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场B级考核细则

生猪定点屠宰场B级考核细则

评价标准

1.关键项有一项为“N”则视为考核不合格。

2其他为非关键项,其中补评“N”项不能超过10%,否则不合格。

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具体含义是: 定点屠宰,系指凡上市出售的生猪必须到批准的屠宰场(厂、点,下同)屠宰。 集中检疫,系指到批准的屠宰场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卫生检验与品质检验。上市出售的生猪严禁场外检验 和市场补检。村镇居民(包括集体伙食单位)自养自食的生猪,自宰时亦须经当地兽医卫检人员检疫和检验,以防疫病传播。 统一纳税,系指在屠宰场内统一缴纳屠宰税。 分散经营,系指必须经批准的定点屠宰场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后,始得多渠道分散经营。经营者凭 屠宰点出具的检疫证明和完税凭证进入市场销售。 第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必要的组织。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贸易、农牧、卫生、公安、交通、工商、环保、物价、建设、税务等部门共同组成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办公室。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组织。 各级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猪屠宰场定点数量,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设置原则,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 各设区的市城区可设2 —3个场点,设区的市郊区和县(市)城区一般可设1 —2个场点,县(市)所辖乡镇 一般设1个点,范围大的或边远乡(镇)可设2个点。 第五条《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置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办法》所称场区布局合理,即场区内应设病畜隔离间、急宰间、废水和废弃物无害处理间,且应 当设置在离屠宰加工区有一定距离的主风向下风口。 (二)《办法》所称屠宰工艺流程顺序是:生猪进场一饲养区一待宰间一屠宰加工间一产品存放间一预冷 间。 (三)《办法》所称健全的卫生消毒制度,包括宰前饲养区、屠宰加工间、急宰和无害化处理场所、肉品化验室以及装载工具等消毒卫生制度,做到每个环节都有一套健全、严密的卫生消毒制度。 (四)《办法》规定市、县城区新设立的屠宰场要实行工厂化屠宰,包括屠宰车间内要划清非清洁区、半清洁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 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党和政府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暂 行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 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 订生猪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冷链屠宰活动的监 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 及其他有关国家林业局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 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 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关键技术管理和屠宰 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职能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国家积极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 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道德规范作用,维护成员和 行业利益。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 当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有关 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应当有与屠宰规模应当相适应的充足灌溉,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规定 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 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 规定也须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 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四)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配备必须配备与屠宰数量相适应、经考核管理人员合格的肉品品质检 验人员。 (五)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产品质量生猪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 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污染物后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低频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六)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取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 设施。 (七)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应蟒蛇依法取得鳄鱼防疫条件合格证。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2016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公布根据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屠宰厂星级评定

