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法律法规汇编

并购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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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法规汇总

私募股权投资涉及的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合伙 《合伙企业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公司 《公司法》 第三部分: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年销售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四部分: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0号) 《宁波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事项的通知》 《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 天津《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第五部分: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第六部分:税收 《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七部分:信托 《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八部分:保险 《保险法》第106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16条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 第九部分:其他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截至 2016年 3月 目录 一、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 答 (3) 二、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 答 (3) 三、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 答 (4) 四、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 VIE 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重大资产重组中, 如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历史上曾拆除 VIE 协议控制架构, 有哪些信息披露要 求? . .................................................................................................. 4五、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构成借壳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对于上市不满三年即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构成借壳的上市公司, 有哪些信息披露要 求? . ...................................................................................................................... 5六、关于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相关监管要求的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应当符合哪些监管要求? ........... 6七、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并购重组审核流程优化后,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 6八、上市公司计算相关交易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 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 .................................................................................................................. 6九、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 有哪些注意事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有何要求? ................................. 7十、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 10名还是不超过 200名? . .................................................................................... 7十一、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相关法律法规参考汇编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相关法律法规参考汇编 特别说明 鉴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较多,为方便股份减持相关各方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推动和促进股东合规减持,本所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进行梳理汇编。本汇编主要从上市公司股东的解禁申报条件、减持时点要求、减持股份限制以及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列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以供参考。本汇编所提供的法律规则资料,旨在方便股东和相关各方查询、参考,如需正式引用和使用相关规定,请与发文机关发布的官方文本进行核对,并核实其时效性。

目录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1)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节选 (2)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节选 (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节选 (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节选 (4)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节选 (6)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8)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关于个人转让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2) 《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5)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17) 《关于进一步规范“大非”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有关事项的通知》 (18)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08】15号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现对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日

【业内必备】企业并购知识汇编

企业并购的概述 企业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M&A)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国际上习惯将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使用,统称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 企业并购理论 由于规模经济、交易成本、价值低估以及代理理论等的长足发展,使得企业并购理论的发展非常迅速,成为目前西方经济学最活跃的领域之一。 (1)竞争优势理论并购动机理论的出发点是竞争优势理论的原因在于以下三方面:第一,并购的动机根源于竞争的压力,并购方在竞争中通过消除或控制对方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第二,企业竞争优势的存在是企业并购产生的基础,企业通过并购从外部获得竞争优势。第三,并购动机的实现过程是竞争优势的双向选择过程,并产生新的竞争优势。并购方在选择目标企业时正是针对自己所需的目标企业的特定优势。 (2)规模经济理论古典经济学和产业组织理论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规模经济的追求给予解释。古典经济学主要从成本的角度论证企业经济规模的确定取决于多大的规模能使包括各工厂成本在内的企业总成本最小。产业组织理论主要从市场结构效应的理论方面论证行业规模经济,同一行业内的众多生产者应考虑竞争费用和效用的比较。企业并购可以获得企业所需要的产权及资产,实行一体化经营,获得规模效益。 (3)交易成本理论在适当的交易条件下,企业的组织成本有可能低于在市场上进行同样交易的成本,市场为企业所替代,当然,企业规模扩大,组织费用将增加,考虑并购规模的边界条件是企业边际组织费用增加额等于企业边际交易费用的减少额。在资产专用性情况下,需要某种中间产品投入的企业倾向于对生产中间产品的企业实施并购,使作为交易对象的企业可以转入企业内部。在决策与职能分离下,多部门组织管理不相关经济活动,其管理成本低于这些不相关经济活动通过市场交易的成本,因此,把多部门的组织者看作一个内部化的资本市场,在管理协调取代市场协调后,资本市场

外资企业吸收合并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外商投资企业汲取合并法律法规汇编

2004-11-12 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32)

3、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 发[1997]71号 (43) 4、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49)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51)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号 (52) 7、海关总署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通知 (54) 8、企业名称登记治理实施方法 (55) 9、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o第一节设立 o第二节组织机构 o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o第一节设立 o第二节股东大会

o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o第四节监事会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o第一节股份发行 o第二节股份转让 o第三节上市公司 ?第五章公司债券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 ?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九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爱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

公司并购重组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并购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汇总(201705)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8年8月3日实施,国务院令第52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2月8日) 3、《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10年8月28日实施,国发[2010]27号)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2014年3月7日实施,国发[2014]14号) 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部门规章 1.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8月4日实施,证监会令第54号) 1.2《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7月23日实施,证监会令第102号) 1.3《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7月23日实施,证监

