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场检查记录表

附件2:

生猪屠宰厂(场)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表屠宰厂(场)名称:负责人:

地址:电话: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企业,一份存档。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1.1本规范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事项 2.1 屠宰资质 2.1.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况。 2.1.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2.2 布局及设施设备 2.2.1 布局 2.2.1.1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2.1.2生产区是否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2.2.1.3是否在场内设置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道。

222设施设备 222.1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2.2.2.2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2.2.2.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2.2.2.4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 2.2.2.5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2.2.2.6是否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2.2.2.7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2.3进场 2.3.1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3.2是否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畜禽标识佩戴情况检查。 2.4待宰 2.4.1是否按要求分圈编号。 2.4.2是否及时对生猪体表进行清洁。 2.4.3是否达到宰前停食静养的要求。 2.4.4是否对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常生猪进行隔离观察 或者按检验规程急宰。 2.4.5是否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 2.4.6是否如实记录待宰生猪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况、隔离 观察情况、停食静养情况,以及货主等信息。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以下简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14种 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或者快速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结果处理 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 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屠宰前 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 22 号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 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实验室承担;非洲猪瘟快速检测须使用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检测方法或试剂盒;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 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血、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生猪定点屠宰场检查记录表

附件2: 生猪屠宰厂(场)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表屠宰厂(场)名称:负责人: 地址:电话: 检查内容检查要求检查依据检查 结果 备注 一、屠宰资质1.生猪 定点屠 宰证书 和标志 牌 (1)是否取得生猪定点 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 志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七条 是□ 否□ (2)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上的企业名称、经营范 围、法定代表人、经营 地点是否与营业执照相 符。 相符□ 不符□ (3)生猪屠宰标志牌是 否悬挂于厂区显著位 置。 是□ 否□ 2.《动 物防疫 条件合 格证》 (4)是否取得《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法》第二十 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办法》第三十一条、《生 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 法》第七条第七项 是□ 否□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证》上企业名称、经营 范围、法定代表人、经 营地点是否与营业执照 相符。 相符□ 不符□ 二、 布局及设施设备1.布局 (6)厂区是否划分为生 产区和非生产区。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 计规范》(GB50317-2009) 是□ 否□ (7)生产区是否分为清 洁区与非清洁区。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 计规范》(GB50317-2009) 是□ 否□ (8)生产区是否设置生 猪与废弃物出入口。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 计规范》(GB50317-2009) 是□ 否□ (9)生产区是否设置人 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 计规范》(GB50317-2009) 是□ 否□

结果 (10)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在场内是否设置通道。《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 计规范》(GB50317-2009) 是□ 否□ 二、 布局及设施设备2.设施 设备 (11)是否按设计屠宰能 力配备屠宰设施设备, 且正常运行。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 法》第十三条 是□ 否□ (12)是否配备与生产规 模相适应的检验检疫设 施设备,且正常运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生猪屠宰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七条第五项 是□ 否□ (13)是否配备与生产规 模相适应的病害猪无害 化处理设施设备,且正 常运转。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六项、《病害畜 禽及其产品焚烧设备》 (SB/T10571-2010) 是□ 否□ (14)是否配备与生产规 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 冷库,且正常运转。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 范》(GB12694-1990) 是□ 否□ (15)是否配备符合要求 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 用。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 范》(GB12694-1990) 是□ 否□ (16)是否配备与屠宰生 产相适应的供排水设 备,且正常运转。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 范》(GB12694-1990) 是□ 否□ (17)是否配备与屠宰生 产相适应的照明设备, 且正常运转。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 范》(GB12694-1990) 是□ 否□ (18)是否有充足的冷、 热水源。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 范》(GB12694-1990) 是□ 否□ (19)是否对设施设备进 行检修、保养,且有相 关记录。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 范》(GB12694-1990) 是□ 否□ 三、进场(20)是否查验《动物检 疫合格证明》。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 施办法》第十一条 是□ 否□(21)是否对进场生猪进 行临床健康检查。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 规程》(GB/T17996-1999) 是□ 否□

