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之企业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之企业规章制度

【案例】某单位员工王某,在7月1日无故旷工一次,后又在8月12日无故旷工一次,单位制定有规章制度规定“经常无故旷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提出异议如下:

1、从未看到过用人单位有此规定;

2、两次旷工不能算作经常旷工;

3、根据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连续旷工15天以上,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在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制下,劳动者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正确解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需先对规章制度有个全面的认识,然后再解决具体操作上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对规章制度的认识误区

实践中,存在绝对有效说和绝对无效说。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既然在我单位工作,当然要服从单位的工作管理,因此用人单位为工作管理而制定的制度是劳动者必须无条件遵守的。有些劳动者提出来,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而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不具有平等性,也不是劳动契约的内容,因此,规章制度是无效的。面对不同的说法,很多用人单位对这个问题觉得困惑,心里没底。

事实上,这些认识的误区和困惑主要是因为对劳动合同的特殊属性没有正确的认识。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其具有公平平等的合同属性,但由于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力,而这种劳动力与劳动者人身具有密不可分性,在工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单个劳动力的价值实现必须建立在各个劳动者的紧密配合的基础上,因此劳动管理是劳动合同目的实现所必须的前提和条件。因此,劳动合同不同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行使劳动管理权是其主要的特征。

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来自于法律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遵守劳动纪律是公民的一项义务”,在根本法的层面对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综上,用人单位应首先确立对规章制度法律效力正确的认识,在具体的用工管理中高度重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内容设计。//分页//

二、规章制度的相关法条和理解

我们首先来比对一下我国目前涉及规章制度的法条: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实施,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第十八条:“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对上述法律条文的比照和分析,不能得出:

1、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形式和程序上对用人单位要求愈加严格。从用人单位“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强到“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增加了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如果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用人单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注意要点

(一)注重程序

新法要求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即平等协商+公告(告知)程序。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制定一些在法律举例说明之外的且没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并不需要严格遵守此程序。在这个空间内,对用人单位而言非常重要的是关于员工岗位职责方面的规章制度。随着时代和社会的进步和经营的需要,对每个具体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不能可一层不变,而相应会出现各种新的劳动违规违纪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及时调整岗位职责方面的内容,以降低用工风险,实现劳动力价值最大化。

案例中,如果用人单位在制定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时,没有履行平等协商+公告(告知)程序,则王某提出的“从未看到过用人单位有此规定”异议理由1成立,因规章制度的制定不符合法定程序而导致无效。//分页// (二)注重合法化的要求

由于我们目前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现象比较严重,用人单位在招工和用工方面处于强势地位。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定上走过场,虽然程序上达到要求,但实质上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出现,法律规定了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即:违法违规的规章制度无效,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规章制度,如“劳动者自愿不缴纳社会保”“加班是对公司的一种奉献”、“双职工,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必须同时终止”“禁止公司员工恋爱结婚,否则一方必须立刻公司”等等,这类规章制度由于和法律相抵触故而无效。

案例中,如果王某所在的单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则王某的异议理由2成立。因为根据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

惩条例》,连续旷工15天以上,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律师建议:

1、对于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企业应当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对所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严格地梳理、修改。

2、根据不断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规章制度应及时修改、补充。

(三)注重内容的量化、程式化、系统化

这是用人单位最容易忽视而恰恰是最重要的地方,一个好的规章制度可以帮助用人单位提高劳动管理效率,而一个差的规章制度则形同虚设。

如案例中,王某提出的异议理由3两次旷工,不能算作“经常”,经常是指3次以上。由于劳动法是一部向劳动者倾斜保护的法律,用人单位应当尽量避免此类语言的歧义。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使用的不是含糊的“经常”,而是确定的文字表述,比如“两次旷工”,则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就依据就非常明确充分了。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尽可能地量化具体的要求或者适用的情形。

对于一些无法量化的要求和适用情形,则可以选择程式化的方式。一些轻微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因为尚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难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屡屡违反,用人单位觉得不知如何处理。比如劳动者在上班期间从事一些与工作无关事务,打私人电话、上网娱乐、看小说等等,这些行为在规章制度中难以穷尽,且情节一般比较轻微,但对于劳动者屡屡触犯的情况,则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用人单位一经查实,给予书面警告,三次书面警告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种程式化的设定,使得规章制度全面而具有操作性,便于用人单位在行使劳动管理时,真正地有“章”可依。

