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民法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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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法之理念

——“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200期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上传时间:2005-9-4 浏览次数: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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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前沿:制度与经济论坛

题目:现代民法之理念

报告人: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研究室主任

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主持人:刘生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时间:2005年3月22日晚18:30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B501法学院学术报告厅

摘要:

005年3月22日,中心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研究室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著名的中青年法学家孙宪忠教授作题为“现代民法之理念”的讲座。宪忠教授认为:现在法学家对于一些案件或理论有时会有不同的看法,而这些看法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又都是合理的,主要是因为法学家本身对于法律的制定、实施、运用、解释有不同的价值判断。而现在实践当中还常常存在公权利侵犯私权的现象,于情不合,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好象又没有问题。从近现代的民法理念形成过程来看,“三R运动”以后个人的权利被放在最重要的地方,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权利也是民众通过订立社会契约而让渡出来的。而现代治当中的很多理念如平等、自愿等都是从民法中来的。我国因为受苏联法的影响不够重视民法和对私权利的保护,这情况应该被改变。

(摘编者:林静)

主持人:各位同学,大家好,欢迎来到民商法前沿论坛!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研究室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著名的中青年法学家孙宪忠教授。(掌声)孙老师今天演讲的题目是《现代民法之理念》,我们都知道,96年社科院的梁慧星老师曾

经在北大做过一次名为《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转变》的讲座,孙老师去年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也曾经做过类似的讲座但是我们相信最好的往往留在最后面,孙老师一定会把最精华的部分带到我们的论坛来,下面请孙老师开始精彩的演讲(掌声)

主讲人:非常感谢人大的老师和同学们,给我这样的机会来和大家一起讨论民法的一些最基础的问题。

为什么讲这个题目呢?是因为我最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但是我的这种想法或者考虑完全是一种被动的结果。在参加我们的民法立法的过程中,尤其是民法典和物权法的立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时,在这些被的接受实践的过程中,我常常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法学家对一些案件或者理论进行解释的时候,其解释的果常常有所区别。而且在有重大的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这些解释各有其道理。

后来我经过很长时间的思考,并且参考一些国外立法的资料,发现这里面其实有一个学者本身的理念基础问题。从民的理念上来讲,法学家在讲它的理念基础和指导思想的时候,也是分为三个层次的,第一,这些法学家在遇到一个案件或者实际问题的时候,他知道这个问题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间有什么样的法律条文可以对它进行解释;第二,这些法学家在适用法律的时候,会结合自己的想法去寻找一些更好的规则,因为他不仅知道这个法律的条文,而且也知道该条背后立法的背景,或者说支持这个立法的理论;第三,这个层次的学者还应该有更高层次的思想,能够对法律本身作出价值性的判断,也就是说这些学者不仅仅知道怎么样解释法律,而且知道解释法律的理论背景,更重要的是他自己会有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法律作为人类社会高智商的产物,发展到现在已经是数千年甚至数万年文化知识的沉淀,在这沉淀的过程中间,可能会存在精华,也可能会存在糟粕,他自己通过历史的分析和综合的比较,他能够择其优者,解释现行制度下一些更复杂或者更全局性的问题。

我所说的民法理论的问题,指的就是第三个层次的问题。法学家自己要能够对法律本身的价值有更大和更细致的把握

这就是我想给大家讲的第一个问题,既我们为什么研究法学的理念,或者民法的理念指的是什么。

我在讲这个问题的时候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让大家了解一下民法的理念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这个案件发生在东南沿海的某省,在这个地方有一个很好的港湾,这个港湾过去传统上都是由渔民从这个地方入海打鱼,后来市政府把这个港湾承包给港商作为旅游开发,港商承包以后就不再许可渔民从这个地方下海打鱼了。此时政府所依据的法律规则是什么呢政府说:“宪法和其他法律都明确规定,海洋内海领海的范围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所以政府就对海洋享有实际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渔民虽说在这块海洋上有着传统的作业,但是现行的任何法律都不能说明渔民对这块海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所以,渔民对海洋的使用从现行的法律体系上来解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而且政府这种做法反而是合法的。”

我们大家都知道,诗经里面就写到,“解散捕鱼”是渔民传统的一个产业,也是渔民传统的谋生手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没有对海洋行使所有权的时候,据诗经记载渔民在这个海域打鱼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了,怎么现在一下子就没有什么权利了呢。作为一个执法者或者一个法学家,对这个问题应该怎么解释呢。这种情况就凸现了现行法律中一个很大的冲突问题,而立法者或者政府官员又应该怎么看待这里面权力和权利的冲突。这恐怕就不是民法学家或者说浅层次的民法学家能够理解的问题。

例如,现在我们正在进行物权法的立法,里面又涉及到很多方面,比如国家权力。我们现行的大学教科书和很多民法理论都讲,国家所有权是我们国家社会主义的特色,是全体劳动人民最高利益的体现,是公有制最高的实现方式,在政上享有非常崇高的地位,而且法律上应该给予更多的保护。但是,实践中间经常会有这样的问题,就是政府违法性的行为,比如拆迁、征地,基本上都是在行使国家所有权、扩大国家所有权、壮大国家所有权这样的旗号下所进行的。农民的权利在法律上虽说是一种合法的权利,也是民法上的一种权利,但是当这种权利和国家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法

律的天平又倾斜到哪里去呢,这实际上就存在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

归根结底,还要有立法者、司法者、法律家对这样的权利冲突进行价值判断,决定到底应该保护谁。例如对农民的权利我们讲的都很宽泛,但仔细分析下来,农民自己的权利可以划分为两种很典型的情形,一种是农民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一种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学习民法的同学都知道,所有权本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要服从于集体,从价值判断上来讲,集体所有权应该是上位的,承包经营权是下位的那么权利发生冲突比如拆迁补偿的时候,拆迁补偿应该补偿给谁呢。从一般民法的规则上来讲,应该是补偿给所有权的,但是,考虑到中国农民发展的历史,或者现行农村的发展情况,这笔钱交给农民个人比较好。有人认为,把补偿款交给农民以后,他可能会拿了这笔钱去喝酒,但是实际的情况是,绝大多数的农民都不会拿着这笔钱去喝酒,恰恰在这笔钱被交给集体以后,常常被一些组织或是村长、乡长们所滥用。如果是这样的话,侵害农民的权利会更大。这里面也是涉及到权利冲突的问题,一个是所有权,一个是用益物权,它们在法律上的位阶是不一样的,但是从我们的良知或本愿上来讲,用益物权似乎更应该得到保护,这就不能简单的从现行法律制度本身来考虑这个问题。

从我刚才谈到的这些例子和几种情形,大家就可以看出来,理念在民法研究中是一个很基础的问题。在涉及到民法立法民法基本制度设计等等这些重要问题的时候,会发现有利益和权利的冲突,怎样在其间进行取舍,是需要我们很好思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近现代民法理念的形成

