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础知识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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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法概述

第一节税收概述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据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向纳税人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所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第二节税法

一、税法的分类

1、按基本内容和效力分: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我国目前没有税收基本法

2、按职能作用分: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3、按征税对象分: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资源税法

二、税法的制定(税法的渊源)

12、人大或人大常委授权国务院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

34、地方人大及常委制定税收地方性法规

56、地方政府制定税收地方规章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

(三)税目

(四)税率

1、比例税率: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关税、契税等。

2、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加成所得等。

3、定额税率:资源税、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4、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五)纳税环节

(六)纳税期限

(七)纳税地点

(八)加成征税、减免税

(九)罚则(违法处理)

第三节税收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

一、主体

1、征税主体:国家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

2、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个人、在华没有机构场所但境内有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

二、客体,即征税对象,是区别税与税的标志。

1

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节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销售货物 (一

(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进口货物

二、特殊规定

(一)视同销售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

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纳增值税劳务的行为。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行业性质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生产、批发、零售、运输企业缴纳增值税,其他行业缴纳营业税。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兼营非

应税劳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

的销售额。不分别 2

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并从高适用税率。

三、免税的规定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用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第四节增值税的税率

一、一般纳税人

(一)基本税率(17%)

(二)低税率(13%)适用于: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和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二、小规模纳税人:3

第五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适用一般纳税人)

或=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征收率(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一)销项税额

1、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也不包括代收的消费税和代垫的运费。

2、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3、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4、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中减除还本支出。

5、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6、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计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 3

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回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确定

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 4%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免征收增值税。

8、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或被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确定,按以下顺序: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

9、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让或销售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让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二)进项税额

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3)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其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扣除率税额=买价

(4)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5)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免税废旧物资,且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2、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进项税额;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含进项税额;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含进项税额;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含进项税额;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含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含进项税额。

(7)纳税人进口货物纳税时,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三)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4

销售额比照一般纳税人规定确定。

三、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六节出口退税

一、三种政策形式

1、出口免税并退税

2、出口免税不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理解)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第三章消费税法

第一节基本规定

一、消费税纳税人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法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税率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消费品,包括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和生产消费的商品。根据我国消费税立法,应税消费品的基本范围原来包括十一个方面。1、烟;具

4、护肤护发品;

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鞭炮、焰火;

7、汽油,包括:车用汽油、航空 5

汽油、起动汽油;8、柴油;9、汽车轮胎;10、摩托车;1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

根据2006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通知,从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其中新增税目包括: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10,;高档手表,税率20,;游艇,税率10,;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5,;实木地板,税率5,等。护肤护发品,取消原8%的消费税率。调整税目包括:白酒,取消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改为20%的统一税率;小汽车,加大了大排量和能耗高小轿车、越野车的税收负担,同时也相对减轻了小排量车的负担,体现出对生产和使用小排量车的鼓励政策。

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税,按不同消费品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从价定率的有9档税率,最高的税率为45%,最低的税率为3%;从量定额的有5档税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 税率

销售额定义同增值税: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单位税率

3、从价、从量混合计算(理解即可)

应纳税额=销售额× 税率 + 销售数量× 单位税率

目前,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该税率。

4、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理解即可)

(1)卷烟

从价+从量。

从价计税依据为计税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调拨价格由税务总局确定,核定价格由税务机关按零售价?(1+35%)确定。

从量计税依据为每标准箱150元。

(2)纳税人自设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自产商品,按照独立核算部门对外销售价格征税。

(3)纳税人以应税商品入股、抵债、换取生产消费资料的,以该应税商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4)小汽车应纳税额的减征

对生产销售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

应纳消费税=消费税税额×(1-30%) =消费税税额×70%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1 -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三)委托加工消费品

6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1 -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注意:“委托加工”的含义

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

从价: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加格+关税)/(1 -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从量:应纳税额=数量×单位税额

(五)特殊情况下的计算(理解即可)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购买下列已纳消费税的产品做原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扣除外购应税产品中的税额:

用已税烟丝生产卷烟的;

用已税轮胎生产轮胎的;

用已税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的;

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

用已税鞭炮焰火生产鞭炮焰火的;

用已税摩托车生产摩托车的。

2、委托加工收回应纳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3、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4、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第一,计算出每条烟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其中:消费税定额税为0.6元,消费税税率为30%,这两个数字是税税率) 固定不变的。

第二,根据上述计算出的价格确定进口卷烟适用的税率是45%(?50元)还是

<50元)。第三,根据上述选择出的税率计算该批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30%(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5、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7

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第三节

六、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1、出口免税并退税,适用于:

(1)外贸企业已纳税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

(2)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出口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适用于: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

