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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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无线电频谱资源是一种新兴的自然资源,随着无线电通信技术的发展,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等法律问题与现有相关法律制度的矛盾日益突出。下文是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无线电监测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无线电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无线电知识,引导、鼓励和支持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率的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七条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的统一划分和频谱资源规划,以及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

第八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频谱资源规划、省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

(二)具有明确的用途和可行的技术方案;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但是,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使用无线电频率,以及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后,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指配的决定并书面告

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指配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对用于经营性的无线电频率,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指配。

第十二条无线电频率申请人应当在获得频率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设台(站)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原指配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回频率;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申请人应当在限期内向原指配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三条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在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内,使用者终止使用所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未经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不得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

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

第十五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取的频率占用费,应当及时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可以分配部分公众无线电频率,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使用公众无线电频率的,免缴频率占用费,免于申领无线电台执

照。

第十七条已经指配的无线电频率,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无线电频率使用期届满,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变更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指配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因国家修改无线电频率划分,或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调整或者提前收回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给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因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需要征用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由指配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征用。被征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因征用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编制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二)符合无线电站址资源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四)具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的人员;

(五)具有科学可行的无线电网络设计和发展规划,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磁环境;

(六)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使用广播电台、雷达等大功率台(站),应当符合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并满足电磁兼容要求。

设置固定大型无线电台(站),其规划布局应当符合资源共享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无线电台(站)的设置,覆盖和服务于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

各地级以上市市属单位覆盖和服务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报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报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五条设置、使用临时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以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并及时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停止设置、使用该无线电台(站);需要继续设置、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七条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者应当在无线电台(站)建成后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后,台站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审查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八条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九条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者,应当对发射设备和天线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避免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号;禁止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

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呼号的无线电台(站),必须使用无线电主管部门指配的呼号。

省和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根据台站审批权限指配呼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第三十二条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被撤销的,其设置、使用者应当在停用或者被撤销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被依法吊销的,持照者应当自被吊销之日起三十日内,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注销或者被依法吊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者应当及时拆除无线电台(站)的天线、电缆及其附属设施,并向原审批的无线电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第四章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或者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

第三十四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到海关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可能严重

影响电磁环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登记产品的数量、批号以及购买者,并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需要向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由省无线电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需要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经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无线电安全

第三十七条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信息技术设备、机动车(船)点火装置以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不得危害公民身体健康,不得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用于防治无线电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条建设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无线电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因工程建设需要搬迁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划定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任何设备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需要特殊保护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四十条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可以向所在地无线电主管部门投诉。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因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实行无线电管制。

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应当在开始实施无线电管制十日前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明确无线电管制的区域、对象、起止时间、频率范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但是,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除外。

无线电管制命令由无线电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管制区域内任何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管制规定,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第四十二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电磁空间环境保障应急机制和城市应急指挥无线电通信网络。

政府投资建设的无线电网络和地铁、机场、港口、核电站等重要区域建设的无线电指挥调度网,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通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

第六章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各级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作:

(一)监测无线电台(站)的操作情况;

(二)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三)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四)检测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五)进行电磁环境测试、分析,为无线电主管部门进行频谱规划、频率指配和审批无线电台(站)提供技术依据;

(六)无线电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无线电波监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无线电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入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或者阻断非法无线电发射;

(二)查封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四十六条无线电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不得

妨碍、阻挠无线电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

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设置、使用者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原批准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回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无线电电磁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无线电电磁环境状况。

无线电监测机构应当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定期进行分类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为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提供技术依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收回无线电频率或者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规定,

超出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限值规定,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线电台(站)没有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投入使用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渔业船舶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信息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无线电主管部门的指配使用呼号,或者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渔业船舶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销售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报当地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无线电波监测活动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设备,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无线电监

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条件、程序批准指配频率、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发放无线电台(站)执照的;

(二)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财物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无线电频率划分,是指将某个特定的频带列入频率划分表,规定该频带可以在指定的条件下供一种或者多种地面或者空间无线电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业务使用。

(二)无线电频率指配,是指将无线电频率或者频道批准给无线电台在规定条件下使用。

(三)无线电台(站),是指为开展无线电业务或者射电天文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者多个发信机或者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四)无线电干扰,是指由于一种或者多种发射、辐射、感应或者其组合所产生的无用能量对无线电系统的接收产生的影响,其表现为性能下降、误解、或者信息丢失,若不存在这种无用能量,则此后果可以避免。

