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作用

劳动法的作用
劳动法的作用

劳动法的作用

当前随着我国就业渠道的不断拓宽劳动者的择业范围日益广泛人才的跨区流动也日益频繁。为规范劳动力市场我《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从《劳动法》实施多来的实际情况看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仍然不在少数。

案例:12月6日,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劳资纠纷案件,无理克扣员工工资的被告某电子公司被判5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其应得工资。

今年年初,陈某到某电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某工作两个月后,以单位违反进厂时双方的口头约定、实发工资与约定工资不符等为由离开该单位。在陈某与某电子公司结算工资时,该公司以员工违约、自动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拒绝支付陈某后一个月的工资。

陈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为某电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支付陈某离厂前一个月的工资。某电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以陈某违反进公司时的口头约定、私自离开公司、不应支付后一个月的工资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该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某电子公司以工人私自离厂为由拒绝支付工人工资的主张,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例来自华律网

案例分析: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实际操作中仍不乏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克扣或者拖欠职工的工资,利用劳动者对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知识的不足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些情况,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利。本案例事实清楚,有充分的证据,能作为判决的证明材料。作为劳动者应当知法用法,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劳动,劳动关系即确立,因此要勇敢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为当代大学生,了解劳动法的概念和作用是我们必不可少的一种融入社会的手段。那么劳动法的本质是什么呢?

劳动法是一个有多种含义的概念。它可以指法律体系中的劳动法律部门也可以指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还可以指劳动法学或劳动法课程。(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有时,劳动法也可以专指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尽管其他国家对劳动法有不同的解释,但诸种解释都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内容。关于劳动法,我们要明确几四点:第一,劳动法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第二,劳动法与民法理关系密切,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它与工厂立法亦有密切联系,它也是由工厂立法逐步发展而来的。第三,它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个独国立的法律部门。法律是意志的产物,尽管这种意志本身最终仍由社会存在所决定,但法律毕竟是意志的直接反映。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劳动法和其他法律一样,它是通过法律规范的作用,把当事人的意志纳入统治阶级规定的范围,从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了解到劳动法帮助劳动者维护了自身的权益。因此,劳动法的一大重要作用即体现出来了,即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物质利益和政治权利,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发挥劳动者在生产力系统中的能动作用;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要求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从而使劳动者在生产力系统的运行中能正常地发挥作用。所以在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要牢牢地把握这种作用,以便我们在遇到劳动纠纷时,能抓住主动权,维护自身的权利及利益。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受用人单位的保护,其人权也该受到尊重。正是当今社会对人权的追求才引导着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从专制专向民主,从人治走向法制。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人权意识,人权理论,人权制度和人权的实现不断发展完善。今天,承认人权,尊重人权和保护人权已成为国际法和世界各国国内法的一个根本准则,成为现代法制社会的一个根本目标,人权,从一般的意义上讲就是为了实现人的"尊严与价值"(《联合国宪章》),按照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权利。其中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方面的人权保障则是通过劳动法律的立法及实施来实现的,《劳动法》充分地体现了保障劳动者人权这一宗旨,为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做出了贡献。在我国的劳动法和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涉及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领域内大部分最重要的基本人权,基中包括生存权、发展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和自

由以及集体人权等广泛的劳动者基本人权。

当然劳动法的作用不止在针对劳动者,另一方面也用在维护国家经济体系上面。经济转型升级作为战略意义的调整,必须依赖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只有通过行政干预、财税货币政策或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等,才能纠正市场行为的长期非理性,这是世界上每个实现经济成功转型国家都采取的方法。所以,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对我国经济发展方向具有鲜明的指导意义,《劳动合同法》正是沿着这个方向出台了实质性的法律举措,通过调节劳动关系这一市场主体内部最为重要的矛盾对立体,影响经济运行方式,从而有效解决当前我国人力资本投入不足的问题。

不仅如此,劳动法对于社会的稳定性也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减少劳动纠纷,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内容,通过规范双方的行为,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够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以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不仅明确保护劳动者,也同样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为了让用人单位充分行使经营自主权,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通过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达到“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终极目标,为社会的稳定作出了贡献。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内容摘要: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正因为如此,我国非常注重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的制定。继《劳动法》制定和实施之后,我国又适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专门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体系比较完整,符合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的需要。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本文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作为选题,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与实践之缺陷剖析,并尝试就如何完善《劳动合同法》提出一些有益的见解。 关键字:劳动合同法;缺陷;完善 一、引言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的主体发生了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主导型的劳动关系已经不再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

