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浅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前言

法国学者黑尔维希曾断言:“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只产生一个请求权。”这一观点曾被西方学者奉为请求权行使的重要原则。但是,现实中各种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以及由此所提出的责任和请求权竞合现象,使上述原则不断受到挑战。

在不断的学习思考中,逐渐加深了对责任和请求权竞合的认识,现就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作一浅谈。

第一章、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与特点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事实在同一当事人之间,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发生以同一给付内容为目的的请求权。

民事责任竞合的产生,是由于民法法系中的理论体系的严谨性,讲究理论内在的和谐,必然导致两种不同的理论(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在观察具体生活事实中的冲突。两种责任竞合的出现说明了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既相互对立又互相渗透的状态,体现了两种责任区别的不彻底性,也体现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违约行为的多重性。

1.1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哪些特点呢?

1.1.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1.1.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

1.1.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1.1.4必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并存获多次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

1.2对于民事责任竞合的理论阐释,最为典型且影响较大的是三种学说: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规范竞合说。

1.2.1法条竞合说

又称非竞合说,法条竞合说的概念,是在刑法上首先确立的,后来被引用到法学研究中。该学说认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是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异,侵权行为是违反权利不可侵害的一般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违反当事人约定的特别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与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因此,当同一行为事实同时具备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合同责任规范,只产生合同上的请求权,不存在责任竞合。这符合合同法与侵权法分离前的传统观念,至今法国的学说、判例仍主张这一学说,德国在本世纪之交以前主倡此说。

法条竞合说体现了合同法与侵权法分离以后人们普遍认为的合同至上精神,具有确定法律适用的单一性,避免了双重请求权的存在等优点,但是,法条竞合说忽视了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差异,无视合同法与侵权法分离和独立,同时将违约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具有逻辑上的困难。侵权行为不能当然地包容违约行为,而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在一般共同要素上相互排斥,没有共同的基础。尤为重要的是,法条竞合法不能客观公平地评价当事人的利益,仅适用合同责任可能导致不利于受害人的严重后果,与民法传统的公平理念相去甚远。

1.2.2请求权竞合说

该说认为,同一行为事实同时符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规范时,应适用各自的规范,由此产生了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在此基础上又分化为两个基本理论:

(1)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即认为两个独立存在的请求权绝对独立,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行使,当其中的一个已达目的时,另一个随之消灭;当其中的一个因故无法行使时,则可行使另一个请求权。此外,两个独立并存的请求权,受害人可以分别处分,或者让与不同的人,或者保留一个而将另一个让与别人。显然,该学说可能使债务人的义务双重化,不符合债务人的利益,同时使法律特别规定减轻合同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及短期时效成为具文,有违立法目的。并且,受害人得以任意处分两个请求权,容易造成诉讼上的困扰。可见,该学说是为了保护债权人而以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的。

(2)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即认为两个独立存在的请求权并非绝对独立,

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合同上的规定可以适用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反之亦然。其根本思想在于克服承认两个独立请求权所发生的不协调或矛盾,使出现竞合的两个独立的请求权之间相互修正,但因此陷入了难以自圆其说的境地,既然承认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又认为两个请求相互作用,其结果只能是相互影响代替了独立并存,最终事实上放弃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的概念。

请求权竞合说,来源于罗马的“诉的竞合”,是德国普通法时代的通说,于德国民法典制定后为多数学说判例所采用,其基于维护受害人利益而摆脱了法条竞合说的单一性,使民事责任规范在保护民事权利、遏制民事违法行为的功能上得到强化,客观地平衡了民事实体法规定与当事人约定的利益,但不能妥善解决当事人的诉权,由此,也参与了诉讼标的理论的论争,使民事责任竞合的研究走向深化。

1.2.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又称请求权基础多数说,该学说认为,一个行为事实同时符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规范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并存的请求权,究其本质,只产生一个请求权,但支持这个请求权的基础有两个:一个是合同关系,一个是侵权关系。这一学说为德国权威民法学者拉伦茨(LARENZ)所首介,是在剖析请求权竞合说的缺点后建立的一种新理论,现赞同者日增,我国民法学者多赞同此说。王泽鉴先生认为:“此项理论符合当事人利益,实现法律目的,避免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之缺点,兼采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之特色,使实体法上请求权之概念与新诉讼标的理论趋于一致,颇具可采性。”应该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符合法律的