(五)有害干扰,是指危害无线电导航或者其他安全业务的正常运

行,或者严重地损害、阻碍、或者一再阻断按照规定正常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干扰。

(六)无线电台(站)呼号,是指以若干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或者特定符号组合,由无线电主管部门指配用于识别不同地区、不同无线电台(站)类别、空中无线电波的发射标志。

(七)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开展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定、雷达、遥测、遥令、广播电视等业务中各种传输、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不包含可以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学和医疗应用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机动车(船)点火装置及其他电器装置等。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无线电的频率

无线电频率

无线电波含有迅速振动的磁场。振动的速度就是波的频率,以赫兹(Hz)为单位。1赫兹等于每秒振动一下。一千赫(kHz)等于1000赫兹。不同频率的波段用来发射各种不同的信息。

无线电频带

无线电按波长和频率分

长波:波长>1000,频率300KHz-30KHz

中波:波长100M-1000M,频率300KHz-3000KHz

短波:波长100M-10M,频率3MHz~30MHz

超短波:波长1M-10M,频率30MHz-300MHz,亦称甚高频(VHF)波、米波

微波:波长1M-1MM,频率300MHz-300KMHz,无线电按用途分:民用、商用、军用。

民用:一般指我们听得无线广播,一般没有这样高的波段

商用:机场、通讯运营商使用的无线电

军用:军事用途。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无线电管理是指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台站设备进行科学管理的一项政府职能,国家依靠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技术四种手段进行依法行政。下面是为你整理的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军事系统除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贯彻加强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健康发展的方针。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的管理,并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

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定辖区内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按照审批权限和业务范围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规划和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四)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监测; (五)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按照无线电管理规定实施监督; (六)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按规定收缴无线电管理费。 第六条各县(市)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由县(市)政府办公室兼管。其主要职责是协助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搞好对辖区内无线电台(站)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专(兼)管机构和人员,配合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搞好本部门(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章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第八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九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无线电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保安员奖惩制度

保安员奖惩制度 为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充分调动队员工作积极性,实行奖勤罚懒的用人机制,特制定队员奖惩制度。实施奖励应当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严格标准按绩施奖,发扬民主人人平等。 1、奖励范围 ①在执勤和日常管理中圆满完成任务,无违规行为者; ②见义勇为,敢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成绩显著者; ③对改进公司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④为客户提供热情、耐心、周到的服务受到客户表扬者; ⑤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⑥拾金(物)不昧主动上交者; ⑦爱岗敬业、工作勤恳、任劳任怨,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者。 2、奖励标准 以上内容视情况给于20---200元的不同奖励 3、奖励程序 凡符合奖励条件者,由所在部门将队员事迹以书面形式报告并填写奖励建议书呈报人事部,由人事部核实无误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惩罚范围及惩罚规定 1、惩罚范围 ①不按规定着装、仪表、仪容不整; ②不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③不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④值班时间,吃东西、看报纸、在岗位上抽烟; ⑤私自使用公司电话; 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 ⑦值班时睡觉、酗酒、赌博、打架; ⑧偷窃公司及客户财物; ⑨恶意破坏公司或他人财物造成公司或他人重大损失; ⑩擅自离岗或脱岗者,无故不参加公司培训或军事训练。 2、惩罚规定种类 ①口头警告 ②严重警告 ③降职或降底工资待遇 ④开除 3、以上内容视情况给于50—500元的罚款 4、申诉: 以上内容凡有队员不服或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处罚当日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 5、惩罚程序 队员有违纪事实由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送人事部,由人事部经理审批。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 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 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 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 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 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管理制度)保安管理暂行办法

