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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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中国苏州 https://www.360docs.net/doc/8d2542701.html,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l.0.2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l.0.3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

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1.3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第2.1.4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

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

三、所有类型的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灭火性能的

水;

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的温度宜为4~35℃。

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2.2.1条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程度、消防站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2.2.2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总储量大于、等于500m^3独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二、总储量大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三、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第2.2.3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机动消防设施较强的企业附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二、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第2.2.4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总储量不大于500ms、单罐容量不大于2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7m的地上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

二、总储备小于200m^3、单罐容量不大1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5m的地上水熔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

三、卧式储罐;

四、甲、乙、丙类液体装卸区易泄漏的场所。

第三章系统设计

第一节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的一般规定

第3.1.1条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其泡沫混合液量,应满足扑救储罐区内泡沫混合液最大用量的单罐火灾和扑救该储罐流散液体火灾所设辅助泡沫枪混合液用量之和的要求。

第3.1.2条储罐区泡沫液的总储量除按规定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

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计算外,应增加充满管道的需要量。

第3.1.3条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除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设备外,同时还应设置泡沫钩管、泡沫枪和泡沫消防车等移动泡沫灭火设备。

第3.1.4条扑救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灾,需用的辅助泡沫枪数量,应按罐区内泡沫混合液最大用量的储罐直径确定,其数量和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l.4的规定。

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表3.l.4

第二节储罐区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第3.2.1条固定顶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表3.2.l-1

二、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不应小于表3.2.1-2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表3.2.1-2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体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第3.2.2条外浮顶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之间的环形面积计算,其泡沫混合液的最小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均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表3.2.2

二、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1.0m。当采用机械密封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25m;当采用软密封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9m。在泡沫堰板最下部还应设置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lm^2环形面积设两个12mmX8mm 的长方形孔计算。

第3.2.3条内浮顶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的燃烧面积、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均应按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执行;

二、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燃烧面积,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均应按本规范第3.2.2条的第一款规定执行,泡沫堰板距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第3.2.4条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顶储罐、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的泡沫产生器型号及数量,应根据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且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

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表3.2.4

二、外浮顶储罐和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产生器,其型号和数量应根据本规范第3.2.2条的要求确定;

三、泡沫产生器的进口压力,应为0.3-0.6MPa,其对应泡沫混合液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k1√P

式中:q一泡沫混合液流量(L/S);

K一泡沫产生器流量特性系数;

P一泡沫产生器进口压力(MPa)。

第3.2.5条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顶储罐、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每个泡沫产生器应用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二、外浮顶和单、双盘内浮顶储罐泡沫产生器,可每两个一组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当三个或三个以上泡沫产生器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时,宜在每个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设控制阀。

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引出防火堤外的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所需混合液流量不应大于一辆消防车的供给量;

三、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其间距不宜大于3m。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锈渣清扫口。泡沫混合液的立管宜用

金属软管与水平管道连接。外浮顶储罐可不设金属软管;

四、外浮顶储罐的梯子平台上,应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此接口用管道沿罐引至距地面0.7m处或防火堤外,且应设置相应的管牙接口。

第3.2.6条防火堤内的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泡沫混合液的水平管道,宜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但不应与管墩、管架固定;

二、泡沫混合液的管道,应有3?。坡度坡向防火堤。

第3.2.7条防火堤外的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宜设置消火栓,其设置数量应按本规范第3.1.4条规定的泡沫枪数量及其保护半径综合确定;

二、泡沫混合液的管道,应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管道上的控制阀,应设置在防火堤外,并应有明显标志;

三、泡沫混合液管道上的高处,应设排气阀。

第3.2.8条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3m/s,水力计算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水力计算确定。

第三节储罐区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第3.3.1条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不应用于水溶性、乙、丙类液体储罐,也不宜用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

第3.3.2条地上固定顶储罐,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系统,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min·m平方,泡沫发泡倍数宜按三倍计算;

当贮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m^2/s时,其泡沫混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宜为30min;

三、泡沫进入油品的速度,不宜大于3m/s;

四、泡沫喷射口宜采用向上斜的口型,其斜口角度宜为45度,喷射管伸入罐

内的长度不得小于喷射管直径的10倍。当只有一个喷射口时,喷射口宜设在储罐中心;当设有一个以上喷射口时,其应均匀设置,且各喷射口的流量应大致相同;

五、泡沫喷射口的安装高度,应在储罐积水层之上。泡沫喷射口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喷射口设置数量表3.3.2

第3.3.3条液下喷射泡沫系统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数量,应按本规范第3.3.2条计算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

二、出口压力应大于泡沫管道的阻力和罐内液体静压力之和;

进口的压力应为0.6-1.0MPa,其对应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q=k2√P (3.3.3)

式中:

q一泡沫混合液流量(L/min);

K2一高背压泡沫产生器流量特性系数;

P一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进口压力(MPa)。

第3.3.4条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管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堤内的泡沫管线,应按本规范第3.2.6条确定;

二、防火堤外的泡沫管线,应设置放空阀,并宜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

不应设置消火栓、排气阀。

第3.3.5条泡沫管道的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力计算可按下式计算:

h=CQ^1.72(3.3.5)

式中:h一泡沫管道单位长度阻力损失(Pa/l0m);

C一管道阻力损失系数;

Q一泡沫流量(L/S)。

二、管道阻力损失系数可按表3.3.5-1取值。

管道阻力损失系数表3.3.5-1

三、泡沫管道上的阀门和部分管件的当量长度,可按表3.3.5-2确定。

泡沫管道上的阀门和部分管件的当量长度

表3.3.5-2

第3.3.6条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和水力计算,应按本规范第3.2.7条和第3.2.8条确定。