(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

3、出口不免也不退税:适用于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情形

4、退税额:

(1)从价: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2)从量:出口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六、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期限、地点(理解即可)

1、纳税环节

纳税人生产并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在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进口应税产品的,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制品在零售环节纳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略)

3、纳税期限(略)

4、纳税地点(略)

第四章营业税法

第一节基本规定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扣缴义务人:是有义务扣留纳税人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有以下几类:

1.受托人为扣缴义务人

2.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3.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税目)和税率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1.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

2.建筑业税率为3%;

3.金融保险业税率为8%;

8

4.邮政通信业税率为3%;

5.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6.娱乐业税率为20%;

7.服务业税率为5%;

8.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9.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

计算: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四、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时间

1、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根据纳税人具体经营的行业特点,具体规定为: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出售自建建筑物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营业额的当天。

4、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5、营业税的扣缴税款义务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略)

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三)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起征点

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9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法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2007年3月1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节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位于我国境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

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此外,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适用20%的税率,但其他非居民企业的税率仍为25%。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 不征收收入 , 免税收入 ) , 扣除项目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10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行收费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四)扣除项目

1、可以扣除项目:(1)成本 (2)费用 (3)税金 (4)损失 )(5)其他支出

2、限制扣除项目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2)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3)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可以扣除;

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4)符合规定的汇兑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5)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2,、2.5,部分准予扣除;

(6)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8)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准予减除保险公司给予赔偿部

分后,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

(9)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按照规定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10)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准予减除保险公司给予赔偿部分后,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

3、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11

(5)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9)企业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10)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成本;

(11)境外经营机构的亏损;

(12)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五)亏损的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六)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抵免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例:某国有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假设200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设在A国分支机构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已在A国缴纳所得税100万元。根据以上条件,分析并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500×25%=125(万元)

该企业已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100万元,未超过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所得税后应纳税额,因此,可以从企业应纳税额中全部扣除。

所得税应纳税额=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

=1000×25%+500×25%-100=275(万元)

该企业2008年度应缴纳所得税275万元。

五、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免征与减征(略)

3、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开 12

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六、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时间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章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基本规定

居民纳税义务人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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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法总论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 知识点:税法及其特征一、 税收与现代国家治理 1.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税收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发挥重大作用(了解) 3.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二、税法及特征 1.含义: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 法内容主要包括:各税种的法律法规以及为了保证这些税法得以实施的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管理体制。 2.特征:义务性法规;综合性法规 “义务性”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决定的; “综合性”是由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税 法与税收关系: 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二 者关系概括为: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第二节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知识点: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税法的地位 1.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2.性质上属于公法。 3.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第五十六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区别: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税法带有明显的国家意志和强制,调整方法主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联系: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当涉及税收征纳关系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则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范围不同。两者也有一定的联系。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联系: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 区别: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方面转移,一般行政法不具备;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而税法是义务性法规。 第三节税收法定原则 知识点:税法原则 一、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明确提出这一最根本的税法原则。

【税法考试题】

国际税法思考题资料整理 1、国际税法产生、发展过程及主要研究问题。 2、重复(叠)征税的概念、区别及解决方法。 1、国际税法产生 前提条件 国际经济交往的大规模发展,收入国际化的普遍存在——经济基础 所得税制度和一般财产税制度在国内税法中的普遍确立——法律条件 国际税法正是为了适应协调在跨国征税对象上产生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需要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发展过程 1、萌芽阶段(19世纪中—19世纪末) 1703年,最早的关税协调出现于英国和葡萄牙之间缔结的双边贸易协定 1843-1845年,比利时、卢森堡、民德兰、法国相互之间关于税收一般问题的协定, 是最早的税务行政协助协定 1872年,瑞士和英国签订旨在解决继承税的双重税收协定,被认为是第一个国际重 复征税协定 1899年,奥地利与普鲁士之间签订第一个关于所得税方面的国际重复征税协定 2、初创阶段(一战—二战期间) 所得税制度在各国确立,重复征税现象更加普遍,各国开始积极展开双边税收协定 的缔结。 仅1919-1929之间,双边税收协定即有58个之多,如捷克与德国(1921年)、捷克与奥地利(1922年)、英国与爱尔兰(1926年)等;而30-40年代就更多了,如瑞士与德国、瑞典与丹麦等,尤其是美国先后与法国、瑞典、加拿大、英国等签订双边协定。 引人关注的还有1922年4月6日,奥地利、匈牙利、意大利、波兰、罗马尼亚、南斯拉夫签订了国际税收条约史上的第一个多边条约(虽然最后只有意大利和奥地利批准)。 国际组织开始直接参与国际税收问题的研究。 国际组织的努力 1920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税收大会向当时的国际联盟提出采取行动避免国际 双重征税的要求; 1928年,国际联盟提出关于所得税协定范本的A、B、C三种模式,理论上赋予来 源国充分的税收管辖权; 1943年的“墨西哥草案”,采取对资本输入国有利的来源国课税原则; 1946年的“伦敦草案”,对来源国的课税所得项目有所限制,但整体上与“墨西哥草案” 相似。 3、形成和发展时期(二战后—80年代) 国际政治、经济发生深刻变化 国际经济交往空前繁荣;税收主权增多;所得税制度普遍确立、税率大幅提高;国际逃避税现象愈益严重。