保安管理暂行办法 壹.总则 为保障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体制 1、本公司设专职门卫。 2、对生产工厂、仓库或其他办公、运营重地,建立门卫值班制度。 三.管理内容 1、凡出入本公司人员均须验明身份,对来宾凭介绍人或证件填写来客登记单后才允许入内。来宾离开时,填写离开时间。 2、人员携带物品出门,须凭行政部出具的出门证才予放行。 3、公司车辆、人员于上班时间外出,门卫须过问且记录出入时间。 4、人员因病离开,须将有关证明给门卫交验。 5、门卫负责管理公司办公场所的汽车场、自行车停放秩序。自行车进出办公场所大门均应下车推行。 6、门卫仔细盘查欲进入办公场所的可疑人员,将其劝退,或报安保部门协助处理。 四.门卫人员 1、门卫属后勤部领导。 2、门卫岗位职责另行规定。 3、门卫的雇佣 1).门卫岗位可为临时非正式员工,特殊情况为正式员工。 2).门卫不宜招纳退休的人员。 五.休假加班制度 正式员工每月4天带薪休息,加班按公司规定执行。 六、附则 本办法由后勤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壹.工作准则和态度 (壹)工作准则 1.服从领导—不折不扣地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及工作调配; 2.严于职守—坚守本职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串岗或睡岗; 3.正直诚实—对上级领导、同事和客户要以诚相待,不得阳奉阴违; 4.团结协作—和各部门之间、员工之间要互相配合,同心协力地解决困难。 5.勤勉高效—发扬勤奋踏实的精神,优质高效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

(二)工作态度 1.礼貌—这是员工对客户、供应商和同事最基本的态度,于任何时刻均应使用礼貌用语,“请”字当头,“谢”字不离口; 2.乐观—以乐观的态度接等客户; 3.友善—“微笑”是体现友善最适当的表达方式,因此以微笑来迎接客户及和同事相处; 4.热情—尽可能为同事和客户提供方便,热情服务; 5.耐心—对客户的要求应认真、耐心地聆听,且尽量于不违背本公司规定的前提下办理; 6.平等—视同仁地对待所有客户,不能有贫富之分、厚此薄彼; 二.仪容仪表修养 (壹)着装 1.保安员冬、夏装按公司保安统壹服装着装。 2上岗时间外衣不得着便装。 3.上岗着装保持干净整洁,武装带要扎紧。 4.执勤时要佩戴好工作证和执勤器具。 (二)仪容仪表 1.精神振作、姿态端正,不准留长发、大鬓角,蓄发不得露于帽檐外。 2.着装整洁,帽子戴正,结正领带,扣好纽扣,不得敞开外衣,卷袖挽裤腿。 3.个人物品不得露于衣服处,衣服口袋不得装较大物品, (三)举止修养 1.举止文明、大方、端庄、稳健。 2.用语文明,谈话自然。 3.始终保持姿态良好,要抬头挺胸,不得弓腰驼背,不得东倒西歪,前倾后靠,不得伸懒腰;不袖手、背手、叉腰或将手插入衣袋内,执勤时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搭肩挽背。 4.不得哼歌曲,吹口哨、跺脚。 5.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6.注意检查和保持仪表,但不得当众整理个人衣物。 7.不得将任何物品夹于腋下,不得敲桌椅或玩弄其他物品。 三..保安员奖惩细则 (壹)奖励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国防工业 【批准部门】中央军委 【批准日期】1994.12.03 【发布部门】b03 【发布日期】1994.12.03 【实施日期】1994.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央军委批准1994年12月3日总参谋部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三章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四章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 第五章有害干扰处理 第六章无线电设备的研制、生产、购置、进口和销售

第七章无线电管制 第八章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九章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十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现无线电台站的合理设置、使用,科学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使用辐射电磁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民兵和军队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贯彻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平战结合、以保证战时需要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军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军队无线电管理规定,审议军队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国家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分配,负责军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审查军队无线电台站布局,审批无线电台址,核发电台执照; (五)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六)组织军队无线电管理的科学研究,组织拟制有关无线电管理军用技术标准;(七)组织平时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 (八)归口办理军队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工作; (九)组织实施军队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队与地方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五条军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区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审议本区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本区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审批本区无线电台站的台址,核发电台执照;(三)审核本区购置、进口、销售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四)掌握本区范围内各种无线电台站设置和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 (五)组织实施本区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 (六)办理与本区有关的涉外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实施本区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 (八)负责协调本区范围军队内部的无线电管理事宜;负责与地方协调有关本区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公司保安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保安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搞好人员接待和车辆、物品出人登记的管理。当好企业卫士,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在参照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见附件)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子保安部及保安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工作标准与岗位职责 第三条保安部工作标准: (一)贯彻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公司各部门把安全工作的要求,列人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中。 (二)落实“宾客至上、安全第一”的方针,有效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公司,切实做好公司安全工作。 (三)维护好公司内部治安秩序,避免财产损失,确保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消结合”的原则,做到五防“防盗、防火、防爆、防破坏、防意外事故”,通过有效的监控和巡查,及时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妥善处理,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制定好各种应急行动预案,定期进行检查和演练,确保各种抢险、抢救、消防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条保安形象与态度: (一)值勤期间应按统一着装,穿戴整齐,挂好厂牌;应急及防身器

