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批流程

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批流程

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批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相关部门提交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申请,通常需要提供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屠宰场规模和设备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等。

2. 审核初审: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同时初步评估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的条件。

3. 实地考察:相关部门会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企业的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屠宰场的具体设施、运营情况、环境污染风险等情况。

4. 听证会:在审核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可能会组织听证会,邀请相关利益相关方、业内专家和公众代表参加,听取他们对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的意见和建议。

5. 综合评估:根据初审、实地考察和听证会的结果,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条件,以及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影响。

6. 编制审批报告:相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编制审批报告,对申请企业的设立申请作出建议。

7. 审批决策:审批机构根据审批报告和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批决策,决定是否批准该企业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场。

8. 审批通知: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发出审批通知,说明审批结果,并告知需要办理的后续手续和管理要求。

以上是一般的审批流程,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政策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而有所差异。申请人在申请前应详细了解当地相关规定和要求,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积极配合

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调查工作。

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生猪入厂及生猪产品出厂登记制度 一、生猪在进入定点屠宰厂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及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并须经屠宰厂检查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厂,同时做好记录。 二、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生猪,不准入厂。 三、生猪入厂后屠宰厂人员对生猪健康状况进行巡查,如发现异常,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0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生猪方可屠宰,不合格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生猪屠宰后经过驻厂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生猪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厂。同时屠宰厂作好产品流向登记。不合格生猪产品,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其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一、屠宰生猪前屠宰厂应当向驻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六小时)。 二、经检疫合格的生猪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生猪应经驻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四、对屠宰生猪按照相关的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后方可出厂。 五、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六、对经宰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生猪屠宰厂从业人员如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驻厂检疫人员反映。

三、驻厂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厂检疫负责人要及时向溪湖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消毒制度 一、屠宰厂应设有专职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二、屠宰厂应在厂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三、进厂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运载生猪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厂。 四、屠宰加工厂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五、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六、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消毒药,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七、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八、发生生猪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九、定点屠宰厂法人是本单位生猪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责任人,驻厂生猪检疫人员负责生猪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监督消毒工作。 生猪屠宰厂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本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

屠宰厂流程

说明 1. 生产部调度员负责与销售部联系,销售部确定销售订单之后,提前72 小时将订单发送给调度员; 2. 调度员接到订单之后,将生产订单打印后传递给气调车间,气调车间根据订单准备生产物料,并给分割车间下原料需求单; 3.调度员传递生产订单的同时,与生猪销售部联系,安排生猪采购数量,确定生猪入厂时间; 4. 生猪销售部根据生产部需求准备生猪、检疫证明及追溯必须资料等,安排生猪进厂; 5. 生猪进厂经官方验收合格后,屠宰车间负责将生猪卸车入圈静养,同时将追溯资料输入系统、填写手工追溯表格; 6. 屠宰车间将生猪静养12 小时以后进行屠宰,屠宰过程中对生猪进行编号,以便于检疫与追溯; 7. 屠宰后的白条进入快冷间与白条预冷库进行排酸,屠宰车间将手工填写的追溯表格传递至冷藏车间,冷藏车间在追溯表格上填写对应信息,并在分割时传递给分割车间; 8. 冷藏车间根据计划确定白条发货或转分割,发货白条转入物流部发货库,转分割白条交接给分割车间; 9. 分割车间对经过遇冷排酸的白条进行分割,并根据订单确定发货、入冻品或气调备料等进行不同包装,包装后转入冷藏车间入库继续预冷或冻结;同时将气调备料追溯表格填写的对应信息传递给气调车间; 10. 气调车间将预冷、冻结符合要求的原料领出后进行产品加工,并根据追溯表格上的产品信息输入追溯系统; 11. 气调车间将加工并由品控部检验合格的产品转入冷藏车间; 12. 冷藏车间根据产品流向,对分割车间与气调车间入库的产品分类出库转入物流部发货。 说明 1. 进厂生猪有《检疫合格证明》,并经检验健康状况良好,有《生猪养殖记录》和《生猪用药记录》。 2. 卸车、上磅、下磅须高喝轻拍,不能使用顶部有棱角的物品直接捅赶生猪,不能使用坚硬工器具击打生猪体表。

