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

浅谈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
浅谈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

浅谈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

[内容摘要]: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都深受宗法观念的影响,唐代对于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规定的较为严密,以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并保证婚姻关系不违背封建礼教。其主要内容有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官民不婚、良贱不婚、禁止僧道为婚、禁止妄冒为婚、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娶逃亡之女为婚等。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上述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发掘它深层的社会原因分析其合理性,及对当代婚姻制度的启示意义。

[关键字]:唐代;婚姻;禁止性规定

[Abstract]: Marriage in Ancient China are dominated by patriarchal concepts of the Tang Dynasty to the conditions provided for the prohibition of marriage is more strict, so as to maintain the rule of the feudal state order, and to ensure that marriage is not against the feudal ethical code.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same surname are not married, not married relatives, officials and the public is not married, not married between the aristocracy and the untouchables, prohibit monk for the marriage, take the jump for the marriage ban, prohibit the sale of marriage, prohibiting married women to escape the marriage and so on.This paper analysis the prohibition of marriage to explore its deeper social causes of their rationality, and the inspiration of contemporary significance of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Key Words]: Tang Dynasty, marriage, prohibition

中国古代的婚姻法律制度经过漫长的发展,到了隋唐时期臻于成熟和完备。婚姻中的禁止性规定,又称结婚的禁止条件,是指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结婚时不得为婚的事由。唐代关于结婚的禁止条件规定的较为严密,以维护封建国家的正常统治秩序,并保证婚姻关系不违背封建礼教,在沿袭了前朝制度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了一些调整。这些禁止性规定内容丰富,突出了唐代礼法结合的主流观念,不难发现其双重性的特点,即既继承了前朝的主要规定,又有新的内容。关于这些禁止性规定,学界早已开始研究并取得了颇为显著的成果。如在郑显文教授的《唐代律令制研究》一书中的唐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禁止性规定当中,较为详细的列举了禁止结婚的种类,为学者后期的研究提供了方便。还有在岳纯之先生《关于唐代婚姻禁止条件的探讨》一文中,

着重从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官民不婚、有妻不婚、僧尼不婚中展开研究,提出了一些颇有价值的看法。另外,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着重从社会思想观念的角度分析了结婚中的禁止性规定,引人思考。笔者将会在上述学者的研究基础上,着重从这些禁止性规定的深刻社会原因着手,略谈一些自己的拙见。

一、唐代婚姻制度中结婚的禁止性规定

(一)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作为一个传统的婚姻禁忌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已久,早在先秦时期既已如此,据《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条”记载:“同姓不婚,其生不蕃”,说明古人很早以前就知道了近亲结婚对子女的生长不利。唐代婚姻沿袭了前朝制度,并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①但是何谓同姓?同姓的标准是什么?有的是以前同姓,但是现在不同姓,有的是现在同姓,但是以前不同姓,如何处理?《唐律疏议》中的《户婚》14卷给了具体的解释:“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违者各徒二年。然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德功,邑居官爵,事非一绪。其有祖宗迁易,年代寖远,流源析本,罕难推详。至如鲁、卫,文王之昭;凡、蒋,周公之胤。初虽同族,后各分封,并传国姓,以为宗本,若与姬姓为婚者,不在禁例。其有声同字别,音响不殊,男女辨姓,岂宜仇匹,若阳与杨之类。又如近代以来,特蒙赐姓,谱牒仍在,昭穆可知,今姓之与本枝,并不合共为婚媾。其有复姓之类,一字或同,受氏既殊,元非禁限。若同姓缌麻以上为婚者,各依杂律奸条科罪”。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第一,同宗者属于同姓,这些人拥有一个祖先,但是因为种种原因,他们的姓氏不再相同,但是视为同姓,他们之间禁止通婚。比如唐贞观年间的名将李勣原名徐士勣,因为有功,所以被赐国姓,他就不可以和姓徐的女子结婚。有的虽然在遥远的过去存在同宗关系,但是因为年代久远,昭穆情况已经无从稽考,就不能算是同姓。比如鲁、卫、凡、蒋都源出姬姓,同宗是周文王,但由于年代太过久远,其中发生了很多变化也无法考证,所以他们不算是同姓,不在禁婚之列。第二,共姓者属于同姓,只要二人同姓,不管是不是同宗,一旦结婚,就属违例。第三,音同字不同也属于同姓,比如“严”姓和“颜”姓,虽然他们字形有着千差万别,但是因为它们“音响不殊”,听起来实在难以分辨,所以他们之间也是禁止通婚的。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古人在娶妻或娶妾时,如果不知道她们的姓氏,那就需要占卜了。“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取决著龟,本防同姓。同姓之人,

①《唐律疏议·户婚》“同姓未婚”条疏。

则尝同祖,为妻为妾,论法不殊。”①一旦违反规定,娶同姓妇女为妻妾者,不但要强制离异,还要追究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亲属不婚

中国一向都是一个很重视伦理道德的国家,凡是违反伦常与自己近亲属结婚法律是一概不允的,唐代也不例外。唐律明确规定了亲属不得为婚的范围:“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②。根据以上范围,不难看出它的特点:第一,尊卑亲属之间严禁为婚,不论有服,还是无服,都不能结婚。第二,禁婚的范围为较大,如与自己的再从堂姨、女婿姊妹的婚姻关系,这在现在的法律属于三代以外的亲属,法律不禁止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第三,同辈近亲之间结婚不被禁止。

除了尊卑亲属之间不能结婚之外,唐律还规定不可以娶亲属的妻妾为妻。中国古代极为重视封建礼教,女子的夫君死后,要改嫁只能改嫁外姓,不得与前夫同宗共姓的男子结婚,否则:“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并离之。”③

(三)官民不婚、良贱不婚

唐代为了维护社会的等级制度和官员的威严,官民不婚和良贱不婚是婚姻缔结时必须遵循的两条原则。

唐代法律禁止主管官员与自己所辖的部属官吏、百姓互为婚姻。根据《唐律疏议》卷14“监临所娶监临女”条规定:“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为亲属者,亦同。行求者,各减二等,各离之。”从中可以得知,官民不婚的范围有多大。首先,官指的是“监临之官”以及“在官非监临者”。打个比方,就是一个地方的县官,他不可以和在他管辖范围内的女子结婚。其次,“婚”的范围也不同,“唐律所说的‘婚’是指为娶所监临女为‘妾’,而唐令则只是说不得交婚,并未明言专指纳妾,应该既包括纳妾,也包括娶妻,甚至还可能包括嫁女。另外,唐律明确指出这种

‘婚’包括为自己和为亲属两种情况,唐令则没有具体指明,但考虑到在唐代结婚并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而是整个家族的事情,因此,唐令所说的‘交婚’应该也是既包括为自己,也包括为亲属。”④

