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和实施初探

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和实施初探
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和实施初探

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和实施初探

摘要:近年来,中国教育改革不断深入,教育界普遍倡导教育、赏识教育、愉快教育,有些学校明确反对在教育中对学生加以惩戒,以至于造成了教师对学生批评不得,训斥不得,惩戒不得的尴尬局面。本论文认为,惩戒也是一种教育方式,教师惩戒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只要运用得当也会收到良好的效果。我们应当引导人们对教师惩戒权形成正确的认识,教师惩戒权应当有相关法律来赋予,教师对学生的惩戒应把握尺度,要建立监督机构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教师惩戒权合理性实施保证措施

前言

近年来,中国教育改革不断深入,教育界普遍倡导激励教育、赏识教育、愉快教育,强调教师以平等的姿态与学生对话,试图为学生创造宽松自由的成长氛围。有些学校明确反对在教育中对学生加以惩戒,以至于造成了教师对“问题学生”批评不得,训斥不得,惩戒不得的尴尬局面。其实,在教育中,惩戒是教师对犯过错孩子的最常用的手段,但同时又是最敏锐、最讲究、最危险的手段。那么,在面对犯过错学生时,教师该不该使用“惩戒”这种手段?如果要用的话,要怎么使用“惩戒权”才能取得教育的效果,又不伤害到学生?要弄清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先搞清什么是“教师惩戒权”。

一、“教师惩戒权”概念的辨析

在现实世界中,人们往往会把“惩戒”与“体罚”混为一谈。首先,“惩戒”与“体罚”定义不同。惩戒是一种以批评和充分讲道理为主的教育方式。体罚是指一种以有意识对学生施加惩罚, 使学生的身心感受到痛苦,以促使其避免痛苦,改正错误的行为。多以罚站、罚跑、罚抄课文或作业、放学后留校、打骂等为代表形式。很明显,体罚最本质的特点就是它造成了学生的身心痛苦,另外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错误,即有意识地实施体罚行为。惩戒是不以伤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而体罚则是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的。可见,体罚不仅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还是一种违法行为。这一点从我们学过的教师法中就可一看出,教师法对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体罚学生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惩戒”与“体罚”的手段不同。惩戒是通过批评和充分讲道理为主的教育方式使学生懂得道理,改掉不良习惯,而不是使用暴力手段。体罚是使用了暴力手段,使学生的身心感受到痛苦,甚至会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的一种违法行为。再次,“惩戒”与“体罚”的效果不同。惩戒的最终结果是让学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心诚

悦服地接受批评和教育,并且主动改掉不良习惯。而体罚的结果也有可能学生会改掉不良习惯,但这是学生为了避免再次受到体罚而作出的假象,是被动的。体罚的结果不仅不能使学生从本质上改掉不良习惯,甚至会引起学生对教师、对学习、对学校的抵触情绪。第四,两者性质不同。体罚是违法行为,惩戒则是教育手段。

综上所述,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依法拥有的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处罚以避免失范行为的再次发生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的一种权力,是教师的职权之一。

二、教师惩戒权存在合理性的分析

近年来,我国教育界普遍倡导给孩子创造宽松自由的氛围,惟恐一不小心就伤害了孩子幼小的心灵,于是出现了一些教师生怕触动体罚这根“高压线”,对犯错学生不敢批评的尴尬境地,。其实,教师的心中也十分清楚,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教师惩戒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一)教师的职业性质需要惩戒的存在

教师是受过职业培训的专业化人员,他们不仅有崇高的理想,强烈的事业心,更具有丰富的知识,有专门的教育论和教育方法。在古代,教师就具有“传道、授业、解惑”的天职,而到了现在,社会更赋予教师这个职业更多的内涵,教师不仅仅要“传道、授业、解惑”,更要担负起照顾和培育“祖国花朵”的责任。不仅仅是“辛勤的园丁”,更是学生生活和学习上的“引路人”。教师的职业比较特殊,他们面对的是一群群好玩好动、性格各异的孩子。尤其是中、小学教师,学生的年龄还小,知识少,辨别是非能力差,但这个时期正是他们学文化、学做人的黄金时期,需要教师对他们的谆谆教导,更需要教师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约束,让学生明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虽然在教学过程中,大多数学生都能遵守校纪校规,听从教师的教导,但难免总有个别学生,不仅不愿学习,还屡犯校纪校规,不仅损害自己受教育权,还损害了别人受教育的权利。接受教育不仅是权利还是义务,个人作为社会有机体的一分子,社会有权要求其接受教育,使其成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一些学生只知享受权利,而不愿履行义务,这就需要教师行使教师惩戒权。

教育惩戒应该是教育者的教育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者身负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的职责,却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评价和惩戒的权力,是可笑和荒唐的,那只会导致一个结果:教育者面对受教育者噤若寒蝉,缩手缩脚,最终放任自流。惩戒权是教师用于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它针对的是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权力,也是教师职业权利之一。从法律关系上分析,教育惩戒权,是指法律主体基于特

别身份关系,为维持纪律与秩序,对于违反一定义务者所进行的管教措施的权力。

(二)惩戒具有教育意义

近年来,人们对教师惩戒的批评之声不绝于耳,在对不正当惩戒进行批判的同时,也否定了惩戒的积极作用的一面。而事实上,教师惩戒权具有教育意义。从历史上看,许多教育家都对教师惩戒权予以积极的肯定,比如马卡连柯就明确表示:“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能培养学生的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惩戒并不意味着对学生的不尊重,而不惩戒也不意味着对学生的尊重。如果没有教育性惩戒以制止某些错误的行为,那么,教育次序就难以维持,其他学生的正当利益也就无法保证,这本身也是对其他学生的不尊重。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惩戒具有以下一些教育意义:

第一,让学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心诚悦服地接受批评和教育,并且主动改掉不良习惯。每个人都有犯错误的时候,这个时候如果让学生逃避惩戒,会模糊学生的是非观念。一般来说,孩子犯错误的时候,恰恰是教育孩子的良机,如果能合理运用惩戒,就能对孩子的错误行为起到矫正作用。从人性的角度来看,人都有懒惰、自私的一面,惩戒是对人性弱点的警醒、约束,是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第二,起到对其他学生的警戒作用。社会学理论认为,观察学习可以起到替代强化作用。虽然惩戒指向的只是违规者本人,但对一个人的惩戒可以对其他相关人员起到间接强化作用,这样就可以减少对每个学生进行教育所需要耗费的时间和精力。

第三,培养学生的耐挫能力和责任感。现在的学生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在父母的溺爱中成长,听惯了赞美之声,而经受不了哪怕一点儿的挫折。许多学生一旦受到惩戒就离家出走或自寻短见,其中的大部分并不是因为教师或家长的惩戒有什么问题,而是学生的心理太脆弱。通过合理的惩戒能使学生明白自己的错误,形成对自我的认识和对惩戒的心理认同,使他们不会对惩戒产生偏激看法。同时,惩戒还可以培养学生的责任感,使学生明白要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负责,担负起遵守学校和社会规章制度的责任。

当然,强调惩戒的教育意义和合理性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惩戒都是必要的,都是正确的。我们并不否认,在教师实施惩戒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过失行为,这些行为既可能对学生造成伤害,也将对教师本人造成伤害。但问题都有两面性,我们不能因为有些惩戒可能会对学生造成伤害而放弃所有的惩戒。人们之所以对教育惩戒的批评之声不绝于耳,许多并不是因为惩戒本身的问题,而是因为有些教师没有正当、合理地运用惩戒。

