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若干问题——时文朝

关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若干问题——时文朝
关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若干问题——时文朝

关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若干问题

时文朝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秘书长

为丰富市场参与者信用风险管理手段,完善债券市场风险分担机制,促进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广大市场成员在吸取国际金融危机深刻教训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充分论证,于2010年10月29日正式推出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Credit Risk Mitigation)试点业务。CRM的推出顺应了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市场成员务实创新的重大成果,是进一步发挥金融支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举措。鉴于CRM将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有必要进一步厘清相关问题。

一、推出CRM的背景

在我国即将迎来“十二五”之际,协会组织广大市场成员推动CRM 创新,是满足市场成员迫切需求,促进金融市场深化发展,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客观需要。

(一)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面临挑战

近几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商业银行快速发展,资产规模和资本规模同步扩张,一跃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银行。然而,随着国内外宏观经济和金融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粗放型的经营发展模式面临严峻挑战。2010年10月,银监会王兆星副主席敏锐地指出,尽管过去几年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成绩显著,但“过度依赖贷款增长、过度依赖存贷利差、过度依赖大企业和大项目、寄望于未来进行跨越性经营和业务雷同情况下的同业恶性竞争、依靠频繁的融资

支撑信贷和资产的快速扩张”的经营发展模式具有不可持续性,难以支持商业银行的长远健康发展。

(二)债券市场风险结构逐渐多元化

2005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大力推动债券市场发展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广大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努力,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目前市场规模已跃居亚洲第二、世界第六,特别是信用债券市场规模已居亚洲首位。截至2010年11月末,银行间市场当年信用债券发行量达1.5万亿元,存量为3.5万亿元。随着债券市场风险结构从原来单一的利率风险逐渐向利率风险与信用风险并存的二元风险结构转变,我国在信用衍生产品领域长期空白的状况,使市场参与者难以通过市场化的信用衍生产品高效地对冲、转移和规避信用风险,无法实现信用风险的优化配置,容易造成风险积聚,蕴藏一定的系统性风险隐患。

(三)金融市场融资结构不平衡

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导致企业融资对银行信贷的过度依赖,造成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在银行体系高度集中,金融体系缺少足够的弹性,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强烈影响。经过十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虽然直接融资比例在不断上升,但融资结构不平衡的现象并未发生根本性转变。具体表现为:一是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仍不协调。2010年前三个季度,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券发行量达1.25万亿元,截至9月末,信用债券托管量突破3.3万亿元,企业在境内外市场股权融资7651亿元,但同期新增贷款6.3万亿元,余额高达46.3万亿元。二是融资主体结构不平衡,中小企业利用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十分有限。大型国有企业在银行信贷渠道的先天优势在直接融资渠道也得到了

某种程度的延续,资金流向呈现出向大城市、大企业、大集团集中的趋势,中小企业发展缺乏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推出CRM的战略意图

CRM的推出,有利于丰富商业银行等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完善风险损失的市场化分担机制,促进直接债务融资市场发展,维护宏观经济金融平稳发展,对发挥金融支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解决信用悖论,促进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

CRM以市场化的方式剥离、转移和重组信用风险,有效丰富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大大提高了信用风险管理效率,为其加快经营方式转变、协调资产扩展与资本增长步伐、实现以效益和质量为核心的新型发展模式提供了实施载体。此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采取信用等级分类、授信额度限制、增收保证金等方式静态地管理信用风险,CRM 的推出使商业银行动态地管理信用风险成为可能,并且有效解决了传统资产转让过程中面临的“信用悖论”问题,有助于丰富商业银行金融媒介的内涵,提高自身经营能力和竞争力。而且,在巴塞尔资本协议框架下,CRM为存量信贷资产和信用风险的适度释放和优化配置开辟了适当路径。尤其是在资本补充方式有限、资本“开源”难度较大的情况下,CRM可以推动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建立资本集约化发展模式。

(二)有利于完善信用风险分担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例

长期以来,我国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的分担主要依靠担保的形式实现,缺少市场化的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大部分情况下,投资者持有债券就必须承担信用风险,想承担信用风险就必须买入债券,无法实现

风险和收益的最优匹配。信用风险分担机制的不完善,极大地限制了资金充裕的风险厌恶型及资金短缺的风险偏好型投资者参与直接债务融资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并造成直接融资规模难以有效扩大。同时,客观上还造成了大量金融资源追逐风险较小、信用等级较高的大型企业,风险相对较高、信用等级偏低、创新力强的中小企业得不到足够的金融支持,难以切实发挥金融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

通过CRM完善风险损失的市场化分担机制,促进信用风险分担者范围迅速扩大,利用差异化的风险承担需求,由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非金融企业等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共同承担信用风险,既避免了风险的过于集中,也使其他机构有更多的工具来经营风险、获取收益。其结果是风险和收益得到了更加优化的配置,投资者参与债券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得到拓展,有利于推动直接融资市场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积极扩大直接融资,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方针政策的具体体现。

(三)有利于防范系统风险,促进宏观金融平稳发展

总体上看,我国从2002年以来基本处于宏观经济上行周期,国民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的态势,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并不突出,为金融体系实现资产规模和资产质量的同步提升创造了有利的宏观环境。然而,宏观经济走势具有内在的周期性和波动性,信用风险在金融体系内部或某个金融子领域的过度集中,必然会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隐患。而且,在我国债券市场逐渐向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并存的二元风险结构方向转变的过程中,大量较低信用等级的企业进入市场融资势必会使信用风险增加,没有相应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不可想象。

通过CRM使信用风险在市场上流动起来,在风险的流动、识别、转移和定价的过程中,对市场供需、违约概率、违约回收率等风险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充分的揭示,有利于提高系统性风险的监测效率。研究指出,对公司债和低信用等级国债,信用衍生产品的价差在价格发现中领先于债券的信用价差(Coudert and Gex,2010),是监测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信息来源。同时,CRM有效促进了信用风险在不同金融市场和经济领域的合理配置和分散,使违约等信用事件造成的损失由更多不同类型的主体分担,有利于平抑宏观经济运行的顺周期现象,降低信用风险对经济金融体系的冲击,增强经济体的抗风险弹性,维护宏观金融稳定。