最后,规章制度的系统化也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不符合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在具体的规章制度中又没有规定劳动者的工作要求或者岗位职责的内容,因此,此种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是一纸空文。//分页//

(四)注重证据意识

用人单位在制定和依据规章制度行使工作管理权时必须具备证据意识,以防

发生纠纷时企业举证不能的风险发生。在规章制度制定方面,需要保留已经履行好法定程序的证据,如会议记录、讨论的经过等等。在履行告知程序方面,需要保留已告知的证据,如上墙张贴公告、用工录用表确认、员工手册签收等等。在依据规章制度处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方面,需要保留违规调查方面的证据。

综上,目前虽然很多用人单位已经意识到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并且着手完善和加强单位的制度建设,但由于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来自于法律的授权,且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应政策不断变化,因此,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很强的法律专业性和技术性,故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借助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和指引,结合产业行业特征和本公司的具体情况,使得规章制度行之有效,真正发挥作用。

(二)注重合法化的要求

由于我们目前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现象比较严重,用人单位在招工和用工方面处于强势地位。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定上走过场,虽然程序上达到要求,但实质上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出现,法律规定了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即:违法违规的规章制度无效,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规章制度,如“劳动者自愿不缴纳社会保”“加班是对公司的一种奉献”、“双职工,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必须同时终止”“禁止公司员工恋爱结婚,否则一方必须立刻公司”等等,这类规章制度由于和法律相抵触故而无效。

案例中,如果王某所在的单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则王某的异议理由2成立。因为根据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连续旷工15天以上,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律师建议:

1、对于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企业应当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对所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严格地梳理、修改。

2、根据不断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规章制度应及时修改、补充。//分页//

(三)注重内容的量化、程式化、系统化

这是用人单位最容易忽视而恰恰是最重要的地方,一个好的规章制度可以帮助用人单位提高劳动管理效率,而一个差的规章制度则形同虚设。

如案例中,王某提出的异议理由3两次旷工,不能算作“经常”,经常是指3次以上。由于劳动法是一部向劳动者倾斜保护的法律,用人单位应当尽量避免此类语言的歧义。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使用的不是含糊的“经常”,而是确定的文字表述,比如“两次旷工”,则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就依据就非常明确充分了。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尽可能地量化具体的要求或者适用的情形。

对于一些无法量化的要求和适用情形,则可以选择程式化的方式。一些轻微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因为尚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难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屡屡违反,用人单位觉得不知如何处理。比如劳动者在上班期间从事一些与工作无关事务,打私人电话、上网娱乐、看小说等等,这些行为在规章制度中难以穷尽,且情节一般比较轻微,但对于劳动者屡屡触犯的情况,则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用人单位一经查实,给予书面警告,三次书面警告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种程式化的设定,使得规章制度全面而具有操作性,便于用人单位在行使劳动管理时,真正地有“章”可依。

最后,规章制度的系统化也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不符合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在具体的规章制度中又没有规定劳动者的工作要求或者岗位职责的内容,因此,此种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是一纸空文。

(四)注重证据意识

用人单位在制定和依据规章制度行使工作管理权时必须具备证据意识,以防发生纠纷时企业举证不能的风险发生。在规章制度制定方面,需要保留已经履行好法定程序的证据,如会议记录、讨论的经过等等。在履行告知程序方面,需要保留已告知的证据,如上墙张贴公告、用工录用表确认、员工手册签收等等。在依据规章制度处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方面,需要保留违规调查方面的证据。

综上,目前虽然很多用人单位已经意识到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并且着手完善和加强单位的制度建设,但由于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来自于法律的授权,且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应政策不断变化,因此,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很强的法律专业性和

技术性,故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借助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和指引,结合产业行业特征和本公司的具体情况,使得规章制度行之有效,真正发挥作用。

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十大变化

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十大变化 1.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同意续签而单位不同意续签的,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赔偿标准中的月工资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运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选择连续履行或获得赔偿金(补偿金的两倍)。 3.自2008年1月1日起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订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订立有固定期限的除外)。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差不多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差不多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年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能够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能够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 8.培训前提下约定服务期时,限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违反服务期违约金按服务年限分摊,总额不超过培训费用。

