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流程图

项目申报流程

发行流程

资金拨付

项目单位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债券发行后,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将债券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存续期信息公开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编制《财务平衡评价报告》《项目法律意见书》。其中,项目收益扣除成本后,覆盖融资本息倍数原则上应达到1.2倍以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提前谋划储备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项目。1.申报单位分别向同级发改、财政部门申请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库”。2.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债项目进行初核。初核通过后,分别提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项目库”。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通过后,向财政部和各省反馈项目清单,财政部根据国家发改委项目清单核定下达专项债券额度,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核定下达各市县债券额度。发行准备

债券发行

在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由省财政厅统一公开披露上述信息,并组织债券发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等。使用债券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建立还本付息台账。债券还本付息前,项目单位应按规定时限足额将应偿债资金归缴至同级财政部门。其中,10年期及以上的政府专项债券每半年付息一次,10年期以下的政府专项债券每年付息一次。按期归缴国库

存续期信息公开项目储备

地方申报入库

项目批复及额度下达

1.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申报。

2.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发改部门办理项目批复手续。

4.同级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出具项目相关批复文件,如果涉及基本农田,需报中央审批。项目前期准备

还本付息

专项债券还本付息以及费用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对应专项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列入预算管理

及时拨付

加快支出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地方债务 【发文字号】财库[2015]83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5.04.02 【实施日期】2015.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5年4月2日

附件: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四条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第五条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弊分析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弊分析 李景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100872) [摘要]目前财政部有关专家透露,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操作性文件已发给地方讨论,发债方式为“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发行”。是否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争议目前已经成了热门话题,本文主要对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收益和弊端进行分析。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券; 收益; 弊端 我国《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债券,而随着我国地方政府建设任务日益繁重,地方政府支出规模不断扩大,建设资金长期存在缺口。地方政府发债一事已经超越了争议终将“出炉”,实际上,放行地方政府发债与中央政府推出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密不可分,中央政府只拿出1万多亿资金,其他都需要依靠地方政府和民间资金。在这种形势下,推出地方政府债券,研究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利弊,具有现实意义. 1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收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地方财政支出规模也随之扩大。从国际经验来看,地方政府债券风险小、收益较高,安全性仅次于有“金边债券”之称的国债,被称为“银边债券”,是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1)弥补资金不足 当前我国城市和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公用事业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而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不能完全满足这些需求,地方政府资金长期短缺。举债将成为地方政府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有效方式,既可以解决地方建设资金不足,促进地方经济建设,还可以增强地方政府的责任感。此次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适时提速,与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的大规模展开密不可分。08年11月中央政府出台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其中中央投资约1.18万亿元,其余都需要地方配套和民间资金。在这种经济形势下,推出地方政府债券也可以帮助我们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资金筹措体制。 (2)形成地方预算硬约束和培养地方政府信用 另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利于形成地方预算硬约束,也可以加强培养地方政府的信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中约有50%资金投入了地方工程,由地方政府负责偿付到期本息。这使地方政府存在一定的预算软约束,导致投资效益差、重复建设等,到最后还是需要中央政府代偿债务。此次发债不同于98年的“转贷”,采用的是“代发”,会有系列权责利明确的配套规定出台,地方政府将会明确为偿债主体。这样一来,就把地方政府直接推向了市场,将地方政府明确为偿债主体,必须为所欠债务直接负责。另外这也使得地方政府不得不重视信用、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否则将难以长期在市场上发行债券融到资金。 (3)减少宏观调控负面影响 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中央政府宏观调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在经济过热时,中央政府会打压地方财政资金,出台政策紧缩银行信贷,而地方政府又必须配合宏观调控。这样一来,会使资金匮乏需要发展的地方受到打压,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中央打压经济时有需要的地方政府就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融得资金应对各种需要。当然在经济萧条时,如果中央财政拨划资金不够,地方政府同样可以发行债券进一步满足自身资金需要。 2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弊端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很大收益,但是如果应用不得当,也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1)偿债风险 如果不考虑地方财政自身能力而盲目大规模、大额度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一旦经济下滑或者投资项目失败,就可能不能按时偿债。不仅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也会使地方政府失去信用,不利于以后发债筹资,更会损失一条融资渠道。同时还隐含着一个政治层面上的难题,即地方政府有可能假定一旦偿债能力不足,中央政府出于稳定政治的考虑出面进行担保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清偿,出于自身政治利益的需要和“天然”扩张经济的冲动,就有可能超过自身偿债能力举债而陷入债务危机。面对这种状况,中央政府“两难”:出手相助,有可能使地方政府陷入路径依赖,地方政府债券转变成“变相的国债”;不出手,将承受政治利益上的损失。 (2)引起过分投资 另外正如上一段中提到的,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可能引发投资冲动和经济过分扩张。一旦地方政府有了发债权力后,地方政府官员出于政治目标和自身利益,有可能在这一届政府任期内疯狂举债,用所预支的未来收入进行本期投资,扩张本地经济、修建政绩工程。尤其是在一些不发达地区,资金缺口长期存在,一旦有了举债权就有可能出现盲目举债,将超额债务丢给下届当地政府,只顾及自己在位时的政绩。这样一来,地方政府债券最终将转化为地方政府的信誉危机。并且地方政府如果不顾及宏观经济形势和当地需要盲目发债,也会导致宏观调控政策失效。这就要求中央政府改变目前以增长为主的考核制度,将风险衡量放到新的考核指标体系内。 (3)拉大地域差异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还有一个缺点就是有可能拉大地区差距。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将先从那些经济发展良好、政府财力雄厚的区域开始试点。而本身的“先天优势”已经使这些地方经济领先于其他地区,这样一来就可能进一步拉大地区差距,出现“马太效应”。而且即使允许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同时举债,由于拥有资金规模、相关市场化程度以及法律法规制度完善程度的差别,经济发达地区有发展优势,而经济不发达地区则处于不利地位。中央政府如何协调这个问题,对贫困地区进行扶植,是值得探讨的,此次地方债额度呈现出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的现象也是一种解决对策。 3 总结 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目的在于刺激经济发展,因此要严控资金用途。一方面要量力而行,从中央、地方和市场多层次严格监管,以免过度举债出现地方债务危机。另一方面,要严管资金使用方向,避免用于经常性开支,将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须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不长,为了保证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有序发展,必须要吸取国外地方政府债券监管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订一套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包括地方政府投融资决策条例、偿还条例和决策失误责任条例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可以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共同负责对地方政府债券的管理,以保证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徐明亮. 我国开放地方政府债券的可行性分析与政策选择[J]. 金融与经济2007(7) [2] 王学忠. 刍议地方政府债券的风险及其防范[J]. 商业时代2008(35) 金 融 观 察 7 2009年03期