三、CRM的主要机制安排

协会和市场成员深入研究、分析并吸取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按照“服务实需、简单透明、控制杠杆”的原则进行CRM创新,与国际上通行的CDS相比,CRM融入了大量自主创新的机制安排。

(一)交易结构简单

国际上的CDS交易一般通过指定参考实体、债务类型和债务特征,把各种债务都纳入到信用保护的范围之内,而且对信用保护的债务类型也没有限制,任何债权均可作为信用保护的标的,从而出现了CDO、CDO 平方等结构极其复杂的衍生产品,脱离了基础资产、背离了信用衍生产品管理风险的本质。与此不同,CRM明确信用保护针对特定的具体债务,且标的债务类型仅限于债券和其它类似债务,使每笔交易合约都与具体债务对应,在交易结构上比国际通行的CDS更加简单明确,充分体现了标的债务的“穿透性”原则。

(二)合理配置风险

国际CDS市场对参与者没有准入要求,更没有依据参与者的风险管理和承担能力进行分层运行,容易将风险不适当地转移到不具备相应风险管理和承担能力的机构,从而埋下系统性风险的隐患。鉴于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对市场参与者进行适当分层、实现信用风险的科学配置,是提高交易效率、防范市场风险的有效措施,符合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CRM试点业务按照核心交易商、交易商、非交易商的方式进行市场分层管理,确保信用风险向具备相应风险管理和承担能力的机构进行转移,有利于实现风险的合理配置。

(三)提高市场透明度

国际CDS市场由于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和报告要求,市场透明度极低,市场参与者和监管当局难以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市场的交易情况,从而严重削弱了市场的有效性。在本轮国际金融危机中,雷曼兄弟公司倒闭后,很长时间内,没有一家机构能准确计量该公司持有的CDS 头寸。相比之下,CRM市场由协会接受交易集中报备、定期披露信息,上海清算所负责集中托管、集中清算,有效确保了市场透明度,为CRM 市场的健康运行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严格控制杠杆

国际上对CDS等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的缺失,造成CDS市场规模不断膨胀、杠杆率过高,最终酿成系统性风险。《指引》通过建立风险控制指标,从任一交易商针对单一标的债务的CRM净买入余额、净卖出余额,任一交易商净卖出总余额与其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针对单一标的债务的CRM市场总规模等维度进行CRM市场交易杠

杆的控制,实现对系统性风险的有效防范。

四、需要厘清的若干问题

不可否认,CRM的推出仅仅解决了产品的有无问题,产品功能的充分发挥和市场的发展壮大仍有若干问题亟需研究解决。

(一)制度框架问题

我国在探索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实践过程中,始终秉持有管理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思路,本着“制度先行、规范发展”的原则,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已为信用衍生产品创新与发展初步搭建了制度框架。银监会于2008年10月颁布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规定了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缓释作用,确立了信用衍生产品缓释风险资本的制度基础。交易商协会于2009年3月制定发布了《NAFMII主协议》,以及配套的交易确认书参考文本和信用衍生产品定义文件,在确立中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标准”的同时,为信用衍生产品搭建了必要的法律合约框架。截至2010年12月24日,已有158家机构签署备案了1009份主协议。

然而,在上述制度和文件发布时,国内尚未有信用衍生产品,因此,无法根据CRM的特点进行量身定制。比如,《NAFMII主协议》没有提供专门针对CRM的标准格式交易确认书,而且,信用衍生产品定义文件与CRM的定义也不完全吻合,给市场参与者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因而,有必要针对CRM的特点对定义文件进行修订,并进一步标准化交易确认书、凭证说明书等相关的法律文本,以提高市场交易效率,降低法律风险。又比如,《资本计量指引》没有对CRM风险资本缓释的具体计量方法作进一步的细致规定。目前,CRM的推出使市场参与者拥有了缓

释风险资本的工具,使该指引的实施有了现实的产品载体,因而有必要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指引的框架下,进一步明确CRM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的操作细则,使CRM的信用缓释风险功能得到合理发挥,从而进一步调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CRM业务的积极性。

(二)参与主体丰富与培育问题

从国际发展历程来看,在信用衍生产品发展初期,商业银行是最主要的参与者,市场份额占比较高。此后,随着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共同基金、对冲基金和非金融企业等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参与程度不断提高,信用衍生产品市场逐步发展,配置和分散信用风险的功能也日益发挥。从目前CRM市场的运行情况看,参与主体主要是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尚未开展交易。虽然通过CRM使信用风险在银行体系内部进行转移,对降低信用风险在个别银行的过度集中和集聚具有积极意义,但投资者类型的单一化和同质化现象,使信用风险不能在全部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优化配置,导致CRM对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宏观经济金融平稳的作用大打折扣。

从长远来看,应积极扩大和培育投资者队伍,不断丰富参与主体类型,鼓励和引导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非金融企业等不同类型机构参与CRM市场,在推动市场发展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应有的功能。同时,大力推动投资者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引导投资者树立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不断提高投资运作水平。

(三)市场运行机制问题

CRM作为创新产品,尽管在信息披露和风险防范方面有较为细致的

规范,但在评级和流动性等市场运行机制方面尚存不足。一是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起步较晚,数据、技术和人才储备较弱,难以向市场提供客观公允的信用风险信息,客观上加剧了CRM定价困难问题,继而影响投资者对CRM市场的参与度。而且,当前的信用评级主要针对非金融企业主体及其具体债项,对金融机构主体信用和CRMW产品的信用评价关注不够。二是CRM市场流动性不足,尽管已有10余家交易商进行报价,但交易活跃程度较低,二级市场尚未有效运作。

