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农业局(农委)、水产主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6〕11号)的有关要求,为加快建立我省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决定在全省试行主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试行中间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农业厅反馈。在机构改革中农业、畜牧部门已合并的市、县,畜禽产品可参照试行。

2016年9月16日

河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建立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积极探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有效模式,进一步转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式,创新部门间业务协作机制,全面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庞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就我省而言,某些方面的问题尤显突出。建立与市场准入制度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推动生产经营者采取一系列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并以合格证的形式做出明示保证,有利于规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这既是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现实需求,更是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必然选择,对于促进农业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为稳步推进这一制度建设,我省参照农业部试行要求制定了《河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积极探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有效模式,进一步转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式,创新部门间业务协作机制,全面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推动生产经营者规范开具和使用合格证。全省各级农业部门要推动各类生产经营者按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规范开具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分批组织合格证管理业务培训,加大宣传动员力度,必要时进行现场指导。合格证开具主体应是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而不是政府相关部门,要坚持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二)统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农业部门要按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合格证参考样式,推行统一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并逐步替代原有的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便于生产经营者操作。

(三)加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指导和服务。农业部门要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对生产经营主体指导和服务的重要内容,督促其规范开具和使用合格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有机结合,对于具有合格证的监测不合格样品生产经营主体,要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及时纠正不负责任虚假开具合格证的行为。

(四)探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有效模式。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一项全新的政策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勇于创新,积极探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有效模式,逐步优化部门间协作机制,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全面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6年9月上旬-10月上旬,成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负责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有步骤有重点的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10月上旬-12月底,各地根据《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开展实施,重点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等条件较好的县,点面结合,加强指导,强化督促检查,确保顺利完成任务。

(三)总结推广阶段。2017年3月底前,各级农业部门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做出总体评价,总结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撰写开展合格证管理工作自评报告,提交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省农业厅届时将组织召开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典型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推进意见,研究部署下一阶段推进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推动政策引导。农业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本级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的资金支持,形成稳定的财政投入渠道。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入市场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制定激励优惠政策,鼓励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合格证管理工作。

(二)做好业务衔接。农业部门要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做好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衔接,努力推动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必要条件。

(三)强化绩效考核。农业部门要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其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并增加考核分值。省农业厅将适时组织督导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推动全省合格证管理工作扎实开展。

附件:1.河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2.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参考样式

附件1

河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产地准出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视同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合格证的开具、使用、查验以及相关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生鲜乳依据《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含水产,下同)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合格证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内开具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交易后,持有者对其持有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之一作为开具合格证的依据,确保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一)自检合格;

(二)委托检测合格;

(三)内部质量控制合格。

第六条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各地各生产经营主体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项目,或与二维码、追溯信息等共同使用,参考样式附后。

(一)产品名称和重量;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确保合格的方式(指第五条中所列的方式);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盖章或签名;

(五)开具日期。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产品、包装的实际情况调整合格证大小尺寸。

第七条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应当将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散装食用农产品应当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

第八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合格证开具的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附合格证。以下几种证明材料可视同合格证,不必重复开具。

(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1.生产者一栏需填写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2.确保合格的方式指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中的一种或多种。

3. 合格证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项目,但必须包含以上五项内容。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豫农市[2006]1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6.07.21 【实施日期】2006.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农市〔2006〕19号2006年7月21日) 各省辖市及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农业局: 现将《河南省农业厅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省农业厅的部署,深入调查研究,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河南省农业厅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6〕7号)精神,结合我省农业品牌化工作实际,现制定我省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水平和竞争力为核心,坚持“企业为主、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的方针,发挥产业优势、区域优势和特色优势,培育、整合、保护农业品牌,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支持做大做强名牌农产品,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产业支撑。 二、工作目标 经过“十一五”的工作,认定河南省农业名牌产品100个;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800个;全省县级以上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要全部建成并通过“双认证”(计量认证、机构认可);省重点龙头企业达到300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5000个;全省名特优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95%,形成一大批在国内外市场中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名牌农产品。 三、工作重点 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发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鼓励农产品商标注册,开展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加大营销推介,强化监督管理等工作,提高我省农产品品牌上市率,培育、做强、做大一批特色鲜明、质量稳定、信誉良好、市场占有率高的名