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要为大家分享的就是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希望你会喜欢! 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税法的概念 税法一词在英文中为Taxation Law,《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有关确定哪些收入、支付或者交易应当纳税,以及按什么税率纳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是国家或者政府为了实现公共职能、满足公共需求,凭借政治权力,依据法定的标准和程序,无偿、强制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税法即是国家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经济法部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国内理论界对税法的概念有所争议,有的学者将税法定义为“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税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法律、法令、条例、税则、制度等”;有的学者则认为税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国家

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所形成的税收的法令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要件法定主义是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税法基础知识

第1章税法概论 税收的分类: (1)按税收缴纳形式分类:力役税、实物税、货币税 (2)按计税依据分类:从价税、从量税 (3)按税收收入的归属权分类: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4)按税负是否转嫁分类:直接税、间接税(可转嫁)。 (5)按税收与价格的组成关系划分:价内税、价外税 (6)按课税对象的不同性质分类: 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资源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财产税类:房产税、契税、车船税、遗产税(未开征) 行为税类: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 税法的构成要素: (1)纳税义务人:自然人、法人 (2)征税对象:从价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 从量税:资源税、车船税、消费税 复合税:烟、酒 (3)税目 (4)税率 比例税率:1)单一比例税率:增值税 2)差别比例税率:产品差别比例税率:消费税、关税; 行业差别比例税率:营业税;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 3)幅度比例税率:营业税中的娱乐业税率 累进税率:1)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加成所得等 2)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定额税率:资源税、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5)减免税:1)税基式减免 2)税率式减免 3)税额式减免 (6)纳税环节:1)一次课征制 2)两次课征制 3)多次课征制 (7)纳税期限 (8)纳税地点 (9)罚则 (10)附则 税法的分类: (1)按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分类:1)税收基本法 2)税收普通法 (2)按税收的职能作用分类:1)税收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 (3)按税收的征税对象分类:1)流转税税法 2)所得税税法 3)财产、行为税税法 4)资源税税法 (4)按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理权限分类:1)中央税 2)地方税 3)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第4章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在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价外税)

税务F61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 一、课程介绍 1.课程描述: 税务这门课对中国税法,特别是有关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实体法规定,作出清楚完整的梳理。对有关上述实体法规定的财政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性文件,作出清楚简明的梳理。 The Contents structure of taxation includes: (1)The PRC tax system and its administration、(2)Income tax on individual、(3)Income tax on enterprise、(4)Land appreciation tax (5)VAT、consumption tax and Customs duty. 2.设计思路: 本门课教学内容的重点是包括所得税的概念、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和偶然所得税的计算法。把每一种征税对象和与它对应的税率及计算方法放在一起学习,内容会显得生动些。教学内容共五章,分别是: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制度及其管理、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第三章企业所得税、第四章土地增值税、第五章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 1 -

3. 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关系: F6的先修课程是财务会计F3。 二、课程目标 (一)专业教育目标 本课程的教学,旨在使学生了解税收的本质,了解我国税法的具体规定,理解国家税收理论的含义和掌握各主要税种的计税技术。要求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系统、深入地了解和掌握我国的税收法律规定,并在国家普及税法,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通过这门课程,学生掌握的知识和能力有:(1)掌握税法基础理论,了解税法的地位和体系、税法原则、税法构成要素以及税收保全措施等内容;(2)了解增值税的主体类型、视同销售行为类型以及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确定;(3)掌握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计税的三种方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扣税原理与委托自用应税消费品扣税原理;(4)了解关税的种类、掌握完税价格的确定方式;(5)掌握企业收入总额确定实现的方式、能确定构成应纳税所得额的各项因素、了解资产的税务处理以及税务部门针对关联企业进行的特别纳税调整;(6)掌握个税的自行申报模式,了解个税所涉及的征税范围以及不同税目的税率及计税方式。 (二)思政教育目标 本门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商业伦理、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有机融入税务的理论教学中,注重培养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税法专业教育与思政教育的有机融合。本门课程主要思政教育目标为: (1)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商业伦理观。应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情况,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义利观,秉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观,树立互利共赢的价值观。 - 1 -

