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测检验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未依法取得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

第四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需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对全省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避免无序竞争。

第五条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并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省安全监管局认定并颁发证书。

取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发的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范围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目录执行。国家尚未公布的,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公布的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执行。

第六条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检验活动的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检验活动的检测检验机构的备案登记、监督管理等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申请甲级检测检验资质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乙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检测检验人员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七)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八)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

(九)具备计量认证资质;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向省安全监管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省安全监管局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三)省安全监管局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从评审专家库中选择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依据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四)省安全监管局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省安全监管局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每年年末进行年审。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

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及省安全监管局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向资质颁发机关提出增项申请,办理相关增项手续。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及省安全监管局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检测检验机构在提出增项申请前,应首先取得相关计量认证。

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报资质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省安全监管局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

第三章检测检验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

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检测检验人员培训合格证,并只能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省安全监管局可委托具备培训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对检测检验人员进行相关内容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第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第十八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开展检测检验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对检测检验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执法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检验业务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检验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省安全监管局对检测检验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检测检验机构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向社会公告并在资质证书签盖年审标记;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限期停业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资质。

第二十一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技术专家对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报告进行抽查。在抽查中发现问题的,由省安全监管局或省局委托市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甲级资质检测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年度考核和检测检验报告抽查,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甲级资质检测检验机构到河北省开展检测检验业务前,应当到省安全监管局进行登记备案,接受监督检查。凭省局备案表到检测检验项目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乙级资质检测检验机构跨市开展检测检验业务前,应当到检测检验项目所在的设区市(县、区)安全监管局登记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检测检验业务的检测检验机构的登记备案情况,应及时报省安全监管局。

登记备案情况将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在河北省开展检测检验业务的检测检验机构,应于每季度之后3日内及每年1月10日前将季度和年度业务开展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并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五条乙级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全监管局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经批准换证的;

(二)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的;

(四)不宜继续认定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资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省安全监管局,并不得继续以检测检验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违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七条对检测检验机构超资质范围检测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等技术规范,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性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

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指取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检测检验资质证书,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内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登记备案表

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制度示范文本

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制度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管理,保持公司内所使用及备用的 安全设备、设施处于安全状态,及时维护、维修或更换不 符合公司安全要求的设备实施,消除公司内不安全因素, 做好安全工作,确保公司财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不受损 失、损害,使公司内设备设施定期安全检查规范化、制度 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设施设备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专职安全负责人 成员:各公司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各公司安全专 职管理人员 二、设施设备包含的内容: 1、公司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包括特种设备;

2、公司各类安全生产应急设备; 3、公司的各类防护设施、防护装置; 4、各类供电、用电设施; 5、消防设施 三、确定常规检查时间: 1、每项工程开工之前和结束之后对所有工程建设所需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2、每月上旬对供电用电设施、消防设施、应急设备、各类防护设施、设备定时检查; 3、大风、大雨等恶劣天气之后即时检查; 4、大型活动之前全面检查。 四、设施设备安全检查的内容: 1、公司的楼梯、护栏、门窗有无异常情况,厕所、围墙、大门是否有隐患。 2、公司供电线路是否完好、畅通、规范。电器设备、

北京市博物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博物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博物馆条例》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博物馆(含博物馆的变更与终止),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均须按照本规定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申请备案的博物馆,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展览场所和库房,展览场所的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并适宜对外开放; (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 (三)具有与本馆性质相符、有一定数量和代表性、成系统的藏品; (四)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消防设施和条件。 第四条博物馆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物馆备案申请书》; (二)博物馆章程(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博物馆章程草案》); (三)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藏品概述、藏品目录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 (五)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证明; (六)举办者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七)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陈列展览方案;

