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之间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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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之间的关系-

1 国内企业的创新意识和专利意识日渐崛起

技术创新的推动力是科学技术的发展,由于科技水平迅猛发展,新的发明成果不断产生,当这些发明创造应用于规模化生产以后,企业就成功实现了技术创新[3]。技术创新非常重要,但如何让创新最大化的发挥出价值、如何更为合理的利用和保护创新也同样是值得去研究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现代的专利制度是保护技术创新、维护公平市场竞争强有力的法律制度和有效机制。[4]

以笔者近几年在电学领域的审查经验来看,近年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主题与前沿技术及新兴概念之间重合度越来越高,申请滞后的时间差也越来越小。近两三年来,从移动互联网到云计算云平台,再到海量数据分析等等,国内专利申请的方向是步步紧跟国际化的技术动向和产品动态。无论是偏底层核心技术、基础算法方面的申请,还是偏上层应用、客户端交互及产品功能体验方面的专利申请,一些大的老牌的公司和企业都有成局分布成片布局的申请趋势,如IBM、腾讯、华为、百度等等。从专利意识来看,这些现状无疑是好的是进步的。

以腾讯为例,截至2013年年底共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6871件,发明专利授权986件,技术主题涉及数据传输、音视频处理、客户端交互、用户数据分析、数据库技术以及通信标准协议等等。这些专利申请所覆盖的技术领域足以体现出:企业已将其技术创新、产品优化等与专利申请逐步结合在一起了,而且是趋向越来越广泛和紧密的结合,其专利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业内常被作为标杆。

2 现行专利制度下技术创新与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新国际贸易体制的建立,现行专利制度日渐完善,“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中国连结得越来越紧密了,随着专利法的一次次修订改版,对创新的保护也更加严谨和科学。这一切都无不证明:现行专利制度正在一步步的营造着一个良性的竞争氛围和竞争态势。但与此同时,在专利申请和专利保护方面所面临和暴露出的问题也愈来愈敏感和尖锐,旧问题虽在不断的解决,新问题新矛盾也在不停的显现。但笔者认为,这一现象并不可怕,因为问题的产生倒恰恰说明事物在发展、在碰撞、在前进!

专利制度日趋全球化,专利法虽存在或这样或那样的地区差异,但实质都是保护创新,以及保护创新产生的合法权益,从“权益”这一层面看,专利诉讼自然是专利制度回避不了的问题。在国内专利诉讼虽然还不多,但在国外如欧美,中兴华为这样有海外市场的大企业已开始卷入到专利纷争和专利诉讼中,众所周知,2011年4月开始两家公司围绕“第四代移动通信系统(LTE)”在德、法等地展开专利诉讼。可以说,专利诉讼已成为目前企业竞争的常态手段,企业需要一定的专利申请量做知识产权储备。主动意义上讲,是为“专利布局”做铺垫;被动意义上看,或可为日后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或专利诉讼做准备。

中兴、华为的例子谈不上典型,但可以作为一个讯号和引子,给我们诸多启示,见仁见智。从专利审查角度看,我们现行的审查程序、检索技术、授权过程、甚至专利法是否建立得科学合理,是否是在逐步与国际化接轨,是否是最大限度的保护了申请人利益,而同时又不损伤公众利益,等等问题,也许背后都是有联系的,如蝴蝶效应一般层层影响。从专利申请人、权利人的

角度来看,无论是出于主动保护还是被动防御,抑或仅是以跑马圈地为简单目的,关注、了解和思考专利体系的构建迟早是要提上日程的事。笔者在计算机领域的审查工作中发现,有些企业似乎很有“专利意识”,申请量也很大,每年的申请数量达到过百,但对其专利申请的技术主题、保护内容、权利要求的范围以及实施例的公开程度等等,进行综合分析和统计,就往往会遗憾的发现:其专利布局是杂乱而松散的,申请之间缺乏统一性和相辅相成的共赢格局。似乎仅仅是单有数量的铺垫,却没有形成“局”,或者说是没有形成有力的局和聪明的局,核心专利太过无力甚至是没有,垃圾专利、无用专利太杂太多。我想这种情况就属于常说的“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吧,只懵懂的觉得做专利是有用的,但它为什么有用,怎么样才能有用就知之甚少了。

专利是用来保护创新的,说到底创新才是根本的东西,目前不少专利是闭门造车的产物,也就是不负责任的“垃圾专利”。稍加分析便不难发现,这其中一是钻了实用新型不进行实质审查的空子,二是疯狂的进行跑马圈地的产物。很多公司是在以“智力拼图”的模式来形成专利,以此来追求申请量的突破。专利本是用来保护创新的,但无价值的垃圾专利多了,却反会对创新造成破坏,并干扰市场。我们的专利制度所期待的是:用心和用实力去追求创新,讲求技巧固然重要,但为创新而创新和为专利而专利都是肤浅的。

那么,什么样的专利申请对企业而言,才是“好用”的呢?作为一个审查员,笔者多少有些感受。

作为审查员笔者在处理一通和二通答复时,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申请人为了追求授权或尽快授权,而无条件无原则的将保护范围缩减至小到无用的地步。每每看到这种情形,笔者都会