针对上述情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CRM市场运行机制:发挥CRM核心交易商的市场基础作用,引导其对CRM进行有效的双边报价,通过做市推动CRM市场流动性提高;进一步发挥货币经纪公司作用,提高货币经纪业务规范,通过货币经纪业务促进CRM市场发展;推动建立集中的CRM信息库,充分发挥协会贴近市场的信息优势和客观中立的地位,对市场信息进行系统收集、整理、发布和分析,既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必要的权威信息,也为监管部门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依托银行间市场清算所(即上海清算所),加快推进对CRMW等标准化产品的中央清算,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建立CRM信用事件决定规则和程序,以及拍卖结算机制,建立健全市场配套机制安排。

(四)市场外部环境问题

CRM及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会计、税收和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市场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从会计方面看,对CRM的会计处理方法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市场参与者通过CRM进行套期保值的效果尚无法在财务报告上得到体现。从税收方面看,目前没有基于交易目的对金融衍生产品(包括CRM)进行分类征税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按

照交易名义本金征收营业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市场活跃度。从法律角度看,最重要的信用事件—破产的执行及其程序,对CRM风险管理工具作用的发挥至关重要,《破产法》的演进和执法问题需要引起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的重视。同时,终止净额和履约保障机制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等法律适用性问题也存在不确定性,控制和防范风险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

下一步,有关主管部门有必要考虑进一步完善与CRM和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相关的会计、税收和法律制度,为市场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障。比如,明确CRM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征税处理方式,对用于风险对冲的金融衍生工具应对应其对冲的基础资产,而不是归入其他类,在征税处理时,不属于营业税规定的应税义务,以鼓励市场参与者更好地运用金融衍生产品对冲风险。在实践先行的同时,推动解决我国终止净额制度和履约保障制度等制度安排的法律适用性问题,夯实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法律基础。

(五)关于信用风险定价问题

理论上说,与其他的金融衍生产品一样,对于不含期权的信用衍生产品,定价的基本理念就是对未来的现金流进行折现,得到的净现值(NPV)就是其价格。因此对于CDS交易而言,准确计量违约概率和违约后的债务回收率成为定价的关键因素。除了通过客观发生的历史违约数据进行推测外,国际上运用比较广泛的是通过Merton模型、简约化模型、Monte Carlo模拟等数学方法构造无风险套利下的风险中性违约概率。然而,我国的信用债券和信用衍生产品市场起步较晚,对与信用风险相关的基础数据累积时间较短,信息涵盖面也较窄,上述方法的应用

受到较大限制。因而从目前CRM的市场报价来看,大多数市场成员都是依托现有的信用债收益率曲线,采取简化的信用利差法和二叉树法进行定价。比如,以与CRM标的债务同信用级别的收益率曲线与金融债或国债收益率曲线之间的利差为基础,在对流动性溢价进行相应调整后,用无风险利率贴现进行定价。

信用利差法和二叉树法具有简单易用的特点,但在准确性上,仍有一定的改善空间。比如,信用债与金融债或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利差包含了信用风险溢价、流动性溢价等多种因素,如何剔除不相关因素直接影响定价准确性;再比如,如何准确地将标的实体与信用保护卖方之间的双重违约概率反映到CRM价格中去。今后,随着CRM市场流动性的逐步提高,相关的数据信息会日益丰富,市场成员能够通过真实的市场价格不断验证和修正既有的定价方法和模型,不断提高定价准确性。在此过程中,可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组织作用,推动建立集中的CRM信息库,并组织市场成员开展CRM定价专项研究,探索建立一套充分符合我国市场实际的、科学的定价方法和模型。

(六)关于金融话语权问题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格局中定价中心与现货市场分离的趋势日益显著,金融衍生产品的价格发现作用也不断增强。欧美等西方国家依托发达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牢牢掌握了各种金融产品的定价权,其他国家只能被动接受定价结果,而缺乏必要的话语权。当前,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深入推进,中国在金融领域话语权较弱、定价权缺失的问题不断显现。比如,尽管近几年来我国企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公司治理结构日益完善,资金实力不断增强,但在国际市场上的信用溢价仍然很

高,国内AAA级企业的信用违约互换价格动辄高达200个基点,直接造成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融资成本较高的现象。

通过CRM市场的创新与发展,一方面可以通过跨境投资者的套利行为,将国际市场信用价差引导至合理区间,逐渐熨平我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信用溢价,从而降低企业的境外融资成本,为深入推进“走出去”战略创造有利条件。另一方面,通过CRM市场对我国企业的信用风险形成客观、有效、公开的市场化定价, 逐步树立国内市场的信用定价标杆和基准,掌握我国企业信用溢价水平的话语权和定价权。

本文链接:https://www.360docs.net/doc/9116147447.html,/zlgl/xyfx/xw/201202/t20120227_2586.html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全文 作者: 来源:和讯债券2010-10-30 11:20:00 【大小:+-】【打印】【评论】 财经时评: ?创业板创新型经济之路从这里出发 ?中远期市场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社评:货币政策应适时转向稳健 ?冷霜难降疯苹果 ?“限购令”的擦边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它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简单的基础性信用衍生产品。 第三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监管和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第四条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参与者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应签署由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第二章参与者 第六条参与者中,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成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商(简称交易商): (一)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8亿元人民币; (二)配备3名以上(含3名)具有一定从业经验和相应 业务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最近2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四)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衍生产 品交易内部操作规程; (五)配备直接开展银行间市场交易的相关系统和人员;

(六)具备自我评估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能力和衍生产品 交易定价能力,并能够承担衍生产品交易风险。 具备上述条件的参与者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备案后,可成为交易商。 第七条交易商中,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成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简称核心交易商): (一)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 (二)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 (三)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2年以上(含2年),有独立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部门,并配备5名以上(含5名)具有一定从业经验和相应业务资格的业务人员; (四)有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并配备5名以上(含5名)风险管理人员; (五)具有较强的金融衍生产品定价估值能力,金融衍生产品报价、交易活跃。 具备上述条件的交易商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交易商协会秘书处,经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简称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送人民银行备案后,可成为核心交易商。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市场需要适时建立核心交易商的市场化评价机制。 第八条参与者中,核心交易商可与所有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其他交易商可与所有交易商进行出于自身需求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非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 第三章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第九条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 第十条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的,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第十一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标的债务为债券或其它类似债务,标的债务的债务人为标的实体。 第十二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通过人民银行认可机构的交易系统达成,也可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达成。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参与者应逐笔订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交易有效约定,交易有效约定包括成交单、合同书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 第十四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清算和结算可由交易双方自行进行,或经人民银行认可的清算和结算机构进行。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计量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风险抵补作用,规范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第四条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二)有效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四)一致性原则。如果商业银行采用自行估计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应对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第五条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商业银行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 (三)商业银行不能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只能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或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反映一次。