2019年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2019年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要为大家分享的就是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希望你会喜欢! 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税法的概念 税法一词在英文中为TaxationLaw,《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有关确定哪些收入、支付或者交易应当纳税,以及按什么税率纳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是国家或者政府为了实现公共职能、满足公共需求,凭借政治权力,依据法定的标准和程序,无偿、强制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税法即是国家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经济法部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国内理论界对税法的概念有所争议,有的学者将税法定义为“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税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法律、法令、条例、税则、制度等”;有的学者则认为税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所形成的税收的法令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要件法定主义是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2.税法公平原则

税法方向硕士生必读书目(中文版)2011-9

经济法学专业税法方向硕士生必读书目 (中文版,2011年9月,共150本) 说明:鉴于经济法学领域已经出版了颇多著作教材,本书目主要列举的是较具可读性和参考价值的编著,重点突出了北大经济法学科的研究成果、适当兼顾了经济法学界较有影响力的学者和学术功底较好的中青年学者。另外,本书目基本没有涵盖近年在经济法学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出版的学术专著,但这些专著在某些具体问题的研究上可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书目是开放性的,可以不断补充、调整、删减,还可以融入其他老师推荐的重要书目。 Ⅰ.经济法理论(30) 1.[日]金泽良雄著:《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2.[日]丹宗昭信、伊从宽著:《经济法总论》,[日]吉田庆子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3.[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著:《现代经济法入门》,谢次昌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4.[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著:《经济法》,宇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5.[德]罗尔夫·施托贝尔著:《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6.[德]罗尔夫·斯特博著:《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陈少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德]沃尔夫冈·费肯杰著:《经济法》(第一、二卷),张世明、袁剑、梁君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8.[德]乌茨·施利斯基著:《经济公法(2003年第2版)》,喻文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9.[苏]B.B.拉普捷夫主编:《经济法理论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 10.陈樱琴著:《经济法理论与新趋势》,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修订版。 11.时建中主编:《经济法基础理论文献辑要》(第一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2.杨紫烜著:《国家协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3.杨紫烜、徐杰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版。 14.刘瑞复著:《经济法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版。 15.李昌麒著:《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6.李昌麒主编:《中国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17.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4版。 18.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版。 19.史际春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版。

财税法专业方向

财税法专业方向 目录 第一部分: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介绍 (1) 第二部分:财税法专业方向介绍 (2) 第三部分:财税法专业方向高级课介绍 (3) 第四部分:财税法专业方向师资介绍 (5) 第五部分:财税法专业方向选拔办法 (8) 第六部分:财税法专业方向培养计划 (9) 第一部分: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介绍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Peking University Fiscal Law Research Center)是以财税法为主要研究内容的校级学术研究机构,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任主任。该中心先后于2005年、2009年和2014年连续三次被评为“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机构”,是法学类唯一连续三次获此殊荣的优秀科研机构。 中心下设学术委员会、财税法理论研究室、预算法研究室、金融税法研究室、民营企业税法研究室、美加财税法研究室、欧盟财税法研究室、东亚财税法研究室、港台财税法研究室、国际税法研究室等机构。 中心现有专职研究人员6人,兼职研究人员60余人。研究人员主要是由美国、德国、法国、俄罗斯、荷兰、奥地利、日本和中国大陆、台湾地区等国家(地区)的近20所著名大学,以及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等机构的专家、学者所组成。中心成立以来,本着“自强、拓新、务实、开放”的精神,致力于打造全国财税法学的立体化研

究平台,扩大中国财税法学的国内、国际影响,推进全国财税法学研究的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和市场化,已成为财税法学全国重点研究基地和国家财税法律与政策智库。 中心践行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家发展战略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研究,努力实现“国内保第一、世界创一流”的发展目标。在北京大学和法学院的关心与指导下,中心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平台建设等方面均已取得可喜成绩。 第二部分:财税法专业方向介绍 北京大学财税法专业,是法学院最早在法律硕士(非法本法硕、法本法硕)设立的专业方向之一,现依托于北大财经法研究中心,面向所有有志于从事财税法事业的同学。 法律硕士专业设置,其培养目标的定位在于通过对具备其他专业基础知识人才的法律职业培训,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与法律监督、法律服务以及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宽基础的应用型和复合型法律人才和管理人才。因此,法律硕士是一种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能够掌握较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基础、复合型知识结构和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思维特征和职业能力,并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管理、科技、外语、计算机或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和有关管理工作。 本方向注重为税法实务部门,包括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的高级税法专业人才,重视学生法律与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的双重知识构架的形成,并重视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和税法职业技术操作的双重培训,以具有较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

