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模式比较

融资模式比较
融资模式比较

传统的融资方式:主要是靠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证券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它加大了国家的财政风险和企业的财务风险、使用效率较低、不利于完善市场投资机制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我国投资体制改革方向不符。随着国内外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需求日益增长,传统的融资方式已难以满足工程项目对资金的需求,因此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多元化的工程项目融资模式,提高运行效率,是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一个新的课题。

工程项目融资是为某一个工程项目所安排的融资,其贷款人在最初考虑安排贷款时,须使用该工程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并且使用该工程项目的资产作为贷款的安全保障。运用复杂的融资结构把各方面参和者在工程项目中的利益结合在一起,达到限制风险、增强工程项目债务承受能力的目的,以实现工程项目投资者采用其他融资模式所无法实现的目标。

建设-经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 BOT),

建设-移交(Build-Transfer, BT),

建设-拥有-经营-移交(Build-Own-Operate-Transfer, BOOT),

建设-拥有-经营(Build-Own-Operate, BOO),

建设-租赁-移交(Build-Lease-Transfer,BLT),

移交-经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

公私合营(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

私营主动融资(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

资产支持的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等融资模式在国内受到广泛的关注,并在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中得到使用,项目建设的范围逐步扩展到石油天然气开发、公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自来水)处理系统、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等基础设施项目,现就这几种相对较为成熟的项目融资模式加以比较分析。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移交,是政府和承包商合作经营工程项目的一种运作模式。该模式是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获得盈利,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的所有权移交政府。

这种模式的基本思路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其所属机构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 (项目公司) 承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向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移交给签约方的相应政府机构。

BOT模式适用于那些投资额巨大,投资回收期长,建成后具有稳定收益的建设项目。经营性政府工程,如发电站、高速公路、铁路等公共设施正具备了这一特点。通过BOT模式,政府得以在资金匮乏的情况下利用民间资本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减少项目建设的初始投入,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更多的领域。

(二) BT模式

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BOT的一种形式。BT模式指政府通过和投资者签订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国内民间资金实施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由政府按协议赎回其项目及有关权利【1】。是由BT 项目公司进行融资、投资、设计和施工,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即业主获得工程使用权,并在一定时间内根据BT合同付清合同款,工程所有权随之转移。

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首次在国家正式公布的政策性文件中引入BT的概念。该模式集融资、投资、项目建设和政府特许、政府采购等行为于一体,通过政策引导和利益驱动等杠杆,有效地调动国外资本和国内民间资本,有助于基础设施建设缓解资金困难;有助于政府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促使国民经济良性循环;有助于控制政府债务规模,防范政府金融风险;有助于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和质量,较好地体现了资本、技术、管理、市场以及政策等资源的有效整合。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BT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中越来越多地被使用。

PPP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私合营模式。该词最早由英国政府于1982年提出,是指政府和私营商签订长期协议,授权私营商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对PPP的理解来看,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是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上述的BOT、TOT等多种模式,广义PPP可以分为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大类。而狭义的PPP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等价原则(Value-For-Money)。

1、

外包类PPP

PPP项目一般是由政府投资,私人部门承包整个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职

能,例如只负责工程建设,或者受政府之托代为管理维护设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务,并通过政府付费实现收益。在外包类PPP项目中,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

2、

特许经营类PPP

项目需要私人参和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和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根据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公共部门可能会向特许经营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许经营费或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需要公共部门协调好私人部门的利润和项目的公益性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因而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节约整个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成本,同时还能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项目的资产最终归公共部门保留,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移交过程,即合同结束后要求私人部门将项目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

3、

私有化类PPP

PPP项目则需要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在政府的监管下,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实现利润。由于私有化类PPP项目的所有权永久归私人拥有,并且不具备有限追索的特性,因此私人部门在这类PPP项目中承担的风险最大。

PPP模式的特点有:消除费用的超支;有利于转换政府职能,减轻财政负担;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可以取长补短,发挥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各自的优势,弥补对方身上的不足;使项目参和各方整合组成战略联盟,对协调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标起关键作用;风险分配合理;突破了引入私人企业参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组织机构的多种限制,可适用于城市供热等各类市政公用事业及道路、铁路、机场、医院、学校等。

一、BOT项目融资资信结构概念

BOT融资资信结构是由多个参和方综合信用参和和在项目资产基础上进行多方信用增级而构成的信用整体,其最终目标是让贷款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从而增强项目的融资能力。贷款人在最初考虑安排贷款时,以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以该项目资产抵押作为贷款的安全保障。如果项目的经济强度不足以保障贷款安全,则贷款人可能需求借款人以直接担保、间接担保或其它形式给予项目附加的信用支持。BOT项目融资的资信结构主要由项目的资产收益、合同协议和资信增级措施组成。

二、BOT资信结构失衡—由失败案例而引发的思考

BOT融资资信结构的资信结构关系到项目是否能获得足够的资金顺利建成及成功运营,这无疑是BOT项目融资最重要的目标。为了达成这一目标,法律和市场需能够给融资个参和方提供一个基本的框架,在此框架基础内,各方可通过谈判及协商来有效的安排项目的资信结构,达成对项目的支持。然而,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的项目融资很难在市场上获得足够的资信支持,因而贷款人转而向政府寻求信用支持,虽然适当的政府支持可以构成项目资信结构的组成部分,然而,政府过度的资信支持而导致的资信结构的失衡,会导致项目融资最终以失败收场。因为BOT项目通常涉及公共基础项目的建设,资信结构失衡带来的不利后果当前已表现为受到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

轰动一时的长春汇津污水处理项目经过近两年的法律纠纷,于2005年8月最终以长春市政府回购而结束。

2000年3月8日,长春排水公司和汇津公司签署《合作企业合同》。合同约定,排水公司将长春市北郊污水处理设施的再见工程和项目所需的全部土地使用权以5000万人民币作为出资,汇津公司以3.2亿人民币投资建立并经营中外合作企业—长春汇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期限为20年,改污水处理厂涉及能力为39万吨/日,污水处理费为0.6元/吨。同年7月14日,长春市政府颁布《长春汇津污水专营管理办法》,2000年底,该项目投产后运行正常。