内在逻辑,体现了法律对具体生活事件的质的规定性,但是就整个民法体系而言,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1)请求权的基础有两个,这是该学说的核心,那么,从构成要件的理论角度看,就是两个构成要件只产生一个请求权,既然请求权的基础多数能产生统一的请求权,又何必有请求权竞合的存在呢?赞同此说,必须对一个构成要件产生一个请求权的民法学公理进行重构,必将涉及整个民法体系的基础的重构。由此也可以看到,此项学说事实上也是向非竞合说的复归。(2)现代民法在价值取向上除了考虑法律的安定性之外,还要求考虑个案的社会妥当性,要求在注意一般正义的同时兼顾个别正义。反观该学说,其意旨在于既能实现法律的目的,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这两个目的之间如果存在新的冲突时又将如何呢?总之,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为民事责任竞合的理论提出了新思路,但在与整个民法体系的协调上尚存欠缺,并非解决民事责任竞合的最佳方案。

第二章、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同一违法行为可能符合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中不同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这样便会出现该行为既具有违约行为性质又具有侵权行为性质的情况。2.1行为既具有违约行为性质又具有侵权行为性质具体表现:

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通知、忠实等附随义务或其他法定义务。

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即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如保管人依保管合同占有对方的财产而非法使用造成财产毁损、灭失;

同时,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即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如供电部门因违约中止供电,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和人身损失。

不法行为人故意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时,如果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在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授权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纳入合同责任的适用范围。

2.2尽管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但竞合现象并不能抹煞两类责任之间的区别。这些区别有:

2.2.1,构成要件不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过错责任,仅产品、危险、环境污染、相邻关系等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如以违约责任为诉由的,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如以侵权责任为诉由的,一般则需证明对方有过错。另外,侵权责任必须以损害为构成要件,与此不同,违约责任除赔偿损失以损害为构成要件外,其余均不以损害为构成要件。

2.2.2,责任方式不同

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2.2.3,赔偿范围不同

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还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侵害造成他人死亡的,赔偿范围还包括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而违约责任的赔偿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无约定,依合同法的规定,只能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2.4,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而在合同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

从以上分析可见,由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存在着重要的区别,因此,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法行为人承担何种责任,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的产生,并严重影响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

旅客运输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旅客运输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 适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洪东冬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法律系[摘要]旅客运输合同中第三人侵权时会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的现象,界定活楚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伤害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的范围,对于在审判实践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责任党合法律适用 在旅客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伤亡的原因概括起来有四种:第一: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第二:行车安全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第三: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第四:不可抗力造成的。其中第三种情况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旅客伤亡常引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党合。 一、第三人侵权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旅客运输过程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成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在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伤亡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通过该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严格责任。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违约行为、损害后果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包括主观过错,只要承运人有违约行为,无论承运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断在第三人侵权中承运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首先关注承运人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承担的义务。《合同法》第290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该条明确规定了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安全及时运送旅客的义务。这一义务为结果性义务而非方式性义务。所谓结果性义务是指债务人的允诺涉及某一具体的结果,只要该种结果未能获得,即构成债务的不履行,债务人对此即便没有过错,除非具有免责事由,否则债务人应当承担责任。[1]《合同法》第290条规 定的即为结果性义务,而非方式性义务,只要安全运送的结果未达到,承运人即违约,而无论造成该结果的原因是承运人自身过失抑或第三人侵权。 二、第三人侵权时承运人的侵权责任 旅客运输过程中,第三人对旅客实施侵权行为时,直接侵权人应为该第三人,承运人如未尽到法定的救助义务,亦应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在于:违约责任是行为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而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 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法定义务的存在,对此种法定义务的违反即构成侵权。《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此条规定明确了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负有尽力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的范围包括:急病、分娩、遇险。其中“遇险”即包括第三人对旅客事实侵权行为。例如歹徒对旅客实施抢劫行为。在第三人侵权时承运人对旅客负有尽力救助的义务,这里的“尽力救助”并非要求承运人必须与歹徒搏斗,因承运人毕竟不是警察,不应对之提出过高要求,而是要求承运人在不危及自身及其他旅客安全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例如及时停车使旅客可以逃避危险,及时报警,积极抢救受伤旅客等。如果承运人未采取必要的救助行为,使旅客遭受伤害的,应承担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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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加工费│ │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 │ │ │ │ 单价│ 金额│ ├────┼────┼─────┼─────┼─────┼──────┤ │ │ │ │ │ │ │ ├────┼────┼─────┼─────┼─────┼──────┤ │ │ │ ││ │ │ └────┴────┴─────┴─────┴─────┴──────┘ 定作方供应原材料: ┌─────┬────┬────┬────┬────┬────────┐ │ 原材料│ 规格│ 单位│ 数量│ 日期│成品单位耗用量│

