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简答论述题复习范围(附答案)

债权法简答论述题复习范围(附答案)
债权法简答论述题复习范围(附答案)

债权法简答题论述题复习范围

王冬冬整理

一、简答题

1、债的特征;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

3)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4)债是有存续期限的法律关系。

2、代位权的特征及成立要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特征:①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

②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③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形成权,需依赖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

④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约定权利。

成立的要件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须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系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而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在有偿行为情况下,需同时具备客观与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①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③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主观要件: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

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1)抗辩权利: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两者保证债务都中断)

5、债的移转的特征;

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债的移转的特征:

1)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2)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

3)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4)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

6.债权让与的条件及效力;

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债权人一方变更,债务人一方不变的,为债权移转,又称为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的要件

债权让与通常是,基于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关于转让债权的协议,即债权让与合同而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1)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2)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

3)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条规定,下列情形下的债权不得让与:

a)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这类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其二,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其三,基

于当事人间特别信任关系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其四,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b)债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可以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但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c)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4)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让与的效力

1.让与人和受让人间的效力

a)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b)让与人应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不存在客观上的障碍)

c)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2.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

a)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b)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得向受让人主张。

c)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抵销。

7、债务承担的条件及效力;

债务承担的要件

1)须有以债务承担为目的的有效合同。

2)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3)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效力①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

②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

③从债务一并转移

8、抵销的要件及抵销的效力;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

抵销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效力①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

②因抵销双方债务的消灭为绝对消灭,不得主张撤回抵销

③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时发生消灭债的效力

④诉讼时效中断,残存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9、提存的条件及效力;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提存的要件

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须经法定程序。

3)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提存的主体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提存的客体也就是提存人交付提存机关保管的物。

提存的效力

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一经成立后发生三方面的效力。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债务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

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是提存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于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人在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得撤销提存行为,并取回提存物。

(3)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提存成立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此种关系的性质,我们认为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仅有受领提存物的权利,也有请求交付提存物的权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应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10、合同的特征;

合同法上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

a)合同是一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行为。

b)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c)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d)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法律行为。

11、要约的要件;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

第一,要约须是由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

1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布取消要约。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1)时间: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限制: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而对要约的撤回并没有这些限制。

(3)是否承认:撤回权为各国立法所承认。对于撤销各国规定不一,我国合同法中承认了撤销的效力

1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均届履行期且未规定先后履行顺序。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14、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及行使效力;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在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未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要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严重丧失商业信誉;

d)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3)不安事由危及对方债权的实现。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在后履行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前,先履行者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

2)在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不安抗辩权消灭,先履行者应恢复履行;

3)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期间,若对方在合理期间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者可以解除合同。

15、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一方的不同

委托合同之受托人为一般主体,不以营利为目的;行纪合同之受托人为特殊主体,即为从事行纪业务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

(2)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可以以自己名义,也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所以受托人与第三人间订立的合同有时可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效力;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所为的法律行为并不能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3)委托合同中所指的事务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行纪合同中所指的事务是特定的,仅限于买卖、寄售等贸易活动,一般为法律行为

(4)委托合同可为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

16.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效力及区分的意义

按份之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

第二,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同一原因(例如同一合同)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关联,如在诉讼中作为共同诉讼人。

连带之债的对外效力: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得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当事人一人所生事项的效力,连带债务人一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但下列对一债务人所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务人也应发生效力:(1)能够引起债的消灭的事项。(2)时效的完成。对某一债务人诉讼时效完成的,就该债务人应分担的债务部分,其他债务人也应发生免除清偿责任的效力。(3)债权人受领迟延(4)法院的有利判决。)

连带之债的对内效力: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的债权人,应当按债权人之间的权利比例返还给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以此确定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内部与外部关系,各自享有

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二、论述题

1.试述保证的特征及成立条件和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保证的特征

1)保证具有附从性(从属性),以其所担保的债务的存在或将来之存在为前提,随主债之消灭而消灭,其范围与强度不得超过主债务,随主债权之转移而转移

2)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并非主债务之一部分,而是另一个对立的债务

3)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债务人在客观上无法履行时,再由保证人履行之。

保证的成立条件

形式条件,需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保证人之条件:

1)积极条件

a.保证人须是第三人(自然人或法人),若为自然人时,应有完全行为能力。

b.保证人须有代偿能力。

2)消极条件

a.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b.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保证人的,若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情况的,其所订保证合同有效。

c.企业法人之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除非有法人之书面授权。

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的约定,原则上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得大于设定保证时已经确定的债权范围,但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提供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在其最高额以内负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一般包括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一)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问过错有无。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条的规定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明定为严格责任原则。此项归责原则的特点在于:

第一,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非违约方无须就违约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只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可以作为免责事由,违约方没有过错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

(二)过错责任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以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构成的依据。我国《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以过错作为个别合同之违约责任承担要件为例外或补充。

合同法中,以过错为责任承担要件的合同有供电人责任、保管责任、承揽人之责任、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过错责任、寄存人和保管人责任等。但需注意的是违约责任的过错通常采用推定的方法加以证明,受害人并不承担举证责任。

3、债的履行原则

债的履行的原则是债的当事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除了应遵循民法如诚实信用原则等基本原则外,专属于债的履行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为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无瑕疵地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一方当事人履行其所负义务时,对方在必要限度内协助对方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如果说适当履行是对债务人的要求,协助履行则是对债权人的要求。

协作履行原则之内容如下:

1、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

2、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创造必要条件,提供方便;

3、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不得就扩大之损失请求赔偿。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对履行效益的要求,即要求以最小履行成本实现债的内容。

(四)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而致使合同的基础损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之效力,则显示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

1)须有情事变更之事实。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3)须情势变更之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即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引起。

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使合同之履行显示公平。

情事变更在实体法上的效果为:

1)“再交涉义务”。

2)变更合同而使合同之履行公平合理;

3)解除合同。

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的信赖利益之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产生阶段:前者产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后者产生在合同订立后。

2)成立前提:前者以先合同义务为成立前提;后者以合同债务为成立前提。

3)义务性质:前者为法定义务;后者为约定义务,核心为给付义务。

4)归责原则:前者以过错为要件;后者往往不以过错为成立要件。

5)赔偿范围的性质:前者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后者为履行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注意义务程度: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法律课以比侵权责任制度更高的注意义务。

5、买卖不破租赁

(1)涵义:

在房屋等财产的租赁关系中,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内的转移并不影响承租人的权利,原租赁合同对受让租赁物的第三人仍然有效,该第三人不得解除租赁合同。此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这一原则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使租赁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种情况被称为“租赁权的物权化”或“债权的物权化”。

(2)法律规制: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3)适用对象:

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过程可以看出,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

(4)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限制适用:

1)不适用于动产租赁。

2)不适应于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

4)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的限制适用。

6、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之区别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如何区别,德国通说认为应以可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得独立以诉请求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反之则为附随义务。

债权法练习题

债权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多数人之债中,依照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情况,债可分为 〔〕。 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C.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D.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2.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依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适应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A.协作履行原那么 B.老实信用原那么 C.全面履行原那么 D.经济合理原那么 3.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A.自己 B.债务人 C.第三人 D.代理人 4.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 A.有意 B.过失 C.过错 D.恶意 5. 保证应当采纳〔〕形式。 A.口头 B.书面 C.推定 D.沉默 6.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 A.撤销权 B.追偿权 C.先诉抗辩权 D.诉权 7.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住债务人履行期满之日起〔〕。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2年 8. 债的转移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发生变化。 A.债的主体 B.债的客体 C.债的内容 D.债的标的 9. 债的发生、变更、消灭须有一定的〔〕。 A.法律行为 B.法律事件 C.法律事实 D.法律的规定 10、以下观点是正确的:( )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明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11、遗赠扶养协议:( )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 B、是身份合同 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 12. 依照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 A.主合同和从合同 B.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C.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D.预约合同和本合同 13、合同中未约定标的,那么合同:( ) A、两个意思表示不一致而未成立 B、因违法而无效 C、可撤销 D、可解除 14、甲公司于2月5日以一般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一般信件于2月8日到达,快信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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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历年考点总结