①《唐律疏议》卷14。

②《唐律疏议》卷14。

③《唐律疏议》卷14。

④岳纯之:《关于唐代婚姻禁止条件的探讨》,(《烟台大学》学报2006年第一期),第90页。

唐代社会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按人们的不同身份地位,唐朝法律把境内的民众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良人,唐律中称其为‘凡人’;另一类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唐律中称之为贱民。相对于良人,贱民没有完全的法律主体人格,甚至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这种严格的等级制度,反映到婚姻当中,便是严禁良贱为婚。“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①唐律对于违反规定而出现的良贱通婚的情况,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如果主人替奴婢娶良人女为妻,对主人处以一年半的徒刑;良人女家减一等处罚,还要强制离异。如果奴婢自己娶良人女为妻,主人知情但是不加以阻止,主人要受一百杖刑。如果女方因为嫁给奴婢而脱良为奴,改变了户籍,对主人流三千里。主人擅自把奴婢冒为良人,让他与良人成亲,也要受到两年的徒刑惩罚。由此可以看出,唐代等级森严,一旦触犯,牵连甚广。

(四)禁止僧道为婚

宗教反映出一定时期内社会中不同类的人不同的观点和追求的意识形态,到了唐代,佛教和道教的发展日趋完善并逐渐规模化,寺院经济作为封建社会一种重要的经济形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道士、女官、僧、尼都被称作是出家人,属于特殊的阶层,依佛、道戒律,不合婚娶。唐代律令当中虽然没有关于禁止出家人结婚的规定,但是在唐代关于佛教、道教的规范性文件《道僧格》中,却有这方面的内容。”②其中记载道:“凡道士、女道士……若巡门教化、和合婚姻……皆苦使也。”也就是说,若僧尼和道士结婚,从中撮合的人要处以苦使的处罚。“衣者蚕桑也,食者耕农也。男女者继祖之重也,而二教悉禁,国家著令,又从而助之……”从这段史料中可以看出唐代关于对僧道不为婚的禁止性规定,不仅出现在佛、道的戒律里,国家的法典里似乎也出现过。到了宋元时期,这一点就更加突出。可见唐律对后世的影响颇深。

(五)禁止妄冒为婚

妄冒为婚,主要指的是男方或女方当事人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如向对方隐瞒己方的年龄、身份、身体状况等,或者是假冒顶替,以次充好,以庶为嫡、以小为大等。唐代关于妄冒为婚的违律行为,处以的刑罚颇为严重。“诸为婚而女家妄冒着,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未婚之法,必有行媒,男女、嫡庶、长幼,当时理有契约,女家违约妄冒着,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违约之中,理有多种,或以尊卑,或以大小之类皆是。”③

(六)禁止买卖婚姻

①《唐律疏议.户婚》“良贱为婚”条疏。

②郑显文:《唐代律令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页。

③《唐律疏议》卷13“为婚妄冒”条疏。

贞观时期,唐太宗曾亲自下诏书禁止买卖婚姻,诏书云:“氏族之盛,实系于冠冕;婚姻之道,莫先于仁义。自有魏失御,齐氏云亡……乃有新官之辈,丰财之家,慕其祖宗,竞结婚媾,多纳货贿,有如贩鬻……自今以后,明加告示,使时嫁娶之序,各合典礼,知朕意焉。其自今年六月,禁卖婚。”①唐高宗时,为了进一步限制买卖婚姻,在显庆四年十月十五日规定:“自今以后,天下嫁女受财,三品以上之家,不得过绢三百匹;四品、五品,不得过二百匹;六品、七品、不得过一百品;八品以下,不得过五十匹,皆充嫁女赀妆等用。其夫家不得受陪门之财。”②从中可以看出,依官品严格限制了聘财的数量,对买卖婚姻做出了极大地限制,这是唐代立法上的一个进步。

(七)禁娶逃亡之女为妻

逃亡女指的是因违反某种罪,而由于监管不力导致其逃逸的妇女。这种女子一般在逃亡之后,多半都会隐姓埋名,夫家往往看其可怜,便收留在自己的家中。所以如果给与夫家严重惩罚的话是极为不公平的,唐律根据具体的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罚。“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娶,流罪以下,并与同科;唯妇人本犯死罪而娶者,流三千里。仍离之。即逃亡妇女无夫,又会恩赦得免罪者,不合从离。其不知情而娶,准律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

二、唐代婚姻禁止性规定产生的原因

笔者在第一部分当中列举了唐代较为主要的婚姻禁止性规定,从中不难发现,每一种禁止性规则产生的背后都有其深刻的原因,下面笔者将从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阶级性质等多个方面展开研究。

从同姓不婚这条禁止性规定的产生和发展就可以看出,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很重视伦理道德的国家。从西周时起,便有“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③“在最初,同姓的都有血统关系,所以在此团体以内,禁止性关系的发生,而构成一外婚单位。所谓合二姓之好便是此意。”④同姓不婚除了注重伦理之外,还有一点是从生理层面上去考虑的,“人们通过长期的实践,认识到这种婚配在生理上的危害性:同姓相婚,则血统相同或相近,其后代将出现婴儿成活率低、体力孱弱、智力低下(甚至痴呆)等现象,严重危害人类的繁殖。”⑤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口的增长,姓氏的不断扩大,禁止同性结婚就失去了原来的意义。同姓并不是同一血统的标志,如果法律仍然保留这种规定,实际上是一种与社会的脱节,就成为了束

①《唐会要》:卷83。

②《唐会要》:卷83。

③《礼记.大传》

④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出版,2003年版,第98页。

⑤吕一飞:《胡族习俗与隋唐风韵》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111页。

缚同姓男女之间结婚的枷锁。最为可笑的是,限制了同姓不婚,却没有限制同辈近亲之间的婚姻关系。表哥可以娶表妹,就是所谓的“亲上加亲”,殊不知就因为此类亲上加亲的现象,导致了很多人的下一代不健康。但是造成这种现象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在古代,近亲只是同姓当中很小的一个部分,古人并没有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性。只是单纯的认为同姓之人结婚就没有办法做到和二姓之好,所以就连读音相同的姓氏之间都不可以通婚。由于他们没有认识到异性同辈近亲之间的结合造成不良后果,所以同辈近亲之间的结婚在唐代也不被禁止。但是,尊卑亲属之间的通婚是绝对不允许的。