(九)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等文件。 (十)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第五条按照博物馆行业标准和规范,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依法分类开展备案工作。 (一)申请设立国有博物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批准成立后,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并由博物馆举办者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备案通知书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不同意备案的书面意见。其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同意备案通知书,并向北京市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不同意备案的书面意见。其变更、终止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三)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还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设立国有古生物化石类博物馆的,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律的规定,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到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登记后,分别向北京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2.设立非国有古生物化石类博物馆的,依照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检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检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水泥厂化验室检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分析天平 1称量前应首先检查天平位置是否水平,各部件是否正常,然后校正零点或进行必要调整。 2. 被称量物质质量绝不可超过天平所规定的负荷限度。扭动天平升降枢时,必须缓慢小心,防止天平大幅度摆动损伤刀口。 3. —定要使天平处于静止状态时,才能放上或取下被称物和砝码。在天平各门关闭后,方可放下升降枢,观察读数。 4. 被称物质的温度应与天平室的室温相平衡后,方可进行称量。吸湿性、挥发性或腐蚀性的物质,一定要放在容器内,将盖盖紧后再 称量。 5. 砝码只允许用天平镊子夹取,不得用手直接拿取,砝码用过后应放回砝码盒内原来的位置上。 6. 在进行同一项的分析过程中,只允许使用同一台天平和砝码。 7. 天平内要保持干燥清洁,经常更换干燥剂,用软毛刷拭去各部件的尘埃,并要定期进行校验,以保持其精度。 8分析天平室要与分析实验室隔开。 (二)银、镍器皿

1银器皿 (1) 银的熔点较低,使用温度一般以不超过 750C为宜。 (2) 刚从高温炉中取出的银坩埚不许立即用水冷却,以防裂纹。 (3) 应用过氧化钠熔剂时,只宜烧结,不宜熔融,所以要严格控制温度。 (4) 含硫化物高的物质不要在银坩埚中熔融 (5) 清洗银器皿时,可用微沸的稀盐酸(1+5),但不宜将器皿放在酸内长时间加热。 2.镍坩埚 镍坩埚中宜使用碱性熔剂,如氢氧化钠,过氧化钠进行熔融,不 得应用焦硫酸钾、硫酸氢钾等酸性熔剂。使用温度不得高于700C, 否则带入溶液中的镍盐将大量增加。 2006-8-24 11:28 回复 质量道师 2位粉丝

(三) 高温炉及其温度控制器

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1、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 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投入运行后的设备, 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每3年进行一次性能测试, 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大修好的主提升装置应进行 1次试验,以后每3年进行一次测试。 2、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装置、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 每天必须由专职维修人员检查一次, 每月还必须由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3、提升钢丝绳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 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 悬挂吊盘的钢丝绳, 每隔12个月检验一次。(2 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12个月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 (3 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平衡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每周检查一次。 (4 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 每月涂油一次。 (5 保管超过一年的钢丝绳, 在悬挂前必须在进行一次检验, 合格后方可使用。 4、提升机的主轴、天轮轴、连接装置,每2 年进行一次探伤试验

5、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对使用中的主井罐笼防坠器, 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每班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 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分,必须经常处于灵活状态。 6、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应每年检查一次,发现松动,应采取加固或其他措施,发现防腐层剥落,应补刷防腐剂,检查和处理结果应留有记录。 7、各种保险绳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执行下列规定:a批量生产, 必须抽样做拉断试验, 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少量制作,应由机电部门组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b 初次使用前使用后每隔2年, 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永久伸长量超过0. 2%时,不得使用。主排水泵 (1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

2017年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

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第八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监测设备的管理,保障卫生执法工作的工作顺利开展,在卫生监督执法各项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取得最佳的社会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检测仪器设备按规定程序,建立管理档案,做到账目相符。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做好仪器设备校准、使用维修和检修等工作。 二、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购置。制定采购计划,编造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准后,在进行采购。 三、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后,应当进行验收并办理资产入库登记手续。仪器设备需手续、相关资料齐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原件交档案室妥善保存。仪器设备原则上由供货商提供安装、调试、培训工作。 四、检测仪器设备实行使用交接登记制度,领取、归还仪器设备时应在《仪器领取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五、检测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应当做好设备使用的日常保养工作。仪器充电应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并注意安全。归还仪器前应当将电池取下存放,避免损坏仪器。 六、检测仪器设备的使用人须加强学习,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用途和使用方法,严格按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使用人员