生猪屠宰场申请报告-家禽定点屠宰申请报告

生猪屠宰场申请报告-家禽定点屠宰申请报告 生猪屠宰场申请报告-家禽定点屠宰申请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1.1项目名称 (1) 1.2项目承办单位 (1) 1.3项目业主单位简介 (1) 1.4建设地点 (1) 1.5建设性质 (1) 1.6建设规模和内容 (1) 1.7项目建设投资及资金筹措 (2) 1.8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依据和范围 (2) 1.9研究结论及建议 (3) 第二章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 (5) 2.1项目提出的背景 (5) 2.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6) 第三章市场分析与预测 (12) 3.1区域经济状况 (12) 3.2 项目的市场分析、预测 (16) 第四章建设地址及建设条件 (17) 4.1建设地址 (17) 4.2建设条件 (17) 第五章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20) 第六章技术方案、设备方案与工程方案 (21) 6.1技术方案 (21) 6.1.1生产规模与产品方案 (21) 6.1.2产品采用的质量标准 (21) 6.1.3工艺流程 (21) 6.1.4工艺技术要求及方案说明 (24) 6.1.5主要工艺技术指标 (25) 6.2设备方案 (26) 6.2.1工艺设备选择原则 (26) 6.2.2主要设备选择 (27) 6.3工程方案 (28) 6.3.1建筑设计 (29) 6.3.2抗震设防 (32) 6.3.3工程地质 (32) 6.3.4建筑结构形式及安全等级 (32) 6.3.5结构设计 (33) 第七章总图布置与公用工程方案 (36) 7.1总平面布置 (36)

7.2制冷 (36) 7.3给排水 (37) 7.3.1设计依据 (37) 7.3.2设计范围: (37) 7.3.3室外给水排水工程 (37) 7.3.4建筑物内给水排水设计 (39) 7.4暖通 (42) 7.5电气 (44) 第八章环境保护 (47) 8.1环境影响 (47) 8.2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 (48) 8.2.1环保所依据的主要标准及规范 (48) 8.2.2污水处理站设计 (48) 8.2.3锅炉废气治理 (61) 8.2.4噪声治理 (61) 8.2.5废弃物处理 (61) 第九章节能、职业安全卫生与消防 (63) 9.1节能 (63) 9.2职业安全卫生 (66) 9.3消防 (67) 第十章项目建设实施进度 (70) 10.1 建设工期 (70) 10.2 进度安排 (70) 10.3 项目实施进度表 (70) 第十一章项目管理和招投标 (71) 11.1项目管理 (71) 11.2 项目招投标 (71) 第十二章企业组织和劳动定员 (73) 12.1企业组织 (73) 12.2人力资源 (73) 第十三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75) 13.1估算的范围和依据 (75) 13.1.1估算的依据 (75) 13.1.2估算的范围 (75) 13.2估算结果 (76) 13.3资金筹措 (80) 第十四章财务评价 (81) 14.1 项目经济分析的依据 (81) 14.2各项财务评价基础数据 (81) 14.3 财务评价 (81) 14.4财务分析结论 (82) 第十五章社会效益分析 (83)

实施方案:镇生猪定点屠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镇生猪定点屠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镇生猪定点屠宰实施方案 一、背景和目标 1.1 背景 生猪定点屠宰是指通过政府或农业机构指定的屠宰场进行屠宰,旨在规范生猪屠宰环节,确保生猪肉品质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 近年来,我国生猪屠宰环节存在一些问题,如不合格屠宰场随意屠宰、流动屠宰现象普遍等,导致生猪肉质量不稳定,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因此,实施生猪定点屠宰政策成为迫切需要。 1.2 目标 本实施方案旨在全面推行镇生猪定点屠宰,确保生猪屠宰符合卫生要求,提高肉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二、实施过程和措施 2.1 制定生猪屠宰政策 镇政府应制定生猪屠宰政策,明确屠宰场所的要求和标准,如卫生条件、技术设备要求等,为镇屠宰场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基础。 2.2 镇屠宰场建设