├─────┼────┼────┼────┼────┼────────┤ │ │ │ │ │ │ │ ├─────┼────┼────┼────┼────┼────────┤ ││ │ │ │ │ │ └─────┴────┴────┴────┴────┴────────┘ 1.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___________。 2.产品检验标准和方法:______________。 3.交货地点及运输办法、运杂费用和负担:__________。 4.货款及费用结算办法及期限:_____________。 5.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甲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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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可以一同承责吗 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两种。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这两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可以一同承责吗在我国的立法司法制度下,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救济民事权益的两种基本类型。从规则性质来看,合同法中包含创设权利的规则(创设没有合同就不可能被承认的权利和合同保护义务)和保护权利的规则(合同所创设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保护,主要是违约规则);而侵权法中则为单纯的权利保护规则,由此可见在权利保护方面二者均有涉及。在保护对象方面,由于存在以保护为目的的合同,所以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在保护对象方面也有交叉。此时二者的竞合问题就自然产生,目前学界的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以及全规范竞合说均为处理二者的竞合问题。与此同时,在我国现有的十种民事责任承担形式中,其构成要件也存在差异,例如赔偿损失等救济型的一般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而防御型的如排除妨碍等责任形式一般则不要求。所以张家勇教授指出既然不同责任基础具有交错甚至重叠的保护对象,不同责任形式也具有相异的适用条件,在民事责任形式多元化的情况下,从责任基础出发确定责任形式,就不如从责任形式出发探求责任基础

更合于法律救济的结果引导型思维特征。 从责任形式出发探求责任基础,以责任形式的功能性质不同区分责任构成要件的统一民事责任体系更具科学性。首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同源性决定了存在责任构成的一般规范。侵权责任一般被称为调整合同外的法律规则,但是这种说法强调的是侵权责任不以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联系为必要,而不是意味着存在合同事实就排除侵权责任的效果。债权作为权益归属秩序的组成部分,与绝对权益一样也要求其他所有人尊重并不妨碍其实现。在这个意义上,侵权责任法具备成为民事责任普通法的可能性。就我国的先行立法来看,作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仅从侵害民事权益角度规定侵权责任的共同特征,第6条第1款虽增加过错要素,但也只是向一般侵权规范的具体化,而没有根本改变其一般性。因此,一旦承认《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的规范意义,就很难否定其本身已经具有的责任法一般条款的属性。其次,根据救济与权利一致的原则,责任的原因并不应成为区分责任构成的依据。当一项权利受到侵害,无论诉诸违约还是诉诸侵权,理应受到相同的救济,而现行法二者择一且结果不同的处理方式的正当性需要得到进一步论证。相反,对民事责任形式以功能不同进行类型化则更符合救济规律。由于权利被侵害程度的差异,民事责任也可以从功能上区分为防御性责任、返还责任和侵害赔偿责任,从而确定相应的构成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作者在文中主张在民法典编纂应采取统一民事责任的进路并不是为了否定责任基础类型区分的必要性,因为无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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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必须执行甲方制订的安装服务管理制度、规定及通知。 3、乙方服务人员为用户提供承揽项目时应佩戴有效上岗证及穿着甲方标志的工作服,但乙方服务人员并代表成为甲方员工或与甲方建立任何劳动。雇佣关系,乙方服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安全事故、违反法律法规等,一切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或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损失。 4、乙方对空调安装甲方产品中出现异常或突出的质量问题需及时真实地在当天反馈给甲方,如不按规定时间没建传送或填写内容不真实,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200-500元/次的违约金;由于乙方对出现的异常或突出问题未作反馈,造成影响面积扩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1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视为乙方直接履行本合同承揽项目约定。 6、乙方应具备承揽项目的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否则因此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乙方保证其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甲乙双方的关系为承揽关系,非委托关系,乙方开展承揽项目工作是乙方独立自主的行为,如乙方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对外产生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均由一番独立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安全保障 1、乙方因承揽项目安装、服务引起事故,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2、乙方必须按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运行规范操作、安全施工,已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 3、因乙方原因造成用户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 4、乙方必须为其聘请或雇佣的安装服务人员购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许覆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烧伤,相关保险费。(医疗不少于10万,死亡伤残不少于80万) 1)因乙方未购买或购买不当等原因引起的事故,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承担所有赔偿。 2)乙方必须在本承揽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相关证件交由甲方授权单位备案。 3)乙方未提交上述证件、乙方提交相关证件不齐全、乙方提交的相关证件

