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1.1本规范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事项

2.1 屠宰资质

2.1.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况。

2.1.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2.2 布局及设施设备

2.2.1 布局

2.2.1.1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2.1.2生产区是否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2.2.1.3是否在场内设置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道。

222设施设备

222.1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2.2.2.2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2.2.2.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2.2.2.4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

2.2.2.5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2.2.2.6是否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2.2.2.7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2.3进场

2.3.1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3.2是否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畜禽标识佩戴情况检查。

2.4待宰

2.4.1是否按要求分圈编号。

2.4.2是否及时对生猪体表进行清洁。

2.4.3是否达到宰前停食静养的要求。

2.4.4是否对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常生猪进行隔离观察

或者按检验规程急宰。

2.4.5是否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

2.4.6是否如实记录待宰生猪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况、隔离

观察情况、停食静养情况,以及货主等信息。

2.5生猪屠宰

2.5.1屠宰生产

2.5.1.1是否按淋浴、致昏、放血、浸烫、脱毛、编号、

去头、去蹄、去尾、雕圈、开膛、净膛、劈半(锯半)、整

修复验、整理副产品、预冷等工艺流程进行屠宰操作。

2.5.1.2是否回收畜禽标识,并按规定保存、销毁。

2.5.2 肉品品质检验

2.5.2.1是否按照检验规程对头、体表、内脏、胴体进行检验。

2.5.2.2是否摘除肾上腺、甲状腺、病变淋巴结,是否对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进行修割。

2.5.2.3是否对待宰生猪或者在屠宰过程中进行“瘦肉精”等检验。

2.5.2.4是否对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在胴体上加盖检验合格印章。

2.5.2.5是否如实完整记录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等

检验结果。

2.6无害化处理

2.6.1是否对待宰死亡生猪、检验检疫不合格生猪或者

生猪产品,以及召回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6.2是否采用密闭容器运输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

263是否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数量,以及处理

时间、处理人员等。

2.7出场生猪产品

2.7.1出场生猪产品是否附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7.2胴体外表面是否加盖检验合格章、动物检疫验讫印章,经包装生猪产品是否附具检验合格标志、加施检疫标志。

2.7.3是否如实记录出场生猪产品规格、数量、肉品品质检验证号、动物检疫证明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2.8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条件要求

2.8.1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

2.8.2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是否持有依法取得的健康证明。

2.9消毒

2.9.1是否在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

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2.9.2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是否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2.9.3屠宰间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2.9.4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是否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

间。

2.9.5是否对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器械及时清洗、消毒。

2.10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生猪进场检查登记制度、待宰巡查制度、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生猪屠宰场证(章、标志牌)使用管理制度、生猪屠宰统计报表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消毒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设施设备检验检测保养制度等。

2.11信息报送

2.11.1是否按要求报告动物疫情信息。

2.11.2是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相关信息。

2.11.3是否按要求报告安全生产信息。

2.12档案管理

是否及时将进场查证验物登记记录、分圈编号记录、待宰记录、肉品品质检验记录、“瘦肉精”等检验记录、无害

化处理记录、消毒记录、生猪来源和产品流向记录、设施设备检验检测保养记录等归档,并保存两年以上。

3.监督检查要求

3.1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填写《生猪屠宰厂(场)年度监督检查

记录表》(附件1)或者《生猪屠宰厂(场)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2),经生猪屠宰厂(场)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签字后将监督检查记录现场交给生猪屠宰厂

(场)。

3.2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

3.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处理。

3.4对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3.5对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职能范围内的,应当移送给有关部门。

4.监督检查频次

4.1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全面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调。

4.3在动物疫情排查、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事件处置、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派或者存在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等特定条件下,应当增加对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的频次。

5.监督检查档案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厂(场)一档,全面记录监督检查、问题整改落实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做到痕迹化管理,并分年归档。