第3.3.7条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防火堤内的泡沫管道上,应设钢质控制阀和单向阀;防火堤外,应设钢质控制阀。

第四节泡沫喷淋系统

第3.4.1条泡沫喷淋系统适用于保护甲、乙、丙类液体可能泄漏和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场所。

第3.4.2条泡沫喷淋系统当采有吸气型泡沫喷头时,应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水成膜泡沫液或抗熔性泡沫液;当采用非吸气型泡沫喷头时,

必须选用水成膜泡沫液。

第3.4.3条当采用蛋白泡沫液或氟蛋白泡沫液保护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L/min.m^2。连续供给泡沫混合液时间,不应小于10min。

当采用水成膜泡沫液保护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或采用抗溶性泡沫液保护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泡沫混合液时间,宜由试验确定。

第3.4.4条顶喷式泡沫喷头的设置高度,距保护对象最低部位宜为3-l0m;超出此范围时,宜由试验确定。

第3.4.5条泡沫喷淋系统,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但必须同时设手动控制装置。

第五节泡沫泵站

第3.5.1条泡沫泵站宜与消防火泵房合建,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泡沫泵站与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宜小于30m,且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最远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宜大于5min。

第3.5.2条泡沫消防泵宜采用自灌引水启动。一组泡沫消防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第3.5.3条泡沫消防泵站内或站外附近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宜设置消火栓;泡沫泵站内,宜配置泡沫枪。

第3.5.4条泡沫消防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一、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总储量小于2500m3,且单罐容量小于500m3;

二、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总储量小于1000m3,且单罐容量小于500m3。

第3.5.5条泡沫泵站,应设置备用动力。当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不设置备用泵的泡沫泵站,可不设置备用动力。

第3.5.6条泡沫泵站内,应设水池水位指示装置。泡沫泵站应设有与本单位消防站或消防保卫部门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

第四章系统组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l.l条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压力储罐、泡沫产生器、阀门、管道等系统组件,必须具有国家检测部门的检验合格证书。

第4.1.2条系统主要组件的涂色,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涂红色;

二、泡沫消防泵、给水管道涂绿色。

注:当管道较多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也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

第二节泡沫消防泵和泡沫比例混合器

第4.2.1条泡沫消防泵宜选用特性曲线平缓的离心泵。当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时,泵的设计流量应为计算流量的1.1倍。

第4.2.2条泡沫消防泵进水管上,应设置真空压力表或真空表。

泡沫消防泵的出水管上,应设置压力表、单向阀和带控制阀的回流管。

第4.2.3条当采用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口背压宜为零或负压。当进口压力为0.7-0.9MPa时,其出口背压可为0.02-0.03MPa;

二、吸液口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1m;

三、比例混合器的出口背压大于零时,吸液管上应设有防止水倒流泡沫液储罐的措施;

四、安装比例混合器宜设有不少于一个的备用量。

第4.2.4条当采用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进口压力应为0.6-1.2MPa;

二、压力损失可按0.1MPa计算。

第4.2.5条当采用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的进口压力应为0.5-1.0MPa;

二、泡沫液的进口压力,应大于水的进口压力,但其压差不应大于0.2MPa。

第4.2.6条当采用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时,应将其串接在消防水带上,其出口压力应满足泡沫设备进口压力的要求。

第三节泡沫液储罐

第4.3.1条当采用环泵或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时,泡沫液储罐应选用常压储罐;当采用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时,泡沫液储罐应选用压力储罐。

第4.3.2条泡沫液储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当采用钢罐时,其内壁应作防腐处理。

第4.3.3条常压储罐宜采用卧式或立式圆柱形储罐,其上应设置液面计、排渣孔、进料孔、人孔、取样口、呼吸阀或带控制阀的通气管。

压力储罐上应设安全阀、排渣孔、进料孔、人孔和取样孔。

第四节泡沫产生器

第4.4.1条液上喷射泡沫产生器,宜沿储罐周边均匀布置。

第4.4.2条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设置在防火堤外,其出口管道应设置取样口。

第五节阀门和管道

第4.5.l条当泡沫消防泵出口管道口径大于300mm宜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动阀门。

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第4.5.2条泡沫和泡沫混合液的管道,应采用钢管。管道外壁应进行防腐处理,其法兰连接处应采用石棉胶垫片。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

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佯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参编单位: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设计院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大庆石油勘察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公安局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甘家林原继增汤晓林秘义行

