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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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和投资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通知

【标 签】投资许可证制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投资总额

【颁布单位】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计经投发﹝1997﹞812号

【发文日期】1997-05-16

【实施时间】1997-05-16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01311200011

各市计委、经委(计经委)、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暂行条例》)1991年4月由李鹏总理签署的第82号国务院令予以颁布施行。同年11月,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发[1991]126号)通知批转了省计经委、省税务局提出的《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施意见调(以下简称省政府《实施意见》)。六年来,我省各部门、各地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实施意见》,对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各地对国务院《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不平衡,有的地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漏征、少征现象较为严重;有的地方对“投资许可证”的发放把关不严,未将持有“投资许可证”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依据之一;个别地方甚至还没有实施。

为加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切实推进投资结构调整,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对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投资许可正"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的核定及征收

1.凡在我省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暂行条例》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从事上述活动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是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

2.项目投资总额不满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投资总额达到或超

过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均应按国务院《暂行条例》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3.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核定征收,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财务决算数进行清算。

4.各级计委根据本地区年度基建投资项目计划编制纳税计划,分项目列明其适用税目、税率、应纳税额、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查核定税目税率后下达。各级经委根据本地区年度技改项目实施计划编制纳税计划,分项目列明其适用税目、税率、应纳税额,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查核定税目税率后下达,并抄送同级计委汇总。

5.项目纳税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实行省、市、县三级负责;项目的适用税目、税率、应纳税额的核定实行省、市(省辖市)两级负责。

(1)属于国家、部、省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省计经委组织编制投资项目纳税计划,经省地方税务局核定项目的适用税目、税率、应纳税额后,由省计经委与省地税局下达执行。

(2)省辖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各市计委、经委组织编制投资项目纳税计划,经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核定项目的税目、税率、应纳税额后,由省辖市计委、经委与省辖市地税局下达执行。

(3)属县(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县(市)计委、经委组织编制投资项目纳税计划,会同级地方税务局初审项目的适用税目、税率、应纳税额,并报省辖市计委、经委、地方税务局核定后,由县(市)计委、经委与县(市)地税局下达执行。

6.建设单位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必须标明项目的产业属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估算内容。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标明每一个单位工程(难以列明单位工程的,可按单项工程)的产业属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并按单位工程进行计算;技术改造项目要列明建筑工程投资额及税率和税金。

全部税金计入项目总投资,但不作为计征各种税、费的基数。

7.纳税人应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文件或其他建设文件三十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到地方税务机关(或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或向委托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纳税手续。

二、投资许可证的发展与管理

1.凡在我省境内进行的总投资在五万元及其以上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单纯设备购置),不论收尾、续建、新开工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所有制形式和税率大小(包括零税率项目),一律凭纳(免)税凭征申领投资许可证。

2.三资企业的投资项目根据有权部门的项目审批文件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向当地计委申领投资许可证。其中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的项目由经委发放投资许可证。

3.投资许可证一次发给,多年使用,直至工程竣工。每一投资年度按规定由各级计委、经委会同地方税务部门进行年检。

4.投资许可证按项目的隶属关系实行省市(省辖市)两级发放,各级计委归口管

理。(1)部属大中型及限额以上、省属、列入《江苏省热点产品目录》的项目由省计经委发放;(2)部属小型及限额以下项目、各省辖市、县(市)所属项目,由省计经委委托各省辖市计委、经委(计经委)发放。

5.各省辖市计委负责按季将本地区发放投资许可证情况汇总上报省计经委(汇总表式附后),投资许可证式样、印章 的表式等,由省计经委统一制订、刻制、印发。

三、监督管理和违章 处罚

1.对经核定的投资项目,特别是零税率的项目,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登记造册,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相应的跟踪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做到每年复审和检查一次。跟踪管理的时间从核定税目税率开始,到项目决算后两年结束。对所有零税率项目,凡自竣工决算之日起两年内或在建期间改变用途的(包括转让、出售),一律要重新核定税目税率,并补征税款;对未申报或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未按期重新申报并到税务机关核定税目税率的,一经查出,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固定资产计划文件、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建设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核定其完成投资额和应缴税款,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缴税额一倍以内的罚款。