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系统解决方案

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系统解决方案 目前,电费拖欠已成为困扰电网企业经营和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如何及时有效地回收当期和陈欠电费,降低不良债权,有效防范和化解电费回收风险,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实施电力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背景 1、开展电费信用风险管理是加强电费工作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 电费是电力企业经营成果的最终体现。电费资金的回收与管理直接关系到整个电力公司经营链和资金链的有效运作。如何加强电费资金的及时回收,提高资金的综合利用效益,防范和规避经营风险,对公司的经营将产生重大影响。 2、国家电网公司提倡建立电费回收风险预警机制。 当前,我国许多电力公司用电客户拖欠电费、违章用电、窃电现象比较严重,而各地电费回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管理手段落后、管理目标难以量化和标准化的问题,给电费回收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带来不少困难。国家电网公司专题召开会议,着重讨论电费回收预警处理办法,要求各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公司要将电费回收预警处理纳入日常电费管理工作,建立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电费回收预警分析报告制度、电费回收动态跟踪及快速反应制度,电费风险分析研究制度,以及制定预警预案及规范的处理流程。 3、现实工作中存在的信用风险因素时刻制约着公司电费管理水平的提高。 当前电力客户信用风险尚缺乏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和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办法,从而影响到电力公司对各种信用风险因素的掌控和有效规避。电费风险一方面产生于电力公司内部电费管理过程中,另一方面产生于用电客户信用风险和外部环境的风险。由于在营销管理流程和外部环境的诸多重要节点上普遍缺乏风险控制手段,制约了公司电费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 二、电力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信用评估是根据电力公司对用电客户信用评级的要求,在充分分析用电客户的历史缴费行为、目前信用状况及未来信用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用电客户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信用评估模型,对用电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量化分析和科学评价。 风险预警是根据电力公司对电费回收的要求,从用电客户、用电行业、经济环境三个层面充分把握影响电费回收潜在的风险因素、建立科学的电费风险识别指标体系和欠费风险预测模型,对用电行业和用电客户欠费风险做出短期预警,以便于电力公司对高危行业和高危客户进行总体控制,及时有效控制电费回收风险。 风险决策是从供电区域、用电行业、用电属性、结算方式、电价分类、信用等级、收费方式、客户价值等维度,对影响电费回收风险的主要因素进行逐层挖掘和分析,对缴费周期、预付费成数、电价政策等做出辅助决策。 上海博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对电力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深入研究和实践运用,解决了客户信用风险管理中存在的许多技术上和操作上的难题,取得了理论上、方法上、应用上的创新成绩,不仅丰富了电费信用风险管理的研究成果,而且实践效果也表现出很高的具体实用价值。 三、信用风险模型 BOMA T电力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系统采用我公司原始创新的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信用风险指数模型(DDMT)、动态信用评分模型(CVMT)、欠费风险预测模型(RVMT)和电费风险决策模型(RIMT)来进行用电客户的信用评价、欠费预警和电费回收风险辅助决策。

关于举办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培训班的通知 各市场成员: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试点业务指引发布以来,市场参与者从事试点业务的热情很高,为便于市场成员相关业务人员更加深入地理解CRM,推动CRM在银行间市场的运用,交流试点业务经验,应广大市场成员要求,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定于5月12 -13日举办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培训班(第三期),现就培训班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1、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创新与发展展望; 2、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现状与思路; 3、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范; 4、国际信用衍生产品发展现状与趋势; 5、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策略与实践; 6、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7、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规则和系统功能介绍; 8、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结算规则和系统功能介绍; 9、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法律问题解析; 10、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定价、估值与风险控制; 11、金融衍生产品会计处理与税收。 二、培训人员 参训学员要求为各市场成员交易部门、信用风险部门相关业务人员。本期学员拟定为40人。如报名人数超过拟定人数,协会将按报名先后顺序逐期安排培训。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2011年5月12-13日(11日报到)。 培训地点:杭州海华满陇度假酒店(地址:杭州西湖区满觉陇路2号;电话:

****-********)。 四、培训报名办法 填写报名表(见附表),于4月20日前传真至交易商协会培训认证部,并电话确认。 五、培训费用 会员单位的学员培训费用为3000元/人,非会员单位的学费为3600元/人。(含资料费、讲课费、场地费、餐费);住宿和交通费用自理。请于4月25日前将培训费用汇入交易商协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培训班(第三期)报名表

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缓释处理指引讲解

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缓释处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计量风险缓释技术对信用风险的抵补作用,规范商业银行对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根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国内商业银行的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信用风险缓释是指通过运用合格的抵(质)押交易、表内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来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本指引中的信用风险缓释处理仅指采用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后在资本计算时的抵减作用,具体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实施或拟实施内部评级法(包括初级法和高级法)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第四条运用风险缓释技术降低信用风险资本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实施的风险缓释技术才允许按照本指引处理。 (二)有效性原则。即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各类风险缓释技术的手续必须完备、确实具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处理风险缓释时应尽量考虑各种可能增加风险的因素,进行保守估计。 (四)一致性原则。如果商业银行选择自行测算折扣系数,则所有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工具都应使用自己的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则。风险缓释工具自身的风险与借款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较强的正相关性。 第五条风险缓释处理的一般要求: (一)风险缓释工具必须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该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商业银行必须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进行确认。 (二)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应当由商业银行在相关协议中进行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三)信用风险缓释的效果不应重复计算。如果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已经在风险暴露、债项评级或借款人评级中反映,则不应在计算监管资本中再度考虑风险缓释的影响。 (四)商业银行应当对风险缓释工具与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进行保守考虑,同时需要将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综合考虑。 (五)商业银行须对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操作程序、法律确定性以及风险管理过程等制定明确的内部要求。 第二章抵(质)押交易的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可用于信用风险缓释的抵(质)押物(权)分为金融质押品、应收帐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物(权)。初级法下合格抵(质)押物(权)按照本指引规定的范围执行(详见附件1),同时必须满足第七条和第八条中的有关要求;高级法下,合格抵(质)押物(权)由各商业银行在符合第七条和第八条要求的前提下自行认定,但必须有相应的历史数据可以证明对风险的缓释作用。 第七条内部评级法合格抵(质)押物(权)的认定要求: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重新定义及定位