必须爱护仪器设备,轻拿轻放,切忌野蛮操作。检测需用试剂应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的存放条件进行存放,防止试剂失效。 七、对于检测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发生故障,应当及时报告领导,说明情况,便于安排维修处理,确保仪器性能良好,运转正常,保障工作正常开展,使用人员不得擅自拆解仪器设备和擅自送修仪器设备。 八、检测仪器设备如使用不当,发生人为损坏、遗失、差错事故等应当由当事人进行赔偿。 九、为了保证检测仪器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每年应进行一次财产清查,以保证账物相符。 十、外单位借用检测仪器设备必须经领导同意批准,凭借条借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检测仪器设备不得私用。 十二、检测仪器设备原则上以使用年限或经认定无法维修后可以报废,报废的仪器设备由所领导批准后,办理报废相关手续。

大型设备定期检测检验制度(最新版)

大型设备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782

大型设备定期检测检验制度(最新版)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规定,保证大型设备安全正常运转,特制度云顶煤业大型设备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一、煤矿机电设备在用安全检测 (一)检测范围 1、1.2m及以上缠绕式提升绞车; 主通风机; 3、主排水泵; 空压机; 主、副井提升机; 架空乘人装置;

7、地面瓦斯抽放泵。 (二)检测周期 1、缠绕式提升绞车检测周期:1次/2年; 2、主排水泵检测周期:1次/1年; 3、摩擦式提升绞车(提物)检测周期:1次/2年; 4、摩擦式提升绞车(提人)检测周期:1次/1年; 5、主通风机检测周期:1次/1年; 6、空压机检测周期:1次/1年; 7、矿井瓦斯抽放泵:1次/3年; 二、煤矿机电设备在用探伤检测 (一)检测范围 1、1.2m及以上提升绞车主轴、天轮轴、连接装置;矿井主通风机风叶、主轴; (二)检测周期 探伤检测每年检测一次。 三、检测检验制度

某集团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东宇集团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东宇集团成员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既坚持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使企业的工资成本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又鼓励企业通过加强管理、合理定岗定编,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来增加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收入,正确处理集团公司(投资人)、企业与员工三者利益关系,特制定东宇集团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岗位工资标准,包括两种含义:一是额定年度工资总额G0,指东宇集团根据既定的工资政策和企业的定岗定编方案,逐个核定每个岗位的年工资标准,然后把所有岗位的年标准工资加总,即为企业的年度额定工资总额。另一个是企业实际年度工资总额G,指东宇集团根据对每个企业年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着本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企业实际应得的年度工资总额。 第三条企业额定年度工资总额G0的确定办法是: (1)每年初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各成员企业定岗定编方案进行核定。 (2)由企业根据定岗定编方案,对每个层级上的每一个岗位,参照当前市场上同类企业使用的相同岗位人员年工资平均水平(即劳动力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年标准工资,并做出企业所有岗位员工(包括管理者)的年标准工资总表,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3)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经过反复与企业核对并作必要的调整后,初步确定企业的年标准工资总额,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集团公司根据总的工资政策和企业工资总额应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原则进行最终审定,即为G0。 第四条企业实际年度工资总额G的确定办法是: (1)将G0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工资G1,另一部分是与企业的经营 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可变工资G2。 (2)令G2= h×G0,其中h称为分割系数:h = G2/ G0 ,即可变工资G2占G0的比例。显然,G1=( 1-h) ×G0,而G0 = G1 + G2。

检测中心设备管理制度

检测中心设备管理制度 一、设备管理制度 1.仪器设备验收 1.1仪器设备到货后,由技术人员及化验室相关人员一起开箱验收,必要时可通知供货商参加。 1.2根据合同规定,由技术人员组织供货商或相关人员进行安装调试,确认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后,由技术人员填写验收报告单,安排使用前的检定/校准,合格后技术人员列入仪器设备台帐。 2.仪器设备的使用 2.1所有设备由计量检验处负责统一编号并粘贴在设备醒目处,作为唯一性标识。 2.2对容易引起误差操作或对测量结果可能产生影响的操作过程,应由检测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编写详细的操作规程,经主任批准后实施。 2.3 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方能操作; 2.4检测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发现异常现象时,立即停止操作,并通知检测部负责人处理,再进行原因分析,直到消除异常。 2.5安放仪器的房间要符合该仪器的要求,包括通风、采光、照明、温度、湿度,设备管道、电器线路布局要合理,以确保该仪器的精度及使用寿命,并做好仪器的防震、防尘防腐蚀工作。 2.6凡对可以直接打印出数据的仪器设备,均应有使用记录。使用记录应记载有:仪器名称、编号、使用的年、月、日、开关机时间(24