唐代社会十分注重人伦,自西周以来,一直受礼的影响,上至君王,下至百姓,都遵守着长幼有序的伦理观念。如果不同尊卑的亲属之间通婚,不仅违背了伦常,也有碍于后代的繁衍。另外,不得娶亲属妻妾也是唐代的一项婚姻禁忌,亲属的妻妾与其夫家亲属之间的性关系是绝对不容许的。寡妇如果想要再嫁,只能嫁给外姓,不可以嫁给亡夫的亲属或同姓之人。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污损名教、扰乱宗族、蔑弃人伦的行为,必定会严惩不贷。

“门当户对”是古代婚姻中一个重要的前提,封建社会的阶级对立性极为显著,阶级观念不仅在人们的脑海中根深蒂固,也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婚姻就更加不用说了。春秋时期,就有“请勾践女女与王,大夫女女于大夫,士女女于士”①的严格区分。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士庶之分更为严格,社会地位高下悬殊,与庶族通婚,则必为士族所不齿,为清议所不容,不但本人及亲属丧失固有的声誉,还有可能被排斥在士族之外。到了隋唐时期,士族门阀的势力逐渐衰败,但是阶级内婚的积习仍余风犹存。社会对于良贱之间的歧视,远甚于士庶之间的歧视。唐律疏议有云:“唯本是良者,不得愿嫁贱者。”在当时,一旦沾上贱族,便丧失了独立的人格,就会遭到非人的待遇,贱民只能与贱民结婚,也就意味着他们的子孙后代永远都摆脱不了贱民的身份,就永远没有独立的人格,可见当时门阀世俗观念对人们思想的毒害和禁锢。

道教是中国本土的宗教,戒律中明文规定道士、女官不可结婚,不得犯淫戒。佛教自汉代传入中国,历经数百年,逐渐发展壮大起来。其博大精神的文化,空灵出示的思想,让很多人看破红尘,遁入空门。但是也有一些人为生计所迫被逼无奈出了家,哪想佛门乃清静之地,第一条就是不得犯色戒,很多意志不坚的人无法忍受这种禁欲,时常犯戒,私自结婚,影响了佛门的声誉。为严厉打击僧道结婚的行为,国家也制定法律帮助寺院来管束僧人、道士。笔者认为这样做有利于改善社会风气,从而使寺院经济趋于稳定,社会趋向繁荣。

礼法结合是唐律的一大特点,在礼的基础上,确保婚姻家庭的正统,保证①《国语.越语上》。

正常的人伦关系和阶级关系,还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得以实现。唐律规定禁止妄冒为婚、禁止买卖婚姻、禁娶逃亡之女为妻便是统治者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体现。

妄冒为婚实际上是一种恶意欺诈行为,而唐代又对欺诈行为极为重视,所以对男子处以更重的刑罚,这放映出当时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法律既然认定男子地位尊于女子,因而也就认定了男方欺诈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要大于女方,因此加重了对男方的处罚。说明唐朝社会十分注重诚信,这项禁止性规定有效打击了一些利用婚姻骗取钱财的不法之徒,为社会秩序的稳定提供了良好的立法基础。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从西周时期开始,就是实行“六礼”的婚姻形式,先由男方家长向女方家赠送一定数量的聘财,做出愿意娶女方为男方妻子的意思表示。这项制度一直被沿用下来。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北方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原有的婚姻制度和道德观念受到了一定的冲击,社会上出现了许多丑恶现象。很多女方家长抓住嫁女儿的时机,向男方家里索要巨额聘财,造成了男方家庭的负担。导致很多人娶不到妻室,繁衍不了后代,造成了人口的减少和社会风气的腐化。初唐统治者为巩固新政权,安抚民心,下诏书禁止此类现象的发生,对改善社会风气,威慑不法分子有一定的作用。

逃亡妇女,不论是良人犯罪后逃匿以逃避惩罚,还是奴婢私逃,她们都已经沦为罪犯,比之贱民更不如。娶逃亡妇女,不仅破坏了良贱不婚原则,还有藏匿罪犯、协助犯罪的嫌疑,所以在唐律户婚律上单列为一条,对此类情况特别处理。需要注意,唐朝立法者在对于处理此项违律时区别故意与过失,娶者知情同罪,不知情准律无罪,这是唐代立法上的进步之处。对此类婚姻的禁止,可以有效地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使各阶层的人各行其道,“当色为婚”。从中体现出唐代对于窝藏犯处罚力度之严厉,起到震慑人心的作用。

三、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对当代婚姻制度的启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当今社会人们的婚姻观较之以前已经变化很多。甚至在有的人的眼中,古代婚姻中的禁止性条件简直是迂腐至极,泯灭天性的。但是在当时为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有必要那样做的,况且并不是毫无益处,对于当今社会婚姻制度尚有借鉴之处。如禁止尊卑亲属之间、同宗共姓之间通婚就有合理性。虽然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直系亲属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但是在有些落后偏远的地区,近亲结婚的现象屡有发生,造成了下一代智力低下,体质孱弱等不良后果。如果现代婚姻法能在追究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再借鉴一些唐代的做法,就可能很有效的控制

住这种近亲结婚的行为。另外,良贱不婚虽然是古代士族的门阀之见,但是从另一角度来看,这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现在虽无良贱之分,但是贫富差距、文化差距还是存在的,两个不同背景的人在一起生活一定要面对很多压力。也许起初感情会很好,但是日子久了,矛盾可能就产生了,最终只有一个结果----离婚。现在中国离婚率如此之高,也许这也是原因之一。现在很多女孩子在选择结婚对象时,不是注重他的人品,而是看他的物质财富,有车有房是结婚的前提,这种拜金主义对营造和谐社会是非常不利的,我们应该借鉴唐律中关于禁止买卖婚姻的规定,规定聘礼限额,严厉打击骗婚骗财的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唐律对纯属民事的婚姻家庭行为附以刑事后果,当然不足取,但唐律以法律强制、国家干预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做法,却是值得借鉴的。

综上所述,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有效地维护了封建的伦理道德体系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至此,笔者的探讨到此结束,如有不对,还望周正。

参考文献:

【1】《唐律疏议》,长孙无忌,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

【2】《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9月(2008年2月重印);

【3】《唐代律令制研究》,郑显文,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出版;

【4】《中国婚姻史》,陈顾远,北京,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5】《唐会要》,王溥,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1年版;

【6】《胡族习俗与隋唐风韵》,吕一飞,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

【7】《关于唐代婚姻禁止条件的探讨》,岳纯之,(《烟台大学》学报2006年第一期);

【8】《中国婚姻史稿》,陈鹏,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

【9】《唐代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法律规范》,刘玉堂,(《江汉论坛》2010年4月);