然而,在2003年2月28日,长春市政府废止了《管理办法》。长春汇津认为《管理办法》是政府支持污水处理企业而做出的政府许可和行政授权行为,废除《管理办法》等于摧毁了长春汇津成立及运营的基础,长春市政府单方面取消《管理办法》的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权利和利益。而长春是政府称:“汇津公司和城市排水公司所欠《合作经营合同书》是一份权利义务不平等,违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具有大量保底条款和固定回报条款的合同书,是一个采取规避中国法律而设定、国家命令禁止的变相对外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而《管理办法》是在中外双方极力要求下对这种和法律抵触的固定回报项目的支持。”

表面上,这一纠纷的焦点是《长春汇津污水专营管理办法》是否属于对“固定回报”的支持,而更值得我们思考的是BOT融资过程中资信结构的失衡。因为贷款人在目前的框架内不能获得足够的商业资信,转而要求政府对BOT项目固定回报率进行约定,地方政府为了获得基础项目的建设资金,只好通过补贴的方式给贷款人固定回报。

虽然事故最终于2005年以政府收购收场,然而因汇津公司在二审中停产而导致大量污水直接排入松花江而造成的污染由谁买单,因资信失衡而导致项目失败该

如何避免?因为BOT项目融资涉及的大多数是对当地影响重大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其失败而导致的社会后果也因此显得特别严重,那么,如何构建一个完善的资信结构来保证贷款人的利益以及项目的正常建设运营?案例的引用只说明了BOT项目融资资信结构中政府信用支持过度的问题,然而,设计一个合理的资信机构,则需从项目资产和收益的分析开始,在此基础上,逐步构建一个完整的体系。

三、如何构建合理的资信结构

1、分析项目的资产和收益

在BOT项目融资中,债务人的“财产”是指项目设施及其预期收益,如果一个项目具有高价值的资产,则债权人的债权的受偿保障程度就高;如果一个项目具有可靠的现金收益,则其还贷的可靠性就高,因此,项目的资产和收益是项目资信结构的基础。项目的资产特点和收益特点直接决定了项目的资信结构。

项目资产按其存在的形态可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中,有形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工业产权和金融性产权。项目收益反映了项目运营的效益(经济强度),经济强度是指项目在贷款期内能够产生用以还款的现金流量。

BOT项目资信结构的特点,决定了贷款人在提供资金时,不仅需要考虑项目本身的资产,更需要同时分析项目未来现金流量。对于新建的项目而言,在项目未完成之前,项目资产可以说是非常低甚至是不存在的,此外,在无追索权的情况下,项目资产的风险即为贷款人提供贷款的风险。因此,在分析项目收益时,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运行管理风险、现金流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政治风险以及金融风险,上述的风险如果没有转移出去,无疑最终需由贷款人承担。

2、设计合同结构

项目资产和收益共有的特点就是在融资时,都还不存在,并且项目都面临着不可预测的风险,因此,需要由一系列的合同对风险进行分配及对利益进行巩固。可以说,合同协议和项目资产及项目收益一同构成了BOT项目资信结构的基础。因此,设计合同结构,使风险合理分担,保障贷款人利益在项目资信结构设计中也起到重要作用。

(a) 特许权协议

特许协议是在BOT项目所在地政府确定项目投资者之后,授权项目投资者进行BOT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约定政府和项目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并要求项目投资者在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后将项目还给政府的一种协议。实际上特许协议是政府对项目信用的一种支持,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将其垄断的公共产品中的部分权利让和给私人经营者,这种授予意味这一种垄断权的授予,这种垄断权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是对未来现金流的重要保证,因此,特许协议是所有合同构建的基础,具有重大的影响力。

在设计特许协议时,贷款人可以设计提出一些条款来保障自身的利益,如特许协议应保证项目的一定程度的需求,如最低需求担保、无第二设施担保;政府应当承担法律变更的风险;由于不可抗力,应当延长项目的特许期;设定贷款人介入的条件,允许贷款人参和全称监控等。一个合理的特许协议,应当包含保障贷款

人利益的条款,以完善其资信结构。文章一开始提到的案例,正是因为被认为是政府授权的《管理办法》被废止,才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因此在特许协议中,应当明确法律变更的风险等的分担问题。

(b) 股东协议

项目的发起人之间往往会签订股东协议,为项目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其主要注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权参和的方式;二是次级贷款的方式。两者之间存在差额从而使项目公司达到规定的股本—债务比例指标。贷款人也可对股东协议提出一定的限制,例如约定在还贷之前不能分红;主办人应为项目购买必要的保险等,这些限制都是为了保证项目资金回笼的能力,来增强项目的资信结构。

(c) 项目建设合同

项目的资产主要来源于项目的建成,未来的收益也来自于项目建成后成功运营,因此,项目建设合同是项目资产形成的关键合同,也是BOT项目资信的关键组成部分。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说,其偏向于签订项目总承包合同,也成为“交钥匙合同”。这种合同不仅能缓解项目发起人和项目公司的资金压力,也能为项目提供广泛的担保。

(d) 项目运行维护合同

项目的运营关系着未来现金流量是否充足,因而也是项目资信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运行维护合同可以将项目的运营风险转移给项目的经营者,因此隔离了贷款人的风险。贷款人可以选择带有最高价格和激励费用的成分加费用合同,因为它要求运营商分担运营风险,并且有确定的上限。激励可以刺激项目的经营者提高项目的运营效力,实现项目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可以为项目提供充足的现金流。

(e) 项目销售协议

项目销售协议最早源于英国的“北海石油项目”的融资过程。在该项目中,各个投资人即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两个输油管道公司,这两个输油管道公司所拥有的石油输油管道就是一种设施,它的投资回收来源于石油公司和输油管道公司签订的使用合同。该合同规定,石油公司必须在支付固定使用费下,才能使用输油管道运送石油和天然气。该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应该是无条件的,从而保证了输油管道公司拥有足够的资金满足管道运营的需求。对于贷款人来说,适当的销售协议可以增加项目收益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这其实为项目的融资提供了一种担保,使资金能够满足项目运营的需求。

(f) 供应合同

供应合同并不是项目资信结构基础的必然组成部分,项目是否有供应合同,主要取决于项目特征。如果项目的建设或者运营需要长期、稳定、大量的能源供应的,那么供应协议可以增加项目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至少,项目不会因为能源供应链的切断而停止。当项目需依赖能源供应时,贷款人应当关注供应合同,要求项目公司和供应商签订一个长期的供应合同。供应合同可以减小市场对能源供应稳定性的影响,也能避免原材料价格波动对项目运营造成的资金压力。