小时制)、上机样品编号、测试项目、使用前后的检查情况、操作人、验证人、异常情况及处理结果。仪器使用记录整洁完好详细。 3.设备的维护保养职责 3.1设备管理员应定期安排仪器的维护保养,对化验室的仪器设备的存放、保管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备使用人要做好使用维护保养记录。 3.2每年年初建立详细的年度核查计划,按时进行核查和校准。本单位有校准资格的,可在本单位校准;须要国家法定部门校准的,要在到期前及时送检或申请现场校准。 3.3仪器发生故障后,本车间可以维修的进行维修,无法维修的,由技术人员负责与生产商或代理商联系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3.4修复后的设备必须经过校准/检定或功能检查,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后再投入使用。 3.5维修结束当日,由仪器管理员将维修结果填入维修表,随即将维修表交档案室。 3.6仪器设备性能老化、损坏,无法修复者,申请报废。 3.7对于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由技术人员填写报废单,说明报废理由,经主任审核后,报批报废。 4.仪器设备档案 4.1技术人员负责建立设备仪器的档案,其内容包括: a.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出场编号、制造(出厂)日期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b.制造商名称;

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编号:SY-AQ-09685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Regular inspection system of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

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一、提升系统 1、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运行后的设备,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性能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大修后的主提升装置应进行1次测试,以后每3年进行一次测试。 2、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阻车器、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装置、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维修人员检查一次,每月还必须由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3、提升钢丝绳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 (2)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12个月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 (3)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 (5)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一次。 (6)保管超过一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一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提升机的主轴、天轮轴、连接装置,每2年进行一次探伤试验。 5、各种保险绳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a批量生产,必须抽样做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少量制作,应由机电部门组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b初次使用前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永久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使用。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局发布时间:2019-01-16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第39号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 2018年12月27日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

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中央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 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3-05 10:41:42 浏览次数:3549次[字体大中小] 来源:天津市发改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加快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该基金应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募集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发展、备案和监管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改委的指导。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积极支持已在天津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第二章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 第四条设立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机械设备检查管理制度

机械设备检查管理制度 1机械设备检查制度 1.1机械设备检查是促进机械管理,提高机械完好率、利用率,确保安全生产,改进服务态度的有效措施。 1.2机械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机械技术状况、附件、备品工具、资料、记录、保养、操作、消耗、质量等情况,并对机械使用人员进行技术考核。 1.2.1检查机械使用单位对于机械管理工作的认识,是否重视机械管理工作,并纳入议事日程; 1.2.2检查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贯彻执行情况; 1.2.3检查管理机构和机务人员配备情况; 1.2.4检查技术培训及各级机务人员素质情况; 1.2.5检查机械技术状况及完好率、利用率情况; 1.2.6检查机械使用、维修、保养、管理情况; 1.2.7检查机械使用维修的运行效果。 1.3机械检查的组织实施 1.3.1 每季度综合管理部组织由各机械使用单位参加的机械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报有关部门,定人定质限期解决。 1.3.2 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凡不按规定要求组织机械检查或检查不细,存在问题未解决,发生机械事故的,对有关人员按失职追究责任。 2 起重机械专项检查 2.1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按制度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技术性能和安全状况,包括年度检查、季度检查、月度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 2.2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回转、变幅、行走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2.3每季度进行的检查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 2.3.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3.2吊钩有无损伤; 2.3.3钢丝绳、滑轮组、索具等有无损伤; 2.3.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3.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2.3.6顶升机构,主要受力部件有无异常和损伤; 2.3.7轨道的安全状况;道轨的接地情况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2.3.8 钢结构、传动机构的检查; 2.3.9 行走电缆的绝缘及损坏情况; 大型起重机械的防风、防倾覆措施的落实情况; 起重机械的安装、拆除、维修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2.4每月(包含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机械在重新使用前)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2.4.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4.2吊钩有无损伤; 2.4.3钢丝绳、滑轮组、索具等有无损伤; 2.4.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4.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2.4.6顶升机构,主要受力部件有无异常和损伤。 2.5每周检查项目 2.5.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等; 2.5.2钢丝绳、滑轮组、索具等有无损伤;

