,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三是既得利益调整的力度过大,困难很大;四是由于体制、经济结构、自然环境和人口状况等因素影响,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发展能力存在极大差别,致使通过转移支付实现地区均衡难以在短期内实现;五是基础性数据统计、收集有很大难度。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双向的资金往来关系,不仅包括上级对下级的拨款,而且包括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缴款。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1).体制补助或上解2).税收返还3).专项拨款。2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转移支付的规模偏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小财政大金融的策略,受其影响我国的财政收入能力也就非常小。我国的财政收入占GNP的比重不到11%,不足发达国家平均的1/3。受财政能力的限制,中央政府也就无法拿出足够的资金用于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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