近现代民法理念是什么样实际的情形呢,尤其是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象欧洲大陆国家、英美国家,当他们面临上文提到的问题时,他们法律上的理念是什么样的,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我发现,近现代民法理念大体上是在14世纪到15世纪之间形成的,在这几个世纪之前他们是属于欧洲宗教,也就是罗马的天主教教权统治时期。教权统治时期在历史上有一个特别的称呼,叫做黑暗时期。因为早先在罗马法阶段,后来宗教的力量复兴以后,罗马教廷的宗教神权一下子就成为超出世俗之上的权利,世俗的权利必须在教权命名之下或者授权之下才能够获得合法的地位,关键是罗马天主教义本身有很多是驾驭人心和非常摧残人性的。信教的人有一个基本的理念,就是原罪之说,每个人一生下来就有罪,而且女人比男人罪还要重,所以,人这一生最大的使命就是赎罪,赎罪以后才可以获得清净之身,最后才能升上天堂。赎罪的过程除了信教、传教之外,还要不断的折磨自己,要穿上又脏又破的衣服,经常跪在神的面前,一生住在上帝指定的屋子里面去,过酷刑一样的生活。首先不能想着爱情,然后不能金钱,也不能发展经济,特别是不能发展生产,最后就导致欧洲历史上人性受到极大的压抑,而且社会的政治、经济都处于非常愚昧的时期,所有的科学也需要按照圣经来加以解释,否则要受宗教裁判,科学家布鲁诺因此被活活的烧死还有象伽俐略,也是一位著名的科学家,一生被判刑入狱很多次。这种宗教裁判在历史上发生过很多次。在这种情况下谁也没有自由的、独立的解放思想,全部的真理就是圣经,当时人的思想已经处于僵死的境界。这个时代被称之为欧洲黑暗的时期。

但是后来,出现了“三R” 运动,首先,第一个“R”就是罗马法被重新发现。罗马法的重新发现是在十二世纪的意大利境内出现的事情。原来罗马教廷以伊斯坦布尔为首都,但后来伊斯坦布尔被土耳其奥斯曼帝国灭亡了,罗马帝国的亡后,他的法律也就灭亡了。这中间大概经过了几个世纪,人们认为罗马法已经不存在了,但后来在纳波里又发现了罗马法的方案。发现这个方案以后,人们又开始慢慢研究罗马法。

罗马法的发现是一个法律人发现和解释的运动,它对解放人类意识发生了很大的作用。因为罗马法展现出另一种人文的价值,是和神而不同的价值。在神学的著作里面,神的意志是判断真理的标准,一个法律上的结果,也就是现在我们所

称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正当性是来源于神力的赐予,是符合神的意志的。即使年轻人谈恋爱结婚也是一样,需要以很复杂的方式向神祷告,只有神赐予的婚姻才是正当的,有很强大的效力,是不可以解除的。缔约也是这样,也要符合神的意志,才能够获得法律上正当性的标准或者正当性的根据。但是罗马法又告诉我们另外一种情形,即缔约甚至婚姻的立都是当事人协商的结果。

罗马法中的缔约理论和神学中的缔约理论是完全不一样的,罗马法中法律关系结果的正当性是不需要神学来支持的,要符合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愿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形式,就可以了,比如物权的移转,只要在一个公开的场所当着众人的面前进行交易,交易就会产生结果,法律也承认,而不需要祷告神。这就是不同的价值判断性或者价值判断标准的问题,在神学上行为的正当性来源于神的旨意,而在罗马法中间来源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从罗马法上进行这样的解释,人们就慢慢的就感觉到思想上有一种新的价值判断标准,那就是当事人本身愿意从事这种交易。例如,年轻人结婚只要小伙子愿意娶这个姑娘,或者姑娘愿意嫁给这个小伙子,就是正当的,而不需要神的旨意。

罗马法给我们留下的成果是很丰富的,后来在法学上慢慢产生了很大的动力,比如公法和私法的区分,从神学的理论说是不可理解的。

另外,罗马法给了我们后世成文法上的启示,即法律可以做成成文法的模式。成文法这种立法模式对后来的立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为如果每一部法律都做成判例的话,判例法就没有办法向世界自行传播。

比如,日本改革开放从明治维新开始,他们一开始是想学英美法,因为日本的民自维新是英美“佩迪号”军舰吓唬的果。日本提出的口号是“脱亚入欧,全面西化”,到现在也还是这个观念。当时首先他就学习美国的法律,但是根本就学不成,因为当时美国有效的判例有三十万例,就算派出英文比较好的人去学,就是整个把它看一遍不需要理解也需六年的时间,而且这些判例被引进后,还需要长达大概一百五十年甚至二百年的时间来适应本土的文化,因为判例中渗透的法律上判断的价值和本国法官认同的价值及社会大众认同的价值是有区别的,需要一个接受的过程。日本衡量以后决定学习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而当时全世界只有法国颁布了民法典,因此日本就学习了法国民法典。

日本选择学习法国民法是因为成文法的体系概念是确定的。大陆法系的法律有三个基本的特征:第一是准确,一般通过理论是可以进行解释的;第二是统一,它在这个地方是这个概念,在别的地方还是一样的概念,解释都一样,比较容易学习和吸收。象我们学习德国或者法国的法律著作,只要熟练掌握外语就能够理解,但是看英文的资料就非常困难,必须从它的上下文甚至别的案例去推导,如果没有这个基础,学习英美法是很困难的;第三是罗马法创造了私法知识的系统,包括所有权、债权、地上权、租赁、承揽等,民法里面的各种概念和系统在那个时候就已经很完善。最重要的是罗马法中渗透出来的法律精神“自由平等”,是我们后世所有法律的源泉。

第二个“R”就是文艺复兴。文艺复兴在罗马法历史上发展来看是在它之后,东罗马帝国消亡以后,其废墟中保留了很多在它强盛时期从希腊、罗马搬过去的塑像和一些著名的绘画。有一些人就把这些绘画、塑像偷偷的搬走了,办了一个学院叫做雅典学院,来研究它们,文艺的重新复兴和这些都存在着一定的关系。但是它在历史上的复兴远远不是说这些绘画、雕塑的复兴。因为在神学统治的黑暗时代,人被认为是丑陋的,不能展现人自然的美,否则是罪恶的。但是,早期希腊绘画都是以人物雕塑为主的,并且大多以裸体的方式来展现(早期主要是男性雕塑),那都是非常自然的人,优美的身体线条、发达的肌肉才是美的。自然的人不丑反而是最美的,这种观念就是文艺复兴所要告诉我们的。尤其文艺复兴之后对女性美丽的阐释,通过一些伟大的绘画家,包括达芬奇、拉费尔等等画了很多美丽的女人,反映出在那个时代人所表现出来的自然的美。文艺复兴到这个时候发生了革命性的转变,就是人是才社会的根本,人对财富的追求和在自然及其他方面改善物质和精神生活都是正常的,这就产生了一个人本主义的观念,直接对抗神本主义和王权主义。种人本主义本身就要求把社会最普通的人正常的需求理解为社会的根本,这恰恰也是我们民法所体现的精神。

