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形成发展的因素

人格形成发展的因素
人格形成发展的因素

影响人格形成与发展的因素走哪些?它们对人格的作用是什么?一,生物遗传因素

总结以往研究,遗传对人格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遗传是人格不可缺少的影响因素。第二,遗传因素对人格的作用程度因人格特征的不同而异。第三,人格的发展过程是遗传与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遗传因素影响人格的发展方向及改变。

二,社会文化因素

每个人都处在特定的社会文化之中,文化对人格的影响是极为重要的。其作用表现在:

第一,社会文化对人格就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后天形成的一些人格特征;第二社会文化对个人的影响力因文化的强弱而异,这要看社会对顺应的要求是否严格,越严格,其影响力越大;第三,社会文化因素决定了人格的共同性特征,它使同一社会的人在人格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

三,家庭因素

强调人格的家庭成因,重点在于探讨家庭间的差异和不同的教养方式的影响。家庭教养方式一般分为三类:一,权威型教养方式。二,放纵型教养方式。三,民主型教养方式

四,学校教育因素

学校教育在学龄儿童人格的形成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学生通过课堂教育接收系统的科学知识,同时形成科学的世界观。通过学习还可以形成与发展学生的坚持性、主动性等优良的人格特征。校风和班风也是影响学生人格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因素。良好的校风和班风能够促使学生养成积极性、独立性、和遵守纪律等品质。在学校,老师要通过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塑造学生的人格特征、同时教师又是学生学习的榜样,教师的言行对学生的人格同样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五,个人主观因素

社会上各种影响因素,首先要为个人接受和理解,才能转化为个体的需要、动机和兴趣,才能推动它去思考与行动。另外,个体已有的心理发展水平对人格特征形成的作用会随着年龄的增加而日益增强

家庭因素奠定了性格形成的基础,学校教育和教学对性格的形成起着主导的作用,而社会实践在性格的形成与发展中起着决定的作用。

影响性格形成与发展的因素

影响性格形成与发展的因素 人的性格形成与发展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生理、家庭、社会、自然、教育等方面的因素。一个人从小开始,经受什么样的风雨洗礼,经受什么的磨难历练,经受什么样的环境熏陶,就会形成什么样的性格和品格。那么,究竟哪些因素在一个人的性格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作用呢?我们可以从六个方面进行考察: 一、生理因素与性格。有很多人认为,一个人具有什么样的性格是生就的,甚至是不可改变的。其实,人的性格与人的生理基础有一定的关系,但与人所生活的社会环境关系更大。巴甫洛夫的高级神经活动学说认为,“人一面有着先天的品质,另一面也有着为生活情况所养成的品质。”“这就是说,如果说到那些先天的品质时,这就是指神经系统类型而言,如果说到性格的话,那就是指那些先天的倾向、意向与那些生活期间受生活印象的影响所养成的东西之间的混合物了。”有一位思想家说过:“人的性格是先天组织与人在自己的一生中,特别是在发育时期所处的环境这两方面的产物。”这种见解与巴甫洛夫关于性格是先天的神经类型与后天形成的暂时神经联系之间的‘合金’的思想相一致。 二、环境因素与性格。环境包括家庭、自然、社会因素,对人的性格的形成和发展都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只是对不同的人起着不同的作用罢了。人的体态、成熟程度和气质是性格形成的生理条件,而家庭、学校和社会是性格形成的社会条件。这些生理条件和社会条件因个体内在心理活动的差异而对性格形成发挥着不同的功效,致使人们形成独特的性格特征。同样处于逆境,为什么消极者消沉、悲观、退缩,而积极者坚强、奋发、进取,就在于两者内在心理活动的不同。由此看来,外部因素对性格形成的影响首先取决于个体对自己与外部因素之间的认识,而这正是个体自我意识和动机等内在心理因素的问题。因此,自我意识和动机等内在心理因素与外部因素的深度整合构成了某个人的性格特征。 三、自然因素与性格。南北方因为气候不同,高原、平原、海岸地带由于地势不同,对人的性格形成也有很大的影响。北方人往往粗犷、豪迈、外向,南方人往往细腻、含蓄、内向,高山地带的人意志坚毅,海岸地带的人心开阔,平原地带的人多克制。自然因素对人的性格的影响带有普遍性。人们在现实生活、社会交往中也会感觉得到这种影响。但是,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的,并不是绝对的。比如,不论是高原、平原、海岸、北方、南方都有意志坚毅、善于克制、含蓄内向、粗犷豪爽的人。否定自然因素对人的性格的影响是不对的,而自然决定论也是不对的。任何事物都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一般与个别。自然因素对人的性格的影响也是这样,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既有一般也有个别。