具等应佩带或储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 (二)不得留长胡子、长指甲,保持仪容整洁、精神状态上佳、态度谦和、认真负责。 (三)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客。严禁离岗、睡岗或酗酒、闲聊等,因事离开或巡察厂区、宿舍时,岗位应有人代班。 (四)注意本身礼貌与涵养,对来宾、来访人员要文明问询和主动引导。 (五)礼貌接听电话,对上级的吩咐和通知事项,应及时传达;严禁接打私人电话或长时间占用公话。 (六)值勤保安不得以任何理由粗暴对待客户,尤其是对夜间送货到公司的客户或司机更要热情间候,以礼相待并负责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到厂验收货物。有态度粗暴、故意刁难员工或外来人员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以身作则,不得偏袒徇私,严禁监守自盗, (八)遇有重大事件或可疑人物,应临危不乱,不卑不亢,果断做适当的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 (九)公司副总经理(含)以上领导、公司事先告知来访的重要来宾及政府官员进出公司时,应行注目礼,以示敬重。 第五条保安岗位职责: (一)直接向副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保安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公司正常的运作秩序。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订)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小区门卫管理制度

小区门卫管理制度 篇一:物业公司保安人员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保安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公司保安人员的管理,使得保安人员的工作规范化、秩序化,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管理处的所有保安人员。 第三条严格遵守执行保安工作条例,思想业务素质过硬,自觉维护物业辖区内业主或用 户以及设施的安全,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负责物业辖区门口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秩序,发现有人进行危险活动要及时进行制止。 第四条严格遵守外来人员进出物业辖区登记制度。保安人员要详细记录来人因何事要见 何人,登记其所携带物品、电话。 第二章保安人员内部管理规定 第五条保安人员每周应进行开会小结, 总结 本周工作,对下一周工作内容进行合理安排,并做好签到记录以及会议记录。 第六条保安人员担负着维护物业治安的义务,因此,工作安排上应有严格规定。保安人 员请假1日以内,必须由所处岗位的负责人审批;请假1日以上,3日以内者,应报由保安主管批准;超过3日,须报经分管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保安人员请假超过1日以上者,应事先与其他保全人员协商顶班,并上报批准。 第八条保安人员请假须续假时,应当及时告知并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超假或者逾假不 归者,按照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并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保安人员值班室、宿舍只准张贴公司统一制订的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常用规范、值(排)表等文件,张贴(悬挂)必须整齐划一。 第十条桌面保持干净整齐,不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桌屉里物品摆放有序。 第十一条宿舍的地面、门、窗应保持干净、无尘、无明显污迹,床铺上的被子、枕头必须摆放统一。