【10】《中国法制通史》,张晋藩,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鸣谢

又是一个寒冷的冬季,怀着与以往不同的心情,细细品味大学三年生活的点点滴滴,一切都恍如日,触手可及。

回想三年前,我还是那个单纯无知的高中毕业生,而如今在老师的悉心教导下,我已经成长成一个具备基本法学知识的大学三年级学生。仿佛一切都来得那么突然,竟到了写学年论文的时刻。由于本人很喜欢历史,这个学期刚好有法制史这门课程,所以在选择论文方向的时候,我毫不犹豫的选择了法制史。

在这里,我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刘全娥副教授。当刘老师得知我的论文题目后,她叫我不要着急写,先尽可能多的寻找有关资料,并看看专家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在着手去写,经过几天的查询,我先你了一个提纲给刘老师过目,她仔细看过之后说没有问题,我便开始了几天的写作。在写作过程中,我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我就发邮件给老师,不论在什么时候,有时甚至在深夜,她都能及时的给我答复,解决我的疑难问题,我很感动。最后,在刘老师的帮助下,我的论文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刘老师那一丝不苟的学术态度深深鼓舞了我,她对我无私的帮助更加让我感动,我在这里再次向她说声谢谢,老师,您辛苦了。

我还要感谢我的父母,他们给了我很多精神上的鼓励,也要感谢曾我的同学、朋友们,感谢他们给我的无私帮助和不吝鼓励。

论唐代婚姻法律制度

唐代婚姻的习俗和其发展的特点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作为其内容之一的婚姻法,也是后代各朝婚姻立法的典范,唐律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所推崇和维护的伦理道德,对于家庭关系的稳定,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产生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它的立法指导思想、内容不仅有时代特色,而且深刻影响了后世,当代对唐代婚姻立法成功经验的启示与局限性的认识,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婚姻立法也可提供历史明鉴,也可使我们更好地完善和实施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 一、唐代法律制度的历史地位 唐代是我国历史发展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其经济、政治、文化都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巅峰。唐代的律令制度是秦汉以来国家制定法发展之集大成,也是中国封建法律最为成熟的阶段。律疏是汉代以来法律学发展的结晶,堪称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唐律、疏律对后世法典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终南宋(1279年)之世,一直作为现行法延续实施。因此,唐律是中国古代一部有着承前启后作用的法典。唐代的律令制度对于古代周边国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相关响。日本以及当时的朝鲜半岛的高丽、百济、新罗三国受唐代法律的影响更为深远。笔者对唐律在婚姻方面的立法思想和相关规则进行探究。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最为成熟的时期,唐律是我国保留下来的较完备的古代成文法,其主要特征是体现了礼与法的完美结合。“礼教”伴随着中国几千年历史文明的发展,在当今社会中仍有存留,并深刻影响着每一代中国人。 二、唐代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隋唐时期的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经过绵延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已经成熟和完 备。 (一)结婚年龄的规定 据记载,唐代曾先后有过两次关于结婚年龄的诏令,第一次是在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即位不久,即下诏令:“其庶人男女之无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同类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并须申以婚媾,命其好合。”规定的年龄为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必须婚媾;第二次是在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唐玄宗发布了一条新的诏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将以前的结婚年龄提前为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唐太宗的诏令中“须”申以婚媾即应该婚嫁,对于婚聘年龄的规定具有强制性,这在唐朝初年那种特殊形势下,实行早婚制度对解决劳动力短缺、稳定社会秩序有着积极意义。延至唐玄宗时期,人口的急剧增长,人多地少的问题使得当政者有必要采取某些措施以抑制人口的过快增长。而唐玄宗颁布诏令为结婚设置一个许可年龄的限制,可能正是减少人 口的措施之一。 (二)基本原则 “父母之命,媒约之言”是我国古代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媒妁之言”是中国古代男女婚配的先行条件。由此可见,“媒妁之言”与“父母之命”自古是婚姻缔结的必备条件,唐代也

【法律常识】婚姻禁止条件的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婚姻禁止条件的规定。 本条是对1980年《婚姻法》第六条的修改。 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 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源于原始社会的婚姻禁忌。在进入个体婚后,人类有意识地通过立法限制近亲结婚,一是出于优生学上的原因。受遗传基因的影响,夫妻如果血缘太近,容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下一代,给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质以及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二是基于伦理学上的要求。由于近亲结婚有悖伦理教化,有碍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道德,容易造成亲属身份上和继承上的紊乱,因而,世界各国均有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的立法传统。 本条所限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具体是: (1)直系血亲。直系血亲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非直系亲属,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及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之间。 2、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出于两个考虑:其一,传染病易传染给对方,不利于他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不利于患者本人的健康,结婚往往会加重病情。其二,遗传性、传染性疾病的患者结婚,不符合优生法则,会给子女后代造.成不幸,也不利于整个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的发展。但是,是否属于不应结婚的疾病,须经过医学上的鉴定,不能任意解释。 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作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终要

完整版全国2014年4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的情形是(C)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C) B.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 C.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尚未办理离婚登记 D.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 2.下列关于亲属与相近概念的表述,错误 ..的是(D) A.只有为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B.有亲属关系的人未必是同一家庭的成员 C.家庭成员一般是近亲属 D.家长、家属的称谓在我国具有法律意义 3.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D)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采用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B) A.必须采用公证形式B.应当采用书面形式C.可以采用鉴证形式D.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5.夫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归根结底决定于一定的(C) A.社会法律基础 B.社会道德基础C.社会经济基础D.社会文化基础 6.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以下有关离婚自由的表述,错误 ..的是(B) A.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 B.离婚自由是绝对的自由 C.保障离婚自由是婚姻关系本质的要求D.保障离婚自由有利于提高婚姻质量 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 A.我国《婚姻法》已建立了完整的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 B.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C.我国《婚姻法》已明确建立了婚生子女推定制度 D.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8.我国《收养法》规定国内公民间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C) A.收养协议 B.收养公证 C.收养登记D.收养公告 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B) A.男25周岁,女23周岁B.男22周岁,女20周岁C.男20周岁,女18周岁D.男18周岁,女16周岁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表述正确的是(D) 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地法律 B.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D.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1.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法律文件体现的是(B)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C.狭义的婚姻家庭法D.广义的婚姻家庭法 12.下列关于拟制血亲的表述,错误 ..的是(B) A.拟制血亲是人为依法创设的B.拟制血亲以原来无血缘联系者为限 C.拟制血亲和自然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D.拟制血亲又叫准血亲 13.受胁迫方行使婚姻撤销请求权的法定期限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2013年10月考过的原题)(B) A.2年 B.1年 C.6个月D.3个月 14.甲于1996年与乙登记结婚,1999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1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2013年10月、2012年10月都考过的原题)(C)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甲乙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不用偿还 15.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A) A.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B.夫妻双方的非婚生子女C.妻子一方的子女D.丈夫一方的子女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6.下列情形中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有(BD) A.甲婚后背着妻子与初恋女友以夫妻名义同居 B.甲听取父母对女友乙的看法,打消与乙结婚的念头