=金融与保险>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重新定义及定位 王健军 摘要: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在21世纪新巴协议的逐步推行以及银行业发展的大背景之下,对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最新规范定义、分类及原则的总体概括。第二部分则是详 细分析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在新巴协议规范体系下根据不同的风险计量方法(包括标准法、内部 评级初级法与内部评级高级法)对银行资本计量产生的不同影响。第三部分侧重介绍我国银行业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管理的现状及其与国际领先实践之间的对比。第四部分在前三部分内容的基 础上提出了对于我国国内银行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管理方面的改进建议,并指出国内各家银行只 有尽早在利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方面建立起完善的管理体系,才能在相关流程和制度上赶上国际 先进水平,从而更为高效合理地利用银行有限的资本资源,提升经营管理效益。 关键词:新巴协议信用风险缓释 引言 中国加入WT O之后,随着金融业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国内银行业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监管机构对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也日益提高。但与国际先进银行相比,中国大型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风险控制、风险定价、资本管理效率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发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巴协议0)为全球银行业的监管和自律提出了新的标准,代表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也有助于银行改进风险管理和推动业务创新。新巴协议鼓励银行根据自身对风险的评估结果计算资本要求,计提风险拨备,从而可以增强监管政策的风险敏感性和弹性,也有利于促进各家银行更加关注风险资本的合理计算并以此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 为了在中长期内帮助国内大型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技术、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2007年2月28日,银监会公布了5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6(以下简称/5指导意见60),对国内银行实施新巴协议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要求,表明了我国银行业监管当局力图通过逐步推进新巴协议实施,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推动银行增强风险管理能力的决心。 此外,中国银监会已陆续发出两版5指引6征求各大银行的意见,并将于2008年下半年,正式发布该5指引6的正式稿。5指引6是基于新巴协议的相关要求制定的,内容与新巴协议相关要求基本一致。其中,新巴协议和5指引6对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定义、分类和相应运用规则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和指导意见。其实质意义在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已经被监管当局明确列为银行计提资本的重要依据之一。换句话说,由于风险缓释工具的进一步标准化和规范化,其对风险因素的抵消作用一旦得以确认和准确计量,银行就可以减少相应的风险资本计提,从而达到更高更合理的资本使用效率。这将推动我国银行业今后重新定义和定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在其风险管理体系中的角色和作用,无疑对我国银行业正在进行的商业化和股份制改革具有里程碑式的深远意义。 对于国内大多数处于相对领先地位的商业银行来说,采用新巴协议所规定的风险管理办法,将内部评级和风险量化的结果应用到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会促进银行自身向国际领先银行靠拢。因此,这些国内银行非常重视新巴协议的实施工作,将新巴协议的实施作为一项全局性、历史性、战略性的重要举措之一。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管理则是新巴协议实施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一旦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抵消作用能够被精确计量出来并得到监管当局的认可,那么银行就不必因为过高估计风险加权资产而计提多余的资本金,从而在满足相应的资本金充足率要求的前提下达到合理高效使用可用资本的目的。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缓释作用研究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缓释作用研究 【摘要】: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古老的风险之一,也一直是全球各大商业银行关注的焦点。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新资本协议》,对抵质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做了详尽的分析与阐述,并认为这些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能够有效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2010年,国内的大型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而信用风险缓释技术作为《新资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如何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将成为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问题。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放缓,金融风险有所显现,信贷风险不容忽视。面临如此严峻的经营环境,商业银行如何利用信用风险缓释技术不仅关系到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安全,也影响到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因此,如何发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在降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程度中的作用,将成为本文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的研究内容是信用衍生工具对信用风险的风险缓释作用,包括抵押和质押、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首先,本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缓释作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从反映抵押品价值的抵押率入手,用期权定价法模型考察抵押品价值与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的关系,用Copula函数考察抵押品价值与风险价值与资本金要求的关系,抵押品价值能够有效降低贷款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风险价值度与资本金要求。其次,用具体实例分析净额结算在风险缓释作用,净额结算在缓释交易对手的风险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再次,

对保证贷款风险缓释作用的分析,即被设定保证后贷款的违约概率的分析。最后,分析信用衍生工具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关键词】:信用风险抵押质押保证信用衍生工具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F832.33 【目录】:摘要6-7Abstract7-101引言10-151.1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10-111.2国内外文献研究现状11-131.2.1国外文献研究现状11-121.2.2国内文献研究现状12-131.3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131.4论文的主要工作与创新点13-141.5本文的基本框架14-152信用风险与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基本理论15-202.1信用风险的基本理论152.1.1信用风险的定义152.1.2信用风险的来源152.2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基本理论15-172.2.1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认定要求15-162.2.2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分类16-172.3信用风险的管理方法17-182.4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作用18-192.4.1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182.4.2为商业银行节约资本金18-192.5小结19-203抵押质押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20-313.1抵押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效果作用的理论分析20-233.1.1抵押质押对违约概率(PD)的影响20-223.1.2抵押对违约损失率LGD的影响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缓释研究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缓释研究 抵押贷款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缓释机制由于抵押资产的存在能够约束借款企业的贷后行为,从而具有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及贷款预期损失的作用,因此,抵押贷款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和缓释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刘玉平指出,抵押对借款企业会产生“激励相容”效应,是解决借贷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相对有效的方法。卢新和万解秋提出,抵押贷款可以降低贷款交易成本,同时使贷款供给增加,以便提高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具体来讲,在抵押担保模式下,借款企业违约成本的提高确保了借款人信息生产和传递的有效性,银行因此能够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及处置中以较低的成本获取相对真实、准确的信息,这将直接降低银行贷款的交易成本,最终使得信贷市场上贷款利率下降、贷款投放增加,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随之明显提高。通常情况下,抵押贷款可以减轻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借款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一方面,由于银企信息不对称,银行在贷前可能无法准确识别出借款人的所有风险,此时,低风险借款人可以通过提供抵押物的方式来显示自己的风险类型。因为低风险借款人的预期违约率低,抵押贷款的利率也就应该相应地低,最终结果就是,低风险借款人以低利率获得抵押贷款,高风险借款人获得高利