第三个“R”就是宗教改革。宗教改革是十四、十五世纪时代从北欧兴起并由马丁路德开始的。马丁路德也是一位神学

家,他的结论是罗马教廷从神学上来讲是伪权利,因为从圣经上并没有记载着罗马教廷,也没有罗马教皇。从马丁路德对神学的理解来看,神者爱仁,从圣经最基本的观念来讲,仁爱之心,它应该是归结每一个人的,大家可以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去信神,而不必信仰罗马教廷。这在历史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解放运动,因为在那个时代,罗马教廷统治人们思想只用了一个非常简单的方法,即规定所有的圣经只能以拉丁文的方式在罗马教廷印刷,最后达到了一个真理解释权绝对垄断的局面。通过这种方式就实现了人们思想的高度集中和统一,把真理的垄断权牢牢的把握在神权的手里而马丁路德的理论刚好是把这个统一的真理解释垄断权给打破了,他认为人人都可以解释圣经,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对真理的判断去行使权利。所以,这样一个解放运动从法律上来看,呈现出一个很简单的趋势,就是对至高无上神权社会或者公权社会都采用了一种否定的态度,而强调了将社会大众所拥有的民法上的权利和民法的存在作为社会基础地位的理念。

这个复兴运动奠定了后来启蒙思想运动的基础,因为启蒙思想运动完全是根据复兴运动产生的这样一种人的新理念或者新理性,而对整个社会公共权利进行重新思考。

复兴运动告诉我们,社会上一个个自然的人是社会的根本,每一个人民法上的权利是根本,所以,启蒙思想运动中首先产生的一个观念就是主权在民,具体来说就是主权在一个个民事权利的主体身上,而不应该在国家的身上。人生下来开始享有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很正当的,以前的不正当是因为被剥夺了。怎么防止这种权利不被剥夺呢?这就产生了启蒙思想运动的第二个法律上的思想解放运动,就是社会契约论,即主权是我们的,我们把这个权利让渡给你,我们通过契约的方式,通过民法上合同的方式来选择执政者,来建立自己新的政权。执政者产生了以后又随之形成公权利,而且公权利又非常的强大,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就必须给它赋予一定的暴力。这种情况下,赋予公权利暴力又容易对民法上的权利构成损害,所以就建立了分权和制衡的学说。这样在启蒙思想运动上就产生了第三个非常著名的理论结构,是三权分立、分工制衡这种学说。这样一种理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从罗马复兴运动产生的结论而对整个公权系统作了一个重新的思考,它对民事权利本身也有很多精深的思考。这些思考后来就体现在民法的很多制度当中。比如公法私法的分离,因为只有公法和私法分离的情况下,民法上的基础才能够正确的建立起来,否则公权总是吸收或者压抑私权。

后来我们大家知道所谓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也都渗透了人文主义的精神。近现代民法三大原则,首先是私权神圣私权神圣相对指的就是公权是不是神圣的问题,公权和私权这两种权利相比较谁是神圣的。从民法的角度来看,不是权利是神圣的,恰恰相反,应该私权利是最神圣的,因为罗马复兴运动到启蒙思想运动以后,在欧洲历史上形成了一个基本的结论,主权在民,老百姓的权利是天生的,人出生以后自然就应该享有权利,这些民法的权利都应该得到很好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有了共同的需要,要建立一个公权利,所以公权的建立是需要维护私权的,是私权的需要才有了公权。

十九世纪的时候,法国老闹革命,就因为法国人受到了这个理论的强烈熏陶,认为权利是老百姓的,执政者不好好工作或者违背老百姓的意愿,老百姓就有权通过公法上的契约把之打倒,再重新选择一个执政者。

私权神圣最后体现为所有权神圣,西方任何一个国家都规定所有权神圣,而不是公共所有权神圣,私人所有权是作为宪法基本权利和民法基本权利来规定的。所有权神圣在历史上的发展是首先在近现代民法确定的第一个最重要的原则。

近现代民法确定的第二个重要的原则是意思自治。我们有了权利以后,应该怎么寻求自己生存发展的机会呢,什么是存和发展正当性的依据呢。意思自治告诉我们,并不是神要我们这样做,也不是公共利益或者公权利要我们这样做,而是我们自己的意思表示所产生的结果,是自己内心真实愿望要自己这样做的,这就决定了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正当性根据。法律行为理论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说真实意思表示是民法上的一个根据的原则也就在这里,象西方家的合同各个方面的契约理论,尤其德国法的法律行为理论,搞的非常的细致,就因为这是民法最基础的问题。除此之外,我们不能寻求其它法律关系正当性的根据。

第三个原则,自己原则。自己只对自己的过错或者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不能够为别人的行为过错承担责任,也不能因为自己的身份而承担责任。这针对的是封建社会统治阶级下的等级身份制和王权政治下报复主义和愚昧主义的做法。它基本的理念还是基于理性法上的判断,人人生来都是平等,所以你自己为不为某种行为,首先要考虑到将来会不会因为这个行为而承担责任。

这三个原则是近现代民法的标志和最基本的象征,而它完全是理性法学运动的结果。这个理性法学最基本的价值判断就是以人为本,它指的不是抽象意义上的人,而是民法意义上的人,就是自然状态下的人,就是一个个民法上的主体。

第三个问题,近现代民法的变异或者前苏联民法对现代民法理念的一种篡改和修正

这是我深恶痛绝的一个问题。苏联法学能在中国土地上牢牢的扎下根,到现在还退不出去,其原因非常的简单,就是中国和苏联都没有经历过启蒙思想运动,我们在建国初期又刚好接受了前苏联法的理论。因为中国遇到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日本人侵略过来了,一下子要灭亡中国,当时只能救亡压倒启蒙,结果以后再也没有时间搞启蒙运动了,也没有人知道以人为本或者思想解放是怎么回事。

苏联法最基本的特征如下:

第一点,就是不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区分;不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并不是说所有的法律都按照私法的精神去建立,而是将所有的法律都按照公法的精神去建立。列宁曾经说过:“所有的法律都是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统治意志的产物,所民法也是公法。”但是问题在于,资产阶级是那样,那无产阶级呢,为什么不能按照无产阶级劳动大众的意志把法律制订出来。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基本上都和老百姓的意志相脱离,老百姓的意志反映不到法律上去,这就是因为公和私法的概念消亡以后,公法彻底的把私法给吸收了。他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在党的领导下全体劳动民利益实现了一致,因为全体劳动人民利益是一致的,所以由政府代表个人就可以了,个人没有必要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表现自己的利益。