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禁止条件大学毕设论文

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禁止条件 摘要: 我国《婚姻法》基于优生的需要而作禁止表兄弟姐妹及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结婚的规定,在现代社会已缺乏其合理性。随着不育文化的兴起、国家经和现代医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收养制度、社会保障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与完善,《婚姻法》应为表兄弟姐妹及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解除婚禁。 关键词: 结婚条件婚姻法婚育分开解禁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目录 一、背景概述 (3) (一)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具体规定 (3) (二)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不足 (4) 二、“解禁”的合理性浅析.. (6) 三、“解禁”的可行性论述 (9) (一)不育文化的兴起,为婚育分开提供了观念保障 (9) (二)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婚育分开提供了物质保障 (10) (三)现代医学的发展,为婚育分开及优生提供了技术保障 (11) (四)收养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与完善,为只婚不育的家庭提供了制度保障 (12)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与完善,为优生提供了法律保障 (12) 四、小结 (13)

一、背景概述 (一)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具体规定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本条规定,法律禁止结婚的条件有两个: 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称为“禁婚亲”。禁婚亲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一是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二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 姓名:冯倩 学号: 班级:园林092 摘要: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位妻子,妻下面有妾,妾下面是通房,女子要遵从三从四德,从一而终,嫡出与庶出也有很大的差别,正是由于这样的婚姻制度导致了古代女性一个又一个的悲剧,对她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关键字:古代婚姻制度女子危害一夫一妻多妾制 几千年来中国古代实行的封建制度给女性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甚至可以说她们是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性的危害。 1、我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对女子的危害 1.1一夫一妻多妾制概述 婚姻是人类社会两性结合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由于人类自身生产而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是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在古代,《礼记?昏义》上明确指出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有着“兴家族,广后嗣”的幌子,从皇帝开始,贵族官僚妻妾成群都是明正言顺的,如汉代丞相张苍的“妻妾以百数”(《史记?张丞相列传》),甚至造成“内多怨女,外多旷夫”(《汉书?贡禹传》)的社会现象。因此我国古

代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这种制度正式确立是在西周时期,一妻是指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然而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男子可以占有多个不同名分的女子并且会被礼法所认可,不受道德约束,妾的数目是按照社会地位而确定的。如果女子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为此理由将她休掉。 1.2女人的争宠导致的悲剧 这种形式上实行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是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其目的是为了约束女子,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不仅这样,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自古民间就有皇帝有三宫六院,佳丽三千的说法,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这直观地反映了女子身份的卑贱。是中国古代封建制度典型的特征—男尊女卑。在以男权为中心的古代,女子是没有地位的,只能忍受不平等待遇的摧残。 不仅这样,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不相同的,只有被称为正 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正是由于这种地位的差别,一般来说妾是很不喜欢正妻的,作为正妻经常会遭到别人的白眼与记恨,因此不管是妻还是妾,她们的生存环境很艰苦。《红楼梦》中的赵姨娘和王夫人就是典型的例子,当王夫人受尽恩宠,俯视众人,赵姨娘只能躲在阴暗的角落了,别人根本不把她放在眼里。在这样的环境下会经常导致悲剧发生。女人们为了生存,想尽办法争宠,打压别人,生存能力弱的就会在这种斗争中失去生存的权利,轻者独守闺房,孤苦一生;重者失去身家性命,而剩下的又继续斗争,

婚姻家庭继承法作业答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继承法作业答案 篇一:20XX-20XX年婚姻家庭继承法网上练习题汇总(含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网上练习题汇总(含答案) 第四章结婚制度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3分*13=39分) 1.现代各国法律大都规定了禁止近亲结婚,()原因是最主要的。 A.优生b.伦理c.道德D.政治 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律拟制的血亲同样适用禁婚亲的规定 b.我国《婚姻法》禁止姻亲之间结婚 c.“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和习惯已完全不符合社会变化的客观情况 D.各国立法都普遍禁止直系血亲结婚 3.甲男的母亲是乙女的姨母,甲男和乙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且均无禁止结婚的疾病,二人要求结婚,依照我国

现行法律()。 A.可以结婚b.不得结婚 c.女方实施绝育手术后可以结婚D.女方超过50岁可以结婚 4.“未婚夫妻”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A.婚约关系b.夫妻关系 c.同居关系D.一般社会关系,不具有法律意义 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A.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起算 b.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c.从双方共同生活时起算 D.从双方起诉离婚时起算 6.没有配偶且没有婚姻障碍的一男一女以夫妻互待同居生活的,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 A.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b.按离婚处理 c.不予受理D.有子女的按照离婚处理 7.我国对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均采取的态度()。

中国历代婚姻家庭制度

中国历代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统体系。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制度的共性。 由战国起,经秦汉至唐,中国封建社会由发端而至鼎盛。婚姻家庭制度作为封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比较全面的发展和巩固。“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君为臣纲”相提并论,成为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最高准则。“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包办强迫婚姻,家长权、父权和夫权三位一体、男尊女卑、有严格宗法等级制度的家礼,宗祧、爵位的嫡长子继承制,以及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构成了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内容。 (1)婚姻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实行以聘娶婚为方式的包办强迫婚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婚姻当事人自身婚姻须听凭家长、父母做主,家长、父母对子女婚姻拥有不可争辩的主婚权和支配权,婚姻的成立则须通过媒人从中中介。秦律、汉律、唐律等一切封建法律都确认这种婚姻制度的合法性。唐律规定,卑幼①不依家长私自婚娶的,要罚受杖一百,同时对主婚人也要依律科刑,甚至连媒妁也会受到追究。由此可足见婚姻包办强迫的专制程度。 聘娶婚既然是一种根据父母的意志,通过媒妁致币帛通问,以合二

