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基本原则】

?勤勉尽责

?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

?风险管理(划分风险等级,针对不同风险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

的措施)

?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

受益人。

【客户身份识别的主要环节】

?建立关系(初次识别):

客户是谁?交易目的?

?关系存续(持续识别、重新识别):

什么样的交易?

为什么交易?

与什么人交易?

怎样交易?

【对新客户的身份识别】

?完整的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应包括:核对、了解、登记、留存四个环节。

?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其中核对的含义:核查、比对。

一是证件与本人进行核对,最直观的、最有效;二是进行联网核查;三是与以往的信息进行比对。

?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采用合理手段,了解客户是

谁?交易目的?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

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自然人客户基本信息采集

?职业:

?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身份证有效期限:

二代身份证背面记载有效期,留存复印件正反面;证件到期时涉及原有客户信息

的更新。

?对公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

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

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

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对公客户基本信息采集

?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既包括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

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又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证件的期限:银反洗发[2007]14号文件中,对证件到期做出了解释。

?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

?授权办理业务人员核对、了解、登记、留存身份证件。

【特定业务的识别】

?大额现金存取: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

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对于他人代理办理的,银行应严格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一次性交易:本行为不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

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汇出或接收跨境汇款: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交易流水号、收款人姓名、

收汇款人住所-汇出汇入款地所在地名称。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

一般原则: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代理存取现金:当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存取现金时,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当单笔存(或取)款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同时核对存款人(或取款人)和户主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款人(或取款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考虑到通存通兑业务的实际情况,如果存款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户主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且单笔存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现金时,金融机构可参照《身份识别办法》第七条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供一定金额以上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对存款人开展相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金融机构应进一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

【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风险分类管理】

?一般原则: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

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等级划分及调整期限:

对法人金融机构的等级划分要求:对于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之间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于2009年年底完成等级划分工作。对于2007年8月1日以前建立了业务关系且2007年8月1日后没有再建立新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等级划分工作。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业务关系建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审核要求:按风险等级定期审核,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

?一般原则: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

料信息。

?高风险客户: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

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身份证件过有效期: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

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其中“合理期限”,并非一个固定期限要求,应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过期后,客户之前的业务委托依然有效,但如果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新业务。当客户有业务办理需求时,才存在金融机构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的问题。银行无法取得与客户的联系时,客户自然也无法请求银行为其办理新业务。银行可依法自行决定与客户的业务关系。

【重新识别客户】

?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

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

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

的。

?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核对客户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

?回访客户

?实地查访

?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识别】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

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委托第三方识别的基本要求】

?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

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

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

义务的责任。

【可疑行为报告(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当地人民银行)】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

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的。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外换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反洗钱规定》部分】

?风险的高低划分为低、中、高三级,三级的定义分别为:

?低级风险客户:潜在洗钱风险最低的客户;

?中级风险客户:存在潜在洗钱风险可能性的客户;

?高级风险客户:潜在洗钱风险较高的客户。

?各级客户分类的标准如下:

?低级风险客户:

个人:学生、特派员、大企业派驻中国职员、分行企业客户职员;

企业:国营企业,大中型法人企业,母公司与外换其他分行有交易背景

的客户

?中级风险客户:

个人:委托理财客户(贵宾客户),旅游人员、自由职业者、无业者;

企业:境外公司,小型私营企业。

?高级风险客户:

个人:有政治背景的人,国家公职人员,在恐怖分子名单中出现的人,被中国监管机构查询过身份信息的客户;匿名、假名或资料不全

的客户,开户时所填客户信息中的职业、住址、年龄等显示的收

入水平与其预计交易规模不符的客户;

企业:个体工商户,珠宝店,贵金属经销商,现金集中行业(如饭店、娱乐场所、零售店,旅行社等),被中国监管机构查询过身份信

息的客户。

* 来自于下列洗钱高风险和恐怖融资地区或国家的个人或母公司在这些地区或国家的境外投资企业均属于高风险客户:

?国际金融合作小组评定的非合作国家和地区;

?美国外国资产控制局列出的黑名单国家;

?毒品交易重点国家;

?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

?对于中级和高级风险客户,经总行合规管理部判断认为其存在较高洗钱风险,

可拒绝接受其为本行客户。

银发〔2007〕2号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 年8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

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根据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我行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客户身份识别,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收益等。 第二条我行员工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应当做到: (一)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三)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四)禁止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五)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身

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六)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在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如需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本行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八)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三条我行员工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可以依法采取一种或多种身份识别措施,以合理确信知道客户的真实身份,以及真实的交易性质和目的: (一)核对客户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二)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三)回访客户或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 (五)要求客户完整填写业务合同、单据或凭证;