(三)教师惩戒权是在法律认可范围之内的

惩戒权首先是来自学校的,教师应该是一个执行者,教师对学生的处理不是

其个人的行为,他代表了社会赋予学校的权利。由此看来教师应该有惩戒权的,不过这个处罚权应该来自学校。

目前,各个国家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不当处罚以外的教育性惩戒做出禁止的规定,相反,惩戒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上往往被认为是教师从事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专业权力之一。在国外,惩戒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上往往被认为是教师从事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专业权力之一。1947年日本《学校教育法》第11条规定:校长及教员,认为教育上有必要时,可以对学生、学徒及儿童实施惩戒,但不得体罚。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于02年公布“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

在我国,法律对教师的惩戒没有明确规定。但在1993年3月9日国家教委发布的《小学管理规程》第三十二条中规定,小学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这是我国的政策法规中关于小学对学生教育方法上比较详细的一条规定。

虽然《教育法》、《教师法》中的确规定了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因为体罚学生触犯了学生的人身权。但不能因为体罚学生触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就否定了惩戒的存在。事实上,法律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并没有禁止除此以外的惩戒方式,所以,正当的教育惩戒是不违法的。但是,体罚的内涵和外延从未得到清晰界定,以至于教师“害怕体罚”而不敢使用正当的惩戒方法,从而失去了教育学生的时机。

国家赋予教师教育学生,指出其缺点和不足的权力,而最终执行这项权力的是教师。当教师在通过批评和充分讲道理为主的教育方式指出学生的缺点和不足的时候,就是在执行国家赋予的权力。

三、教师惩戒权有效实施的保证措施

教师在教育中需要运用惩戒权,但惩戒必须规范。惩戒是防止学生犯错误,帮助学生改正错误的重要举措,但是惩戒是需要规范的,没有规范的惩戒,惩戒就会走样,失去它应有的教育价值,变成对学生的危害。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该拥有惩戒权,但实际操作起来却没有那么简单。首先,我国没有一部相关法律详细规定教师如何使用惩戒权;其次,在现在的教育观念下,教师和学生的地位尚不平等,容易造成教师惩戒无度的现象。所以,要使教师惩戒权的实施合理、有效,应该采取以下一些保证措施。

(一)教师的惩戒权需要法律法规作保证

教育惩戒需要法律法规,使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有据可依使。

首先,这是当前教育的需要。一项对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心理现状的抽样检测中发现每10分孩子中就有3个存在暴力倾向。面对日益泛滥的武打暴力影视文字“作品”的耳濡目染铺天盖地,单靠正面教育引导感化必然是脆弱和苍白的,

那种所谓理想化的人性化的教育方式尽管美好,也是教育追求的最佳状态,但客观结果必是误尽苍生。既然如此,那就不如使教育惩戒规范化法制化。

其次,通过立法,明确授予学校、教师在教育惩戒方面相应的权力,详细列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将要受到惩戒,应当通过立法明确界定教师惩戒的“度”,使惩戒措施逐渐规范化、可操作化,尽量减少惩戒带来的负面影响。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建立起对教育惩戒的不当行是给予严厉的责任追究的制度,使教师的惩戒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给教师惩戒权立法笔者以为应该注意这两个问题:

第一,给教师惩戒权立法要具备可操作性,不能大而化之模模糊糊,要具体准确,要具体到学生的何种行为比如打架一次要接受何种惩罚,要具体到谁来实施,要具体到程度、方式、时间等等,既给学生以明确的警示,更不能使教育者进行惩戒随意和过度。目前社会各界之所以对惩戒这一个问题感到困惑,关键在于现有的法律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但这个“法”怎么立?应该具体到“与同学打架一次,可执行某某惩戒方式”这个可操作的程度。例如在英国,体罚是法律允许的,但教师体罚学生要在法律监督下实行;一些地方教育当局便规定了学校及教师体罚学生的具体要求。

第二,不能把惩戒简化为个人行为。所谓的教师惩戒,进行惩戒的不应该是某一个教师,而应该是学校教师家长共同考察实施,以防演变成一种个人对抗,也体现出对惩戒行为的慎重。

(二)引导人们对教师惩戒权形成正确的认识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教师把惩戒权视为无任何限制的绝对权力,以致酿成不少悲剧。因此必须加以正确的引导,使人们从观念上能接纳并了解教师惩戒权,同时对其行使予以必要监督。对家长和学生而言,首先应使其了解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惩戒,其教育性远远大于惩戒性。其次,要使家长和学生明确自身的合法权利,熟悉教师惩戒权行使的条件、内容及范围等,在遭受教师不当惩戒时积极寻求救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斗争。对教师而言,必须进行观念更新,改变以往过于强调师道尊严,一味使用控制压抑的思想和做法,应爱护学生,提倡民主合作,树立尊重和培养学生个性的新型师生关系。应使教师认识到惩戒应以教育性为目的,不再把惩戒权等同于惩罚打骂权,不再把惩戒视为对付学生的手段。教师只有从观念上真正了解惩戒权的性质、目的与意义,才能依法合理地行使惩戒权。

惩戒与赏识、鼓励一样只是教师确保教育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使学生知道必须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而不得已使用的手段,其归宿是培养学生的道德情操,培养学生的责任感,促使其行为规范,人格魅力得到升华。

(三)教师对学生的惩戒应把握尺度

惩戒应当合情、合理、合法、公平、准确。惩戒要与尊重相结合,要灵活运用惩戒,根据不同的对象而实施不同的惩戒。那么怎样的惩戒才是不过度呢?笔者认为应该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1.惩戒处置的及时性:孩子犯错误的时候,恰恰是教育孩子的良机,如果能在此时合理运用惩戒,就能对孩子的错误行为起到矫正作用。从思想教育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来看,教育者对施教对象耐心细致地做工作,这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但从特殊性看,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受教育者起哄闹事,泼皮耍赖、打群架、恶作剧等,限于场景和时效的需要,教育者应该果断行事,当场喝制,及时控制非常局势和过激情绪,阻止恶性事态的发展。[12]

2.惩戒要有针对性:教师在使用惩戒权时要注意对事不对人,教师应该认识到惩戒的对象是学生的违规行为,而不是学生本身。如果教师能够做到在使用惩戒权时要注意对事不对人,就会减少在实施惩戒时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也会使学生心悦诚服。

3.惩戒要以人为本:教师在惩戒学生的时候要注意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避免使用粗暴的惩戒手段。同时,教师在使用惩戒权时可以对不同学生使用不同的惩戒方法。在惩戒学生上一定要注意受惩者的性格因素,要围绕性格进行惩戒。如内向的学生可采用间接迂回为本的方式,可对性格外向的学生我们在施惩的时候,可采取选择性的惩罚:如罚背诗、罚值日……

教师在运用惩戒时要注意形式的正当及适度,教师应该认识到惩戒的对象是学生的违规行为,而不是学生本身。适合公开的惩戒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力求征得广大学生的认同,获得学生的群体的道德支持,这样可以扩大惩戒的教育效果。