姓之好的一种婚姻成立方式,所以,资财也就成了婚姻缔结的重要条件。唐律就规定,结婚须实行“以聘财为信”的送财礼制度,从而使结婚成为买卖交换的一种形式。唐律甚至还规定,即使没有正式签订婚约,但只要接受了聘礼,“聘则为妻”,婚姻关系就应当得到确认,与签订婚书一样具有婚约的性质。 公平地说,包办强迫婚姻在秦汉至唐的封建社会上升时期还尚未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特别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儒术的独尊地位被冲垮,又由于这是一个汉民族和各少数民族大融合的时期,婚嫁相对两汉来说要显得自由些,男女青年在择偶问题上也有一定的自主权。据《晋书·王濬传》载,平吴名将王濬年轻时任河东郡从事。州刺史徐邈的女儿有才能,“择夫未嫁”,徐邈就将手下佐吏召集议事,让女儿在帘内暗暗挑选,徐女看中了王濬,告诉了一旁的母亲,徐邈遂将女儿嫁给了这个小吏。有时,男女双方相爱私通,也允许成婚。《晋书·贾充传》和《世说新语·惑溺》都记载了西晋时韩寿“偷香”的故事。韩寿貌美,是司空府里的小吏。司空贾充的女儿贾午自见到韩寿后,就爱上了他。韩寿从贾午婢女口中得知了小姐的思恋之情,遂约期“逾墙而入”,私会贾午。贾午连皇帝赐给父亲的奇香,也偷偷当作信物赠给了情人。贾充发觉后并未大事声张,而是将女儿正式嫁给了韩寿。这段史实与后世《西厢记》情节颇近,不同的是,《西厢记》中老夫人得知真情后仍不肯将莺莺嫁给张生,而贾充却成全了这段姻缘。 (2)家族制度

婚姻家庭法1234次作业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形考作业一 1 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每小题2分,共20分。) 10.:B 第2大题 D C B B C B D 第3大题 判断题 1.错误 2.正确 3.错误 4.正确 5.错误 6.错误 7.正确 8.错误 9.正确 10.错误 第4大题 名词解释 1.婚姻: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亲关系的人,通过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创设具有血亲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对偶婚制: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继群婚后出现的第二种婚姻家庭形态。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4.家庭: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第5大题 简答题 1.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婚姻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2)特点:①普遍性。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②伦理性。婚姻家庭关系本身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法所

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些义务,即是法定义务,又是道德要求;③强制性。婚姻法中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不得违反或自行改变。 2.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由于他人结婚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不构成犯罪,只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形考作业二 1 第1大题 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每小题2分,共20分。) 第2大题 多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以上是正确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15分。) B E B C C D 4. A B C E B C D E 第3大题 判断题(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每小题1分,共10分。) 1.错误 2.错误 3.错误 4.错误 5.错误 6.正确 7.错误 8.错误 9.错误 10.错误 第4大题 名词解释(阐述下列名词的定义。每小题5分,共20分。) 1.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

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 网络教育学院05(2)历史专业李拴昌 内容摘要: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是“开放型”社会,表现在许多方面,妇女的社会地位相对较高,可从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妇女的婚姻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得到表现,再结合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一步探讨妇女地位相对较高的原因。 关键词:唐代、婚姻状况、妇女、地位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观念一直占主导地位,妇女受到封建礼教的束缚和压迫,地位极其低下。相对而言,唐代妇女是幸运的。她们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她们受到的封建束缚和压迫相对较少,一改过去哭不露齿,站不依门,行不露面的传统,社会地位相对较高。她们拥有广泛的权利:参政权;受教育权;财产继承权;家庭成员的决定权;家庭事务的管理权;自我意愿的决定权;婚姻的决定权(包括初婚决定权、离婚决定权、再婚决定权)。下面我就唐代的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妇女的婚姻生活和社会生活,谈谈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不妥之处敬请各位前辈不吝赐教,愚生将感激不尽。 一: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和婚俗文化 法律是在阶级社会中产生并用来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强制力量,我国几千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发展过程。在秦朝,秦律已经有了对婚姻、家庭问题的简单规定。到了唐朝,封建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法律也趋于完善,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布的《永徽律疏》(简称唐律),它得古今之平,在中华法系中堪称最为完美的一部封建法典。其中,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在结合礼教的过程中,兼顾社会生活和民风民俗,将情礼法恰当结合,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禁止条件质疑