镇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和建设镇屠宰场。镇屠宰场应符合卫生要求,包括良好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齐全、畜禽及产品的追溯制度等。 2.3 屠宰场认证和监管 镇政府应建立屠宰场认证制度,并委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屠宰场进行审查和认证。认证后的屠宰场应定期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 2.4 专业人员培训 镇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屠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屠宰技术、卫生要求、产品质量控制等,提升屠宰场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2.5 建立生猪屠宰信息监管系统 镇政府应建立生猪屠宰信息监管系统,通过该系统监控屠宰场的运营情况,包括生猪来源、屠宰数量、产品追溯等信息。该系统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屠宰场的管理效能和信息透明度。 2.6 加强屠宰场卫生检查和监测 镇政府应加强对屠宰场的卫生检查和监测。定期派出卫生监督员对屠宰场进行检查,确保屠宰场的卫生状况符合要求。并委托相关机构对屠宰场产品进行抽检和监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7 宣传和教育 镇政府应组织宣传活动,提高居民对定点屠宰政策的认识和接受度。并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引导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立指南(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立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0.10.10 •【字号】黑农厅规〔2020〕17号 •【施行日期】2020.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猪屠宰厂(场) 设立指南(试行)》的通知 黑农厅规〔2020〕17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激活全省生猪屠宰行业活力,促进屠宰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优化企业服务流程、提供精准服务,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立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立指南(试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黑龙江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立指南(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活我省生猪屠宰行业活力,促进屠宰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优化企业服务流程、提供精准服务,实现我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立规范,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设立生猪屠宰厂(场)应从加快肉品供应链调整和重构,积极谋划完善新型猪肉供给体系出发,符合构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长效机制的有关要求,统筹规划生猪养殖布局和屠宰加工产能布局,实现区域内生猪出栏规模和屠宰产能基本匹配。 第三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符合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年本)》中规定的“设计年屠宰生猪能力不低于15万头”,并按照《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的要求建设,原则上不鼓励新建以代宰为主的生猪屠宰场。 第四条本指南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包括迁址重建、原址改扩建)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五条设立生猪屠宰厂(场)应当经过有资质的设计机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应当建有参观通道、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要覆盖生猪入厂、待宰静养、屠宰加工、检疫检验、产品入出库、无害化处理、产品出厂等生产全过程,并与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联网实时运行。 第六条设立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向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生猪屠宰检疫流程

生猪屠宰检疫流程 1宰前检疫 1.1查证验物 1.1.1查证向畜主索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口蹄疫非疫区证明》. 1.1.2验物核对生猪数量,了解途中发病、死亡情况,并查验免疫标识。 1.2消毒 消毒包括运输车辆出入口消毒池消毒、卸车前带猪消毒和卸车后空车消毒。 1.2.1消毒池消毒每天生猪运输车辆进场前对消毒池进行清洗并配制好消毒药物浓度,以保证出入车辆轮胎的消毒. 1.2.2卸车前带猪消毒为了减少生猪体表携带的病原微生物进入待宰问,在查证验物程序完成后对生猪及运载车辆进行全面消毒,之后方可卸猪. 1.2.3卸车后空车消毒卸车后还必须经过空车消毒,并凭动物防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离开屠宰场。 1.3盐酸克伦特罗抽样检测

1.3.1抽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抽样(尿样)检测.经过抽检的生猪方可进入待宰间待宰.为了彻底做好此项工作,确保上市肉品及时、合格,每天早上8点到下午6点为卸猪时段,此时段之外一律不准卸猪. 1.3.2检测检测方法采用ELISA。检测工作在当晚10点之前完成。以确保凌晨12点屠宰的生猪全部合格。 1.4群体检疫和个体检疫经过盐酸克伦特罗抽样之后,在待宰猪仓对同一批次的猪群进行群体检查,主要观察生猪的精神、活动等动态、静态和饮食表现.若发现可疑患病生猪应当隔离到病猪隔离圈进行详细的个体检查,包括对皮肤、可视黏膜、体温、呼吸系统和脉搏等临床检查. 1.5巡检及送宰检疫 1.5.1巡检生猪待宰期间,值班检疫员每1h进行巡查一次,发现病猪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 1.5.2送宰检疫屠宰前对生猪进行最后一次全面检查,防止遗漏的可疑病猪进入屠宰车间。 1.6宰前检疫结果处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旨在规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执行,促进生猪屠宰行业的健康发展。适用于所有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生猪屠宰许可证办理 1. 申请材料: (1) 申请表; (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 有关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证明文件; (5) 其他相关材料。 2. 审核程序: (1) 材料审核:屠宰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 求的进入下一步审核。 (2) 现场审查:屠宰行政部门对申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3) 审批:屠宰行政部门对整个申请流程进行综合评估,决 定是否颁发生猪屠宰许可证。 3. 有效期限: 生猪屠宰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到期前需重新办理续签 手续。 三、屠宰场设施和设备要求 1. 建设规范: 屠宰场应按照卫生、安全、环保等相关标准进行合理规划和 建设。