评定三星级屠宰场前置条件: ——屠宰设备半机械化; ——污水处理、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建立检验检测室,具备一般检疫检验项目的常规检验和“瘦肉精”检测能力 评级方法:按星级评定条件全面考核后的总得分数,并达到相应星级评定前置条件确定星级。一星级:60—70分;二星级:71—80分;三星级:81—90分;四星级:91—95分;五星级:95分以上。 厂址选择(6分) 1、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动物防疫等规定。(2分) 2、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1分) 3、远离生活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与居民集中住宅区、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医院等场所保持符合环保要求和有关规定的距离。(2分) 4、厂址周围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避开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及其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1分) 建筑布局(10分) 1、定点屠宰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的活猪待宰间、屠宰间、分割间、急宰间及病害猪处理等设施布局和建筑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规范。光照充足,通风良好。(3分) 2、屠宰场活猪入口与生猪产品出口两门两道。产品与活猪、废弃物在场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2分) 3、生产区各车间的设置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与卫生要求。(2分) 4、屠宰与分割车间设置在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锅炉房、污水及污物处理设施的上风向,其间距符合环保、食品卫生以及建筑防火等方面要求。各车间不交叉污染。(1分) 5、待宰间应设有健康猪圈舍和疑病猪圈舍,两者必须严格分开。圈舍容量一般为大于日宰量1倍以上。(1分) 6、设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生产职工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和厕所等。(1分) 环境卫生(9分) 1、屠宰场周边及场内主要道路应铺设坚硬路面,并保持平整。建筑物周围、道路两侧以及空场地均应绿化。(1分) 2、屠宰场给、排水系统畅通,地面无积水,无废弃物堆积。定期消除“四害”。禁止饲养与加工无关的动物。(2分) 3、活猪进场入口处、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出入口应设有相应的车轮消毒池。设有生猪车辆和工具的清洗、消毒设施。(2分) 4、污水处理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日常运转。(2分) 5、场内设有与清洁区保持一定间隔距离的畜粪、废弃物的暂时集存场所,并及时清理。(2分) 屠宰设施(10分)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4) 第一条【立法依据】 (4) 第二条【适用范围】 (4) 第三条【基本原则】 (4) 第四条【质量管理】 (5) 第五条【企业责任】 (5)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6)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责任】 (6) 第七条【机构设置要求】 (6) 第八条【质量安全负责人能力要求】 (6) 第九条【质量安全负责人职责】 (7) 第十条【屠宰技术人员要求】 (8) 第十一条【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要求】 (8) 第十二条【人员健康要求】 (9) 第十三条【培训管理】 (10)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设备 (10) 第十四条【厂址选择】 (10) 第十五条【厂区环境】 (11) 第十六条【厂区布局】 (11) 第十七条【车间布局】 (12) 第十八条【待宰间要求】 (12) 第十九条【屠宰间要求】 (12) 第二十条【更衣室等要求】 (13) 第二十一条【给排水设施要求】 (13) 第二十二条【生产照明设施要求】 (13) 第二十三条【通风与空气调节管理】 (14) 第二十四条【屠宰设备要求】 (14) 第二十五条【检验室要求】 (14) 第二十六条【产品储存库要求】 (15)

第二十七条【清洗消毒设施设备要求】 (15) 第二十八条【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16) 第二十九条【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要求】 (16) 第四章宰前管理 (16) 第三十条【供应商评价制度】 (16) 第三十一条【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 (17) 第三十二条【进厂(场)生猪标准】 (17) 第三十三条【分圈管理要求】 (18) 第三十四条【生猪待宰静养管理制度】 (18) 第三十五条【生猪宰前喷淋】 (19) 第三十六条【清洗消毒】 (19) 第五章屠宰过程管理 (19) 第三十七条【屠宰工艺】 (19) 第三十八条【屠宰生产岗位操作规范】 (20) 第三十九条【屠宰前准备】 (20) 第四十条【屠宰生产记录】 (20) 第四十一条【卫生控制要求】 (20) 第四十二条【屠宰设备管理要求】 (21) 第四十三条【化学品管理】 (22)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 (22) 第四十五条【动物疫情排查报告】 (23) 第四十六条【应急管理】 (23) 第六章检验检疫 (23) 第四十七条【检疫申报】 (23) 第四十八条【协助检疫设施要求】 (24) 第四十九条【协助检疫人员要求】 (24) 第五十条【肉品品质检验管理】 (24) 第五十一条【宰前检验要求】 (24) 第五十二条【宰后检验岗位设置】 (25) 第五十三条【宰后检验要求】 (25) 第五十四条【实验室检验要求】 (25) 第五十五条【检验检测能力验证】 (25) 第五十六条【留样管理】 (26) 第五十七条【检验检测设备管理】 (26)

屠宰厂管理制度(范本)[1]

永昌县天开屠宰场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精神,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场长职责 1、认真贯彻党路线、方针和政策,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办事公道,奖罚分明,起模范带头作用。 2、全面负责并安排好场内各项工作和事务。 3、场长既要注重经济效益,又要重视社会效益,保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增长。 4、研究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调动起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并与检疫人员密切合作,加强生猪屠宰检疫,保证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副场长职责 1、在场长的领导下,有计划地安排好每天的屠宰等工作,监督屠宰人员热情服务,保证肉品质量。 2、要与检疫人员密切合用,加强对生猪等禽畜的检查,坚决防止出现死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3、负责造好各类登记册,记载清楚每天进出的生猪等畜禽,避免混乱。 4、兼任好出纳工作,配合会计记清现金帐、实物帐,做到帐实相符。 5、领导门卫、会计、屠宰人员等全场职工,搞好环境卫生,清除场内外各类脏物,保持场内外清洁卫生 6、负责安排好场内的防盗、防火、防疫等工作,否则造成问题,应负主要责任. 三、会计职责 1、服从场长的工作安排,搞好财务工作。 2、要自觉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经得起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3、对财务帐目要日记月清,保持帐帐平衡,帐实相符。 4、对每天所收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不得携带在身或放在办公室内,否则若发生失窃,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5、财务开支必须经场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出报销,不能私自开支,更不得借用、挪用公款。 6、要认真学习并运用《会计法》及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理财,管好全场财务工作,依据法律和财经纪律,拒绝报销场长签字而不合法的发票单据等. 7、认真负责财务工作,不能马虎从事,否则,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屠宰人员职责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法(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