替申请人惋惜,这多是因为申请人与代理人之间沟通脱节和不充分造成的。有些代理人在没有对发明的技术方案清楚的理解透的情况下,便完成了撰写,不是独立权利要求范围过大,就是说明书技术特征公开不充分,抑或是发明点根本就没有提取出来。后期发明人由于对申请文件的行文格式陌生,因此也不会仔细审稿。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代理人又往往仅凭申请人的一句“保证授权”的指示,便将权利要求的范围划至最小,如此导致申请人难以获得预期的权利。

笔者还遇到过同一申请人申请了多份专利申请,也许是由于每一份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是属于同一个项目系统或属于同一个技术架构下,因此说明书撰写的几乎无二,公开的技术特征也几乎一样多,仅是各自的权利要求不同,也就是说每一份专利申请是期待针对不同的细化技术特征来要求保护,这种想法和初衷的确很好,但是很遗憾,几份申请却没有在同一天递交,那么依照目前专利法规定,申请日在后的申请统统因没有新颖性而遭驳回。这对申请人而言的确是很委屈的一件事,但法条和制度违反了就是违反了,是没有商量余地的,损失只有企业自己承担。究其原因也许是因为申请人对目前专利法规则了解不透彻,对有关抵触申请的条文不知晓不熟悉,因此对一些原则性的问题不够重视和敏感。

从目前的技术创新保护现状来看,发明人欠缺对专利常识的了解,而代理人对技术的掌握又往往是囫囵吞枣式的理解不深,这是目前最需要改进的普遍现状,这两者解决得越好,申请人利益和公众利益才越能得到平衡和兼顾。申请人要获得权利需要思考,代理人从职业道德出发需要思考,审查员因为手中握着权力因此也需要思考。

3 技术创新及创新价值的最佳保护模式

我们不是为追求创新而创新,是因为创新的背后隐藏着“价值”,这也是企业一再强调创新的初衷所在,毋庸讳言。是价值就应该争取,是利益就应该保护,然而,实际中由于受撰写水平及公开程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专利的质量并不完全等同于技术创新的质量,但专利的质量会反过来影响技术创新的价值。除了基本的保护创新成果以外,专利申请背后往往还背负有其他附加价值和申请人意愿,如:为交叉许可做准备、打侵权诉讼官司、构建专利池、打包出售等。

当申请人选择以专利的形式对创新价值进行保护和巩固的时候,有两个问题不得不考虑、不得不研究,否则实际操作中就难免出现盲目。一是提高每一份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二是对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和主题分布进行合理布局,尤其是在计算机互联网等电学领域,专利只有结成网才有力量。

首先,撰写质量很重要,在侵权和无效的案件中由于撰写不当的原因而造成权利丧失或利益损失的比例很高。尤其是权利要求的撰写,在专利权无效诉讼中,更是关乎一项专利权“生死”的关键。其中权利要求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以及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这三点可谓权利要求撰写中的实质性硬伤,是会导致专利权无效的直接因素。

技术方案的“描述”和“公开”一定要到位,要做好这一点,企业在申请专利时首先要心中有数,也就是要尽可能的想明白申请的目的,所申请到的专利权要怎么用,或者期望未来能通过这一专利授权带来什么。

其次,从专利布局的层面来讲,虽然申请数量很重要,但数量并不能代替和掩盖质量问题。这几年分析和总结IBM、腾讯、

华为等公司的”专利建设”实例,优秀的专利布局一定是有点有面并且是以点带面的,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同一技术领域或同一产品体系下所申请的专利,其技术主题之间应该是有连结的,技术特征之间应该是相辅相成的,而不应是孤立的、不相关的、离散的,不应该是一个个技术特征的孤岛,技术主题、技术特征、发明内容之间无交叉无联系,则很难形成有价值的专利布局,也难形成有利有效的专利池。说到底还是松散的一个个技术孤岛的堆砌,只有合理的专利挖掘和布局才是对企业创新最好的传承、激励和保护。

先不管MOTO的市场份额和品牌价值,Google在这次交易中可以获得MOTO约1万7千项的授权专利,以及7500项的在审专利,单看数量(17000+7500)就知道Google此举可以得到一张强大的专利布局网。在这些专利中约有500项关于3G、4G 的核心专利,是Google最为看中的。这些专利将使Google避免苹果、微软、甲骨文等公司以Android系统为由对其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在当时Google需要一个专利的筹码来对抗以苹果为首的几大公司,或者说需要一定数量的专利,也去给苹果等其他虎视眈眈的公司以回击,从而以攻为守、化被动为主动。

4 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希望能帮助我们对“创新、专利、价值”这三者进行更加清晰的把脉,并在实际操作中对撰写质量和专利申请布局做出更好更得当的把控。而今毋庸置疑的是:创新是绝对的,专利战略是一定要面对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不容忽视的。我们追求开放和公平的创新环境与机制,面对专利制度企业需要技巧、经验和策略。单看“开放”和“公平”,这二者无论哪个都是积极的,都是我们所向往和追求的,但要同时兼顾好这两件事,

把这两方面都保证好,是有一定难度的。太过开放则难保公平,太过公平则难保创新共享的开放格局,兼顾开放与公平,需要用心去做需要花心思,更需要整个行业和全社会的一同参与。

技术创新管理期末作业模板

技术创新管理 期末作业 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活动的激励分析以及我国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 激励机制方法 学生姓名:邹浩