(四)建立监督机构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师运用惩戒权需要有监督机制,事实上,对教师行为的监督机制是缺席的,人们通常愿意把媒体当成现代社会的监督者之一,然而媒体的本性决定了它只可能关注那些重大事件。而一般的体罚通常不会导致显见伤害,它既达不到惊动媒体的程度,更达不到启动法律程序的程度。这样,如果学校本身没有相关的监督和管理制度,体罚也就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因此,在给教育惩戒立法时应注意设立相关的监督机制。我国应该和英国一样,教师的惩戒权须由法律来界定和监督。既然,惩戒权有其合理之处,那么就应当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来承认惩戒的合法性,更重要的是对教师的惩戒权做出具体的规定,使教师在实施惩戒的时候有法可依,也可以监督教师的惩戒过程,保护学生的合法利益。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可参照教师申诉制度进行规范,明确学生申诉的条件、对象、事由及时限,使学生申诉制度名副其实,真正成为保护学生权益的有效武器。另一方面,解决诉讼中的案件受理问题,使学生在起诉教师

的不当惩戒行为时不至于被法院拒绝和驳回。

结论

在反对体罚和变相体罚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教育惩戒一直是教育界的敏感话题,也是一直困扰教师的热点话题。没有被赋予任何惩戒权的教师越来越感到教育的苍白无力,因为害怕被扣上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帽子,很多老师对学生的错误不得不“视而不见”,为此感到很痛苦。片面地强调要鼓励、赞赏孩子,这样的教育思想已经有了矫枉过正的嫌疑。只是说服教育对孩子而言是不够的,有些道理他是不能理解的,对错误一定要有惩戒,才能让他认识对错。无论是赏识教育还是惩戒教育,只要动机正确,方法掌握适度,能达到教育的目的,赏识教育和惩戒教育相互并不排斥。我们在这儿讨论教师的惩戒权,不是希望这些文字成为部分教师进行体罚的口实,体罚和惩戒完全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两者之间不能画上等号。对大部分的学生应该是赏识教育,而对少部分特殊的学生,该惩戒的还是要惩戒,说服教育不是万能的。总之,教师惩戒权是客观存在的,对于这个敏感话题我们不能消极对待,而是应该正视它,找出解决的方法。

参考文献:

[1] 王辉.教育惩戒呼唤建章立制[J].中国教师报, 2006.1.4

[2] 马方丽. 论当前形势下教师惩戒权的实施. 科教文汇(上旬刊),201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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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马方丽. 论当前形势下教师惩戒权的实施.教研,2010.06

姓名:金萍

单位:常州市荆川小学

关于给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c1492812.html, 关于给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思考 作者:刘正丽 来源:《青年与社会》2020年第37期 摘要:近年来教师与学生、家长的关系趋向紧张,教师的一些合法权益未被真正保护,因此教育界呼唤给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笔者认为,教师享有教育惩戒权的前提是要提高自身素质并正确区分教育惩戒权和体罚,不能把教育惩戒权简单等同于体罚。 关键词:教育;教育惩戒权;教师 近年来,教育界呼唤给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呼声日益高涨,究其原因,是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家长的关系趋向紧张,教师的一些合法权益未被真正保护。近来,我国发生多起教师被无理殴打和教师因为惩戒学生而遭到不合理处罚的事件,如:四川乐至中学一位高三班主任因为没收学生手机,高考结束后惨遭家长找人暴打;安徽陈瑶湖中心学校一名教师自杀,事前曾与学生家长发生矛盾甚至被家长扇耳光;山东五莲二中一位女教师因为用课本抽了逃课学生,被停职一个月、新学年取消聘用,甚至被纳入五莲县信用信息评价系统“黑名单”,后来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才撤销对该教师的追加处理……诸如此类的事件,数不胜数。对学生的各项保护日益全面,对老师的保护却还处于薄弱状态。长此以往,就导致了教师害怕惹祸上身,只把教书看成是一个养家糊口的工作,只敢“教书”,不敢“育人”。“纵观当前的教育实践,当一味地摒弃教育惩戒,一味地表扬、赏识、鼓励、认可时,教师们猛然发现面对许多新出现的教育问题自己束手无策,尤其是随着学生及家长法律意识的增强,教师们越来越不敢管了[1]。”笔者曾经在四川遂宁某高中的一个高二班级实习,期间真是“痛不欲生”,班上纪律极差,学生不把师放在眼里,在班级里公然玩手机、绣十字绣,老师们却无可奈何,学生对老师们的不敬,让老师真的做不到“学生虐我千百遍,我待学生如初恋”。人民日报也曾发声:跪着的老师,教不出站着的学生。给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刻不容缓。 所谓教育惩戒权,是“指学校和教师为了维护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教育法赋予他们的教育权力,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纪律的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2]。”教育惩戒权并不代表教师就可以随便体罚学生,要落实这一权利,笔者认为教师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一、教师必须提高自身素质 德高为师,身正为范。如果教师自身的品德都不过关,学生和家长肯定不会信服你,甚至会轻视你。最近网上爆出了补习班老师叼着烟用教鞭抽打辱骂学生迫其下跪的视频,让人愤慨不已,这种人真是枉为人师。作为老师,必须具备各种素质。首先要具备本学科的知识素质,要给学生一杯水,自己要有一桶水。自己对学科知识不过关,那是无法教学生的。其次必须具备强大的心理素质,要学会包容学生的各种差异,做到因材施教,而不是莽撞地一把抓。如果

教师应当行使适当的教育惩戒权

教师应当行使适当的教育惩戒权 作者:赵春山 一次,我看教育台的一个电视节目,主持人问在场嘉宾:“如果你的孩子不听话犯错误时,你怎么办”?嘉宾回答:“我要批评教育他”。主持人又问:“批评教育后,孩子不听,仍然我行我素,你怎么办”?嘉宾回答:“小孩子时,我要狠狠地揍他,叫他以后不敢犯错,孩子大时,我要给他讲明道理,叫他不愿犯错,当孩子犯罪时,我要报警把他交给警察……”。 看着电视节目,我自然地想到我自己的孩子,想到我的学生,遇到这种情况,我怎么办? 我们中职学生的思想道德现状从总体上看主流是好的,他们积极向上,热爱自己所学的专业,团结友爱,文明礼貌,和社会普适的价值相一致。 但有相当一部分学生法制、纪律观念淡薄,旷课、随意迟到、早退、男女生接触过密、打架斗殴、敲诈勒索、乱扔垃圾、破坏公物、辱骂教师的现象时常发生,少数学生在日常生活中自私自利,对家庭、集体和社会缺乏责任感,一切以自我为中心,我行我素,明知不可以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但由于自控能力较差,时常有违规行为,且屡教不改。

对这些学生怎么办?我认为,对这些学生必须实施适当的教育惩戒与强制,否则校规校纪如同虚设。 如果只坚持正面引导,说服教育,将教育集中在正面教育的狭窄范围,这只能使教师的教育工作走向片面。学生长期听到的只是家长和老师们的甜言蜜语,无法正视自我缺陷,过分相信自己,这对今后的健康成长可谓是“百害而无一利”。 其实,我们小时候上学都受到过严厉惩戒。老师上课有戒尺和教鞭。记得老师的戒尺是竹板做的,上面有很多的小眼儿,每当我们犯错时,老师叫伸出手来,打一板子。打后的手顿时肿了起来很痛,以后我们就很听老师的话,不敢犯错误了。但我们从来没有怨恨过教师,相反,现在想来还有些感激,正是儿时的那一点“痛”成就了我们的现在。 在学生思想还没有成熟,不能全面和正确地考虑和认识问题的时候,给他们一些合适合理的惩戒,使他们保持一定的畏惧心理,让他们避免犯一些错误从而走上正确的道路,我看是完全必要的。 其实,教育惩戒是一种正当的、合理的、常规的教育管理手段,是对学生问题行为进行强制性纠正的不可或缺的方法,对学生发挥劝善、警示、激励的教育功能,使学生学会“对自己的