第十二条注意仪表,制服要勤洗勤换,保持整洁,待人接物有礼貌。 第十三条统一着装,配戴工作牌,不得配戴饰物,留长发、长指甲和蓄须;禁止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穿拖鞋。 第十四条言谈举止文明、大方、得体、态度和善、精神饱满。 第十五条执勤过程中姿态良好,精神振作,不得前倾后仰、勾肩搭背、互相随意攀谈或使用手机、电话交谈;不袖手、叉腰或将手插入口袋中。 第十六条保持值班室、住宿处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第十七条执勤时不准喝酒。 第十八条不准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利用娱乐之便赌博或变相赌博。 第十九条经常注意检查和保持仪表整洁。 第二十条自觉接受业主(住户)的监督和投诉。 第二十一条做到微笑服务,对待业主(住户)友善、热诚,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文明礼貌用语,对业主(住户)反映的情况不推诿、不回绝。 第二十二条禁止其他有损保安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保安人员交接班规定 第二十三条接班保安人员要做好更换制服工作,按规定提前10分钟上岗接班,在登记簿上记录接班时间。上岗领班要召开班前会议,布置当日工作。 第二十四条交接的保安人员要把需要在值班中继续注意或处理的问题以及警械器具等装备器材、记事本向接班保安人员交待、移交清楚。 第二十五条交接时,先查明下岗人员的手持对讲机是否损坏,如果损坏及时上报,然后进行岗位遗留问题的交接处理及记事本移交。 第二十六条接班保安人员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应由交班保安人员承担责任。验收完毕,交班保安人员离开岗位后所发生的问题由当班保安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所有事项交待清楚后,交班保安人员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在登记簿上记录下班时间并签名。第二十八条接班人未到,交班人员不得下班,如果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下班,这期间发生的问题,两人共同负责;即使没有发生问题,也要分别扣发两人的工资并通报批评。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完整版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 理条例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2009年05月05日 15时44分 49 主题分类: 信息产业 “无线电”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率资源,保障电磁空间安全,维护无线电波秩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特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和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深圳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是无线电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无线电发展规划,贯彻实施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划定电磁空间保护区,维护无线电安全; (三)规划和管理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以及站址资源; (四)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和销售; (五)处理无线电干扰,开展无线电监测; (六)协调、处理涉外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建设、规划、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以及民航、海关、海事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五条无线电频率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开发、有偿使用。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权限,对无线电频率用于非经营性业务的,采用直接指定的方式进行分配、指配;对无线电频率用于经营性业务的,采用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七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规划; (二)具有明确、合理的用途以及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申请跨区使用的,其技术方案应当通过专业评审;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金;

6保安管理条例

6保安管理条例 1.对拒不执行上级命令者、工作态度不端正者、无军人气质者,全部清除出厂;对有任何 隐瞒、使用虚假证件者,一经发觉,全部作开除处理; 2.保安人员不能与工场内职员谈恋爱,若违反者,全部作辞退处理; 3.保安人员的试工期全部改为七天,七天内包吃住,不计工资;保安人员必须在入职七天 后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入职的试用期为三个月; 4.保安人员假如因自己私人有事需请假者,必须经保安队长同意且有人顶班方可休息,若 未经同意或未有人顶班而擅自休息者,处记大过处分,并罚款100元; 5.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任何保安不得动手打人;若职员先动手,必须有证人方可还手, 若举证时证据不充分者,全部作辞退处理;否则假如给公司带来不能够解决的苦恼时,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有证人且有爱护公司利益者除外); 6.关于保安中违规的,各保安员必须向保安队长反映,也可直截了当向主管反映;关于不 团结、不服从、有挑拨行为的保安人员,全部作辞退处理; 7.关于保安队长的违规,一经调查属实,亦同样处理;保安队长应该做到以身作则,若保 安队长滥用职权,或者不能够带领好保安队伍者,作劝离处理; 8.关于查获盗窃行为的保安人员,每次奖励10元,月底汇总算奖金发放给各保安人员; 关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保安人员,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9.保安人员的报表,必须在规定时刻内完成,若报表查出有虚假或者未定时巡场者,一定 严肃处理; 10.新入职保安人员的培训工作,必须由保安队长负责,若在七天后,新保安发生违规事件 而调查出不明白或者没有培训者,处理两保安队长; 11.保安人员的离职,必须由保安队长点清一切物件,不得遗漏,若物件属保安员损坏或丢 失者,全部照原价赔偿; 12.公司的信件,前门保安人员必须按新制定的信件处理制度进行;同时保安人员在公司大 门处的报表必须真实、准确的填写清晰,含有主任级出入登记表、文员出入登记表、外访人员登记表、交接班登记表等,以做到进出厂有序治理,关于漏记、不记者作适当处罚;关于交接班登记的情形,接班保安人员有跟踪处理的责任和义务; 13.工场内发生的大事,必须由保安队长于当月保安组的大事报告中汇总,不能漏记或不记; 14.大门保安室、工场保安室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在保安室内看报纸、杂志等,值班人员 在保安室内,必须坐姿保持端正,不能躺卧; 15.所有保安人员,不得在大堂处倒水饮,大堂的水是公司为客户预备,而非供应保安人员 的饮用的; 16.保安人员在公司内必须向董事长和总经理点头敬礼,不得视而不见,要做到有礼貌; 17.关于公司人员的联系资料、行踪等,未经上级人员同意不得告诉非公司人员,若擅自泄 露而造成缺失时,由责任人承担; 18.保安人员上班时,必须着公司提供的服装,服装要求洁净、整洁、统一,并打领带上班; 19.保安人员不得同意工场内任何职员包括老乡的请吃饭、送礼等,违者严惩;若有专门缘 故,必须经行政主管批准方可,春节例外; 20.每周最少一到两次抽查男宿舍的安全咨询题,并检查是否有不处人员入住本公司宿舍; 由保安组长安排人手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报; 21.保安的早操情形必须列表登记,附于当日报表中上报备查; 22.保安队长必须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学习,要紧是消防栓的使用和检查方面,且每月初必须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得单位与保安员得管理,保护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就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得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得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得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得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保安服务活动得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得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与自行招用保安员得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与保

