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政策性搬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政策性搬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政策性搬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

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

号 2012.8.10

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 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搬迁收入

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七条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第三章搬迁支出

第八条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第九条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第四章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十二条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十三条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第十四条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第五章应税所得

第十五条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第十八条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第十九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第二十条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第二十一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第六章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第二十五条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企业搬迁税务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政策性搬迁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房屋拆除补偿协议书

房屋拆除补偿协议书 房屋拆除补偿协议书篇1 拆房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拆房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对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实施统一拆除。经双方协商,为明确双方职责,保证拆房工作顺利进行,签订合同如下: 一、拆房工程项目: 拆房工程范围: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约积为准,按本合同确定的单价结算。 二、合同价格: 确定拆除旧房建筑面积单价为元/平方米,合计总价人民币元, 大写人民币:xx。结算时拆除旧房面积按实际调整。 三、付款方式: 区块内房屋拆除完毕,经结算后乙方应一次性付清。 四、合同工期: 1、本工程自月日开始拆房,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期自 拆迁户签约腾空后,一个月内完成。其中单家独院房屋在十五天内 完成,公寓式房屋在三十天内完成。情况特殊的在签订合同时另行 协商。 3、施工期间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可另行协商延长工期。 五、拆房要求:

1、乙方承揽的拆除旧房范围必须根据合同确定的红线范围内及 甲方指定的实施拆除作业,包括所有建筑、构筑物及一切设施,拆 至室内地坪面止,并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归乙 方所有,由乙方自行处理。 2、房屋拆除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报管理单位审批备案;应落实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花名册并报管理单位备案; 乙方在拆除现场必须设置现场办公室,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和安全职责。 3、乙方在拆除房屋时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施工项目负 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要现场指挥拆除作业,如有事离开时,必须有 1—2名施工管理人员(持有上岗证)留在拆房现场指挥拆除作业。 4、拆除工程现场必须设置围护封闭。在市区主要路段、交通要 道两侧,围护高度不得低于 2.5米,围护应做到清洁整齐、无破损,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拆除工程二层以上必须搭设脚手架,在市区主要干道两侧和居民住宅周围进行拆除工程,必须采用钢脚手架和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形式,必要时搭设防护隔离棚。 5、乙方从事拆房工作的人员参加人身安全保险,保险单送管理 单位效验备案。无保险者一律不得拆房。 6、乙方必须首先对种类窖池、水池、水井及电线、电缆等危及 人身安全的设施、障碍物进行清理或清除,并设置明显的警告牌, 清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拆房施工现场的安全。 7、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头戴安全帽,脚穿劳保鞋,高空作业不 准疲劳作业并应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不准酒后从事拆除作业。 8、拆除工程作业一般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不得立体交叉拆 除作业;拆除时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后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栏杆、 楼梯和楼板、脚手架应与同层次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专题解读 一、总局2012年40号公告解读 二、政策性搬迁财税差异案例分析 三、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台帐 四、新老政策变化对比表 2012年11月 第一部分总局2012年40号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2年第40号 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 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办法执行范围的规定。本办法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涉及的所得税处理,自行搬迁或

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处理不适用此文件,按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一般性规定执行。另外,需要注意的是:1、核定征收企业如预知将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应及时建账建制、规范核算并向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征收方式申请,税务机关应做好相应纳税服务;未能及时调整的,应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7号公告规定,即以取得的搬迁收入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企业搬迁后 重新设立企业的,除总局另有规定外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 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 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解读]本条是关于政策性搬迁判定标准的规定。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0号令)规定,社会公共主导下的搬迁,即必须有市、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相关公告或文件,税务机关如对搬迁是否由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有疑义的,可提请相关政府解释或明确。另外,政策性搬迁 可以是企业整体搬迁,也可以是企业部分搬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和核算的规定。鉴于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存在差异,且搬迁往往跨几个年度,因此应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即企业每年应对搬迁收入、搬迁支出等所 得税事项做好台帐(样式附后)留存企业备查。 第二章搬迁收入 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 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 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本公告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