教师惩戒权

教师惩戒权 课程教案 授课主题:惩戒权 姓名:付晓云 学院:政治学院 年级:2011级

课题:教师惩戒权 课时:8分钟 教学对象:重庆师范大学政治学院思想政治专业学生 教学目的:通过本节课学习,有助于我们深入对教师惩戒权的理解和对其与体罚的区别,加强了对民法有关教师方面知识的了解,对日后的工作有必要的帮助。 教学目标: 1 知识目标:识记惩戒权的概念,正确认识如何使用惩戒权。 2 能力目标:提高对教师权利的认识,增加法律常识。 3情感与价值目标:通过学习,让学生懂得正确行使权利与义务。在情感上和法律上双重从事教育工作。 教学内容: 1 “惩戒权”的概念辨析 2 惩戒权与体罚的法律责任 3 惩戒权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实施 教学重点:如何合理实施惩戒权 教学方式:讲授为主 教学手段:多媒体

一知识网络 教师惩戒权 惩戒权的辨析 惩戒权与体罚 如何合法实施惩戒权 二惩戒权的概念 教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的权利。 三如何合理实施惩戒权(重难点) 1 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 1)教书与人的任务的必要手段 2)教师依法行使权利的需要 3)助于正确全面的对学生实施评价 4) 以人为本的发展需要

2 破解惩戒与体罚两难问题的讨论 1)体罚的含义及其基本特征 2) 界定二者而合理使用惩戒权遵循的原则 3 具体方法 1)言语责备 2)罚站 3) 剥夺特权 4)带离教室 5)警告记过等 四总结 教室惩戒权是一个神圣而重要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发展,学习它,不仅利于我们法律知识的丰富完善,也促进日后的实际操作。 参考书目 1 《谈教师惩戒权的使用》 2 《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及实施初探》 3《教育组织行为学》

教师惩戒权

教师惩戒权 所谓“惩戒”是指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顾名思义,教师惩戒权是对品行有问题的学生进行一定惩罚,以规范其改正错误行为的权限。 教师使用惩戒权的范围:一是教师惩戒权在很大程度上是强制性的权力,其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约柬,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惩戒后果必须有一定的救济手段加以补救。二是惩戒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学生的特定越轨行为,而不能是学生个人或其身体、心灵,确定惩戒对象的前提是。该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规范,而且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一定的不良教育影响。三是惩戒的目的在于促进和规范行为的产生,是为了教育学生。在教师行使惩戒权的过程中,教师应该成为一名指导者而非控制者。惩戒的最佳效果应该是使学生学会如何把已经造成的损失和过错做最好的处理或弥补。 教师惩戒学生是否有效,取决于教师的惩戒是否能够引起学生内在认识的变化。每个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倾向,即追求能够使自己得到满足的事物而逃避令自己不快的事物。当学生意识到某些行为会导致教师的惩戒的时候,出于这种趋利避害的本能,他们会努力逃避惩戒,即避免做那些可能招致惩罚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生就从内心中认可了相应的规范。因而,教师的惩戒必须与学生的自我教育相结合,即在惩戒的同时让他们认识自己错误的根源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为了做到这一点,教师可以让学生参与规则的制定,让他们

感受到自己是集体的主人、并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更好地理解规则。 教师行使惩戒权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让学生感受痛苦,而是维护学校中的各项规范,从而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在教师惩戒的过程中,必须秉持一种宽容的态度。行政惩戒的基本理由是基于“报应论”而产生的,即违法行为必须得到相应的惩罚,这样对于其他守法的公民而言才是公正的,才能够让他们得到心理上的补偿,从而产生公正意识,促使其他公民今后不从事违法行为。 近几年来,我国老师体罚学生的事件不断发生,而且让人心寒。人们都对那些缺失道德的教师进行谴责。其实这一切都是教师没有区分惩戒和体罚,教师旧的教育教育观念没转变。在过去的教学活动中大部分是以教师为中心的,但现在的教育的中心是学生;老师的话学生不一定要无条件的遵从。也许现在的教师受上一代的教师影响较深且教学观念没有转变过来。一位好的教师应该正确的区分惩戒与体罚。 惩戒与体罚的区别在于:惩戒是指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体罚则是指施加惩罚使学生身心感受到痛苦,以促使其避免痛苦,改正错误。 在教育中,惩戒与体罚有着本质的不同:一是从目的上看,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从而不愿犯;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二是从程度上看。惩戒是不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而体罚

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

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 针对教育惩戒的必要性,著名教育家马卡连科强调:“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才,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正如马卡连科所说,教育惩戒是良性的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教育目标的客观要求。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可概括如下: 1、促进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遵纪守法是学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学生只有先学会遵守各种校纪校规,走上社会之后,才能遵守各种法律规范,适应各种工作制度。现阶段,我们强调素质教育,提倡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益,决不意味对不遵守纪律的学生的迁就忍让。对此,教育学家涂尔干有深刻的认识:“纪律经常被人们当成是对人的自然本性的侵害,因为它阻碍着人们不受限制的发展。这样的看法有道理吗?恰恰相反,倘若一个人没有能力将自身限制在明确的限度内,那么这就是一种疾病的征兆。”因此,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进行必要的惩罚,是促使学生养成遵纪守法良好习惯的客观要求。 2、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责任感。一般而言,“责任”包涵两个层次的意义:一是指做好分内的事情,如履行职责、完成岗位责任等;二是指如果没有做好分内的事,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可见,一个有责任感的人,必须学会承担没有做好分内之事的不利后果,接受惩罚。今天,很多孩子是独生子女,家人的百般宠爱,剥夺了他们承担责任的机会,使这些“小皇帝”们往往十分自私,普遍缺乏责任心。此时,学校的教育惩戒更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合理的惩罚比一味地赞赏更能使学生学会负责,惩罚的体验是深刻的,甚至刻骨铭心,从而使孩子们吸取教训,踏实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成为一个有责任感的人。 3、有利于塑造学生健全的人格。简单而言,人格是指一个人在成长发育过程中所形成的、区别于他人的、一贯的行为倾向和反应模式,即一个人各种心理特征的总和。所谓“人格不同,犹如其面”,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人格特点。但健全人格拥有一些共性,拥有健全人格的个体都能够正确认识自我,具备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坚韧不拔的意志、艰苦奋斗的精神,增强青少年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教育惩戒有利于塑造学生健全的人格,学生因违反纪律接受惩罚,接受惩戒的经历让他们有机会正视自我、改进自我,惩罚的痛苦感受也考验了他们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让他们真实地了解生活中既有鲜花、掌声,也有痛苦、失败,有利于他们超越自我,逐步形成健全的人格。