河南造价文件汇编2018-3

第一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综合管理类……………………………………第5至59页 01、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 (6) 02、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 (9) 03、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13) 04、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4]30号 (16) 05、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15号 (20) 06、河南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3号 (24) 07、河南住建厅关于《河南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24号 (28) 08、河南住建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豫建〔2014〕36号 (31) 09、全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 (39) 10、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 (44) 11、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090925 (48) 12、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7〕29号 (55) 第二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定额解释、问答………………………第60至357页 第一章河南定额站 2002定额解释 01、河南住建厅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综合解释 (61) 02、河南2002预算定额(土建、装饰部分)解释 (81) 03、河南市政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2)综合解释 (112) 04、河南定额站安装工程2003定额综合解释 (120) 05、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问题解答 (152) 06、河南2005年定额问答:工程、定额、计价问题汇总 (156) 07、河南2006年定额问答:工程、定额、计价问题汇总 (180) 08、河南2007年定额问答:工程、定额、计价问题汇总 (187) 第二章河南定额站 2008定额解释 01、河南定额站关于(2008)定额总说明中有关系数调整问题的解释豫建标定[2009]1号 (208) 02、河南定额站河南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综合解释 (209) 03、河南定额站河南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综合解释(续) (256) 04、关于《河南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综合解释(续)》执行中豫建标定[2013]55号 (290) 05、河南2008定额计价问题解答 (291) 第三章应用指南及定额宣贯

河南省财 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豫财发〔2010〕123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农发办: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2009年3月26日印发的《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豫财办农〔2009〕4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 财政资金若干投人比例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 一、中央、省财政资金与市县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一)中央、省财政资金与市县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调整为1︰0.4。为进一步体现对粮食主产省及产粮大县的政策支持,减轻地方财政配套压力,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我省所有的农业综合开发县不再承担县级财政资金配套任务;市级财政原定配套比例保持不变。取消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后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本级财政承担。调整后的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中央︰省︰市为1︰0.344︰0.056。

(二)部门项目配套比例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供销总社等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配套比例同上。 二、中央、省财政无偿资金投入比例 (一)土地治理项目100%无偿投入。其中用于农业机械、配套农机具以及苗圃建设等经营性措施的补贴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5%。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100%无偿投入。取消中央、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对产业化经营项目分别实行财政贴息和财政补助扶持方式。 三、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豫财办农〔2009〕4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比例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0年11月18日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0]8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28 【实施日期】2000.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0]87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地质矿产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省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4、原省冶金建材工业厅、省石油化学工业厅等部门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将土地、矿产等资源的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3、将土地开发复垦和土地整理的技术设计、实施以及土地征用事务、地质环境监测等项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厅不再从事土地、矿产等资源的经营开发活动,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强化的职能 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拟定全省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制订全省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对河南省农业厅2018 年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专题视察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对河南省农业厅2018 年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专题视察 作者:暂无 来源:《河南农业·综合版》 2018年第9期 8月16日,省人大2018年代表建议办理落实情况专题视察组对省农业厅进行了专题视察。视察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组织人大代表与承办单位座谈交流等方式,对省农 业厅办理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情况、落实情况和代表建议网上办理系统运行情况进 行了视察。 受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宋虎振委托,农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保仓汇报了今年全省 农业农村工作开展情况、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专题视察组副组长、省人大常委会选工委主任李恩东代表视察组全体成员,对省农业厅在 全省农业农村工作中作出的重要贡献表示感谢,并指出,省农业厅在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中高度重视、认识到位、注重实效,办理工作亮点多、标准高、成效好,扎实推动了代表建议 办理工作由“答复型”向“解决型”转变。 李恩东指出,省直各有关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搞好督促检查,通过完善办理机制,落实办理责任,不断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 作质量和实效。 刘保仓表示,省农业厅将以这次专题视察为契机,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与贯彻落实好 这次专题视察要求和各位代表所提宝贵意见结合起来,与中央巡视整改工作结合起来,与推动 农业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指导下,以实施乡村 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加快河南现代农业强省建设,在奋 进新时代乡村振兴中让中原农业更加出彩。 (省农业厅办公室/文刘冯/图)

河南省审计厅综合数据分析服务外包项目成交结果公告【模板】

河南省审计厅综合数据分析服务外包项目 成交结果公告 受河南省审计厅的委托,XX公司负责组织河南省审计厅综合数据分析服务外包项目的磋商工作,现就本次磋商的成交结果公布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河南省审计厅综合数据分析服务外包项目 采购编号:豫财磋商采购-2018-569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项目概况:具体情况见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三、竞争性磋商公告媒体及日期 磋商公告于2018年12月03日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 四、磋商信息 磋商日期:2018年12月14日上午10:30(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9评标室进行 磋商小组组长:彭学勤 磋商小组名单:彭学勤、刘新超、李岚 现场监督人员:杨红涛 五、成交信息