2018-201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情况与市场表现分析报告

2018-201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情况与市场表现分析报告 2019年4月

目录 摘要: (1) 一、2018 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情况 (5) (一)2018 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及区域分布 (5) (二)2018 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时间分布 (7) (三)2018 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方式、期限及类型 (9) (四)2018 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率及利差情况 (13) 二、地方政府债券存量情况分析 (16) (一)地方政府债券存量规模及区域分布 (16) (二)存量地方政府债券期限分布 (18) (三)存量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方式及类型 (20) 三、各地区存量地方政府债券偿付压力 (22)

摘要: 2018 年,受债务置换进程进入尾声影响,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由以前年度的以置换债券为主转为以新增债券为主,发行规模同比小幅下降 4.43%至4.17 万亿元,发行方式仍以公开发行为主。当年,得益于三季度“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政策发力以及财库〔2018〕72 号文中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的意见,地方政府债券集中于三季度发行。2018 年,新增债券发行规模 2.17 万亿元,同比增长 36.46%,其中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品种及规模均明显增长;当年,新增再融资债券(借新换旧债券)发行,发行规模 0.68 万亿元;同年 8 月末地方政府债务置换进程基本结束,全年置换债券发行规模同比显著下降 52.33%至 1.32 万亿元。从区域分布看,2018 年江苏省、四川省、山东省(不含青岛市)和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仍降序排名前几位,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安徽省和河北省发行规模大幅增长、跻身前 7 位,上述省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均大于 0.20 万亿元。 2018 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规模仍高于专项债券,占比53.27%、较 2017年变化不大。当年,一般债券发行金额 2.22 万亿元,专项债券发行金额 1.95 万亿元,其中项目收益债券发行金额 1.02 万亿元、同比增长 254.13%。从发行期限看,2018 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期限仍以 5 年期为主,占比较上年有所提升,超过 40%。同年,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期限1为 6.12 年,其中一般债券平均发行期限 6.14 年;普通专项债券平均发行期限 6.58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版) 本文来源:企业上市 一、地方政府债 1、法律法规依据:《预算法》、《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 审核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审批发行流程: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其他地区仍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还本付息。 审批程序:国务院确定地方债务的限额,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省级政府按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发行流程:首先要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其次是要在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然后才能真正进入市场操作阶段,向债券承销机构公开招标发行。 二、短期融资券 1、法律法规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 审批机构: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审核方式: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审批注册后报人行备案 2、申请条件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企业债券发行流程(最强完整)