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一、提升系统 1、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运行后的设备,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性能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大修后的主提升装置应进行1次测试,以后每3年进行一次测试。 2、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阻车器、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装置、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维修人员检查一次,每月还必须由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3、提升钢丝绳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 (2)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12个月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 (3)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 (5)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一次。 (6)保管超过一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一次检验,合

格后方可使用。 4、提升机的主轴、天轮轴、连接装置,每2年进行一次探伤试验。 5、各种保险绳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a批量生产,必须抽样做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少量制作,应由机电部门组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b初次使用前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永久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使用。 二、主排水泵 (1)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若受水威胁,还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附近地面有无裂缝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2)主排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仓、吸水井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3)每年对主排水泵进行1次技术测定。 三、地面空气压缩机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直属单位的工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是总公司下属单位。 第三条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工资、绩效奖金、职务津贴、认证通过奖励、年终奖等员工一切收入。 第四条工资总额调控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的原则。总公司对所属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量调控,各单位对内部单位工资总额调控的方式和方法自行确定。 (二)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分配关系,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保持工资水平的适度增长。 (三)坚持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与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的原则。工资总额的调控应服务于经营管理目标,充分考虑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实现工资投入产出的最佳效果。 (四)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职工的工资收入要与劳动贡献紧密联

系,突出岗位劳动、技术要素和业绩成果在工资分配中的地位。 二、工资总额的核定 第五条年度工资总额由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工资储备金(或称应付工资余额)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企业当年的工资总额按以下办法编制。 (一)企业当年提取工资总额由当年工资计划基数和追加计划数构成。 (二)工资计划基数第一年以上年度企业工资统计年报数为基础,剔除不合理因素,增加合理因素核定。第二年以后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单位上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数,最终由公司考薪会确定该年度工资总额。 (三)企业因效益增长或职工人数增加,可申请追加计划。申请追加计划时要填写《企业工资总额追加计划申请表》,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后,报总公司考薪会审批。 (四)企业申请追加计划时应遵循“两个低于”(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原则。 (五)人平工资水平达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倍(含2倍)以上的企业,工资总额应严加控制,一般不再追加计划。 第七条各单位列入财务决算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应提数,当年工资总额实际提取数小于应提数的,少提的部分计入工资储备金。 第八条总公司对挂钩工资的年度清算工作,一般于次年1月份财务决算前进行。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数以财务快报数为准,其它指标

公司检测设备管理制度.doc

公司检测设备管理制度1 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1、目的 对本公司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进行有效控制,确保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满足规定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使用的所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 3、职责 3.1 总工程师及公司行政部负责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管理。 3.2 公司工程部负责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 4、申购 使用部门需增添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时,填写申购单交总工程师审批。 5、审批 总工程师对购置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6、采购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总工程师组织供应人员进行采购。 7、验收

7.1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购入后,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7.2 开箱验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包装物是否完好无损; (2)整机完整性与外观检查; (3)主机、附件、随机工具的数量与合同及装箱单的一致性; (4)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7.3 质量验收 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或相应的规程、规范、标准、使用说明书等,对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性能及技术指标进行质量验收。计量器具须经相关部门检定/校准。 7.4 验收合格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方可报销入库;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采购人员负责向供方提出退货/索赔要求。 8、编号 8.1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行政部负责进行编号。 8.2编号方法为GT加购置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顺序号。顺序号由两位数字组成,从01开始顺序编号。 9、登记 行政部对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进行登记,建立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管理台帐。