教师怎样正当行使“惩戒权

在触犯“师德红线”一票否决教师的当下,“惩戒”成为了悬在教师头上、不敢触碰的一把利剑,对学生想管不敢管,宁愿放任也不敢“得罪”学生,许多代表、委员们纷纷对过于宽松的学校教育表示担忧。到底体罚和惩戒的界限在哪儿?教师怎样正当行使“惩戒权”? 聚焦1:应不应该惩戒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孙志江(北京市日坛中学实验学校) 前苏联教育专家马卡连柯指出,凡是需要惩戒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戒,在必须惩戒的情况下,惩戒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教育是一门爱的艺术,它离不开管束,作为教师对于学生的缺点或错误如何进行批评教育这是一个非常重要而且含有技巧的问题,合理的惩戒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必须的。一般来说,学生犯了错误,恰恰是教育的最佳时机,教育就是唤醒人,使人健康成长。对绝大多数学生来说,离开了必要的惩戒,可能就失去一种最为有效的教育方法。 我认为教师在运用惩戒时,可以把这种权利交到学生手中,尤其是我们班主任老师,可以和学生一起讨论当班里的同学犯了错误的时候,用什么惩戒手段进行教育。特级教师魏书生和他的学生经过讨论制定出“特别”的班规,即让犯错误的学生写“说明书”,让迟到的同学唱首歌。这些来自学生自己想到的惩戒措施,极大的尊重了学生自己的意愿。执行起来学生也不会显得那样抵触,从而达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惩戒教育是师生心灵的对话 龚俊波(湖北省秭归县归州中学)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必要的教育惩戒是不可或缺的。惩戒教育是一种真诚的精神交流与心灵对话,应把说服、解释和引导贯穿全过程,在潜移默化中端正孩子们的是非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惩戒学生要有“力度”。学生受心理和生理发展水平的影响,对事物的认知水平和自我控制力不尽相同。对于那些认知水平低、控制力较弱的学生对他们的惩戒要有针对性和持续性,提升关注度,强化追究力度。同时还要借助家庭、学校和社会等方面的力量,广泛地施加教育影响,让他们时时刻刻感受到教育的氛围。 惩戒学生要有“深度”。学生的许多问题大多是思想、习惯等方面的问题。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认识问题,改正问题,获得进步。这就要求在惩戒过程中要深入实际,详细了解学生情况。同时教育者还应做好充分的准备,才能在惩戒中眼中有人、手中有料、心中有数。 惩戒学生要有“温度”。要让学生真正的接受惩戒,就需要我们客观地分析学生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违规者本人情况,因人而异,对症下药,要创造适宜的“场景”,让学生从内心深入感受到教育者对他的关爱,进而积极主动地接受教育。 聚焦2:怎样惩戒才适当 首先应明确教育惩戒的边界 王敬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是虐待还是惩戒?首先需要明确教育惩戒的边界。在义务教育中,面对调皮捣蛋违反纪律的学生,一些中小学教师可能采取罚站、罚抄作业、敲打身体等多种形式进行惩罚,有些行为因为过度而构成虐待行为,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正是由于在法律上教育惩戒和虐待之间的边界不清晰,现实中受教师素质、心理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教师的惩戒行为频频越界变成虐待,造成儿童身心伤害。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因此,我们既要保障教师教育权,又要尊重儿童权益,这就需要在法律上,

合理行使教师惩戒权对学生有促进作用

合理行使教师惩戒权对学生有促进作用 论文关键词:教师惩戒学生促进 论文摘要:所谓惩戒,不仅是指对孩子的违纪行为做出惩罚,而且还要帮助他们戒除某种不良的习惯。某种意义上说,教育本身就包含着惩戒的意味:《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说明教师对学生享有教育权,包括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指导学生权、评价学生权、惩戒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惩戒是通过对学生不良行为进行强制性纠正,达到教育、改正的目的,最终促进学生的发展与进步的一种教育方式。教育的基本功能之一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由此不仅意味着要传授知识,同时还要按照社会行为准则规范学生的行为。因此,教育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孩子适应集体领域的社会规范,懂得为自己的错误买单。在我国当前的历史条件下。中小学教师正当行使惩戒权具有极大的价值和现实意义。 引言:教师惩戒权是教师用来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其权力的主体是教师,相对方是学生,对象是学生的违规行为。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基于其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顺利进行的权力,也是教师的权力之一。教师使用惩戒权是很有必要的,是依法行使权力的需要,社会认同的结果。教师拥有惩戒权有其法律依据,是现行教育法规授于的,是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国家教师法写有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力;还规定教师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低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也有规定:“中小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犯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犯错误的程序给与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教师对学生的指导权和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处分权,这在一定程序上是对教师惩戒权的肯定。所以教师使用

论教师惩戒权

论教师惩戒权 一直以来,教师惩戒权都是一个备受关注且争议颇多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不容回避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老师在具体的教育实践中,则出现了不作为和被滥用两种极端的错误倾向。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在这里,我主要就大家争议最大的教师惩戒权的界定、教师惩戒权的合理性、教师惩戒权行使的原则和具体的方法等问题说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教师惩戒权的界定 在界定和理解教师惩戒权的时候,首先要弄清楚惩戒与体罚是具有本质区别的。惩戒是“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它以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原则;而体罚是“通过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学生肉体和精神施加直接侵害,常伴有损伤学生身体、侮辱学生人格的言行”,这种行为理应被禁止。虽然惩戒和体罚都是对学生不合规范的行为予以否定与纠正,但是惩戒更强调“戒”字,即教育意义的达成,使学生自己意识到错误,自觉改正;而体罚则往往只注重用“罚”,即只注重让学生的身心感到痛苦,而比较欠缺正面的意义。 其次,劳凯声教授从法学的角度对教师惩戒权进行了定义:“是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他是教师的一种权力。作为教师, 有权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 有权作出职责范围内的专业行为。这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力之一,也是教育活动中教师必要的权力之一,是随着教师这一专业身份的获得而取得的。” 所以,根据以上的分析,我认为,教师惩戒权应该这样界定:它是教师依法获得的,以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出现的学生

的不合规范的行为予以否定和纠正的权利,是教师这一行业所必要的权利之一。 二、教师惩戒权的合理性 在教师是否应当具有惩戒权的问题上,国内教育界的争议是非常大的,大体上分为两派。一派是以李令清、陈淑萍等教授为代表的,认为教师不应该具有惩戒权,这一权利是不人性化的,“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实际上是否定学生自我负责的机会”。而另一派则是以劳凯声、李冲锋等教授为代表的,认为教师拥有惩戒权是非常合理的。在此,我非常赞同后者的观点。 1、从法制的角度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的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这些法律对体罚、变相体罚等行为予以明确禁止,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的合理性问题,但是从一定程度上说,可以认为是对教师惩戒权的肯定。 而且,从另外一个层面上来看,教师通过对学生实施惩戒教育,让学生知道凡是犯错误都是会受到惩罚的,这样,学生就会产生敬畏心理,不敢触犯校规校