会令第103号) 1.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修订,证监会令第108号)1.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9月8日修订,证监会令第127号) 2、部门规范性文件 2.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2009年5月19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09]11号) 2.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2011年1月10日,证监会公告[2011]1号) 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2011年1月17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1]3号) 2.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2011年1月17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1]2号)2.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2013年11月30日实施,证监发[2013]61号) 2.6《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2013年12月27日实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梳理及并购重组税务尽职调查要览【最新版】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梳理及并购重组税务尽职调查要览 近日,为规范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正确适用税收政策,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了由财政部税政司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联合汇编的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系统的列举了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税种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另外,并购重组是搞活企业、盘活资产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随着并购数量的剧增和并购金额的增大,税务问题已经成为很多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时相当重视却又存在颇多误区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涉税违法犯罪带来的后果比较严重。因而,在并购重组中,当然少不了对目标企业的税务问题进行尽职调查,税务尽职调查能够帮助并购方评估目标企业在涉税事项上的风险以及可操作性筹划方案。 一、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汇编 (一)企业所得税 税屋提示--被遮挡的部分为:企业所得税征 二、增值税 税屋提示--被遮挡的部分为:不动产、土

三、契税 四、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税屋提示--被遮挡的部分为:据的印花税 二、并购重组业务税务尽职调查要点 (一)税务尽职调查的概念 税务尽职调查是指投资方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由税务律师接受投资方的委托,在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原则的基础上,对目标企业一切与本投资有关的税务事项进行调查,形成有助于投资方进行谈判磋商、做出投资决策的报告性文件,最终使投资方能够充分确信:目标企业与本投资有关的重大税务事项不存在显著的法律风险。 (二)税务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及税法风险识别 1、目标企业纳税主体概况

(1)调查内容 包括:a.纳税主体资格; b.内部组织结构及管理制度; c.外部组织结构及关联关系; d.主要经营情况。 (2)税法风险识别 a.目标企业是否依法履行各项税收征管的程序性义务,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b.目标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会计法、税法规定; c.目标企业的会计、发票使用等岗位职责设置是否合理,税务风险内控机制是否建立、完善;

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法律法规汇编.doc

国内公司境外上市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 1、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 (2) 2、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审批程序的函 (2) 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4) 4、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8)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38) 6、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 (39)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43) 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 (46) 9、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 (48) 10、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52) 11、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54) 12、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55) 13、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7) 1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59)

1、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 (证监会1993年4月9日) 国务院证券委: 最近一段时间,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文)公布以来,一些境内企业未经批准自行联系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一些单位和个人还组织研讨会,鼓动和引导企业通过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等途径,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我们认为,这些作法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应加以制止。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境内企业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包括到境外公开发行B股的形式); 2、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 3、境内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的交易所上市交易; 4、境内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发行存券证(DR)或者股票的其它派生形式。 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防止境内企业一哄而上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避免国有资产产权受到侵害,保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对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必须加强统一管理,按照国务院国发〔1992〕68号文关于"选择若干家企业到海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必须在证券委统一安排下,并经证券委审批,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其是"的规定严格审批。 为此,建议再次重申:今后凡是企业采取上述方式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均应事先报证券委审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获得批准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企业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审批程序的函 (1994年2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 香港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解读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解读 目录 一、 ......................................................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法律实务问题3 (一)“收购”的法律界定问题 (3) 1、“收购”的法律含义 (3) 2、投资者取得一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30%旦成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形是否构成收 购和适用〈〈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问题 (4) 3、..................................................... 收购完成时点的认定问题4 (二)“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问题 (5) 1、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问题 (5) 2、关于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界定为“一致行动人”问题 (6) 3、控股股东通过协议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一致行动”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 时间间隔问题 (6) (三) ............................................................... 要约豁免问题7 1、.................... 国有股协议转让中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认定问题7 2、“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认定问题 (8) 3、“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认定问题 (9) 4、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处理问题 (9) 5、发行股份认购资产涉及的要约豁免问题 10 6、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要约豁免 问题 (10) (四)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的披露时点问题10 (五)投资者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问题12 1、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12) 2、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12) 3、持股30%H下的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上 市公司股份 (13) (六)持股30姆上的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问题14 1、增持前投资者已经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 15 2、增持前投资者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 15 (七)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主体被注销或者变更是否要履行要约豁免和信息 披露义务问题 (15) 1、中间层主体被注销或者发生变更涉及到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的情形 15 2、中间层主体被注销或者发生变更不涉及到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的情形 (16) (八)特殊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问题16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问答全收录2016.03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问答全收录(更新至2016年3月) 引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适用中,除《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主要规定外,证监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问题与解答也起到了更加具体的指导作用。2015年9月18日,证监会就截至该日有效的问答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但该汇编公布后,证监会又陆续更新了一些问答(最新问答截至2016年3月4日),小编将该等问答全部整理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 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投资”。对于其中的“财务性投资”应如何理解? 答:财务性投资除监管指引中已明确的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情形外,对于上市公司投资于产业基金以及其他类似基金或产品的,如同时属于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1、上市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或其投资身份类似于有限合伙人,不具有该基金(产品)的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 2、上市公司以获取该基金(产品)或其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设立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实际资金投向应遵守监管指引第2号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对于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但并不控制交易标的;或者交易定价以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作为依据的,应当如何适用? 答复: 1.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 2.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于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 三、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基于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超过利润预测数而设置对标的资产交易对方、管理层或核心技术人员的奖励对价、超额业绩奖励等业绩奖励安排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复: 1.上述业绩奖励安排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不应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100%,且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20%。 2.上市公司应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设置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及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四、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重大资产重组中,如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历史上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有哪些信息披露要求? 答复: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如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在预案公告前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披露: 1.VIE协议控制架构搭建和拆除过程,VIE协议执行情况,以及拆除前后的控制关系结构图; 2.标的资产是否曾筹划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如是,应当披露筹划上市进展、未上市原因等情况; 3.VIE协议控制架构的搭建和拆除过程是否符合外资、外汇、税收等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