合同法历年考点总结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1.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C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 2.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D )。 A.租赁合同 B.买卖合同 C.加工合同 D.借用合同 3、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 A ) A.技术转让合同 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 D.保管合同 4.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D )。 A.婚姻关系 B 收养关系 C监护关系 D财产关系 5.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 ). A.赠与合同 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 D承揽合同 6.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是指社会的( B )。 A.司法秩序 B.公共秩序 C.通行秩序 D.重要秩序 7.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是:( ACD ).多选 A,买卖合同 B.借用合同 C承揽合同 D租赁合同 E.一般赠与合同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审批机构审批方为生效的合同有( ABE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C.涉外贸易买卖合同 D.技术引进合同 E.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9.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 ABCDE )。 A. 平等、自愿原则 B. 公平原则 C. 合法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E. 保护公序良俗原则

名词解释:合同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试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1.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C )。 A.格式条款 B.诚信原则 C. 非格式条款 D. 法律规定 2.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C )。 A.承诺生效的地点 B. 经常居住地 C.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D.合同签订地 3.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C )。 A.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B.可以在合同成立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C.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D.可以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也成立 4.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承诺开始生效的时间采取的是( B )。 A.到达主义 B.通知主义 C. 发出主义 D.双方约定 5.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B )。 A.合同签订地 B.合同承诺生效地 C.当事人户籍所在地 D.当事人主营业地 6.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A )。 A.有效成立 B.可变更可撤销 C.无效 D.可撤销 7.要约可以撤回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AB )。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B.与要约同时达到受要约人 C.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处D.承诺已发出时E.承诺尚未发出时 8.招投标的程序有( ABCDE). A.招标B.投标C.开标和验标D.评标和定标E.签订合同 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附合缔约拍卖拍定要约的撤回 简答题: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简述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论述题:试述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

最新债权法期末整理复习资料

债的概念和要素 1债的含义 (1)债”的含义的扩张。 (2)两个特定”特定当事人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客体一一特定行为(给付: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服务、交付工作成果、不作为)。 3、债权的特征一一与物权相对比 (1 )请求权; (2 )相对权;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 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 (3)相容性与平等性; (4 )期限性。 4、债权的三项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 5、债务 (1 )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266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 (2 )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 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1佃条、158条的规定); 【参考法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4)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债的分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合同与单方允诺 2、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1)区分标准: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2 )区分意义:替代履行;所有权、风险转移。

最新债权法简答论述题复习范围(附答案)

债权法简答题论述题复习范围王冬冬整理一、简答题 1、债的特征;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1) 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 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 3) 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4) 债是有存续期限的法律关系。 2、代位权的特征及成立要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特征:①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 ②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③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形成权,需依赖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 ④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约定权利。 成立的要件 1) 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2)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 须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 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系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而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在有偿行为情况下,需同时具备客观与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①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③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主观要件: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 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连带保证,是指债 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1)抗辩权利: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 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 效的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两者保证债务都中断) 5、债的移转的特征; 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债的移转的特征: 1) 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2) 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 3) 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4) 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 6、债权让与的条件及效力; 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债权人一方变更,债务人一方不变的,为债权移转,又称为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的要件 债权让与通常是,基于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关于转让债权的协议,即债权让与合同而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1) 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2) 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 3) 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条规定,下列情形下的债权不得让与: a) 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这类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其二,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其三,基于当事人 间特别信任关系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其四,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b) 债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可以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但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 行性规定。

《宪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论述题

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论述题题库 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 简答题题库 32.简述宪法实施的监督及其内容。 参考答案:宪法实施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而对一切违宪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纠正。(2分) 内容包括: (1)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2分)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2分) (3)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2分) 33.简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 参考答案: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有: (1)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1分) (2)从民族关系发展的因素来看,统一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2分) (3)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2分) (4)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2分) (5)根据我国尚未完全统一和少数民族多的特点,我国需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具有灵活性的单一制国家。(1分) 31.简述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含义。 参考答案:

宪法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3分) (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3分) (3)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2分) 32.简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参考答案: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是: (1)从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的。(3分)(2)从人民代表大会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体系。(3分) (3)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是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2分) 32。如何理解宪法规范的科学性?参考答案: 所谓宪法规范的科学性是指宪法的各项规定必须真实的反映现实的社会关系,使宪法具有严密的完整的科学体系。(2分)首先,取决于宪法在指导思想上的正确性;(2分) 其次,它要真实的反应并正确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使之规范化、条文化;(2分) 再次,还要求宪法必须概念清晰、含意严谨、明确界限分明、做到解释的排他性,避免使用时产生歧义。(2分) 33.简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的主要依据。参考答案: (1)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1分) (2)从民族关系发展的因素来看,统一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2分) (3)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2分) (4)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2分)

合同法复习资料整理

名词解释题: 1实践合同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合同关系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 B合同关系的发生属于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C合同关系应当为有偿关系 D合同关系的缔结以当事人间的合意为基础 2关于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A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B单务合同中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C单务合同中,义务人的注意义务一般弱于双务合同 D单务合同中仍然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3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A租赁合同B赠与合同 C保管合同D买卖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 1关于主合同与从合同,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A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效力上是相 互依附的 B从合同完全依附于主合同,没有任何独立性 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叠 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不可以重叠 2美华商场为于某无偿保管一辆摩托车;出租车司机拉刘 某到电影院;王某赠与张某一台电视机;赵某借给孙某 1 000元钱且不要利息。下列判断中,正确的判断有()。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简答题 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论述题 名词解释题: 1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任。合同解除的,已履行部分应予返还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C 合同关系可以是有偿的,如买卖合同;也可以是无偿的,如赠与合同。2D 在单务合同中,仅有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不存在对 待给付义务。 3C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物交付时合同成立。 (二)多项选择题 1ABD 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效力上存在依 附关系,但并不是相互依附关系,主合同并不依附于从合同;从合同依附于主合同,但并非没有独立性,如保证合同可以有独立的消灭原因;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一样的,也可以是不一样的,前者如主合同与债务人作为抵押人的抵押合同,后者如主合同与保证合同。 2AD 第一个合同是无偿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第二个合同是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第三个合同是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第四个合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 简答题 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包括:(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3)合同法的适用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试述合同自由原则。

第三部分债权法习题集

第三部分债权法习题集 第十七章债权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是()。 A .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 ?抗辩权 2.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划分,债可分为()。 A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C.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D.主债和从债 3.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A . 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C.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其履行部分债务 D .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4.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 A . 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 C.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D .双方都是特定的 5.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捐赠给乙图书馆一百本书 C.甲因踢球打碎乙家的玻璃 D .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 6.关于债权和请求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 债权和请求权有一定区别 B.债权的请求权消失,债权仍可能存在 C.债权和请求权一般不可分离 D ?债权和请求权其实就是一回事 7.连带债务中一个债务人履行完全部债务之后, ()。

A . 连带债务消失,也不会产生新债 B.债权人还可以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履行 C.连带之债消灭,该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有追偿权 D .以上都不对 8.下列哪种义务属于主给付义务()。 A . 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支付货款 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 C.空调买卖合同的出售商交付必要的使用说明书 D .医生手术不得在病人体内遗留纱布之义务 9.甲市外贸局下属的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与甲市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此时,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一分为二,分立为甲市外贸商品商行和甲 市进出口服务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公司分立时,对上述买卖合同如何处理未作安排。现乙企业到法院就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诉讼的被告应当是谁?() A . 甲市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 B. 甲市外贸局 C. 甲市外贸商品商行或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 D .甲市外贸商品商行和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 10.债的标的为()。 A . 特定行为 B.特定行为、物 C.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 D.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其他利益 11.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金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 2-3 首,每首酬金2 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债权性质表述正确的是()。 A . 债权为对世权 B.债权为对人权 C.债权为绝对权 D .债权为相对权 2.甲与某农机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台标号为 999 号东方红牌拖拉机的合同。甲即与某农 机公司发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看,该债属于()。 A . 法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简单之债