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重大进步和发展

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重大进步和发展 一、关于赔偿范畴 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能够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辩。按照侵权法的差不多理论,因侵权致人损害的后果包括两种形状:“财产损害”与“非财产上损害”。前者指实际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后者指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精神痛楚和肉体痛楚,也确实是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害”。精神和肉体,是自然人人格的差不多要素,也是自然人享有人格权益的生理和心理基础,由此决定了精神损害与自然人人格权益遭受侵害的不利益状态具有较为直截了当和紧密的联系。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法律,一样都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畴限定在以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益为核心的相关民事权益中,其立法本意,一方面在防止过分加重加害人一方的负担,另一方面则充分表达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差不多价值观念。《说明》依照民法通则的原则规定,从爱护人身权益和人格威严的差不多价值目标动身,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畴作出界定: (一)关于人格权益。人格是指人之因此为人的威严和价值。人格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前者表现为人的生命、躯体和健康,后者表现为名誉、荣誉、姓名、肖像、人格威严和人身自由等等,是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固有的人格利益,当其被法律确认为民事权益时,确实是人格权。过去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畴限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几项具体人格权。《说明》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躯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威严权、人身自由权。”从而完善了对自然人人格权益的司法爱护体系。其中,生命权、健康权、躯体权,理论上称为“物质性人格权”,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赖以存在的前提和物质基础,其受到侵害往往相伴庞大的甚至是终身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说明》的规定实现了精神损害赔偿范畴从“精神性人格权”向“物质性人格权”的进展,是人格权司法爱护的一个重要进步。需要说明的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躯体造成损害的……”,过去被说明为侵害生命健康权,实际上应当包括躯体权。生命、健康、躯体在有关国家和地区立法中是同时并列受到爱护的独立人格权益。实践中,如强制文身、强制抽血、偷剪发辫等,均属侵害他人躯体权,即使对健康权作扩张说明也难以概括侵害躯体权的各种类型。据此,《说明》在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增列“躯体权”。其次,关于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威严权,作为民事权益第一规定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中。鉴于其对自然人人格权利的爱护具有普遍意义,《说明》将其扩展到普遍适用范畴。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人格威严权”在理论上被称为“一样人格权”,是人格权益一样价值的集中表达,因此,它具有补充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益立法不足的重要作用。《说明》的规定实现了精神损害赔偿范畴从“具体人格权”到“一样人格权”的进展,是人格权司法爱护的又一重大进步。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具体人格权的规定,而将一样人格权作为补充适用条款。 (二)关于人格利益。民事权益包括权益和利益。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均直截了当确认其构成侵权,但关于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则往往是通过间接的方式给予司法爱护。按照侵权法原理,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具有违法性。

1 浅谈现代中学生人格发展的影响因素

1 浅谈现代中学生人格发展的影响因素【摘要】中学是个体人格发展的重要时期,虽然在这一阶段对个体人格发展起到影响作用的依然是:个体身心发展的特点、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社会环境因素。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各因素的影响效果已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关键词】中学生;人格发展中学阶段是个体人格发展中的重要时期,这一阶段将经历青春期的动荡,同一性的形成,因此在心理学的研究中一直备受瞩目。在这一时期,个体的人格将会如何发展,要取决于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其中主要的影响因素有个体身心发展的特点、家庭环境、学校环境和社会环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在现代社会,各因素的影响效果已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一、身心发展特点对人格发展的影响在个体发展的过程中,人们通常将中学阶段视为童年向成年过渡的关键时期。在这一阶段,个体的生理和心理上都将经历巨大的变化。初中阶段个体的生理发展将达到人生发展的鼎盛时期,同时要经历性的成熟。随着个体身高、体重、外形的变化,第二性征的出现以及体内机能的迅速发展,个体从生理上越来越接近成人,因而产生成人感。二三十年前,由于生理方面的教育相对落后,信息也相对闭塞,中学生会在身体迅速成长的同时,对自身的变化产生惶恐的感觉,但在信息迅速发展的今天,这种情况已经不复存在。现代的中学生通过学校教育、网络媒体早在身体发展之前就已经对可能在自己身体上发生的一切有所了解,甚至会对这种变化有所期待,因此中学生对身体变化带来的心理困扰已经和以往大不相同。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个体越来越关注自己的身材、容貌,部分中学生可能会由于自己身体发展的不够理想而患得患失,进而影响心理的感受,更有甚者可能造成严重的自卑。也有些中学生会因为身体发展的不够理想而进行整容、塑身等行为,这些中学生身上发生的行为通常会影响到个体同一性的正常形成,于是造成了中学生的怀疑感、自卑、紧张、焦虑等消极心理,因而对其人格的发展起到消极阻碍的作用。在心理发展层面,个体发展相对于生理发展在这个阶段总会有部分的滞后,身心发展的不平衡必然会使个体面临种种困扰,进而出现一些极端性的表现。中学阶段是自我意识发展的第二个飞跃期,生理上的成人感会使中学生们从心态上要求获得独立和尊重,并为争取同成人平等的地位和权力而进行反抗。尽管中学生们在主观上有独立的愿望和要求,但在实际行为上往往在短时间内难以适应,更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挫折,他们又不愿求助父母或其他人,担心有损独立人格, 2 因此就会产生孤独和压抑的心理状态。如若长此以往就会对人格的发展造成消极的作用,阻碍人格的健康发展。由此可见,中学阶段个体身心发展的状况其人格发展的影响依然不容忽视。二、家庭环境对人格发展的影响在个体发展的早期,家长的言传身教对个体人格的发展一直起到了主导性的作用,但随着个体青春期的到来,现代的中学生们越来越急于摆脱父母的影响,因此在亲子关系上悄悄的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在情感上中学生希望脱离父母的影响;在行为上力争摆脱父母的控制;在思想上尽量远离父母的干涉。中学生个体为了证明自己的成人感,甚至有时会故意与父母进行抗争。针对中学生这一特殊阶段的异常表现,如果父母依然沿袭着传统的亲子方式与个体交往,除了会在亲子关系间形成一道不可逾越的代沟外,还会给中学生人格的发展加上沉重的羁绊。研究发现:近20年来随着教育学、心理学领域对青春期个体发展研究的广泛,以及现代家长知识水平的提高,传统的家庭教育方式在大部分现代的家庭之中已经越来越少,父母不再会过分严厉的控制子女,即使有些家长面对孩子的突然改变时,虽然不知如何处理,但也会知道不去与孩子直接碰撞。回避敏感话题,以孩子感兴趣的事件为主寻求共同语言,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信任、鼓励成了现代父母与孩子交往的新模式。家长的宽容和理解无疑能在中学生人格发展的过程中起到积极的作用。这种新的亲子交往模式将为中学生人格的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预留更大的弹性。三、学校环境对人格发展的影响在中学生的生活氛围中,随着课业要求的增加,中学生大部分的清醒时间都是在学校度过,学校环境影响的比重在逐渐增大。这种影响会具体表现在与其交往并相互作用的教师及同学身上。随着年龄的增长,青春期的中学生不再盲目接受任何一位教师。他们在与教师交往的过程中,