合同书样本(标准版)

编号:FS-HT-05018 合同书样本(标准版) Sampl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FoonShion设计

合同书样本(标准版) 合同书样本(一)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现经双方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公司品牌顾问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职权 1、甲方有权聘请或解聘乙方为甲方的品牌顾问; 2、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3、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职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4、甲方对乙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 二、甲方的义务 1、支持乙方依本协议书的授权开展工作; 2、按时足额地给乙方发放顾问费,在乙方任品牌顾问期间每月顾问费为人民币两千元整。 三、乙方的工作范围 1、负责公司的形象策划、品牌宣传,提升公司品牌知名度; 2、论证并制订公司的营销策略; 3、完善并实施公司的营销方案; 4、拓展公司的经营客户; 5、构建并维护公司的销售网络; 6、建立并完善公司营销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7、公司总经理授权的其他工作。 四、乙方的义务 1、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内的各

项事务; 2、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3、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4、履职时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及时总结、调整公司的营销工作,乙方承诺确保公司_____年度达到年销售额_______万元以上,____年度达到年销售额_______万元以上,_______年度达到年销售额_______万元以上。 五、聘用期限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公司品牌顾问的期限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六、奖励措施 1、乙方全面开展约定的工作,切实履行约定的义务,甲方以年营业额的1%作为奖金奖励乙方,上述奖励在_____支付,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 摘要: 随着现代社会的深入发展,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日益向传统合同法的调整领域渗透,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传统界限遭受重大挑战。从法律体系的角度看,侵权责任法的过分扩张不仅会影响民法的内在体系,并进而会妨碍到民法典体系的构建,而且有可能牵涉到公正司法问题。在此情况下,从二者秉执的基本理念、保护的权益范围、必备的责任构成要素等方面,重新思考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界分民法体系 一、界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意义 德国学者瓦格纳教授指出,在近几十年的比较法研究中,侵权责任法无疑是最为热门的课题之一,这不但因为人们每时每刻都面临着遭受各种损害的风险,还源于侵权责任法因为风险和损害类型的发展而随之发生的变化。从比较法上看,尽管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因受到每个国家私法体系传统和法学部门功能地位的影响而有所不同,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呈现出相互交融的趋势,其中最为显著之处是,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逐渐渗入传统合同法的调整领域,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不断侵蚀。这主要表现在:侵权责任法产生了第三人故意引诱他人违约的责任,由此部分地实现了对债权的保护;侵权责任法扩大了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使传统民法中通过合同法保护的履行利益也可能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救济;侵权责任法中经济侵权(eco-nomic harm)制度的发展导致合同法的保护对象部分地成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使不适当履行违约责任的适用受到了相当大的冲击;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均使得原本可以由合同法调整的责任关系也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了。凡此种种,皆显现了侵权责任法的扩张趋势。侵权责任法的这种扩张,不仅深刻影响到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传统适用范围及法律适用,而且对民法体系也产生了强烈冲击。 应当看到,侵权责任法的扩张是法制文明在新的时代发展中的正常现象。一方面,作为保障私权的法及救济损害的法,侵权责任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功能日益突出;另一方面,当事人通过合同法保障自己的权利有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传统合同法律关系表现了强烈的相对性,合同关系的产生和延续一般不会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发生。而现代合同交易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特

论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及其处理

论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及其处理 法律上的竞合,是指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责任的产生,使这些责任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竞合对权利人而言是权利竞合或请求权竞合,对义务人而言是责任竞合。①责任竞合及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也可以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因此,责任竞合是一种很常见的法律现象。而在民法中,责任竞合主要表现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结果。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条件 当两个责任并存时,当事人应如何承担责任,这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所要解决的问题。可是,在这之前,我们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判断两个责任产生竞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这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发生了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后果的,由加害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根本就谈不上责任竞合的问题。 2、必须是当事人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要求必须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并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才能构成责任竞合,即出现了违约性的侵权行为。这是受《合同法》本身的局限所致。其实,因侵权造成 ①参见孙应征的《买卖合同法律原理与实证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