9.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编者:应当包括工伤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酬劳;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酬劳。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为二年,补偿金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按月支付。(编者:补偿金标准该法未作要求。)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王某是一家企业的技术骨干。因企业效益不佳,王某在企业2008年年底因金融危机影响裁员时,主动要求将自己列入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之列,在拿到一笔补偿金后,他开始留心各类招聘信息。王某原来以为,凭自己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找个好单位应该不难,可事与愿违,所有王某可以从事的技术岗位人员的招聘条件里都要求有大学学历,可王某只有一个非全日制大专文凭,因此求职多次碰壁。一日,王某看到某知名企业要招聘几位技术人员,但也要求大学学历。王某不想失去良机,遂前去应聘。双方协商洽谈中,王某向企业提交了写有“大学学历”及其技术能力说明的简历。企业对王某相当满意,于是录用了王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王某上班2个月后,企业获悉王某并无大学学历,王某只得承认自己为了应聘成功,不得已撒谎欺骗了企业,但请求企业看在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上予以谅解。但该企业认为,企业一再强调员工应该诚信,王某却以欺骗的方式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为惩戒和杜绝此类行为,立即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问: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2、2008年10月份以来,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寒冬中举步维艰,为了求生存,公司决定裁掉部分工资畸高的企业高管。王某,该公司扩展部总监,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帮助企业取得开发用地,月薪5万元人民币,在取得用地后,另有不菲的奖金。王某自2004年入职以来,在公司取得几个大型开发项目用地中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这次裁员中,王某也被列入裁员对象,公司老板亲自找王某谈话,并承诺支付50万元的补偿金。王某拒绝,要求公司至少补偿100 万元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老板听后很生气,遂指示人力资源部寻找可以单方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理由。经过调查,人力资源部发现王某入职时提供的信息有假,一是提供的文凭为大专文凭,但实际上王某仅为中专文凭,证据为王某所持大

劳动合同法实务:企业劳动合同撰写与签署的法律技巧

(培训)劳动合同法实务: 企业劳动合同撰写与签署的法律技巧主讲:张洪 大家好!非常荣幸的有机会给大家在一起学习,我今天给大家讲的主题是:企业劳动合同撰写与签署的法律技巧。事实上,这个讲座说的是法律技巧,其实就是企业与劳动者签署劳动法合同的相关注意事项。(张吉明之例) 今天,来听讲座的有不少的企业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士,也有一些律师界的同行,说不一定在某些方面我知道的还没有大家多、学习得没有你们透彻,因此,在我的讲座中难免会有一些不足之处,或者说观点上与大家不尽相同,请大家多多包涵。 我今天给大家讲的这些技巧,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主体方面的签订技巧 二、关于合同期限签订的技巧 三、关于工作地点和内容签订的技巧 四、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签订的技巧 五、关于劳动报酬签订的技巧 六、社会保险条款的签订技巧 七、关于规章制度的运用技巧 八、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技巧 九、合理运用员工声明及特别条款的技巧 十、商业秘密条款的签订技巧 十一、培训条款及违约责任签订的技巧

大家知道我为什么要讲这些方面的技巧或者说注意事项吗?那是因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的必备条款包括了前述内容,即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其他事项。但是,是不是劳动合同都必须具备这些条款呢?或者说,缺少了这些条款就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呢?不是。 那么,是不是除了法律规定的这些必备条款,就不能签订其他条款呢?也不是的。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根据企业需要,增加一些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款,而且有一些条款用人单位还很有必要把它用好,比如试用期条款、培训条款、保密条款、违约条款等就很有必要把它们运用好。下面,我给大家来逐一揭开这些技巧身上的神秘面纱。 一、关于主体方面的签订技巧 (一)、在用人单位方面值得注意的主体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分公司、支公司、项目部等)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在劳动者方面涉及到企业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 1、劳动者的身份信息(16岁以下、16岁-18岁、18岁); 2、劳动者的真实身份(案例---); 3、劳动法者的学历(案例---); 4、劳动者的工作经历(案例----); 5、身体健康状况(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比如要求查乙肝项目等); 6、供养人口情况(案例---入职时、入职后); 7、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案例---郑乃全案)