人身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人身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国外人身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综观国外人身权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其发展历程可大致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古代法时期 在古代社会,人们受到宗法的、家族的、身份关系的束缚,难以享有独立的人格和人格权,而少数人享有的、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身份权则是自然人最重要的人身权利。统治者利用身份权制度实现一部分人对其所属亲属等的人身支配,从而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古代成文法时期,身份权已相当发达,形成了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如公元前二十世纪至十八世纪的《苏美尔亲属法》规定,儿子若不承认父母,应被当作奴隶出卖,女儿若不承认父母,应被逐出家庭,妻子若不承认丈夫,则是十恶不赦,应投入河中淹死。公元前十八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父亲无力还债时,可以出卖子女为奴,子女犯有罪过,可以剥夺其继承权。 在罗马法中,人格的概念得以确立,侵害生命健康的损害赔偿制度也有所发展,但人格权的保护并未形成独立的制度;相反,身份权制度则趋于完备。罗马法中最重要的身份权是家父权。家父对子、女、妻等全部家庭成员享有绝对的、专制的支配权,包括对家子的生杀之权(罗马法后期被废除)、出卖家子权、损害投役权(将致害家子交与受害人以免除责任)、限制自由权、婚姻同意权、家庭财产支配权等。在欧洲封建社会,土地的多重等级占有制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从属和依赖关系,教会的统治禁锢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在封建特权和封建神权的双重压迫下;人们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人格权制度也难以形成。 2.近代法时期 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新兴的资产阶级提出了反对封建特权和神权的政治主张,继而开展了规模宏大的人权运动,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

家庭影响人格健全发展的因素

家庭影响人格健全发展的因素 赵莞珺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儿童最早接触的社会环境。从教育顺序来说,儿童接受的首先是家庭教育,然后才是学校教育。因此,家庭对一个人的人格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和深远的影响。弗洛姆指出,家庭是社会的精神媒介,通过适应家庭,儿童获得了后来在社会生活中适应其必须履行的职责的性格。家庭被称为“制造人类性格的工厂”,社会和时代的要求都通过家庭在儿童心灵上打下深深的烙印。许多心理学家都认为,从出生到五六岁是儿童人格形成的主要阶段,在这个阶段中,绝大多数儿童在家庭中生活,在父母爱抚下成长。我国心理学工作者的近期研究表明,早期经验对人格发展的作用十分重要,但人格的最终形成要到青年期乃至成年期,而且是从量变到质变,从不稳定到稳定而逐步形成的。人格具有稳定性,但也不是恒定不变的。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论述家庭教育对人格健全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家庭;人格健全;因素 当代心理学家和行为遗传学在研究环境因素和遗传因素对人格形成和发展的作用时提出,为什么来自同一家庭的孩子人格有所不同,并区分了共享环境和非共享环境。共享环境是孩子们在同一个家庭成长共同享有的环境;非共享环境是孩子们在同一个家庭成长却并不共同享有的环境,例如,因为性别、出生顺序和体形等不同,受到父母亲的不同对待。因此,她们认为,同一家庭中的孩子,所处的环境并不完全相同。 邓恩和普洛明的一项研究编码,人格40%左右的变异是遗传因素的作用,约35%的变异是非共享环境的左右,约5%的变异是共享环境的作用,20%左右是测验误差造成的。 儿童在家庭内外都会获得独特经验。邓恩等人认为,与在同一家庭中的共享经验相比,儿童在家庭外的独特经验对其发展更重要。 关于共享环境和非共享环境在儿童人格发展中的作用研究还在继续。虽然也有一些不同的观点,但不能由此低估家庭环境的作用,不能低估早期经验在儿童人格发展中的作用。在教育、管理、医疗等实践中,我们应该充分应用这项研究成果,促进儿童人格的健康发展。 一、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儿童最早的人际关系。这种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

(发展战略)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重大进步和发展最全版

(发展战略)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重大进步和发展

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能够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谁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等等问题,长期理解不壹致,适用法律不统壹,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壹和均衡。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壹、关于赔偿范围 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能够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按照侵权法的基本理论,因侵权致人损害的后果包括俩种形态:“财产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前者指实际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后者指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害”。精神和肉体,是自然人人格的基本要素,也是自然人享有人格权益的生理和心理基础,由此决定了精神损害和自然人人格权益遭受侵害的不利益状态具有较为直接和密切的联系。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法律,壹般都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限定在以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利为核心的相关民事权益中,其立法本意,壹方面在防止过分加重加害人壹方的负担,另壹方面则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的原则规定,从维护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基本价值目标出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作出界定: (壹)关于人格权利。人格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人格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前者表现为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后者表现为名誉、荣誉、姓名、肖像、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等等,是和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固有的人格利益,当其被法律确认为民事权利时,就是人格权。过去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限于民法通则第壹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几项具体人格权。《解释》第壹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壹)生