石守文贾宜普李生孟祥平

张凤和蒋永琨吴礼龙关明俊候建萍

立式地面油罐区消防水和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说明

立式地面油罐区消防给水和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摘要]油罐储油是当前应用最普遍的一种储油方式,本文主要介绍了油罐区火灾危险性及火灾原因,油罐区消防工程的容和现存问题,并根据实例,探讨了油罐区消防给水和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容和步骤。 [关键词] 立式地面油罐消防给水和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一、油罐区的火灾危险和设置消防工程的意义 (一)油罐区的火灾危险性及火灾主要原因 1.火灾危险性 1.1罐中油品主要是由碳氢化合物组成,受热、遇火以及与氧化剂接触都有发生燃烧的危险。油品的闪点和自燃点越低发生燃烧的危险越大。石油产品的蒸汽与空气的混合比例达到爆炸下限浓度时,遇火花即能爆炸。 1.2石油产品的电阻率在1012Ω·CM 左右,最易在装卸、罐装、泵送等作业过程中慢慢积聚产生静电荷导致油罐燃烧爆炸。 1.3粘度低的油品流动扩散性强,如有渗漏会很快向四周流散,油品的扩散、流淌性是导致火灾的危险因素。 1.4石油产品受热后蒸汽压升高、体积膨胀。若容器罐装过满或储存密闭容器中,会导致油罐膨胀,甚至爆炸引起火灾。 1.5油罐中重质或含有水分的油品燃烧时,燃烧的油品有的大量外溢,有的从罐猛烈喷出形成高达70-80米的巨大火柱,火柱顺风向喷射距离可达120米左右,容易直接烧至邻近油罐,扩大受灾面积。 对国炼油厂进行调查的结果表明:在全部油罐火灾中,原油罐占40﹪,汽油罐占32﹪,柴油罐占8﹪,重质油品储罐占20﹪。由此可见,闪点低于28℃的油品占全部油罐火灾的72﹪。立式钢质油罐顶盖全部掀开占40﹪,而大多数情况下是油罐的部分顶盖掀开,造成一定的危险性。 2.油罐区火灾的主要原因 2.1明火引燃、引爆 油罐附近的烟道的火星,车辆喷出的火星、放鞭炮和烧纸的飞火、库区违章吸烟,动明火、电气焊作业等极易引燃泄露在地面的油品或引爆弥漫在空气中的油蒸汽。2001年9月凌晨4时32分,位于新路140号的市大龙洋石油,因倒油过程中油罐汽油外溢,大量挥发气体流动到160米以外的汽车库,当司机发动汽车时,火花引燃汽油挥发气体,导致灌区东北侧建筑物8个储灌发生恶性爆炸火灾。如油品泄露油蒸汽弥漫到锅炉房、灶房、配电站等处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若油罐未装阻火器,液压安全阀缺油或各封闭口不严密等原因,很容易将外火传入罐,引起燃烧或爆炸。

仓库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设计探讨

仓库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设计探讨 摘要:通过优化泡沫-水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面积大小及喷淋区域分割,满足使用功能、安全要求。本文以丙类可燃液体仓库设计平面为例,比较了不同喷淋分割的设计流量、消防水量及消防水池容积,推荐采用增加雨淋阀组合理分割各组阀门控制区域,减小雨淋系统设计流量、消防水量及消防水池容积。 关键词:泡沫-水雨淋系统雨淋阀丙类可燃液体仓库消防水池泡沫罐 Design Research of Warehouse Foam - Water Deluge System Chen Qi Shanghai Youwei Engineering Design Co., Ltd, Shanghai 200333 Abstract: The area and spray region segmentation of foam-water deluge system deluge valve were be optimized to ensure the function and safety in use. C class combustible liquid warehouse design was taken as an example to compare the design flow, firefighting water amount and firefighting water pool capacity of different spray segmentation. Deluge valve should be increased to reasonably segment the value control area, which will help to decrease the the design flow, firefighting water amount and firefighting water pool capacity of deluge system. Keywords: Foam - Water Deluge System, Deluge valve, C class combustible liquid warehouse, Fire pool, Foam tank 随着工业飞速发展,集中存储化工物料仓库也越来越多,安全隐患频发,泡沫-水雨淋系统的规范为此类仓库消防设计提供的有效支持,极大的降低了此类仓库火灾危害。 笔者有幸参加某大型化工企业丙类仓库项目设计,项目设计期间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发布实施,送审过程中新版发布,突增8.3.2条第7款,本文将结合笔者设计经历,以丙类可燃液体仓库为例,着重分析、探讨泡沫-雨淋系统设计。 2丙类可燃液体仓库工程实例 2.1工程概况 某丙类可燃液体物质存储仓库占地面积1863.85m2,建筑面积6136.81m2,体积为48386m3,钢筋混凝土结构,耐火等级二级,层高7.8m,储物高度6m,共3层,每层2个防火分区。 2.2项目执行的主要规范条款 2.2.1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下称“建规”)8. 3.2条第7款“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它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施【2】。 2.2.2依据《自动喷水系统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1-2001,2005年版,下称“喷规”)4.2.7条规定此仓库应设置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火灾危险等级为仓库危险Ⅱ级。 2.2.3喷规第4.2.7条规定“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宜按下列方式之一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1】: (1)采用泡沫灭火剂强化闭式系统性能; (2)雨淋系统前期喷水控火,后期喷泡沫强化灭火效能; (3)雨淋系统前期喷泡沫灭火,后期喷水冷却防止复燃;系统中泡沫灭火剂的选型、储存及相关设备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下称“泡沫规“)的规定。