公司设立必备税法知识点

公司设立必备税法知识点 组织形式/区域选择(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91 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后,从2001 年1 月1日起,统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法规执行。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财税〔2015〕41 号):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财税〔2014〕116 号):

论税法的基本原则(上)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论税法的基本原则(上) 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目次 一、法律原则和税法原则的考察与分析 二、税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分析 三、税法基本原则分类的新思考 四、税法公平原则研究 五、税法效率原则研究 六、税法的无偿性财政收入原则探讨 七、税法的宏观调控原则探讨 八、税法的税收法定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精神最集中的体现,是指导税法的创制和实施的根本规则。税法基本原则不仅表现为一种立法的精神,而且在税法规范性文件中以具体法律条文的形式存在着,它具有税法其他规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所不同的调整功能与作用。税法基本原则对税收立法有指导作用,它是促使税法内容协调统一的保障。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解释的依据,是克服税收成文法局限,弥补税法规定之不足的重要措施。税法基本原则是守法的行为准则和进行税法宣传教育的思想武器。因此,研究税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掌握税法基本理论之必需,并且对于自觉贯彻执行税法有着重要的实践价值。 一、法律原则和税法原则的考察与分析 “原则”一词的汉语的词义是指“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 [1]在英语中“原则”的对应词是“principle”,法文的对应词是“un principe” ,其主要词义是指根源、起因;假设;原理;定律、原则;根本的、本原的或一般的真理,为其他真理所凭借,等等。 通过对“原则”一词中、西文语义的考察,我们可以将“原则”理解为人们观察事物、处理事物所依据的本原性准则。 从哲学意义上讲的原则,是指一定现象的出发点、初始点。原则不取决于人的意识,但人们可以认识它、提出它、利用它。没有永恒的原理、原则,原理、原则是随着时代而变的。原则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物质决定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制度的原则,离开人们的观点和活动是不存在的。原则作为行动的根本准则,对人们的自觉活动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原则一旦被认识和提出,它就能成为组织并指导个人、

税法说课稿

《个人所得税》之“偶然所得”说课稿 一、教材(一)教材 所用教材、版本:《税法》清华大学出版社,由吉文丽主编 本课程是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是以《会计基础》、《经济法基础》、《会计电算化》、《会计法规》等课程为先期基础,又为《税务筹划》、《财务管理》、《审计》等后续课程提供知识准备。本课程以学校定位及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以培养学生具备财务工作中涉税业务核算、各类纳税申报表填制及涉税账务处理能力为主要目的。 个人所得税是《税法》第八章的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个人所得税概述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本节课的内容不难,密切联系实际,学生对这部分内容也相对感兴趣。但是,如果学生在没有掌握好的学习方法的情况下直接看教材,会感觉无从下手。于是,在课堂上如何对教学内容进行组织、引申,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主学习与创新的能力便成为本节课的设计难点。(二)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理解个人所得税的含义、纳税人、征税对象及税率,掌握个人所得税中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 2、技能目标:能判断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对生活中的各种偶然所得情形知道该不该纳税,应纳多少税。 3、情感目标:激发对个人所得税的学习兴趣;通过案例讨论,培养学生团队合作精神。 (三)教学重难点 个人所得税全部内容计划用6课时。本节课教学内容包括个人所得税的概念、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和偶然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其中纳税人及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这两部分内容既是本节课的教学重点也是教学难点。因为个人所得税的概念浅显易懂,不需深入讲解,而征税对象和税率这两部分的内容不适合单独学习,把每一种征税对象和与它对应的税率及计算方法放在一起学习,内容会显得生动些。本节课只讲一种征税对象,所以征税对象和税率不是本节课的重点。二、教学对象分析(一)学生特点 1、在此之前,学生对个人所得税都有所了解,但主要集中于工资薪酬的所得税,对其他所得税知道一点,却不知道如何纳税。所以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对学生来说是全新的知识。 2、由于我校学生基础知识薄弱,则讲授过程以基础技能为主 3、该年龄段的学生开始有自己的观点和见解,有一定的自主学习能力,追求新颖活泼的内容。所以要求教学方法多样化,并且不能拘泥于形式。(二)对策及学法研究针对学生的特点,首先我在教学方法上进行了研究和改进,引进了生本教育的理念,让学生参与到教学环节中来,把所学的知识视作认识和研究的对象;其次,在教学手段上设计多样化,将教师讲解与flash动画播放相结合,吸引学生的注意力,通过学习让学生理清思路;最后,设计了任务拓展环节,让学生在学习新内容后独立思考解决问题,并对新内容进行理解消化。三、教学方法 在导入新课的过程中,为了激发学生的兴趣,分别采用提问法、案例分析法和小组讨论法;新知识点的学习主要采用演示讲解法和提问法,既可以提高教学效率,又能实现师生互动,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对于新内容的拓展和引申部分首先采取任务驱动法,让学生独立完成任务,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最后由教师发起问题,一步步得出引申学习部分的结论。四、教学手段 采用多媒体辅助教学。课件的制作采用幻灯片编制,以图片、影像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学生感观的刺激,这一点是粉笔和黑板所不能比拟的,采取这种形式,可以极大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加大课堂的信息容量,使教学目标更完美地体现。 六、板书设计 七、练习设计