3.各级计委、经委要通过投资许可证的年检,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和跟踪管理,投资许可证的年检由计划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进行。未经年检盖章的投资资许可证不得继续使用,相应的项目不得继续建设。

4.对于在投资许可证年检以及投资方向调节税复审和检查中发现未列入各级投资规模的计划外项目或未领取投资许可证的项目,各级计委、经委有权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各级计委、经委对预备项目应当取消其立项,对新开工项目不得安排其开工,对续建项目应当取消其年度投资计划规模,吊销投资许可证,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为其办理贷款、拨款。

5.各市计委、经委要把加强对计划外项目的管理作为今后工作的重点,要建立定期跟踪

检查制度,并主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肃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范围,强化投资许可证管理力度。

6.各级计委、经委、地方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定期与银行、审计、城建、规划等部门联系,建立正常的联系会办制度,沟通情况,层层把关,以保证征收和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7.尚未下达1997年投资项目纳税计划的地区,须根据投资项目计划,会同地方税务部门补充下达纳税计划。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若干补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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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若干补 充意见的通知 【标 签】代扣代缴办法,个人所得税代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发﹝1995﹞151号 【发文日期】1995-08-15 【实施时间】1995-08-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65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我局已以苏地税发[1995]83号文转发。现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建立扣缴网络,作为个所得税征管的中心环节来抓。在进一步加强宣传的基础上,对经常发生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发给代扣代缴证书(代扣代缴证书式样,省局将另行下发),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抓好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各扣缴义务人的扣缴行为。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工资外收入的管理,全面控制税源,防止税款流失。同一扣缴义务人由不同部门或不同渠道支付给个人的各类所得,必须按实汇总后计算应纳税款,如申报不实,一经查出,一律按偷税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时,应按《办法》第九条规定,向纳税人开具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并将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征或护照号码等项目填在备注栏中。 对于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工资、薪金所得,各支付单位必须在工资单(表)中单列已扣个人所得税款栏;对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可以公告等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江苏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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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服务机关申请网上办税资格,确定用户身份认证方式,软密码用户取得登陆密码,税务卡用户取得税务卡,CA用户取得身份认证密钥后即可登陆江苏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按回车键即可登陆江苏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主页面,如下图所示: 主页面提供了纳税申报、发票业务、登记事项、涉税申请、网上服务五大类常见业务,点击大类菜单可弹出对应的服务项目,选择服务项目,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用户登陆界面(如下图),根据不同的登陆方式登陆系统。

(1)数字证书(CA)用户应先插入用户密钥,然后选择登陆; (2)软密码用户,输入税务管理码,密码以及验证码,选择登陆; (3)税务卡用户,输入卡号,密码以及验证码,选择登陆。 (下文以“涉税申请事项—税收优惠—减免税申请”为例介绍网上办税系统的操作方法) 二、涉税申请事项——减免税 1、操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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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操作手册 外网纳税人端 一、总体描述 1、业务描述 江苏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是以税收业务为内容,以纳税人需求为目标,由税务部门通过多元化的手段或渠道,为纳税人搭建提供涉税服务的平台,新版的网上办税服务厅系统,进一步拓展了网上办税功能,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网上服务,内容包括纳税申报、发票业务、登记事项、涉税申请、网上服务等九大类、五十四小类的涉税业务,基本涵盖了目前所有涉税事项。 网上办税服务厅根据涉税业务类别和纳税人提供资料的情况还分别提供了涉税事项的网上预申请和网上办结业务,纳税人可在网上提交涉税申请、上传涉税资料、查看办理结果、网上出具税务文书,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短信平台及时掌握业务办理的进程,真正做到了足不出户可办理所有涉税事项。 2、用户登陆 已经取得网上申报资格的纳税人可直接凭原软密码或CA证书登陆江苏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各项涉税业务,新申请的纳税人可到各地税服务机关申请网上办税资格,确定用户身份认证方式,软密码用户取得登陆密码,税务卡用户取得税务卡,CA用户取得身份认证密钥后即可登陆江苏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s://www.360docs.net/doc/8e17241008.html,,按回车键即可登陆江苏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主页面,如下图所示:

主页面提供了纳税申报、发票业务、登记事项、涉税申请、网上服务五大类常见业务,点击大类菜单可弹出对应的服务项目,选择服务项目,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用户登陆界面(如下图),根据不同的登陆方式登陆系统。 (1)数字证书(CA)用户应先插入用户密钥,然后选择登陆; (2)软密码用户,输入税务管理码,密码以及验证码,选择登陆; (3)税务卡用户,输入卡号,密码以及验证码,选择登陆。

苏地税规[2011]1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苏地税规…2011?13号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1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第五条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 2 —

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第八条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 第二章分类及管理 第九条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条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详细填写的,应附合同和货物(或服务)清 — 3 —

江苏地税网网上申报操作步骤

1.报税操作步骤 打开江苏地税网:https://www.360docs.net/doc/8e17241008.html,/进入地税网站—选择单位纳税人申报 进入如下界面—点击CA卡登录系统 进入如下界面—点击登录系统

注:如不能登录请按上图的CA下载地址下载行助手安装!或者输入网址:http://202.102.85.180/caassistant/ca-zhushou.rar 2关于行助手说明 双击桌面上的行助手V3.0的图标。打开行助手软件的界面,如图2.1.1。注意, 如果电脑上没有插KEY,右下角托盘里软件的图标为灰色背景,如果插上了KEY,右下角行助手的图标为黄色背景。 2.1.1最新动态 点击“首页”按钮,出现“CA最新动态”标签。界面显示CA最新动态,特别推荐, CA公告等资讯,如图2.1.1。

图2.1.1 最新动态 2.2我的证书 2.2.1 证书服务 点击“我的证书”按钮,界面默认选择“证书服务”标签。界面显示证书检测,修改口 令,在线延期,系统检测,信息设置,资料下载,贴心服务,帮助中心等资讯,如图2.2.1。

图2.2.1 证书服务 2.2.1.1 证书检测 在“证书服务”界面上点击“证书检测”图片,系统会自动检测KEY里的证书可用性 及合法性,并将相关信息显示出来,如图2.2.1.1。 图2.2.1.1 证书检测

2.2.1.2 修改口令 点击“修改口令”图片,可以进行证书PIN口令修改,依次输入旧口令、两次新口令,点击确认修改即可修改口令。如图2.2.1.2。 图2.2.1.2 修改口令 2.2.1.3 在线延期 点击“在线延期”图片,您可以进行在线延期的一系列相关操作。如图2.2.1.3.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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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指南【标 签】年所得12万元,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上年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地税机关提醒相关纳税人及时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一、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什么?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具体为: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 上述减除费用,是指在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中的扣除标准,人们常说的“月收入3500元以上才要缴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指的就是这个。附加减除费用主要适用于外籍个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是,中方员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 是3500元,而外籍员工则是扣除4800元(3500+1300=4800)。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五)财产租赁所得: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上述“所得”的统计口径,均为纳税人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取得的所得,而不论所取得的是所属何时的所得,如补发往年、预发下年等。往年预发当年、以后年度补发当年等收入,均不计入当年所得中。 二、哪些收入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内? 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的收入主要包括: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税法,促进税负公平,现对全省税款征收标准予以规范统一。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中核定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为15%,其他应税行为的成本利润率为5%。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一)》(苏地税发〔1995〕5号)第七条、《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苏州等市有关营业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的批复》(苏地税发〔1995〕140号)废止。 二、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中确认收入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七条中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20%。 四、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中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如下:

对“其他行业”中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部分行业,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范围内另行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100号)第二条废止。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九条中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如下: 对“其他行业”中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部分行业,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范围内另行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 六、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中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方法明确如下:采取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8‰。 《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5号)的规定废止。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的公告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的公 告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苏地税规[2011]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08.09 【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4号2011年8月9日)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工作,正确贯彻实施国家税收政策,特制定《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现予以公告。 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财产行为税范围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二章减免税的事项与权限 第四条减免税事项包括: (一)财产行为税各税种相应条例、细则、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减免税事项;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权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减免税事项; (三)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确定的其他减免税事项。 第五条本规程所规范的财产行为税减免税包括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事项;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事项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事项。