学号 : 0801082228 摘要: 文章通过分析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的基础上,指出了目前我国专利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优化我国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若干激励机制,技术创新是从发明创造到科技成果实现商业化的过程。西方专利制度发展史显示了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专利制度能够实现对技术创新激励作用的关键在于它是关于产权界定的制度。专利权是私人财产权,也是人们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对这种产权进行界定将大大激发人们的创新活力。因此,专利制度是一种最有效的创新机制。作者认为,在依法保护专利同时,应对这种独占权给予必要的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持社会恒久的创新能力。 关键词:创新;专利制度;激励.问题.方法 专利制度的产生,几乎与近代科学技术的兴起同步。科学技术发展史告诉我们,近代科学始于15世纪下半叶,而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产生于1474年(威尼斯),这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良性互动的一种客观反映。 1创新的概念 所谓创新,是指“赋予资源创造财富的新能力,使资源成为真正的资源”。创新不仅包含科学性、技术性的创新,亦包含社会性的创新。 与专利制度密切相关的创新主要是指技术创新。著名美国经济学家熊彼得认为,技术创新就是企业创造主体通过企业组织创新、工艺创新把技术发明方案转化为新产品的过程,它是发明创造的第一次商业化。台湾学者刘尚志等认为,技术创新是经由个人、群体或组织的努力与活动所形成的以技术为基础的产品或程序,其不同于现状同时对于资源的分配更有效率。美国学者Frankel认为,创新是技术商品化的过程而言,是指一个有别于现存状况之概念,经由改进与发展其具有的功能而推广到商业用途。另外,前国家科委主任宋健在1997年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上,认为“技术创新指的是从消化吸收、发明创造到科技成果实现商业化、产业化的全过程。技术创新应该从激励发明创造,到面向市场全线推进。” 2 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历史回顾 英国是欧洲工业革命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实行专利制度最早的国家。1624年,英国颁布了堪称现代专利法鼻祖的《垄断法》。由于专利制度的实施,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对于一个研发技术的企业而言,要想在市场中谋生存,只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并对知识产权形成有效地保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议公司做如下工作: 一、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整体规划和有效管理 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到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特别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商业秘密、域名等。因此建议公司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规划和管理: 1、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列出明细,建立档案。 2、对知识产权按其实际可创造价值、对公司发展的重要程度、维护成本等进行分级。 3、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平台,如中外专利数据库、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外标准数据库等,及时掌握国内外最新数据信息,避免重复研究造成对公司资本的浪费,也可避免造成对其他知识产权人的侵权。 4、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利益。知识产权覆盖面很广,在签订合同或遇到纠纷时,有的情况下主张一项权利往往难以有效保护公司的权益,这时需将几种权利综合起来行使,往往可以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 二、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1、公司在分析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基础上,对于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域名等,应第一时间进行申请,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利益。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使用范围、期限、后续研发成果的分配等做详细规定,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3)商业秘密的保护: A、确定商业秘密 首先通过分析企业成本与预期收益来确定商业秘密的类型,然后确定哪些商业秘密纳入保护范围,并以何种力度进行保护。 B、采取系统有效的措施 对于已经确定进行保护的商业秘密,建议分成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护: a、?将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分成几个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使企业中全面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数降至最低。

专利-如何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那么我国准立法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如何确定? 1、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及其设计要点、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及其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等,可以用于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2、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授权文本中没有设计要点的,专利权人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外观设计的独创部位及其设计内容。 3、当事人提交的用以证明专利产品外观设计发展变化的相关证据,可以在确定保护范围时予以考虑。 4、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区分使用状态参考图与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对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外观设计产品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在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

品无法进行分类时,为了便于对该产品正确分类而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的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不能用于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但是可以作为确定产品类别的因素。 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应当作为确定产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 5、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综合对比。 6、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专利权人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或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应当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审查档案中的色彩进行核对。 7、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结构,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 8、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各个独立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基本设计与其它相似设计均可以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相似外观设计,是指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中,应当指定一项作为基本设计。相似基本设计

技术保护方式选择:创新技术申请专利前的技术布局思路总结(DOC)

技术保护方式选择:创新技术申请专利前的技术布局思路总结 创新技术的保护方式是在进行技术布局即专利布局时首要考虑的。对于不同类型的技术内容采取不同的技术保护方式,以获取最大化的技术控制能力和竞争能力。其通常表现为专利申请前的决策过程。专利申请前的决策是指企业在申请专利之前,根据企业技术研发方向、市场战略定位、行业竞争状况等因素,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形式、申请专利的客体类型、申请专利的时机、地域以及数量的分布等方面进行的决策。专利申请前的决策对于企业专利管理而言非常关键,亦是专利布局策略的起点。一方面,企业选择最佳的保护途径充分利用创新成果为企业参与竞争服务;另一方面,企业要确保其自身资源投入到合理的领域并得到预期的回报。 通过专利申请前的决策和准备,企业可以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目的: ◇确保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的技术方案不被公开,保持企业技术上的领先优势; ◇优化保护方式构成,灵活运用防御性公开、避免企业陷入被动局面; ◇专利申请前提前进行专利检索分析,及时发现和排查专利风险,为潜在的纠纷做好准备;◇申请专利时多维度挖掘,形成专利组合,促进企业在市场中形成有利竞争地位; ◇对费用提前做好预算,确保重点项目的资源投入,实现收益最大化。