生猪屠宰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生猪屠宰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生猪屠宰是一个重要的行业,涉及到食品安全和劳动安全等诸多方面。为了保障生猪屠宰的安全生产,需要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监管。下面是关于生猪屠宰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总共约1000字。 一、生猪屠宰设施检查 1. 检查生猪屠宰场内的建筑物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包括建筑结构的稳固性、通风设备和消防设备等。 2. 检查生猪屠宰场内的设备是否安全可靠,包括屠宰机器的使用情况、刀具的锋利程度,以及输送带和电机等电气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3. 检查生猪屠宰场内的卫生设施是否完善,包括洗手设备、厕所和垃圾处理设施等。 4. 检查生猪屠宰过程中涉及的工具和器具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并且是否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二、生猪屠宰操作检查 1. 检查生猪屠宰场内的操作人员是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包括切割和处理生猪的步骤、操作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2. 检查生猪屠宰场内的操作人员是否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包括手套、口罩和防护眼镜等。 3. 检查生猪屠宰过程中是否有规范的暂存和处理生猪内脏、血液和其他废弃物的区域,以及是否有专门的处理机构和设备。 4. 检查生猪屠宰过程中是否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以及是否进行必要的食品安全检测和记录。 三、生猪屠宰环境检查 1. 检查生猪屠宰场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合格,包括气味和有害气体的浓度是否超标。 2. 检查生猪屠宰过程中是否存在噪音、振动和辐射等影响操作人员和生猪健康的因素。 3. 检查生猪屠宰场内的排水和排污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以及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标准。 四、生猪屠宰安全管理检查 1. 检查生猪屠宰场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履行相关职责,包括组织安全生产培训、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 2. 检查生猪屠宰场内的安全警示标识是否齐全,包括安全操作提示、危险区域标识和防护措施标识等。 3. 检查生猪屠宰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包括安全

云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指导意见全文及附表-V1

云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指导意见 全文及附表-V1 云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指导意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饮食品质的关注度增加,消费者在选择 肉类产品的时候也更加谨慎和挑剔,要求生猪肉品质安全、卫生保障。而生猪屠宰场是生产生猪肉的重要环节,对于生猪屠宰场的设置要求 也相应提高。为此,根据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结合市 场需求和社会实际,制定了如下的云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指导意见: 一、审查内容 (一)生猪屠宰厂场选址 1. 生猪屠宰厂场应选择在规划区内,不得侵占农村、林地、水土资源 和城市建设用地等其他用途的用地; 2. 生猪屠宰场所在地离城市、居民区、饮用水水源、水土保持区和农 业生产区等重要区域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定; 3. 生猪屠宰场应向着污染源分散的方向远离城市建设用地、居民区、 饮用水水源、水土保持区和农业生产区等重要区域; 4. 生猪屠宰场场址周边应该不存在有毒有害、污染源及重要生态保护 区等对生猪屠宰场有影响的环境问题。

(二)场所规模 1. 根据城市规模、畜禽规模等要求,设立相应规模的生猪屠宰场; 2. 考虑到生产和环保需求,生猪屠宰场的规模应该与环保设备匹配,不超过当地畜禽规模的六倍; 3. 生猪屠宰场的基础设施、排污系统、消毒设备等应与规模相适应,确保工艺流程顺畅,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设施布局 1. 生猪屠宰场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生产需要严格验收,合格后经有关部门审核才可投入生产。 2. 生猪屠宰场应有健全的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对所有的生产活动严格按规定进行操作,达到生产规范标准,并有相应的记录。 3. 生猪屠宰场的设施应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并有完善的消毒、防疫和污染控制设施。 (四)职工培训和管理 1. 生猪屠宰场应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员工,完善的职业培训机制和管理制度,确保职工的专业素质。 2. 生猪屠宰场应建立科学、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职业卫生保护、安全保障等。 3. 生猪屠宰场应遵守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权益,同时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防止因员工违规操作等造成的安全事故

生猪定点屠宰场检查记录表

生猪定点屠宰场检查记录表LT

四、待宰(23)是否按要求分圈编 号。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 规程》(GB/T17996-1999) 是□ 否□ (24)是否及时对生猪体 表进行清洁。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17236-2008) 是□ 否□ (25)是否达到宰前停食 静养的要求。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是□ 否□ (26)对临床健康检查状 况异常生猪是否进行隔 离观察或者按检验规程 急宰。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12694-1990)、《生 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 程》(GB/T17996-1999) 是□ 否□ (27)随机抽取待宰记录 和检疫申报单存根,是 否按规定进行检疫申 报。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 二条第一款、《动物检 疫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 是□ 否□ (28)是否如实记录待宰 生猪数量、临床健康检 查情况、隔离观察情况、 停食静养情况,以及货 主等信息。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 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 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 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 监管工作的意见》《生猪 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 法》《生猪屠宰产品品质 检验规程》 (GB/T17996-1999) 是□ 否□ 五、生猪屠宰1.屠 宰生产 (29)是否按淋浴、致昏、 放血、浸烫、脱毛、编 号、去头、去蹄、去尾、 雕圈、开膛、净膛、劈 半(锯半)、整修复验、 整理副产品、预冷等工 艺流程进行屠宰操作。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17236-2008) 是□ 否□ (30)是否回收畜禽标 识,并按规定保存、销 毁。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 案管理办法》 是□ 否□

动物屠宰场四类场所检查内容

动物屠宰场四类场所检查内容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1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结果处理 6.2.1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2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屠宰企业宰前、屠宰过程及宰后检验流程要点和检验制度-生猪