附件:1.生猪屠宰厂(场)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表

2.生猪屠宰厂(场)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附件1

生猪屠宰厂(场)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表

屠宰厂(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企业,一份存档

附件2

生猪屠宰厂(场)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屠宰厂(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企业,一份存档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检疫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是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国家对畜禽产品实施 的一项重要监管措施。生猪屠宰检疫的目的是通过对生猪进行检疫、监管和检测,确保生 猪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疾病传播和食品安全问题。 (一)入场检疫 1. 生猪进入屠宰场后,首先需要进行入场检疫。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外观检查,检 查生猪的体温、呼吸、精神状态和行为举动,以及是否有明显的疾病症状和异常情况。还 需检查生猪的检疫证明、运输证明等相关文件。 2. 对于没有明显异常的生猪,入场检疫可以通过。对于有异常情况的生猪,需要进 行详细的检查,并酌情处理,不合格的生猪需要进行隔离或者退回。 (二)屠宰前准备 1. 入场检疫合格的生猪,需要进行屠宰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定点屠宰场的登记、称重、储存、分类等工作。 2. 需要对屠宰场的环境和设施进行检查和清洁消毒,确保屠宰场的卫生安全,减少 污染和交叉感染的可能性。 (三)屠宰检疫 1. 屠宰前,对生猪再次进行检疫。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细致的观察,检查生猪的皮肤、毛发、眼睛、鼻子、口腔、耳朵、乳房、生殖器等部位,以及内部器官和腔体。 (四)宰前检验 1. 屠宰前,需要对屠宰生猪进行宰前检验。检验员对生猪的皮肤、肉色、肌肉质地、肿瘤、脓肿、肿胀、水肿、出血、异色、肠道杂物等进行检查。 (五)屠宰处理 1. 进行屠宰处理。屠宰刀具需要进行消毒并定时更换,避免屠宰过程中出现交叉感 染的可能。 2. 需要对屠宰后的猪肉进行处理,包括清洗、消毒、包装等工序,确保屠宰后的猪 肉卫生安全。 (一)检查生猪的外观和行为状态

1. 注意观察生猪的体温、呼吸、精神状态和行为举动,以及是否有异常情况。 (二)检查生猪的身体状况 2. 对生猪的内部器官和腔体进行检查。 (三)检验生猪的肉品质和卫生状况 (四)确保屠宰场的卫生安全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 4.4.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结果处理 6.2.1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 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头蹄及体表检查 7.1.1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7.1.2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7.1.4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2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7.2.1心脏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 死等症状.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 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 7.2.2肺脏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省、自治 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 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 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我部制定了《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6 年4月13日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 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1.1本规范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 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事项 2.1屠宰资质 2.1.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况。 2.1.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2.2布局及设施设备 2.2.1布局 2.2.1.1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2.1.2生产区是否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2.2.1.3是否在场内设置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道。 2.2.2设施设备 2.2.2.1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2.2.2.2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2.2.2.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2.2.2.4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否配备符合

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 2.2.2.5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2.2.2.6是否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2.2.2.7 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2.3进场 231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32是否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畜禽标识佩戴情况检查。 2.4待宰 2.4.1是否按要求分圈编号。 2.4.2是否及时对生猪体表进行清洁。 2.4.3是否达到宰前停食静养的要求。 2.4.4是否对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常生猪进行隔离观察 或者按检验规程急宰。 2.4.5是否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 2.4.6是否如实记录待宰生猪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况、 隔离观察情况、停食静养情况,以及货主等信息。 2.5生猪屠宰 2.5.1屠宰生产 2.5.1.1是否按淋浴、致昏、放血、浸烫、脱毛、编号、去头、去蹄、去尾、雕圈、开膛、净膛、劈半(锯半)、整修复验、整理副产品、预冷等工艺流程进行屠宰操作。 2.5.1.2是否回收畜禽标识,并按规定保存、销毁。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1.1本规范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事项 2.1屠宰资质 2.1.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况。 2.1.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2.2布局及设施设备 2.2.1布局 2.2.1.1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2.1.2生产区是否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2.2.1.3是否在场内设置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道。