高、中、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分类应用探讨

高、中、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分类应用探讨 2-24 消防泡沫灭火系统按发泡倍数分类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低于20倍;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20~200倍;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200~1000倍。 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按使用方式的不同分类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喷淋灭火系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液体的场所。如:油田、炼油厂、化工厂、码头、地下车库、飞机库、机场、燃油锅炉房等场所。 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由消防水泵、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瑞港消防、泡沫产生器、雨淋阀、及其它阀门和管件等组成。当一定压力的消防水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灭火剂混合后,形成一定比例的泡沫混合液,经泡沫产生器生成空气泡沫,由泡沫喷口沿罐壁淌下,覆盖燃烧液体表面,从而窒息灭火。 2.泡沫喷淋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自动灭火系统) 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配置可供给泡沫混合液的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组成既可喷水又可喷泡沫的固定灭火系统。它可以是开式系统,也可以是闭式系统。广州瑞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这种系统在深圳用得比较早,当有火灾发生时,安装于保护区的火灾探测器有信号传至控制柜,闭式喷头的玻璃球破裂喷水,此时,手动或自动开启雨淋阀、消防泵、管路阀门,系统工作。压力消防水经瑞港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混合,形成一定比例的泡沫混合液,经喷头喷洒空气泡沫达到灭火效果。 泡沫喷淋灭火系统主要由消防水泵、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喷头、水流指示器、湿式报警阀、雨淋阀及其它阀门、管道等组成。 注:1.根据使用方式可分为:开式泡沫喷淋灭火系统和闭式泡沫喷淋灭火系统。 2.该系统喷头既可用泡沫喷头,也可用洒水喷头。 3.当选用洒水喷头时,必须使用水成膜泡沫液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4.泡沫-水喷淋联用系统也称ZP系统,ZP32即混合液流量为32L/s的自动泡沫喷淋系统。 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7.3.1/.2中规定:“Ⅰ类地下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宜设置泡沫喷淋灭火系统。泡沫喷淋系统的设计、泡沫液的选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适用范围及场所 中、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适于扑救A类、B类火灾,有限封闭空间火灾,控制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的流淌性火灾。 如:固体物质仓库、易燃液体仓库、有火灾危险的工业厂房、地下建筑工程、各种船舶的机舱、泵舱、货舱等、贵重仪器设备和物质、可燃易燃液体及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的流淌性火灾。 2..系统组成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由消防水泵、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发生器、阀门、管道等组成。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规范明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l.0.2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l.0.3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 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1.3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第2.1.4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 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 三、所有类型的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灭火性能的水; 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的温度宜为4~35℃。 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2.2.1条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程度、消防站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2.2.2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总储量大于、等于500m^3独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二、总储量大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三、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第2.2.3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机动消防设施较强的企业附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二、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第2.2.4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总储量不大于500ms、单罐容量不大于2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7m的地上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 二、总储备小于200m^3、单罐容量不大1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5m的地上水熔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 三、卧式储罐; 四、甲、乙、丙类液体装卸区易泄漏的场所。 第三章系统设计 第一节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的一般规定 第3.1.1条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其泡沫混合液量,应满足扑救储罐区内泡沫混合液最大用量的单罐火灾和扑救该储罐流散液体火灾所设辅助泡沫枪混合液用量之和的要求。 第3.1.2条储罐区泡沫液的总储量除按规定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计算外,应增加充满管道的需要量。 第3.1.3条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除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设备外,同时还应设置泡沫钩管、泡沫枪和泡沫消防车等移动泡沫灭火设备。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l.0.2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说明]根据我国的规范体系,建筑类规范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本规范规定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型与具体设计。为了更加明确这一点,做此修改。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 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应选用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说明]本规范的规定与美国、英国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类似。 20世纪 80年代初,英国 Angus 公司以水解蛋白为基料,添加适宜的氟碳表面活性剂制成了成膜氟蛋白泡沫液(FFFP), 20世纪 90丰代我国开发了这种泡沫液。该泡沫液不但具

有氟蛋白泡沫液的特点,而且还具有水成膜泡沫液的成膜特点,是当今普遍使用的泡沫液种类之一。 从灭火角度,抗溶性氟蛋白泡沫液、抗溶性水成膜泡沫液和抗溶性成膜氟蛋白泡沫液等也适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但其价格较贵,对单纯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本规范不推荐采用上述抗溶泡沫液。 第 2.1.1A条保护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当采用泡沫喷头、泡沫枪、泡沫炮等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当采用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说明]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混合液施加到非水溶性液体燃料表面上时,能产生一层防护膜。其灭火效力不仅与泡沫性能有关,更重要的是依赖于它的成膜性及其防护膜的坚韧性和牢固性。所以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液也适用于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的无铅汽油,以及用一套泡沫灭火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说明]汽油中的含氧添加剂主要是醚、醇等水溶性液体,对普通泡沫具有很强的破坏作用。无铅汽油中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时,用普通泡沫液灭火困难,所以也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为此,参照NFPA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增加相应要求。 当添加剂为多组分的混合物时,只计算含氧元素的那些组分的净含量。 某些储罐区既有水溶性液体储罐又有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某些桶装库房同时存有水溶性和非水溶性液体,为了降低工程造价设计一套泡沫灭火系统是可行的,但须选抗溶性泡沫液。用抗溶性泡沫液扑救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时,其设计要求与普通泡沫液相同。 第2.1.3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 条文说明

目录 1. 总则 (39) 2. 术语与符号 (41) 2.1 术语 (41) 3. 设计要求 (42) 3.1 一般规定 (42) 3.2 系统设置 (45) 3.3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48) 3.4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62) 3.5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 (68) 4. 系统组件 (69) 4.1 一般规定 (69) 5. 操作与控制 (70) 6. 安全要求 (71)