生猪屠宰厂宰前、屠宰过程 宰后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要点及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特制定生猪屠宰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化屠宰检验要点。 一、引用的相关标准。 1、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1998) 2、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 19479-2004) 3、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 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 5、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 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二、生猪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 具体见附图。 三、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 按照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对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规范如下: 1、入厂检验: 1.1 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2 检查是否灌水。 2、病健分离。 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2.1 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 2.2 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2.3 病猪及伤残猪,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 2.4 死亡及患有传染病的,签发《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停食管理: 3.1 应当停食静养12-24小时; 3.2 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 3.3 赶猪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采用脚踢、棒打等粗暴方式驱赶。 4、待宰检验: 4.1 检查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达到3的要求。 4.2 对待宰生猪进行“动、静、饮水”观察,检查有无漏检病猪。 5、送宰检验: 5.1 送宰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 5.2 检查生猪通过通道是否按照3.3要求执行。 5.3 检查生猪淋浴时是否按照7的要求执行。 6、签发《准宰证》 6.1 车间凭借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屠宰头数必须与《准宰证》中的头数一致。 6.2 《准宰证》应当按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一起,按要求进行保管。 7、淋浴 7.1 尽可能除去体表内的污物; 7.2 水压不宜过大,水温应当适中,尽可能不惊吓到生猪; 7.3 应从各个方面进行淋浴。淋浴间应设置不同方向和角度的喷淋装置。 8、致昏(麻电) 8.1 必须准确把握麻电的电压。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作用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电麻器:电压不超过90V,电流不应大于1.5A,麻电时间1-2s。 8.2 人工电麻时,应将生猪固定位置后,再进行麻电。 8.3 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注意自身的防护安全。 8.4 猪被麻电后应保持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 9、刺杀放血

畜禽屠宰品质检验流程

畜禽屠宰品质检验流程 《条例》宣贯教材执法人员屠宰厂经营行为部分执法人员掌握国家标准的意义· 一是能够确保国家相关标准的贯彻落实· 二是能够提升我省肉品质量卫生安全· 三是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条例》屠宰厂经营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1、畜禽屠宰的技术规程2、肉品品质检验的规程3、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第一,畜禽屠宰畜禽屠宰包括以下技术规程:生猪:《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1998)、 《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 19479-2004)牛: 《牛屠宰操作规程》(GB/T 19477-2004)肉鸡:《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 19478-2004)、《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NY/T 330-1997)其他畜类:《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 17237-1998)《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以生猪为例简单介绍屠宰工艺流程· 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规定:生猪屠宰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入场接收——停食静养——签发《准宰证》——赶猪——淋浴——致昏——放血——清洗——浸烫脱毛(剥皮)——开膛——净膛——内脏整理——去头蹄——劈半——修整复验——出厂屠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宰前管理· 淋

浴· 麻电· 放血· 畜禽产品落地情况· 三腺摘除宰前管理按标准要求,宰前管理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充分静养休息:12_24小时; 二是停食静养,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 三是应当善待畜禽,减少外伤. · 没做到以上三条的,可按违反《生猪屠宰操作规程》4.2和4.4条,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淋浴管理淋浴,也是畜类屠宰的必须经过的一道程序。在《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明确规定了宰前应当进行淋浴的要求。宰前淋浴的意义有三点:一是清除屠畜体表的污物,以防止污染车间; 二是有利于麻电,由于畜体体表的湿润,有利于导电,从而有利于麻电;三是有利于放血。虽然,操作规程中,没有对淋浴的水温做出规定。但适宜的水温,(温水),有利于屠畜体内毛细血管扩张,有利于放血,同时也有利于麻电,减少出血点。因此,建议在淋浴时,使用温水冲淋。没做到淋浴的,可按违反《生猪屠宰操作规程》4.3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麻电管理目前,我省麻电方式五花八门,很不规范。 1、有的直接从220V电压中接上一根电线,就实行电麻,这就不是致昏了,而是致死了。 2、有的屠宰厂干脆就不采用电麻; 3、有的屠宰厂电麻地方太大,屠畜未固定,对麻电人也是一种伤害。因此,在这方面,我们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完整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合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成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旳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原则 3.1 入场(厂、点)时,具有有效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旳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试验室疫病检测旳,检测成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旳检疫程序,检疫成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旳畜禽标识。 4.2 问询理解生猪运送途中有关状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旳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状况。 4.4成果处理 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一样货主、不一样批次旳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送工具及有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有关状况决定与否予以受理。受理旳,应当及时实行宰前检查;不予受理旳,应阐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行检查。 6.2 成果处理 6.2.1 合格旳,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旳,按如下规定处理。 6.2.2.1 发既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旳,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汇报管理措施》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既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旳,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测,确认无异常旳,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旳,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状况旳,按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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