第二点,就是批判意思自治。苏联法对意思自治可以说是批判到极端了,完全不承认意思自治。过去在这一点上我们比苏联做的还过分,年轻人谈恋爱也需要给组织汇报的,要由组织把关,看对象的家庭出身是不是根正苗红,否则就不能结婚。象这种最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都要向组织汇报,其他事情更是要向组织汇报、请求批准。所有事情都和革命利益社会整体利益联系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意思自治在民法中就彻底失去它的作用了,因为人格没有了独立的民事利益也就没有独立选择的可能性和必要。象我们在西方学习民法关于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时,发现他们规定了很多条文,且都非常细致,但是前苏联民法关于这部分只规定了三四个条文,德国民法的教科书在写法律行为意思自治这部分时至少要用上五六十页,但是苏联的民法学者教科书中提到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理论的时候只写了短短一段话。在市场经济国家中,人们要尽量的让民法上的结果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这种情况在过去的苏联民法和我们的法律中是不被许可的。

另外,另外一个近现代苏联民法给我们带来的很大的问题,就是所有的法律用公有制的实现方式来理解,把民法上的利、民法上的主体都用这个来解决。民法上有两种典型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不典型的就是非法人团体,虽然苏联民法表面上也有这种概念,但实际上法律所有的内容都是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这三种主体观念制定民法。因为这三种体表现了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的实现阶段和它的方式。国家所有权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最高形式,代表了国家的利益所以它在法律上是至高无上的。集体所有制也是公有制的实现方式,因此也是很重要的。而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残余,所以它必须是要压制的。从此,就产生了一个法律上全新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判断。

资产阶级革命进行好几百年就是要打破人与人之间等级身份的界线,但是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又重新建立起来了一个

新的人与人之间不同关系的模式,也就是新的等级身份。不管是在苏联,还是在中国,都一样,首先有干部和工人的区分,这就是终身不可逾越的。还有更大的问题,就是工人和农民,城市人和乡下人的问题,尤其毛泽东将这个问题发展到极端,表明上讲农民是很重要的,实际上他们的处境最可怜。在民法上来讲,他们没有任何的权利,公法上的权利基本上也没有,最后被牢牢的限制在土地上,没有任何的自由。改革开放这么多年,城市发展很快,但是农民依靠农业到现在根本没有办法进入到现代化的行业。

公权老是侵犯私权,但是公权的这种侵犯总是打着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旗号,最后只有民法上的权利受到损害。这种做法过去是很正当的,在毛泽东时代曾经批判过资产阶级法权,而资产阶级法权翻译过来就是就是民事权利的意思。当时全国上下都批判资产阶级法权,也就是全国上下批判民事权利,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就是从那个时候起我们形成了对民事权利的压抑和仇视的心理,这种观念到现在都根深蒂固。再加上我们还有一些其他不合理的做法,和联法体制下的做法一样。

原来编写十五期间立法规划的时候,我提了八个字,叫做“一起承认,平等保护”,要解决这个问题。这一次的物权立法,我和梁老师也提到这个问题,觉得物权法不应该写主体,而应该按照西方国家和世界上普遍公认的做法,将主体的问题在民法总则部分解决,凡是不排斥的权利类型,民法上的主体都应该取得。但是这种立法模式我们到现在都实现不了,也受到很多人的批判。但是我觉得批判我们的这些人还是没有受到过人文主义的熏陶,没有接受这种民法的理念

这次我们在编写民法教科书的时候,第一章我写的就是民法的理念,这在其他的民法教科书当中是没有的。我就想告大家,在近现代法律发展的过程中,有一个非常可喜的现象是我们中国人不知道的,或者是忘记了,那就是近现代民法的基本精神,包括平等、自愿、以人为本、契约的精神都是从民法当中发展起来的,都是通过民法的制度演化的,最后也影响了整个的规划。所以,民法的这种理念是当代法治社会条件下一个最基本的理念。从这一点上来讲,可能民法的价值应该是大于宪法的,但实际上民法的效率比宪法弱。所以,如果有人利用宪法的规定强调国家权利、集体权利可以侵犯民事权利的时候,就可以利用我的理论来说明,民法的基本理念告诉我们立法从人本主义出发,公共权利本身也民事权利运作的结果,所以,首先必须要尊重民事权利,要向民法上的权利靠拢。虽然我这薄薄的书不能解决问题,但是如果大家慢慢的酝酿它、思考它,也会对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形成一个良性的制约或者发展。

我今天演讲的内容就报告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再次感谢孙老师的精彩演讲,同学们有什么问题可以向孙老师提问。

问:您主张的物权行为理论从法理上来说无疑非常精巧,但是可能不符合普通群众的生活常情,比方说,花一块钱买一个面包圈,十块钱买十个,难道还一定要解释为这一次买卖包含十个独立的移转所有权合意吗?您对这种情况怎么看?

答: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俗语说:“杀鸡焉用牛刀”,别人对你都是这样说,但是我所支持的观点就是说杀鸡用牛刀肯定是能够杀死的,但是反过来用杀小鸡的刀来杀牛,可能牛没有杀死,牛过来可能把你给顶死了。如果说社会的交易都是象买几个面包圈或者花两毛钱买一根黄瓜这样简单的话,我简直疯狂到极端了。但问题在于,类似这种两毛钱买一根黄瓜的交易不会给社会带来多大的经济利益,当事人也不会为这样的事情提出诉讼,但是象远程交易、期交易或者国际影响比较大的交易,都不是这样一种即时交易。比如我们现在买LBUS380飞机,现在定合同卖出八十架,我们中国大概也买了五架,但是现在这种型号的飞机连一架都还没有真正的制造出来。但合同已经订立了,这个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且它已经产生债权法上的约束力了,如果不产生债权法上的约束力,象有些老师的那样,合同只能是在登记的时候才能生效,这个时候合同难道是无效的吗?这个时候我们不约束它,又应该在什么候约束它呢?所以,合同必须这个时候有效。现在不能说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如果等到交付的时候才生效,等到将来飞机涨价了,有好的买主了,供货商不卖给你也正常的,为什么?不交付就不生效吗!

另外一种情形,我们是以老百姓的理解作为判断建立法律体系的基础呢,还是以一种法律的科学性、精确性和可操作性作为基础呢,这是我和他们一个基本的争议。有些人提出来立法必须得三化,“本土化、民众化、简易化”,但是我和他们说的刚好相反,我说第一必须是准确化,第二科学化,第三可操作化。这个可操作化不是针对一般老百姓,对一般老百姓而言,花两毛钱买一根黄瓜,交易就算完成了,虽然里面实际上也存在很多问题,但是没有什么可争议。但问题在于,可操作化就是要解决重大的疑难案件的问题。前几天我听说北大的葛云松教授写了一篇文章,这篇文章里面列举了很多情形,有些很复杂或者很典型的交易不用物权行为理论是没有办法进行解释的。我最近在人民法院报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叫做“房屋买卖已交付,但没有进行登记法律后果的问题”,实际上交付就是意思表示产生的结果,我不可能说合同订立了以后,我把房子给你而我没有任何的意思表示,就象有的老师说交付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这点我就很难理解。很显然,房子交付以后就是要移转所有权,现在我们有很多老百姓是买了房屋以后没有进行登记的,而且据了解大概有4/5的房子都是没有进行登记的,绝大多数的住户都是买了房子以后实际住进来了,获得了交付、获得了占有,但没有进行登记,假如按照这些学者提出的交付纯粹是事实行为,只有登记才能够发生物权的变更的理论,这些人占有在法律上都不是以所有权人的形态来占有了。关键的是下一个结论就更可怕了,所有权仍然保留在开发商的手里,开发商再拿房子出卖或者设置抵押在法律上都是合法的,因为你法学家都认为所有权是开发商的,开发商处分它正当的,想一想这对老百姓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情。