企业债券发行流程 尽管近来债券市场行情步入震荡调整期,但一级招标结果显示债券需求依旧很旺盛。相信很多同学有意向多了解债券市场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笔者进行了以下整理。 一、申报材料制作阶段 1、发行人形成发债意愿并与发改部门预沟通 2、制作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3、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董事会决议,制定债券发行章程. 4、出具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5、安排担保事宜。发行人做好企业债券发行的担保工作,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进行担保,并按照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出具担保函。 6、安排审计机构。发行人及其担保人提供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经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7、安排信用评级。发行人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8、安排律师认证工作。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和提供法律认证。 9、组建营销团。企业债券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由企业自主选择。需要组

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商承销企业债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0、其他。主承销商协助制作完成债券申报材料,并报送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 附发行申请材料目录 1、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的文件; 2、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3、主承销商对发行本次债券的推荐意见(包括内审表); 4、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5、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6、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连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7、担保人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如有); 8、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9、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10、承销协议; 11、承销团协议; 12、第三方担保函(如有);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第四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县级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9]19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库[2009]19号 【发布日期】2009-03-13 【生效日期】2009-03-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 (财库[200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的需要,我部研究制定了《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管理需要,规范和加强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9]21号)、《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财库[2009]15号)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中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账务处理。 第三条第三条在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增设收入类科目“408 债务收入”、“409 债务转贷收入”;支出类科目“508 债务还本支出”、“509 债务转贷支出”。

第四条第四条“408债务收入”科目,用于核算省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主体,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到的发行收入等。 省级财政部门实际收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省级财政部门当年实际收到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设置明细账。 第五条第五条“409债务转贷收入”科目,用于核算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不含省级,下同)收到的来自上级财政部门转贷的债务收入。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实际收到债务转贷收入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当年实际收到的来自上级财政部门转贷的债务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设置明细账。 第六条第六条“508债务还本支出”科目,用于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发生的债务还本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偿还债务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各级财政部门当年发生的债务还本支出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设置明细账。 第七条第七条“509债务转贷支出”科目,用于核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转贷的债务支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进行债务转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 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第四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县级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解读

一、专项债券最新政策导向 ——2020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和实施力度,要适当提高财政赤字率,发行特别国债,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规模,落实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发行和使用。 ——2020年3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进一步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规模,扩大有效投资补短板,要在前期已下达一部分今年专项债限额的基础上,抓紧按程序再提前下达一定规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 ——财政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提出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规模,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 二、今年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发行特点 01 扩大规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去年财政部提前下达了2020年部分新增专项债券额度1.29万亿元,加上近期再下达一批额度,今年提前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将超出上年。预计2020年全年专项债额度将超过3万亿(2018年1.35万亿元,2019年2.15万亿元)。 02 发行和使用进度提前 国务院要求各地对提前下达的专项债要早发行早使用早见效,力争二季度发行完毕,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力度,及早发挥作用,对冲疫情影响。

03 “资金跟着项目走” 在额度分配上,将对重点项目多、风险水平低、有效投资拉动作用大的地区给予倾斜,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发挥对经济的有效拉动作用。 04 优化资金投向 在去年国务院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7大领域的基础上,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增加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域,应急医疗救治、公共卫生、职业教育、城市供热供气等市政设施项目;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三、专项债券申报及发行的条件和要求 ——新增债券必须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一般债券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专项债券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 ——专项债券项目必须是经济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群众期盼、早晚要干的政府投资项目。科学合理申报专项债券项目融资需求,分清轻重缓急,优先选择急需资金支持、成熟并具备实施条件的公益性资本性项目,优先选择已立项、开工、在建、续建项目,涉及跨年度建设项目,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分年度申报项目资金需求。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以下统称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四条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举借、使用、偿还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举借债务采取发行土地

储备专项债券方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第六条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二章额度管理 第九条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土地储备融资需求、土地出让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总额度。