行政管理期末复习论述题

在本案例中,2004年7月,姚沟镇短时间内骤降暴雨,长江下游水位超过了警戒线,可能危及全镇人生命,全镇面临着严峻得防汛形势。为及时发现堤垸隐情,调度全镇防汛、排汛工作,确保全镇得财产、人生身安全,姚沟镇镇府将求全镇主要得党政负责人都安排在工作岗位上,也包括主管全镇财政得财政所所长程所长。而从2003年10月至今,按照上级制定得财政体制改革要求,镇财政所归县财政局管辖。7月防汛工作最繁重得时候,程所长接到县财政局通知,要求第二天参加全县各乡镇财政所所长会议,并强调会议很重要,不能请假。可第二天姚沟镇发现一处防汛险情,程所长获悉后边排除险情边请示镇长派人接替她组织排险工作,但镇长认为程所长最熟悉当地情况,要求她请假不参加会议,先把险情排除。但程所长给县财政局局长说明情况请假,局长不批。那么程所长该怎么做呢?这实际上就就是一个典型得条块冲突问题。那么我们就以此案例来分析下,条块冲突究竟该如何解决。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下条块冲突得定义。条:就是指有中央直属部委自上而下得一种指挥机制,例如在此案例中,上级县财政局与姚沟镇财政所就属于“条”;而“块”则指以地方行政当局统管得某一区域全部行政行为得一种描述,例如此案例中,镇长与程所长就属于“块”得关系。在地方条块结构中,主要有三种关系:省与地级市得条块关系,地级市与县市得条块关系,县市与乡镇得条块关系。本案例就属于最后一种类型。那么,条块冲突究竟就是怎么产生得呢?大体来瞧,除了就是因为行政性分权得局限性、一根针穿到底得历史传统与党政关系得不规范外,主要还由于我国政府管理系统中存在得“指责同构”所导致,即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层级得政府在纵向职能与机构设置上高度统一。在这个案例当中原本镇财政所归镇政府管辖,03年根据上级制定得财政体制改革要求,镇财政所归县财政局管辖。我们可以瞧到在姚沟镇所属得条块关系中,垂直管理被加强了,条条内自上而下得统筹力度加强了,这样管理职能就出现了重复交叉,因而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条块之间及上下级权限如何划分就难以理清,因此就容易出现条块冲突。可以说多重领导就是导致条块冲突得主要原因。 此案例中,从“条”来瞧,财政所所长归县财政局管辖,县财政局通知程所长必须去开会,程所长要遵从;另一方面,从“块”来瞧,镇财政所也要听从镇政府得指示,镇长要求她留下来组织排除险情,程所长也没有理由拒绝,并且防汛事务都带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一旦事态严重可能危及全镇人人身财产安全,一点疏漏都可能得不偿失,并且,程所长对当地情况最为熟悉,如果程所长来处理,更利于把握与事态得发展,更好得调度全镇得防汛工作,所以程所长就是处理防汛事务得最佳人选。所以我认为程所长应该留下来组织排除防汛工作,即使县财政局不让她请假。因为事有轻重缓急之分,与开会相比,防汛事务显然重要与紧急很多,姚沟镇就是非常需要熟悉当地情况得人留下来处理防汛工作得,一旦处理不善就得不偿失,造成无法挽回得损失。而开会,虽说事关整个乡镇下一步得财政体制改革成功与否,但这并不属于紧急事务,可以找人代替参加,然后把会议内容与情况反馈给程所长就好,程所长再像财政局局长说明下自己得情况,如果局长不能理解,给她相应处罚得话,也就是牺牲小我拯救大我。 像这样得条块冲突得例子在我们国家数不胜数,人们也普遍意识到条块冲突得弊端,例如降低了行政效率,不容易分清领导责任,往往有利得事同级政府与上级条条都来争,而不利得事情都互相推诿。那么条块冲突能够避免吗?我们知道中国政府就就是处于这样得条块分割体系中得,这就是由我国历史与国情所决定得,就就是这样得条条块块把中国分割成不同得领域,中国地广人多,所以这样得条块体系就是非常得庞大与复杂得,那么这些条条块块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就难免会有冲突,所以条块冲突时无法避免得,只能尽力减少与缓与。就难免我们该怎么减少条块冲突呢?我国就是一个地域大国与人口大国,如何理顺条块关系,划分各级政府得管理权限,就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实现与谐社会迫切需要解决得重大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变革我国现有得条块关系。 首先我国应该健全法律制度,通过法律来明确条块之间得地位、性质,让行政管理走向法治化。需要通过立法形式详细确立条条之间,条块之间各职能部门得法律地位,相互关系,使各方得责任与权限更明确,避免互相扯皮与推诿。并且,要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条块运行方式、范围注重政府职能运行过程中得程序化。这样就能减少我国政府管理过程中得条块冲突得出现。在此案例中,虽然也有成文得法规,说明镇财政所归县财政局管辖,但在管理范围上不够明确,也没说明镇政府对镇财政所得管辖范围与权限,所以导致同一时间内,县财政局与镇政府对程所长有不同得指示,而且都各不退让,程所长就出于两难境地了。 其次,政府需要深化机构改革,这样才能理顺条块之间得权能,实现政府职能得配置优化。实际上,条块关系可以瞧做政府管理体系中集权与分权矛盾得表现,反映着政府部门职能及利益关系。条块冲突得发生可以反映出这些条块中所存在得问题,常常与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相关。在这个案例中,从垂直管理来瞧,把原有得管理镇财政所得职能得行使主体由姚沟镇政府简单得划分给县财政局,没有涉及职能转变与优化。我国当前正处于自上而下得行政机构改革与结构转型得时期,利益分化与整合之间得不平衡而引发得社会冲突日益突出,需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其中很重要得一点就就是变纵向管理为主为横向协调为主,变指挥命令单一行政管理手段为主为把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相结合,坚持调节服务为主。在此案例中,如果县财政局能弱化自己对镇财政所得指挥命令,而就是改为协调服务倾听,那么就能减少这样条块冲突得发生,提高行政效率。 此外,权力应与责任相统一。在中国目前得条块关系中,各层级政府以及同一条条上下级之间在权力与责任得安排上不尽合理,下级政府及条条得权力有限,而责任无限。于就是,权力集中在上级政府与条条手中,而责任却要由下级政府与条条承担。并且决策应与执行相一致,在我国得政府体制中,中央政府缺少独立于地方政府之外得属于自己得执行系统,办什么事情都要交给地方政府去执行。这种决策与执行得二元化,容易造成中间梗阻,导致中央权力地方化。为了体现中央权力得中央性,应该有自己得执行系统,在某些领域与范围通过垂直管理得条条来施行决策,而不能事事都干预地方政府。