(文字录入:潘涛;审校:林静)

民法的理念

苏格拉底在与他人的辩论过程中,不是着眼于答案,而是引导对方去思考什么是勇敢、美德等“自身”。在他看来,人的智慧是灵魂的一种洞察能力或明智审慎能力,在于人不断地认识自己,有自知之明,从而行为适度。苏格拉底不仅解构了以往的哲学,也导引了新的哲学方向,使哲人思考问题的视角从自然界的现象转向了人自身,寻求人的理性能力的最高表达。正是以此为基础,柏拉图提出了“理念”概念,并以之为核心构建了他的理念论哲学体系。“理念”一词的希腊文是ε'τδοζ(复数是ε'τδη)和'τδ'εα,都出自动词“'τδε'τν”(意思是“看”),这两个词的原义是指呈现在视觉中的事物的形状,后来就从中引申出较抽象的“本性”、“种”等含义。在西方哲学史上,柏拉图最早把它变成了一个专门的哲学术语,并以其为核心概念建立了他的理念论哲学体系。 在柏拉图那里,理念具有多种不同的含义,它既是对事物的性质起决定作用的内在形式,又是逻辑上所讲的种概念,还是创造一件物品所根据的原型、本原和原因,具有本体论、目的论、认识论和发生学等多方面的含义,内含了人类理性的认知、建构和价值三大功能。从本体论上讲,理念是本体,是脱离和先于可感个体事物的客观实在;从目的论上讲,理念是万物追求的目标和赖以产生的动因;从认识论、逻辑学上讲,理念是种、一般概念、共相、范畴;从发生学上讲,理念是万物的本原、模型,可感个体事物是以同名的理念为模型,模仿或分有理念而派生出来的摹本。 理念论提出,理念才是真正的实在,现象世界的“美”、“勇敢”等都是模仿或分有了同名理念而得来。柏拉图把关于理念世界的认识称为知识,将关于现象世界的认识称为意见,“善”的理念是最高智慧。这样,在柏拉图那里,人们充其量只能得到对理念的认识,即知识。二重世界的划分使柏拉图的哲学具有神秘主义的特征,也使柏拉图哲学成为中世纪基督教神学产生的思想渊源。亚里士多德尽管对柏拉图哲学进行了激烈的批判,却并未摆脱这一思维范式,正是他最终确立了西方古典哲学的本体论思维方式,确立了主客二元模式的主导地位。及至把柏拉图的“神”换成必然性、理性,就是近代的理性主义。黑格尔哲学是理性主义的顶峰,也预示了这一思维方式的终结。正是因此,现代西方哲学的各派都把两千多年的西方哲学史视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延续与发展,是有其道理的。 “理念”概念的产生过程表现了人的自我意识提高的过程,是人对自身的主体能力返身自认的过程,这说明哲学从本性来说,“就是人以世界为中介的自我意识、自我理解、自我发展、自我创造、自我实现的一种理论活动、理论表达”。当然,柏拉图的“理念”概念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他把原本属于人类自身特征之一的理性夸大为现实世界之外的、独立于人的另类存在,把世界二重化为理念世界与现象世界,没有看到人类理性的能动性,从而到遥远的天际去寻找“造物主”。 简析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曹胜亮, 段葳) 摘要: 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适用的最高原理, 是对经济法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对我国现有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作进一步的解析和整合, 在新形势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理念的含义

民法讲课整理资料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所面临的理论挑战背景: 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分立起源于罗马法,二者的分立是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分析和法典构架的基石。物权法制定过程中, 首先需要解决物权与债权的区分问题。区分物权和债权, 不仅是关系到民法典体系问题, 而且也关系到物权法体系的建构问题。但是近现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权客体大量出现,介于物权和债权之间的新型权利形态日益增多,物权和债权的性质相互渗透,特别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的提出,对大陆法系传统的财产权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物债两分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明确物权作为支配权的属性。一方面,表明权利人的意志对于物的直接控制程度;另一方面, 强调物权对于物的直接支配性, 有助于维护交易当事人的权利。 二、有利于明确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任何人侵害或妨害物权人的权利的, 物权人都可以对其主张权利。而债权是一种对人权, 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义务人行使权利, 而不能对其他人主张权利。债权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物权的优先性可以分为对内优先和对外优先两个方面。所谓对外优先, 是指当物权和债权并存的时候, 物权应当优先于债权。例如, 当普通债权和抵押权并存时, 抵押权优先于债权而受偿。而对内优先, 是指当同一物上并存多个可以相容的他物权时, 应当按照物权设立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其优先效力。 三、有利于明确物权客体的特定性。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 必须以特定的物作为其支配的客体。这就要求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的、特定的, 如果某物尚未形成为特定的物, 是不能成为物权的支配对象的,因此,有助于明确物权可被支配的范围,也有助于理解一些物权法中新的客体。 四、有利于明确物权的法定性和公示性。所谓物权法定, 就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 原则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 也不能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本章考情分析 最近3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与核心考点分布 2014年2013年2012年核心考点分布 单选题4分6分4分 1.权利主体 2.民事权利 3.民事法律事实 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与效力 5.代理制度 6.诉讼时效制度 多选题3分- 2分 综合题- - 1分 合计7分6分7分 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5年本章发生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有:(1)对民法的特征及其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法律行为、诉讼时效部分进行了重新编写;(2)新增民事义务部分、权利主体一节内容;(3)删除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本章结构框架图 一、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特征 1.民法是权利法 2.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3.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规范,也可以排除适用;而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必须遵守和适用的规范。

4.民事责任具有直接救济性 民事责任以回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作为原则,在回复原状不可能时,则依价值规律予以金钱赔偿。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私权神圣原则 2.身份平等原则 (1)法律平等地赋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既享有权利,又依法承担义务; (3)民事主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3.意思自治原则 4.公共利益原则(外在要求) 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及其效果,必须符合我国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5.诚实信用原则(内在要求)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正当边界、不得损害他人权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单选题】民法与行政法各有其调整对象。下列有关二者调整对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8年) A.民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土地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由于行政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行政机关与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 C.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