外资法律法规汇编

与外资有关的法律法规 1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2《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3《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4《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三) 5《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四)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8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9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1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13关于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4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15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8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 19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20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 2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2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28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29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30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31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32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33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34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04年第2号) 35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04年第22号) 36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37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38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39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40《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41《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42《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汇编b-精品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汇编(2) 1、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A期货交易所 B中国人民银行 C中国期货业协会 D中国证监会 答案:A 2、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其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A百分之三十 B百分之五十 C百分之四十 D百分之六十 答案:C 3、下列不属于法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是() A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B财务负责人 C副经理 D高级法律顾问 答案:D 4、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表述,正确的是() A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B发行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C发行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D发行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答案:A 5、发审委会议普通程序中,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名。 A5 B8 C7

D6 答案:A 6、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司申请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比例至少()以上。 A20% B25% C10% D15% 答案:C 7、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后方可转为公司股票。 A3个月 B9个月 C12个月 D6个月 答案:D 8、发行人出现以下情形,中国证监会将直接撤销相关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是()。 A.首次发行证券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以上的资产发生重组 B.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C.证券上市当年累计 50%以上的募集资金用途与承诺不符 D.首次发行证券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 正确答案:B 9、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 A.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B.做市商交易方式 C.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D.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正确答案:A 10、甲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集团公司决定甲公司分立为两个子公司。甲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分立后,原甲公司的债务由集团公司继承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截至2016年3月) 目录 一、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 (3) 二、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 (3) 三、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 (4) 四、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重大资产重组中,如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历史上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有哪些信息披露要求? (4) 五、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对于上市不满三年即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的上市公司,有哪些信息披露要求? (5) 六、关于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相关监管要求的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应当符合哪些监管要求? (6) 七、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并购重组审核流程优化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6) 八、上市公司计算相关交易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6) 九、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有哪些注意事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有何要求? (7) 十、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7) 十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应当如何理解? (8) 十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复的有什么要求? (8) 十三、上市公司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如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有什么要求? (8) 十四、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受理? (9)

国有公司境外收购相关法律汇编

国有公司境外并购有关法律法规整理 第一部分:主要路线图总结 第一步:根据情况,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拿到批准《证书》(注:如果是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还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报批) 第二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该评估项目需报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核准,核准时会审查上述第一步中相关经济部门的批准情况(国有企业)。 第三步:报外汇管理部门备案,拿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第四步:凭《证书》及《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办理资金的汇出手续。 第二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列表 主要有四个部门颁发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分别是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2009)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 2.(200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 3.(2009)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 4.(2005)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5.(2004)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商务部、外交部 6.(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7.(200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委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三部分:商务部2009年《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一、需要报商务部批准的情形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二、需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形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三、上述两种情形之外,其它的境外投资只需相关商务主管部门简易核准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第十六条企业开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准: 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法律法规汇编

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法律法规汇编

2004-11-12 目录 1、中华人民国公司法 (3)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32) 3、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 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 知国税发[1997]71号 (43) 4、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49)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51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3]184号 (52) 7、海关总署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的通知 (54) 8、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55) 9、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61)

中华人民国公司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o第一节设立 o第二节组织机构 o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章股份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o第一节设立 o第二节股东大会 o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o第四节监事会 ?第四章股份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o第一节股份发行 o第二节股份转让 o第三节上市公司 ?第五章公司债券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 ?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九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五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