3、资信增级措施的使用

资信增级就是在项目资产和收益的资信基础上,通过担保和其他措施提高资信等级。合同安排虽然可以把相应的风险及责任分摊给不同的参和者,但是合同的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及履约能力,特别是项目公司往往是专门为项目而成立的空壳公司时,其自身的履约能力是不强的,资信的等级不能满足贷款人的要求,因此,需要各参和方的参和,实现对项目资信等级的升级。

(a) 项目发起人提供的资信支持

由于项目公司缺乏资信,贷款人可以要求项目的发起人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担保的形式取决于项目的具体情况,一般来说,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完工担保和资金差额担保。

在BOT项目实践中,承建项目的承包商一般都是发起人的关联企业。例如在我国电厂项目的承建中,项目的承建方一般是地方电力公司下属的工程公司,所以通常由地方电力公司为工程公司做出完工担保。完工担保的提供实际上是发起人以自身信用担保未来现金流的实现,项目发起人一旦提供完工担保,其就需承担起提供额外资金保证项目完工。在项目主办人提供完工担保的情况下,该完工担保人通常要求工程承包人及和之关联的工程金融保险机构对商业完工中的可以分割的内容提供部分性担保,这种做法可以分散发起人的担保风险。

资金缺额担保要求项目公司的股东即项目的发起人通过提供贷款、预先存入担保存款或者提供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以保证项目具有正常运行所必须的最低现金流量,并且在项目投资者出现违约时,保护贷款人的利益并保护贷款的回收。因而,发起人通过自己的信用,对项目信用提供了有利的资信增级。

(b) 东道国政府提供意向性担保

在我国,政府提供商业担保是被明确禁止的,因此,出于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投资环境等因素的考虑,政府往往选择为大型工程项目中的本国参和人提供意向性的担保,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安慰信。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安慰信虽然在大型BOT融资项目中广泛使用,其担保的法律效力是值得商榷的,安慰信本身的出具是由于政府不愿意为参和人提供直接的担保,而以这种模棱两可的形式为其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在实际使用中,大部分的安慰信不会被认定为具有担保的法律效力,除非政府在安慰信中明确表明愿意承担补充清偿或者连带的责任。我国深圳沙角电厂B厂BOT项目融资中,就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具了支持信。但是对于贷款人一方来说,不能过分依赖政府信用支持,而应选择更多的商业信用支持途径。

(c) 商业担保人提供的商业担保

商业保险所针对的主要是项目建设中不可预测的风险,通过对这些风险的分散,来提供对整个资信结构的信用支持。大部分BOT项目具有长期性,在BOT 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因不可抗力、环境问题、东道国法律环境等各方面的风险,这些风险对会对未来现金流造成影响,从而影响贷款人的受偿率。

商业担保的主要提供人是各种商业担保机构,由贷款人或借款人申请,受益人一般为贷款人。商业担保人一般提供两种类型的服务,一是担保项目投资者在项目中或者项目融资中必须承担的义务,二是为特定的风险事件提供保险。我国深圳沙角电厂B厂的BOT项目贷款就是由广东省信托投资公司提供信用保证,

保证借款人偿还贷款。商业保险虽然能够分散贷款人的风险,但是商业担保在能提高BOT项目资信等级的同时,也会增加项目的成本,最终导致项目因资金的缺乏而搁置。因此,贷款人在考虑商业担保时,也应当同时考虑项目成本问题,以便在两者之前寻求平衡点。

(d) 其他资信增级的措施

除了上述担保支持以为,还有一些技术性的资信增级做事来保障项目的资产和收益,从而减少贷款人的风险。常用的技术措施包括对项目资金的控制以及引入多边机构。

对项目资金的控制可以通过设立账户的第三方托管,所融资金专款专用。在托管人借款结构中,托管人经贷款银行的授权,有权签署支票、支付账单和批准项目的有关资金支付。有些情况下,贷款人也可能授予项目实体管理层签署支票和账单的权利。此外,还可约定账户的受偿秩序,保证优先受偿贷款,仅有运营成本或者贷款人同意支付的成本可以优先于贷款的支付。

引入多边机构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政治风险,特别是和东道国政府关系良好的机构,因为东道国政府未来不可避免的会和多边机构的组织打交道,需要和其保持良好的关系。在政府决定采取一定行为时,多边机构的参和能对其产生一定的限制作用。

四、构建资信结构主要考虑事项

通过文章上述的分析不难发现,BOT的资信结构是一个由项目资产和未来收益为基础,再通过参和各方及各种技术手段的资信增措施级而构成的统一整体,合同在其中起到了确定和巩固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构建一个合理的资信结构,除了合理利用上述各项要素外,还需考虑以下的一些问题。

(a) 担保物权的局限性

目前政府担保的趋势是意向性担保,并不能过多的提供其他的信用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就需要由多种担保形式来实现。BOT项目融资中的担保,最主要的权益设定在项目及项目未来的现金收益上,这就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框架来保障实施。然而,各国法律对担保物权的规定不尽相同,贷款人在设置担保时往往会受到限制,并且,即使对于同一个概念,法律也有不同的规定,例如英美法系中的抵押和我国物权法中的抵押,内涵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因此,在设计资信结构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立法的规定。

(b) 担保的执行问题

担保的承认和执行关系到贷款人权利最终能否得到保障的问题,然而,国际司法的实践中,往往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设定有一定的条件,如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外国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或者具有执行力、外国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公正、不存在“诉讼竞合”情形、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合法取得、外国法院使用了被请求过的冲突规范、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被请求过的公共秩序不抵触、双方是否签订司法协助条约等。此外,许多国家对强制执行的方式有规定,担保物会被要求以拍卖的方式执行,然而,往往被拍卖的项目是正在建设中的,很难出售,这种情况下,贷款人受偿的可能性就大大减少。因此,执行问题也是资信结构设计中应当慎重考虑的要素。

结尾:总之,贷款人应当重视参和BOT项目融资过程中一系列合同的谈判和签订,更需要注意评估项目发起人及其他参和人的资信能力等级,从而对整个项目的资信结构做出一个全面的判断。同时,贷款人也应当充分利用商业信用支持的途径,避免过度依赖政府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将BOT项目中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达到安全和利益双赢的局面。