关键词: 结婚条件/婚姻法/婚育分开内容提要: 我国《婚姻法》基于优生的需要而禁止表兄弟姐妹及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结婚的规定,在现代社会已缺乏合理性。随着不育文化的兴起、国家经济和现代医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收养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与完善,《婚姻法》应当为表兄弟姐妹及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解除婚禁。 一、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具体规定编辑。我国《婚姻法》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采用的是“正面要求与反面禁止”相结合的结婚要件立法表达方式,一方面规定结婚的必备要件,从正面要求当事人必须或应当具备某些条件,包括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另一方面规定结婚的禁止条件,从反面列举了种种不得结婚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见,我国《婚姻法》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以及患某些疾病的人结婚。从历史上至今,我国对近亲结婚的禁止性规范和法律几乎为通例。《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明律规定:“凡同姓者,各杖六十离异。”大清律例也对近亲结婚规定了罚则。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5条规定:“禁止男女五代以内亲族血统的结婚。”《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及八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不得结婚。”1950年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第一部《婚姻法》规定:“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1980年我国颁布的《婚姻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8、9、10条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三类:有关精神病;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该法第38条对上述三类疾病进一步界定为:“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爱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的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可见,在我国,表兄弟姐妹之间、严重精神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爱滋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是禁止结婚的。否则,当事人即使已登记结婚也会因不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而使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据多方面的研究探讨,笔者以为,《婚姻法》应当为表兄弟姐妹和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解禁”。二、“解禁”的合理性《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患某些疾病的人结婚,其理由主要有两个,即伦理和优生。在人类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排除了纵向直系血亲的两性行为以及横向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行为,并逐步上升为人类公认的伦理道德要求。依费孝通先生的观点,内婚容易导致社会结构的紊乱和破坏,“生活上密切合作的已有结构决不容性的闯入,于是发生了乱伦禁律和外婚的规定。”[1]可见,《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不同辈份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结婚,主要是基于伦理的要求。婚姻家庭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社会伦理实体,一旦允许这类当事人结婚,容易造成亲属身份上、继承上的紊乱,有悖教化,会动摇甚至瓦解整个社会长期积淀而成的周密的传统伦理观念与道德规范。因此,禁止直系血亲、不同辈份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结婚,实有必要。但笔者认为表兄弟姐妹之间不应禁婚。在我国历史上,由于长期的农业小生产经济和聚族而居,安土重迁的生活环境的原因,加上同宗不婚、亲上加亲等伦理观念的影响,盛行过中表婚的风俗。我国古代把姨的儿子叫做内弟,内即中,把姑的儿子称为外兄弟,外即表。中表婚就是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因中表婚风俗下的夫妻所发生的生育行为而发生的悲剧是屡见不鲜、为人熟知的。可见,《婚姻法》禁止表兄弟姐妹结婚并非基于伦理,而纯粹是基于优生,即为了考虑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优生,防止有近亲血缘关系的男女生育后代。19世纪美国杰出的人类学家、民族学家摩尔根投入了毕生的精力研究人种学和人类的早期婚姻、家庭生活,写出了《古代社会》一书,系统地论述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摘要: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关键词:婚姻制度;社会规范;中国古代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婚姻具有非常神圣而庄严的意义。《易系辞》云“:天地氤氲,万物化醇,男女媾精,万物化生。”认为男女婚姻是承载天地阴阳之性密合而成。《易序卦》云“:有天地,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所措。”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算为五伦,而伦常礼制、社会规范都是基于婚姻制度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中国古籍中也早有关于婚姻内涵的记载。《礼记·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说文解字》解释为“:婚,妇家也”“、姻,婿家也”,都说明了婚姻具有严肃的伦理学意义,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一、婚姻的几种发展模式 在漫漫的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我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凤凰涅槃般烈火的煎熬和痛苦的考验,从早期的原始群婚模式一步步走向具有现代文明特征的一夫一妻制度,见证和审视着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发展模式。 原始群婚。原始群婚是人类早期祖先进行的一种两性偶合关系,古语曰:“其民聚生野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古代人们露宿野外,群居共生,男女之间的交往没有任何的规定和约束,也没有明确和固定的配偶,完全处于一种自然奔放状态,“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远古时代原始群婚的现状甚至产生了一些民间传说,比如《诗经·商颂》就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记载,反映了当时男女无别、媾和无禁的自然婚姻状态。 血缘婚姻。随着人类历史发展的进步,原始人群逐渐分化,形成了不同的集团部落,并且渐渐以血缘家族的形式作为识别标准。古人认为血缘家族中父辈和子女之间是不能够通婚的,但是兄妹同辈之间是可以通婚的,由此构成了血缘婚姻。关于这种婚姻制度模式,中国的古籍文献中也有相应记载传说,比如《风俗通》中就介绍了女娲和伏羲之间的关系,说女娲其实是伏羲之妹,兄妹两人是联袂成婚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在后世出土的汉墓石刻上,人们能够看到伏羲与女娲“人首蛇身,两尾相交”的造型,而“两尾相交”正是夫妻媾和的特别象征。 亚血缘婚。亚血缘婚又称为伙婚,此种婚姻与血缘婚姻的最大区别就是血缘婚姻只是禁止父辈和直属下辈之间进行通婚,而伙婚除此之外,还禁止同辈兄弟姊妹之间产生婚姻关系。伙婚制的最大特点是兄弟可以共妻,姐妹可以共夫,但这个“妻”或者“夫”必须是外族人员,比如《史记·五帝本纪》记载,尧的两个女儿娥皇、女英同时都嫁给了舜,体现了伙婚制度下姐妹可以共夫的特点。亚血缘婚有利于自然选择婚姻配偶,这对于提高人口数量和质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论文摘要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唐律被称为封建法制的典范,而其中的婚姻制度更是独具特色,即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又具有极大的开放性。本文阐述了唐代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制度及其限制性规定,凝练出唐代婚姻是礼律融合的产物、受民族互化融合的影响、唐代妇女法律地位进一步提升等观点。本文认为通过研究唐代婚姻制度及相关法律关系的变革,对于完善我国当代的婚姻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和谐婚姻制度无疑具有重要启示。 论文关键词唐朝缔结婚姻解除婚姻 唐代的婚姻制度代表了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立法的成熟时期,无论是法律内容、立法技巧,还是法律形式、调整手段,都比以往历史时期的法制成熟与完善。唐代的婚姻制度一方面继续体现礼法融合的特点,另一方面又呈现出婚姻开放性的特点。这些不仅对中国后世影响深远,同时对日本、缅甸等周边的国家和地区也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 一、唐代缔结婚姻的法律制度 在婚姻的缔结方面,唐代承袭着旧有的礼制,遵从“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实质要件,传统的“六礼”程序是成立婚姻必备的形式要件。同时,在婚姻缔结方面,唐代的《唐律疏议》中还有“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的禁止结婚情形。 (一)实质要件 第一,缔结婚姻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在封建时代的上层社会,一夫一妻制更多的表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唐朝的婚姻制度也不例外。唐《贞观令》规定:贵族官僚除正妻外,侧室也各分等级。《唐律疏议》规定:“有妻者不得复娶妻,违者徒一年”、“不得乱妻妾位,违者处徒刑”。 第二,缔结婚姻须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律疏议》确立了父母及尊长享有主婚权。规定“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又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可见,唐律已正式将行媒规定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唐律疏议》还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媒人各减首罪二等。”由此可见,媒人在成立婚姻关系中处于重要地位,需要承担仅次于主婚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缔结婚姻须遵循“同姓不婚”。中国自古同姓不为婚,这一原则同样为唐律所秉承,《唐律疏议》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但对于同宗异姓,则不在禁例;原本同姓,被皇家赐予他姓,众所共知者,属在禁之例;即使对音同字异之姓,如“许”与“徐”之类,都不得为婚。唐朝禁止同姓为婚,是为防止辈份混乱,维护礼所倡导的伦理道德。 (二)形式要件 唐代缔结婚姻需要履行“立私约”、“报婚书”和“六礼”程序。 “立私约”是男女双方尊长缔结婚姻关系的口头协议,包括对对方生理或其他方面一些缺陷的认可。“报婚书”是双方尊长以书面形式提出和答应订立婚姻关系。唐律规定,已报婚书的许嫁女不许反悔,悔者受杖六十的处罚。而男家自悔无罪,仅不能追回聘财,可见婚书对男女双方的约束是不平等的。“六礼”程序,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指男家委托媒妁以雁为礼物,向女家求婚,《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问名”,指男家请媒妁求取女方姓名、生辰等情况,向宗庙卜问婚配吉兇。“纳吉”,是男家将卜问所得吉兆通知女家,唐朝的纳吉主要是将“报婚书”送达女家,女家答书许讫。“纳征”,是男家向女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仪礼·士昏礼》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唐高宗时期曾规定根据官品高低缴纳不同数量的聘财,庶人则以礼而行。“请期”,即请定婚期,择取吉日成婚,《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最后一个程序是“亲迎”,即成婚之日,男方亲自前往女家迎娶。经过“六礼”程序,男女双方缔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禁止条件质疑(一)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禁止条件质疑(一) 关键词:结婚条件/婚姻法/婚育分开内容提要:我国《婚姻法》基于优生的需要而禁止表兄弟姐妹及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结婚的规定,在现代社会已缺乏合理性。随着不育文化的兴起、国家经济和现代医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收养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与完善,《婚姻法》应当为表兄弟姐妹及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解除婚禁。 一、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具体规定 我国《婚姻法》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采用的是“正面要求与反面禁止”相结合的结婚要件立法表达方式,一方面规定结婚的必备要件,从正面要求当事人必须或应当具备某些条件,包括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另一方面规定结婚的禁止条件,从反面列举了种种不得结婚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可见,我国《婚姻法》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以及患某些疾病的人结婚。从历史上至今,我国对近亲结婚的禁止性规范和法律几乎为通例。《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明律规定:“凡同姓者,各杖六十离异。”大清律例也对近亲结婚规定了罚则。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5条规