税法知识基础知识点

第一章:税法概念及体系 (一)财政学上税收概念 ?王国清等: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所进行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二)法学意义上的税收概念 ?税收是国家或其他公法团体为财政收入或其他附带目的,对满足法定构成要件的人强制课予的无对价金钱给付义务。(刘剑文,2004) ? 1. 税收的权利主体是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 ? 2 税收的义务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公民、外国人、财产权 ? 3 税收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或附随目的;宪法国家职责,管制诱导 ? 4 税收以满足法定构成要件为前提条件; ? 5 税收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为什么;税收与私法之债(依据、优越、限制) ? 6 税收是一种无对价的给付;法律层次;宪法层次 ? 7 税收是一种强制性的给付;税收与捐赠(发生、实现);税收自愿与非自愿; ?宪法上的税收概念 1 税是面向不特定公众强制征收的无对价金钱给付; 2 税是遵从宪法最低约束的给付:税收法定主义、公平课税原则、比例原则 3 税是用于合宪开支的给付; 二税法概念和特征 ?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罗玉珍,1993;徐孟洲,1999)。 ?(1)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有关税收活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如税收征纳关系、纳税人与国家的关系、税收权限划分关系、税收救济关系、国家间税收权益分配关系等。(2)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个性: ?(1)结构的固定性。1 税种与税种法的相对应性;2 税收要素的固定性;(2)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统一。(3)技术性。复杂的制度设计,实体法和程序法。(4)经济性。调节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 ?此外,保障国家公共品供给职能;调整和确认税收关系;由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文本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税法的性质和作用 二)税法的作用 ?(1)税法是税收基本职能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 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资源配置及宏观调控职能、公平收入分配职能 ?(2)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保证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税收秩序的准则。 税收征纳关系(实体、程序) ?(3)税法是贯彻和执行国家政策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经济政策、社会政策。 ?(4)税法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法律依据。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涉外税法?(5)税法对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起到教育和宣传作用 税法的本质 ?税法本质 国家征税之法 纳税人权利保障之法

中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与反思

中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与反思 【提要】本文认为,税法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徘徊的状态,而基础研究重视不够、研究尚显单一、研究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以及缺乏可供挖掘的理论资源等是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为此,首先应当加强税法学界的研究合作,发挥中国税法学研究会的主体作用,通过研讨会、课题协作、创办《税法论丛》的形式促进中国税法研究的进步;其次应当重点培养税法学教学和科研的高级专门人才,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和运用,为税法学的壮大夯实必要的基础;最后应当…… 一、中国税法学研究落后的成因 税法在现行体系中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它不是按传统的调整对象的标准划分出的单独部门法,而是一个综合领域。其中,既有涉及国家根本关系的宪法性法律规范,又有深深浸透宏观调控精神的法内容,更包含着大量的规范管理关系的行政法则;除此之外,税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刑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税款的保护措施还必须借鉴民法的具体制度。因此,将税法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加以研究不仅完全必要,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宪法学热衷于研究国家根本经济制度而无暇顾及税收行为的合宪性时,当经济法学致力于宏观调控的政策选择而不能深入税法的制度设计时,当行政法学也只注意最一般的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救济原理而难以触及税法的特质时,将所有的与税收相关的法律规范集合起来进行研究,使之形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显得尤其重要。这样可以博采众家之专长,充分借鉴相

关部门法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使税法的体系和内容更正完整和丰富。毕业论文 然而,当前我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是,主攻方向不明确,研究力量分散,研究方法单一,学术底蕴不足,理论深度尤显欠缺。经济学者只重视税收制度中对效率有重大的内容,法学家们也只满足于对现存规则就事论事的注释,税法在法学体系中基本上属于被人遗忘的角落。随着主义法治进程的深入,依法治税越来越成为人民日益关心的现实。人们不仅关心税收行为的经济效果,更关心如何通过周密细致的法律措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税法的功能不仅在于保障政府正当行使职权,同时也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使其在既定的框架中运转,不至于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恰恰在后一点上,我国税法学的研究相当薄弱。如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税收征管程序优化设计,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等,都是我国财税法学研究亟待加强的地方。 所以,总体来说,中国税法学目前仍然在较低水平上徘徊。由于中国税法立法数量多,涉及面广,其中法律规范的内容还有一些与众不同的特性,所以人们勉强还能接受税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不管在位阶上它是属于财政法、经济法抑或行政法;然而,就现状而言,中国税法学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研究学科的确令人担忧。作为一门独立的研究学科,首先,应该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其次,应该形成比较完整的学科理论体系;再次,还应该产生一批高质量的