实施,一方面是为了。废旧。,即废除之前劳动力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另一方面是为了。立新。,即重建劳资双方博弈的新秩序。 从总体上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既顺应了劳动力市场形势的变化,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同时,开始注重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法律规制。 然而,由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时间不长,尽管学界对《劳动合同法》的研讨充满了热情,但迄今为止,专门研究《劳动合同法》的论著并不多见。因此本文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现有《劳动合同法》的部分不足之处,并试图提出改进建议。从而,提高我国对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提高劳动效率,提高企业的收益,提高劳动者的收益,促进国内消费水平的提高,带动企业的长远发展,达到劳动者与企业双臝的目的。 (二)内容安排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释《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首先论述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产生背景;其次,阐释了《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最后,阐述了《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剖析了《劳动合同法》所存在的缺陷,客观地讲,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履行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着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也存在着问题;《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之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同样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而存在诸多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者本身的原因,也有劳动关系本身的复杂多变方面的原因。 第三部分,主要针对第二部分所列缺陷,就如何完善我国《劳动合

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七大不利后果 1. 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规定,如果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长为11个月。 2. 无法约定劳动者的试用期。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对新招员工就难以约定试用期,直接招用,不仅需要增加试用期期间的支出,而且容易带来用人风险。 3. 难以稳定员工和技术人员。如果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职工可以说走就走,无需提前一个月打离职报告,法律不追究其责任。技术人员也同样。如果用人单位与技术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可以说走就走,无许承担培训费用。 4. 难以保护商业秘密。每个企业或多或少有商业秘密,不签劳动合同,无法通过劳动合同增加条款,很难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5. 难以进行竞业限制。企业要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主要针对高技能人才,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法通过劳动合同作出竞业限制,采用其他办法很难收效。 6. 被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被迫与劳动者签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利益将造成较大影响。 7. 在动争议处理中企业十分被动。不签劳动合同,责任主要在是企业。一旦产生劳资争议,企业拿不出重要依据——劳动合同,违法在先,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诸多不利后果。 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的好处 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随时解雇你,而且不用赔偿。 如果签订了合同,公司无故解雇你,就需要额外赔偿。 而且如果你想辞职,只要提前一个月提出,公司不能向你提出任何赔偿请求。 劳动合同是保障个人,而不是保障公司的,一切违背劳动法的劳动合同都以劳动法为准,所以也不用担心劳动合同的不公平。可以依法保护员工的利益不受侵害,如果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可以到劳动管理部门申诉,从而得到保护。签订合同后,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大的保护了员工的合法权利。

劳动法意义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颁布,1995年1月1日施行。这部《劳动法》,首次将计划经济时代的劳动政策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次,确立了劳动法制的基本框架,可以说是适应了市场经济改革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协调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各项劳动制度的改革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1)保证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严格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工作时间;(2)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均在95%以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用人机制和观念已经形成;(3)建立了劳动标准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不断完善,工资支付的项目、水平、形式、对象、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工资支付行为,均有了明确规范,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保障低工资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4)为建立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持。 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对修改《劳动法》提出了新要求 但是,这部《劳动法》至今已经10年了。《劳动法》实施的10年,是就业格局、就业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10年,也是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的10年。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反映的是当时我国经济体制正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期,劳动力市场尚未完全开放且不成熟的状况,对超前性的内容只能作原则性规定。比如,通过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在工资报酬、劳动标准、工时休假、辞职及解雇条件等方面,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以维护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但是,1994年制定《劳动法》时,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尚未受到普遍重视,在法律上也未占重要地位。 10年来,国内经济体制与经济结构发生巨变,随着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劳动关系也日益复杂化,并已经在事实上成为我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资冲突正在成为新的社会焦点问题与新的社会矛盾,现阶段乃至未来时期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否和谐,在很大程度上都将取决于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对修改完善《劳动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重点体现在四个方面。 (1)《劳动法》的修改,要适应目前就业格局、就业形式的新变化。目前,我国就业格局已发生重大变化,灵活就业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2003年底,全国灵活就业人员约占城镇从业人员40%,达1亿多人。而目前针对灵活就业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空白,《劳动法》要适应这种变化,作出调整。 (2)《劳动法》的修改,要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的形势。这包括:如何遏制部分进城就业的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如何改善进城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如何建立适应农民工,包括失地农民、乡镇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等问题。 (3)《劳动法》修改,要适应我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与国际接轨的方向。目前,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中已有400多家进入我国,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工厂”。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引发了劳动标准的国际冲突问题,首当其冲的是