浅谈柜员如何做好客户身份识别

浅谈银行柜员如何做好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同时了解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客户身份识别是金融机构做好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保存及其他反洗钱工作的基础。而柜员是银行客户身份识别的第一道防线。要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可从以下五种技巧入手。 查询式。在日常业务操作中,客户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一般为居民身份证。做好居民身份证的识别是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和关键。除柜员自行根据证件防伪特征等信息判断身份证真伪外,目前柜台配备了身份认证终端,使用“联网核查”通过人民银行身份核查系统查询客户身份,确保客户、身份证件、联网核查信息三者一致且存在照片,遵循核对、了解、登记、留存四个环节,确保身份证件识别的完整性。 询问式。通过身份证件的识别,我们仅获取了客户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若身份证办理已多年,或户口登记方面有缺陷等情况,还需要柜员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调查时可采用询问的方式,了解客户的实际居住地、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经营性质及范围等,更全面的掌握客户信息。

聊天式。为了不引起客户的反感,采取聊天的方式是比较有效的,在轻松愉悦的聊天中,顺便了解客户的信息。聊天中,客户放松心情的情况下,取得了比较真实祥细的客户信息,同时还能增加客户体验,在柜面服务上给银行加分。 回访式。实际业务中,柜面回访相对较少,但信贷回访较多,除对信贷客户的回访信息有效利用外,对于银行的重要客户,如大额存款客户、大额交易客户等,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及及时有效评估风险,应建立定期回访制度,通过回访,做到对重要客户信息的及时准确更新。 调查式。当通过以上方式不能有效了解客户信息并对客户信息有疑问时,就需要采取调查的方式。可利用工商征信等网上系统做核实调查,必要时可走访工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他关系人对客户信息进行了解,对于有疑问怀疑风险较大客户,调查时必须持审慎态度,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基本原则】 ?勤勉尽责 ?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 ?风险管理(划分风险等级,针对不同风险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 的措施) ?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 受益人。 【客户身份识别的主要环节】 ?建立关系(初次识别): 客户是谁?交易目的? ?关系存续(持续识别、重新识别): 什么样的交易? 为什么交易? 与什么人交易? 怎样交易? 【对新客户的身份识别】 ?完整的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应包括:核对、了解、登记、留存四个环节。 ?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其中核对的含义:核查、比对。 一是证件与本人进行核对,最直观的、最有效;二是进行联网核查;三是与以往的信息进行比对。 ?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采用合理手段,了解客户是 谁?交易目的?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 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自然人客户基本信息采集 ?职业: ?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身份证有效期限: 二代身份证背面记载有效期,留存复印件正反面;证件到期时涉及原有客户信息 的更新。 ?对公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 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 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 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对公客户基本信息采集 ?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既包括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

客户身份识别测试试题及答案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 一、判断题(每题4分,共20分) 1、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 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 序,不需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 2、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 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可以先为客户办理业务。( ) 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自 2007 年7月1日起施行。() 4、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5、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代为识别客户身份的,因第三方原因未按要求履行客户 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40分) 1、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首先应进行( ) A 、客户身份识别 B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C 、可疑交易的分析 D 、与司法机关全面合作 2、 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 )的原 则。 A 、认识你的客户 B 、熟悉你的客户 C 、见过你的客户 D 、了解你的客户 3、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 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 客户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 存()年。 A 、5 B 、10 C 、15 D 、20 4、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自( ) 起施行。 A 、2007年6月1日 B 、2007年7月1日 C 、2007年8月1日 D 、2007年9月1日 姓名: 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试题 工号: 得分: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修订稿) 第一条为保证个人存款实名制的有效实施,依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也称“了解你的客户”或者“客户尽职调查”,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确立客户的真实身份。同时,了解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 第三条各旗县合作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核对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证》,登记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留存《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四条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第五条各旗县合作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第六条各旗县合作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代码证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提示客户更新相应信息,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如发现客户出示《机构信用代码证》仍在有效期内,但未按规定提交征信中心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认效力的,应要求客户办理相关效力确认手续。 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客户身份识别测试试题及标准答案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 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试题 姓名:工号:得分: 一、判断题(每题4分,共20分) 1、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不需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2、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可以先为客户办理业务。() 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4、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5、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代为识别客户身份的,因第三方原因未按要求履行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40分) 1、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首先应进行() A、客户身份识别 B、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C、可疑交易的分析 D、与司法机关全面合作 2、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的原则。 A、认识你的客户 B、熟悉你的客户 C、见过你的客户 D、了解你的客户