违约后果的行为也应当作为责任竞合处理,即侵权性的违约行为。 3、必须是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违约行为通常会造成对方履行利益的损失,但这并不构成侵权。只有在违约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时,才构成侵权,才会产生责任竞合的问题。 4、必须由受害人选择。也就是说,当发生责任竞合时,应由受害人选择适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受害人能够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提起诉讼,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一)各国立法的规定 众所周知,处理合同责任竞合法律后果的原则,是采取择一方式,只能从两个请求权中选择一个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即行消灭。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我们并不能同时提起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而只能择其一。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个条款规定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一般规则,是我国立法上第一次对民事责任竞合作出的规定。 在实践中一种违约行为同时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有如下几种:(1)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有缺陷时,当事人既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主张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22条有关产品责任的规

非典型承揽合同的判定及定作人过失的责任承担

非典型承揽合同的判定及定作人过失的责任承担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超 案情 甲为个体业主,准备开办一家美容院。在美容院装修完成后,雇请无高处作业资质的乙为其提供保洁服务。口头约定:乙负责美容院房间内的清洁整理并擦拭一至三楼门窗玻璃;劳务费为1000元,两天内完工。乙在擦拭三楼窗户时,未采取防护措施,不慎坠落楼下,导致颅脑损伤,多部位骨折,为治疗花费10万元。乙诉至法院,要求甲承担用人者责任,请求判令甲向其赔付医疗费用10万元。 解析 本案涉及两个争议问题:一是乙向甲提供劳务的合同究竟是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这直接影响着甲所承担的是用人者责任还是定作人责任;二是如果确认为承揽合同,定作人甲的过失如何判定,又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非典型承揽合同的认定问题 承揽合同系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取得报酬的合同。就种类而言,承揽合同主要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典型的承揽合同,一般是对有体物的制作和变更,例如房屋的维修、服装的定制;还可以是无体之精神的创作,例如电脑软件设计、广告设计、美术作品创作,这些是借有体物予以形体化的体现。1特殊场合下,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所提供的仅仅是劳务的实施,虽然仍然要求此种劳务须具有完成特定结果的特性,但实务上做合同类型上的区分却颇有难度,这种形态的承揽合同姑且称之为“非典型承揽合同”。这里所谓的典型与非典型的区分,更多的是出于对承揽合同认定难易程度上的考量。 (一)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区分 在区别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具体处理上,首先是看当事人是否有约定。判断合同性质主要是审查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单纯看合同名称,现实中并不排除有雇主为了规避承担雇佣合同责任,而以“承揽”命名合同的情形。在实务中,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有时不易区分。据一般的学理认识,区分标准如下:(1)承揽合同以工作成果为目的,劳务供给仅仅是手段或过程,而雇佣合同劳务本身即为目的;(2)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获得报酬,雇佣合同中提供劳务即获得报酬,而有无工作结果在所不问;(3)承揽人提供的劳务具有独立性,而受雇人

合作协议书专业版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2169 The Civil Subjects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Their Corresponding Civil Legal Relations, And Then Determine Their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e Terms Are Binding On The Parties And Need To Abide By Them. (示范文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______ 合作协议书专业版正式 样本

合作协议书专业版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协议资料可用在各个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其对应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进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 友好协商,就相关租赁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双方 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范围 甲方向乙方租用________(详见附件)以作甲方所 属项目“____________”会务现场布置之用。 乙方同时配合甲方上述租用物之现场制作工程。 第二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

____日,共____天 第三条:收费标准、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以上物品租用连制作等工程服务内容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开票加收8%) 2、结算方式:甲方签订本合同当日以现金预付总价款的30%为定金,进场验收后付30%,余款于活动结束当天以现金一次性付清予乙方。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提供活动场地,提供必要的活动协助。 2、双方签署合同之日起,甲方将其所属项目现场制作工程部分委托乙方代理。 3、负责维护活动的治安秩序及保障乙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财物保管。