《劳动法》论述题

1.试述我国劳动法的渊源。 P30 劳动法渊源,是指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表现形式。劳动法渊源既有成文法的表现形式,也有判例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劳动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9种: ⑴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公民有龙洞的权利和义务等。 ⑵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 ⑶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工伤保险条例》等。 ⑷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制定的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制定了大量的劳动规章。部门规章的名称一般用“办法”、“通知”、“意见”等。 ⑸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其他一些法律部门,如经济法中的企业法、公司法、税法等也包含了与劳动相关的内容。 ⑹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地方性法规主要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授权的经济特区制定的劳动法规,只适用于经济特区。 ⑺地方规章。地方规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及自治区所在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劳动规章,数量很多,内容也极广泛。 ⑻国际法律文件。经中国批准的国际法律文件也是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①联合国的国际公约,如《反对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公约》;②国际劳工公约;③国际间的双边协定。 ⑼国际惯例。在涉外劳动问题上,在互惠原则基础上也需要在劳动就业、职业安全、劳动力跨国流动等方面参照一些国际惯例。 2.试述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P60 概念: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特征:⑴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⑵劳动合同具有从属性。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了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⑶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劳动合同双方都负有义务。劳动合同是有偿合同,用人单位以支付工资报酬等为条件获得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劳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劳动合同的成立一般只需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不需要有实际性的行为要件。 ⑷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如果劳动者因生育、年老、患病、工伤、残废、死亡等原因,部分或全部、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不仅要给予劳动者本人一定的物质帮助,而且也要给予劳动者所供养的直系亲属一定的物质帮助。

关于劳动法的感想论文

关于劳动法的感想论文 现在我们是以一个大学生的身份在这个城市中学习和生活,而毕业后我们必将走上平凡的岗位,以一个劳动者的身份在社会上工作和生活,用劳动换取我们生活的所需要的,满足我们生存的最根本需要。所以劳动和我们每个人都有紧密联系。 纵观人类发展历史,依靠劳动谋生是人类的一项永恒的要求和必备的手段,但劳动并非自古是以权利而存在的。从“赤裸裸”绝对服从和低贱劳动到给予人文关怀和宪法肯定予以保护的“新装”之劳动权,从一种人维持生存和发展的生存行为发展至人类宪法性基本权利,证明了无产者对有产者的胜利。作为人类文明发展,人权进步之标志的劳动权,是劳资双方利益趋向平衡,和谐的历史斗争的产物,是人权事业推进的伟大硕果。 对于“劳动”这个即熟悉而又似乎陌生的词语,其使用范围相当广泛。无论在经济学,社会学,还是管理学等领域都具有不同的含义。劳动是指劳动者基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劳动力作用于劳动客体或者劳动对象进而产生的有助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的脑力和体力的总支出之总和。劳动类型复杂多样,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样性。其包括自我劳动、雇佣劳动和公益劳动。自我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供养自己的劳动,也即自养。雇佣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向他人提供劳动,这里包括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属于有偿劳动。公益劳动即为公共利益有偿和无偿的提供劳动的形式。而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将劳动既规定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又规定为公民的一项义务,对于劳动属于一项权利还是一项义务或者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各学者观点不一。 在劳动法课堂上,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我学习到劳动法对普通劳动者赋予的基本权利,如休息权,就业平等权,不受歧视等的权利。同时我也了解到拥有那些权利并不代表你就能享用这些权利。现实生活中,我们肯能会看到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如超期加班,克扣工资,不为员工上社保,妇女就业受歧视等。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我们有免受这些不平等待遇的权利,但是他们能做什么?面对无良的企业,面对法律的不完备,他们有办法吗?我想答案是否定的。这让我明白拥有权利是完全不够的,懂得如何维权才是最重要的。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在日常的工作,乃至我们辞职,都是布满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其中有很多的法律的细节问题都值得去注重。一字之差,往往牵系着我们的重大利益。 我们经常强调权利义务的统一,但是统一必须以同一法律关系为前提,因此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既赋予劳动权利又课以劳动义务不仅不能自圆其说而且造成逻辑上的错误。因此劳动应属于一项权利,但若要强调义务,只能说是基于国家特定历史环境的限制,或者人类发展必然客观要求应有的“不言而喻”的生存和发展义务,更倾向于道德义务或者基于生存和发展不得不为之的义务,而非法律义务。由于劳动是与劳动者人身紧密结合的,因此具有强烈的人身性,作为法律义务在当劳动者不作为时或者不履行时,不能强制要求其履行义务,这不仅有违于人权保护理念而且有强迫劳动之嫌。劳动属于一项义务,是由宪