江苏地区地方税务局拟录用公务人员名单资料

附件: 全省地税系统2016年拟录用公务员名单 (共404人)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共5人) 李珍臻(女) 冯晶(女)汤阳帆梁继文(女)李姗(女)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43人) 徐曼曼(女)夏文娟(女)孙柳(女)徐霞(女)马晓蕊(女)张梦(女)骆静思(女)王月晗(女)许智超(女)庄蓉芳(女)周丛卉(女)杨丹(女)晏艺嘉(女)肖理文(女)周萍萍(女)董雪(女)李佩咨(女)黄鑫(女)王雨瑭(女)许靓(女)田恒康夏苗苗(女)郭毓颖(女)张子荷(女) 王嘉诚李煜(女)董梦娇(女)扈梦露(女) 张晔(女)黄赛(女)俞富凯吴青霞(女) 杨锦(女)黄月宁(女)戚萌(女)于大钧 赵彬彬(女)杨文帆罗怡(女)高晓雯(女) 陈卉(女)李亚军李文文(女)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共42人)

冯爱(女)戴玥(女)梁晨(女)陶珂 宋薇(女)朱婕(女)李娟娟(女)张林 汤丽(女)沈月明王雅琳(女)王玉莉(女) 陈超(女)严鼎缪吉静(女)陈奕杰 任晓丹(女)姚诚朱葱林万梦琪(女) 徐秀青(女)汤璐(女)袁雨韵(女)黄怡静(女)周云开(女)张岗岗吴晓洲李霜洲 王丰杜洁玥(女)林蓝芯(女)朱燕(女) 李琳燕(女)韩韵斐(女)尹江燕(女)邵闰泽 储迪李夏郭梦雅(女)许迎会(女) 张欢(女)张丹(女)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共30人) 徐丹丹(女)陈一赫(女)盛晨(女)蒋丹凤(女)王思擎郭媛月(女)胡杰(女)徐天宁(女) 渠习习(女)孙佳(女)郑玲玲(女)张宪宾 孟然(女)赵文婧(女)纪英磊(女)王誉璋(女)陈茜(女)陈秋宇(女)刘芳含(女)马玉涵(女)沙淼(女)徐强钟岩葛蕊(女)何勇邹瑞婷(女)张磊(女)阚召丁典(女)顾倩妤(女)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共28人)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操作指南

江苏地税大集中系统纳税人网上办税操作手册 江苏移动地税运维项目组 2014年4月

目录 江苏地税大集中系统 (1) 纳税人网上办税操作手册 (1) 一、操作须知 (3) 二、基本设置 (3) 1.如何查看浏览器版本? (3) 2.如何下载控件安装集合? (4) 3.如何把网上办税网址添加到可信任站点? (4) 4.进入网上办税系统后,进行申报时,网址总是会弹出提示“阻止了一个弹出窗口。 要查看此弹出窗口或其他选项,请单击此处…”,如何设置浏览器使不弹出窗口提 示? (8) 5.如何清理浏览器的缓存? (8) 6.如何进行兼容性视图设置? (9) 三、常见问题 (10) 1. 登录问题 (10) 1) 网络正常,但无法登录网上办税系统。 (10) 2) 登录大集中系统,提示“您未加载登陆页面控件,请加载后登录。 (11) 3) 登录网上办税系统时,验证码输入正确却提示“验证码错误”。 (11) 2. 报表填写问题 (11) 1) 申报表填写正确,提交申报表时报错。 (11) 2) 申报表右上角没有暂存、提交等按钮。 (12) 3) 申报表填写时不能输入数字。 (12) 4) 网上办税系统中上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文件时,上传成功,但点击“确认” 按钮后页面自动关闭, (12) 5) 网上办税申报时,提示要下载“E-SIGN090725.EXE”补丁。 (12) 3. 其他问题 (12) 1) 打开网上办税登陆首页面后,系统提示“Internet Explorer 阻止了一个ActiveX 控件,因此此页面可能无法正确显示”。 (12) 四、附录 (13)