税法基础知识

税法基础知识 一、税法的分类 我国税法的分类见下表: 分类依据具体种类类别包含内容 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税收基本法目前没有统一制定 税收普通法 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 理法等 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税收实体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流转税税法 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 费税、关税等 所得税税法 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 得税等税法 财产、行为税税法主要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资源税税法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等税种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国内税法 国际税法 双边或多边的国际税收协定、 条约、国际惯例等 外国税法 【例题·多选题】《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我国税法体系中的()。A.税收基本法B.税收实体法 C.税收程序法D.国内税法 【答案】CD 二、税收立法机关 我国制定税收法规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也不同: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解释】具体归纳解释如下表: 法律法规分类立法机关说明 税收法律与准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 收法律 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 税收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 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 属于准法律。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 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 规,为待条件成熟上升为法律做好 准备 税收法规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

税法基础知识_0

税法基础知识_0 第一章税法概述 第一节税收概述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据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向纳税人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所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第二节税法 一、税法的分类 1、按基本内容和效力分: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我国目前没有税收基本法 2、按职能作用分: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3、按征税对象分: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资源税法 二、税法的制定(税法的渊源) 12、人大或人大常委授权国务院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 34、地方人大及常委制定税收地方性法规 56、地方政府制定税收地方规章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 (三)税目 (四)税率 1、比例税率: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关税、契税等。 2、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加成所得等。

3、定额税率:资源税、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4、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五)纳税环节 (六)纳税期限 (七)纳税地点 (八)加成征税、减免税 (九)罚则(违法处理) 第三节税收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 一、主体 1、征税主体:国家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 2、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个人、在华没有机构场所但境内有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 二、客体,即征税对象,是区别税与税的标志。 1 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节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销售货物 (一 (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北大财税法课程简介

《财政税收法》课程介绍 一、教学目的与主要内容 引导学生掌握财税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技能,理解财税法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通过学习,使学生提高财税法方面的理论水平,熟悉相关的具体制度,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能,培养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急需的财税法方面的专门人才,并推动中国财税法治建设的发展。本课程面向高年级本科生开设,共48学时,每周3学时,计3学分。课程内容主要包括财税法基础理论、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等,紧密联系经济与社会热点,尤其侧重评介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房地产税法、车船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我国税收领域中的重要法律制度,突出纳税人权利保护,旁及税收筹划。课程采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财政税收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该教材品质卓越,在第四版列选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之后,根据我国财税立法与实践方面的新进展,更新了相关内容,特别是调整了彩票法、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内容。 二、课程优势与特色 本课程依托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两届北大优秀研究中心)强大的教学与科研平台,学生可以获得丰富的学术和实践资源,努力开拓学习视野,课程特色致力于在民商法、宪法与行政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学课程基础上提高法学专业的高附加值,为学生未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开展学术研究提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视角。以学生为教学之本,注重教学创新,彻底改变传统的讲授模式,将课程教学定位于开阔思路、提高兴趣,引导学生走自学为主、听课为辅的学习之路。立足国内外真实的财政税收实践,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展示现实生活中的财政与税收法律问题,秉承开放包容的教学理念,鼓励多元化的学习和研究思路。在课堂教学之外,还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中国财税法网)、讲座论坛(北大财税法论坛)、暑期学校等多种形式充实教学内容、促激发学习兴趣。

复习:税法基础知识

税法基础知识: 1.纳税筹划的定义与纳税筹划与逃税、避税、节税的区别 2.税法的要素有哪些? 3.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关注那些营改增的项目)及各税目的适用税率 4.增值率判别法的计算及运用 5.了解增值税营改增的范围?辨别混合销售、兼营及混业经营的联系与区别,如何交税? 6.进项税额抵扣(尤其关注农产品及运费)以及那些不能抵扣的情况 7.不同销售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8.消费税的特点 9.消费税的复合计税 10.应税消费品通过独立核算门市部或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对外销售的区别? 11.消费税成套商品销售和用应税消费品抵债、投资及物物交换等如何计税?。 12.消费税计税价格确定中适用从高计税的具体情况 13.了解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问题,如印花税等计入管理费用的税金能否扣除? 14.房产税的计税方法? 15.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及税收差异 16.了解企业所得税中的免税收入及不征税收入 17.了解企业所得税中一些特殊销售的收入确认(如:以物易物,买一赠一,以旧换新等) 18.了解企业所得税的费用扣除规定(尤其那些有扣除限额及规定的:如业务招待费、广告 费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等),以及那些不能扣除的项目。 19.了解个人所得税中11个税目的费用扣除规定(哪些扣3500,哪些扣800或20%,哪些 无任何扣除项目)及适用税率 20.掌握工资薪金(包括年终奖)、稿酬、劳务报酬计税的费用扣除规定以及具体计税方法 P44-45 P51[案例2-5]用净利润计算方法判断; P117案例3-9; 案例3-10; 案例3-11 P184案例5-1; 案例5-4; 案例5-5 P247案例6-3; 案例6-6 案例6-9案例6-10案例6-12案例6-14 21.(简答题)营改增的意义以及对企业的影响