2.2.2设施设备 2.2.2.1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2.2.2.2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2.2.2.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2.2.2.4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 2.2.2.5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2.2.2.6是否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2.2.2.7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2.3进场 2.3.1 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3.2是否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畜禽标识佩戴情况检查。 2.4 待宰 2.4.1是否按要求分圈编号。 2.4.2是否及时对生猪体表进行清洁。 2.4.3是否达到宰前停食静养的要求。 2.4.4是否对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常生猪进行隔离观察或者按检验规程急宰。 2.4.5 是否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

动物屠宰场四类场所检查内容

动物屠宰场四类场所检查内容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1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结果处理 6.2.1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2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附件15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检疫范围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 2.2检疫对象 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待宰生猪临床检查健康。 3.4同步检疫合格。 3.5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申报 4.1申报检疫。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4.1.1检疫申报单。 4.1.2生猪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 4.1.3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4.2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出)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3回收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回收生猪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

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宰前检查 5.1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生猪信息是否相符。 5.2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5.3结果处理 5.3.1合格的,准予屠宰。 5.3.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下列规定处理。 5.3.2.1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5.3.2.2发现病死猪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5.3.2.3现场核查待宰生猪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不符,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5.3.3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可以急宰。 6.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胴体及脏器、蹄、头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6.1体表及头蹄检查 6.1.1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6.1.2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6.1.3放血后脱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舌骨体,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检查有无肿大、水肿和胶样浸润,切面是否呈砖红色,有无坏死灶(紫、黑、黄)等。 6.1.4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囊尾蚴。 6.2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黏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等。 6.2.1心脏。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纤维素性渗出物、淤血、出血、坏死等病变。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完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合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成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旳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原则 3.1 入场(厂、点)时,具有有效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旳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试验室疫病检测旳,检测成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旳检疫程序,检疫成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旳畜禽标识。 4.2 问询理解生猪运送途中有关状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旳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状况。 4.4成果处理 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一样货主、不一样批次旳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送工具及有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有关状况决定与否予以受理。受理旳,应当及时实行宰前检查;不予受理旳,应阐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行检查。 6.2 成果处理 6.2.1 合格旳,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旳,按如下规定处理。 6.2.2.1 发既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旳,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汇报管理措施》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既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旳,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测,确认无异常旳,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旳,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状况旳,按对应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要点

生猪屠宰检疫的流程及要点 摘要:猪肉是人体最重要的营养成分,如蛋白质和氨基酸,因此,保障猪肉质量是保障国家健康与安全的关键,因此,对猪肉进行严格规范的检疫,然后再投放到市场上,防止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现状,并着重论述了屠宰工艺、检疫技术,为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严格、规范的检验检疫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确保了检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屠宰;流程;生猪;要点;检疫 食品安全是影响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而猪肉是国家的主要食品之一。加强屠宰和严格的屠宰、检疫,确保进入市场、端到餐桌上的猪肉都是健康的。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重点是检验生猪的健康状况和疾病的发生。并按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处置,以确保猪肉的安全、健康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食品安全、健康、稳定的食品。 一、生猪屠宰检疫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健康和安全意识得到了显著的提高。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一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屠宰检疫是否严格,将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 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正确指导和大力扶持,我国生猪的屠宰、检疫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全市肉类加工厂、派驻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符合《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及《动物防疫法》,对生猪的屠宰、检疫等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记录,及时完成工作记录。对检疫样品进行严格、标准化的检验和检查,科学、合理的保存,严格、合理地进行无害化处置,保证问题猪肉不流入市场。不会进入到老百姓的胃里,让老百姓买得安心、吃得放心。 当前,我国生猪屠宰和检疫工作仍有很多问题,如检疫设施落后、部分检疫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容易出错等。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强化卫生检