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有人认为,既然法律追求的是平等,那么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处在同等水平予以保护。前面已经分析过,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把劳动者变成它的附属。要保护劳动者,使其获得有尊严的劳动,就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一方面,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也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许多义务;另一方面,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得到保护,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等。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劳动法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劳动基准法,它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降低标准,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即使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也与调整一般民事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不同。例如,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的限制,还要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凡是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条款都无效。从这一特征也可看出,劳动法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而是典型的社会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一般而言,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种互为依存的关系,有一定的实体法,就有与之对应的程序法,例如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劳动法则不然,其本身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这是由劳动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 2、一、哲理价值:《劳动合同法》体现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并重的新理念 《劳动合同法》的哲理价值在于,通过对劳动者的保护,体现了人文关怀、实际上强调了价值理性的重要性,从而体现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并重的新理念。 改革开放前,工具理性在我国没有地位;改革开放后,又逐渐出现了工具理性统治一切的局面。虽然哲学界已经开始就过分强调工具理性的现象进行了反思,出现了许多探讨工具理性(技术理性或科学主义)和价值理性(人文理性或人文主义)关系的论文,科技伦理学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工具理性至上的理念在其他领域仍然没有得到反思,特别是经济学界和法学界。这次对《劳动合 同法》的批评,充分反映了工具理性的强势。 实际上,工具理性有利有弊,既不能过分推崇、搞工具理性至上,也不能过分排斥、否认其积极意义。一方面,工具理性是价值理性的现实支撑,若不借助工具理性的力量,任何完美的社会和人生理想,都只能是乌托邦。但是,工具理性又有压抑人的个性化思想和生活丰富性以及缺乏批判精神的消极作用。建立在工具理性之上的西方现代化在带给人类社会空前繁荣的物质文明和丰富多彩的精神享受的同时,也给人类的生存环境、社会制度以及价值世界带来巨大的冲击与伤害。另一方面,过分排斥工具理性既影响发展,又可能带来灾难。中国传统文化过分排斥工具理性,导致了中国工业文明

浅论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缺陷(一)

浅论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缺陷(一) 内容摘要: 本文从我国现在社会经济中比较突出的劳动争议问题为切入点,引出现行《劳动法》中存在的缺陷问题。文章先从《劳动法》产生的背景说明了劳动法已不适应现在的社会经济发展,而后分别从《劳动法》的法律冲突、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完善、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够和其他一些法律需要补充的地方来分析现行《劳动法》中存在的缺陷。最后文章提出了针对缺陷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劳动法》、缺陷、法律冲突、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涉外劳动关系 序言: 去年年底,温家宝总理帮农民工讨薪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一方面我们为总理关心百姓疾苦而感动,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当前因为劳动关系引发的争端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突出的社会热点问题,媒体不时可以看到相关的报道。在当前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环境下,我们不禁要问,我国不是有《劳动法》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吗,为什么类似问题要通过政府以各种规定或命令的政治手段去解决矛盾,而《劳动法》这个本来的主角却会缺席呢?本文正是针对这一社会现象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现行《劳动法》的缺陷,并提出个人的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现行《劳动法》的立法背景 说起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缺陷要从它产生的背景说起(注释一)。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关心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出台了多项相关的的法律和规定。其中,1986年10月《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改革用工制度,扩大企业用工自主权,作为国营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劳动用工方面将传统的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诞生,从此广大劳动者有了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切身权益,也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劳动法》制定颁布时,我国刚进入市场经济初期,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积极的就业政策尚在探索之中,劳动关系调整方式正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调整转变。《劳动法》的立法依据还是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调整准则,对市场经济下将出现的问题缺乏处理经验。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劳动法》对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规定比较原则、简略,对劳动关系的规范比较单一,对法律责任设定较轻。10年后的今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中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深地参与到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正在进行;城乡协调发展已经提上日程,农民进城就业规模越来越大。由此影响到经济成份、就业方式、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劳动关系远比10年前复杂,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任务远比10年前艰巨。由于我国劳动关系发生巨变,变得复杂化、法律化;非公有制劳动关系不断加重,出现性质多元化的局面;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更处弱势。因此,《劳动法》存在薄弱环节,其中的一些现行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无法调整或难以有效调整的尴尬局面,迫切要求尽快进行修改和完善。再加上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仍处于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过程中,各种过去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深化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劳动保障工作,使《劳动法》的贯彻实施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现行《劳动法》的主要缺陷 (一)法律冲突问题 我国《劳动法》和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使得《劳动法》在执行中援引法律存在困惑。 1、在司法实践中《劳动法》和我国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比如,2004年北京首例工会主席被炒案引发了许多的社会争论。大致情况是:2004年8月30日,北京市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以“工作严重失职”为由解除了公司工会主席唐晓东的劳动合同,而唐晓