民法基本原则

1.2民法基本原则 1.2.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2.1.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即民法的根本规则或民法的基本理念、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反映,是民法具体规则的源泉,是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根本依据。 1.2.1.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有二: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和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在具体规则适用过程中,若出现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情况,法官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具体规则,以确定适用具体规则的意见。在对民法具体规则进行进行解释时,如果产生两种以上的解释结果,则应当采用更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结果。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都不能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立法者预见能力和立法水平的限制,立法机关无法对各种民事现象都作出规定,难以制定穷尽未来的法律,因此必然存在民法漏洞,有必要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民法基本原则就是法官司填补民法漏洞的重要工具,即当民法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时,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1.2.2地位平等原则 1.2.2.1地位平等原则的含义 所谓平等,是指人们相互间与利益获得有关的相同性。民法的地位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又称人格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取得利益的条件相同。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根据这一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所有的民事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取得利益的条件一律相同,谁也不享有优越于对方的特权地位,谁也不能声称自己在性别、民族、财产或者职级上具有优势,并以此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1.2.2.2地位平等原则的内容 地位平等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权利能力是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就是当事人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平等,是当事人能否获得民事权利的资格平等。对于自然人而言,不论性别、年龄、民族、宗教、文化程度、精神健康状况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对于社会组织而言,性质、目的、规模、营业范围、存续时间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亦是一律平等;(2)民事权利内容平等。民事主体不但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而且在具备相应的条件时,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负担平等的民事义务。如果说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否取得利益的资格平等,那么民事权利内容平等就是取得利益的多少平等。对于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的那些民事权利,即基本民事权利或者人格权,所有民事主体完全平等;对于民事主体所享有的非基本民事权利,所有民事主体比例平等,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内容与其贡献成正比;(3)民事权利保护平等。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既包括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又包括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法对所有民事主体的保护一律平等。无论任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民法都将给予保护,而且对任何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都给予相同程度的保护。 1.2.3私权神圣原则 1.2.3.1私权神圣原则的含义 私权,即民事权利。私权神圣原则,就是民事权利作为自然和当然的权利,应受到法律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及任何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虽然没有明确民事权利的神圣性,但却概括私权神圣原则的主要内容。 1.2.3.2私权神圣原则的内容 私权神圣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是自然的权利。民事权利,尤其是人格权和原始取得的财产权,都是被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认可的、自然而来的权利,体现了自然的正义法则。法律对这些权利的发现和确认,则是这些权利进一步获得强制性的来源。(2)民事权利的内容无限广泛。只要是权利人可以支配的人格和财产范围,都是民事权利的界限之内;只要权利人有利用和实现的可能,都是权利人民事权利的内容。换言之,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是民法典制定及其法律规定运用的最高原理,是对民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理性认知和建构,是民法典制定中必须解决的基础性课题。在拟订民法典草案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确立中国民法典的五个基本理念。 (一)人权主义 所谓人权主义,是指以人权保障为最高理念,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将私权利作为人权的基础权利。人权主义是21 世纪的人文主义。人权主义的民法典,实际上就是私权神圣的民法典,它是民法权利法性质的必然要求,即民法典全面确认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及其民事权利,确保民事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具体而言,民法典首先要构建科学、全面的民事权利体系,坚持除物权、知识产权实行权利法定主义外,其他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严格实行任意主义,摒弃权利必为法律明文确认的僵化观念;其次,对不同主体的民事权利给予同等的保护,确认私力救济制度,完善公力救济制度,实行彻底的全部赔偿规则;再次,明确规定类推适用在民法上的价值及其司法适用;最后,确认法院(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而拒绝审判。 (二)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是指民法范畴内,民事主体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任何的非法干预。换言之,民事主体得依自主的意思作出判断,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己负责,在法

律所不禁止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依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种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因彼此间的权益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意思自治理念实质上就是私法上的自由理念、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方式对法律提出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能力和知识,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享受自己行为带来的利益,承担自己行为的风险。意思自治能确保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意思自由,使之既不受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也能抵御不当或者越位的国家权力的干扰,从而使市场的各种资源配置趋向优化,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贯彻这一理念,民法典应当将协议、合同、契约三个概念统一,恢复《民法通则》中的合同概念,使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皆受意思自治规则的调整,全面落实契约(合同、协议)自由;在调整契约(合同)关系方面,尽可能多地设置任意性规范,使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当然,这里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受法律和公序良俗限制的自由。 (三)利益衡平 利益衡平是指当事人之间、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利益衡平是古今中外立法、司法的一个根本规则,是民法精神和社会公德的要求。舍却利益衡平,民法将不成其为民法。基于利益衡平理念,民法典一是应确认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情势变更原则;二是要保障交易安全特别是强化对善意的当事人的保护,建立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限于平等主体(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B.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财产关系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财产而形成的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A.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B.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的分类 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普通民法和特别民法 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权力法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的法律渊源 1.制定法 2.习惯 3.判例 4.法理 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宪法2.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3.民法单行法-民法特别法(我国民法通则的简单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造成了民法单行法的条目众多)4.全国性行政法规5.地方性民事法规6.有权解释7.法理8.国家政策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民法所固有的,司法实践和立法中是最高的指导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要遵守的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1.意思自治(私法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私法的性质决定了民法要有意思自治原则。具体表现在遗嘱自由,所有权自由,婚姻自由,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 2.平等原则(在民法上,主体地位平等主要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人的垄断地位威胁了主体地位平等。主体地位的平等是意思自治的基础和前提,协调形式的平等和实质的平等是民法的重大问题) 3.诚实信用原则 4.公平原则 5 .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平等的表现: 1.民事主体的资格平等(人格平等,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之间相互独立,互不隶属的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平等的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B1052104 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学时数:50 执笔人: 编写日期: 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平台课程,是教育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本课程以《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及其内在规律,系统地阐述了民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本课程内容广泛,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要求能用理论来分析具体案例。使学生在交流掌握民法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掌握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与理论,了解国外民法学的发展的动态和趋势,理论联系实践,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并培养学生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最终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理论知识,熟悉我国民事法律、法规,重点面向基层的应用型高等法律专门人才。 二、教学时间分配表

三、课程教学内容: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 法体系和历史发展及适用范围,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民法典和民法通则之分,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民法的渊源的各种类型是: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的指示;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最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正确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地制订、解释和执行民法,依据民法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论民法的性质和理念