公司员工劳动合同(通用版)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家庭住址: 现居住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起。试用期满,甲方正式聘用乙方。 第二条本劳动合同规定服务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与服务期相一致。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第三条甲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经过协商,从事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或乙方的培训考核及绩效考核情况,参照乙方的专业知识、经验、能力和工作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第四条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定的并已经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工作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五条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四、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确定平均每周工作6 天。 第七条如由于工作需要,甲方要求乙方加班时,在无特殊原因的情况下,乙方必须配合。但是甲方要付相应的加班费,或是以给予相应时间的调休。 第八条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所有法定节假日。乙方病假、事假需按甲方规定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方可离开。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实行岗位工资制。甲方确定乙方第一年的年薪为人民币万元,按月发放每月工资(其中基本工资为元、奖金为元,全勤奖为元、饭补为元)。乙方的收入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则由乙方负责依法交纳。 第十条甲方确定的发薪日期为下一个月的15日,如遇发薪日为节假日,甲方将顺延到最接近的一个工作日发薪。

劳动合同法讲座

劳动合同法讲座 篇一:劳动合同法讲座 篇一: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1) 注:作者在XX年8月1日为40余家法律顾问单位企业老总及人事主管培训会上的讲稿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 (XX-08-01) 背景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最新劳动法律的颁布实施,极大冲击着用人单以往的用工管理模式,给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带来了挑战,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根据新法调整用工思路、规范操作模式、规避法律风险、节约用工成本,成为我们企业用人单位十分关注的内容。为此根据最新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经验,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操作技巧与应对措施进行阐述和讨论。我今天主要讲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订立中的问题 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期限分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无终止

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劳动者上班方式两种:全日制用工,还有种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1、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条例第6条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1、审查劳动者主体资格。 劳动者年龄审查劳动者学历、资格和经历等审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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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应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对待 《劳动合同法》颁行后,引来议论纷纷,尤其是中小企业反应较为强烈。 《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这意味着《劳动合同法》没有区分一般企业和中小企业,这种一体适用劳动制度的体制是否合理,值得深入研究。 相比一般企业,中小企业在用工方面有特殊需求,有必要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 第一,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资金少,过于严格的劳动标准可能增加其负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最终也会损害劳动者的就业。例如,许多下岗职工通过自主创业解决再就业,其创设的企业规模很小,创业者经验和资金不足,市场风险很大,完全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难度很大。再如,按照我国社会保险相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社会保险占工资的比例为20-50%,小企业难以完全遵守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 第二,中小企业需要更为灵活的用工方式。由于规模小,工作岗位少,抗风险能力差,中小企业需要在用工上享有更多的自由,特别是在解除雇员上享有更大的灵活性,需要根据市场变化和自身经营状况随时增减雇员。《劳动合同法》

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解除合同制度,鼓励和要求雇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规模小、雇员人数少的小企业是一个较重的负担。《劳动合同法》有关解除合同的严格规定,包括合同解除时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可能对小企业构成较大负担,而且严格的解雇保护制度对小企业的不利影响也更为明显。 例如,很多小企业一般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企业难以据此判定雇员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依法解除合同。小企业一般无法提供培训或者岗位有限,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也难以为其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从而也难以解除雇员。而大企业可以通过专业人士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也有足够的工作岗位和培训能力,从而可以充分利用《劳动合同法》允许的事由解除雇员。因此,应当赋予小企业在用工上特别是解除雇员上更为灵活的条件。 第三,许多小企业由于人才和知识的限制,缺乏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难度较大,让其完全承担违法的后果似乎不公平。 大型企业有专业的管理层、强大的人力资源管理队伍、规范的财务制度,但小企业通常没有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队伍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让其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并在出现违法行为时和大企业承担相同的责任缺乏公平。例如,很多中小企业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识,如果违反该规

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

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 一﹑适用范围 ◆法条回顾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 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 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3 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它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问题探讨 注意几种特殊主体 (1)个人承包经营者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当公司将业务外发时应尽量将业务外发给公司,而个人。

(2)退休返聘人员 2005年《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指出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双方主题资格合法﹔(2)用人单位各项规章 制度适用于劳动者﹔(3)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4)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 位业务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法》对退休返聘人员未作规定﹐但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仍将退休返聘人员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之工伤的案例。 属于 (3)推销人员﹑代理人 这两种人都是为雇主介绍或经手某种业务﹐由雇主给予报酬。他们的工作与劳动关系的不同在于其工作场所在雇主营业处所之外﹔可能同时接受多个雇主的授权﹔具体的工作过程具有独立性﹑不受雇主指令的约束﹔报酬多以佣金支付﹐且佣金和工作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5条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销售员(非雇员)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在劳动报酬方面﹐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所做的义务量支付支付一定佣金﹐而不是约定工资数额﹐也不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的限制。保险公司不承担代理人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公司劳动合同

