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对买卖合同的定义进行了阐述。第二条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即

当买卖双方就商品的买卖达成协议并就合同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时,合同成立。第三条规定了买卖双方应当遵守的信用原则。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应当

互相信任、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到第八条规定了合同的内容。第四条规定了对商品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单价、价款、交货时间和地点等事项的约定。第五条强调了

合同的平等性原则,规定了双方在协商买卖商品价格时应重视市场价格变

化和价格公平原则,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第六条规定了

合同的履行方式,双方可以约定一次性履行或分批履行;在一次性履行的

情况下,买卖双方应当约定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在分批交付的情况下,

买卖双方应当约定分批数量、价格和交付时间等事项。第七条规定了不可

抗力情况下的履行免责。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履行不

能完成或者迟延的,合同双方应当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协商解决。

第八条规定了信息公示的义务,买卖双方应当确保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

效性,不得隐瞒重要事实。

第九条规定了合同的违约责任。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履行

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同时也可以要求

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规定了履行方式选择的问题,即如果不违反法律规

定和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可以选择通过组织履行、委托第三方履行、就减、换、赔或者达成其他协议通过协商解决。第十一条规定了货权保留的问题,即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商品在交付完毕前买卖双方有权保留货物的所有权,

等到买方履行完支付义务后才转移所有权。第十二条规定了补偿费用的问题,即因买卖合同违约导致对方受到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

者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应当承担因违约造成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等补偿费用。第十三条规定了买卖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即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来解决买卖合同争议问题。

总之,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买卖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规范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执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最高院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以下是店铺整理的AAAA,欢迎参考阅读。 一、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1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8号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新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新 前言 自2020年1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五)》(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正式实施。该解释的出台,将会给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等方面的纠纷处理提供重要法律依据。 解释内容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责任和诉讼时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规定了本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原则和相关术语。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原则中的“合同自主原则”,即合同是自愿订立并由双方自主确定内容和条款。这一原则的明确,鼓励双方自主协商,增强其对自身权益的把控和保护。 第二章合同订立 第二章详细规定了买卖合同的订立方式、内容、要素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规定了非法机构与个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当尽到合同履行的义务,维护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合同履行 第三章是本司法解释的重点章节,规定了买卖合同履行时产生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其中规定了,履行保证的范围包括产品质量、量、时限等方面,并细化了售后服务的义务和相关时效。同时给出了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退货、换货、减价等赔偿方式,并规定了谁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 第四章合同变更和转让 第四章规定了买卖合同变更和转让方面的相关内容,包括变更方式、原合同效力、转让方权利义务等方面。此外,本章还规定了法律上承认个体工商户作为合同主体地位,为其在买卖合同中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五章合同责任 第五章明确了当买卖合同存在违约行为时,如何依法处理违约,赔偿计算标准等方面的问题。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了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取得违约方的违约记录,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基础性支持。 第六章诉讼时效 最后一章规定了《买卖合同法》中的时效问题,包括诉讼期间的计算、中止、恢复、中止和终止等方面的问题。本章节相当于是对于上述五章的总结和梳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或确切时间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一、引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具体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本文将对该解释中的关键点进行解析和分析。 二、主要内容 1. 表示与承诺 本次解释强调,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中的表示,与开发商或销售人员的承诺之间应被明确区分。销售人员所作的表示并不必然等同于开发商或销售人员所做的承诺,双方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 预售许可证 在拿到预售许可证之前,开发商不能与购房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已经签订,应该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3. 纠纷处理方式 本文强调,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裁判合同条款,须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应有不当之处。如果裁判条款存在问题,应采取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4. 违约责任 如果开发商存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购房人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购房人可以通过起诉、仲裁等方式进行维权,并要求相应的违约金或 赔偿金。 5. 倒房问题 在明示或暗示倒房情形下,开发商或销售人员不得向购房人收取 任何款项,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消费者的影响 本次司法解释的发布,对消费者来说,是非常有益的。在解释中,明确了开发商应该履行的义务,即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消 费者在购房时会更有保障感。同时,解释还对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行 为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开发商的管控。这些规定,有利于消 费者在购房活动中获得更多的法律保障。 四、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 题的具体解释(三)》的出台,标志着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加完善的保障。相信在未来的社会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会得到更加合理的解 决方式,让消费者在购房时更加放心、安全。

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33401件,审结526367件.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买卖合同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 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最新司法解释(2680字)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买卖合同最新司法解释(2680字) 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将商品或者服务转让给另一方,并且另一方支付相应的价款的行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应该符合法律的要求,具有合法性。为了进一步明确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发布了《关于执行民事裁判所作出的买卖合同不承认或者不予认可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从而规范了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买卖合同不承认或者不予认可的情形 根据《解释》的规定,买卖合同不承认或者不予认可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内容。买卖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比如,合同中规定的交付方式、支付方式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就会导致该合同不承认或者不予认可。 2. 合同违反法律公序良俗。买卖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比如,某种商品是违法的或者合同中包含有违反良俗的内容,就会导致合同不承认或者不予认可。 3. 合同存在民事法律障碍。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民事法律的规定,不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比如,合同中涉及到的物品或者服务是禁止交易的,就会导致合同不承认或者不予认可。 第1页/共2页

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4. 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是自愿、平等的,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如果合同中涉及到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就会导致合同不承认或者不予认可。 二、司法解释的适用和效力 根据《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按照 《解释》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也就是说,法院应当根据《解释》的规定判 断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被承认或者予以认可。 同时,《解释》还明确了对于买卖合同争议的处理原则,包括当事人各自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这为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三、对于经济活动的影响 买卖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方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 角色。司法解释的发布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 有重要的意义。 此外,《解释》的发布还有助于提高买卖合同的执行效率,减少买卖合同 纠纷的发生。这对于提高商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关于执行民事裁判所作出的买卖合同不承认或者不予认可决 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而发 布的司法解释,对于规范买卖合同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将有助于提高买卖合同的执行效率,减少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促进经济发展。