浅谈我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与理解

浅谈我对《劳动法》的认识与理解 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满怀着对前途的信心,对事业的渴求,对理想的抱负,即将迎来就业的季节。当我们静下心来时,都不可不面对一个严肃的问题:不论是用人单位录用新员工,还是大学毕业生等其他求职者成功进入了新单位,都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先学会如何签订以及如何签好劳动合同,为以后劳动争议的发生减少隐患,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何了解,通过什么方式了解,怎么样才能迅速的提高认识,我想最好的办法就是学习《劳动法》,学习劳动法,可以增长我们的知识理论和社会见识,为以后走上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以下就是我学习后的对《劳动法》的认识与理解。 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变革充满活力,但也带来不少矛盾和问题。如:在劳动关系中,不签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者随意离岗,劳资双方冲突不断加剧,农民工的权益受剥夺、受侵犯等。而《劳动合同法》颁布与实施,恰恰总结了我国的立法经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开门立法,解决了劳动关系中的这些突出问题。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实际的好法。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立法必须给予劳动者倾斜保护。劳动合同法旗帜鲜明地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具体内容中强化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如针对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的现状,劳动合同法强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并加大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针对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力图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引导促使更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从而实现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针对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细化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和程序,加强了对劳动者解雇的保护;针对违约金条款滥用的现象,劳动合同法限定了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范围,仅在服务期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中可以适用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充分体现了劳动法的社会法特性,符合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理念,它的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

新《劳动法》颁布对我们大学生的好处

新《劳动法》颁布对我们大学生的好处 当今社会经济,科技,教育都在飞速发展,人们的知识及文化素养都大肆地提高,这些条件给我们创造了一个和谐的社会。但并不是完美的社会,其中总会有负面的影响,所以就需要一种东西来制约和制裁这种负面的影响——法律 当今的社会是靠着物质基础来发展,而物质之源就是人民群众的劳动成果,因此《劳动法》与我们息息相关,首先来让我们了解什么是《劳动法》! 劳动法是一门调整劳动法律关系和与劳动相关法律系的法律部门,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协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其被违反有完善的保护和救济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主要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来建立,而劳动合同法就是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法律规范。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拥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有一种天然的不平等,劳动者必须通过提供劳动才能实现生存权,而用人单位的经济优位、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以及劳动力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使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关系所特有的人身属性又使劳动者在人格和经济上都从属于用人单位,大部分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仍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大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体系中应当将劳动法作为必选课,以提高大学生在兼职和就业中的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其综合素质。2013年7月1日起施

行新《劳动法》。新修改的2013版《劳动法》对2008版的《劳动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和第九十二条进行了修改。涉及的4条,集中在劳务派遣方面。2013新劳动法与旧劳动法对比主要体现在对劳动派遣单位的严格管理上,控制临时工的适用以及劳动者报酬权保障方面。 新《劳动法》全文共有十三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作为一名当代的大学生,我们不仅要懂法,更要学会用法律保护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尤其是对即将毕业,快要步入社会从事工作的学生,一定要对新《劳动法》有深入的了解!《劳动法》里与毕业生紧密相关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的订立,社会保险的购买,试用期的规定与工资,劳务派遣等。要认清新法的施行对大学毕业生在权力和义务方面的新的保障及约束,以更好的遵守法律,并在必要的时候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我认为新《劳动法》的颁布对大学生最大的好处就在于就业与创业的作用中,我国目前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客观上需要有劳动法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中,一方是现代化的企业,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以分散的个体出现,而且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力通常供