公司劳动合同 【必备】公司劳动合同4篇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 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法定代表人 施工工地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年月日家庭住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乙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1、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年月日,乙方完成本工程乙方工种的工作任务时本合同终止。 2、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于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甲方招用乙方在(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种)上岗证号码为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本工程施工范围内。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许可决定。执行标准工 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乙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九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条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 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六、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乙方月工资标准为元或按执行。 第十二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出具工资支付凭证。 七、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甲方应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乙方因工负伤或死亡的,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

劳动合同法范本

编号劳合字(2012)001 祁东县一洲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祁东县一洲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地址:祁东县洪桥镇曙光路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 性别: 住所: 户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作为公司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用。 二、本合同中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 姓名、出生日期等应与居民身份证一致。 三、公司与员工利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双方协商的,经协商一致后填 写在空格内;需要告知的事项,在空栏内填写清楚告知乙方。 四、本合同设定的条款不适用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在本合同书“四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一栏中写明“下列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取消”,列出某条款即可。经甲乙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也在本栏中写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条款”,并在下面逐条填写清楚。 五、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劳动合同变更书、劳动合同续订书在本合同内填写 不下时,可另加附页。

第一章合同的订立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依法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二章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第二种类型合同: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_月_日起,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_月_日起至年_月_日止。 (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年,自2012 年4_月_1日起至2012 年12_月31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起至完成为止。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第二条甲方根据经营的需要,安排乙方在一洲国际大酒店总经理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为一洲国际大酒店,具体工作内容见《筹备期酒店总经理岗位职责》 第三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务--强制加班加点

强制加班加点

Part1. 实务案例 Part2. 员工是否有权拒绝加班 Part3. 不能拒绝加班的情形 Part4. 维权方式 Part5. 二审法院意见目录 (Contents)

实务案例 常某、石某2007年5月到扬州群发公司做检验员,2016年5月13日下午,公司要求两人加班完成公司的检验任务,两人拒绝;第二天公司公示,称二人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并下班,属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给予两人辞退处理,二人申请劳动仲裁,案件后续起诉至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都认定公司此举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者当月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加班工资。后公司因逾期交货向客户公司赔偿违约金12万元,2017年底,群发公司又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这笔12万元的违约金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结合二人经济收入能力以及造成的损失状况,酌情赔偿了企业损失的15%,即18000元。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 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 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员工是否有权拒绝加班 《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法》第41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 时间的规定》第6条

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十大变化

《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十大变化 1.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同意续签而单位不同意续签的,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赔偿标准中的月工资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获得赔偿金(补偿金的两倍)。 3.自2008年1月1日起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订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订立有固定期限的除外)。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年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 8.培训前提下约定服务期时,限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违反服务期违约金按服务年限分摊,总额不超过培训费用。

9.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编者:应当包括工伤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为二年,补偿金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按月支付。(编者:补偿金标准该法未作要求。)

企业劳动合同书签订法规

劳动合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二)试用期 试用期为一个月,在试用期间如乙方不符合甲方的录用标准,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如乙方需解除本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条工作岗位和要求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工作地。 (二)在合同履行期间,鉴于甲方生产经营的特殊性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甲方可以适时、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区域,乙方应服从甲方的正常人事管理和工作调动安排。 (三)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服从甲方对其工作成果的监督、考核等处理,并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依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二)因甲方行业的特殊性,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为综合计算工时制。 (三)在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将根据考勤记录安排乙方补休同等时间或计发加班工资。 第四条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政府有关薪资管理规定和乙方所担任的职务确定其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的薪资标准为: (1)乙方在试用期内工资为2100元/月。 (2)乙方同意遵照甲方《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乙方如果连续两个月绩效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对其做出再培训或调岗安排。如经培训或调岗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降薪、降职和解除

公司实施劳动合同法情况自查报告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公司实施劳动合同法情况自查报 告

公司实施劳动合同法情况自查报告 **局:根据你局《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公司进行了认真地自查,现将自查情况向你局作以汇报: 一、自查活动的指导思想明确 公司领导班子认真地学习了*局文件之后,清楚地认识到,省、市、县人大常委会安排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法大检查,是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企业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健全劳动用工机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让广大劳动者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得到更多的实惠,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对照要求,逐项自查 按照*局文件提出的检查内容和重点,领导班子成员作了认真仔细地回顾讨论,并安排专人深入公司下属的配送中心、直营超市,广泛听取和了解中层干部、业务骨干、普通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自查活动扎实认真,反映情况真实可靠。 1、《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情况 在得知《劳动合同法》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后,我公司就从网上下载了几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文本、法律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资料,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学习,并重点学习、讨论了法律专家指出的《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规定更为明确、更 第 2 页共 7 页