10、发放 使用部门到行政部办理领用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手续,明确保管人和放置地点。保管人因人事变动重新确定的、放置地点有变化的,使用部门应及时通知进行变更。 11、使用 11.1使用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前,必须检查其是否有合格或准用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 11.2使用人员必须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操作规程或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11.3主要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使用后,使用人员应及时予以记录。 12、检定/校准 12.1行政部在每年年初制定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周期检定/校准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 12.2当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状态发生变化(如停用、重新启用、报废)时,行政部对周期检定/校准计划进行更改。 12.3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检定、校准周期,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造厂建议、使用频繁程度和严酷程度、使用环境的影响、测量准确度要求等由总工程师确定。 12.4 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进行检定、校准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经行政部同意,可超周期使用。一经工作结束后,应立即组织检定、校准,同时根据检定、校准结果对此期间出具的数据的有效性作相应处理。

大型设备定期检测检验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大型设备定期检测检验制度(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大型设备定期检测检验制度(新版)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规定,保证大型设备安全正常运转,特制度云顶煤业大型设备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一、煤矿机电设备在用安全检测 (一)检测范围 1、1.2m及以上缠绕式提升绞车; 主通风机; 3、主排水泵; 空压机; 主、副井提升机; 架空乘人装置; 7、地面瓦斯抽放泵。 (二)检测周期

1、缠绕式提升绞车检测周期:1次/2年; 2、主排水泵检测周期:1次/1年; 3、摩擦式提升绞车(提物)检测周期:1次/2年; 4、摩擦式提升绞车(提人)检测周期:1次/1年; 5、主通风机检测周期:1次/1年; 6、空压机检测周期:1次/1年; 7、矿井瓦斯抽放泵:1次/3年; 二、煤矿机电设备在用探伤检测 (一)检测范围 1、1.2m及以上提升绞车主轴、天轮轴、连接装置; 矿井主通风机风叶、主轴; (二)检测周期 探伤检测每年检测一次。 三、检测检验制度 机电运输科每年更新制定大型设备检测检验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大型设备准运证到期前一月报公司领导审批,及时联系相关有

(新)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文件 中油人劳字[1999]第518号 ★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关于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水平,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是集团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第三条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四条第四条工资总额调控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坚持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的原则。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量调控,各企事业单位对内部单位工资总额调控的方式和方法自行确定。 (二)(二)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分配关系,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保持工资水平的适度增长。 (三)(三)坚持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与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的原则。工资总额的调控应服务于经营管理目标,充分考虑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实现工资投入产出的最佳效果。 (四)(四)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职工的工资收入要与劳动贡献紧密联系,突出岗位劳动、技术要素和业绩成果在工资分配中的地位。 二、工资总额的核定 第五条第五条年度工资总额由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工资储备金(或称应付工资余额)两部分组成。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doc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的注册与备案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三条医疗器械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拟上市销售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的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四条医疗器械备案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备案人提交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条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

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予以备案。 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参照进口医疗器械办理。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供公众查询。 第八条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九条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注册证,并以自己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对产品负法律责任的企业。 医疗器械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是指办理医疗器械备案,并以自己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对产品负法律责任的企业。 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在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前,应当遵循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完成医疗器械的研制,

公司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 对本公司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进行有效控制,确保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满足规定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使用的所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 3、职责 3.1 技术质量部负责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管理。 3.2 技术质量部、生产部、质检站负责本部门涉及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 4、申购 使用部门需增添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时,填写申购单交总工程师审批。 5、审批 总工程师对购置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总工程师组织供应人员进行采购。 7、验收 7.1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购入后,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7.2 开箱验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包装物是否完好无损; (2)整机完整性与外观检查; (3)主机、附件、随机工具的数量与合同及装箱单的一致性; (4)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7.3 质量验收 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或相应的规程、规范、标准、使用说明书等,对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性能及技术指标进行质量验收。计量器具须经相关部门检定/校准。 7.4 验收合格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方可报销入库;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采购人员负责向供方提出退货/索赔要求。

8.1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技术质量部负责进行编号。 8.2编号方法为GT加购置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顺序号。顺序号由两位数字组成,从01开始顺序编号。 9、登记 技术质量部对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进行登记,建立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管理台帐。 10、发放 使用部门到技术质量部办理领用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手续,明确保管人和放置地点。保管人因人事变动重新确定的、放置地点有变化的,使用部门应及时通知进行变更。 11、使用 11.1使用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前,必须检查其是否有合格或准用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 11.2使用人员必须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操作规程或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11.3主要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使用后,使用人员应应按要求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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