率贷款,且不提供担保,即抵押贷款作为一种信号传递机制,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银行贷前面临的逆向选择风险。另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借款人从事高风险投资的动机较强,抵押贷款作为一种内部物的担保,提高了贷款违约成本,降低道德风险。但由于借款人不会承担抵押品之外的其他损失,抵押贷款作为一种激励约束机制来降低借款人道德风险的作用就相对有限。担保贷款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缓释机制。在担保贷款中,担保人和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识别能力与监督效果决定了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水平。首先,担保人对借款企业的信息生产能力对缓解银行面临的逆向选择问题具有决定性作用。与银行相比,如果担保人可以更好地识别借款人的经营风险与还款意愿,担保人的担保意愿就具有一种信号传递功能,能够帮助银行筛选出不同风险特征的借款人,因此有助于减轻银行面临的逆向选择问题。不过,如果担保人与借款人双方的信息明显不对称,反担保要求以及额外增加的贷款费用反而会加重借款人的逆向选择倾向。其次,担保贷款同样具有减轻借款人道德风险倾向的作用。借款企业为了与担保人保持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并避免担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通常会选择低风险项目并努力经营,力求降低违约风险。因此,在担保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较强的关系型利益约束下,担保人的介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替代银行监督并制约借款人违约行为的发生。最后,因为已经把贷

基于JavaEE的银行信用风险控制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基于JavaEE的银行信用风险控制系统的设计与实现随着银行业自身的快速发展以及业务量的增加,信用风险问题在银行的经营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这在一定程序上要求银行业对信用风险进行管理以降低其发生的可能性。传统的基于C/S架构的银行信用风险控制系统面临着诸多问题,如数据之间不易同步、互操作性不够好、系统整体效率低以及运维成本高等,因此,探讨一种更高效的银行信用风险控制系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银行信用风险控制系统主要应用于银行信贷管理的日常工作中,主要是以信贷风险管理为核心,利用计算机技术及数据库技术等,来提高银行的信用风险控制的水平。在本论文中,结合银行信用风险控制工作的实际需求,阐述了系统开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论文采用了基于JavaEE的MVC架构,采用了Struts、Spring等多种开源框架,采用Oracle10G数据库,在充分分析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相关业务的基础上,按照软件工程方法,对系统进行了需求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描述了系统的设计思想、系统体系结构以及数据库设计,并对主要功能模块以及模块之间必要的接口进行了阐述。在需求分析和总体设计的基础上,对系统进行编码,进而实现了该系统。最后对系统进行了全面测试,测试结果显示本课题设计和开发的银行信用风险控制系统风险评价结果准确、性能可靠。 银行信用风险控制系统具有可移植性高、安全性好、界面友好及便于运维等优点,这对于银行系统来说是十分关键的。而本系统的实施给贷款业务戴上了安全帽,对银行信贷风险进行量化,同时也丰富了银行信用风险控制的内容。通过在某商业银行的两年多时间的实际使用,本系统对于控制金融风险、合理配置信贷资源起能起到较大的的作用。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备案材料具体要求-中国银行间场交易商协会

附件1: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备案材料具体要求 一、金融机构备案成为核心交易商的材料 金融机构参与者有意成为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的,应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说明书; 备案说明书需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意向; 2、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 包括岗位设置、人员简历、职责划分等情况,并应包括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的情况,以及相关部门从业人员从业经验和业务资格能力的情况。 3、最近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 4、最近2年本机构在银行间市场的相关业务情况说明,包括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情况,以及金融衍生产品定价估值能力的情况。 (二)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三)《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四)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开展衍生产品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上一年末净资产规模的相关文件;

(七)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非法人产品备案成为一般交易商的材料 非法人产品参与者有意成为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一般交易商的,其管理人应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说明书; 备案说明书需包括以下内容: 1、备案意向; 2、管理人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 包括岗位设置、人员简历、职责划分等情况。 3、最近2年管理人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 4、最近2年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的相关业务情况说明; (二)管理人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三)管理人《金融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如有),或相关自律组织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证明文件副本; (四)管理人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符合投资协议约定投资范围的非法人产品名单及每支非法人产品的产品规模信息; (六)对于未来新增符合投资协议约定投资范围的非法人产品,管理人只需提交相应的非法人产品名单及每支非法人产品的产品规模信息; (七)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其他非金融机构备案成为一般交易商的材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及会计处理实务-2019年精选文档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及会计处理实务 2014年,银行间市场“超日债”违约打破债券市场刚性兑付以来,债券市场信用违约事件频发。截止2016年8月,已经有39家信用债券发生违约,违约金额高达249.1亿元。债券市场对信用风险充满焦虑。2016年9月23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和《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业务指引》、《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指引》、《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信用联结票据业务指引》等四份产品指引。为市场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了新的手段,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市场信用风险的分散和分担机制。 一、信用风险缓释产品概述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四个产品中,包括两个合约类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edit Risk Mitigation Agreement,CRMA)①和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CDS)②;两个凭证类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CRMW)③和信用联结票据(Credit-linked Notes,CLN)④。其中合约类产品是由交易双方达成的非标准化合约,由一方向合约的另一方就某个标的的信用违约提供保护。不同的是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的标的为特定的债券,而信用违约互换合约CDS的标的为特定的参考主体(如某债券的发行人)。由于是非标准化的合约,大多只能场外交易,流动性较差。