电大本科《合同法》简答题复习参考

合同法简答题复习参考 1、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答:A、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 B、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 C、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 D、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E、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F、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G、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2、简述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答:A、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B、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知道思想。 C、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 D、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简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答:1)义务内容不同。 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2)主题要求不同。 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中,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债权,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如果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财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4、简述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答: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同合意自治权,无须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5、简述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A、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B、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 C、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 D、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E、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6、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 答:A、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 B、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7、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答: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生效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但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销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为合法的合同。 8、要约的构成要件。 答:A、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B、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C、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D、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9、简述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答:A、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B、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10、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 答:A、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B、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期末复习指导(论述题)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期末复习指导(论述题) (2012-1-6 17:53:47) 收藏 标签: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期末复习指导分类:每日闲谈 论述题(1题,20分) 1.什么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它居于中国政治制度多层次结构中的内层,是中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而发展出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 阶级专政形式。(5分)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首先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指的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全体人民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各项民主权利。这是人民民主专政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它表明我国实行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最真实的民主。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还规定工人阶级是中国的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是中国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建立了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5分) 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决定和制约着其他一切政治制度。它体现在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其他具体政治制度之中,并且贯穿这些制度的全过程。(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集中体现。(2分) 人民民主专政的核心是坚持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权。(2分)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只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人民有权行使国家权力,但就“如何行使”以及“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去行使”等具体问题却没有作详细的规定。这需要由其他的制度来具体规定和实施(1分)。 2.联系实际说明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原则指的是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或者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国家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在宪法中予以确认,并且规定了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4分) 人权保障原则: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社会主义国家在本质上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在国家生活中处于主导的支配地位,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首要前提和直接表现,这就必然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确保公民能够享受各种权利和自由。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理所应当地在宪法中确认了人权保障原则。(4分) 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牵制、彼此约束、互相监督,以保障国家权力正常运行并进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不认同三权分立的原则,但也主张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首先,社会主义国家设立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此基础上一般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其中立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其次,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再次,各级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执行国家法律的时候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4分) 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治理的一种思想理念、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我国