论民法的性质和理念 民法的性质集中表现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是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是法律主体的生存之本。民法是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仍然是法律的一种基本分类。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民法的理念有二:一是私权神圣,一是私法自治。私权神圣包含私权本位、权利不受侵犯,且私权以人格权和所有权为核心。私法自治以意思自治为灵魂。 民法乃一国法律体系中之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之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民法者,市民社会之法则也。汉语中“民法”一词实非古汉语固有之词,而乃西方法律文明之舶来品。我国近现代民法一语,究其渊源,第一步可追溯到日本民法,恰如学者所言,“民法一语,典籍无所本,清季变法,抄自东瀛”;第二步可追溯到法国民法,因日人是从法语droitcivil转译而来;第三步则须追溯到罗马法,盖因法语中的droitcivil乃来自于罗马法中的juscivile即市民法,其他欧陆诸国如德、瑞、意等关于此语之名称也均系由市民法转译而来[①此说为我国民法学界前辈学者之通说。但关于日人中谁是使用“民法”之第一人,则有二说:一说为箕作麟祥,其在转译法语droitcivil时将其译作民法;一说为津田真道,其在转译荷兰语burgerlykregt时将其源于日本民法学者穗积重远之考证。]。而日人转译时从其简,省掉了一个“市”字,遂有汉字中“民法”之称谓。是故,民法之真正根源乃罗马法,研究民法的人便无不“言必称罗马”。 一、民法的性质:市民社会的法 民法的性质表现在四个方面: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其中,市民社会的法是民法性质的集中体现。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通过对民法一词的语意与渊源考察我们已经得知,民法者,实乃市民法之简称也,而市民法者,当为市民社会之法也。何谓市民社会?社会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存在方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则依两种方式发生,一种是直接面对其他社会成员而发生,包括家庭成员,另一种是通过国家这一中介而发生。由此形成两种社会关系,前一种社会关系因直接发生于社会成员之间,故其有关内容取决于社会成员个人的意志,而后一种社会关系通过了国家的中介,国家必将其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四、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五、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六、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的渊源 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 六现代民法的发展 (一)概述 (二)民法形式的发展 (三)民法内容的发展 (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 (6) 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 英文名称:Civil law 课程编码: 学时: 144 学分:9 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程类别:理论课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 开课学期:2、3 适用专业:法学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民法学是教育部所确定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之一。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属于部门法学,民法学不仅要研究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以及各制度之间的关系,研究民法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要研究民法适用中的新经验、新情况和新问题。由于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它在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增强人们的平等观念、民主观念、权利观念、法治观念,自由观念,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建设以及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决定了民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基本学科,决定民法学在法学教育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课程教学目标与要求: 设置民法学课程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课程的基本内容与教学要求: 第一章民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要求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弄清和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及民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明确民法的渊源及民法的效力。 [本章主要内容]: 1.1民法的概念、构成要素 1.2民法的体系、渊源 1.3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1 . 4民法的性质、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本章重点]: 民法的调整对象。 [本章难点]: 民法的性质、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 摘要: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这也正是王泽鉴教授所说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之基础,“分析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系法律人的基本能力,涉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不能徒事记忆,需要理解,始能于具体案件加以适用”1。其逻辑框架总体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由此看来请求权基础分析的过程是一个培养严谨细密法律思维方法的过程,也是一个维护法律适用合理性、可预见性和安定性的方法。阅读王泽鉴老师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个人深感无论是在民法基础知识方面抑或是思考方法方面,思路都有所扩展,此文从读书笔记的方式总结阅读感想。关键词:请求权;民法思维;权利义务 一、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 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 ),也可以被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是指一方当事人据以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主张权利的法律规范。也有学者认为,请求权基础不仅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法律行为。陈卫佐将请求权基础定义为“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规范(请求权规范)以及法律行为”,其将请求权基础分为请求权规范与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行为2。前者 1王泽鉴:《法律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49 页。 2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61 页。

是指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规范,后者是指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出卖人可以基于该合同而拥有价款请求权。广义上的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即:它主要是法律规范,但又不限于法律规范”3。 解决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请求权是这一思维的主导。诉讼中的请求权往往都是依据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规范基础。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其逻辑框架可以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请求权基础分析的过程是一个培养严谨细密法律思维方法的过程,也是一个维护法律适用合理性、可预见性和安定性的方法。王泽鉴教授在其所著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书中,对请求权规范的基础、请求权性质、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等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1、请求权基础理论 书中“谁得向谁”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而谈到“依据何种规范”就需要对于法条规定有准确的掌握。王泽鉴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或拟制性规定三种。 3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 年3 月。

论民法的理念

论民法的理念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 【内容摘要】:民法是现代法治中最基础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最具人文气息的一门法律。而民法最核心的内容以及价值追求就体现在它的理念上。民法的理念与民法的基本原则息息相关,理念通过基本原则体现出来。原则则概括了理念。但二者在本质体现的都是正义,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私权权利而存在的。 【关键词】:民法理念基本原则私权权利 【正文】 民法是市民社会保护人们私权、调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民法理念是民法的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所在。它产生于现实的需要,反映了市民阶层对私人权利的追求,体现了市民要求私权(如财产权、人格权、荣誉权等)能得到保护的现象,同时民法的理念又反过来促进了民法的发展,而民法的发展又规范了社会秩序,从而使市民社会能够继续更好的向前迈进。特别是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的理念正发挥着其重大的作用。 民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共形成了三个基本的理念,那就是私权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如何去看待民法的理念以及理念所要体现的精神和它对社会要产生一个怎样的结果,对于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保证人们的私人权利有着重大的影响。首先我们要知道,民法理念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同时也是把人们解放,成为一个独立的、自由的、理性的人的一个重要的途径。而民法的理念又是与它的原则密不可分的。可以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理念的概括和总结,是民法理念的集中体现;而民法理念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最高价值追求①。接下来,我们便会从民法的4个基本原则来谈谈对民法理念的认识,并简单阐述一下它对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一.平等原则是如何体现民法的理念的?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它提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这也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它与民法理念中身份平等所要提倡的价值是一致的。首先让我们知道:为什么要平等?1. 对于民法所保护的主体而言:这是保障人们私权不受他人侵害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了,它们在交易过程中才能够自愿的就某一协定达成一致。否则会容易出现强势群体欺压弱势群体的现象,而这都会使交易过程中意思表示不能很好的进行,长久以往,将会导致经济的衰退与萎靡不振。2. 对于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有效运行而言:它体现了民法的正义性这一性质。通过立法者和裁判者对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不仅体现了分配正义,也有助于调控人们的利益冲突、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②。这都反映了平等原则对民法理念的体现:它直接或间接的决定了人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反映了最基础的人格要求。并通过这种对于平等人格的规定来解决社会上实际存在的一些不平等的现象。 接下来我们可以再看一下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一种是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不对人群加以划分,要求所有的人“严格平等”),另一种是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按照一定标准对人群分类,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差别对待)。这里要指出的是:近代民法相对比较重视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而现代民法则更侧重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这与近代和现代两种不同的时代背景是有很大关联的。近代期间,市场经济条件不发达,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在经济实力上相差无几,群体之间的界限不明显,同时,民事主体在交易中频繁的更换位臵,使得差别对待不能很好的进行。而到了现代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生活也相应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贫富差距拉大,出现了社会群体之间的分化与对立,因此为了更好的保障人们之间的平等性,一些弱势群体将会得到优待(这些优待使他们在交易过程中能够获得与那些强势群体一样的客观条件)。所以在现代,更为提倡的是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为什么会说到这