债券发行流程

交易所债券发行流程 二○一五年一月 目录

目录 1.1证监会及交易所债券谱系 1

第一章交易所债券概况 1.1 证监会及交易所债券谱系 交易所债券发行主要分为备案发行类和审批发行类,其中备案发行类目前产品主要由证券交易所和基金业协会备案 对于审核发行类产品目前仍然由证监会审批后发行,该审批主要以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规范要求为框架,目前申报材料制作及审核要求参考保荐制相关要求,审核同意后给予发行批文 2

3 中国证监会 上 交 深 公 司 债 券 私 募 并 购 债 券 受 益 凭 证 专 项 资 产 私 募 债 券 中 小 企 业 可 交 换 债 券 可 转 债 业协会 基金 私 募 并 购 债 券 私 募 可 交 换 债 券

目录 2.1 公司债券的定义及核心要素2.2公 司债券的特点分析2.3 公司债券的监管 政策 2.4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 2.5公司债券发行流程 2.6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内容 4

2.1 公司债券的定义及核心要素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审批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方式:核准 制 监管法律:《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 审批周期:目前阶段,从公司债券材料上报到发审会审核完毕,时间间隔一般在1-2个月左右 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经资信评级机构评 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操作要点分析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操作要点分析 为引导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全面了解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操作要点,防范政府专项债券法律风险,本文结合政府专项债券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山西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情况,就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发行的操作要点作出如下分析。 一、政府专项债券定义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分为普通专项债券与项目收益专项债券,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包括标准化项目收益专项债和非标准化项目收益专项债。 二、政府专项债券支持项目范围 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关键特征之一是项目遴选,而项目确定系由县级-市级-省级-财政部自下而上进行上报筛选,因此在上报或遴选项目时,需分析确定某一项目是否为公益性项目,是否属于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的项目范围。

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做好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储备工作的通知》(晋财债[2019]43号)的规定,专项债券重点支持的项目范围为: 1、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包括铁路、收费公路、机场(不含通用机场)、水运、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 2、能源领域,包括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和城市配电网); 3、农林水利领域,包括农业、水利、林业; 4、生态环保领域,包括城镇污水垃圾处理; 5、社会事业领域,包括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卫生健康、养老、文化旅游、其他社会事业; 6、物流基础设施领域,包括城乡冷链物流等; 7、市政和产业园基础设施领域,包括供水、供气、供电、供热、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范围包括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 综上,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如拟通过政府专项债券解决项目建设资金,应首先从项目本身判断是否属于前述山西省专项债券

(完整版)2018-61号文(财库)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财库〔2018〕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国债协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新增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新增债务限额;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原则上为各地区上报财政部的置换债券建议发债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偿还2018年到期地方政府债券的规模上限,按照申请发债数与到期还本数孰低的原则确定。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存量政府债务或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情况、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统筹资金需求与库款充裕程度,科学安排债券发行,合理制定债券全年发行总体安排、季度发行初步安排、每次发行具体安排。鼓励地方财政部门提前公布全年、季度发行安排。允许一个省份在同一时段发行相同期限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三)对于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每季度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地区全年公开发行债券规模的30%以内(按季累计计算)。全年发债规模不足500亿元(含500亿元,下同),或置换债券计划发行量占比大于40%(含40%),或项目建设时间窗口较少的地区,上述比例可以放宽至40%以内(按季累计计算)。如年内未发行规模不足100亿元,可选择一次性发行,不受上述进度比例限制。 (四)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做好置换债券发行和存量债务置换各项工作,确保存量债务置换工作如期完成。

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分析——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为重点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分析 ——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为重点我国地方政府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权与事权出现了分离,尤其近年来地方政府进行的基础设置建设以及以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战略方针使得地方政府面临着大量的资金缺口。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已达10 .7万亿元。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占21.8%;负有偿还责任的占62.62%;其他相关债务占15.58%。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已支出投向情况:市政建设,36.72%;;交通运输,24.89%;土地收储,10.62%;科教文卫、保障性住房,9.54%;农林水利建设,4.77%;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2.84%工业,1.33%;化解地方金融风险,1.15%。 实际操作中,我国地方政府主要通过4个渠道获得资金用于地方建设。 一、财政拨款,税费、规费收入 此项是最为常规的地方政府资金来源,资金量的大小取决于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中央政府支持力度。该项资金来源稳定、管理严格、资金量变化较小。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因为国家相应法律规定,地方政府能够留存70%土地出让金,所以大大刺激了地方“卖地”的冲动。同时自2006年以内,国内房地产市场的一路狂飙,进而助推了地方政府获得了大量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但自2011年国家开始大力压制房地产价格的畸形增长,土地出