影响人格发展的因素

影响人格发展的因素 (一)生物遗传因素 由于人格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特征,因此人格研究者更注重遗传因素的作用。综合现有的研究结果,作出遗传对人格作用的简要归纳如下: 1 .遗传是人格不可缺少的影响因素。 2 .遗传因素对人格的作用程度随人格特质的不同而异。通常在智力、气质这些与生物因素相关较大的特质上,遗传因素的作用较重要;而在价值观、信念、性格等与社会因素关系密切的特质上,后天环境的作用可能更重要。 3 .人格的发展是遗传与环境两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人既具有生物属性,又具有社会属性。人在胚胎状态时,环境因素的影响就开始了,这种影响会在人的一生中持续下去。后天环境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小到家庭因素,大到社会文化因素。这些因素对人格的形成与发展都有重要的影响。(二)社会文化因素 每个人都处在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文化对人格的影响极为重要。社会文化塑造了社会成员的人格特征,使其成员的人格结构朝着相似性的方向发展,这种相似性具有维系社会稳定的功能,又使得每个人能稳固的“嵌入”在整个文化形态里。社会文化对人格具有塑造功能,还表现在不同文化的民族有其固有的民族性格。 (三)家庭环境因素

研究人格的家庭成因,重点在于探讨家庭的差异(包括家庭结构、经济条件、居住环境、家庭氛围等)和不同的教养方式对人格发展和人格差异具有不同的影响。研究发现,权威型教养方式的父母在子女的教育中表现得过于支配,孩子的一切都由父母来控制。在这种环境下成长的孩子容易形成消极、被动、依赖、服从、懦弱,做事缺乏主动性,甚至会形成不诚实的人格特征。放纵型教养方式的父母对孩子过于溺爱,让孩子随心所欲,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有时出现失控的状态。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的孩子多表现为任性、幼稚、自私、野蛮、无礼、独立性差、惟我自尊、蛮横胡闹等。民主型教养方式的父母与孩子在家庭中处于一种平等和谐的氛围当中,父母尊重孩子,给孩子一定的自主权和积极正确地指导。 (四)早期童年经验 早期的亲子关系定出了行为模式,塑造出一切日后的行为。这是麦肯依有关早期童年经验对人格影响力的一个总结。 (五)自然物理因素 生态环境、气候条件、空间拥挤程度等这些物理因素都会影响到人格的形成与发展。比如气温会提高某些人格特征的出现频率,如热天会使人烦躁不安等。但自然环境对人格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在不同物理环境中,人可以表现不同的行为特点。

家庭环境对人格形成的影响

文法学院课程论 文(作业)封面 ( 2011 至2012 学年度 二 学期) 课 程 名 称: 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 提 交 日 期: 2012 年 06 月 18日 评 阅 日 期: 2012 年 06月 22日 标题:浅析家庭环境对人格形成的影响 摘要:家庭是最初级的社会群体,是人生开始的第一环境,是人才成长的摇篮。父 母则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家庭环境中的各种关系、父母素质及其受教育水平对 子女人格的形成有着关键性的影响。本文参考社会学、社会心理学、人格心理学、 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相关内容,以自己的家庭环境为例,结合现实生活, 主要探讨分析家庭环境对人格形成的重要意义,同时针对如何营造更有益于子女健康成 长的家庭环境提出中肯的建议。 关键词:家庭环境 、人格、优化家庭环境、家庭教育 正文: 环境与人格的形成和发展息息相关,塑造和培养良好的人格对个体的成长与 发展的密切相关。在一个人的人生发展历程中有许多因素会影响到人格的发展,