下面就技术保护策略及专利申请策略要点进行详细说明: (一)专利申请前决策的内容及操作要点 专利申请前决策的目的是集中有限资源对创新成果讲行最有效的保护,其宗旨是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获得利润。对于不同的创新成果,处理的方式不尽相同。 首先,考虑创新成果的最佳保护形式,确定是否申请专利。其次,在确定专利保护的方式后,从企业的布局和需求出发,对具体的申请类型、申请时机、地域以及相应的专利申请数量进行设计和部署,以实现对创新成果的最大保护,建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 1.创新成果的保护形式 在针对技术方案提出专利申请之前,首先要考虑的内容就是否应该提出专利申请。虽然专利权的保护对专利权人非常有利,但一项发明创造是否采用专利的形式予以保护,需要综合考量专利制度本身的特征和技术方案本身的特点,否则反而会造成负面影响。 (1)不同的保护形式及特点。 企业的创新成果通过技术来展现,对技术的直接保护方式一般包括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而防御性公开是利用专利制度的特点,以主动提前公开技术信息的方式避免他人对该技术进行专利申请以获得独占权。

《新时代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题库

《新时代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题库 (一) 单选题,每题5 分,共5 题。 1. 专利质量主要是指专利的法律质量、技术质量和经济质量,其中(法律质量)是决定性质量。 2. 高档商品或奢侈品的价格主要由知识产权的高额附加值决定,知识产权就是它所用的商标和品牌。这体现了专利具有(经济价值)。 3. 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数量和质量共同构成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势,其中,(专利数量)是构成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的基础。 4. 专利具有时间性,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10年),过了保护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5.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报道,全球每年发明成果的(90%-95%)都可以在专利文献中查到。 (二) 多选题,每题5 分,共5 题。 1. 根据本课程,专利的权利特点是指专利具有()。 (A)独占性(B)地域性(C)时间性(D)可转让性 2. 对一个概念下定义至少要遵循()个准则 (A)简练(B)完备(C)准确(D)易懂 3. 企业到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申请专利的时候,审查员会依法审查,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主要审查()。 (B)新颖性(C)创造性(D)实用性 4. 本课程提到,知识产权有多种价值,最主要的价值是它的()。 (A)制度价值(B)经济价值(C)文化价值(D)市场价值 5. 高价值专利的“高价值”是一个相对概念,价值高低因事而异、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下列各项中,属于因事而异的是()。 (A)专利主体为了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充分发挥专利的制度价值功能(C)专利主体想和竞争对手开展市场竞争,更多关注专利的市场价值(D)专利主体想建设企业文化,更多关注专利的文化价值 (三) 判断题,每题5 分,共10 题。 (是)1. 知识产权有多种价值,最主要的价值是它的制度价值、经济价值、市场价值和文化价值。 (是)2. 高档商品或奢侈品的价格主要由知识产权的高额附加值决定,知识产权就是它所用的商标和品牌。 (是)3. 本课程提到,高价值专利是指有用性强的专利。对于国家来讲,高价值专利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赢得国际经济竞争。 (否)4. 很多企业往往只认识到知识产权具有经济价值和市场价值,同时知道知识产权还有制度价值和文化价值,知识产权的制度价值是最重要的。 (是)5. 高价值专利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赢得国际经济竞争。 (否)6. 本课程提到,专利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随着使用会产生损耗,因而会在使用中不断贬值。 (否)7. 高价值专利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要素,专利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科技成果并不是,因为法律赋予专利“独占性”。 (是)8. 专利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科技成果并不是,因为法律赋予专利“独占性”。 (否)9. 根据中国专利奖评奖标准,凡是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一定是高价值专利,同时,高价值专利也一定是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doc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企业要生存,要获得更大的利润,取决于其在市场上占有多大的优势。为争取占有更多有市场份额,合法垄断市场的有利武器--专利,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 如今的市场,己逐渐成为买方市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买方对商品的外观的要求越来越高,从而刺激了商品外观设计的发展。为了独占市场,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逐年增加,这方面的纠纷也日见增多,且越发达地区这方面的竞争越激烈。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认有相对独立的原则,《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1、该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没有使用于某一载体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2、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权利人应当出具有中国专利局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法院应当与中国专利局档案中的色彩内容进行核对。 3、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限定该外观设

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逐一对比。

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延及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已有的公知设计内容。 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不能列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物品有: 1) 建筑物、桥梁等不能在工厂组装的产品,如住宅、博物馆等;但建筑构件,如门、窗及小型活动房等建筑可以在工厂形成批量生产的不在此限。 2)无固定形状的物体如气体、液体或流动的物质以及粉末状、颗粒状的集合体。 3)产品的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部分如刀把、水杯的把手等。 4)不能用于视觉或者用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 5)不是一片本身的形状要求的保护设计。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 技术创新是乃至国家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是保护智力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两者在知识的呼唤下进一步起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成为法律界和共同的呼声。本文着重论述两者的,最后谈如何增加知识产权意识,在技术创新中提高实力。 1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 的技术创新本身就是一种智力创造的活动,这种创造的过程和成果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比如,创造出来的新技术、新方法,开发出来的新产品等都可以通过工业产权中的专利制度予以保护;技术创新中设计的软件文档和设计图纸等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如果创新的成果投入市场时辅以商标战略,就涉及到商标的保护了……因此,的技术创新活动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多个方面,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保护。此外,知识产仅制度与的技术创新还具有相互促进的密切,以下将详细论述。 从历史发展来看,知识产权制度在技术创新中完善和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的产生,几乎是与近代科学技术的兴起同步。近代科学始于15世纪下半叶,而世界上第一个知识产权的法律―――第一部专利法产生于1474年的威尼斯,这并非偶然的巧合,而是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互相呼应的一种客观反映。 保护领域随着技术创新的发展而延伸 知识产权保护首先从专利法开始。到1623年,英国为了发展新工业,颁布了《垄断法》(被称为现代专利制度的“鼻祖”),1803年法国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带有商标法性质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1857年法国又制定了关于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从15世纪下半叶到19世纪末,是近代科学技术的大发展时期,也是技术创新最活跃时期。正是在这个时候,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从专利、著作权到商标,逐步拓展,其基本法律体系也逐步形成。 然而,在知识经济时代,将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来看待的要求日益迫切,以高新技术为例,组成高新技术核心的计算机、生物工程与新材料技术之间是相互、相互渗透的,并由此产生了大量的交叉边缘科学。在法律上与之最密切的知识产权中各个专门法也不应再孤立地加以对待或人为地划分种种界限,例如计算机软件需要著作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乃至商标法的