1. 总则 1.0.1 本条阐明本《规》是为了合理地设计气体灭火系统,使之有效地达到扑灭火灾,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1.0.2 本《规》属于工程建设规标准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任务是解决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有关设置气体全淹没灭火系统的消防设计问题。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等其它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及消防监督部门针对保护场所的火灾特点、财产价值、重要程度等所作出的有关要求确定。 当今,国际上已开发出化学合成类及惰性气体类等多种替代哈龙的气体灭火剂。其中七氟丙烷及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在我国哈龙替代气体灭火系统中应用较广,且已应用多年,有较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经验。七氟丙烷是目前替代物中效果较好的产品。其对臭氧层的耗损潜能值ODP=0,温室效应潜能值GWP=0.6,大气中存留寿命ALT=31(年),灭火剂毒性——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9%,灭火设计基本浓度C=8%,具有良好的清洁性——在大气中完全汽化不留残渣、良好的气相电绝缘性及良好的适用于灭火系统使用的物理性能,自20世纪90年代初,工业发达国家首选用其替代哈龙灭火系统并取得成功。IG541灭火剂由N2、Ar、CO2三种惰性气体,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其ODP=0,使用后以其原有成分回归自然,灭火设计浓度一般在37%~43%之间,在此浓度人员短时间停留不会造成生理影响。系统压源高,管网可布置较远。1994年1月美国率先制定出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标准(NFPA200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亦制订了国际标准《洁净气体灭火剂一物理性能和灭火系统设计》(ISO14520)。应用实践表明,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和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均能有效地达到预期的保护目的。 热气溶胶灭火技术是由我国消防科研人员于20世纪六十年代首先提出的,自90年代中期始,热气溶胶产品作为哈龙替代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得到了大量使用。基于以下考虑,将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列入本《规》: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要点

前言 Code of design for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 GB50151-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37 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1-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2.1、3.2.2(2)、3.2.3、3.2.5、3.2.6、3.3.2(1、2、3、4)、3.7.1、3.7.6、3.7.7、4.1.2、4.1.3、4.1.4、4.1.10、4.2.1、4.2.2(1、2)、4.2.6(1、2)、4.3.2、4.4.2(1、2、3、5)、6.1.2(1、2、3)、6.2.2(1、2、3)、6.2.3、6.2.5、6.2.7、6.3.3、6.3.4、7.1.3、7.2.1、7.2.2、7.3.5、7.3.6、8.1.5、8.1.6、8.2.3、9.1.1、9.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一0年八月八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计划的复函》(建标标函[2006]50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2000 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93 (2002 年版)的基础上,通过合并,并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与有关单位合作先后开展了泡沫喷雾系统灭油浸变压器火灾、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轿车火、凝析轻烃低倍数泡沫灭火、环氧丙烷储罐抗溶泡沫灭火等大型试验研究;深入相关单位调研,总结国内外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工程设计、火灾扑救案例等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新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研究、制造、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 章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泡沫液和系统组件、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水力计算等。 与原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2000 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 (2002 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下列变化: 1、合并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与《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 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gas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标准号:GB 50370- 发布日期:年 03 月 02 日 实施日期:年 05 月 01 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 摘要: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 [ ]269 5- 文《——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要求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共分六章内容包括 : 总则、术语和符号、设计要求、系统组件、操作与控制、安全要求等。 其中,第 3.1.4、3.1.5、3.1.15、3.1.16、3.2.7、3.2.9、3.3.1、3.3.7、3.3.16、3.4.1、 3.4.3、3.5.1、3.5.5、4.1.3、4.1.4、4.1.8、4.1.10、5.0.2、5.0.4、5.0.8 等条为强制性条文。 1 总则 1.0.1 为合理设计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七氟丙烷、 IG541 混合气体和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产品及组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1.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防护区 protected area 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2.1.2 全淹没灭火系统 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计算实例

一、设计依据: 1.业主提供的石油库设计图纸 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4.《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及2000年局部修订条文 二、设计内容: 保护对象:500M3立式固定拱顶钢制保温储罐2座[D=9M,H=10M)。 灭火方式:采用固定式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并移动泡沫枪辅助灭火 灭火剂:6%氟蛋白泡沫液,其混合比为6% 冷却方式:采用移动式水冷却 (一)、泡沫用量 1.储罐的保护面积(A1) 根据规范第3.1.2条一款规定: A1=3.14D2=3.14x92/4=63.585m2 2.根据规范第 3.2.1条一款规定: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q=6.0L/min.m2 连续供给时间t1 :不小于30min(注:闪点为60°C的轻柴油为丙类液体)3.计算泡沫混合液流量(Q) Q=q.A1=6×63.585=381.51L/min 4.根据规范第3.2.4条规定:泡沫产生器数量及流量(Q产)PC8泡沫产生器2个,Q产为480L/min 注: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按0.5MPa计 5.泡沫枪数量及连续供给时间、流量Q枪 根据规范第3.1.4条,用于扑救防火堤内流散液体火灾的泡沫枪数量为1

支,其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选Q枪=240L/min 即PQ4型泡沫枪:1支连续供给时间t2:不小于20min 6.泡沫混合液用量M混V (系统管道内泡沫混合液剩余量):考虑设DN100管道170.0m及DN65管道150.0m。管道容积为1823L M混=n产×Q产×t1+n枪×Q枪×t2+V(系统管道内泡沫混合液剩余量)=2×480×30+1×240×20+3800=28800+4800+1823 =35423L 7.泡沫液用量V=K.V混/1000=6%×35423/1000=2125L/1000=2.125M3则泡沫贮罐的容积为2.125m3 配制泡沫混合液所需的水量为:35423L×94%=33298L=33.298M3 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流量为:8×2+4=20L/S 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流量:20L/S×94%=18.8L/S 8.根据规范第3.7.3条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管道内的泡沫混合液流速,不宜大于3m/s 主管初选管径DN100 流速S=4Qmax/3.14D2=(2×480+1×240) ×4/3.14×0.12×60×1000=2.265M/S 规范第3.7.3条泡沫灭火系统管道内的混合液流速不宜大于3M/S 故管径DN100选择合适 9.泡沫产生器下面混合液立管初选管径DN65 S=1×480×4/3.14×0.0652×60×1000=2.412m/s<3m/s 管径DN80合适 10.计算管道沿程压力损失h沿 根据第3.7.4条计算单位长度泡沫混合液管道压力损失 I=0.0000107V2/D 1.3 1)从泡沫产生器到防火堤外缘DN65管段,罐高10m,罐外壁至防火堤外缘 距离按32m计,总长45m 每m管道压力损失I=0.0000107V2/D 1.3