2. 设施要求: (1) 设有猪只待宰区、宰杀区、肉品处理区、包装区等功能分区。 (2) 猪只待宰区应设有充足的清洁水源和猪只储存设备。 (3) 宰杀区应设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屠宰设备,包括屠宰线、杀猪槽等。 (4) 肉品处理区应设有冷藏、储存和加工设备,以确保肉品质量和卫生。 (5) 包装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和设备。 3. 设备要求: (1) 屠宰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2) 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3) 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 四、屠宰过程管理 1. 疫情防控: 屠宰场应建立健全疫情防控机制,加强猪只健康检测和流行病监测。 2. 屠宰操作规范: (1) 屠宰操作人员应遵循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正确使用屠宰设备进行操作。 (2) 屠宰过程中,应保证猪只的福利,采用无痛宰杀和合理杀猪流程。 (3) 屠宰场应配备专业兽医,确保猪只在屠宰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3. 肉品质量把关: (1) 肉品应经过合理的冷却、分割、包装等处理,确保其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法(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

审查事项,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拟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在项目建设前可以就项目选址等相关事项是否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以书面形式咨询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接到书面咨询后,应当商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章申请、审查与决定 第七条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06.07 •【字号】鲁政发[1995]66号 •【施行日期】1995.08.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的通知 (鲁政发[1995]66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猪放开经营以来,我省屠宰业迅速发展,对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改善供应起到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一些不法经营者见利忘义,非法加工、出售病死和注水猪肉,牟取暴利,严重危害了消费者健康和利益,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生猪是我省畜牧业的骨干商品,也是出口、外调的重要商品。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加强生猪产销管理,对于树立我省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良好信誉,增强竞销能力,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让消费者放心满意。但是,也要注意不能回到过去“一把刀”的老路上去,继续坚持多渠道经营,搞活肉食市场,确保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防止生猪疫病传播和税费流失,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省范围内,凡从事上市生猪屠宰加工、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全省范围内,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凡需屠宰上市销售的生猪必须到批准的屠宰场(点)屠宰,禁止场外屠宰;生猪屠宰必须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对检出的不合格肉类产品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准上市销售;屠宰的生猪,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和有关费用,并分别出具合法收据;国有、集体、个人收购的生猪,经定点屠宰、检疫、检验和缴纳税费后,由经营者按照自愿的原则,采取多渠道、多形式销售。 第二章屠宰场(点)的设置 第四条生猪屠宰场(点)的布局和数量,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购销、便于管理和检疫检验”的原则及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合理设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施行方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施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视管理,标准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平安,保障人民身体安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开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视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那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条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开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根底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按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标准》》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按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装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安康证明。 (四)按照《《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装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按照《《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装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到达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六)按照《《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装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按照《《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依法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屠宰场管理制度流程

一、屠宰场生猪进厂验收制度 1、生猪到屠宰场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 6、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车后,运输车 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7、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 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 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 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查 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 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 检和复检等。 2、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的规定,检验各个部位,摘除

腺体和有害物质。仔细检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 血净、粪污净。 (三)、宰后检验结果处理 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二、检测人员能独立完成样本的采取和检测等工作。 三、必须建立“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

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 四、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 度。 三、屠宰加工技术人员须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须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猪肉、内脏等,及时作出判处,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畜禽屠宰场审批程序指南》(湘农发(2023)3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意见》(湘农联[2023)17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进一步规范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意见》(湘农发[2023)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范围内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范围内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本着便民、科学、合理的原则,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地点原则上应距离县城40公里以上或车程60分钟以上。 第五条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严格实行总量控制,有利推行屠宰行业标准化建设,提升猪肉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猪肉产品的消费需求。鼓励现代化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完善冷鲜冷链配送设施,实行肉品冷链配送,最大范围扩大对农村地区的肉品供应。凡是通过冷链配送能够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不