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则是什么

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则是什么 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保护范围的确定又是授权、确权、侵权、用权各个阶段均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条款规定,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保护保护,怎么保护也有个范围,而这个范围恰恰是最难的掌控的,保护范围又从何而来。保护范围的确定又是授权、确权、侵权、用权各个阶段均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而面对这样基本的问题,却不是一个容易解答的问题。发明人,代理人,审查员,法官甚至社会公众在面对这样的问题,对保护范围的确定可能都不一致。按理说,保护范围应当确定,其边界应当清楚。不同的人或者基于统一假设的人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应当如此。但用语言文字作为表达技术方案的载体似乎天生有种不确定的基因。

追溯过去,专利保护范围一开始并非由权利要求书决定,保护范围的确定经历了由说明书为中心到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的嬗变。自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步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以来,保护范围的确定就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最开始的权利要求只是说明书的文末简短地进行说明,其起到的只是参考作用,锦上添花而已,此时仍然以说明书的实质内容来确定保护范围。到逐渐过渡到以权利要求来确定保护范围,到最后强调以权利要求来决定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和是否侵权的唯一判定依据。 这样的发展历程中,保护范围的确定经历了从说明书的实质贡献主义到权利要求书的文本形式主义。 我国专利法关于保护范围的确定采用的即是文本形式主义。其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该条款中的解释一词,即意味着专利权已经确定并且有效,要解释的是其保护范围的大小。这显然不同的解释主体又会出现不同的解释范围,例如等同特征的解释就是一个争议的话题。 该条款更多面对的是已经形成的权利要求,然后解释的主体都是作为一个解读者进行解读。 而权利要求最初的生成是由撰写者决定,撰写的人有可能是代理人,工程师或发明人本人,该撰写的主体都是作为一个言说者进行言说。

知识产权保护常识

江岸区社区志愿服务培训教材 知识产权保护常识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版权(著作权)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工业产权则是指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在内的权利人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一、基本概念 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作用日益上升,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面对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和中国在开放条件下面临的知识产权形势,中国必须加紧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保护国家的技术安全,促进国内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限制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滥用。 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革命的到来,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特别是近些年

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知识或智力资源的占有、配臵、生产和运用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专利的重要性日益凸现。 保护知识产权固然(虽然)重要,但是如何正确的保护,才能起到正面的影响力和社会效能。难点:如果有许多不同国家或者不同地区的人,都在研究同一个项目,都用自己的细心观察和一些实验得出了正确的结论,难道只有申请了这个专利的人,才有支配和使用利用这个专利的资格吗?会不会出现因为争夺一个专利权而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历史上好像有一些这些方面的相关事例,不同的人在不同时间内,研究了相同的科研项目,得出的结果是一样的,而产生了相互质问质疑,认为是对方盗取了彼此的研究结果,以及相关的理论。还有一个相关的问题,那就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如何避免重名重姓的问题?如何区分? 二、历史 五千年前,中国半坡村陶器就有了世界最美好的尖底瓶和鱼尾纹盆,而且有了生产者的名字,旨在保护自己的产品。今天我们知道,保护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就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 为了保护世界人类社会的共同财产,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正式名称是《发明人法规》(Inventor Bylaws),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专利成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1.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及其设计要点、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及其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等,可以用于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2.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授权文本中没有设计要点的,专利权人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外观设计的独创部位及其设计内容。 3.当事人提交的用以证明专利产品外观设计发展变化的相关证据,可以在确定保护范围时予以考虑。 4.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区分使用状态参考图与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对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外观设计产品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在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品无法进行分类时,为了便于对该产品正确分类而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的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不能用于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但是可以作为确定产品类别的因素。 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应当作为确定产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 5.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综合对比。 6.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专利权人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或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应当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审查档案中的色彩进行核对。 7.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结构,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 8.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各个独立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基本设计与其它相似设计均可以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相似外观设计,是指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中,应当指定一项作为基本设计。相似基本设计与某一相似外观设计之间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