买卖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

买卖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 前言 民法典是我国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书,其中买卖条 款作为民法典的核心部分之一,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都有重要的影响。本文将介绍民法典的买卖条款,并给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从而协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法律。 买卖条款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是指一方将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 并由另一方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买卖合同应当是自愿的,平等地协商达成的,合法的,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协议。 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的成立通常需要经过以下的程序: •出示要约:买方向卖方出示要约,表示希望与其达成买卖合同,要求对方在一定的时限内做出回应; •接受要约:卖方接受买方的要约,并同意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合同才能成立; •签署合同:当双方达成一致时,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双方权利义务。 履行义务 买卖合同成立后,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 •支付价款: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卖方支付相应的价款; •交付物品: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物品交付给买方; •物品质量:卖方应当保证所售物品的质量符合买方的要求,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品维修:如果买卖双方达成维修约定,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维修期限和维修标准对物品进行维修。

违约责任 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则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责任包括以下几种: •履行相应义务:当一方未能及时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 •赔偿损失:当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解除合同:当一方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司法解释 为了更好地贯彻民法典的精神,我国司法机关颁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以对 民法典的具体条款进行解释和细化。其中,与买卖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销售合同有关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规定销售合同应当包括有关要素,如合同的名称,当事人的名称或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时间、履行地点等。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如果买卖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的,应当按照通常情况下的约定或者按照合同目的、主流行业或者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处理。 商品买卖有关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二章对物权的担保提供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 规定,虽然事先没有约定担保的形式,但是当事人可以在履行义务时以书面形式约定担保。当然,在写好担保条款后也要善于加入风险规避条款,以防万一出现违法情况。 结语 本文简单介绍了民法典的买卖条款,同时阐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买卖是人们 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行为,合理了解并运用买卖条款和司法解释,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发展。

二手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二手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五)》(以 下简称《司法解释(五)》),对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司法适用作出了 详细的规定,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五)》明确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多项重要事项,首 先是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手房买卖合同应 当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署姓名或者盖章, 并在签署之日起五日内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其次,解释第二条针对退房违约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买方违 反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卖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 约责任,同时合同的违约金约定也受到限制。而如果卖方提前解除合同,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全部已支付的房款,并有权要求卖方支付相应 的违约金。 解释第三条规定了买方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后果。根据该条 规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而占有了房屋的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支付违约金。同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将房屋返还,并要求赔偿因此 遭受的损失。 此外,《司法解释(五)》针对房屋瑕疵问题提出了细致的规定。 如果房屋存在瑕疵,买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退还房屋并要求退还全 部已付款项;或者请求减少房屋款项,并要求卖方支付相应的赔偿款。卖方在未告知瑕疵情况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解释第五条明确了买方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如果买方未取得购房资格或者购房资金来源无法合法证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对于因此产生的税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总之,《司法解释(五)》进一步完善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各项权利义务的归属和处理方式,为二手房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规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陷入纠纷。同时,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也将依据《司法解释(五)》的规定进行判决,确保公平公正的司法实践。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附件之一,是专门就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它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健全我国民事立法体系,坚定有效促进买卖合同行为的社会稳定,增强买卖双方的司法保护,提升买卖交易安全性。本文将对《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以期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该法规的内容。 一、买卖合同的定义 《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定义买卖合同是指在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买方承诺向卖方支付买卖标的物价款,而卖方则承诺将买卖标的物交付购买方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特点 (1)交换性:买卖合同是指买方以物品或服务支付货款,与卖方以物品或服务受益的合同,买卖双方之间形成交换关系; (2)相互依存性:买卖合同是卖方提供商品或服务,买方以支付货款的形式受益的合同,两方之间达成的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双方的相互依存关系; (3)共同管辖:在我国法律规定下,买卖合同有其专门的法律规定,而双方又按照其注明的买卖双方之间有共同管辖范围,形成买卖合同特殊管辖。 三、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1)签订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

买卖合同一经两方签订,就视为合同成立,产生法律效力; (2)买卖双方有责任履行: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其法律效力就产生了,双方都有义务遵守合同,实施买卖双方约定的行为,并对买卖合同的履行作出一定的责任; (3)主体需要拥有行为能力: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都要拥有行为能力,以确保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且买卖合同的履行也需要遵守双方的行为能力的要求。 四、买卖合同的纠纷解决 买卖合同是在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形成的法 律关系,虽然双方谨慎签订买卖合同,但是重大事项变化、双方约定条款发生变化时,这种关系也可能出现纠纷。《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买卖合同所引起的纠纷要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涉及民事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风险的预防 (1)签订合同前,买卖双方必须对所卖商品的内容、质量、价格、保修期及支付方式等有充分的了解; (2)买卖双方都应该了解该涉及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详细订立买卖合同; (3)购买商品时,买方应当检查买卖双方质量标准,支付买卖标的物价款时,买方要加以审慎,多方面考虑; (4)买方和卖方应当精心签订买卖合同,清楚买卖双方的义务和权利,以及双方的法律责任;

2021年最高院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word版

司法解释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以下是整理的AAAA,欢迎参考阅读。 一、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

最高法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最高法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相关书籍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获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____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当、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详细适用法律作出更加明确、详细的规定。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背老实信誉原那么、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那么。每日商报对局部重要内容作了摘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公告〔【摘要】:^p 〕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开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许诺详细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确实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许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背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假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恳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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