关于”教师惩戒权“的作文素材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 材料一: 201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教育惩戒是指教师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一种教育方式。其在培养规则意识、锻炼承担责任、承受挫折的心理品质方面具有其他教育方法难以替代的价值和功能。 材料二: 《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一文中鲁迅写启蒙老师寿镜吾老先生,“他有一条戒尺,但是不常用,也有罚跪的规则,但也不常用。” 材料三: “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贵师重傅则法度存。国将衰,必贱师轻傅;贱师轻傅则人有快,人有快则法度坏。” ——荀子《荀子·大略》关于“教育惩戒”,你有怎样的看法和思考?请结合以上材料,联系当今生活和社会教育现状,谈谈你的认识。 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自拟标题,不得抄袭和套作,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解析】 本题考查学生根据材料写作文能力。本题属于任务驱动型材料作文,作文任务十分明确——关于“教育惩戒”,你有怎样的看法和思考?请结合以上材料,联系当今生活和社会教育现状,谈谈你的认识。任务驱动型作文隶属于材料作文,对于材料作文一方面要求学生整体感知材料,从材料中提炼出主旨;另一方面要求学生根据主旨,自选角度进行写作,切不可偏题。 【审题】 这是一道多则材料综合立意的任务驱动型作文题,主要考查考生对“教育惩戒”这一社会热点的理解、分析和探究能力。既有对理性思维的考查,也有对个体价值观、人生观的追问。首先把握材料的内容,本题给了三段材料,材料一简要介绍了教师教育惩戒权,材料二引述了鲁迅散文中关于老师的“戒尺”的文字,材料三则谈论尊师重教与家国兴亡的关系。考生在阅读材料时,既要分析归纳各则材料大意,还要认真思辨、深入探究,全

教师合理惩戒权

关于教师惩戒权阶段性小结 绥化市尚志小学刘大勇在现代教育理念下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是否有惩戒权以及如何行使惩戒权,社会各界一直议论纷纷,赞同者似乎有理有据,反对者也振振有辞。目前,教师越来越不敢管学生,面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略加训斥就可能造成“离家出走”的后果,甚至被告之媒体或诉上法庭,教育质量日趋滑坡。因此,如何规范和利用教师的惩戒权,使惩戒成为塑造学生人格、提高学生素质的必要教育手段,已成为各级教育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教师惩戒权的定义。 1、惩戒权是“权力”而非“权利”,体现出教师和学生之间不平等的管理与支配关系,是一种使人服从的能力。 2、惩戒的主体是教师,惩戒权与教师的职业密切相关,教师是惩戒行为的具体执行者,严重的处分由学校执行。 3、惩戒的对象是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的特定行为,包括校内行为和校外行为,不能是学生的身体或心灵,不能造成学生身体伤害。 4、惩戒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包括《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及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惩戒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体应合法,程序也应合法,不能妨害学生的合法权利。 因此,惩戒权实际上是由教师和学生的特殊身份决定的一种教育管理权,是教师基于职业地位而拥有的针对违规违纪学生的教育权

力,惩戒目的是矫正学生的违规行为、维护教育教学正常秩序,是保证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必要手段。面对越来越多的“问题学生”,想管,怕侵权,不管,良心不安,师生关系严重失范。现实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老师对违规学生是否有惩戒权?教师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尊重个别学生权利的同时需不需要维护其他多数同学的权利? 二、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 1、教师惩戒权是培养具有健康人格个体的必要手段。 学校是社会的“缩影”,其主体——学生来自不同的家庭,由于家庭生活、成长轨迹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个体具有不同的生活习惯,不同的道德准则,对同一件事有不同的思维方式,不同的评判标准。这样一群性格各异、千差万别的个体共同在学校这个“小社会”里生活、成长,如果没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去约束他,没有一套相应的措施去惩戒他,任其自由发展,正如社会的发展失去了法律的保障一样,后果不堪设想。正如踢足球需要遵守规则,违反了就要黄牌警告、红牌罚下,过马路需要遵守规则,违反了就会车毁人亡一样,学校作为一个小团体,要想形成和谐的整体,就必须为整个团体制定一些规则,团体内所有的人都要遵守,违反了就要受到惩罚。学校的规章制度就是一种在学校团体内部生成的规则,学生必须遵守,违反了就要受到惩戒。损坏公物不能不了了之,迟到早退不能随随便便,持有淫秽书刊就要没收,上课捣乱必须离开教室,考试作弊理应受到处分,目无尊长自然要接受批评……旷课逃学听之任之岂能培养成才,打架

教师惩戒

教师根据其职业身份而获得的教师惩戒权,它是一种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力,是教师实施教育的权利之一。教师惩戒权的实施,有利于教师教育职责的正常行使,有利于学生自身的发展,符合教育活动发展的规律。 惩戒是“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它以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原则。它不同于体罚,体罚是“通过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学生肉体和精神施加直接侵害,常伴有损伤学生身体、侮辱学生人格的言行”,这种行为理应被禁止。虽然惩戒和体罚都是对学生不合规范的行为予以否定与纠正,但是惩戒更强调“戒”字,即教育意义的达成,使学生自己意识到错误,自觉改正;而体罚则往往只注重用“罚”,即只注重让学生的身心感到痛苦,而比较欠缺正面的意义。 其次,劳凯声教授从法学的角度对教师惩戒权进行了定义:“是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他是教师的一种权力。作为教师, 有权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 有权作出职责范围内的专业行为。这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力之一,也是教育活动中教师必要的权力之一,是随着教师这一专业身份的获得而取得的。” 所以,根据以上的分析,我认为,教师惩戒权应该这样界定:它是教师依法获得的,以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出现的学生的不合规范的行为予以否定和纠正的权利,是教师这一行业所必要的权利之一。

但目前,一方面,由于传统的教育观念使大多数人对教师惩戒权产生了误解,将其简单等同于体罚,否定教师拥有此种权利;另一方面,现行教育政策法规并未提供明确的教师惩戒权依据,大多避而不谈,立法不足的同时伴随着监督机制、救济渠道的缺乏,使教师惩戒权“有名无实”,导致其行使处于严重的无度状况,教师违法惩戒事件屡有发生。这两方面互相影响,形成恶性循环,影响了教育生活的正常进行。 为了界定和理解教师惩戒权,需对惩戒和体罚加以区分。体罚是违法的,应严格禁止;而惩戒重在“戒”字,即防止学生越轨行为的再次发生,矫正其不合学校规范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教育学生。教师惩戒权,是教师用来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其权力主体是教师,相对方是学生,针对的对象是学生的违规行为。教师惩戒权的实施有利于学校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是教师应有的权利之一。 二、教师使用惩戒权的必要性 1、教书育人任务的需要教师使用惩戒权 教师是社会的代言人,教师需要按社会的发展需要培养学生。教师所面对的是一群个性各异、生动活泼的孩子,他们年龄小,辨别是非的能力差,这就即需要教师春风化雨般的淳淳教导,又需要纪律、制度的严格约束。在学生由自由人发展成为社会人的过程中,既需要

教师惩戒权运用的原则

教师惩戒权运用的原则 惠阳一中实验学校梁志军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依据教育法规和教育原理,对行为失范的学生采取恰当方式进行惩处,以达到教育和警示作用的权力。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但是,教师运用惩戒权时,由于缺少政策的明晰规范与界定,常导致滥用、错用惩戒权的现象,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影响教师职业声誉。部分教师忌惮惩戒学生可能背负侵犯学生权益的罪名,干脆放弃行使惩戒权,从而使学生缺乏对规章制度的敬畏,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笔者认为,惩戒权是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必须恰当运用的权力,只要把握好运用的原则,教师完全可以庄严地行使惩戒权。 教育性原则。惩戒学生的目的是教育学生更好地遵循集体的规范,教育学生按要求完成学习的任务。教师行使惩戒权必须明确基本的理念:为了教育而惩戒,避免为了责罚而惩戒。为了教育的惩戒是以教育为目的,它承载着具体而鲜明的教育内涵:不能这样做,否则要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一定代价;犯错误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遵守规则有利于自己,也有利于集体等等。为了责罚的惩戒是只惩不教,劳学生体肤,伤学生心理,宣泄教师的怒气,显示教师的所谓尊严。为了教育的惩戒才能彰显惩戒的积极作用,为了责罚的惩戒只会减损学生对教育的认同度。因此,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要充分考虑怎样才