小型飞机库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与施工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小型飞机库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与施工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4 页

小型飞机库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与施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规模的扩大,民航系统执管大型客机的航空公司已达30家,都需要建筑飞机维修库,现结合山东太古飞机库的施工情况,谈一下小型飞机库泡沫灭火系统设计与施工中的几个问题。 根据飞机库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规定:I类飞机库30000m^2;Ⅱ类飞机库5000m^2;Ⅲ类飞机库3000m^2。山东太古飞机库停放和维修区建筑面积为2770m^2,属于Ⅲ类飞机维修库。此工程主要设置了固定式手控泡沫炮、半固定式泡沫枪、消火栓灭火系统,灭火剂选用3%AFFT水成膜泡沫液。 一、泡沫炮灭火系统 据飞机库设计规范,泡沫炮一次灭火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分钟,消防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依据泡沫炮压力——流量曲线表查得:当泡沫炮进口工作压力为0.5—0.6Mpa时,流量为25L/s,故两门炮每次灭火所需泡沫浓缩液=25L/s×2门 ×60S×10min×3%=900(L),每次灭火所需消防用水量=25L/s×2门×60S×(10×0.97+20)/1000=89.1m^3。据产品说明书及实验实测数据,可保证两股射流同时到达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任一部位。 二、泡沫枪及消火栓灭火系统 据飞机库设计规范,泡沫枪一次灭火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分钟,消防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h。依据泡沫枪压力——流量曲线表查得:当泡沫枪进口工作压力为0.5—0.6Mpa时,流量为4.0L/s,有效射程17M。当使用两支泡沫枪同时灭火时每次所需泡沫浓缩液=4.0L/s×2门×60S×20min×3%=288(L),每次灭火所需消防用水量=4.0L/s×2门×60S×120min/1000=57.6m^3。机库 第 2 页共 4 页

七氟丙烷气体消防系统规范

七氟丙烷(HFC-227ea)洁净气体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 七氟丙烷(HFC-227ea)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 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设计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及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置的七氟丙烷全淹没灭火系统。 第1.0.3条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 1.0.4条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电气火灾; 2、液体火灾或可熔化的固体火灾; 3、固体表面火灾; 4、灭火前应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第1.0.5条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1、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及混合物,如硝化纤维、硝酸钠等; 2、活泼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铀等; 3、金属氢化物,如氢化钾、氢化钠等; 4、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如过氧化氢、联胺等。 第1.0.6条灭火剂七氟丙烷hfc227ea的化学分子式为cf3chfcf3,其质量应符合下列技术 规定。 2术语、符号 2.1术语 第 2.1.1条防护区 能满足七氟丙烷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第 2.1.2条全淹没灭火系统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射一定浓度的七氟丙烷,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第 2.1.3条预制灭火装置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七氟丙烷储存装置和喷放喷头等部件预先组合成套的灭火装置。 第 2.1.4条组合分配系统 用一套七氟丙烷储存装置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的灭火系统第 2.1.5条灭火浓度 在101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七氟丙烷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第 2.1.6条惰化浓度 当引火源加入时,在101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能抑制空气中任意浓度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燃烧发生所需的七 氟丙烷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第 2.1.7条浸渍时间 在防护区内维持设计规定的七氟丙烷浓度,使火灾完全熄灭所需的时间。 第 2.1.8条充装率 充装在储存容器中的七氟丙烷质量与容器的容积之比,单位为kg/m3。 第 2.1.9条泄压口 七氟丙烷喷放时,防止防护区过压的开口。 2.2 符号

灌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4章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由消防水泵、泡沫灭火剂储存装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产生装置及管道等组成。泡沫灭火系统的实质也是一种水消防设施,它是将水与泡沫液按要求的比例混合,然后吸入空气产生泡沫,利用泡沫覆盖燃烧物或将保护对象淹没实现灭火。 4.1 泡沫系统形式及组成 4.1.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体积与其混合液体积之比称为泡沫的倍数,按照系统产生泡沫的倍数不同,泡沫系统分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低倍泡沫系统被广泛用于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使用甲、乙、丙类液体的场所,并早已成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石油化工装置区等场所的消防主力军。 低倍数泡沫是指泡沫混合液吸入空气后,体积膨胀小于20倍的泡沫。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用于扑救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丙酮等B类的火灾,适用于炼油厂、化工厂、油田、油库、为铁路油槽车装卸油的鹤管栈桥、码头、飞机库、机场等。一般民用建筑泡沫消防系统等常采用低倍数泡沫消防系统。低倍数泡沫液有普通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水成膜泡沫液(轻水泡沫液),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及抗溶性泡沫液等几种类型。本设计选用普通蛋白泡沫液,原料易得,生产工艺简单、成本低,泡沫稳定性及抗烧性好。 4.1.2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GB50151-92《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2.2.2中规定甲、乙、丙类液体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液上喷射泡沫系统是指将泡沫从燃烧液体上方施加到燃烧液体表面上实现灭火的泡沫系统。它有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三种,它适用于固定顶储罐、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 曾国保的《石油库固定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点》中曾提到:总容量在500m3以上的石油库油罐区均应设置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由固定的泡沫液消防泵、泡沫液贮罐、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的输送管道及泡沫产生装

谨记!机房气体灭火系统设计的11点要求!