政府项目投融资多种模式分析

政府项目投融资多种模式 ——优劣和适用性分析 城市投融资建设的当前形势 城市建设投融资问题是一个困扰我国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尤其是我国GDP已经连续几年高速增长,当前正面临经济过热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的压力,导致国家实施了紧缩性的宏观调控政策,银根和地根的相对收紧,使资金供给的矛盾更加突出。而城市建设对地方经济增长可以产生向前诱发效应、伴随效应、后续波及效应、等多方面贡献。但是,建设速度的加快,投资强度的加大,也使各级政府在财政资金的投入方面捉襟见肘,承受了巨大的资金压力。面对巨大的投资需求,单靠政府财政投入已无法满足建设的需要。长期以来,政府以投资者、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多重身份全面介入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中,职能交叉,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形成了一种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率的公共产品生产模式,政府部门并没有完全从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事业的赢利性领域退出来着重发挥自身的战略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和公共服务的作用。如何加快政府投资项目融资方式的改革,提高投资效率,广泛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解决大规模集中建设时期的资金供需矛盾,成为了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而在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又被称为政府工程项目,是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处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国家财政担保的金融组织贷款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通常可以将政府投资项目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如项目在运营后有盈利保障的轨道交通、公路、港口、机场、电力、供水、环境卫生设施、垃圾处理系统等基础设施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如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等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 对于基本没有盈利的公益性公共工程(非经营性项目)建设,一般由政府担任投资主体,资金来源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应大力推行代建制,依靠社会专业力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水平。而对于经营性项目,由于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建设期长,但能获得一定程度的回报,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吸引多元化投资主体,引入私人资金参与投资建设,拓宽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结构: 一、银行信贷资金。却可能造成政府过度负债,难以为继或因政府财力信用不足,银行怠于放款。 二、土地出让金。但土地资源有限,难以成为长期持续的建设资金来源。 三、吸引社会资金。即市场化融资。

论融资模式的比较分析及其启示

[论文关键词]融资模式;融资结构;治理结构[论文摘要]任何企业融资模式都是在一定的市场背景下进行的。本文通过对英、美、日、德各国企业融资模式的比较分析,提出了我国企业融资模式:以银行的直接监督为主,以证券市场监督为辅,二者相互结合并共同发展的模式。在特定的经济和金融环境中,单个企业选择的融资方式可能不同,但是大多数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却具有某种共性,即经常以某种方式融资,这就是企业的融资模式问题。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市场化程度及经济证券化程度不同,加上不同类型国家的公司法、商法对外部投资者保护程度有所差异,从而在不同的国家形成了不同的融资模式,最终影响一国的经济增长。目前发达国家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大模式: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以证券融资为主导的模式,另一种是以日本、德国为代表的以银行贷款融资为主导的模式。本文旨在通过对各种融资模式的比较分析,找出其差异并阐明产生差异的原因,对如何优化我国企业的融资模式提出一些建议。一、英美企业融资模式分析由于英美是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资本市场非常发达,企业行为也已高度市场化,因此,英美企业主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方式从资本市场上筹集长期资本,证券融资成为企业外源融资的主导形式。由于美国企业融资模式更具有代表性,本文着重从美国企业融资的实际来进行分析。应该说,经过长期的演进和发展,美国的金融市场体系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善,企业制度也已非常完善,企业行为也非常理性化。一般地,美国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遵循的是所谓的“啄食顺序理论”,即企业融资一般会遵循内源融资→责务融资→股权融资的先后顺序,换言之,企业先依靠内部融资(留利和折旧),然后再求助于外部融资;而在外部融资中,企业一般优先选择发行债券融资,资金不足时再发行股票融资。这一融资顺序的选择反映在企业资本结构中是内部融资占最重要地位。其次是银行贷款和债券融资,最后是发行新股筹资。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美国企业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高度分散化的企业股权结构对美国企业融资体制的形成及其运行产生了独特的影响。其一,明确清晰的资本所有权关系是实现现代公司资本有效配置的基础。因为不管企业是以个人持股为主还是以机构持股为主,企业的终极所有权或所有者始终是清晰可见的。所有者均有明确的产权份额以及追求相应权益的权利与承担一定风险的责任;其二,高度分散化的个人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赖以生存和资本市场得以维持和发展的润滑剂。因为高度分散化的股权结构意味着作为企业所有权的供给者和需求者都很多,当股票的买卖者数量越多,股票的交易就越活跃,股票的转让就越容易,股市的规模发展就越快,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投融资就越便捷。这种股权结构对美国企业治理结构的影响是,投资者作为所有者(委托方)难以真正对企业经理人员(代理人)起到监督作用。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约束主要来自于市场的力量和作用。而股票市场对经理人员的约束作用最强,也最直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用脚投票”机制对经理人员的约束;二是兼并接管机制对企业经理人的约束。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经营业绩下滑时。[!--empirenews.page--][1][2][3][4]下一页其股票价格将会随之下跌,当股票价格下跌到远远低于企业的资产价值以下时。由于股票价格较低,其多数股权极易被其他战略投资者收购,然后这些收购者凭借其所掌握的股权,提议召开新的股东大会并接管公司,将原来的经理层撤换,这就是兼并接管机制对企业经理人的约束,即企业经理人时时存在着被“恶意收购”的风险。企业经理人为了避免企业被接管以至于使自己失业,就会尽力经营好企业,使企业保持良好的业绩。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股票价格保持在较高的水平而不易被收购。2、法律对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份的限制从法规和监管的角度来看,美国的法律一般禁止金融机构持有企业的股份。对于银行而言。1933年的格拉斯一斯廷格尔法几乎完全禁止银行拥有公司股份,例如,该法案不允许银行拥有任何一个单个公司5%以上的股份,即使持有少数的股份也不得参与股利分配,银行信托部门虽然可以代客户(受益人)持有股份,但是不能把其受托资金的10%以上投资于任意单个公司。并且有其他的法律鼓励信托机构持股进一步分散;除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在公司股份方

十四种主要融资方式分析比较

十四种主要融资方式分析比较 根据现有企业融资资金的来源和渠道,对比各种融资方式的优劣性以及与企业的匹配性,笔者选择十四种主要融资方式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对企业融资的各种操作方式及大致的运作情形,有一个初步了解,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一、 吸收投资 吸收投资的方式融资是指非股份制企业以协议等形式吸收国家、企业、个人和外商等的直接投入的资本,形成企业投入资本的一种筹资方式。投入资本不以股票为媒介,适用于非股份制企业。是非股份制企业筹集股权资本的一种基本方式。在合伙企业中,两个及以上的人员共同出资可以看作为吸收投资而成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成立,亦可看作是吸收中方或外方的投资,获得相应的股权,或者协商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吸收投资便成为吸收股东,但局限于50人以下。对于股份公司来说,发起设立人只能作为共同的投资方,一旦吸收投资,则吸收的投资性质将改变,直接成为发起人;对于募集设立,发起人只认购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特定对象募集吸收投资,从而成立股份公司。当然,以上的合伙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以上形式吸收的直接投资也可以是非股权参与,具体由协议来确定。 二、 发行股票 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 三、 银行贷款 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银行对一些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企业,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与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具体来说,现在银行开展过的为企业融资相关的贷款包括如下五种方式。 资产抵押贷款,中小企业将资产抵押给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由相应机构发行等价的资产证券化品种,发券募集的资金由中小企业使用,资产证券化品种可通过专门的市场进行交易。担保基金来源于当地政府财政拨款、会员自愿交纳的会员基金、社会募集的资金、商业银行的资金等。信用担保机构大多实行会员制管理的形式,属于公共服务性、行业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组织。会员企业向银行借