凭证类产品则是由创设机构(凭证的发行主体)向投资人出售的标准化合约,由凭证的一方向另一方就某一标的的信用违约提供保护。不同的是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标的为某项特定的债务,且创设机构向投资人(缓释凭证的持有人)提供信用违约保护,而信用联结凭证CLN的标的为特定的参考主体(如,特定债务的发行人),且投资人(信用联结凭证持有人)向创设机构提供信用违约保护。由于凭证类产品为标准化合约,都要求统一登记,统一交易和结算,因此具有很好的流动性。 金融市场新产品的交易,必然涉及相关主体的会计处理,需要相应的会计准则作为指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两种选择,即按照“衍生金融工具”或是“财务担保合同”处理。 二、信用缓释工具确定为“财务担保合同”的标准 明确“财务担保合同”的概念是确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 否为“财务担保合同”的关键。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财务担保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该定义至少包含如下几层含义: (一)财务担保合同中,当事人必须为“保证人和债权人”。如果合约中债权人为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则该合约不能被认定为“财务担保合同”。比如在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中,由合约一方担保的某标的债务的违约风险相对于合约的另一方并无实质

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企业内部信用风险 管理体系 1

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当前,跨入21世纪的中国企业管理已经走到了传统计划经济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分水岭。随着以解决产权问题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中国企业面临的更为严峻和紧迫的问题是,基础管理落后,无法适应当前买方市场和信用经济的要求。其中,债务拖欠和应收账款居高不下已成为宏观经济和企业发展的瓶颈。研究和实践表明,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既是建立国家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每个企业微观经营管理机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一、市场环境 某集团公司总经理的一篇题为”拒绝赊销”的文章发表之后,立即在企业界引起了一场不小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赊销这种方式是否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支持的一方认为,企业采用赊销方式,虽然刺激了销售额的快速增长,然而带来的负面影响更为严重,应收账款居高不下,呆帐坏帐大量产生,企业的最终利润下降。反正确一方则认为,当前赊销方式盛行,企业不采取这种方式,连基本的销售目标都无法达到,根本生存不下去。可能,对于具体每个企业来说,是 2

否采取赊销的手段来构建其市场营销战略,都有其各自特殊的理由。然而,我们更感兴趣的是这场争论背后所蕴含的深层意义:信用方式在中国的广泛应用,正在悄悄地引发一场企业经营管理上的一次深刻的变革。 所谓赊销,是与现金交易方式相正确交易方式,即买方预先获得货物或服务,后期偿付货款的商品买卖行为,是信用方式的基本形式。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由于以买方市场为特点的激烈竞争以及企业间贸易方式的改进,自80年代以来,赊销已成为国际上居主导地位的交易结算方式。据统计分析,当前发达市场国家的贸易活动中,80%的贸易额是在信用方式条件下进行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现代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无论是作为现代贸易的润滑剂、基本交易方式还是企业的战略资源,都已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信用管理已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90年代以来,赊销方式也已经在中国各个行业中广泛应用,在绝大多数市场竞争激烈的行业,如医药保健品、纺织、机械等行业,赊销方式下完成的交易额已占到60%~90%.然而遗憾的是由于中国市场经济秩序的不完善以及传统企业管理方式的落后,企业间交易呈现出一种严重信用失控的混乱局面。”不赊销是等死,赊销是 找死!”是这种局面的一种真实写照,许多企业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3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系统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系统 系统概述 信用风险管理是指通过制定信息政策,指导和协调各机构业务活动,对从客户资信调查、付款方式的选择、信用限额的确定到款项回收等环节实行的全面监督和控制,以保障应收款项的安全及时回收。 巴塞尔Ⅲ对信用风险的要求主要包括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信用风险的评级方法和信用评级的验证三个方面。信雅达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系统涵盖了这三部分的要求,并独立出可组合的内部评级系统与押品管理系统。 信雅达信用风险管理系统是基于信雅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下的可独立的管理系统,通过风险管理平台实现信用风险的识别、控制缓释、监控预警;通过监管报送平台实现信用风险报告、报表的输出;通过RWA平台计量信用风险;通过治理平台为管理层提供政策决断;并且把与信用风险密切相关的评级管理和押品管理独立成系统,以子系统的方式为信用风险管理系统提供支撑。 系统目标 1.解决不断增长的业务需求(产品营销、产品创新、统一规范授信行为、提高办贷效率); 2.解决二级法人的体制下的差别化管理需求(准入标准、风险容忍度、经营目标); 3.实现信贷业务的五化(电子化、规范化、流程化、影像化、自动化); 4.实现信用风险的四全管理(全客户管理、全产品管理、全流程管理、全预警管理); 5.完善、优化信贷流程和风险管理工具,实现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全面满足巴塞尔协议 的要求; 6.通过模型建设,创建风险评级、限额、贷款定价、RAROC、CVaR、资产组合管理等工 具,为实现IRB提供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 系统体系

系统功能 信用风险管理与其他2类风险管理(即操作风险与市场风险)都是一致的,信用风险监控就是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其通过评级管理系统、押品管理系统和RWA平台的支持,进行贷款定价,并经过授信审批完成贷前工作。贷中工作包括催收或提醒还款,进行贷款重新定价(特别是风险因素波动时),以及风险控制和风险预警;风险控制包括限额管理、准备金及资产管理、风险缓释等;最后输出是风险报告,报告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如仪表盘、风险热地图等。贷后包括催收程序、转移、保险和披露工作。 系统特点 1.完整的系统架构,多层次平台与系统的结合 信雅达商业银行全面治理工作平台是基于SOA的,各类应用服务在此架构下进行不同程度耦合,信用风险管理系统既有自身的模块与组件,又有诸如相对独立的内部评级管理系统、押品管理系统、授信管理系统、不良资产管理系统的组合,同时也得到相关平台的服务支持。 2.灵活和富有特色的风险检查及设置 系统采用灵活的参数化设置,各类指标、阈值不是固定的,可以根据当下环境推导、评估来确定。 3.组件化轻量级工作流引擎、规则引擎 基于SOA和S-EDA构建的核心引擎,提供超高并发、高可用的支撑能力,更好支持中国特色流程模式与业务场景。提供了完全可视化的工作流引擎、流程规则、业务权限、流程表单、任务推送、流程监控和基于浏览器的流程定制。 4.岗责风险流程化管理 5.不断积累来源广泛的风险事件 6.通用和自我完善的指标 7.现代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的运用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6: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一)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二)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2.有效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3.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4.一致性原则。如果商业银行采用自行估计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应对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数。 5.独立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三)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一般要求: 1.商业银行应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时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2.商业银行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