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得管理、教育与培训,提高保安员得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与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得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她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与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得保安从业单位与保安员,公安机关与其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得注册资本; (二)拟任得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得专业知识与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得保安服务相适应得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得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得资格; (四)有住所与提供保安服务所需得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得组织机构与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

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CCAR-118TM (1990年5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7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航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 (3) 第三章航空无线电台执照 (4) 第四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 (5) 第五章外国航空公司使用航空无线电台的管理 (7) 第六章航空无线电台站干扰的申诉与处理 (7) 第七章无线电通信纪律和保密 (9) 第八章附则 (9) 附表一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 (11) 附表二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申请表 (12) 附表三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备频率呼号变更表 (13) 附表四有害干扰报告表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与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设置、使用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分别实施。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章及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定。 二、审批民用航空各类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设置,指配工作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三、检查和监督各类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业务工作,受理有关无线电干扰的申诉,并负责处理与协调。 四、参与制订有关航空业务无线电管理的国家技术标准。 五、办理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航空无线电管理的事宜。 第五条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日常业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成立相应的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承办本地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工作。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2月修订版)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得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以及相关得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得,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得方针,强化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得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得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就是安全生产得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得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她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得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与单位组成得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得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以下简称其她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她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得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她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得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得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与意见,维护职工得合法权益。

现场保安工作管理办法

1.0 目的 为加强现场保安人员的管理,使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0 范围 2.1 适用于公司建设和试投产期间的现场保安管理。 2.2 保安人员由总经理室环安负责管理,保安组长协助环安具体落实该项工作。 2.3 每周一下午4:00召开保安人员工作例会,现场保安人员实行四人轮班,三天 休一天。白班8:00-18:00,2人中夜班18:00-8:00(次日)。 3.0 保安人员的行为规范 3.1 保安人员应按照公司要求统一着保安服、佩戴劳保用品上岗。 3.2 保安人员不准酒后上岗。 3.3 保安人员上下班时,必须凭指纹打卡;特殊情况需经人事确认,领导批准 方可办卡考勤。 3.4 中、夜班保安人员不安排临时休假。如有特殊事情且请假时间较长者,需 提前一周报告 主管,如有生病或突发事情,报告领导批准后,安排替班,替班人员此后补休。 3.5 保安人员执勤时必须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注意仪容仪表,不得留长 发、蓄胡子。 3.6 保安人员执勤时应保持耐心,使用文明用语,举止得当。严禁粗言恶语、 动作鲁莽。除 正当防卫和制止不法行为外,不得使用武力。 3.7 保安人员执勤时不准串岗、睡觉,不准看书报、听MP3,不准走动吸烟、 吃零食,严禁 赌博。 3.8 保安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发现重大异常情况或治安冲突事件时,必须及时报 告上级主管。 3.9 保安人员不得随意将公司领导的车牌号、电话号码告诉他人。 3.10 保安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并严守公司机密。 4.0 保安人员职责 4.1 环安专员职责和权限 4.1.1环安专员在部门主管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4.1.2对保安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以提高保安人员的法制观念。 4.1.3向保安人员宣传公司理念和公司文化,传达公司规章制度。 4.1.4及时掌握周围社会治安动态,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1.5对新进人员进行培训、宣导。 4.1.6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保安人员进行训导、讲评和布置工作。 4.1.7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保安人员的执勤情况,并形成检查记录。 4.1.8随时掌控保安人员的思想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予以教导、纠正,并向上级汇报。 4.1.9建立对保安人员工作、学习和训练情况记录,作为保安人员续约、晋级和表彰的依