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 (一)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 (二)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三)除适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三、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一) 有关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共出台了几个文件进行规范。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最早出台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其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购置支出,准予从其搬迁或处置收入中扣除,同时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12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废止了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内容,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保留了购置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权利。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对购置资产的涉税处理又做出了不同规定。在此,笔者对新旧两个公告中的相关内容做一个简要的对比分析。 企业购置资产,扣除规定有变 在搬迁过程中,企业免不了要发生重新采购机器设备、购买土地等资本性支出。因此,对购置资产的涉税处理一直是搬迁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对购置资产支出的处理规定是:“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举例来说,甲企业2012年11月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当地政府给予300万元经济补偿,甲企业变卖机器设备取得变卖收入30万元,2013年发生搬迁设备净值、拆卸、运输、安装费用50万元,发生职工安置费40万元,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发生资产支出200万元。企业于2013年完成搬迁并进行搬迁清算。则甲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为300+30=330(万元),发生搬迁支出为50+40=90(万元),搬迁过程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30-90=240(万元)。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甲企业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发生的资产支出200万元不能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必须全额纳税。由于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相对于商业性搬迁,原本获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就很有限,搬迁企业在购置资产支出不允许扣除的情况下,这样的处理不仅将加大企业的纳税负担,而且会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搬迁进度。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对购置资产支出的处理问题又做了重新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是从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这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在2012年10月1日前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那么其在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允许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仍以甲企业为例,由于其是2013年完成搬迁并开始进行搬迁清算的,如果其与政府的搬迁协议是2012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则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发生的资产支出200万元允许从收入中扣除,相应搬迁过程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30-90-200=40(万元)。相对于以往,税收负担大为减轻。 确定购置资产计税基础时,须剔除搬迁补偿收入

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书范本

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书范本   房屋拆迁协议书各个地区、各个拆迁办的协议都是不同的,一般是预先设置好的,所以不好找到一个规范的范文的给你一个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供你参考。这样你在签房屋拆迁协议时可以对照着看看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5月29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X年X月X 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6日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和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企业政策性搬迁新旧政策解析2012.9.5

企业政策性搬迁新旧政策解析 2012年8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发布了《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40号公告”),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明确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废止。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告。函) 一、40号公告与118号函的内容 新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问题对比表

二、“118号函”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收入列为永久性不征税收入 “118号函”对政策性搬迁是非常鼓励和支持的。只要企业在搬迁规划次年起5年完成搬迁,并将搬迁处置收入用于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从搬迁处置收入中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即第六年搬迁企业取得的收入大于上述支出的结余计税)。 “118号函”对企业在搬迁过程中重置固定资产,甚至在重置过程中扩大投

资规模均可以扣除收入,从积极性方面看,无疑是鼓励政府进行城市改造,鼓励企业进行搬迁和技术改造,并扩大再生产。 但“118号函”从税法原理来看,存在违反法理的问题。由于重置资产已经进行了所得税前扣除,但在以后资产使用期间,仍可以进行折旧摊销,存在重复扣除的问题,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三、“40号公告”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列为时间性不征税收入 “40号公告”对政策性搬迁所做出的规定,与非政策性搬迁的主要区别体现为: 1、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不立即作为当年度的应税收入征税,而是在搬迁周期内,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核算; 2、搬迁收入按最长五年的搬迁期限暂不征税(企业得到的是五年的财务费用); 3、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亏损的,搬迁期间从法定亏损结转年限中减除。 四、“40号公告”的特点 1、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区别: “118号函”中政策性搬迁的定义比较笼统,“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40号公告”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最新版)

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为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改善本村村民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根据上级有关房屋拆迁法规政策及《村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乙方服从旧村改造规划,自愿同意拆除位于村的住宅,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拆迁房屋位置 被拆迁房屋位于村,详见《拆迁补偿明细表》。 第二条:被拆迁房屋补偿核算 (一)被拆迁房屋情况: 主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价值元; 配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价值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合计元。 总计元 第三条:过渡期限内,躲迁费自协议签订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开始到接到回迁通知时终止(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甲方按拆迁调查确定每月支付乙方元躲迁补助费,躲迁费预付一年;搬迁时付给乙方元的搬迁补助费。躲迁费按实际躲迁时长据实结算,安置住房交付使用时结算完毕。 搬迁补助费和躲迁费为元。 第四条:截至拆迁公告规定的签订协议期限截止日期前,七日内腾空房屋的,经验收合格每户奖励元;十日内腾空房屋的,经验收合格每户奖励元;日内腾空房屋的,经验收合格每户奖励元;十五日后拆迁完毕的,不再享受奖励。根据验收单优先领取选楼序号,凭选楼序号选择楼层。