围。 3.商业银行不能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只能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或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反映一次。 4.商业银行应保守地估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并综合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5.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内部管理制度、审查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作用有效发挥。 二、合格抵质押品 (一)合格抵质押品包括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 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应在本附件第六部分规定范围认定合格抵质押品,并应同时满足本部分(二)和(三)中的有关要求。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可在符合本部分(二)和(三)要求的前提下自行认定抵质押品,但应有历史数据证明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 再资产证券化不属于合格的金融抵质押品。 (二)合格抵质押品的认定要求: 1.抵质押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 2.权属清晰,且抵质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 3.满足抵质押品可执行的必要条件,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存在有效处臵抵质押品且流动性强的市场,并且可以得到合理的抵质押品的市场价格。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与CDS的联系与区别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与CDS(信用违约互换)的区别与联系 (一)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诞生 2010年10月2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指引》”),标志着酝酿了近一年的中国特色信用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正式推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它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简单的基础性信用衍生产品,即可交易、一对多、标准化、低杠杆率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edit Risk Mitigation Agreement,CRMA)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editRisk MitigationWarrant,CRMW),被业内认为是中国对世界信用衍生品市场的一个创新。其中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与国际上流行的信用风险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 ,CDS)类似,在此不作介绍。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则体现了我国在信用风险衍生工具方面的独到创新。 (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定义与特点 对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给出的定义是: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的,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根据《指引》第十条规定,从实质上看,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标准化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可以在不同投资者之间买卖转让;从市场

运行框架上看,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与债券类似,有创设登记、发行销售、交易结算、注销等一系列流程规范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管理。由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实行市场化的登记制度,因而可以对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规模进行事前控制,对市场交易情况进行即时监测,在风险防范上十分便利。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新结合了我国的监管理念和特殊国情,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创新工具。 (三)信用风险互换(CDS)的定义与特点 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 CDS)又称为信贷违约掉期,也叫贷款违约保险,是目前全球交易最为广泛的场外信用衍生品。ISDA(国际互换和衍生品协会)于1998年创立了标准化的信用违约互换合约,在此之后,CDS交易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信用违约互换交易中,其中希望规避信用风险的一方称为信用保护购买方,而另一方即愿意承担信用风险,向风险规避方提供信用保护的一方称为信用保护出售方,违约互换购买者将定期向违约互换出售者支付一定费用(称为信用违约互换点差),而一旦出现信用类事件(主要指债券主体无法偿付),违约互换购买者将有权利将债券以面值递送给违约互换出售者,从而有效规避信用风险。信用违约互换的出现解决了信用风险的流动性问题,使得信用风险可以像市场风险一样进行交易,从而转移担保方风险,同时也降低了企业发行债券的难度和成本。 在CDS合约中,CDS买方定期向CDS卖方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个费用一般用基于面值的固定基点表示。如果不出现信用主体违约事件,则CDS卖方没有任何现金流出;而一旦信用主体出现违约,

国外信用风险管理现状及经验借鉴

国外信用风险管理现状及经验借鉴

2 国外信用风险管理现状及经验借鉴 2.1国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经验总结 2.1.1健全的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科学健全的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是现代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控和经营管理的最核心的制度保障。国外先进商业银行十分注重信用风险管理的集中化,其中德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在一定时期内做得最好,在内部建立了独立、垂直的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模式,如下图所示。 德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委员独立于风险管理委员会之外,直接听命于董事会,独立负责信用风险监控制度、信用风险转移及分散策略等的制定和管理。风险管理委员则负责操作性风险、利率风险等的管理工作。在下一个层级设置证券交易部、信贷部、基金管理部、国际业务部等职能部门,以保证商业银行资金安全和提高政策执行效率。由此看出,集中化的管理模式比较于非集中化的管理模式,可以做到更有针对性管控银行信用风险,因此被广泛采用。

2.1.2科学的授信业务授权机制 西方银行业普遍采用个人负责制的风险管理审批模式,分权管理的趋势日 益增强。不同专业级别的人员具有不同的审批权限,专业级别与行政级别相互独立,审批权限的设置和管理由风险管理部门进行。这一审批程序和授权机制保证了活跃的国际性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高效运作和内部的相互制约。 以德意志银行为例,德意志银行的10位高级审批人员分布于纽约、伦敦和香港三地,这些人员有三个主要特点:1不需要管理职员;2做出重大决定;3负责资产组合和授信政策分析、回顾。任何一笔授信业务(20亿欧元以下)有两名审批人员双签即获通过。这10名高级审批人员还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转授权,但所有的转授权也都要实行个人负责制。在确定授权和转授权时,都要综合考虑业务品种、个人经验、知识结构、业绩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 从总体来看,推行个人负责制利大于弊,它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可以充分 利用专业人员的工作经验,调动其积极性,同时可以明确责任,避免出现共同审 批无人负责的情况。 2.1.3科学的二维风险评级体系 虽然活跃的国际性商业银行采用的风险评级体系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共同 之处,即采用的都是科学的二维评级系统。这些国际性大型商业银行不但进行客户评级,而且进行债项评级,商业银行对于每个客户的风险级别的认定都是基于这两项评级的综合结果。对债项特征进行单独评级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在存在着诸如抵押、优先贷款等需要对特定贷款的偿还能力和意愿进行评价的情况下,应选择贷款本身作为评级的对象,这样才能更准确的度量商业银行的风险敞口。 以法国兴业银行为例,法国兴业银行评级尺度的基准为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其公式为: 预期损失=违约概率*违约损失 同时,对违约事件、时间段、损失计算方法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评级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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