技术创新方法TRIZ与专利规避

技术创新方法triz与专利规避 信息产业作为典型的高新技术产业其发展受知识产权的影响远远高于其他的传统产业,特别是在电子信息产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的影响尤其重大。我国信息产业自主创新同世界先进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关键技术自给率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特别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一些关键领域存在较大的对外技术依赖,不少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产品还主要依靠进口等等。因此,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信息技术的整体性突破,是摆在全行业面前的关键问题。 自主创新,方法先行创新方法是自主创新的根本之源,要加快提升信息产业自主创新的效率,一套科学系统的方法体系是强有力的支撑。韩国三星电子作为电子信息产业的典型代表,从一个濒临破产的公司发展成为世界一流企业,从一个技术上的跟随者成为领跑者, triz 即发明问题解决理论功不可没。三星电子自从1998年引进技术创新方法triz,通过应用triz,产生了一系列技术创新成果,并为保障核心专利、降低成本和解决工程问题等做出了重大贡献,在专利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并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2002年实施了23个基于triz 的亚哈项目,节约成本2400万亿美元,至2005年,三星电子以1641项美国发明专利授权超过micron technology和intel。同时,在三星电子通过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高技术和尖端设计为核心的追求高利润品牌生产营销模式,实现和技术创新的良性互动。 技术创新方法triz,即发明问题解决理论,是前苏联科学家根里奇·阿奇舒勒在20世纪40年代创立的,运用数理统计分析,对2500万份发明专利进行研究、整理、归纳、提炼和重组,总结出的技术发展进化遵循的规律模式,以及解决各类技术问题常用的原理和法则,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流程与triz方法体系。它包含着40个发明原理、最终理想解、矛盾敌国、进化法则、物场分析、知识效应库、功能分析、创新原理等一整套工具。 三星电子应用创新方法提高自身自主创新能力的同时,高度重视应用知识产权来提高其技术壁垒,保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其中专利分析与专利规避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专利规避主要是指针对竞争对手的专利壁垒,找出其在在保护地域、保护内容等方面的漏洞,利用这些漏洞,实现在不侵犯专利权的前提下,借用该专利技术。专利规避的优点主要有:一是使产品更具竞争力,强化原有产品的优点,改良缺点;二是可能产生一项或多项新的技术专利,逐步构建自己企业专利壁垒;三是可能避免被判恶意侵权之虞。应用triz进行专利规避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手段。通过功能分析,物场分析与标准解,矛盾分析,功能导向搜索以及技术进化法则来进行分析和实现。 1、通过裁剪法对竞争专利规避:是指通过消除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一个或以上组件,将其功能转移至系统或超系统其它组件完成,从而绕过竞争对手专利保护。 2、物场分析与标准解:在功能分析的基础上,如果发现需规避专利所构成的技术系统存在作用不足、产生有害作用的情况下,可以抽取出该问题部分系统的物场模型,利用标准解系统的解题思路将其消除,转化为详细设计的概念方案,也可形成新的专利。 3、矛盾分析:分析需规避专利,对比专利中的问题描述与解决方案,若专利技术是解决了一个矛盾问题,可以用矛盾矩阵表和创新原理再次解决该矛盾问题,规避专利,将得到的解决方案申请了专利。 4、功能导向搜索(function oriented search,缩写fos)是一种基于对目前世界上跨领域已有成熟技术进行功能分析的基础上用于解决问题的工具,具有很强的开放创新性。 5、技术进化法则:若需规避专利采用了技术系统进化路线中的某个方案,则可继续沿进化路线找方案,若需规避专利采用了进化路线的所有方案,则尝试用其他进化路线找方案。 笔者在从事防监控系统设计过程中应用triz来进行专利规避的实践。该项目的任务是设计一套安防监控系统,系统具有对异常信息(如异常气味、温度、湿度、烟雾、异常闯入等)

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902626704.html, 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制度是鼓励技术所有人以技术的公开的方式来换取法律所赋予的独占性保护的制度。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独占性权利。专利权的保护是指国家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对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独占性地行使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权利的制度。要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首先应当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才可能对专利权给予有效的保护。 下面笔者从两大方面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重点从专利诉讼中看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后再从申请实务中看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诉讼中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三种理论 确定专利侵权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前提,只有当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会被认定侵权,反之则不然。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尤其是与有形财产权相比,专利权具有一定的特

殊性。有形财产权的权利客体是实实在在的财产,其范围是确定的;专利权的权利客体是发明创造,属于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的特征,不仅看不见、摸不着,而且也不像光、电等无形物质能够为人们的感官或仪器所感知,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对其保护范围进行界定。 一篇专利文件由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构成,权利要求书是以简洁的文字来定义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法律文件;说明书是对发明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该技术方案能够实现的文件。目前在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上,世界各国有三种看法。 1、中心限定原则。所谓中心限定,指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仅仅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小范围,可以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中心,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1]这种做法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还可以较好地延展、覆盖专利方案地全部实质性特征。采用中心限定原则的优点是,可以有效防止有人利用权利要求在撰写方面的缺陷而规避相应的责任,从而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缺点则是,会导致专利权的范围的模糊、不确定性,而且如果对外扩张解释的度掌握不好,就可能导致将新的技术创新认为是侵权,从而阻碍了科技的创新和发展。

知识产权重要性及使用与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其使用与保护 经济管理学院 2012级工商管理一班 张晶晶3013 指导老师:杨光