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客户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年。 A、5 B、10 C、15 D、20 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自()起施行。 A、2007年6月1日 B、2007年7月1日 C、2007年8月1日 D、2007年9月1日 5、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美元以上且以()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A、1,1000,转账 B、2,1000,现金 C、1,1000,现金 D、2,2000,转账 6、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万美元以上且以()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A、20,1,现金 B、10,1,转账 C、10,2,现金 D、20,2,转账 7、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A、1,2000 B、2,1000 C、1,1000 D、2,2000 8、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时,如金额为人民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教程文件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根据2006 年10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我行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客户身份识别,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收益等。 第二条我行员工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应当做到: (一)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三)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四)禁止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五)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身

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六)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在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如需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本行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八)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三条我行员工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可以依法采取一种或多种身份识别措施,以合理确信知道客户的真实身份,以及真实的交易性质和目的: (一)核对客户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二)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三)回访客户或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 (五)要求客户完整填写业务合同、单据或凭证; 学习资料(六)寄送商业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保险公司在办理再保险业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的基本原则)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针对不同的客户和交易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资料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了解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内部规程)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操作规程的有效实施负责。 上述内部操作规程应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落实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金融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在驻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建立境外代理行时的反洗钱要求)金融机构在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为客户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可持续性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及身份资料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身份识别及身份资料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各部门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各级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认真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各级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各级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六条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或者为不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为其开立账户应当报经总行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 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7】23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为落实风险为本工作方法,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以下简称义务机构)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有效性,现就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 义务机构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的规定,有效开展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加强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防范复杂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导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一)义务机构应当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二)义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相关信息或者数据,识别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三)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义务机构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判定标准如下: 1.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 的自然人。 3.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4.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 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对风险较高的非自然人客户,义务机构应当采取更严格的标准判定其受益所有人。 (四)义务机构应当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并可以通过询问非自然人客户,要求非自然人客户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委托有关机构调查等方式进行。 (五)义务机构应当登记客户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或者身份证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等级 分类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我行客户身份识别行为,科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有效的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银行反洗钱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和各分支机构应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分类管理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三条总行反洗钱相关部门应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建全相关条线内部操作规程中有关客户身份识别的规定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四条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对相关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对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应遵循总行的统一要求。

第二章客户接纳政策 第五条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类别,我行采取不同的客户接纳政策。 第六条下列情形,各分支机构应拒绝为客户办理开户、一次性金融服务、开立保管箱或建立其他业务关系: (一)客户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或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 (二)客户提供虚假的开户资料; (三)客户要求以匿名或假名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 对于第二十二条规定的A级客户,各分支机构应按第三十五条规定采用加强型尽职调查程序并经审批后方能与之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一次性业务。 若客户为外国政要,分支机构需经总行审批方能为其办理开立账户业务。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七条联网核查客户身份业务 分支机构在办理下述银行业务时,需要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 (一)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业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三)对公现金支取业务;