2008年劳动合同法解析

【提要】本文从实务操作角度出发,尽量以简练的几句话对劳动合同进行逐条解析,真正只 谈实操精髓,不谈空洞理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李迎春律师解析】: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社会法,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李迎春律师解析】:此条是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违反本条规定的,将直接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李迎春律师解析】:此条对用人单位影响深远,规章制度需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民主管理发挥到了极限。实务操作中需掌握如下要点:1、并非用人单位所有制度均属于本条所称的“规章制度”;2、需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相关证据;3、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并保留已公示的证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李迎春律师解析】:三方机制的作用有待加强。但此条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流于形式,发挥不了作用。

劳动法简答论述

简答题: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在这两类社会关系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以商品关系为主的财产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则是劳动关系(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3)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关系,财产转移依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而劳动法中调整工资的是按劳分配原则。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2)任务不同。 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3)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不同。 简述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亦称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 (1)我国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2)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劳动法适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3)我国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劳动法生效的时间,劳动法失效的时间。 劳动法的作用: (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公民有领导的权利和义务原则;(2)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3)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4)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5)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6)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7)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渊源)有哪些?(1)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2)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区域性有关文件以及有关双边条约等。 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有哪些? (1)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体经营单位、私营企业、联营单位、股份制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2)按劳动者人数分为:个体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3)按劳动者职业分为: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学徒工、帮手劳动法律关系。(4)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为:本单位和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前提和条件是什么?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是通过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因此,劳动法律事实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则是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结果。 简述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 (1)二者市统一的,不可分割的。(2)二者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3)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 制。 劳动法律事实的种类有哪些? (1)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按 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行为的目的、性质 和职责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 为、劳动仲裁行为、劳动司法行为。(2)事 件:自然现象、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只能是劳动法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 为。劳动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一般市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 行为。劳动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行为 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简述劳动法律事实的涵义和种类。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 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的客观情况。种类:(1)行为,是指以行为 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 动仲裁行为、劳动司法行为。(2)事件,是 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 法律事实。事件包括自然现象(自然灾害), 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患病、伤 残、死亡)。 简述我国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权利有:(1)同用人 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2)职工推举代表或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 定集体合同的权利;(3)按照自己劳动的数 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4)休息休 假的权利;(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 利;(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 护的权利;(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8)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9)组织 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10)提请 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1)法律规定的其他 权利。义务有:(1)按时、保质、保量地完 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 水平;(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 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5)爱护和保护公 共财产;(6)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商业机密。 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就是用人单位依法享 有的权利;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就是用人单 位应尽的义务。 17、劳动就业的特点:(1)劳动者市具有劳 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 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聋、哑和 其他由残疾的公民。(2)劳动者必须从事法 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 业。930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 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 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 生活需要。 当前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和自谋职业。 什么是劳动就业?有哪些特点?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 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 入的社会职业。它有一下特点:(1)劳动者 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 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 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2)劳动者必 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 社会职业;(3)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 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 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 的基本生活需要。 我国劳动就业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方针是“三结合”: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 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相结合。原则: (1)国家促进就业原则。(2)平等就业原则。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4) 劳动者竞争就业原则。(5)照顾特殊群体人 员就业原则。(6)禁止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解决劳动就业的根本途径是什么? (1)发展生产,节制生育。(2)广开就业门 路,拓宽就业渠道。(3)办好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扩大就业安置。(4)发展职业培训事 业,提高后备劳动力就业素质。(50采取多 种办法,分流企业富余人员。(6)大力发展 乡村企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特征是什么? (1)它是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的经 济组织。(2)它是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 经济组织。(3)它是劳动者生产经营自救的 经济组织。(4)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 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体制: (1)劳动行政部门实行归口管理。(2)行业 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系统管理。(3)主办或者 扶持单位实行帮助、指导。(4)劳动就业服 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 劳动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合 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 性。(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 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 合同的特性。(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 的物质利益关系。 简述劳动合同的作用; (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2) 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 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3)它是 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什么是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和程 序有哪些?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 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 的协议。原则:(1)合法的原则。a、当事人 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b、劳动合同内容合法。 C、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合法。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程序:就 是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法则进行,即分为要 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 简述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的区别。 (1)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既有联系又有 区别的两个法律概念。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 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因此, 劳动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确立劳动合同关系。(2)但是,劳动合同成 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劳动合同 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 间。(3)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 力,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依法 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的时间始于合同签 订之日。(4)劳动合同签订后,需要鉴证或 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 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分为:正式工和临时 工劳动合同。(2)按招工对象不同分为:城 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和农民合同制工 人劳动合同。(3)按用人方式分为:录用合 同、聘用合同、借调合同。(4)按劳动者一 方人数不同分为;个体和集体劳动合同。(5) 按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和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期限的劳动 合同。(6)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为:全 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体经营 单位等劳动合同。 简述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具备的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 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 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 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包括哪些? (1)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2)劳动保护和 劳动条件。(3)劳动待遇。 劳动合同的商定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1)工作单位。(2)工作内容。(3)工作期 限。 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 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1)亲自履行的原则。(2)权利义务统一的 原则。(3)全面履行原则。(4)协作履行原 则。 简述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 经修改或废止。(2)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转 产、调转生产任务,或者由于上级主管机关 决定改变单位的工作任务。(3)企业严重亏