定:“禁止男女五代以内亲族血统的结婚。”《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及八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不得结婚。”1950年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第一部《婚姻法》规定:“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1980年我国颁布的《婚姻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8、9、10条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三类:有关精神病;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该法第38条对上述三类疾病进一步界定为:“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爱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的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可见,在我国,表兄弟姐妹之间、严重精神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爱滋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是禁止结婚的。否则,当事人即使已登记结婚也会因不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而使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据多方面的研究探讨,笔者以为,《婚姻法》应当为表兄弟姐妹和某些不宜生育的疾病患者“解禁”。 二、“解禁”的合理性 《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患某些疾病的人

第二讲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第二讲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古人认为,婚姻是“人伦之基”,是万事之始。 ?人类的婚姻活动有一个从愚昧到文明的历史进化过程。 ?先后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主要婚姻形式。 ?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 第一节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 ?《吕氏春秋·恃君》说:“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 一、血族婚(也称族内婚) ?血族婚是原始人类的第一个婚姻形式。 ?即在氏族内排斥父子辈之间的通婚,只允许同辈男女(兄弟姊妹)的婚配关系。 ?干宝《搜神记》说:“槃瓠产六男六女,槃瓠死后,自相配合,同为夫妻”。 二、亚血族婚和对偶婚 ?《左传2僖公二十三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国语2晋语四》:娶妻避其同姓。 1.什么是族外婚和对偶婚 ?亚血族婚,也称族外婚。 ?所谓族外婚就是不同氏族的兄弟姐妹之间互相通婚。 对偶婚 ?所谓对偶婚就是不同氏族的同辈男女之间一对一的配偶,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实行同居,它是族外婚配偶范围的缩小和配偶对象的相对固定。 2.族外婚和对偶婚的特点 ?在亚血族群婚阶段,男女婚配仅仅是纯粹的性关系,彼此既不结成固定夫妻和家庭,也没有经济往来纠葛。 ?婚姻形式是男子夜宿女家,昼归本氏族。 古代称谓中的反映 ?《尔雅·释亲》说:“男子谓姊妹之子为…出?,女子谓昆弟之子为…侄?,谓…出?之子为…离孙?,谓…侄?之子为…归孙?。” ?云南永宁地区的摩梭人,目前仍实行走婚制。 三、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确立 ?1.一夫一妻制产生的原因 ?在男子社会地位曰益提高的情形下,原先子女归母亲氏族而继承母氏族财产的制度,自然而

婚姻家庭法任务一答案

婚姻家庭法-0001 试卷总分:100 单项选择题(共10题,共40分)开始说明: 结束说明: 1.(4分) 群婚制的低级形态是() A、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普那路亚婚制 D、对偶婚制 2.(4分) 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是以()为本位的。 A、个人 B、父母 C、夫妻 D、宗族 3.(4分)

按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小宋与其妹之子小强属于() A、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B、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C、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D、五亲等的旁系血亲 4.(4分) 婚姻自由的主要内容是() A、恋爱自由 B、同居自由 C、结婚自由 D、离婚自由 5.(4分)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哪一项原则() A、婚姻自由 B、一夫一妻 C、男女平等 D、计划生育 6.(4分)

现阶段,我国用()表示亲属间的亲疏远近关系。 A、行辈 B、亲等 C、服制 D、世代 7.(4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 A、通奸行为 B、包二奶行为 C、重婚行为 D、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8.(4分) 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是() A、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杂婚制 D、对偶婚制 9.(4分)

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变相买卖婚姻 D、借婚姻索取财物 10.(4分) 阿林与其侄儿小彬,依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为() A、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B、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C、三亲等的直系血亲 D、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多项选择题(共6题,共30分)开始说明: 结束说明: 11.(5分) 人类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哪几种历史类型() A、杂婚制 B、群婚制 C、对偶婚制

婚姻家庭法网络作业满分答案

作业 1 第 1 大题: ( 得 18 分 ) 单项选择题 1 . ( 应得 2 分, 实得 2 分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 。 A . 自然属性 B . 社会属性 C . 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D . 人类固有的性本能 正确答案: B. 2 . ( 应得 2 分, 实得 2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施行日期是 ( )。 A . 1951年1月1日 B . 1950年4月13日 C . 1950年5月1日 D . 1950年3月8日 正确答案: C. 3 . ( 应得 2 分, 实得 A . 宗亲、血亲、姻亲 B . 宗亲、外亲、姻亲 C . 宗亲、外亲、妻亲 D . 血亲、姻亲、外亲 正确答案: C. 4 . ( 应得 2 分, 实得 2 分 )我国封建时代的亲属分为哪三种(
) 。
2 分 )我国古代与聘娶婚相适应的“六礼”,其中
核心内容是哪一环节( A . 纳采 B . 纳吉 C . 纳征 D . 亲迎
正确答案: C. 5 . ( 应得 2
) 。
分, 实得 2 分
)现阶段,我国用(
)表示亲属间的亲疏
远近关系。 A . 行辈 B . 亲等 C . 服制 D . 世代
正确答案: D. 6 . ( 应得 2 分, 实得 2 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是指( A . 通奸行为
) 。

B . 包二奶行为 C . 重婚行为 D .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正确答案: D. 7 . ( 应得 2 分, 实得 2 分 )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小杨和叔叔的孙
子是( )。 A . 三等亲 B . 四等亲 C . 五等亲 D . 六等亲
正确答案: C. 8 . ( 应得 2 分, 实得 2 分 )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是以(
)为本位
的。 A . 个人 B . 父母 C . 夫妻 D . 宗族
正确答案: D. 9 . ( 应得 2 分, 实得 2 分 )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
人婚姻的,称为( A . 包办婚姻 B . 买卖婚姻 C . 变相买卖婚姻 D . 借婚姻索取财物
正确答案: B. 10 . ( 应得 2
) 。
分, 实得 2 分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
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一规定体现了 我国婚姻法的哪一项原则( ) 。 A . 婚姻自由 B . 一夫一妻 C . 男女平等 D . 计划生育
正确答案: C. 第 2 大题: ( 得 21 分 ) 多项选择题 1 . ( 应得 3 分, 实得 3 分 )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执行,必须
禁止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A . 重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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