网上银行业务客户身份识别与流程控制

G A N S U F I N A N C E 甘 肃金融GANSU FINANCE 2010·1 金融实务 G A N S U F I N A N C E 网上银行及其发展 (一)网上银行的概念 网上银行又称为网络银行、在线银行,是指银行利用Internet 技术,通过Internet 向客户提供开户、销户、查询、对账、行内转账、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券和投资理财等传统服务项目,使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及个人投资等。可以说,网上银行系统是银行业务在Internet 上的延伸。 网上银行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一个是机构概念,指通过信息网络开办业务的银行;另一个是业务概念,指银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银行的传统业务和因信息技术应用而带来的新兴业务。犯罪分子运用网上银行进行洗钱活动 的潜在工具主要是智能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等,随着智能卡性能的不断优化,衍生出的现代电子支付手段如电子钱包或电子钱也被证实可以应用于洗钱犯罪。它们洗钱的机理大致都相同,主要是因为这些网上银行业务的办理一般都不需要客户与银行进行面对面的交易,而是可以直接通过终端设备,如电脑、ATM 机或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资金的存储和转 移,绕过银行的监管,达到洗钱的目的,尤其是一些可以进行跨国支付的智能卡,更是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方便、快捷而且安全的洗钱渠道。 (二)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现状我国网上银行的建设始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经过几年的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截至2003年底,在国内正式建立网站的商业银行达到41家,开展交易型网上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达到31家,其中中资商业银行21家;网上银行的企业客户已超 过6万个,个人客户也超过4000万个。2007年,我国网上银行交易额,达245.8万亿元,较2006年增长163.1%,其中企业网银占93.6%。2007年,个人网银的增长速度超过了企业网银的增长速度,到2009年,各大商业银行网上业务交易量 普遍超过总业务量的20%,网上银行已经成为商业银行为高端客户提供服务的重要方式。在网上银行数量和规模扩张的同时,网上银行业务品种也在不断增加。国内网上银行除了普遍提供一般信息服务外,大部分银行都能为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账务查询、资金转账、账户管理、代理支付、网上支付、银证转账和挂失等服务。 (三)网上银行的洗钱危害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 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犯罪分子通过金融或其他机构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掩盖了其犯罪活动踪迹,得以正当地享受犯罪所得;同时洗钱为犯罪集团介入合法企业提供了资金,使其能够以合法掩护非法,不断扩大犯罪势力。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 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妨碍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各国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极为普遍,而其中利用网上银行业务进行洗钱犯罪的现象更是值得重视。网上银行非面对面的特点,使得犯罪分子可以轻易绕过监管的 视线操纵黑钱,一旦黑钱成功地进入银行系统,接下来变为合法便容易多了。将黑钱通过网上银行清洗较通过现实银行方便得多,它可以更隐蔽地切断资金走向,掩饰资金的非法来源。如犯罪分子可以应用一张全球通用的卡,运用ATM 机迅速地把钱存入卡中,同时通过自动转账系统,很快就可以把钱划拨到海外某个账户上面。 而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但是基于电子货币的网上银行业务,因其具有的新特性,也为反洗钱监管提出了新问题,带来了新挑战。 网上银行对传统反洗钱监管方式的挑战 (一)网上银行业务的自助化,使得了解客户难 “了解你的客户”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而网上银行业务一般都不需要客户与 银行进行面对面的办理,而是直接通过终端设备,如电脑、ATM 机或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没有银行进行的干预下,实现资金从卡到卡,或卡到账户的转移,甚至实现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资金划转。网上银行业务的自助化加大了客户身份识别的难度,客户自助性完成业务是网上银行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洗钱犯罪就会充分利用这一特点,逃避银行和监管当局的监管。在开立网上银行环节:目前银行机构普遍规定已办理账户开立的客户可自行办理网上 自助注册业务,此项规定对原有客户身份识别已认真履行且在此期间客户身份信息未发生变更的是无可厚非,但是对历史遗 网上银行业务客户身份识别与流程控制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李艳华康洋 52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 办法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证券综合规定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6.21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 (〔2007〕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 年8 月1 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 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客户身份识别操作规程

第一节总则 一、为规范客户身份识别行为,防范业务操作风险,增强风险控制能力,保证业务经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应遵循“严格准入、重点识别、持续关注、详细登记、及时报告”的原则,严格客户身份识别。 (一)、严格准入。严格开立账户或签订合同建立业务关系的审核。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匿名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其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二)、重点识别。重点对客户信息发生变更、交易异常、涉嫌洗钱及恐怖融资、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协查的犯罪嫌疑人或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重新识别以及对非账户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交易的审核。 (三)、详细登记。按规定完整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妥善留存客户信息资料。 (四)、及时报告。 第二节法人类客户身份识别操作 一、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 (一)、资料审核 (二)、识别客户身份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可通过联

网核查系统等措施进行核对。 (三)、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1、对完成客户身份识别、符合规定的客户,在现金管理系统中完整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2、授权财务人员办理的,须留存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名章印鉴,并在预留印鉴卡的空白处登记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印鉴卡经多次登记无空白后可要求客户更换印鉴卡。 (四)、开立账户 对人民银行批准开立的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对外办理付款业务。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五)、资料保存 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成都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开户许可证副本、客户预留印鉴、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专夹保管,开户资料按会计档案保管规定的年限保管。 二、开立其他结算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 (一)、资料审核 1、一般存款账户的审核 2、临时存款账户的审核

反洗钱知识复习题

反洗钱知识复习题 一、单选题 1.《反洗钱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A)。 A.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B.打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C.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D.预防或打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2.《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增加了临时冻结措施,对有洗钱嫌 疑的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可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但临时冻结不得超过(C)小时。 A.24小时 B.36小时 C.48小时 D.72小时 3.客户先前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 提出合理理由的,有权(B)。 A.继续为客户办理业务 B.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C.有权更新资料 D.有权上报交易 4.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后,对于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应(C)。 A.不必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B.定期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C.及时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D.下一次办理业务时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5.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严格遵循3K原则,即对客户进行全方位的了解, 其中KYC表示(A)。 A.了解你的客户 B.了解你的客户业务 C.了解你的客户单据 D.了解你的客户的经营 6.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如何登记?(A) A.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B.登记客户的身份证上的居住地 C.登记客户的临时居住地 D.由公安机关提供居住地证 7.《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有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A)罚款。 A.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B.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C.处2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 知》 银发【2017】23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为落实风险为本工作方法,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以下简称义务机构)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有效性,现就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 义务机构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的规定,有效开展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加强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防范复杂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导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一)义务机构应当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二)义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相关信息或者数据,识别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三)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义务机构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判定标准如下: 1.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