为具体的条款,要求班子成员对贯彻《劳动合同法》有一个明确地认识,端正地态度,积极地贯彻,认真地实施。 随后,公司又召开中层干部会议,针对春节后员工不稳定、流动较大的情况,认真地学习《劳动合同法》,结合以往用工中存在的问题,讨论调整了我公司的一些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带着问题学,使大家对《劳动合同法》理解得更清楚、更明白、更透彻。 结合总公司会议精神的传达,各基层单位都及时向员工宣讲了《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告知了员工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通知了为保障员工利益,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做出的一些新规定。还通过办板报、贴标语、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对《劳动合同法》做了广泛深入地宣传。 2、贯彻《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是企业的法定责任,不容忽视,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已经采取了以下具体措施: ①提高工资。从今年元月份起,公司给每个工作岗位上的员工都增加了工资,月平均增资额达到×××元。 ②缴纳养老保险。凡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不分户口类别、用工类别,一律从**年元月起给予办理养老保险。新增缴纳养老保险人数**名。 ③缩短试用期。新招聘的员工试用期,坚决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过去的×××个月降为×××个月,试用期工资与正常工资仅 第 3 页共 7 页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讲课教案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1) 注:作者在2009年8月1日为40余家法律顾问单位企业老总及人事主管培训会上的讲稿 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 (2009-08-01) 背景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最新劳动法律的颁布实施,极大冲击着用人单以往的用工管理模式,给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带来了挑战,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根据新法调整用工思路、规范操作模式、规避法律风险、节约用工成本,成为我们企业用人单位十分关注的内容。为此根据最新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经验,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操作技巧与应对措施进行阐述和讨论。 我今天主要讲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订立中的问题 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期限分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无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劳动者上班方式两种:全日制用工,还有种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1、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条例第6条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1、审查劳动者主体资格。 劳动者年龄审查劳动者学历、资格和经历等审查审查劳动者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查验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防止录用到有潜在疾病、残疾、职业病的劳动者,增加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和法律风险。 2、履行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在录用前应将工作内容、条件、地点、劳动报酬、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告知劳动者。相关表格\公司招聘告知书.doc 3、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 4、办理入职手续。 办理入职手续应在劳动合同签订后进行,入职手续包括入职登记、提交入职材料、办理报到等 5、发放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 劳动合同应在办理入职手续完毕后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签收,职工名册按规定制作,以备劳动部门检查。 6、办理劳动合同鉴证与备案——根据劳动部要求:自2007年起用工需办理录用备案手续,而对合同鉴证已取消。特别是对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建议备案,因为在与劳动者仲裁纠纷中,证据作用明显。 7、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一定要按要求向劳动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相关表格\非标准工时制审批.doc 注意:避免签订合同时扣押劳动者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押金。 三、合同期限多长为宜?如何避免无固定期限的成立? 我认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因人因岗而异,但通常来说: 1、从企业用工成本及发挥劳动者的最佳期限为三年以上九年以下,因为,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一方面企业可以拥有六个月的试用期,另一方面也可避免无固定。当然,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的约定要约定好。因为岗位在长期可能变更。 2、充分利用3+6、4+5用工模式。第一个固定期签3年,第二个固定期签6年,3+6<10。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成本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它是否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这一问题,正如《劳动合同法》其它热点一样,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讨论。通过分析《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全过程产生的影响即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运行及劳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产生的影响,可以看出对一个原本守法且劳动关系和谐的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基本不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而对于一个违法、侵犯工人权利的企业,它的劳动成本将大大地增加。 企业的用工成本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带薪休假、各项福利支出、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支出,这些本来就是企业的法定用工成本,并不是《劳动合同法》给企业额外增加的,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加大企业用工成本。《劳动合同法》增加的是企业的违法成本,而这种成本是一种隐性成本、间接成本,是一种“可能”的成本,企业只要依法用工,就能避免高额的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通过一系列制度、措施,打击、制裁违法用工,使违法用工不但不能像以前一样降低用工成本,反而会成倍增加用工成本,从而迫使企业走向合法用工的良性轨道。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运行和劳动关系的终止与解除都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并且对其中一系列违法用工问题都做出相对于以前的劳动法律、法规更加详细和严格的规定,增加了企业违法用工的成本。 一、增加了劳动关系建立中不签劳动合同和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成本 1、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增加 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据之前的劳动法律规定,虽然作为一种违法的事实来认定,但是基本上不会给企业带来实际的伤害。首先劳动仲裁不会因此而对企业来作出否定性的裁决,法院也不会,如果员工向劳动监察投诉的话,劳动监察首先向企业提出改正这种行为的要求,如果不改正的话,才会进行一定的处罚。而且,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是随时可以辞退员工的。