BOT、BOO和BOOT项目融资模式对比

BOT、BOO和BOOT项目融资模式对比自然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这类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长、风险大,单靠项目主办人的力量无法筹集如此大规模的资金,项目主办人也无力承担项目失败的风险,且传统的融资方式也满足不了上述项目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创造出项目融资这一方式。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和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作为项目融资的两种基本类型在实践中不断被发 展和完善,比较成熟的模式是BOT结构。BOT有三种具体形式:BOT、BOO、B00T,除此之外,它还有一些变通形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移交,该模式是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政府。实质上,BOT融资方式在我国称为“特许权融资方式”,其涵义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允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地移交给签约方的政府部门。

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该模式是一种正在推行中的全新的市场化运行模式,即由企业投资并承担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培训等工作,硬件设备及软件系统的产权归属企业,而由政府部门负责宏观协调、创建环境、提出需求,政府部门每年只需向企业支付系统使用费即可拥有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的使用权。这一模式体现了“总体规划、分布实施、政府监督、企业运作”的建、管、护一体化的要求。BOO模式的优势在于,政府部门既节省了大量财力、物力和人力,又可在瞬息万变的信息技术发展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而企业也可以从项目承建和维护中得到相应的回报。 BOOT(Build-Own-Operate- Transfer)建设—拥有—经营—移交,则是私人合伙或某国际财团融资建设基础产业项目,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拥有所有权并进行经营,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一、BOT与BOO 1、相同点。BOT和BOO模式最重要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利用私人投资承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这两种融资模式中,私人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授予的特许协议或许可证,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授权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及经营。在特许期,项目公司拥有项目的占有权、收益

项目融资_PFI模式

PFI项目的基本构架 PFI项目一般涉及时间长、资金投入巨大,涉及社会效应显著,成功与否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效率与安定。所以在前期做好详细的研究与周密的权利义务安排是十分必要的。在国外,PFI项目的法律费用十分巨大,但是,正是因为在项目前期,有专业律师和顾问公司的参与,避免了许多潜在的纠纷和麻烦,保证了项目的顺利开展,实际上是大大节约了各方面可能发生的为解决潜在争议的开支。 PFI 项目需要一系列的合同安排,而且各个合同环环相扣,合同之间的相关性导致整个项目合同群成为一个系统工程。附图中勾勒出了PFI项目的合同结构。我们可以就中间的关键的合同逐一研究: *项目协议(特许协议)PROJECT AGREEMENT/CONCESSION AGREEMENT 这是最关键的一份合同文件,通常通过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权利来进行整个项目的操作,包括设计、建设、融资和经营。项目公司会尽量将所有的风险转移给各种分包商。比如说,将设计和建设的风险转移给承包商;将运营维护风险转移给运营商。这种转移的理论基础就是使能最有效率的管理风险的组织来管理风险。 * 建筑合同CONSTRUCTION CONTRACT PFI项目中的建筑合同往往都是“交钥匙”合同,由承包商

承担设计、建筑、供应、安装、调试与试运行等全部工作。* 运营与维护分包协议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AGREEMENT 该协议是从服务开始时开始执行的。通常运营商都是具有卓著的业绩的运营者,因为,运营是产生现金流的来源,良好的运营才能保证对投资者(贷款人)的贷款的偿还。 * 其他的专业分包合同OTHER SUBCONTRACT 例如培训合同、物流合同等。 * 附带保证(COLLATERAL WARRANTY)/承包商直接协议(DIRECT AGREEMENT) 这些文件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是必须的。但是,在某个分包商的工作十分至关重要的时候,就需要这些文件来保证分包商的工作顺利完成。总的说来,这些文件对合同顺利履行提供一定程度的额外保护。有的时候,政府与项目公司都需要类似的保证。 直接协议是PFI项目的一个特色。它是指资金提供方(出贷方)与借款方(承/分包商)在PFI项目合同下的合同相对方签订直接协议,规定在借款方(承/分包商)违反PFI 项目合同时,相对方不能直接终止与借款方的PFI项目合同,而必须给出贷方一个机会“介入”(“STEP-IN”),以纠正违约。 PFI项目融资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来源:

融资方式比较

财政理论与政策作业 ——不同融资方式比较分析 一 BOT (一)概念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该机构收取的费用、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融资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称谓,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 (二)运作模式 1 参与人 BOT模式多用于投资额度大而期限长的项目。一个BOT项目自确立到特许期满往往有十几年或几十年的时间,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的参与者众多。一个典型的BOT项目的参与人有政府、BOT项目公司、投资人、银行或财团以及承担设计、建设和经营的有关公司。表1-1所示为该模式的众多参与人。 表1-1: 资料来源:《项目融资—BOT模式》

2 运作模式 如图1-1所示,在不同的阶段,参与人有不同的职责。 图1-1 资料来源:《项目融资》 (三)特点 1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由招标方式进行)。 2 由获专营权的私营企业在特许权期限内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并用取得的收益偿还贷款。 3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 4 BOT具有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是政府和投资者共同参与的一种投融资活动,要成功必须做到双赢,政府取得社会效益、投资者取得经济效益。 (四)案例 我国第一个BOT基础设施项目是1984年由香港合和实业公司和中国发展投资公司等作为承包商在深圳建设的沙头角B电厂。之后,随着BOT模式越来越普及,运动BOT的案例越来越多,如广深珠高速公路、重庆地铁、地洽高速公路、上海延安东路隧道复线、武汉地铁、北海油田开发。 1成都自来水六厂B厂BOT项目