再新增设置生猪定点屠宰点,遏制重复建设。 第六条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必须符合乡村规划、动物防疫、生态环保、肉品品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人口数量、生猪资源、交通条件、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科学选址。新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年设计屠宰能力应在2万头以上,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十四五”期间,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建设地点、屠宰规模、生猪产品的供应范围和设置管理规划如下: (一)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数量限定6家。除目前已建成投产的花门街道、金石桥镇、高平镇、司门前镇4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外,另在七江镇、岩口镇、横板桥镇增加3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全部建成投产后,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冷链配送范围如下:汇隆屠宰场配送花门街道、桃花坪街道、北山镇、三阁司镇、山界回族乡、荷香桥镇、周旺镇;岩口镇屠宰点冷链配送滩头镇和岩口镇;高平镇屠宰点冷链配送高平镇和罗洪镇,金石桥镇屠宰点冷链配送金石桥镇、鸭田镇、小沙江镇、虎形山乡、麻塘山乡;司门前镇屠宰点冷链配送司门前镇、羊古坳镇、大水田乡;七江镇屠宰点冷链配送六都寨镇、七江镇、荷田乡;横板桥镇屠宰点冷链配送横板桥镇、西洋江镇、南岳庙镇。 (二)所有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实现达标生产。规划新建的屠宰企业,坚持“成熟一家审批一家”的原则,严格实行生产设施、安全设施、检验检疫设施、防疫设施、环保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期验收、同时使用。屠宰生产线及设备应采用通行的先进工艺,严格按照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LT

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由市(州)人民政府颁发全国统一编码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着位置。 第十四条生猪屠宰的定点实行一点、一证、一牌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擅自在异地设立分厂或者车间;确需设立的,分厂或者车间应当符合设置规划以及本条例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定点资格。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不得在异地设立急宰间、屠宰间等屠宰设施,不得在异地屠宰生猪。 第三章屠宰与检疫检验 第十五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检疫合格的猪酮体上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凡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场点。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应当依法实施申报检疫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进行生猪屠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依法补检中发现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商务和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二)屠宰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三)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四)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 第十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对检验发现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贴。 第二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 (一)生猪的健康状况、有无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二)有无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 (三)是否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四)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

屠宰企业宰前、屠宰过程及宰后检验流程要点和检验制度-生猪

生猪屠宰厂宰前、屠宰过程 宰后标准化屠宰检验操作要点及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特制定生猪屠宰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化屠宰检验要点。 一、引用的相关标准。 1、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1998) 2、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 19479-2004) 3、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 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 5、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 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二、生猪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 具体见附图。 三、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 按照屠宰及检验的工艺流程图,对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规范如下: 1、入厂检验: 1.1 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2 检查是否灌水。 2、病健分离。 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2.1 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 2.2 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2.3 病猪及伤残猪,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 2.4 死亡及患有传染病的,签发《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停食管理: 3.1 应当停食静养12-24小时; 3.2 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 3.3 赶猪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采用脚踢、棒打等粗暴方式驱赶。 4、待宰检验: 4.1 检查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达到3的要求。 4.2 对待宰生猪进行“动、静、饮水”观察,检查有无漏检病猪。 5、送宰检验: 5.1 送宰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 5.2 检查生猪通过通道是否按照3.3要求执行。 5.3 检查生猪淋浴时是否按照7的要求执行。 6、签发《准宰证》 6.1 车间凭借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屠宰头数必须与《准宰证》中的头数一致。 6.2 《准宰证》应当按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一起,按要求进行保管。 7、淋浴 7.1 尽可能除去体表内的污物; 7.2 水压不宜过大,水温应当适中,尽可能不惊吓到生猪; 7.3 应从各个方面进行淋浴。淋浴间应设置不同方向和角度的喷淋装置。 8、致昏(麻电) 8.1 必须准确把握麻电的电压。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作用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电麻器:电压不超过90V,电流不应大于1.5A,麻电时间1-2s。 8.2 人工电麻时,应将生猪固定位置后,再进行麻电。 8.3 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注意自身的防护安全。 8.4 猪被麻电后应保持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 9、刺杀放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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