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设计

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设计 王登巍 资本有着高度集中的天然冲动,资本要素的组合形状也总是处在主动或被动的变动中,而变动的过程无不包蕴着各种资源的整合、配置以及方案设计和筹划,其中作为常态存在的是法律设计和财务设计。本文拟结合实务体会,对重组并购的法律设计作简单的框架性探讨。 一、重组与并购辨析 1、重组: 是指公司操纵人基于某种战略或技术需要,对公司的各种组成资源、要素、架构、形状等进行的重新组合或重新安排。 重组的动因可能基于某种战略需求,如结构性调整、产业调整、操纵体系安排、公司代理制度的安排等,也可能是出于某个层面的技术设计,如税务筹划、满足上市需求、获得某项专门资产、满足某项操纵需求等。因此重组也可能会基于某种不当目的甚至非法目的,如隐形操纵、恶意操纵、躲避债务、偷逃税收、规避审批等。 2、并购: 并购是兼并和收购的总称。并购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广义上的并购包括产权的兼并、收购或者资产的兼并、收购,狭义的并购则

仅指产权的兼并、收购。如外资并购的有关规定确实是在广义上使用了并购的概念。 产权并购是以公司操纵权为目标、以股份和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构成要素为载体实施的让渡和转移。资产并购则是围绕资产进行的购买、出售、置换等让渡和转移行为。 3、重组与并购的区别 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重组的定义可归纳为三种类型: 1、并购为核心的重组,将重组局限于与目标公司操纵权的相关活动。 2、资产为核心的重组,将重组局限于针对特定资产猎取为目的活动。 3、等同于并购的重组,如某知名律所在此语境下以专著论述操作实务,但难免有失准确并会导致在论述层次和条理、体系上的纷乱。 4、更多的在经济学意义上使用重组概念。 本文认为:相关于并购,重组是更为宽泛的一个概念,并购只是重组的形状之一。 重组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了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资本重组以及综合要素的重组,重组的方向既可能是单向的也可能是双向的。而并购尽管广义上包括了资产并购,但更严谨的意义依旧在于产权层面的重组,而且通常为单向的,即一方经常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并购后的整合过程往往更多的表现出重组的特点。

企业并购重组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

企业并购重组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最全解读) 作者:佚名来源:今日头条解税宝发布时间:2017/4/19 发布人:夏的誓言 一、企业所得税 1、我国企业并购重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的特点 我国的企业并购重组与国有企业改革是息息相关的,因此关于企业并购重组方面的税收政策法规也有着国企改制的影子。由于初期时企业并购范围比较小,总金额也不大,所以国家一直没有出台相关政策进行规制;直到1997年,我国才开始对并购重组制定相关税收法规。 随着企业并购日益频繁,种类多样化,规模扩大化,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等其他相关部门也在加紧步伐制定税收政策法规,以规范并购重组中的涉税业务。 2、并购重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汇总 现将1997年至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及相关部门颁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法规列示如下:

我国关于企业并购重组所得税的规定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08年以前,以国税[2000]118号和119号为核心,这段时期我国企业重组的税收问题主要处理的是企业并购、分立、股权投资和资产转让与置换业务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并且只对企业合并和分立、整体资产转让和置换这四项业务有免税规定。 第二个阶段是2008年之后,随着财税[2009]59号文的颁布(追溯至2008年1月1日执行),我国税收法规对企业重组中的涉税业务规定得更加全面,对原来的国税[2000]118号文和119号文进行了补充和更改,进一步规范了并购重组中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二、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文件并不多,主要有以下三个:–财税[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10110-股权出资法规汇编

股权出资法规汇编 目录 一、基本规定 (2)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01.14) (2) 发挥股权出资作用促进投资增长的重要举措 (5) 二、地方规定 (7)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的通知(2008.08.27) (7) 附件: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1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02.05) (11) 附件1:股权变更登记证明 (13) 附件2:股权出资承诺书 (14)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10.17) (14) 附件1: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15) 附件2:关于《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说明 (16) 一、关于股权出资的适用范围 (16) 二、关于适格出资的股权的范围 (17) 三、关于股权出资登记提交的材料 (18) 四、关于登记时是否要收取评估报告 (18)

一、基本规定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01.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39号)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第一条【制定依据及目的】 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出资股权的条件】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1 (二)已被设立质权2; (三)已被依法冻结3;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1权能不完整,《公司法》第35条规定,除另有约定外,该部分股权不具有分红权; 2《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第14条第2款的规定,“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作为出资; 3防止司法强制执行导致公司资产充足受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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