人格的塑造是先天、后天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影响人格形成和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二个方面:一是遗传,二是环境。二者交互作用,决定了人格的形成和发展,环境对个体发展的影响有积极和消极之分。人在接受环境的影响和作用的同时,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会凭借自己的经验和创造能力,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利用环境,在改造环境的实践中发展、完善着自身的人格。我在此主要从环境因素来分析人格的形成,缩小在家庭这个框架里,来阐述家庭环境在人格形成中不容忽视的意义。家庭环境的影响是长期性的。家庭是以夫妻为主体的,包括父母、子女等亲属在内的社会关系的组织形式。家庭是人一生不可脱离的环境。从婴、幼儿到青少年、中年期甚至到老年人都离不开家庭。就算是,你离开原始家庭组建新的家庭,你也会有意无意的显现原有家庭的烙印。同时继续受新组建的家庭的影响。所以说家庭对人的影响贯穿始终。由于遗传因素和家庭的长期共同生活,父母的人格,如兴趣、爱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都对子女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书香门第、艺术世家、中药世家是很好的说明。像历史上著名的诗人家族曹氏三父子,苏轼兄妹,构成了诗人家族型人才。 一、家庭环境为人格的形成提供了基础--家庭环境包含着物质环境和心理环境两方面。 1.家庭的物质环境包家庭经济状况,衣、食、住、行的条件等。家庭的物质条件为人格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推动力。首先, 家庭的经济状况决定了所需的物质条件。好的经济基础不但可以为其提供优越的物质生活条件,使他们有一个健康的身体,人们常说身心健康,身体健康对心理健康的影响意义重大。同时还可以为其提供好的学校,使其接受较好的学校教育,有益于其更好的实现自身的社会化。家庭物质环境较优越接受较系统学习、展现自己天赋的机会较多。当然,这也并不是绝对的。其次,家庭的地理位置对人的维力、创造力以及综合素质都有着影响。一般而言,家庭地理位置在较发达城市,接触的新事物的机会就比较多,较早了解科技前沿知识、参加各种科技实验活动、眼界开阔、思维敏捷,这有利于提高人的创造力、思维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2.家庭心理环境是由家庭成员的精神生活内容所构成的。家庭精神环境主要包括家庭关系、文化气氛、家庭成员的期望水平等。良好的家庭关系对人们的心理品质、人格、情绪产生较好的影响。相比之下从某种意义上讲,家庭心理环境对人具有更大的影响作用。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家长的素质、教养、人格、生活方式、工作态度等对孩子道德观念、行为准则、态度认知、情绪情感以及一些良好习惯的形成都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在家庭生活中如父母以民主、平等的态度对待孩子,并且父母之间在家庭中能忍耐、平等、随和谅解、互相爱护、关心,能多给子女鼓励和诱导,而对子女的缺点、错误能恰如其份地批评指正,提高子女对自己及他人的认识,改正其缺点。这样就能够逐渐培养子女友好、自尊、自立、大方、热情的人格特点,具备接受批评、经受压力、关心他人、待人坦诚、有独立处事的能力。不同类型的家庭的不同教养方式对孩子个性品格,心理素质的形成的影响是不同的。只有良好的家庭环境,掌握正确的教养态度和方法,才

浅谈影响人格形成和发展的因素,塑造健全人格

浅谈影响人格形成和发展的因素,塑造健全人格 11111028004003 朱燕 一.影响人格形成和发展的因素有哪些? 人格是一个复杂的结构系统,它包括许多成分,其中主要有气质、性格、认知风格、自我调控等方面。它构成一个人的思想、情感及行为的特有的统合模式。具有独特性、稳定性、统合性、功能性。 影响人格形成和发展的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二个方面:一是遗传,二是环境。二者交互作用,决定了人格的形成和发展。遗传主要决定了人格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如气质的形成,包括兴奋性强弱、主动或被动、反应速度快慢、活动水平高低、反应强度等。环境因素则决定了人格的后天发展,如自我概念形成、态度和价值观念、道德感、人际关系特征、习惯等。 遗传因素对人格的作用程度随人格特质的不同而异。通常在智力、气质这些与生物因素相关较大的特质上,遗传因素的作用较重要;而在价值观、信念、性格等与社会因素关系密切的特质上,后天环境的作用可能更重要。 遗传只能为能力提供形成与发展的可能性,并不能预定或决定能力的发展方向。例如,人的手指长短是由遗传决定的,手指长为学弹钢琴提供了良好的自然条件,但这不能决定将来就一定能成为钢琴家,因为成为钢琴家还需要许多主客观条件。又如,个子矮的人不利于排球场上拦网,但如有较好的弹跳力,又灵活,就能补偿个子矮这一无法改变的先天素质条件而成为出色的拦网手。所以说,先天素质并不等于能力本身。同样的先天素质可能发展多种不同的能力,而良好的先天素质由于没有受到良好的培养和训练,能力也不可能得到应有的发展。 二.如何塑造健全的人格 人格是一个人的心理品质的反映,人格健全的人,能够较好地适应环境,积极乐观去改善环境,适应快节奏的生活,高效率地学习,与大多数人的心理意向一致,行为符合社会群体要求。 一个人能朝什么方向发展,发展水平的高低、速度的快慢,主要取决于后天的教育条件。家庭环境、生活方式,家庭成员的职业、文化修养、兴趣、爱好以及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方法与态度,对儿童能力的形成与发展有极大的影响。如歌德小时候,歌德的父亲就对他进行有计划多方面的教育,经常带他参观城市建筑物,并讲解城市的历史,以培养他对美的欣赏和

影响性格形成的因素

影响性格形成的因素 人的性格特征不是天生的,而是在先天素质的基础上通过后天的家庭、学校、社会环境的影响,经过个体的实践活动才逐渐形成的。 1.生理因素 性格的形成与发展,有其生物学的根源,生理因素是性格形成的自然基础,它为性格形成与发展提供了可能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生理因素 (1)一个人的相貌、身高、体重等生理特征会因社会文化的评价与自我意识的作用影响到自信心、自尊感等性格特征的形成。 (2)某些精神系统的遗传特性也会影响特定性格的形成,这种影响或起加速作用,或起延缓作用。 (3)性别差异对人类性格的影响也有明显的作用,一般认为男性比女性在性格上更具有独立性、自主性、攻击性和支配性,并有强烈的竞争意识,敢于冒险,女性则比男性更具依赖性,容易被说服,做事有分寸,具有较强的忍耐性。 2.家庭因素 家庭因素对性格形成与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家庭是儿童出生后接触到的最初的教育场所,家庭所处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家长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水平,家长的教育态度与教育方式,儿童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与所处的地位,等等,都对儿童性格的形成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是制造性格的“工厂”。 目前,中国独生子女在儿童总数中占主要成分,他们在家庭中有着特殊的地位,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家长的教育态度与方式稍有放纵和不一致,就很容易给