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其使用与保护摘要:随着我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知识产权作为利益机制,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是必然的选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它的重要性及使用方法和保护措施也是我们必须明确了解的。知识产权是蕴含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凡是科技发达的国家,都在很早以前就建立和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免受他人的窃用,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向全世界发放许可证或特需经营权来控制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是促进自主创新的法律保障,是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工具。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制度完善 正文: 知识产权是指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地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力。它是具有经济价值并受法律保护的新颖的创造性的产品。其主要形式有专利、著作权和商标。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方面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是对拥有知识产权的人的合法物质权利的保护,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公正的体现。更重要的是,保护知识产权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措施。只有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才能激发人们的创新能力,鼓励人们创新,这样才能使一个国家真正成为创新型国家。相关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面对这样的时期,就应该尽到应尽的责任,切实履行职责,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实实在在的把保护工作做出成效。 对于中国而言,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中国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

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

前言 当今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其核心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而创新成果只有得到法律保护才能发挥它的竞争优势,因此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竞争的热点又集中到了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成为国际技术合作、产品贸易和外交往来的前提和基础。发达国家几百年专利制度的历史和我国实行专利制度十几年的实践证明,专利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的有力法律制度和有效机制。因而专利的拥有量也反映一个国家、一个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事实上,世界上一些经济大国和科技大国,同时也是专利大国。如日本每年的发明专利申请达40多万件,美国20多万件,德国15万余件。再如ibm公司、杜邦公司、日立公司、飞利浦公司等国际知名的大公司,目前拥有的专利有数万件,每年的发明专利申请就有数千件,有的高达1万多件。可见发达国家的企业是十分重视利用专利来保护他们的创新成果的。 1 我国施行〖专利法〗的现状 我国自1984年颁布施行〖专利法〗,经过15a的努力,已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专利法律保护体系,专利申请与审批量大幅度增长,到1999年,年专利申请量已达13万余件,我国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内,在专利立法、审查、体系建设等方面,走完了发达国家几十年乃至上百年所走过的道路,成绩斐然,举世瞩目。但是,我们的专利保护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相当大。从专利申请量来看,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自1984年4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国内为131564件,国外为143501件,国外申请量占52%.据统计,19941998年我国受理的有关计算机、医药、生物、通讯和半导体等高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中,国外申请分别占70%、60.5%、87.3%、92.4%和90%.另据统计,我国从1985年以来14a中,申请国外专利仅为2000项,而日立、索尼公司1a在国外就申请40005000件。这一组组数字表明我国专利保护的形势不容乐观。但是,这并不说明我国在高新技术领域创新没有作为。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达3万余项,其中大部分可以申请专利,而事实上每年受理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仅只1万多项。而那些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而没有申请专利的较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却以发表论文、学术交流、评奖等方式公开出去,而一旦公开就等于供别人无偿使用。那么,科技成果和技术创新的价值何在?形成这样一种局面的原因只能说明我们的专利保护意识过于淡薄。这也是源于我国多年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科技、经济两张皮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科技创新成果远离市场,承担科研项目任务的主体部门在科研课题任务完成后,往往只注重申报成果、发表论文、评奖,而忽视申请专利保护。这种重申报成果轻申报专利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应该迅速扭转,要知道再高级的成果也无法与国际接轨,法律只保护专利,不保护成果。如果某个人或某个企业对无偿获得的科研创新成果,经过一番改进分类后,申请了专利,那么我们成果的研制者就要再花钱买下该专利或买下该专利技术的实施许可,才能使用自己所研制的成果,否则就要处于侵犯专利权的被动地位。在当今全球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发达国家正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技术优势与我们争夺高技术领域的市场及潜在市场的形势下,这种使科研创新成果因未申请专利保护而流失的现象,绝对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2 专利保护贯穿于技术创新的全过程 2.1 用好专利文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研究结果表明,全世界最新的发明创新信息,90%以上首先都是通过专利文献反映出来的。在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工作中,应首先进行专利文献检索,目的就是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对于已有专利在先的技术应当避开;根据检索出的对比文献,可以清楚地了解本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及最新发展趋势,以便在高起点上确定研究课题和产品开发方向,防止低水平重复研究,造成科研资金和资源的浪费。实践证明,在创新研究、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试题与答案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试题与答案(1) (2010-08-07 09:31:11) 一、A型题[共-1道题,每题分]【单选题。从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标注其相应字母】 1.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是(C) A. 创造性、新颖性、技术性 B. 新颖性、美观性、实用性 C.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D. 创造性、合法性、新颖性 2.某教授完成一篇论文,投稿给某杂志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 A. 杂志社有权对该论文进行修改 B. 杂志社可以在署名的情况下自行转投给其他杂志社 C. 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 D. 杂志社对作品的任何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3.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C )。 A. 化学元素周期表 B. 农历历法 C. 建筑图纸 D. 法律法规 4.将营销模式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是那个国家(B ) A. 荷兰 B. 美国 C. 中国 D. 丹麦 5.广义的版权分为(B ) A. 人身权和邻接权 B. 作品的创作者权、作品的传播权 C. 财产权和邻接权 D. 人身权和表演者权 6.以下不是我国民法通则中保护的知识产权形式的是(D ) A. 著作权、专利权 B. 商标权、发明权 C. 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D. 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7.甲公司想把注册商标“梅花”用在自己新近研发的产品上,应当(A) A. 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B.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核准 C. 变更注册申请 D. 取得商标管理部门的同意 8.下列文件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的是(A ) A. 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 B. 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反不正当竞争法》