能对犯错学生本人及集体中的每一个人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选择好恰当的惩戒方式与内容。 尊重性原则。惩戒教育和尊重教育并非水火不容。尊重教育并不意味着不能惩戒学生,惩戒教育也不能说是不尊重学生。惩戒教育和尊重教育相结合,会增强惩戒教育的效果。比如,在惩戒学生的过程中,教师尊重犯错学生的人格与尊严,尽可能地呵护其自尊,学生会感觉到教师的惩戒是对事不对人,从而乐于接受惩戒,进而乐于改正错误。对犯错学生进行批评,并给予一定的惩处,是教师管理班级常用的手段。鲁迅说过,恐吓与辱骂绝不是战斗。同样,责罚和辱骂并不是惩戒教育。教师有对犯错学生进行批评、惩处的权力,但是,这一切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且无损学生身心健康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不尊重学生的所谓惩戒都是要避免的。广州荔湾区谢姓教师让两名迟到小学生互打耳光,采用了损害学生身心及尊严的方式,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违反师德规范,这种行为绝对是要受到谴责的。 平等性原则。教师拥有惩戒权,并不意味着教师在惩戒学生时可以唯我独尊,将教师的意识强行推加到学生身上,怎样惩罚,惩罚什么,全由教师说了算,完全不顾及学生的感受。好的惩戒制度和行为应该建立在平等基础上,即教师与学生共同协商,哪类错误行为应该受到怎样的惩戒,惩罚的方式有哪些。对学校教育而言,好的惩戒方式往往有多样性与选择性。因为学生错误类型多,学生个体有差异,惩戒制度与行为应该具有一定的弹性。比如,教师发现某学生抄袭作业后,除让学生补做作业外,可罚学生多做一点作业。做哪些作业?

合理行使教师惩戒权对学生有促进作用

合理行使教师惩戒权 对学生有促进作用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合理行使教师惩戒权对学生有促进作用 论文关键词:教师惩戒学生促进 论文摘要:所谓惩戒,不仅是指对孩子的违纪行为做出惩罚,而且还要帮助他们戒除某种不良的习惯。某种意义上说,教育本身就包含着惩戒的意味:《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说明教师对学生享有教育权,包括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指导学生权、评价学生权、惩戒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惩戒是通过对学生不良行为进行强制性纠正,达到教育、改正的目的,最终促进学生的发展与进步的一种教育方式。教育的基本功能之一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由此不仅意味着要传授知识,同时还要按照社会行为准则规范学生的行为。因此,教育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孩子适应集体领域的社会规范,懂得为自己的错误买单。在我国当前的历史条件下。中小学教师正当行使惩戒权具有极大的价值和现实意义。 引言:教师惩戒权是教师用来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其权力的主体是教师,相对方是学生,对象是学生的违规行为。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基于其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顺利进行的权力,也是教师的权力之一。教师使用惩戒权是很有必要的,是依法行使权力的需要,社会认同的结果。教师拥有惩戒权有其法律依据,是现行教育法规授于的,是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国家教师法写有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

1_教师的教育惩戒权

教师的教育惩戒权 摘要:论文摘要具体内容200字左右……。 关键词:关键词1;关键词2;关键词3;关键词一般3—5个 最近几天,广州方圆实验小学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在网络上掀起一股讨论热潮,引发众多网友关注。事情的来龙去脉想必大家都清楚,也就不再还原过程,但是事情的结果确实出乎所有人的意料,没有什么有违师德的教师,只剩一个造谣诬陷的学生母亲。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学校教育已经变成了一项高危职业,教师因为管教学生反而受到惩罚的事情一直在不断出现。在古代,好像戒尺是一个老师的标配,学生犯错都会受到劫持的惩罚,但是现在的教育,好像并没有这把“戒尺”。我们的确承认,这个社会并不是所有的教师都是好的,也会存在一些体罚学生的人,但是并不能为了因此去认为所有的老师管教学生都是体罚,矫枉过正并不是一种好现象。 如何将“戒尺”还给老师是近几年一直在讨论的话题,也就是所谓的如何保障教师合理的教育惩戒权。2017年,人大代表陈舒曾经指出,要赋予教师更多教育孩子的权利;同样的,在2019年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一文中,曾明确提出要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因此,从这一系列的举措可以看出,不管是国家层面还是个人层面,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极大的重视。 我想这个社会的大多数人,对教育惩戒一事是存在很大误会的,他们之所以强力反对教师拥有合法的教育惩戒权,是因为他们将教育惩戒等同于了体罚。其实,并不是这样的。诚然,教育惩戒的确与体罚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二者都属于对学生的一种惩罚,但是它们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一方面,教育惩戒要求教师在惩罚学生的过程中,要依据一定的规范,而且最重要的是不能伤害学生的身体健康。她是为达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实施的一种手段,倘若不符合教育目

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和实施初探

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和实施初探 摘要:近年来,中国教育改革不断深入,教育界普遍倡导教育、赏识教育、愉快教育,有些学校明确反对在教育中对学生加以惩戒,以至于造成了教师对学生批评不得,训斥不得,惩戒不得的尴尬局面。本论文认为,惩戒也是一种教育方式,教师惩戒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只要运用得当也会收到良好的效果。我们应当引导人们对教师惩戒权形成正确的认识,教师惩戒权应当有相关法律来赋予,教师对学生的惩戒应把握尺度,要建立监督机构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教师惩戒权合理性实施保证措施 前言 近年来,中国教育改革不断深入,教育界普遍倡导激励教育、赏识教育、愉快教育,强调教师以平等的姿态与学生对话,试图为学生创造宽松自由的成长氛围。有些学校明确反对在教育中对学生加以惩戒,以至于造成了教师对“问题学生”批评不得,训斥不得,惩戒不得的尴尬局面。其实,在教育中,惩戒是教师对犯过错孩子的最常用的手段,但同时又是最敏锐、最讲究、最危险的手段。那么,在面对犯过错学生时,教师该不该使用“惩戒”这种手段?如果要用的话,要怎么使用“惩戒权”才能取得教育的效果,又不伤害到学生?要弄清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先搞清什么是“教师惩戒权”。 一、“教师惩戒权”概念的辨析 在现实世界中,人们往往会把“惩戒”与“体罚”混为一谈。首先,“惩戒”与“体罚”定义不同。惩戒是一种以批评和充分讲道理为主的教育方式。体罚是指一种以有意识对学生施加惩罚, 使学生的身心感受到痛苦,以促使其避免痛苦,改正错误的行为。多以罚站、罚跑、罚抄课文或作业、放学后留校、打骂等为代表形式。很明显,体罚最本质的特点就是它造成了学生的身心痛苦,另外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错误,即有意识地实施体罚行为。惩戒是不以伤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而体罚则是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的。可见,体罚不仅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还是一种违法行为。这一点从我们学过的教师法中就可一看出,教师法对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体罚学生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惩戒”与“体罚”的手段不同。惩戒是通过批评和充分讲道理为主的教育方式使学生懂得道理,改掉不良习惯,而不是使用暴力手段。体罚是使用了暴力手段,使学生的身心感受到痛苦,甚至会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的一种违法行为。再次,“惩戒”与“体罚”的效果不同。惩戒的最终结果是让学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心诚