谨记!机房气体灭火系统设计的11点要求! 、火灾探测方式的选择 目前在机房消防设计中一般都采用:吊顶内采用点型定温和点型感烟探测器,因为吊顶内一般都安装有照明设备,这些设备老化后也极易产生不安全因素;吊顶下也采用点型定温和点型感烟探测器;地板内一般布置缆式线性定温探测器,因为点型探测器已经在此种工况内不能发挥它的正常作用。这种设计方法在国内非常普遍,消防审核及验收应该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从探测速度上来讲,上述方法并不是最理想的。机房内的工况也是非常复杂的,例如,地板内布置缆式线性感温探测器,因为此类探测器在地板内呈s状布置,探温点毕竟很稀疏,而地板内的大量缆线着火一般都有大量的烟雾发出,然后才会有足够温升去触动缆式线性感温探测器,探测速度始终不尽如人意。有人提出在地板内加装点型烟感,此种提法只能在地板内不进行通风的前提下提,而且要考虑烟感的安装位置、数量,要考虑探测器本身的厚度(烟气向上),而且要考虑烟感的误报警。最理想的办法是:探测烟雾采用主动吸气式感烟探测装置,并对通风口做重要监视;探温采用差定温缆式感温探测器,除对通讯电缆做s 状布置外还应对通风口做同样重要的布置。 对吊顶内和吊顶下采用点型感温感烟探测器同样存在与地板内相同的问题。最理想的办法是:吊顶内和吊顶下都采用吸气式感烟探测方式,要探测速度更快还可直接将吸气管深入到机柜内进行探测;吊顶内和吊顶下采用缆式线性探测首先美观问题就不好处理,所以此时在吊顶内和

吊顶下安装点型定温比较切合实际,而机柜内应该布置差定温缆式感温探测器。此方法虽然复杂而且造价高,但探测速度和确认火灾速度是最快的。 从灭火药剂使用情况来看,及早发现火情后灭火器就可以灭掉,反而节省运行费用,也可将设备的损失降到最低;反之,火灾要形成到一定程度才能报警,此时有可能现场人员已经无法控制,灭火药剂最终也肯定会喷完,且火灾对机房设备的损失也会大的多。 2、灭火系统的选择 目前在有人值守机房主要采用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在机房消防设计中可以采用有管网全淹没灭火形式和无管网全淹没灭火形式,两种形式可在具体工程中进行投资比较后,决定采用哪一种方式。 3、灭火剂储备装正数量计算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规范中有明确规定,防护区内的灭火浓度应校核设计最高环境温度下的最大灭火浓度,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于经常有人工作的防护区,防护区内最大浓度不应超过正常安全的的NOAEL值。 (2)对于经常无人工作的防护区,或平时虽有人工作但能保证在系统报警后最长30s延时结束前撤离的防护区,防护区内灭火剂最大浓度不宜超过安全值。 虽然有明确规定,但通常好多工程设计中都将此问题忽略不计,原因有两点,设计者不了解此问题;有意避开此间锤,以求增加利润。然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说明计算实例

电厂油库区消防系统计算书 京安工程有限公司二0一0年十一月

一、设计依据: 1.业主提供的石油库设计图纸 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4.《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及2000年局部修订条文 二、设计内容: 保护对象:500M3立式固定拱顶钢制保温储罐2座[D=9M,H=10M)。 灭火方式:采用固定式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并移动泡沫枪辅助灭火 灭火剂:6%氟蛋白泡沫液,其混合比为6% 冷却方式:采用移动式水冷却 (一)、泡沫用量 1.储罐的保护面积(A1) 根据规范第3.1.2条一款规定: A1=3.14D2 /4=3.14×92/4=63.585m2 2.根据规范第3.2.1条一款规定: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q=6.0L/min.m2连续供给时间t1 :不小于30min(注:闪点为60°C的轻柴油为丙类液体) 3.计算泡沫混合液流量(Q) Q=q.A1=6×63.585=381.51L/min 4.根据规范第3.2.4条规定:泡沫产生器数量及流量(Q产)PC8泡沫产生器2个,Q产为480L/min 注: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按0.5MPa计 5.泡沫枪数量及连续供给时间、流量Q枪 根据规范第3.1.4条,用于扑救防火堤内流散液体火灾的泡沫枪数量为1支,其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选Q枪=240L/min 即PQ4型泡沫枪:1支 连续供给时间t2:不小于20min 6.泡沫混合液用量M混 V (系统管道内泡沫混合液剩余量):考虑设DN100管道170.0m及DN65管道150.0m。管道容积为1823L M混=n产×Q产×t1+n枪×Q枪×t2+V(系统管道内泡沫混合液剩余量)=2×480×30+1×240×20+3800=28800+4800+1823 =35423L 7.泡沫液用量 V=K.V混/1000=6%×35423/1000=2125L/1000=2.125M3 则泡沫贮罐的容积为2.125m3 配制泡沫混合液所需的水量为:35423L×94%=33298L=33.298M3 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流量为:8×2+4=20L/S 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流量:20L/S×94%=18.8L/S 8.根据规范第3.7.3条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管道内的泡沫混合液流速,不宜大于3m/s 主管初选管径 DN100