合同法简答题大全(考试必备)

简答题 1、我国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著、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2、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 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4、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5、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6、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

债权法练习答案

大学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 《债权法》课程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通过甲与乙协商达成一致,约定由甲向乙供应100吨大米,立即发货且货到付款,对于上述协 商一致的容,双方约定必须签订一份正式的书面合同。甲按上述约定拟定协议并在签字盖章后邮寄 给乙,并同时将货发运至乙,乙收货后无异议,但迟迟不付货款,之后大米价格大跌20%,二者遂产生争执。下列哪种说确?() A. 乙可以其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为由,主合同没有成立,要求退货 D. 甲可以乙在缔约过程中不诚信为由,要求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 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 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下列哪种说确?() A.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 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 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D.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3. 甲乙二人共同去打猎,突然看到森林里有影子闪过,都认为是野兽经过,于是两人先后开火射 击,直到惨叫声传来,他们才知道原来他们误将路人丙当做野兽。该路人丙身中一枪,但无法判断此枪是由甲还是乙射出。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 由于无法确定责任人,根据谁主谁举证原则,因此甲乙不承担侵权责任 B. 由于无法确定责任人,根据公平原则,因此由甲乙各承担一半的侵权责任 C. 甲乙二人构成共同侵权中的共同加害行为,二者应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D. 甲乙二人构成共同侵权中的共同危险行为,二者应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4. 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不慎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 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 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 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5. 甲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乙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甲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A. 基于不当得利,甲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甲须支付5元 C. 基于合同关系,甲支付5元 D.因无法律依据,甲无须支付5元 6. 甲对乙享有债权,该债权是被甲用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后因乙经营不善,甲兼并乙。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甲对乙的债权因甲兼并乙而消灭 B. 甲对乙的债权因混同而消灭 C?甲可以免除乙的债务而使甲对乙的债权消灭 D. 甲对乙的债权不消灭 7. 甲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由乙承包的某湖后,致使此湖的大量鱼类死亡。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公共关系学期末复习指导(论述题及案例分析)

公共关系学期末复习指导 2012-2013第二学期 一、考试形式和时限 期末考试采取开卷笔试。考生必须独立完成,不得讨论。考试时间90分钟。 二、考试题型和分值比例 1.单选题。每题1分,共16分。 2.多选题。错选、漏选、多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14分。 3.排序题。每题3分,共6分; 4.配对题。每题2分,共10分; 5.判断改错题。正确的只需打√;错误的打×,并改正错误,每题3分,共24分; 6.论述题。15分; 7.案例题.15分。 说明:试题1-2须在答题卡上完成。试题3-7,须在答题纸上完成。 三、关键概念 公众、公共关系观念、公众导向观念、组织形象、CIS、CS活动、兴趣、态度、价值观、气质、性格、知觉的选择性、心理定势、从众心理、逆反心理、顾客满意度、顾客忠诚度、 媒介事件、危机管理 说明:关键概念涉及配对题 四、基本原理 1.公共关系的发展阶段2.公共关系观念的演变3.公众的识别4.公众的发展过程5.公共关系的运作过程6.公共关系评估7.信息的处理8.传播的过程9.公共关系调 查10.CIS运作程序11.根据人类传播的发展过程,传播的类型12.马斯洛需要层次的 容13.态度形成和改变的阶段 说明:基本原理涉及排序题 五、论述题 1、是不是所有组织都有必要设置公共关系部门?请结合所在的单位或所熟悉的单位实际说明你对这个问题的看法。P81 答题思路: (1)基本观点。并不是所有组织都需要设置公共关系部。 (2)基本理由: ①一个组织是否需要设置公共关系部门要根据组织自身的运行和发展需要来决定。 ②不需要设置公共关系部的组织也需要公共关系。 ③不需要设置公共关系部的组织,其公共关系职能可以被分散在其他职能部门之中。(3)结合实际。以所在的组织或所熟悉的组织来说明。 2.组织积极承担社区的公共事务或公益活动是一种额外的负担吗?组织应该如何处理社区关系?P304,P165-166 答题思路: (1)组织积极承担社区的公共事务或公益活动并不是一种额外的负担。可以结合赞助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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