浅谈我国《劳动法》在现代企业中的重要性

浅谈我国《劳动法》在现代企业中的重 要性 《劳动》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便于用人单位健全自身体制和劳动纪律,树立劳动者的职业道德观念。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进步以及社会安定团结;合理解决劳动争议。 一、我国《劳动法》的立法情况及目前我国现代企业中《劳动法》贯彻现状 (一)我国《劳动法》的立法情况 我国《劳动法》的制定,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最早起始于1956年。当1954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宪法后,劳动部也相应地成立了劳动法起草小组,主要工作失酝酿劳动法草案和收集各国劳动立法资料等,这一工作由于历史的原因到1958年中途夭折了。第二次起草劳动法的工作始于1979年,1983年7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这一草案,但由于劳动制度的改革刚刚处在创造经验阶段,很多问题人士难以统一,草案并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起草工作再一次半途而废。20世纪90年代我国劳动立法进入辉煌时期,在1994年颁布了《劳动法》。《劳动法》的颁布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

事,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登上了一个新台阶。我国《劳动法》充分体现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是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 (二)目前《劳动法》实施情况 1、我国《劳动法》自实施以来,职业培训事业的迅速发展,使劳动者的就业及再就业能力得到了提高。 在《劳动法》的规范下,中国建立了劳动预备制度,对规定的职业制定了职业技能标准,实行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及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制度等。这一系列职业培训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力地推动了用人单位加强对员工职业技能的培训,同时为劳动者提供了不断更新知识,增强多种技能的渠道。从而使中国劳动者的素质有了可持续提高的保障,其就业与再就业能力会逐步增强。促进国有企业职工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依赖企业过多的观念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自立、自强的观念过渡,据统计“九五”期间,“再就业工程”成就突出,共分流安置下岗和社会人员近50万人。 2、各企业在《劳动法》实施期间,也相应出现了不按法规规定的事情。 比如说用人单位出现了不按规定给付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每逢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节假日,“三倍工资”等节日加班工资问题就会成为社会各界和众多媒体关注的热点。《劳动法》关于节日加班工资的规定与劳动者权益在现实中得不

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及完善

目录 引言 (1)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1) (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2)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二、目前劳动合同法发展方向上存在的问题 (2) (一)《劳动合同法》配套规章制度不健全的问题 (2) (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缺陷的问题 (3) (三)现行劳动监察机制存在不足的问题 (4) 三、劳动合同法发展方向的相关建议 (4) (一)完善劳动处理争议体制 (4) (二)加强对劳动关系的适度干预 (5) (三)充分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 (5) (四)适当引入小企业豁免机制 (6) 结语 (6)

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及完善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完善,很多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已经颁布和使用,劳动合同法就是其中之一。现代社会的竞争当中,人才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好的人才对于一家企业来说是可遇不可求的,但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导致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不规范,这样一来,不但劳动者本身的基本利益得不到保障,也导致很多用人单位的利益无法保障,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目前来看,劳动合同法还是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本文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谈起,结果目前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之后产生的问题,提出一些能够完善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立法;方向;建议 引言 自实施《劳动合同法》起到现在已经有四年时间了,在这四年中,全社会对于这部法律从开始的分歧争议到正式实施前很多企业采取“应对”措施,再到目前社会各界慢慢用客观理性的眼光看待这部法律,《劳动合同法》发展道路可谓是曲折坎坷。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然而在实际法律操作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以及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化解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分歧,我国劳动行政部门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政策来弥补制度缺陷,像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另外,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目的在于减少矛盾分歧,加强《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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