融资方式分析

滚动开发项目融资方式分析 资金来源渠道可以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 1.内部融资方式: (1)企业自有资金:包括企业设立时各出资方投入的资金,经营一段时间后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主要由接受捐赠、资本汇率折算差额、股本溢价等形成)等资本由企业自有支配、长期持有。自有资金是企业经营的基础和保证,国家对房地产企业的自有资本比例有严格要求。开发商一般不太愿意动用过多的企业的自有资金,只有当项目的赢利性可观、确定性较大时,才有可能适度投入企业的自有资金。 (2)预收账款:是指开发商按照合同规定预先收取购房者的定金,以及委托开发单位开发建设项目,按双方合同规定预收委托单位的开发建设资金。对开发商而言,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提前筹集到必需的开发资金。其中预购房款主要指购房者的个人按揭贷款,是我国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的重要来源。 优点: 这种融资方式是企业最普遍采用的方式。优点在于管理层在做此融资决策时不需要听取任何企业外部组织或个人的意见,可以节省不少的融资成本。

缺点: 企业一些大的事件比如并购,仅仅依靠内部融资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其他的资金来源。股东看到企业的留存利润会预期下一期或将来的红利,这就要求企业有足够的盈利能力,而对于那些陷入财务危机的企业来说压力是很大的,因而这些企业就没有太大内部融资的空间。 2.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和融资工具有: (1)上市融资:股份制房地产企业上市发行股票融资现已成为重要的融资渠道,上市融资包括直接发行上市和利用壳公司资源间接上市。 利用壳公司资源间接上市又分为:买壳上市和借壳上市。 买壳上市:买壳上市又称“后门上市”或“逆向收购”,是指非上市公司购买一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后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 借壳上市:一间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透过把资金注入一间市值较低的已上市公司(壳,Shell),得到该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权,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资产得以上市。 借壳上市和买壳上市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一种对上市公司壳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活动,都是为了实现间接上市,它们的不同点

常见的政府项目建设融资模式

常见的政府项目建设融资模式 一、三种模式的含义 在当前民间资本参与政府项目建设的合作模式主要有三种提法,分别是:BOT模式、PPP 模式、ABS模式。 BOT模式的含义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是英文建设——运营——移交的缩写。在国际融资领域BOT不仅仅包含了建设、运营和移交的过程,更主要的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所谓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本身信用为基础的融资,项目融资是与企业融资相对应的。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融资时,银行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的收入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在这种融资方式中,银行承担的风险较企业融资大得多,如果项目失败了银行可能无法收回贷款本息,因此项目结果往往比较复杂。为了实现这种复杂的结构,需要做大量前期工作,前期费用较高。上述所说的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收入回收本金和利息就是无追索权的概念。在实际BOT项目运作过程中,政府或项目公司的股东都或多或少地为项目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银行对政府或项目公司股东的追索只限于这种支持的程度,而不能无限的追索,因此项目融资经常是有限追索权的融资。由于BOT项目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BOT项目的债务不计入项目公司股东的资产负债表,这样项目公司股东可以为更多项目筹集建设资金,所以受到了股本投标人的欢迎而被广泛应用。 PPP模式的含义 狭义定义 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对PPP的理解来看,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而狭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BOT、TOT、DBFO等多种模式。狭义的PPP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衡工量值(ValueForMoney)原则。 广义定义

发达国家企业融资模式的比较研究与借鉴

发达国家企业融资模式的比较研究与借鉴 作者秩名目前发达国家的企业融资主要有两大模式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以证券融资为主导的模式另一种是以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及德国为代表的以银行贷款融资为主导的模式通过对英美模式、日本的主银行模式和德国全能银行融资模式的比较研究借鉴国外的做法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我国企业融资模式的选择可以分两步走一是近期过渡式的融资模式即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为主的模式二是未来目标融资模式即证券融资与银行贷款并重、市场约束性强的多元化融资模式 任何企业融资结构和融资方式的选择都是在一定的市场环境背景下进行的在特定的经济和金融市场环境中单个企业选择的具体融资方式可能不同但是大多数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却具有某种共性即经常以某种融资方式为主如以银行贷款筹资为主或以发行证券筹资为主这就是企业融实哪J轿侍狻?nbsp;

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市场化程度不同特别是经济证券化程度不同不同类型国家企业融资的模式是不同的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目前发达国家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大模式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以证券融资为主导的模式证券融资约占企业外部融资的55%以上;另一种是以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及德国为代表的以银行贷款融资为主导的模式银行贷款融资约占企业外部融资的80%以上①不过尽管日韩等东亚国家与德国的企业均以银行贷款融资为主但东亚国家与德国在银企关系、企业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和市场约束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我们将对第二种融资模式再进行细分研究为此下面我们将对这几种融资模式分别进行探讨并力图找出一些可供我国企业融资得以借鉴的经验 1英美企业以证券为主导的融资模式 1.1英美企业融资的一般模式及其特点 由于英美是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资本市场非常发达企业行为也已高度的市场化因此英美企业主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方式从资本市场上筹集长期资本证券融资成为企业外源融资的主导形式由于美国企业融资模式更具有代

五大投融资模式全解析

五大投融资模式全解析 、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 一般情况下, PPP 模式是公私合营各种模式的统称。此处是 作 为一种独立而具体的模式。 就此而言, PPP 融资模式主要应用 于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首先,政府针对具体项目特许新建一家 项目公司,并对其提供扶持措施,然后,项目公司负责进行项目 的融资和建设,融资来源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 ;项目建成后, 由 政府特许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和运营,而贷款人除了可以获得项 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外,还可获得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 20世纪90年代后,一种崭新的融资模式-PPP 模式 (Public- Private-Partnership ,即“公共部门 -私人企业 -合作” 的模式 )在西方特别是欧洲流行起来 ,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 ,尤其是 在大型、一次性的项目 ,如公路、铁路、地铁等的建设中扮演着重 要角色。 PPP 模式是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以各参与方的 “双 赢”或“多赢”作为合作的基本理念,其典型的结构为:政 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中标单位组建的特殊 目的公司签定特许合同 (特殊目的公司一般是由中标的建筑公司、 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 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 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 模式 ),

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

议,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的合同支 付有关费用的协定,这个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 金融机构的贷款。采用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 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有效 运营。 ppp 模式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 4 个方面: , ppp 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 ppp 融资是以项目 为 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 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 人的资信 第二, PPP 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 以 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鼓励的。 政府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合作, 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 ppp 融资模式的操作规则 使民营企业能够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 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 能将民营企业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 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 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 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 义。 第三,ppp 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 “有利可图 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 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