论教师的惩戒权

论教师惩戒权 摘要: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受社会舆论、现行的教育理念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教师惩戒权没有得到切实保障。要实现真正的教师惩戒权,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教师惩戒权的监管机制。 关键词:教师;惩戒权;实现途径 一、教师惩戒权确立的障碍 (一)法律制度层面的障碍 我国现行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但对于教师是否具有“惩戒权”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没有正确厘清“惩戒”与“体罚”的界限,且在实践中存在“体罚”被扩大解读,使得整个社会产生“惩戒与体罚相混淆”的错误认识。而对于“体罚”,我国现行的各项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被禁止,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教育行政处罚条例》也规定了“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可给予撤消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相反,对于老师的惩戒权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在实践中出现教师对严重违纪学生罚站被称之为“体罚”,批评教育学生则被冠以“心罚”的大帽子!很显然,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教师的惩戒权难以确立。 (二)教育观念层面的障碍 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各种新的教育思想与教育理念广泛流行,如“民主教育”、“赏识教育”、“愉快教育”、“成功教育”等理念大受吹棒,这些教育理念都有以下两个的特点,一是以抨击“传统教育观念”来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可;二是过分强调“老师要尊重学生”。不可否认,上述的教育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快乐成长。但由于过分抨击传统教育观念的落后的一面,忽视了传统教育观念的优秀传承,从而使“尊师重教”这一传承几千年的优秀传统在当今社会受到了巨大挑战与冲击,“师道尊严”正在不断沦丧。从而在教育实践中,走进了“重表扬轻批评、重奖励轻惩戒”的误区。 (三)教育环境的层面的障碍 当前面临的教育环境也是教师惩戒权确立的障碍之一。首先,当前的家庭教育环境决定了很多学生养成了“自我中心”的性格特征,使得很多学生只能被表扬和赏识,禁不住半点批评和惩罚。其次,社会价值观多元化发展所带来的冲击。由于价值观日趋多元,整个社会对教育与受教育以及对教师职业的看法都出现了明显的变化,甚至出现将师生关系解读为“服务者与消费者间的关系”的论调,“师道尊严”正被无情摧残,更谈不上教师的惩戒权了。再次,是社会舆论压力。

小学教师如何行使惩戒权

教师应如何适当地使用惩戒权 一次,我看一个电视节目,主持人问在场嘉宾:“如果你的孩子不听话犯错误时,你怎么办”?嘉宾回答:“我要批评教育他”。主持人又问:“批评教育后,孩子不听,仍然我行我素,你怎么办”?嘉宾回答:“小孩子时,我要狠狠地揍他,叫他以后不敢犯错,孩子大时,我要给他讲明道理,叫他不愿犯错,当孩子犯罪时,我要报警把他交给警察??”。 看着电视节目,我自然地想到我自己的孩子,想到我的学生,遇到这种情况,我怎么办? 作为一名小学教师,就我看来,学生的思想道德现状从总体上看主流是好的,我们从小就不断向他们灌输积极向上,团结友爱,文明礼貌等内容,大部分学生的纪律性还是不错的。 但有相当一部分学生纪律观念淡薄,旷课、随意迟到、早退、乱扔垃圾、破坏公物、甚至打架斗殴、敲诈勒索、辱骂教师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少数学生在日常生活中自私自利,对家庭、集体和社会缺乏责任感,一切以自我为中心,我行我素,明知不可以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但由于自控能力较差,时常有违规行为,且屡教不改。 对这些学生怎么办?我认为,对这些学生必须实施适当的教育惩戒与强制,否则校规校纪如同虚设。 如果只坚持正面引导,说服教育,将教育集中在正面教育的狭窄范围,这只能使教师的教育工作走向片面。学生长期听到的只是家长和老师们的甜言蜜语,无法正视自我缺陷,过分相信自己,这对今后的健康成长可谓是“百害而无一利”。 其实,我们小时候上学都受到过严厉惩戒。老师上课有戒尺和教鞭。记得老师的戒尺是竹板做的,上面有很多的小眼儿,每当我们犯错时,老师叫伸出手来,

打一板子。打后的手顿时肿了起来很痛,以后我们就很听老师的话,不敢犯错误了。但我们从来没有怨恨过教师,相反,现在想来还有些感激,正是儿时的那一点“痛”成就了我们的现在。 在学生思想还没有成熟,不能全面和正确地考虑和认识问题的时候,给他们一些合适合理的惩戒,使他们保持一定的畏惧心理,让他们避免犯一些错误从而走上正确的道路,我看是完全必要的。 可见,教师行使惩戒权是必要的,问题的关键是怎样惩戒,把握一个怎样的“度”。我认为: 一、学校应成立心理咨询室(或惩戒室) 有专门人员对违规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实施特殊教育,让他们反思自己的错误,发挥劝善、警示、激励的教育功能。 二、教师要明确体罚和惩戒的差异 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心悦诚服地不“愿”再犯类似的错误,而体罚的目的是让学生不“敢”再犯类似的错误。 三、是要以党的教育方针作为指导 党的教育方针是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个别教师以学生劳动作为惩戒。这种做法说轻一点,可能是体罚;说严重一点,这有违党的教育方针。 四、尊重学生的人格,因人施惩 有的学生被教师当众批评,回家自杀了;有的学生受到教育惩戒后,知耻后勇,走上了成功之路。同样的惩戒,不一样的结果。因此在惩戒学生上一定要尊重学生的人格,注意根据受惩者的性格因素进行惩戒。只有基于尊重的惩戒,才是学生能接受的惩戒。 五、加强教育立法,让教师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

教师惩戒权

教师惩戒权课程教案 授课〔主 题: 惩戒权 姓名: 付晓云学院: 政治学院年级 : 2011 级

教师惩戒权 课题:教师惩戒权 课时:8分钟 教学对象:重庆师范大学政治学院思想政治专业学生 教学目的:通过本节课学习,有助于我们深入对教师惩戒权的理 解和对其与体罚的区别,加强了对民法有关教师方面知识的了 解,对日后的工作有必要的帮助。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识记惩戒权的概念,正确认识如何使用惩戒权。 2能力目标:提高对教师权利的认识,增加法律常识。 3情感与价值目标:通过学习,让学生懂得正确行使权利与义务。在情感上和法律上双重从事教育工作。 教学内容: 1 “惩戒权”的概念辨析 2惩戒权与体罚的法律责任 3惩戒权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实施 教学重点:如何合理实施惩戒权 教学方式:讲授为主

教学手段:多媒体 教师惩戒权 知识网络 如何合法实施惩戒权 二惩戒权的概念 教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的权利。 三如何合理实施惩戒权(重难点) 1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 1)教书与人的任务的必要手段 2)教师依法行使权利的需要 3)助于正确全面的对学生实施评价

4)以人为本的发展需要 2破解惩戒与体罚两难问题的讨论 1)体罚的含义及其基本特征 2)界定二者而合理使用惩戒权遵循的原则 3具体方法 1)言语责备 2)罚站 3)剥夺特权 4)带离教室 5)警告记过等 四总结 教室惩戒权是一个神圣而重要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发展,学习它,不仅利于我们法律知识的丰富完善,也促进日后的实际操作。 参考书目 1《谈教师惩戒权的使用》 2《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及实施初探》3《教育组织行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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