审查事项,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拟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在项目建设前可以就项目选址等相关事项是否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以书面形式咨询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接到书面咨询后,应当商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章申请、审查与决定 第七条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方案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方案 一、背景介绍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肉类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而生猪是人们餐桌上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生猪养殖和屠宰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为了保证肉类的质量和食品安全,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规范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方案。 二、目标和原则 1. 目标:确保生猪的屠宰过程安全、卫生,肉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2. 原则: a) 法律合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屠宰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b) 安全第一:把食品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屠宰过程的安全性。 c) 防控疫病:严格执行疫病防控措施,确保屠宰猪只的健康。 d) 效率优先:提高生产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e) 环保可持续: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 三、管理流程 1. 养殖环节: a) 注重疫病防控: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检查和监测,发现疑似疫病及时采取措施,杜绝病猪进入屠宰环节。

b) 环境保护:定期清理和消毒养殖环境,控制气味和废弃物的排放,保证养殖场周边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2. 运输环节: a) 健康检查:对将要运输的猪只进行健康检查,排除患病猪只。 b) 笼车规范:采用合格的运输车辆和设备,保证猪只在运输过程中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c) 运输记录:记录每次运输的数量、时间、来源,确保运输过程的可追溯性。 3. 屠宰环节: a) 器械消毒:定期对屠宰场的工具、设备进行消毒,杜绝交叉感染。 b) 畜禽蛆虫清除:加强宰杀环节对畜禽蛆虫的清除工作,确保屠宰过程的卫生安全。 c) 屠宰操作规范:对屠宰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执行屠宰操作规范,避免误伤和交叉污染。 d) 屠宰检验:对屠宰后的生猪进行检验,包括外观、气味、肉质等方面,确认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 检验环节: a) 杀菌消毒:对屠宰场的检验区域进行彻底的杀菌消毒,杜绝交叉污染。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 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公布。 自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标准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标准 为增强生猪屠宰治理,标准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治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标准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事项 屠宰资质 2.1.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形。 2.1.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形。 布局及设施设备 2.2.1布局 2.2.1.1厂区是不是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不是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2.1.2生产区是不是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不是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2.2.1.3是不是在场内设置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

道。 2.2.2设施设备 2.2.2.1屠宰设施设备可否正常运行。 2.2.2.2查验检疫设施设备可否正常利用。 2.2.2.3无害化处置设施设备可否正常运转。 2.2.2.4是不是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不是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利用。 2.2.2.5是不是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2.2.2.6是不是有充沛的冷、热水源。 2.2.2.7是不是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进场 2.3.1 是不是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3.2是不是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畜禽标识佩带情形检查。 待宰 2.4.1是不是按要求分圈编号。 2.4.2是不是及时对生猪体表进行清洁。 2.4.3是不是达到宰前停食静养的要求。 2.4.4是不是对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样生猪进行隔离观看或按查验规程急宰。 2.4.5 是不是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

定点屠宰场管理规定

常州市定点屠宰场点管理制度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目录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屠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 三、负责落实屠宰场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并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台帐,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内安全稳定;

屠宰工岗位职责 一、屠宰工必须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操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带工作帽,并做到勤换、勤洗、勤消毒; 二、屠宰工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无人畜共患的传染性疾病; 三、屠宰生猪必须凭准宰证方可屠宰,并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等屠宰加工工艺流程操作; 四、生猪刺杀放血不得刺破心脏,不得使猪呛膈、淤血;掌握浸烫温度和时间,脱毛干净,开膛净腔不得刺破内脏,在屠宰过程中生猪产品不得落地; 五、屠宰过程中发现所宰生猪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检疫检验人员及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报告,并协同处理; 六、加工工具、用具等器件,必须有专人保管,用后及时清洗、消毒,按规定存放;