当合同遇到相关侵权行为时,仲裁条款如何适用

争议解决法律评述 2016年6月 如您需要了解我们的出版物, 请与下列人员联系: 郭建良: (86 21) 3135 8756 Publication@https://www.360docs.net/doc/9018986998.html, 通力律师事务所 https://www.360docs.net/doc/9018986998.html, 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 其应用已经日趋广泛, 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 当发生合同争议时, 有些当事人提起的却是侵权之诉。其中, 部分案件是由于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亦可构成侵权, 纠纷本身即为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部分案件是由于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与合同“貌似相关”的侵权行为。此外, 当事人还可能选择将没有与之签订仲裁协议的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在面对这些情形时, 仲裁条款是否还可以执行? 又是否必须执行呢? 共同侵权案件中只有部分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时应该如何处理? 本文将结合几个典型案例, 试对这几个问题做一些分析。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肯定了侵权争议的可仲裁性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的适用范围包括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并明确排除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由此可见, 合同纠纷与其它财产纠纷均属于仲裁对象, 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承担方式的侵权纠纷也并不属于法律禁止仲裁的范围。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审理的江苏省物资集团轻工纺织总公司诉(香港)裕亿集团有限公司、(加拿大)太子发展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江苏轻纺案”)中首次明确肯定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最高院在该案中指出: “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侵权纠纷, 因此本案应通过仲裁解决, 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原审法院认为轻纺公司提起侵权之诉, 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显然是与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相悖的”。

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中心.doc

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 二十二条为中心-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呢? 一、三种基本理论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是民法学上数百年来争论不休的著名问题,因时而别,因国而异,如何解决,至今仍无定论。以王泽鉴先生的介绍,相关理论大致分为三类: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一)法条竞合说 法条竞合的概念,指对于同一事实均具有数个规范的要件,这些规范之间具有位阶关系,或为特别关系,或为补充关系,或为吸收关系,而仅能适用其中之一种规范。这一概念被运用到了民法学上,认为债务不履行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因此,同一事实具备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时,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因而仅发生合同上的请求权,无主张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余地。

(二)请求权竞合说 请求权竞合说认为,一个具体事实,具备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的要件时,应就各个规范加以判断,所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请求权竞合说中又有两种理论,一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一为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它们的内容有相当的差异。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认为,基于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所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无论在成立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抵销、时效等,均就各个请求权加以判断。对这两个请求权,债权人不妨择一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若已达目的而消灭时,则另一请求权固随之消灭,但若其中一个请求权因已达目的以外之原因而无法行使,例如因时效而消灭,则另一请求权(时效较长者),仍然存在。另外,由于两个请求权彼此独立,故债权人可以分别处分,或让与不同的人,或自己保留其中之一而将另外一个让与他人。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论据,除了罗马法以来沿革的理由之外,尚包括:(1)某事实关系一旦具备一个构成要件,便应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2)侵权行为法上的义务并非因合同的存在而被排除,只不过是被具体化和强化而已;(3)给予受害人两个武器,有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4)当事人在不同的场合如果是发生两个请求权,当这两个资格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时,仍应视为拥有两个请求权;(5)两个请求权的属性、范围可以不同,故有承认两个请求权的实益(参见?日?川岛武宜:《论契约不履行与不法行为的关系》,载其《民法解释学的诸问题》,弘文堂1949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

法国学者黑尔维希曾断言:“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只产生一个请求权。”这一观点曾被西方学者奉为请求权行使的重要原则。但是,现实中各种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以及由此所提出的责任和请求权竞合现象,使上述原则不断受到挑战。 在不断的学习思考中,逐渐加深了对责任和请求权竞合的认识,现就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作一浅谈。 第一章、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与特点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事实在同一当事人之间,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发生以同一给付内容为目的的请求权。 民事责任竞合的产生,是由于民法法系中的理论体系的严谨性,讲究理论内在的和谐,必然导致两种不同的理论(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在观察具体生活事实中的冲突。两种责任竞合的出现说明了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既相互对立又互相渗透的状态,体现了两种责任区别的不彻底性,也体现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违约行为的多重性。 1.1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哪些特点呢? 1.1.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1.1.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 1.1.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1.1.4必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并存获多次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1.2对于民事责任竞合的理论阐释,最为典型且影响较大的是三种学说: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规范竞合说。 1.2.1法条竞合说 又称非竞合说,法条竞合说的概念,是在刑法上首先确立的,后来被引用到法学研究中。该学说认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是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异,侵权行为是违反权利不可侵害的一般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违反当事人约定的特别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与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因此,当同一行为事实同时具备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合同责任规范,只产生合同上的请求权,不存在责任竞合。这符合合同法与侵权法分离前的传统观念,至今法国的学说、判例仍主张这一学说,德国在本世纪之交以前主倡此说。 法条竞合说体现了合同法与侵权法分离以后人们普遍认为的合同至上精神,具有确定法律适用的单一性,避免了双重请求权的存在等优点,但是,法条竞合说忽视了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差异,无视合同法与侵权法分离和独立,同时将违约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具有逻辑上的困难。侵权行为不能当然地包容违约行为,而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在一般共同要素上相互排斥,没有共同的基础。尤为重要的是,法条竞合法不能客观公平地评价当事人的利益,仅适用合同责任