成交供应商:XX公司 成交金额:437000.00元 服务期:5个月 服务地点:河南省审计厅 成交供应商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绿地原盛国际1号楼B座16层1606号 六、中标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定额方式收取。本项目收取中标服务费为壹万元整。 七、本次磋商项目联系事项 采购人:XXX审计厅 地址:xx市纬二路27号 联系人:XXX 电话:******** 监督单位: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招标代理:XX公司 地址:xx市东明路187号金成大厦B座10层招标八部联系人:XXX 傅艺芮 电话:******** 邮箱:jdgjzb008@https://www.360docs.net/doc/8a8292046.html, 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各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卫基妇[2009]7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为推动我省卫生工作“五大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4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职能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法为辖区妇女儿童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妇幼卫生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进修和业务考核,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临床诊疗服务。 二、科室设置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合理设置科室。在满足各项基本职能需要的同时,突出以人为本的妇幼保健服务特色,充分保护患者隐私,并符合卫生学标准,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一)公共卫生服务科室:要求环境温馨、舒适,为健康人群服务的场所要与病理区分设。 1、妇女保健:可设置青春期保健、围产保健、更年期保健、乳腺保健、妇女病查治、妇女心理卫生等科室。 2、儿童保健:可设置散居儿童保健、集体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儿童常见病防治、功能训练等科室。 3、婚前保健:可设置独立男、女婚检室、综合体检室、宣教室等,并符合《婚前保健

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结合《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和《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基本规定 (一)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 —1 —

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的相关规定。 (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省辖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四)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矿山企业,下同)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规划 (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依据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 2 —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文件河南省国税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豫农产业化[2010]16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农业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供销合作社,人行各市中心支行,省直有关部门: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国税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供销合作社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省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要求,依据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河南证监局、省供销合作社为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省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测工作。 第三条省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的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对协作企业和专业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并经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进竞争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的省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4]4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28 【实施日期】2004.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4]4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在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河南省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审核报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性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起草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拟订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炮制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规范;负责药品注册和保健品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负责药品、保健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审批药品、保

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畜牧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我省2014年畜 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 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 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4〕6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实施 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实施方 案 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14日

附件 河南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 实施方案 为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规模化、标准 化生产水平,确保我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顺 利实施,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以奖代补和风险 补助等方式,激励畜禽规模养殖场加大投入,改善生产条件,加快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推广健康养殖技术, 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探索满足养殖场户在标准化规模养殖、采购饲料、种畜禽引进、架子畜购买等方面信贷需求的有 效模式,建设一批有一定规模、生产技术基础较好、在增 加产品产量和提高产品质量方面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畜禽养 殖基地,激发养殖场内生活力,进一步提高抗灾害能力, 增强畜禽产品综合生产能力和应急供应保障能力。 二、实施范围 2014年我省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包括以奖代补和 风险补助两种方式。 (一)以奖代补项目

重点支持畜产品主产区、中心城市周边及距中心城市 较近的优势产区,鼓励集中连片,着力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发展。项目资金可以用于改建、扩建和新建。 主要支持畜种包括肉牛、肉羊、蛋鸡、肉鸡和生猪。 其中支持肉牛、肉羊的资金不低于总资金的60%;肉牛、 肉羊项目优先支持饲养母畜的标准化养殖场;除郑州市外,其他市(县)不得申报安排生猪项目。 扶持建设的养殖场(合作社)需达到以下标准:肉牛 年出栏100—2000头,肉羊年出栏300—3000只,蛋鸡年存栏1—10万只,肉鸡年出栏5—100万只,生猪年出栏 0.5—5万头。 (二)风险补助项目 对全省范围内为畜禽养殖场户提供贷款担保的畜牧 (农业)专业担保公司和畜牧专业合作社(协会)给予风 险补助。申请补助的畜牧(农业)专业担保公司和畜牧专 业合作社(协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畜牧(农业)专业担保公司。在河南省境内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对畜禽 养殖场户进行银行贷款担保服务,2013年11月1日-2014 年10月31日期间实际贷款额度(半年期以上)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2、畜牧专业合作社(协会)。在河南省境内经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立互助基金达到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通知的意见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12〕63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 复垦利用试点工作通知的意见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促进耕地保护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国土资源部决定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下发了《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工矿废弃地利用试点工作。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并调整到城镇使用的一项政策措施。做好工矿废弃地 复垦利用,对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以及交通、 — 1 —