一、操作须知 使用网上办税系统操作须知: 1.操作系统支持的是正版windowsXP操作系统、Vista操作系统、win7操作系统(32位)。 2.浏览器支持的是IE8.0、IE9.0、IE10.0,推荐使用最新8.0版本。 3.下载并安装控件安装集合。 4.为保证一些自动运行的ActiveX控件可以启用,请添加网上办税系统网址到可信任站点,并在自定义级别中进行相应设置。(详细操作见基本设置) 二、基本设置 1.如何查看浏览器版本? 答:1)打开IE浏览器→“帮助”菜单栏→“关于”菜单(如下图): 有些系统,例如win7系统,IE9以上版本有可能默认菜单栏不显示,则按“Alt”键,则可显示出菜单栏。 2)在关于Internet Explorer里可以看到浏览器的版本,如下图版本为IE8,其他版本的浏览器查看方法类似。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开票系统使用说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网上开票系统简易操作说明 本说明仅针对江苏省地税网上开票系统(以下简称“网开系统”)操作进行简单步骤说明,涉及具体功能的细节要求,请参见网上开票系统的在线操作手册或常见问题解决的对应内容。 首次使用相关说明 网上开票之前提 任何纳税人需要网上开票,均必须在税务机关完成相应的网开票种的资格认定,并领购发票。 征管资格认定后1个小时,方可以在网开系统进行登录;发票领购后半个小时,方可以在外网获得票号资源进行开票。 极个别特殊情况的,资格和票号资源可能会第二天才能够获得。 网报户网开系统登录 请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键入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8e17241008.html,/kpgl/或通过江苏省地税网上办税厅的相关功能连接登录。 网开系统支持三种登录方式:软密码、税务卡、CA。纳税人具体采用哪一种登录方式,请咨询您当地的税务机关,目前要求网开系统登录和网上办税厅登录方式一致。 所有执行网开系统的机器,在登录后均需要参照“常见问题”的“问题12”对您

的IE进行设置。 非网报户网开系统登录 非网报户网开系统登录必须选择软密码模式,初始登录的密码是税务识别码的后6位。 非网报户如果多开票人的情况下,一级登录页面的软密码登录对应密码任意输入,系统不验证,二级登录请输入您设置的正确的开票人代码和密码登录系统。管理员(开票人代码为admin)初始登录的密码是税务识别码的后6位。 基本要求说明 每一张发票的机打票号必须和纸质票号一致,任何机打票号和纸质票号不一致的均属于无效发票,因此每次开票系统提示当前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开票人都必须确认是否匹配当前待打印的纸质发票,不匹配不能打印。 单开票点开票 基础设置 所谓单开票点开票,就是说开票企业同时开票的人只有1个人,不会发票两个人同时开票的情况。 单开票点开票区分两类:一类是单人开票,一类是多人换班开票。 单人开票无需增加开票点和开票人,只要把系统缺省的开票人admin对应的名称修改为实际开票人的名称,就可以进行正常的开票,多开票人换班开票,则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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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公告的解读 【标 签】核定应税所得率,调整应税所得率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近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2015年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税总发[2015]82号),要求全国各地从2015年7月1日起试行。紧接着总局所得税司下发了《关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104号),明确要求各地“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的管理办法,统一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管理流程、应税所得率标准等问题,以确保同一省市、同一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适用相近税负和统一的管理方法。” 为将我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落实到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所得税处进行了四次专题研讨联席会议,详细梳理全省国、地税在核定征收工作中存在差异,认真分析研究有针对性的具体解决方案,现形成下一步全省规范统一的指导意见。 二、关于应税所得率的确定问题 为保证我省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基于大多数行业的实际税负低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下限的客观情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的精神,《公告》确定我省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原则上适用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下限。 三、关于应税所得率的调整问题 考虑省内区域间经济发展、行业盈利水平等因素,《公告》确定各省辖市国税局、地税局可联合对利润率水平较高的行业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后,在国税发[2008]30号文第八条的幅度标准内另行确定该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并报上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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