子女性格形成方面造成不良影响。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将走上铁路乘务的岗位,研究独生子女的性格培养有助于铁路公司更好地管理员工。 3.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对乘务员性格的影响,主要通过社会的风尚、大众传媒等得以实现,如网络、电视节目、电影、杂志、文学作品等。 社会对乘务员的期望会影响到乘务员的性格。例如,旅客认为高铁乘务员应当热情服务,细心体贴,为了回应社会的期望,乘务人员会不断地改正自己性格中的不足之处,从而树立更好的职业形象。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通过网络传播的各种信息会对乘务员的职业性格产生正面或负面影响,而且其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例如,铁路工作中尽职尽责的员工事迹会激起乘务员丰富的情感和想象,引起效仿的意向,从而影响其性格的形成与发展。 4.自我教育是良好性格形成与发展的内在动力 人与动物最本质的区别就是人有主观能动性,有自我调控能力,因此,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我教育塑造自己良好的性格。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认为,人的自我教育是性格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因为一切外来的影响都要通过自我教育在性格形成中的自我调节而起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个人都在自己塑造自己的性格。

外国法制史试题

《外国法制史》试题 导论 1、试述东西奴隶制法的异同 2、试述东西封建制法的异同 3、试述西方两大法系的历史发展,比较两者的特点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1、简述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发展 2、简述《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原因 3、《汉穆拉比法典》有哪些特点 4、简述《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 第二章古印度法 1、如何理解古印度法的概念? 2、古印度法的主要渊源是什么? 3、古印度法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4、简述印度的种姓制度 5、简述《摩奴法典》的性质和历史地位 第三章古希腊法 1、简述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2、试评述梭伦立法 3、试评述雅典的民主制 4、简述雅典的司法机构 5、简述来库古立法的主要内容 6、6、古希腊法和古东方法有什么差异? 第四章罗马法 1简释罗马法的概念 2、试评述《十二表法》 3、简述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关系 4、简述《国法大全》的制定原因和结构 5、简述罗马私法的体系 6、简述罗马所有权的种类和发展 7、简评罗马的人格权制度 8、评述罗马的程式诉讼 9、简述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第五章日尔曼法

1、简释日尔曼法和蛮族法典的概念 2、简述日尔曼不动产的种类 3、日尔曼法的特点是什么? 4、简评日尔曼法的历史地位 第六章教会法 1、简述教会法的历史发展 2、简述教会法的主要渊源 3、评述异端裁判所 4、试述教会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七章伊斯兰法 1、简释伊斯兰法的概念 2、简述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3、简述伊斯兰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4、比较伊斯兰法和教会法的差异 第八章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 1、简述城市法的主要渊源 2、简述城市法的历史地位 3、简述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和发展 4、简述中世纪海商法的主要渊源 第九章英国法 1、诺曼人的征服对英国法律制度有何影响? 2、简述普通法、衡平法的产生基础 3、简述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关系 4、简述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 5、简评《大宪章》 6、简述英国宪法的特点和主要的宪法文件 7、简述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8、简述英国地产权概念的形成和演变 9、简述受益制和信托制的联系与区别 10、简述英国契约法中对价制度的概念和原则 11、简述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演变 12、简述英国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十章美国法 1、简述美国法的历史发展 2、简评《独立宣言》

论法律人格内涵的变迁和人格权的发展_从民法中的人出发

法学评论(双月刊)2002年第1期(总第111期) 论法律人格内涵的变迁和人格权的发展 )))从民法中的人出发 马骏驹 * 刘 卉 ** 内容提要:作者从法律人格内涵的变迁中归纳出由不平等到形式平等再到趋近实质平等三个阶段的基本特征,并分析相应各阶段法律人格与伦理性之间的关系,指出法律人格内涵的丰富是人格权发展的民法理论基础;加速人格权发展,提升人格权地位使之与财产权并重将成为未来民法不可阻挡的趋势。 主题词:法律人格内涵 伦理性 人格权 人格权独立 人为何物?自古以来就是人们苦苦思考的一个问题。直至近代,各种学科力图从不同的角度来把握人。哲学从人类整体及有能动的社会存在来俯瞰人;生物学从物理或化学的观点来把握人;心理学和精神分析学从精神的角度来研究人;社会学则从所谓社会构成的层面来把握人。法律作为一种人类有意识的社会活动,当然与人相关。法律对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离不开权利与义务。而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一定权利与一定义务的综合,则体现了整个社会在秩序和正义间寻求平衡的价值追求。法律上的人,并非指有具体经验的人,与其说是一个蕴藏着无限内容,具有某种细微差别的个性的具体的人,不如说是从社会法律生活的秩序这张布裁下的一小块布而已。 1 而民法中的人以何种资格存在?民法对人的哪些内容予以关注?民法对人的这些内容又以何种方式予以保护?从民法演进的过程来看,人与民法的连接点就是法律人格。人格本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人 格脱离了人,自然就是一个抽象0。 o但一旦将人格 赋予法律性,赋予其主体、权利能力、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等多重内涵时,人格就上升为法律人格。所谓法律人格,就是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所归属的主体。法律人格的有无,决定了人在民法上的资格的有无;法律人格的完善程度,反映了人在民法中的地位的高低;法律人格的内涵的发展也扩展了人在民法中的权利。可以说,法律人格的不同状态,显现了人在民法中的存在方式,从而也决定了民法对人的关注程度。黑格 尔说:/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0。 ?作为直接体现使人/成为一个人0的权利的人格权,是指主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而固有的基于自身人格利益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是法律人格处于趋向完满状态下理性人类所必备的法定权利,个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不享有人格权,则必将丧失做人的根本权利和作为人的基本价值。故置于民法保护下的人格权,是人能够真正作为一个人存在,并与社会联结在一起与他人平等、充 *** 1o? (德)黑格尔:5法哲学原理6,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8页;梅因:5古代法6,商务印书馆1959年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6,第1卷,第277页。 (日)田中耕太郎:5作为法律学中/经济人0的商人6,载5田中耕太郎文集6第7卷,春秋社,昭和39 年,第327页。 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浅谈影响人格发展的社会因素