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复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抓紧向政府领导汇报,申请工作经费,安排技术协作单位,确保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顺利开展。 二、严格界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范围。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应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的工矿废弃地,不得纳入试点范围。各地必须严格界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范围,对于弄虚作假等行为,省厅将停止该市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 三、抓紧时间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各地要按照国土资发〔2012〕45号文件要求,抓紧时间组织本辖区相关县(市、区)对工矿废弃地潜力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在4月20日前完成调查任务。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潜力调查分析,向省厅提出试点申请,经省厅同意后,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并组织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较大、试点积极性高、政府重视的相关县(市、区)编制专项规划,上报省厅。对于具备条件的省直管试点县(市),可以直接编制专项规划上报省厅。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 2 —

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系,搞活农产品流通,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批发市场包括粮油、蔬菜、瓜果、花卉、中药材、畜产品、水产品、种子、化肥、农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或其他批发市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省定点市场)是指:具有辐射范围大,或区域性影响和交易规模较大,具有较为完备的交易和辅助设施,并经河南省农业厅考察批准命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式申报定点的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已被农业部批准命名的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省定点市场的申报,实行自愿原则。 第六条申报省定点市场,必须是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由独立市场法人统一进行管理的市场。 第七条申报省定点市场必须达到以下规模: (一)产地市场:市场位于区域性农产品主产区,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1. 蔬菜批发市场:当地蔬菜种植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蔬菜生产量的1/3以上; 2. 水果批发市场:当地水果种植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水果生产量的1/3以上; 3. 畜禽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畜产品生产量的1/3以上; 4. 水产品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属于全省淡水产品主产区,市场年交易水产品数量在10万吨以上。 5. 其他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申报条件,参照上述规模执行。 (二)销地市场(包括综合性批发市场和专业性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城市居住人口一般应在30万人以上,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年交易量占当地此类产品销售总量的1/3以上,具有较为完备的市场交易及辅助设施。 第八条市场建设、选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及有关规定。 第九条具有完备的市场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交易秩序良好,运行规范。市场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并能定期向《河南菜篮子信息网》报送价格信息。 第三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申报省定点市场,应向市场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农业厅。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地址、通讯方式、经营范围、年交易额、交易量、占地面积、总投资额、隶属关系以及市场管理与交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和农业信息服务试点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和农业信息 服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1.09.27 【实施日期】2011.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和农业信息服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农业局(农委): 为加快推进我省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和农业信息服务试点示范工作,大力推进物联网、3G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中的应用,鼓励各级农业部门、涉农企业、IT企业开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试点示范,提升农业信息化服务水平,省厅决定组织开展利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和农业信息服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业农村信息化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和途径。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发展农业信息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水平。陈晓华副部长在全国农业市

场信息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今年农业农村信息化四项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加快启动农业信息化示范工作。近期,农业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农业信息化建设需求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以大田作物、设施农业园艺蔬菜和果树、特色经济作物等为对象,重点利用电子信息、精准作业及物联网、3G等现代信息技术,围绕农情监测、精准施肥、智能灌溉、设施农业生产、温室智能管理、病虫草害监测与控制等方面的信息化需求,组织农业生产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单位编写调研报告,并经省级农业部门审核后上报农业部。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生产经营信息化和农业信息服务试点,加快推进农业信息化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强化引导,整合资源,扎实推进,以信息化试点示范为抓手和切入点,推动我省农业农村信息化再上新台阶。 二、申报条件

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

《夏玉米高温热害防御栽培技术规程》 河南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一、标准编制的任务来源和目的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河南省夏玉米生育期高温热害发生日趋频繁,严重影响玉米的产量和品质。为了科学防御夏玉米高温热害,减少因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的有关规定,鉴于目前尚无夏玉米高温热害防御栽培技术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总结近5年科学实验和生产实践的基础上,2016年8月,河南农业大学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了关于起草制定《夏玉米高温热害防御栽培技术规程》河南省地方标准申请书,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豫质监标发[2016]262号)。随后河南农业大学牵头组织河南省气象科学研究所和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等有关专家启动起草制定工作,并于2016年11月完成初稿。 二、标准工作组织 (一)起草单位:河南农业大学、河南省气象科学研究所、河南省农业科学院。 (二)主要起草人员:刘天学、李树岩、胡秀丽、赵霞、董朋飞、李磊。上述人员均参与了该标准的考查、调研、资料收集与整理及标准的起草、编写、修改等工作。 三、编制原则和依据