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

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 (吉林省九届人大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9月29日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集体林业资源,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维护林业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上进行林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林业”,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上进行培育、保护、利用森林资源的生产、经营事业。 第四条发展集体林业应当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体林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集体林业发展。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集体林业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基层事业单位,受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集体林业生产、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 乡(镇)林业工作站实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其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集体和个人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所办林场)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的人工林和天然次生林,其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二)个人营造的林木或通过购买等合法途径取得的林木,其所有权归个人; (三)个人经营的自留山和自留滩的森林、林木,以及在自留地、房前屋后种植的树木,其所有权归个人; (四)联营林场的森林、林木,归联营各方共有; (五)股份合作制林场的森林、林木,归股东所有;承包林地所造林木,本着“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原则确定所有权;承包林下综合开发的,依据“谁治理、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002年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防装置范围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存放场所; (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六)机场、港口和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及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七)星级酒店(宾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国家对特殊场所的技防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辖区内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使装置报警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形成多级报警网络。 第八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技防产品管理 第十条对技防产品生产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生产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其中一种。 第十一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须经省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后,方能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保安管理制度措施方案

保安管理制度措施 为了管理好保安队伍,除了接受贵单位针对保安队伍服务的专项考核外,我公司还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内部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制订奖惩条例,责权清晰,赏罚分明,要求管理人员需要对保安员工作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客户单位的投诉及改进等问题进行跟踪反馈,从个人行为到工作职责都进行严格控制,保证不影响到你单位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 一、服务质量标准 1)安全保卫工作和维持办公秩序的整体设想和应急预案应完备、实用; 2)管理服务中突击性工作与长效管理相结合且有计划性; 3)管理服务质量目标需满足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满足贵单位规定的标准。并且能够在管理中随时经受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审核; 4)我单位须对其在服务期内所发生的生产、安全和交通事故负责,采购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符合《采购单位综合管理外包服务考核评估实施细则》要求。 二、内部管理制度和员工考核管理办法 (一)保安工作制度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尽职尽责,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2)严格遵守公司和派驻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办事,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严禁打人骂人,严禁滥用保安器械;(3)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保密规定,不准向外泄露所驻单位的秘密事项,未经允许不准随意进入所驻单位办公室,不准带外来人员进所驻单位参观;(4)工作中出现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公司或客户主管领导

处理,不准虚报、延报、瞒报;(5)队员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不准闹纠纷,影响工作,更不准拉帮结派,打击报复陷害他人;(6)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不准擅离岗位。工作期间要集中精力,不看书、看报,不听收录音机,不看电视或打游戏机,不高声谈笑,不准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7)当班人员必须准时到达所在岗位,必须着装整齐,带证上岗;(8)保安服装和保安器材不准借给非保安人员使用;(9)积极参加公司中队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分队组织的队务会,休息时间不得无故请假外出耽误休息影响正常执勤;(10)保安员执勤时不准打瞌睡、睡觉。 (二)保安员交接班制度 (1)接班队员提前15分钟签到后到达岗位,由上一班保安员交待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做好相关交接记录;(2)交接班时应认真填写《值勤记录登记表》。交班时把注意事项,器械物品以及工具的相关情况记录交代给接班人,接班人应仔细检查并签名认可;(3)接班人无论何种原因未能到岗或未办理交接班手续时,当班人员不得下班离岗,需要上报请示领导决定;(4)交班人员应安排好本班未能处理的事情;(5)交班人员下班后统一到指定位置集合,由班长或队长讲评本班的工作情况及交待其它事项;(6)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仪容仪表和行为举止。(三)保安员行为规范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3)上班不迟到、不早退;(4)上班时按规定着装,着装整齐、清洁,不披衣、敞怀、挽袖口、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男员工不留长发、蓄胡须,不穿保安服外出;(5)按规定佩戴好通讯器材,正确使用对讲机,不利用对讲机谈私事,言语文明;(6)值班时不得在岗位上喧哗、打闹、嬉戏。值班期间不吃零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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