加强知识产权专利保护途径探索

加强知识产权专利保护途径探索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专利的保护工作。知识产权专利是一个国家或者企业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的重要标志,而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专利侵权现象时有发生,这就要求国家和企业要共同努力探索加强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的途径,为知识产权专利的运行营造良好的环境。本文主要对我国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专利的保护途径进行了探讨。 标签:知识产权专利;保护;途径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技术、新设备的不断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专利法实施以后,国际和国内环境对专利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我国的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法也一直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更新,以从根本上保护专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调动科学研究人员进行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创新,同时也使专利技术能够更大范围的应用到社会的生产生活中,从而造福民众。然而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专利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因此需要我国不断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的相关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丰富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的新途径。 1 我国知识产权专利保护面临的问题 1.1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没有提起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对于知识产权专利的保护也没有纳入相应的法律体系当中,从总体上来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比较晚,导致我国社会民众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比如,随着网络的日益发达,互联网在人们的工作生活当中逐渐得到了普及,我国的很多民众已经习惯于通过网络免费获得信息资源,在某种意义上这确实有助于我国知识文化成果的共享,但却很可能由于知识资源的不正当利用给知识产权专利拥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另外,知识产权专利拥有人的知识产权意识也相对比较缺乏,他们往往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不知道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由此可见,我国整体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有待提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1.2 相关司法保护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专利保护面临的一个最大的困境就是相关的司法保护机制还不够健全,不能满足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和知识、科技创新方面的要求。首先,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相比发达国家来说还比较落后,立法的质量也有待提升,相关法律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难以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其次,虽然现阶段我国已经加大了力度完善和更新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立法的过程中没能充分结合我国实际的国情,而是将过多的精力放在了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上,同样不能提高相关法律的效力。然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也不够完善,人才队伍严重不足,特别是中小城市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较低,知识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主要包括中心限定制原则:主要通过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揭发创造整体构思,扩大保护范围;周边限定制原则:按照权利要求书字面含义解释,不允许其他扩展解释;折衷原则:介于以上两者之间的。 相信大家都知道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是有明确对象的,同时也就作出了保护时间和范围的规定。而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时候,需要具体遵循一定的原则。那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1、中心限定制原则 此项原则只要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揭示发明创 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只要满足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性条件即可,不必进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因此,中心限定原则相对于周边限定制原则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扩展补 充解释,在专利纠纷中可以有效的防止有人利用专利撰写的漏洞规避相应的法律追究,这对企业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但是由

于其保护的范围比较模糊,对社会公众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现象,很难与其区分。 2、周边限定制原则 周边限定原则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其他的扩展解释都是不被允许的。虽然这样的方式能够更清晰的呈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也存在巨大的风险。因为“文字游戏”是非常容易被人发现纰漏,一旦出现漏洞,在专利纠纷中就会处于弱势。因此其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有极高的要求,专利撰写更是要字字斟酌。 3、折衷原则 折衷原则就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该原则既不局限于“周边限定”中完全机械地拘泥于文字游戏,又巧妙地避开了“中心限定”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大到无限制的不公与尴尬,它是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的较好方法。目前,很多国家都采用折衷原则进行专利的撰写,我国在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基本也是采用了折衷原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如果您还有问题,可以登录网站,询问专业的律师。

关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确定

关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确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3月28日针对请求人对20072000742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作出第163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本专利的名称为“自动计量式液压打包车”,申请日是2007年6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3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自动计量式液压打包车,它包括:带有绳槽的压板、液压缸、油泵、电动机、控制开关、带有绳槽的打包箱,其特征在于将二根液压缸(5)的缸体底端固定在外壳(6)底座上,其活塞杆顶端连接一横杆(1);用支撑杆(2)连接横杆(1)和带有绳槽(4)的压板(3);二根液压缸(5)之间设有一个带有绳槽(4)的四开门打包箱(7),能方便装料、打包、出包;一个油箱(9)设于四开门打包箱(7)底部与外壳(6)底座之间;外壳(6)底座下设有四个车轮(10)及计量传感器(11),能移动整车和传输计量信号;外壳(6)一面设有一个控制开关(14)和一个计量表(15),并与计量传感器(11)电连接,能自动计量显示打包重量;用油管分别连接油缸(5)、油箱(9)和带有电动机(13)的油泵(12)、换向阀,换向阀、电动机(13)连接控制开关(14)能驱使液压缸(5)活塞杆动作,从而使横杆(1)、支撑杆(2)带动压板(3)上下动作,完成打包工作。”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0年9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其中用于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主要证据有2份(证据1: CN2830267Y号专利文献,公告日为2006年10月25日;证据2:CN2256810Y号专利文献,公告日为1997年6月25日)。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打包机,披露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证据2公开了一种带有自称重装置的打包机,并进一步披露了特征“底座下设有计量传感器”,而计量表以及与计量传感器连接是称重装置所必需的,其它的特征均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理由,专利权人提交了一份针对本专利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并据此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陈述证据2中涉及的内容是先打包后称重,本专利是先称重后打包。 经审理后,专利法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63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中作出如下认定: 与证据1公开的打包机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与计量相关的特征“外壳6底座下设有计量传感器11,能移传输计量信号,外壳6一面设有一个计量表15,并与计量传感器11电连接,能自动计量显示打包重量”,以及“带有绳槽的打包箱;二根液压缸5之间设有一个带有绳槽4的四开门打包箱7,能方便装料、打包、出包;一个油箱9设于四开门打包箱7底部与外壳6底座之间;该打包机还具有换向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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