畜禽屠宰企业监管制度

畜禽进厂验收制度 一、驻厂检疫人员要认真做好畜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de)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按规定做好药物残留(de)抽检工作,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厂待宰. 二、屠宰厂应积极配合驻厂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畜禽进厂(de)管理,认真开展畜禽屠宰(de)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畜禽坚决不得进厂. 三、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de)畜禽,应及时向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厂报告并坚决制止屠宰、运输、上市.责令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进厂畜禽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畜禽卸车后,对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五、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畜禽销售台账管理制度 一、屠宰厂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使用票据必须实行专人管理、领用登记、存根留存保管制度. 二、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票据上应当载明购货人、销售数量及金额、畜禽经营者、销售时间、开票人、收款人等事项. 三、代宰畜禽原则参照经营生猪执行,严禁无记录代宰畜禽行为. 四、开票员应及时准确填写畜禽销售台帐,城区屠宰厂按时上报每日屠宰及销售数据,畜禽销售台帐按月装订,妥善保管. 五、屠宰厂畜禽屠宰、销售数据应定期同检疫检验数据核对并保持一致. 六、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使用票据(de)存根及台帐(de)保管时间,按有

关规定执行. 肉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一、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 二、严格按照屠宰操作规程和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de)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三、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de)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肉品安全控制. 四、严格执行畜禽销售台帐管理制度,对畜禽肉品销售过程进行控制. 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从畜禽进厂、屠宰加工到销售全过程(de)肉品质量安全控制、可追溯(de)资料台帐记录体系. 六、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de)报送责任 肉品出厂检验制度 一、宰后检验由畜禽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负责.肉品品质检验记录登记当日宰杀头数、检验部位、检验合格头数. 二、对检疫检验不合格(de)肉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要监督屠宰场或货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出场上市. 三、出厂(de)肉品必须做到证章齐全,方可出厂. 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一、严格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及相关规定,对检验中发现不合格肉品,坚决制止出场上市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检验合格(de)肉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三、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召回(de)肉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生猪屠宰场检疫相关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

生猪屠宰场检疫相关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 __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屠宰场检疫相关制度 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动物进场查验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驻场检疫人员负责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工作,必须在动物入场前准时到岗。 第三条对进场动物严格执行索证制度,收缴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杜绝没有检疫证明动物入场。 第四条核对动物种类数量、检疫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出证机关是否合法、是否有官方兽医签证。 第五条对猪、牛、羊核对是否佩带畜禽标识,对没有标识的动物严格按规定处理。 第六条对进场动物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范逐头进行临床检查,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场。 第七条驻场检疫人员发现疑似染疫动物,要进行隔离观察,并按个体临床检查要求作进一步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发现染疫动物,应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运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离场。

第九条驻场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进场记录,并将当日检疫证明整理归档,记录保存两年,检疫证明保存一年。 待宰动物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确保待宰动物健康,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待宰动物实行巡查制度,动物入场后每4小时巡查一次,正式屠宰前再做一次检查,合格的出具准宰通知单。 第三条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由值班检疫人员负责,值班人员应逐圈逐头进行检查。 第四条值班检疫人员要对照动物进场登记台帐,认真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态。 第五条加强对屠宰动物的监管,严防待宰动物注水以及注入其它有害物质等情况发生。 第六条对疑似染疫动物,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观察,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对染疫动物,应紧急隔离,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巡查中发现因热、压、挤等物理因素造成动物濒死的,应立即通知屠宰场进行急宰,并督促屠宰场采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生猪进厂检查验收管理制度(3篇)

生猪进厂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以“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依靠群众,发动群众,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而且还能揭露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明确重点,落实整改,确保生产安全。 一、安全检查内容 1、查思想、查领导。首先,查领导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有正确的思想和认识;其次,查是否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令,以及规程、规定和规范,是否真正关心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2、查现场、查隐患。主要深入生产现场、车间查职工的劳动条件、生产环境、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用电、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特别要检查危险要害作业环境的安全设施状况等。 3、查制度。主要查“五同时”执行情况,查安全机构和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查安全制度是否完善;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查安全网络是否发挥作用;查“三上岗”制度执行情况;查职工工伤事故是否按规定上报和处理等。 二、安全检查要求