发达国家企业融资模式的比较研究与借鉴解读

发达国家企业融资模式的比较研究与借 鉴 目前发达国家的企业融资主要有两大模式: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以证券融资为主导的模式 .另一种是以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及德国为代表的以银行贷款融资为主导的模式。通过对英美模式、日本的主银行模式和德国全能银行融资模式的比较研究,借鉴国外的做法,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我国企业融资模式的选择可以分两步走:一是近期过渡式的融资模式,即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为主的模式,二是未来目标融资模式,即证券融资与银行贷款并重、市场约束性强的多元化融资模式。 任何企业融资结构和融资方式的选择都是在一定的市场环境背景下进行的。在特定的经济和金融市场环境中,单个企业选择的具体融资方式可能不同,但是大多数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却具有某种共性,即经常以某种融资方式为主,如以银行贷款筹资为主或以发行证券筹资为主,这就是企业融资的模式问题。 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市场化程度不同特别是经济证券化程度不同,不同类型国家企业融资的模式是不同的。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目前发达国家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大模式: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以证券融资为主导的模式,证券融资约占企业外部融资的 55%以上;另一种是以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及德国为代表的以银行贷款融资为主导的模式,银行贷款融资约占企业外部融资的80%以上①。不过尽管日韩等东亚国家与德国的企业均以银行贷款融资为主,但东亚国家与德国在银企关系、企业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和市场约束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我们将对第二种融资模式再进行细分研究。为此,下面我们将对这几种融资模式分别进行探讨,并力图找出一些可供我国企业融资得以借鉴的经验。 1 英美企业以证券为主导的融资模式 1.1 英美企业融资的一般模式及其特点 由于英美是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资本市场非常发达,企业行为也已高度的市场化。因此,英美企业主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方式从资本市场上筹集长期资本,证券融资成为企业外源融资的主导形式。由于美国企业融资模式更具有代表性,我们着重从美国企业融资的实际来进行分析。

企业融资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1绪论1.1 研究背景 在现当代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理论和历史实践都在证明一个不争的事实,资本是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和持续推动力。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还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而我们所从事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能否迅速筹措到发展所需的资金,能否在强烈的市场竞争中利用合理的融资方式进行企业的融资活动,并且提高企 力。 和进步,更好地完善企业的资金融通和运转,更好地使企业在强大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在企业融资的过程中,研究企业融资方式的比较与选择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我们通过对企业融资的了解和分析,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这对每一个企业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由于每个企业都具有各自的行业特点、资产结构特点以及具体的财务状况,因此企业都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融资方式,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并且保持资本结构一定的弹性。一个企业选择何种融资方式,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企业

都应该以其现实的和今后几年预计的净资产收益率为基本标准,同时考虑本企业的财务状况、资金使用率等具体情况来综合选择融资方式。相信本文的深入分析和研究,会为企业的融资以及融资方式的选择提供有益借鉴。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2.1研究的目的 企业融资方式的比较与选择是一个企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方面,探讨企业融资方式的比 的资金, , 就成为当前企业融资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因此,每个企业都必须对企业融资方式进行认真的比较和分析,不断调整资本结构,最终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进行企业的各项融资活动,使企业的资本结构达到最优化,从而使企业的价值达到最大化。 1.2.2 研究的意义 企业的融资过程,不单纯是为企业发展筹集资金的问题,它实质上是一种以资金供求形式表现出来的资源配置过程,在我国传统体制下,资源配置的方式是“实物调拨制” ,在经济运

五大投融资模式全解析

五大投融资模式全解析 一、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模式 一般情况下,PPP模式是公私合营各种模式的统称。此处是作为一种独立而具体的模式。就此而言,PPP 融资模式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首先,政府针对具体项目特许新建一家项目公司,并对其提供扶持措施,然后,项目公司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和建设,融资来源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项目建成后,由政府特许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和运营,而贷款人除了可以获得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外,还可获得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 20世纪90年代后,一种崭新的融资模式-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的模式)在西方特别是欧洲流行起来,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尤其是在大型、一次性的项目,如公路、铁路、地铁等的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PPP模式是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作为合作的基本理念,其典型的结构为: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中标单位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特许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是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的

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这个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采用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有效运营。PPP模式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鼓励的。政府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融资模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能够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

企业融资的对比与启发

---------------------------------------------------------------范文最新推荐------------------------------------------------------ 企业融资的对比与启发 目前发达国家的企业融资主要有两大模式: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以证券融资为主导的模式。另一种是以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及德国为代表的以银行贷款融资为主导的模式。通过对英美模式、日本的主银行模式和德国全能银行融资模式的比较研究,借鉴国外的做法,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我国企业融资模式的选择可以分两步走:一是近期过渡式的融资模式,即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为主的模式,二是未来目标融资模式,即证券融资与银行贷款并重、市场约束性强的多元化融资模式。任何企业融资结构和融资方式的选择都是在一定的市场环境背景下进行的。在特定的经济和金融市场环境中,单个企业选择的具体融资方式可能不同,但是大多数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却具有某种共性,即经常以某种融资方式为主,如以银行贷款筹资为主或以发行证券筹资为主,这就是企业融资的模式问题。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市场化程度不同特别是经济证券化程度不同,不同类型国家企业融资的模式是不同的。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目前发达国家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大模式: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以证券融资为主导的模式,证券融资约占企业外部融资的55%以上;另一种是以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及德国为代表的以银行贷款融资为主导的模式,银行贷款融资约占企业外部融资的80%以上①。不过尽管日韩等东亚国家与德国的企业均以银行贷款融资为主,但东亚国家与德国在银企关系、企业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和市场约 1 / 16

项目融资模式分析

项目融资模式分析 在BOT融资模式下,政府将民间资本引入到沼气工程建设项目 之中,项目公司利用特许经营权安排融资,地方政府机构是项目发起。 一、几种项目融资模式的分析与比较 (一)BOT模式 即“建设-经营-移交”,是私营机构参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 一种形式。其大致思路由以下几步构成,首先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者相关所属机构对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 资的基础,然后由本国或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来安排融资,同时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约定的时间内经营该项目以获取商业利润,最后,按照协议约定将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BOT项目融资中最基本的要素是特许权[1]。BOT方式有诸多优势:(1)有利于转移和降低风险;(2)能减少政府的直接财政负担;(3)BOT融资方式可以提前满足社会和公众的需求;(4)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5)BOT项目通常都是由外国的公司进行承包,这会给项目所在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既给本国的承包商带来较多的发展机会,也促进了国际经济的融合。其次,BOT方式具有独特的定位优势和资源优势,这种优势确保了投资者获得稳定的资金回报率。 (二)ABS模式 即资产支撑的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是信贷资产证 券化的一种,指发起人(资金需求方)在未来产生稳定、可预测的现金流的资产基础之上,经过一定的汇集组合,通过信用评级手段,以资