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适用范围 ?法条回顾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3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它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问题探讨 注意几种特殊主体 (1)个人承包经营者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当公司将业务外发时应尽量将业务外发给公司,而个人。 (2)退休返聘人员 2005年《劳动部关丁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指

出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双方主题资格合法;(2)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丁劳动者;(3)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4)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法》对退休返聘人员未作规定,但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仍将退休返聘 人员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之工伤的案例。 届丁 (3)推销人员、代理人 这两种人都是为雇主介绍或经手某种业务,由雇主给予报酬。他们的工作与劳动关系的不同在丁其工作场所在雇主营业处所之外;可能同时接受多个雇主的授权;具体的工作过程具有独立性、不受雇主指令的约束;报酬多以佣金支付,且佣金和工作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5条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丁保险企业销售员(非雇员)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届丁代理关系,不届丁《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在劳动报酬方面,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所做的义务量支付支付一定佣金,而不是约定工资数额,也不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的限制。保险公司不承担代理人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责任。 所以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是届丁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4)外国人及港、澳、台胞 《关丁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通知》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工作外国人,若其劳动合同是和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驻地法人)直接签订的,无论其

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摘要:劳动合同制度是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一方面有利 于建立既有稳定性又有流动性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必将对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产生深远 的影响。对《劳动合同法》中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几个方面的重点内容进行深入分析,以期用人单位能够提高法律意识,提升员工关系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而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1劳动合同签订的新规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1)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严厉处罚。 用人单位与员工形成劳动关系,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缺乏强有力处罚措施,同时用人单位不与劳 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往往逃避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降低解雇员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成本。受利益驱动,实践中已经建立起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针对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践作了明确的界定。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 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以上规定对用人单位而言,可以说是非产严厉的。因此,用人单位将来应在 人力资源管理中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建立起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规程,防止出现员工不与单 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引导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开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当时主要针对的是新招用的企业员工, 实行的是定期合同;90年代开始在已经参加工作的员工中推行全员合同制,并引入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关系到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性,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性也关系 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性。现行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20条: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 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员工范围非常有限,现在企业跟员工签订合同大多是固定 期限的。可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相成为一种福利合同。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解除权进行了极严的限制,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则并无多少限制。这样就导致用人单位“趋利避害”尽量签订期限较短的定期合同。 这次《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相关规定就是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期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取消了双方同意这样特别的约束条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 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赋予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单方决定权。另外,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如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项规定无疑是对员工工作稳定性的一种保 护,将在客观上使企业于更多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也应意识到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从用人单位长远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

劳动合同法实务--不给劳动者书面劳动合同

不给劳动者书面劳动合同

Part1. 实务案例 Part2. 不给劳动合同原因 Part3. 维权方式 Part4. 提示建议目录 (Contents)

实务案例 2018年5月10日,刘某入职北京某文化公司,岗位是会计。入职后第5天,单位人事专员找到刘某,给了刘某两份空白的劳动合同,要求其签字。刘某签完字后,将两份劳动合同返还给人事专员,人事专员答应说,履行完公司印章审批流程并盖章以后,会返还给刘某一份劳动合同。可一直到2018年底,人事部都以各种理由未给刘某劳动合同。到了2019年初,刘某因为工资问题与公司产生了劳动争议,想要申请劳动仲裁,可手里没有劳动合同。朋友跟刘某说,没有给员工劳动合同就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索要两倍工资。 于是,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中,用人单位向仲裁庭提交了刘某签字的劳动合同,刘某也承认劳动合同上的字是他本人所签,于是,仲裁庭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为什么不给员工劳动合同 让劳动者主张权益时没证据! 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 是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依据。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劳动合同法》第16条 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维权方式-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起劳动仲裁或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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