民法论文

论民法的理念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内容摘要】:民法是现代法治中最基础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最具人文气息的一门法律。而民法最核心的内容以及价值追求就体现在它的理念上。民法的理念与民法的基本原则息息相关,理念通过基本原则体现出来。原则则概括了理念。但二者在本质体现的都是正义,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私权权利而存在的。 【关键词】:民法理念基本原则私权权利 【正文】 民法是市民社会保护人们私权、调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民法理念是民法的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所在。它产生于现实的需要,反映了市民阶层对私人权利的追求,体现了市民要求私权(如财产权、人格权、荣誉权等)能得到保护的现象,同时民法的理念又反过来促进了民法的发展,而民法的发展又规范了社会秩序,从而使市民社会能够继续更好的向前迈进。特别是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的理念正发挥着其重大的作用。 民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共形成了三个基本的理念,那就是私权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如何去看待民法的理念以及理念所要体现的精神和它对社会要产生一个怎样的结果,对于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保证人们的私人权利有着重大的影响。首先我们要知道,民法理念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同时也是把人们解放,成为一个独立的、自由的、理性的人的一个重要的途径。而民法的理念又是与它的原则密不可分的。可以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理念的概括和总结,是民法理念的集中体现;而民法理念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最高价值追求①。接下①王利明著《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法律出版社

来,我们便会从民法的4个基本原则来谈谈对民法理念的认识,并简单阐述一下它对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一.平等原则是如何体现民法的理念的?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它提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这也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它与民法理念中身份平等所要提倡的价值是一致的。首先让我们知道:为什么要平等?1. 对于民法所保护的主体而言:这是保障人们私权不受他人侵害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了,它们在交易过程中才能够自愿的就某一协定达成一致。否则会容易出现强势群体欺压弱势群体的现象,而这都会使交易过程中意思表示不能很好的进行,长久以往,将会导致经济的衰退与萎靡不振。2. 对于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有效运行而言:它体现了民法的正义性这一性质。通过立法者和裁判者对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不仅体现了分配正义,也有助于调控人们的利益冲突、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①。这都反映了平等原则对民法理念的体现:它直接或间接的决定了人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反映了最基础的人格要求。并通过这种对于平等人格的规定来解决社会上实际存在的一些不平等的现象。 接下来我们可以再看一下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一种是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不对人群加以划分,要求所有的人“严格平等”),另一种是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按照一定标准对人群分类,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差别对待)。这里要指出的是:近代民法相对比较重视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而现代民法则更侧重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这与近代和现代两种不同的时代背景是有很大关联的。近代期间,市场经济条件不发达,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在经济实力上相差无 ①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是商品的产物。在漫长的商品交换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大家所共同遵守的习惯和规则。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国家将人们自然形成的习惯和规则,提升为具有强制力的规范,于是产生了早期的民法。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产生了一些民法新观念,民法在走向现代化。 我国历史上商品经济不发达,所以不重视民法的作用,形成“重刑轻民”的传统。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实行计划经济,没有重视民法的作用,造成人们头脑中的民法观念淡薄,一提到法律手段就是《刑法》,在很多情况下,所谓要追究侵权责任,一些人主要考虑的是《刑法》中有没有这种罪名设置:能不能抓起来?能不能给他判几年?好像这才叫有法律管了。实际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更主要的法律调整手段是民法手段,民法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了。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研究民法。 接下来,我们就来共同学习什么是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 什么是民法?民法的含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之间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什么是自然人?什么是法人?什么是平等主体?民法在调节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又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范? 自然人(natural person)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

公民: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法人:法人不是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平等主体: 1.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地位。当事人之间互不隶属,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有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2.当事人的意志是平等的,各自可以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愿结成各种关系。 3.当事人相互间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 例:儿女平等地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平等地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接下来,我们从民法的调整对象分析起。 民法调整对象 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民法不外乎也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而社会关系概括起来有两大类,一是财产关系,二是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比如:占有、支配反映的是动态的财

1.法源民法模拟教学软件系统介绍

法源民法模拟教学软件 一、简介 法源民法模拟教学软件以民法教材为基础,以民法案例为突破口,教导法科学生巩固民法的知识点,全面提高学生的理论运用能力。 软件内置丰富充实的实验内容,调集学生上课的积极性,增强课堂互动。多样化的系统功能既方便老师教学,又能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二、系统特色 1.实验内容丰富,主要有各类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总论、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八大模块的内容,每个模块下又设置多个小实验。 2.实验操作方式简单,小任务式的实验方式节省了学生对软件复杂流程的摸索实验,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最大程度掌握民法的各项知识点,提高学习的兴趣和效率。 3.实验素材新颖,实验中的案例材料筛选紧密结合民法的相关理论,所选素材取自现实社会中的生活原型,关注度较高,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在民法学习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成绩考核方式多样化,考核方式采用智能考核结合老师主观评分方式,实现考核的公正化。 5.实验统计数据系统强大,成绩与评分设置综合成绩构成与实验成绩构成,使得成绩区分多样化。实验总体分布、各班级实验分布、业务模块实验分布、完成率等数据统计图更能凸显出班级实验概况,给教师以直观的感受。 三、系统业务民法总论 1、民法总论 实验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实验二:表见代理的认定 实验三:合伙的法律问题 实验四:人格权(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2、物权法 实验一:担保法律问题 实验二:物权的变动 实验三:所有权 实验四:占有 实验五:质权与留置权 3、债法总论 实验一:债务移转中的法律问题 实验二: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 实验三:无因管理 实验四:不当得利 4、合同法 实验一: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 实验二:合同的解除 实验三: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 实验四:合同的成立与终止 5、侵权责任法 实验一:共同侵权的认定 实验二:电磁辐射侵权 实验三:未成年人侵权的民事责任 实验四: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构成 实验五: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与计算标准 实验六: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6、婚姻法 实验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处分 实验二:无效婚姻的处理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15)第二篇第六章民法基本理论概述课后作业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15) 第二篇第六章民法基本理论概述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民法基本理论的规定,下列关于民法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民法主要通过强制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 C.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高度抽象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准则 D.我国民法属于成文法,普遍性和确定性是成文法所具有的特质 2.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及其效果,必须符合我国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公共利益的要求,这是民法()的体现。 A.身份平等原则 B.公共利益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根据民法基本理论的规定,下列关于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因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因素仍然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B.国家作为一种抽象的存在,仅在特殊情况下才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物、行为、智慧产品、人格和身份等 D.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类型的重要依据 4.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复数责任人中的每一个人,均有义务应权利主体的请求而承担全部责任的民事责任,该责任承担方式属于()。 A.按份责任 B.连带责任 C.无限责任 D.违约责任 5.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民事权利能力属于主体资格,是自然人取得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 B.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C.自然人可以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D.年满14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正常人,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 6.某照相馆未经赵某同意,将赵某的照片用于宣传,获利10000元。该照相馆侵犯了赵某的()。 A.人格权 B.身份权 C.财产权 D.物权 7.根据民法基本理论的规定,当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相分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划分为()。 A.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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