(一)标准格式、结构等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和规定编写标准内容。 (二)依据有关玉米2012-2016年试验数据和生产调研结果作为编制依据。 四、标准制定的主要过程 (一)技术研究阶段(2012.6——2014.12) 在国家公益行业(农业)科研专项“主要粮食作物高温热害及干热风预警及缓解栽培技术研究示范”资助下,玉米高温热害缓解栽培技术研发课题组开展了耐高温玉米品种的筛选与评价、高温热害缓解栽培技术研发等工作,筛选出适合河南省种植的耐高温品种8个,研发夏玉米高温热害缓解技术3项。 (二)技术示范与调研阶段(2015.6——2016.9) 将研发的3项夏玉米高温热害缓解技术在河南省易发生高温热害的豫东南(商水)、豫中(许昌)、豫南(方城)进行了大面积示范,进一步完善了技术规程,技术效果明显,尤其是对2016年出现的花期高温起到了显著的防御效果。并通过全省调研,发现筛选出的耐高温品种均表现出较好的结实性。总结上述试验示范和田间调查结果并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资料,提出了起草制定《夏玉米高温热害防御栽培技术规程》河南省地方标准的设想,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了申报。 (三)起草阶段(2015.10——2016.1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7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10 【实施日期】2014.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4〕7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0日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2.取消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3.取消己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渔业船舶登记和船员证书签发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将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将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整合为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 (四)承接的职责。 1.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2.农药广告审批。 3.外国人进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4.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5.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下放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指导意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加快审计信息化建 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6]2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1.05 【实施日期】2006.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6]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省审计厅《关于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五日 关于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是推进审计事业发展,实现审计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强化审计监督职能的迫切要求。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切实推进和加快我省审计信息化建设,根据《审计署2004至2007年审计信息化发展规划》(审计发[2004]51号)和《审计署关于地方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审办计发[2002]1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技术在各行各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信息传输数字化,信息交流全球化,信息技术应用普及化,使得以审查会计账册和相关经济活动资料为主要方式的审计职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近几年来,我省审计信息化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总体水平与其他领先行业和先进地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统筹规划、协调和协作,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突出,开发成本高;二是建设方案缺乏严格的科学论证,开发、引进水平不高,存在重复投资和浪费严重问题;三是重硬件轻软件、重技术轻服务等现象较为普遍;四是系统功能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系统内外信息共享程度低,难以互联互通;五是缺乏复合型信息技术人才,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严重滞后。因此,必须加强对全省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以促进审计信息化建设的健康与可持续性发展。 加快审计事业发展,实现审计工作现代化,必须不断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审计信息化建设是适应国家电子政务发展的形势要求、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具体行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审计事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有利于促进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规范审计行为,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各级政府要从推进审计事业发展的高度,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 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豫卫基妇[2009]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3.15 【实施日期】2009.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卫基妇[2009]6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66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满足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功能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公共卫生服务 1、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针对报告制定干预措施,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2、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干预工作,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5、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6、妇女保健。提供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围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7、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8、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

河南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

河南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小麦良种补 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布部门】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7.22 【实施日期】2009.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农业局、财政局,省农场管理局: 为落实好中央和省出台的强农惠农政策,认真抓好今年我省小麦良种补贴工作,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努力夺取明年夏粮丰产丰收,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09]20号),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河南省2009年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各地,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2009年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我省是农业大省和全国重要的粮食主产省,2006-2008年粮食总产量连续三年超过1000亿斤,对促进我省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小麦是我省第一大优势粮食作物,2008年总产量超过600亿斤,达到610.2亿斤。2009年国家下达我省小麦良种补贴任务7980万亩,每亩补贴10元,补贴资金79800万元。为落实好强农惠农政策,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认真抓好今年我省小麦良种补贴工作,努力夺取明年夏粮丰产丰收,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09]20号),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09年我省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面积、提高单产、优化结构、提高效益”为出发点,以“全面覆盖、整体推进、因地制宜、补贴农民”为总目标,对全省农民(农场职工)种植的小麦进行良种补贴;鼓励农民使用优良品种,加快优质良种推广步伐,加速高产高效集成技术的普及应用,实现良种良法相配套;扎实开展高产创建活动,积极建立良种补贴核心技术示范区,树立高产典型,展示新优品种,扩大辐射带动;加快推进全省小麦种子优质化、种植规模化、管理规范化、布局区域化和经营产业化发展,全面提升我省“小麦经济”水平,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力争今年全省小麦秋播面积稳定在7900万亩以上,总产稳定在600亿斤以上,单产水平进一步提高,结构进一步优化,优质小麦种植面积达到6000万亩左右。 三、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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