气体灭火系统规范方案及标准

WORD格式整理 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 GB 25972 -201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及构成部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参数和型号编制方法、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灭火剂充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系统、三氟甲烷(HFC23 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包括:IG-01 (氩气)灭火系统、IG-100 (氮气)灭火系统、IG-55 (氩气、氮气)灭火系统、IG-541 (氩气、氮气、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5.5.11手动操作要求 容器阀应具有机械应急启动功能,按 6.16规定的方法进行应急启动手动操作试验,应符合 下列要 求: a)手动操作力不应大于150 N ; b)指拉操作力不应大于50 N ; c)指推操作力不应大于10 N ; 表1系统王件压力

b指充装密度为950 kg/m 3时。 5.1.1.3 系统喷射时间 灭火系统的最大喷射时间为: a)七氟丙烷灭火系统:10 s ; b)三氟甲烷灭火系统:10 s ; c)惰性气体灭火系统:60 s。 5.1.2系统构成 5.121 内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三氟甲烷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组、单向 阀、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系统)、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喷嘴、信号回馈装置、 安全泄放装 置、控制盘、检漏装置、低泄高封阀(适用于具有驱动气体瓶组的系统)、管路管件等部件构成。5.1.2.2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组(不适用于直接驱动灭火剂 瓶组的系 统)、单向阀、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系统)、减压装置、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 喷嘴、信号反 馈装置、安全泄放装置、控制盘、检漏装置、低泄高封阀(适用于具有驱动气体瓶组的系统)、管路管 件等部件构成。 5.1.2.3 同一系统各部件应固定牢固、连接可靠,部件安装位置正确,整体布局合理,便于 操作、检 查和维修。 5.124 系统中相同功能部件的规格应一致(选择阀、喷嘴除外),各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容积、充装密 度或充装压力应一致。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1. 总则 1.0.1 为合理设计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

泡沫灭火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一般由泡沫液、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压力容器、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及其它附件组成。系统组件必须经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且必须符合设计用途。 一、泡沫消防泵 (一)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的选择与设置要求 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应选择特性曲线平缓的离心泵,且其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当采用水力驱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将其消耗的水流量计入泡沫消防水泵的额定流量内;当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时,泡沫混合液泵的额定流量应为系统设计流量的倍;泵进口管道上,应设置真空压力表或真空表;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压力表、单向阀和带控制阀的回流管。 (二)泡沫液泵的选择与设置要求 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最大设计要求,并应与所选比例混合装置的工作压力范围和流量范围相匹配,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下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最大水压力;泡沫液泵的结构形式、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料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除水力驱动型泵外,泡沫液泵应按《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对泡沫消防泵的相关规定设置动力源和备用泵,备用泵的规格型号应与工作泵相同,工作泵故障时应能自动与手动切换到备用泵;泡沫液泵应耐受时长不低于10min 的空载运行。 二、泡沫比例混合器 泡沫比例混合器是一种使水与泡沫原液按规定比例混合成的混合液,以供泡沫产生设备发泡的装置。我国目前生产的泡沫比例混合器有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平衡压力泡沫比例混合器、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一)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固定安装在泡沫消防泵的旁路上,其混合流程如图3-7-7所示。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限制条件较多,设计难度较大,达到混合比时间较长。但其结构简单、工程造价低且配套的泡沫液储罐为常压储罐,便于操作、维护、检修、试验。 1.适用范围 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适用于建有独立泡沫消防泵站的场所,尤其适用于储罐规格较单一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2.设置要求

悬挂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装置设计规范

悬挂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装置设计规范 1、设计依据 1)国家标准GB50370《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国家标准CB5026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3)国家现行其他相关的规范、标准、规则等。 2、设计条件 1 )保护对象(用于按照有关规范选定灭火设计浓度C1); 2)防护区的尺寸(用于计算防护区的净容积 V); 3)防护区的最低和最高环境温度(用于计算七氟丙烷灭火剂的蒸汽比容S); 4)防护区所处的海拔高度(选定海拔高度修正系数K)。 3、设计过程 1 )提出系统对防护区的要求; 2)根据保护对象确定灭火浓度; 3)计算防护区净容积; 4)计算灭火剂设计用量; 5)确定装置灭火喷放时间; 6)选定灭火剂储瓶规格及数量; 7)选定装置的型号及数量; 8)计算灭火剂存储用量及储瓶的充装率; 9)计算防护区泄压口面积。 4、系统对防护区的要求 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上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 一个防护区。

2)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500卅,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用。 3)防护区应实行完全的防火分隔。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 0.5h ;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当防护区的相邻区域设有水喷淋或其他灭火 系统时,其隔墙或外墙上的门窗的耐火极限可低于0.25h,但不应低于 0.25h。当吊顶上和工作层划为同一防护区时,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做要求。 4)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 5)防护区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防火门,并安装自动闭门器,以保证在气体喷放时能够处于关闭状态。但亦应保证用于疏散的门在任何状态下,都可以从防护区内部打开。 6)防护区内影响气体灭火效果的各种设备都应能保证在喷放气体前联动停止或关闭,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自动关闭。 7)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8)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和出口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置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和气体释放指示灯。 10)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风换气的次数按照不少于每小时5次考虑。有可开启外窗的防护区,可采用自然通风换气的方法进行通风换气。 11)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应设置在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且宜设置在外墙上。当防护区不存在外墙时,可考虑设置在与走廊相隔的内墙上。 12)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宜低于—10°C。 5、灭火浓度及灭火设计浓度的确定 1)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 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2)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 5.8%,其他灭火浓度可按附表1取值,惰化浓度可按附表2取值。 3)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数据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4)油浸变压器、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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