让金收入也随着收到了很大影响。此项资金来源不稳定,管理相对较宽松,资金量变化较大,受国家调控政策影响大。 三、通过地方投融资平台融资 地方融资平台,就是指地方政府发起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迅速包装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以实现承接各路资金的目的,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但是很多地方政府在搭建平台的过程中过度介入,担保、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不健全甚至完全是一笔糊涂账,令融资平台实际上成为地方政府向银行借款的壳公司。 (一)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渠道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间接融资是平台公司的主要融资方式,主要有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银团贷款、国际金融机构及外国政府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债权融资计划、中期票据等债务性融资。直接融资是指平台公司不通过银行,而是通过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直接获得资金。(二)地方融资平台经典模式 1、重庆:“渝富”+“八大投”模式 重庆模式为渝富公司与八大投资集团组合成的地方投融资体系。重庆渝富模式集金融创新与资产管理于一体,是一种全新的、积极的创新和实践,主要承担着三大职能:一是打包处置国有企业不良债务和资产重组;二是承担国有企业破产、环保搬迁和“退二进三”的资金托底周转;三是对地方金融和国企进行战略投资、控股。重庆八大

各类债券发行法律依据及详细解读

各类债券发行法律依据及详细解读 每天一篇行业深度文章与一群金融人悦读金融世界CYFC金融学院 CYFC投行资管·中阶班第3期招募手册 一文读懂CYFC金融学院 如何成为投行资管·中阶班第3期学员:微信朋友圈转发活动帖子并截图,发送截图和工作名片至小助手微信(cyfcer1),获邀加入意向群。 2、监管机构:财政部 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 模的30%。 6、审批方式: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

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行流程: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二)专项债券1、法规依据:(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 2、监管机构:财政部 3、审批机构: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6、审批方式:财政部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债券发行流程及债券发行成本推算模型

债券发行流程及债券发行 成本推算模型 一、债券发行流程 (一)短期融资券发行流程 短期融资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的 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 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基本流程为: 1、企业寻找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并出具委托函。 2、与相关中介机构谈判商定发行方式及费用、签定协议 3、各中介机构现场访谈并制作相关文件(主承销商出具的募集说明书,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债券法律意见书等) 4、将相关文件提交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 5、交易商市场协会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企业下达备案通知书,并核定该企业发行融资券的最高余额。一般来说,通过审批后,短期融资券应在一周内发行 6、备案通过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告发行 7、相关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内跟踪 (二)中期票据发行流程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 工具。发行期限3-10年。

中期票据发行流程: 1、企业寻找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并出具委托函 2、与相关中介机构谈判商定发行方式及费用、签定协议 3、各中介机构现场访谈并制作相关文件(主承销商出具的募集说明书,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债券法律意见书等) 4、到交易商协会注册,交易商协会审核各种资料的完备性及真实性 5、中期票据的发行是中国债券市场发行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 它采取注册制的管理方式(其余券种: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均是核准制发行)。注册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债券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监管机构申报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而将发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来决定这种制度市场化程度较咼,像商品市场一一样,只要将产品信息真实全面地公开,至于产品能否卖出去,以什么价格卖出去,完全由市场需求来决定。 6、相关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内跟踪 二、债券发行成本 债券发行成本主要包括发行利率和债券承销费用。 1、发行利率。按各种因素对债券价格的影响程度,实际操作中,债券利率可以被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期限风险溢价、SHIBOR信用 风险溢价、流动性风险溢价及其它因素。信用风险溢价是影响债券价格最重要的因素之一。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信用等级已成为债券定价最重要的依据。因此,可以用利差方法推算出债券利率。 举例:假定A企业于2008年12月30日发行一年期短期融资券, 发行利率为4.03%, A企业主体级别为AA 12月30日一年期SHIBOR 为2.3885,

(财预[2015]32号)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2015年3月18日附件: 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第四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

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县级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九条根据政府性基金科目发行的专项债券收入,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明细反映。 第十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根据拟使用债务资金的项目支出情况,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明细反映;安排用于置换存量专项债务的支出,根据存量专项债务当年还本情况,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按照专项债务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明细反映。 第十一条专项债券付息支出根据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利率等情况,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明细反映。 第十二条专项债券发行费用支出根据专项债券发行规模、费率等情况,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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