浅谈影响人格发展的社会因素 对于非专业人士或者说普通民众,并没有意识到人格发展的重要性,人格发展的概念在很多家长看来是个很陌生的词汇。但生活中对孩子的一些教育正是在实践和帮助孩子的人格发展。随着如今的一些热门实践,也能提醒我们,让我们反思到人格对一个人的发展是很重要的。正如:今年4月20日的复旦大学投毒案、寝室惊现腐尸等犯罪案件。遗传学家认为先天性因素会影响到人格发展,遗传主要决定了人格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如气质的形成,包括主动或被动、反应速度快慢、活动水平高低等。社会环境因素则决定了人格的后天发展,如自我概念形成、态度和价值观念、道德感、人际关系特征、习惯等。下面我就从个人角度来谈谈当今影响人格发展的主要社会因素。 一、家庭环境对塑造人格的影响 家庭环境对孩子的影响就如同麦肯依(Mackinnon,1950)所说:“早期的亲子关系定出了行为模式,塑造出一切日后的行为。”人格发展一定程度受到童年经验的影响,幸福的童年有利于儿童发展健康的人格,不幸的童年可能使儿童形成不良的人格。 1、一个家庭的整体氛围对孩子性格的影响。从众多调查研究,或平时对同学的了解来看,很多处于书香家庭的孩子都相对心态平和、性格温顺、大方有理。父母本身说话方式很大程度会影响到孩子,如果父母从小都对孩子温柔、讲道理,孩子自然也不但容易粗暴。一些父母本身大大咧咧,说话大呼小叫,对孩子语气重,孩子从小也是接受这样的方式,在与父母沟通相处也会与之相对的方式,久而久之,进入学校,进入社会也会带有一些家庭过的方式。 2、父母对孩子的教养模式对人格发展的影响。家长专制型教养模式下的孩子,父母在子女的教育中表现得过于支配,孩子的一切都由父母来控制,是孩子容易不太知足、忧虑、退缩、怀疑、不喜欢与同伴交往。放纵型教养模式下的孩子是最不成熟的,他们缺乏自我控制力和做事随意,有极强的依赖性,遇到新奇事物或紧张事情就会退缩。民主型教养模式下的儿童是最成熟的,他们有能力,独立性强,自信,知足,爱探索,善于控制自己。 父母的行为是子女模仿和认同的对象;父母对儿童的奖励或惩罚,促成或消退某些行为。在我们家父亲是公职人员,就比较讲道理,打骂的情况相对较少,所以我平时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也是比较谦虚,喜欢讲道理,不喜欢大吼大叫。 父母应该努力发现鼓励孩子的优点,忽视和淡化孩子的缺点。让孩子自信、有自我效能感,培养其独立意识和自主性,独立和自主精神是孩子成人和未来取得成就必不可少的因素。 3、家庭经济条件、居住环境对人格的影响。我小的时候曾经在北方的小胡同里租房子住,之后在部队大院里面住。感觉到时候的自己很活泼开朗,放学回来就跟周围小朋友跑着玩,做各种游戏。有什么事情都互相讲述,感觉自己没有什么心思憋在心里。但是高中以后就住楼房,本身年龄增长烦恼也对,但是周围家庭环境,没有亲戚串门,朋友住的很近可以像小学初中那样。另外,自己从初中到现在都是住校,能够感受到一些家庭贫困的孩子的细微不同。平时会节俭一些,自己觉得比别人差一截。其实,事实没有这样,他们有些人自己就觉得别人吃得好,随便花钱;有时候就喜欢自己一个人去食堂吃,其实真正的很多人并不会在意你吃什么,大学生现在还好,没有特别追求食欲上的享受,能吃饱就好。无形的就把自己和别人疏远了。之前的马加爵,日本留学生回国杀母,这些案件背后都很大程度是家庭原因影响到其人格的发展。 二、学校环境对人格的影响