最高院民一庭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不当行使留置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院民一庭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不当行使留置权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一、案情简介 xx年5月,甲公司(定作人)与乙公司(承揽人)签订《动力设备订货合同》,约定因工程建设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定作采购动力焊装平板40块,总价格650万元(包含木模费、铸件费、加工费、运输费)。付款时间约定:合同签订当日支付总价30%预付款;产品制造完毕,完成出厂前预验收合格并出具出厂预验收合格报告,第二次付款总价45%;设备交付现场安装调试结束后,支付合同总价20%货款;设备交付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总价5%货款。交货时间xx年8月30日。交货地点为甲公司施工现场。 乙公司于xx年9月20日前完成了40块焊装平板的承揽工作。xx 年9月20日,甲公司通过其邮箱向乙公司发送预验收报告,载明焊装平板预验收合格,符合技术协议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陆续支付乙公司合同款307万元。 xx年7月16日,乙公司发出催告函,催告甲公司接通知后五日内将合同约定的45%的提货款和适当的保管费付清后,其将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xx年9月22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

函》。xx年11月4日,甲公司回函:同意乙公司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需将已经支付的307万元货款全额退回。 根据乙公司的委托,价格认证中心于xx年10月对案涉平板及配件的成本价格认证价格585万元。xx年2月,乙公司自行与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铸铁平板40块,委托底价164万元,后由王某以168万元竞得。本案诉讼期间,甲公司就案涉铸铁平板及配件向相关单位询价,甲公司认可答复报价在520万元至580万元之间。 甲公司于xx年12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返还307万元预付款支付利息。乙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95万元(650万元—307万元—168万元)。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设备订货合同》合法有效,其性质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乙公司完成案涉工作成果,甲公司出具预验收报告、确认预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依约向乙公司支付第二期合同款292.50万元,但甲公司未能依约如数支付,构成违约。双方均确认案涉合同已于本案诉讼前解除,乙公司未依合同约定交付定作物,对已收取的甲公司的货款307万元

第二十五章 合同责任

第二十五章合同责任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甲应于10月20日前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10月21日前付款。10月18日,甲又将该房屋出售于丙,双方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屋。根据《合同法》,在10月20日前乙()。 A.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履行期没有届满,不构成违约 B.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房屋所有权尚未移转,甲仍得履行 C.得向甲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因标的不能而无效 D.得向甲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责任 2、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由丙向乙履行债务,现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合约定,则乙应向谁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A.甲B.丙 C.甲和丙D.甲或丙 3、甲、乙订立一份买卖某名贵花瓶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甲未交付该花瓶。后发生地震,该花瓶灭失。该风险责任应如何承担?() A.甲B.乙C.甲和乙D.甲或乙 4、李某自某商场购得某电饭锅,后因质量问题电饭锅爆炸,炸伤李某。根据《合同法》,李某可请求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A.仅得请求违约责任B.仅得请求侵权责任 C.有权请求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D.得请求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5、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发生在什么时候的过失?()

A、合同有效成立后 B、合同履行完毕后 C、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 D、并没有时间上的特殊要求 6、下列那一种情况商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A、甲故意隐瞒手表的内在瑕疵而将该手表卖与乙,乙发现后撤销了该手表买卖合同,乙因此遭受路费损失及误工损失100元 B、商场出售的商品不合格,顾客要求退货的 C、商场的保安人员怀疑某女士盗窃商场内出售的货物,而对该女士非法搜身 D、顾客要购买摆放在商场橱窗内的展示品,而商场以该展示品不出售而给以拒绝的 7、合同因履行不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不包括()。 A、损害赔偿 B、给付违约金 C、强制履行 D、定金罚则 8、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一个月后才履行的在债法上被称为()。 A、履行拒绝 B、履行迟延 C、履行不能

生产、加工、维修合同详细法律释义

生产、加工、维修合同综述 一、生产、加工、维修合同特别提示 (一)在实务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在合同订立时,定作人不能预知工作成果的好坏,因此应当考虑承揽人是否能胜任这项工作。为了促使合同顺利履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定作人应明确提出定作物或项目数量、质量及其他特定要求,承揽人应当如实提供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等情况。 (二)承揽合同的种类很多,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了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检验、测试等几种常见的承揽合同。 加工合同是指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由承揽人将原材料加工成为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定作合同是指由承揽人自备原材料,应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功能不良或被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或价值,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复制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一个或数个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检验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对某一项目性能进行的检验测试,定作人接受检验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三)在各种承揽合同中,合同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防止在合同签订后因约定不明确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承揽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2)在定作合同中按约定提供原材料,按期检验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 (3)依约定按期交付工作成果; (4)接受定作人监督; (5)依约定对完成的工作成果及定作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样品等予以保密; (6)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享有抗辩权和合同解除权;