产所产生的预期现金流为支持,向投资人(资金供给方)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并将日后收到的现金流偿还给投资者,从而实现发起人筹到资金、投资人取得回报的目的[2]。ABS模式的经济实质在于,通过信用增级这种特有的提升信用等级的方式,使得原先资信水平较低的项目得以进入国际优质的高档证券市场,享受到高级证券市场的高资信等级、高债券安全性以及高流动性、低债券利率等多种好处,得以很大程度的降低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成本[3]。ABS模式有以下主要特点:(1)通过在国际高档证券市场上发行债券筹集资金,资本市场流动性强,资产回报较高[4],资产周转速度快,因而容量较大,资金渠道多样化[5],因此该模式能够大规模地筹集资金[6]。 (2)ABS融资方式中,清偿债券本息的资金仅与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有关,资产支持证券对原始权益人没有追索权,因此资产的风险主要由投资者和担保机构承担。同时,在资本市场上发行的债券被较多数量的投资者购买,从而使得投资风险得以进一步分散。 (3)ABS融资模式通过SPV发行高档债券筹集资金形成的负债,并不反映在原始权益人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上,从而避免了对于原始权益人资产质量的条件限制。 (4)债券利率低,并且由于采用了应用SPV来进行信用增级的措施,且涉及的环节较少,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酬金、手续费等中介费用,降低了筹资成本。这是ABS融资模式的最大优势所在。 (5)ABS模式能够充分利用外部信用保证的支持,避免了原始权益人资产质量和信用水平对项目融资的应用限制。

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融资模式的比较

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融资模式的比较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融资模式的比较 (BOT、BT) 前言 当前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但同时环境污染(尤其是水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近年来国家对水环境的治理非常重视,而各地也把污水处理视为城市重要的基本功能之一,已建设或计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 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市政公用设施,根据国家法规的相关规定其产权必须由政府所有。但由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数目庞大,由地方财政一次性拨款建设令政府负担困难。资金不足,成为城市污水处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为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问题,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了一些探索,尝试将投资主体多元化。近年来,国务院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拓宽了融资渠道,打破了政策瓶颈。 目前,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财团对国内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主要采用BT与BOT两种投资模式。这两种模式在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的运营、移交方式,在投资者的投资回收方式、回收期、回报率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作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决策者的地方政府,应对此有深入、清醒的认识,不能只为追赶潮流,就草率的决定(不对投资者的资金技术实力认真审核,不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对于投资者要求的投资回报的负担能力),给污水厂的建设质量、日后运营及地方财政留下了巨大的隐患、风险和负担。

建设污水处理厂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地方环境,付出合理的成本保证城市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而投资者的目的是追求最大的利润和投资回报。对于投资者来说,即使通过污水达标排放改善了地方环境,但如果得不到预期的回报,那也是失败的。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投资者在获得丰厚利润的同时无疑加重了地方企业、居民的经济负担(也就是说环保成本被人为的增加)。在该项目的运做中,合作双方为了实现各自的目的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只有最大限度降低各自的风险,才有可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互利双赢。本文将对这两种投资模式从政府的角度,做一定的比较。 BOT模式 BOT模式, Build-Operate-Transfer的英文缩写,即建设-运营-转让模式。指政府将通常由自身承担的重大项目的建设、经营和维修责任以契约方式交给投资者,投资者建成此项目后,在协议期内对该项目拥有经营权、收益权,以收回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特许权期满后则将该项目无偿交还给当地政府。此种模式在拓宽投资渠道、解决建设资金方面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这里不再累述。但同时,该模式在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法律现状下,也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和弊病。 1.投资者实力不足或目的不纯 1.1投资者的规模、实力参差不齐(国内真正有资金、技术实力运做该项目BOT的企业很少),有些企业根本不具备相应的实力却对运行价格进行恶意竞争,利用政府对环保专业欠缺了解而拿到BOT项目,可以想象,这样的BOT项目即使污水厂建成,也是运行不下去的,崩溃只是

不同融资模式下的地方政府债比较研究_苏英

不同融资模式下的地方政府债比较研究※ The Comparative Study in the Local Government Debts of Different Financing Mode 苏英 SU Ying (燕山大学经管学院秦皇岛066004) [摘要]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受预算法相关条款的限制,不能在资本市场上直接举债融资,但我国存在事实上的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举债行为获得的债务资金以及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引发了多重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本文在对上述两种事实上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模式的现实表现与存在的问题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中国现阶段应该加紧修订预算法基本条款,确立地方政府独立自主的债务融资主体的地位,使得地方政府能够通过市场化的发行方式进行融资,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进而促进地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发行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F81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549(2011)11-0011-05 我国地方政府受预算法相关条款的限制,不能在资本市场上直接举债融资,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举债行为以及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已经促使地方政府成为现实的负债主体。事实上的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举债行为获得的债务资金以及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引发了多重地方政府债务问题。 一、两种事实上的地方政府债融资模式 现阶段存在两种事实上的地方政府债融资模式,一种是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多种举债模式;另一种是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融资模式。 (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举债模式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指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公共权力建立起的一类特殊的投融资主体,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投融资主体的特殊性。由于中国特殊的政治、经济体制的原因,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商贸类企业,它同地方政府存在直接的“血缘”关系。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在资本市场上公开融资的此类投融资公司,它们注册资金(基本是100%)的来源是当地人民政府、地方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或者是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二,这些投融资主体的董事会成员,与当地政府官员有千丝万屡的联系,有的是前任政府官员,有的干脆就是政府官员或职员,在公司兼职;第三,公司利润的一个重要来源是当地政府的财政补贴(在某些案例中当地政府的财政补贴占公司利润的近70%)。 其次,经营行为的特殊性。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现实表现是各类省级或市级城市建设投融资公司,这类公司的资产是国有资产重组与转换的结果,这些资产的很大一部分是地方基础设施和公益类资产(自来水公司或污水治理公司等);同时公司融资的主要投向是面向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类设施的建设。例如,各类 收稿日期:2011-7-5 作者简介:苏英,女,陕西蒲城人,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教师,管理学博士、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公共政策、地方政府信用。 ※(:20080430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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