人格障碍的形成原因

人格障碍的形成原因 人格障碍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大量的研究资料和临床实践表明,生物、心理、社会环境等方面因素都会对人格的形成产生影响。目前一般认为,人格障碍是在大脑先天性缺陷的基础上,遭受环境有害因素(特别是心理一社会因素)的影响形成的。 1、遗传因素与脑发育因素:根据对人格障碍者的家谱调查、双生子调查以及染色体调查认为遗传与人格障碍有关,而神经系统疾病如脑炎、颞叶癫痫及脑外伤等可为促发因素。这些均提示生物因素是形成人格障碍的原因之一,但可能不是主要的。 2、童年期精神创作和不合理教养:婴幼儿时期母爱的剥夺、父母离婚、家庭感情 破裂、长辈过分溺爱、不合理的教育常是人格障碍形成的重要原因。而有些家长酗酒、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常给幼小心灵以严重的影响,对孩子的个性发展带来巨大危害。儿童时期的不合理教养也可导致人格的病态发展。儿童大脑有很大的可塑性,一些不良倾向经过正常的教育可以消除,如家长听之任之不加管教,发展下去就可出现行为障碍。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方式和态度直接对孩子产生影响。曾发现有的母亲无意识地放任孩子说谎、做坏事,招致孩子后来人格的不稳定和混乱。 3、社会因素:人格障碍在资本主义国家较为多见,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家庭结构不稳定,离婚率高,弃婴私生子多,犯罪案件比比皆是,社会风气恶劣,黄色书刊及色情影视的影响。由此可见,社会环境对于人格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 总之,人格障碍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它们可能综合地起着作用。个体人格一旦形成,往往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要改变并非易事,但通过加强自我调节和进行各种治疗(包括环境适应能力训练,就业及行为方式指导、人际关系调整等),人格障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纠正。

关于人格权立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几点思考 摘要:21世纪是走向权力的世纪,是弘扬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世纪。在现代社会,尊重与保护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对人的尊重和保护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成为当代法律关注的重点。孟德斯鸠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一个国家。(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体现,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体例安排对民法总则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1.对王利明教授提出的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思考 王利明教授主张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理由有如下几点:第一,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彰显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有利于强化保护人的人格与人身自由,真正体现人文关怀。第二,独立成编与民法通则的体例一脉相承,有利于将人格权具体化。第三,独立成编是回应21世纪进入互联网时代与时俱进的体现。第四,独立成编是对于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的矫正。 正如课堂所讲,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其固有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的独立、平等、尊严、自由为目标的权利。就自然人而言,人格利益是其享有的最高利益。我认为对人格利益的保护旨在维护人的主体性和独特性,维护我们作为人就应当有人之为人应当获得的尊重和价值存在,促进个人自主性的释放。因此人格尊严应该是人格权的核心价值所在。马克思也曾指出:尊严能使人高尚起来,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崇高价值,因此人格权独立成编更充分保护了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它从法律角度让人意识到人作为人理应得到的尊严,它是我们固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它独立出来让我们意识到我们作为人的人格权不能让人随意侵犯,独立出来就是对人格权保护的一种凸显,以引起人们对人格权的重视与捍卫,这一点与老师上课所探讨的人的权利从何而来时所得出的结论:立法有权利宣示的功能存在异曲同工之妙。再者,在第二课关于基于历史的视角看人格权的立法一课的学习中,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对人格权的重视不足,1949--1986年关于人格权的立法基本留白,甚至在文革时期由于封建残余和极左思想的影响,出现了严重侵害个人人格权,践踏人格尊严的现象,甚至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诸如戴高帽,剃阴阳头,擅自抄家等各种侮辱人格,蔑视人格的行径普遍存在。正是基于对文革的反思,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开始逐步重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1982年宪法确认了公民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基本权利,这就为后来的民事立法确认人格权提供了宪法上的基础。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并明确确认了人身权,这是我国人权保障道路上具有里程碑意。自《民法通则》后,侵害个人姓名、名誉、肖像等的人格权纠纷案件,才开始进入法院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可以说,《民法通则》的颁行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民主法治事业的进程,标志着中国的人格权制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2004年《宪法》的修改第一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载入宪法,成为我国各项立法的基本准则。人权入宪为民法规定人格权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立法渊源。依据宪法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颁布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有关人格权保护的重要规定,从而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人格权法的内容权法的内容。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围绕人格尊严的维护而形成的立法司法实践,都客观地需要通过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加以体现。 二)具体人格权的类型更加丰富、内容更加全面 随着人格权观念的深化,民法理论和实务逐步将一些人格利益确认为具体的人格权利形态。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不断宽泛,具体人格权不断增多。近一百多年来,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张,从最初保护私人生活秘密扩张到对个人信息、通

浅析如何保护自身的人格权

浅析如何保护公民的人格权 前言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飞速发展,很多新型的人格权纠纷大量出现,传统人格权法律规范遭遇诸多挑战、面临诸多问题。且随着人格权的商品化趋势,隐私权的公开和商业性利用日趋体现其财产价值,也使得隐私权与财产权的关系纠缠不清,其性质在人格权与财产权两端游移不定。伴随着这几十年来的发展,人格权法领域中萌生出了许多的新问题。尤其是在现代信息高速传播,以及高科技传媒技术渐渐普及的情况下,人自身的私权利的保护越来越显脆弱。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界定 一般认为人格权的概念萌芽于罗马法时期。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人类对自身存在的关怀与重视,以人格利益为核心的人格权逐渐成为人们关注和保护的对象,它集中体现了民法的精神核心,即对人的关怀与尊重,其营养源泉则深深植根于人类文明的发展之中,而对人格权的认识也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逐步深化和成熟。人格权,作为人身权的一部分,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等。 所谓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法定的权利。人格权具有以下性质和特征: (1)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 即指人格权是由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一但自然人出生,法人成立,就应当依法享有人格权。在主体存在期间,始终与主体不可分离。 (2)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所谓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个别人格利益。前者主要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后者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隐私、肖像等个别人格利益。人格利益并不仅限于人的身体和生命的利益,还包括个人的姓名、肖像、隐私、名誉等涉及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完整的利益。实现人格利益不仅要维持个人的生命的存续,保持个人身心的健康,而且也要注重个人的尊严和价值,促进个人的人格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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