税法(2015)第1章税法基本原理课后作业

税法(一)(2015)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有关税法和税收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税收的征税主体是国家,除了国家之外,任何机构和团体都无权征税 B.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C.从税收的本质来看,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 D.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其中强制性是其核心 2.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缴清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 A.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C.法律优位原则 D.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 企业依据税法进行税收筹划体现了税法规范作用中的()。 A.指引作用 B.预测作用 C.经济作用 D.强制作用 4. 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应以()为基础和标志。 A.国家颁布新税法 B.出现新的纳税主体 C.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 D.税务机关作出征税行为 5. 对于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是()年;特殊情况下,追征期是()年。 A.3;5 B.3;10 C.5;10 D.2;5 6.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A.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依法拍卖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C.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D.扣押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 7.

根据税法运行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 A.制定税法 B.确定征税主体 C.确定纳税主体 D.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8.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土地增值税采用的税率是()。 A.超额累进税率 B.超率累进税率 C.全额累进税率 D.超倍累进税率 9. 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税务规章的()。 A.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B.地方性法规不再适用 C.应当适用税务规章 D.应当由税务机关确定适用税务规章还是地方性法规 10. 下列各项中,可以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是()。 A.省级税务机关 B.乡镇级税务机关 C.市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 D.省级税务机关的直属机构 11. 税务机关派出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出示()。 A.介绍信和工作证 B.介绍信和税务检查证 C.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D.工作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12.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非居住国得到税收优惠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纳税额而给予抵免,不再按本国税法规定补征税款的制度属于()。 A.免税法 B.间接抵免法 C.直接抵免法 D.税收饶让 13. 下列关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免税法可以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B.税收饶让是一种独立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C.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包括免税法和抵免法 D.目前世界各国所采取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主要有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和多边方式 14.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提出及其含义 早在17世纪,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的税收原则,18世纪尤斯蒂提出的六大税收原则就包括了“平等课税”,亚当·斯密从经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四大课税原则。德国经济学家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原则是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正原则、税务行政原则。其中社会公正原则包含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普遍原则是指课税应毫无遗漏地遍及社会上的每个人,不能因身份、地位等而有所区别,平等原则是指社会上的所有人都应当按其能力的大小纳税,能力大的多纳,能力小的少纳,无能力的(贫困者)不纳,实行累进税率。1美国当代著名财政学家理查·穆斯格雷夫也提出:“税负的分配应该是公平的,应使每个人支付他合理的份额。”2穆斯格雷夫进一步指出:“根据纳税能力原则的要求,拥有相同能力的人们必须交纳相同的税收。而具有较高能力的人们则必须交纳更多一些。前者即称之为横向公平,后者则称之为纵向公平。在这一原则下,横向公平只适用于最基本的平等方面。”3 我国有学者对税收公平原则作了如下定义:税收公平原则通常是指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4那么,如何衡量税负的公平呢?通常所说的衡量税负公平的准则或标准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机会原则、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机会原则要求以纳税人获利机会的多少来分担税收。获利机会相同的纳税人纳相同的税,获利机会多的纳税人多纳税。进一步来说,纳税人获利机会的多少是由其拥有的经济资源决定的。受益原则要求按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支出中获得的受益程度大小来分担税收。负担能力原则要求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来分担税收。5 笔者认为,不同性质的税收衡量税负公平的标准并不相同,受益税以受益 1郭庆旺等编著:《当代西方税收学》,第209-217页,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2[美]理查·A·穆斯格雷夫、皮吉·B·穆斯格雷夫:《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子基、邓力平编译,第188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3[美]理查·A·穆斯格雷夫、皮吉·B·穆斯格雷夫:《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子基、邓力平编译,第195-196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4刘剑文:《财税法专题研究》(第2版),第19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袁振宇等编著:《税收经济学》,第30-3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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