乙方应得奖励为元。 第五条:还建房屋按照拆迁主房面积“拆一还一”进行安置。还建楼层设计为“”模式,楼层不设差价,阁楼不计算面积,顶楼赠阁楼。 第六条:乙方选择楼房面积平方米,实际交房面积平方米,按照计算标准,安置房购买价款为元。 计算标准:还建价元/m2。回迁后,按购房合同据实计算车 库、储藏室。超出还建面积,分以下情况计算价格。 1、超出还建面积平方米内,按优惠价980元/m2计算,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元/m2计算。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超出还建面积平方米内,按优惠价元/m2计算,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元/m2计算。多位住房的,只能享受一位。 第七条:给予住房安置的被拆迁户,房屋拆迁补偿款确定后拆迁时,暂不支付安置房屋购买价款。 1、若房屋拆迁补偿款高于安置房屋购买价款,在回迁时据实结算。 2、若房屋拆迁补偿款低于安置房屋购买价款,其差价部分待安置住房建成交付使用时一次性结清。 若乙方情况属于上述1类情况时,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差价元。 第八条:乙方所得全部补偿款为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价款之和,合计元,大写元。 第九条:本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的,门窗可以由乙方拆除(拆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被拆迁房屋余下部分由甲方统一进行拆除。如乙方私自拆除门窗以外的建筑物,按非法侵占集体财产处理。 第十条:乙方在签订协议的同时将拆迁房屋的证件交甲方,由甲方代乙方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房屋抵押的当事人应负责解除被拆迁房屋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所有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迁,不予补偿。

税政解析与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税政解析与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

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 重在50%以上。)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七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

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税务处理

刘天永: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税务处理(转载) ?? 随着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性拆迁和取得政策性费的现象越来越多。拆迁后的企业有的注销,有些用搬迁费重新建设,还有些在搬迁前已另外重新建设,甚至有些企业将拆迁补偿费不入账、少入账或长期挂帐不作税收处理。本文将在介绍、分析财税[2007]61号文的主要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讨论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和的差异。 一、财税[2007]61号文的主要规定与应关注的问题 1、适用范围: 1)适用企业:该文的发布日期2007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发布日期是2007年3月16日,由于财税[2007]61号的发文日期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布日期,因此财税[2007]61号适用企业范围是内外资企业,而不是某些人所谓的针对内资企业适用。 2)搬迁补偿范围:一是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二是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但无论是何种情形,搬迁的原因都必须是“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也就是必须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这也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重要内容。否则,搬迁企业所获得的收入不能依照本文件进行税务处理,而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处理方法执行,即: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实务中,“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这个概念至关重要,因没有明确定义,所以“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界定还有一些模糊之处。如果能符合此条件,所谓的“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比较容易满足。 2、涉税处理原则:

政策性搬迁满5年的搬迁起始年度如何确定

政策性搬迁满5年的搬迁起始年度如何确定 问:我司因市政府规划调整列入搬迁名单,2016年10月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搬迁补偿协议约定开始搬迁日期为17年4月,公司于16年12月收到第一笔搬迁补偿收入,请问税法规定的5年内完成搬迁的起始年度是如何确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0号公告《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本条是关于搬迁完成年度判定的规定。搬迁清算应在企业实际完成搬迁的年度,最长不超过从搬迁当年度起算的五年。 这里的搬迁年度是指的自然年度,文件规定满5年是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的。 如2016年10月开始搬迁的,企业如在2019年完成搬迁的,2019年度汇缴时应作搬迁清算;如至2020年底仍未完成搬迁的,2020年度汇缴时需要进行搬迁清算。实务中对搬迁开始年度的确认,可按如下原则进行判断1、以搬迁协议上明确的搬迁开始时间为搬迁开始年度; 2、如搬迁协议未明确搬迁开始时间则原则上以企业自行申报的搬迁起始时间起算,但不得早于政策性搬迁有关文件下发(或公告)时间或搬迁协议签订时间,也不得晚于取得第一笔补偿收入时间。 如贵司情况,首先需要看搬迁协议中约定的搬迁日期,贵司约定的搬迁日期为2017年4月的,则搬迁起始年度为2017年,计算5个年度2017-2021年度。虽然取得的第一笔搬迁补偿收入为2016年10月,但这不属于开始搬迁起始年度,如果搬迁合同未约定搬迁日期的,则最晚从2016年10月起算,2016年度作为搬迁其实年度, 原则是,这个满5年不是指按月份满5年,是指自然年度,搬迁当年度也算一年,即使当年度只有一个月也算一年。起始年度要结合搬迁合同签订搬迁日期与否及搬迁第一笔款项收入到时点来综合判断。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模板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模板 拆迁方(甲方): 被拆迁方(乙方): 安置方(丙方): 见证方(丁方): 为发展企业和搞好地方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东地方政策,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和丙方、丁方组织协调,就甲方因探采矿工程需要拆迁乙方房屋并使用乙方土地的相关拆迁补偿事宜 达成如下协议: 被拆除房屋为住宅,房屋所在地点:会东县老口乡老炉房村社,共_____层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有证建筑面积 _____平方米,房屋使用面积 _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房屋的用途:农村住宅__,房屋的产权性质_______,房屋的结构土墙土木结构,附属宅基地及附属院落土地平方米。 乙方有正式户口人,分别是 (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等见附表)。其中年满18岁的有人,分别是。

(一)房屋拆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实行补偿价格包干,甲方只支付补偿费用,不承担安置及搬迁等相关责任。 (二)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选择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价格的方式。 (三)经协商一致,拆迁补偿的补偿办法及标准按每人元包干,按乙方家庭xx年12月底有效户口人数确定。经协议各方审定,共计应补偿人。 (四)被拆迁房屋、附属构筑物、宅基地及附属院落土地,及各种搬迁补贴等,共计补偿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其中: 1、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及附属院落土地等的货币补偿金额小计 ________元; 2、各种搬迁费用、临时过度性租房补偿等包干补贴______元。 (五)拆迁期限及补偿款项按如下办法支付:

1、本协议签订并支付首付款后 60 日内,乙方完成搬迁并拆除其需搬走的所以附属物,并将搬迁后无争议的场地交付甲方使用。 2、本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含乡、村两级)后三日内首付 % ,乙 方拆除其需用物品并完成搬家后付 %,乙方搬迁后交场地给甲方使用时付 %,共计100%。 3、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一致签字同意。_______作为乙方家庭代表人,授权其作为家庭代表人在合同文本和其他文字上签字。 4、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统一领取。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搬迁安置、财产分配、补偿费用分配等事务安排及纠纷,一律不承担责任。 (六)因实行货币补偿,甲方对乙方不再承担安置责任,由丙方 对乙方提供安置办法及安置用地,组织临时过度安置和正式安置工作,丁方监督指导。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百分之一向乙方偿付违约金,累计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字体:【大】【中】【小】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7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

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范本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被拆迁人: 电话: 住所: 拆迁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住所: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拆迁补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拆迁人情况

甲方目前家庭成员共有名。 二、拆迁人情况 乙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已经取得拆迁人资格证,乙方承诺将依法与甲方就拆迁补偿情况达成协议。 三、房屋补偿 平方米,其中包括套内甲方目前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经过双方共筑面积平方米、公摊建筑面积 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此等房屋所有权平方米,故甲方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计价/ 元的单位价格为 元。值为 四、土地补偿 平方米,其中甲方享有专有土甲方目前房屋所占土地共有平方米,甲方与其他人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使用权的有 平方米;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有 平方米,故甲方构的评估,此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价格为元/ 元。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合计价值为 五、其他补偿 考虑到甲方长期居住于此地,搬离家园将给甲方造成诸多不便,本着奖励补偿的原则,乙方承诺除房屋补偿金与土地补偿金以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以下补偿金:

1. 电话号码变更费用。 2. 有线电视安装成本。 3. 交通运输费用。 六、补偿金支付方式 元,乙方承根据双方之协议,乙方共计支付甲方补偿金日前,一次性将全部补偿金支付到甲方所银行月将在年 银行帐号。帐户: 七、禁止行为 考虑到甲方的弱势地位,乙方承诺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以前,绝对不会采取任何停水、停电、停暖等行为来影响甲方的正 元赔偿金。常生活,否则乙方将向甲方每天支付 八、争议解决 仲裁双方如有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 委员会仲裁。 九、其他 份,乙方提交房屋行政管理机份,双方各执本协议一式 份。构 被拆迁人(签章):拆迁人(盖章):

政策性搬迁和资产处置收入的账务(1)知识交流

政策性搬迁和资产处置收入的账务、税务分析 随着我国城市发展战略进程的推进,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进行拆迁而从当地政府取得的政策性搬迁和资产处置收入的现象越来越多。搬迁后的企业有些用搬迁费重新建设,还有些在搬迁前已另外重新建设,甚至有些企业将拆迁补偿费和资产处置收入不入账、少入账或长期挂帐不作税收处理。为了让广大的相关利益者弄清楚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会计、税务处理,以便指导实践,笔者在此主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拆迁补偿费和资产处置收入的财税处理及其差异进行分析。 一、政策性搬迁和资产处置收入的界定 所谓的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原因,企业或法人或自然人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在界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时,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方面是产生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原因是,由于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的缘故,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产生的收入。二是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范围,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三是要注意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与政策性拆迁收入的区别和联系,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是政策性拆迁收入的一部分,政策性拆迁收入一般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款。政策性拆迁收入特别是房屋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而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有的不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有的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企业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主要体现为货币补偿,个人或自然人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一般涉及到以上三种补偿形式。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账务处理分析 (一)政策法规依据 1、财企[2005]123号的有关规定 2005年8月15日,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对企业政策性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该通知规定: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06】3号)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第三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 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第一部分 总局2012年40号 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 税管理办法》的公 告 2012年第40号 现将 《企业政策性搬迁 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 年10月1日起施 行。 特此 公告。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 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专题解读 一、总局2012年40号公告解读 二、政策性搬迁财税差异案例分析 三、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台帐 四、新老政策变化对比表 2012年11月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办法执行范围的规定。本办法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涉及的所得税处理,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处理不适用此文件,按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一般性规定执 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1、核定征收企业如预知将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应及时建账建制、规范核算并向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征收方式申请,税务机关应做好相应纳税服务;未能及时调整的,应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7号公告规定,即以取得的搬迁收入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搬迁后重新设立企业的,除总局另有规定外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 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 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 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解读]本条是关于政策性搬迁判定标准的规定。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0号令)规定,社会公共主导下的搬迁,即必须有市、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相关公告或文件,税务机关如对搬迁是否由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有疑义的,可提请相关政府解释或明确。另外,政策性搬迁可以是企业整体搬迁,也可以是企业部分搬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和核算的规定。鉴于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存在差异,且搬迁往往跨几个年度,因此应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即企业每年应对搬迁收入、搬迁支出等所得税事项做好台帐(样式附后)留存企业备查。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完整版)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以及拆迁过渡费达成协议, 乙方对于本协议签订前因房屋拆迁引发的误解、争议表示谅解,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就房屋拆迁事宜不再存在任何纠纷、争议。 第一条房屋拆迁依据 建设项目名称_ __,建设地点_ _

浅析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税收政策教学内容

什么是政策性搬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文件对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定义,即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如果不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仅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市场收购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处置相关资产的行为,则属于非政策性搬迁即商业性的搬迁。 可见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区别之一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之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拆迁补偿收入。那么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搬迁即商业性搬迁税收政策是怎么的呢? 一、营业税 (一)政策性搬迁 由于政策性搬迁是政收回府企业或个人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建筑物等不动产)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就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文件对由于政府行为单位或个人归还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2、为了实际征管中准确界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进一步明确了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非政策性搬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辅助物的补偿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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