1、安全生产检查要贯彻领导、群众、安全部门及有关部门相结合的原则。每次检查要有明确的重点、目的和要求,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解决的要立即解 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按轻、重、缓、急制订计划,指定专人限期解决,对危及职工安全的险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直至停产整改,并报告领导处理结果。 2、安全检查,要坚持经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相结合。 3、专业性安全检查,即____有关专业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检查。如对受压容器、大型机械、特种设备、易燃、____物品等的专项检查。 4、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季节特点,领导带队____有关部门人员到工地进行检查。如夏季的防暑降温、防洪防台、冬季的防火、防寒保温;雷雨季节的安全用电等。 5、经常性安全检查 (1)总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以“五查”(即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纪律、查整改落实)为中心的现场安全大检查,重点是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是否符合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了解掌握基层公司安全管理状况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提出整改意见,以便指导基层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

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 一、前言 在当前我国养猪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生猪屠宰行业也成为了全国重要的产业之一。为了规范和提升生猪屠宰行业的质量和标准,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应运而生。这一标准的建立对于保障生猪屠宰行业的食品安全、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于农民的养殖行为、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的制定 1.行业背景分析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生猪生产国和消费国,养猪业一直是我国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生猪屠宰行业的规模和地位也在不断上升。然而,由于生猪屠宰行业一直以来一直存在着规模小、分散化、生产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因此很有必要对这一行业进行规范和提升。 2.标准化创建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满足人们对食品的健康要求,同时推动

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应运而生。这一标准的制定将会极大地提高生猪屠宰行业的整体水平,提升产品 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三、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的具体内容 1.设施设备要求 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对屠宰场的设施设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场地选址、建筑设计、设备选型等。符合标准的屠宰场必须保证 猪只在宰杀过程中的舒适度和安全性,从而确保屠宰过程的顺利进行。 2.生产操作要求 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还对屠宰过程中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屠宰前的猪只检验、宰杀操作、产品冷却、分割和包装等。 这些要求的制定将有力地保障猪肉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3.质量控制要求 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对猪肉产品的质量指标、卫生指标等方面都作出 了具体要求,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这对于提升猪肉产品在市场 上的竞争力,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生猪屠宰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生猪屠宰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生猪屠宰是一个重要的行业,涉及到食品安全和劳动安全等诸多方面。为了保障生猪屠宰的安全生产,需要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监管。下面是关于生猪屠宰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总共约1000字。 一、生猪屠宰设施检查 1. 检查生猪屠宰场内的建筑物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包括建筑结构的稳固性、通风设备和消防设备等。 2. 检查生猪屠宰场内的设备是否安全可靠,包括屠宰机器的使用情况、刀具的锋利程度,以及输送带和电机等电气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3. 检查生猪屠宰场内的卫生设施是否完善,包括洗手设备、厕所和垃圾处理设施等。 4. 检查生猪屠宰过程中涉及的工具和器具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并且是否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二、生猪屠宰操作检查 1. 检查生猪屠宰场内的操作人员是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包括切割和处理生猪的步骤、操作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2. 检查生猪屠宰场内的操作人员是否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包括手套、口罩和防护眼镜等。 3. 检查生猪屠宰过程中是否有规范的暂存和处理生猪内脏、血液和其他废弃物的区域,以及是否有专门的处理机构和设备。 4. 检查生猪屠宰过程中是否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以及是否进行必要的食品安全检测和记录。 三、生猪屠宰环境检查 1. 检查生猪屠宰场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合格,包括气味和有害气体的浓度是否超标。 2. 检查生猪屠宰过程中是否存在噪音、振动和辐射等影响操作人员和生猪健康的因素。 3. 检查生猪屠宰场内的排水和排污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以及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标准。 四、生猪屠宰安全管理检查 1. 检查生猪屠宰场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履行相关职责,包括组织安全生产培训、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 2. 检查生猪屠宰场内的安全警示标识是否齐全,包括安全操作提示、危险区域标识和防护措施标识等。 3. 检查生猪屠宰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包括安全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我部制定了《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6年4月13日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 1.适用围 1.1本规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容和要求。 1.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事项 2.1屠宰资质 2.1.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况。 2.1.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2.2布局及设施设备 2.2.1布局 2.2.1.1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2.1.2生产区是否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2.2.1.3是否在场设置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道。 2.2.2设施设备 2.2.2.1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2.2.2.2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2.2.2.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2.2.2.4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 2.2.2.5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2.2.2.6是否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2.2.2.7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2.3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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