电力工程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852-46 电力工程合同范本(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电力工程合同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 (简称甲方) 乙方: (简称乙方) 一、项目立项: 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安装供电部门专变立项报批所有相关手续,由甲方提供准确的申请立项资料。 二、工程名称: 三、工程范围: 800KVA变压器安装及调试。电缆敷设及调试。接地网制作及调试。计量表计安装。 四、工程地点: 五、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不含低压配电出线)。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整 (小写¥: )。 六、付款方式:转帐。工程自签订协议之日起,甲方应按工程款项

七、合同工期:60个工作日竣工。(以甲方首付工程款到帐之日起计算开工日期)。 八、在施工中如遇下列情况拖延工期,双方应及时协商顺延。因款未到而影响的延期。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因整体方案变更不能继续施工。因土建施工原因而被迫停工。因线路不能停电而造成的延期。 九、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按国家供用电施工规范标准由供电局验收合格同意送电为标准。 十、双方主要责任: 1、在商定的时间内做好施工范围内前期工作等。指派专人配合施工,解决甲方应解决的问题及其它事宜。工程未经验收,甲方不能提前使用或擅自改动设备,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2、工程中途由于甲方原因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致使施工错误,造成不良后果返工,由甲方负责。 3、甲方有责任统一组织现场治安保卫工作。 乙方责任:

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探析

第27卷第1期 2009年1月政法论坛Tribune o f P o litica l S cience and Law V o.l 27,N o .1 Jan .2009 作者简介:王庆丰,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探析 王庆丰 摘 要: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是民事责任竞合的典型形式,其产生具有深刻的现实根 源、理论根源和法律根源。学者对其法律性质存在诸多争议,各国立法模式选择迥然不同。产 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产生具有必然性,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应予重新解构。我国立法模式 选择应着重解决好请求权行使、管辖及赔偿等问题。 关键词:产品责任;合同责任;竞合 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是民事责任竞合的典型形式。所谓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同一损害事实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发生并互相冲突的法律现象。通常而言,民事责任竞合在立法上表现为法条之间的冲突,在权利内容上表现为请求权的冲突,在救济程序上表现为诉权的冲突;在法律后果上表现为责任的冲突。在我国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体系中,产品责任和合同责任均属于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范畴。 产品质量法 第41条为产品责任之规定,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除缺陷产品以外的人身、财产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而同法第40条为有关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合同责任之原则规定,就此合同法的规定更为具体,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当法律强调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分立,主张确认加害给付的双重违法性,顾及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之共性时,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即不可避免。在我国,学界已经普遍承认民事责任竞合。立法上, 合同法 第122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30条,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处理作了规定。 一、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根源 现实生活纷繁芜杂,并不如法律规范一样严谨规整。人们通常谈到的热水器爆炸事件,由于消费者购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热水器,不但使消费者应当取得的合同利益落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且还造成其他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这种违法行为的共同特点,就是具有双重违法性,同时侵害受害人合同法和侵权法所保护的合法利益。若依通常做法,合同利益损失只能根据合同法请求赔偿,而产品责任则限于对受害人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进行赔偿。因此,纯粹依据合同法或者侵权法,都不能给受害人以充分的救济。此种双重或多重违法行为,在法学理论上称为加害给付,德国法亦称之为积极侵害债权。通常是指!所有既不能导致给付不能,又不导致给付延迟的有责侵害债权的行为。?或者!凡是既不能导致给付不能,又不导致给付延迟的有责违反义务的行为,以及虽然导致给付不能或给付延迟,但更对债权人造成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有责违反义务之行为?[1](P 372、373) 。此种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往往给受害人造成双重或多重损害,并远远超出单一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能够充分救济的范围。因此,学者们主张,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应限于一般侵权法保护,应以积极侵害债权制度使债权人在合同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之间做出选择,从而使受害人在举证责任、注意义务标准、时效及免责等方面处于十分有 利的地位[1](P 371-373)。之后,学者观点逐步为各国立法、司法所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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