《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要求》

《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 日期:202x年08月26日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资质等级划分和等级评定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资质等级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50317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t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7236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9959.1鲜、冻片猪肉 gb/t9959.2分割鲜、冻猪瘦肉

gb/t9959.3分部位分割冻猪肉 gb18406.3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gb/t20799鲜、冻肉运输条件 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3457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202x4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范 ny/t909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b/t10396的本部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3.2资质等级 是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具备定点屠宰的基本要求和各项屠宰条件所达到的程度进行等级划分,用“a”来表示等级。 4资质等级认定的依据和等级划分 4.1资质等级认定依据 依据包括基本要求、设计和环境、设施和设备、屠宰与分割工艺、检验检疫、质量控制、产品运输、产品质量八个方面要求。 4.2等级划分 生猪屠宰厂(场)资质等级用a级表示,由高到低分为。aaaaa 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 5a级生猪屠宰厂(场)要求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畜禽屠宰场审批程序指南》(湘农发〔2021〕3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意见》(湘农联〔2021〕17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进一步规范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意见》(湘农发〔2022〕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范围内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范围内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本着便民、科学、合理的原则,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地点原则上应距离县城40公里以上或车程60分钟以上。 第五条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严格实行总量控制,有利推行屠宰行业标准化建设,提升猪肉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猪肉产品的消费需求。鼓励现代化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完善冷鲜冷链配送设施,实行肉品冷链配送,最大范围扩大对农村地区的肉品供应。凡是通过冷链配送

能够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不再新增设置生猪定点屠宰点,遏制重复建设。 第六条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必须符合乡村规划、动物防疫、生态环保、肉品品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人口数量、生猪资源、交通条件、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科学选址。新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年设计屠宰能力应在2万头以上,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十四五”期间,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建设地点、屠宰规模、生猪产品的供应范围和设置管理规划如下:(一)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数量限定6家。除目前已建成投产的花门街道、金石桥镇、高平镇、司门前镇4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外,另在七江镇、岩口镇、横板桥镇增加3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全部建成投产后,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冷链配送范围如下:汇隆屠宰场配送花门街道、桃花坪街道、北山镇、三阁司镇、山界回族乡、荷香桥镇、周旺镇;岩口镇屠宰点冷链配送滩头镇和岩口镇;高平镇屠宰点冷链配送高平镇和罗洪镇,金石桥镇屠宰点冷链配送金石桥镇、鸭田镇、小沙江镇、虎形山乡、麻塘山乡;司门前镇屠宰点冷链配送司门前镇、羊古坳镇、大水田乡;七江镇屠宰点冷链配送六都寨镇、七江镇、荷田乡;横板桥镇屠宰点冷链配送横板桥镇、西洋江镇、南岳庙镇。 (二)所有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实现达标生产。规划新建的屠宰企业,坚持“成熟一家审批一家”的原则,严格实行生产设

生猪屠宰场安全制度

生猪屠宰场安全制度 生猪屠宰场安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四)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六)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八条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就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不得予以批准。 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 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第六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

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屠宰厂(场)设置、政策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生猪屠宰厂管理制度

屠宰车间管理制度 一、屠宰车间生产由车间主任负责支配。 二、车间全部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三、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需严格遵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展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四、屠宰加工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 肉品检验检疫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鲜销的肉尸、内脏,刚好作出判处记录,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 质量检查人员必需谨慎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状况,照实填报记录台帐,发觉问题刚好指出,督促改良,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五、仓储病猪必需在急宰间屠宰,由专人屠宰兽医、检疫、检验,并做好判处记录和处理结果。 六、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人员不得进入车间。 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制止喝酒醉态的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七、烫毛、上机、劈半机等工序是现场管理重点,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展操作,以确保产品质量。 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需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平安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八、机修工、电工必需全程跟班上岗,发觉机械设备故障刚好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进展维护保养,确保其次天正常生产。 九、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运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需清洁、卫生,用后必需清洗干净,妥当放置在固定位置。 十、肉品出场时应盖“兽医验讫”、“品质检讫”印章,同时出具“产品出厂合格证”。 十一、加强刀具的平安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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