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该被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该被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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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必须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保险准备金的提取。保险准备金是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或者未决赔款等将来发生的责任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资金准备基金,主要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责任准备金从本质上说,是依照保险法所确定的一种资金准备,它的作用在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时,有此项资金作为保证。保险责任准备金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这项资金不能视其为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要看做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在财产保险中,最常见的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了结的预期保险责任而依照法律规定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资金。它是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对未到期的保险单,从保险公司自留保险费中提存一定比例的一种资金准备。这种资金准备,根源于保险业务年度与会计年度的不一致,比如,投保人于八月二十日缴付一年的保险费,则其中的四个多月属于本会计年度,而还有七个多月是属于下一个会计年度,这张保险单在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前七个多月是继续有效的。因此,要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存相应的部分作为下一年度的保险费收入,使之成为对仍然有效的保险单支付赔款的额外来源。对人寿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而且还可依规定扣除一定费用。这是由于人寿保险是一种长期保险,它的责任不是按一、二个年度来计算即可终结的,因此,它的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是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也就是保险公司在这部分业务中所收入的纯保险费及利息,减去应付的保险金,扣除应支付的费用后,所结余的部分。寿险责任准备金应当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是保险公司履行今后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资金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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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责任准备金

第六章责任准备金 第一节净责任准备金(受益责任准备金) 一、责任准备金的定义 1、责任准备金产生原因 除了保单发行日以外,以保障期内任意某个时刻为参照点,未来收支的现时值都有可能不平衡。 2、净责任准备金定义: 保险公司在任一时刻对每个现存被保险人的未尽责任现时值,就称为净责任准备金。也就是在该时刻每个现存的被保险人将来收益的现时值,所以也称为受益责任准备金。 它的实质是现存被保险人未来收益与未来缴费现时值之差 。 3、责任准备金的分类 (1)按覆盖责任分 净责任准备金(受益责任准备金):覆盖被保险人将来的保险收益 费用责任准备金:覆盖保险公司将来的费用支出 修正责任准备金:对第一年的费用支出作修正,等价调节各年责任准备金,以利于保险公司的利润均匀溢出。 (2)按被保险人缴费、保险人赔付的方式分 完全连续责任准备金(死亡即刻赔付,连续缴费) 完全离散责任准备金(死亡年末赔付,生存期初缴费) 半连续责任准备金(死亡即刻赔付,生存期初缴费) 二、净责任准备金确定原理 以完全连续终身寿险为例 1、前瞻亏损(prospective loss)

其中: 2、净责任准备金的 确定 前瞻亏损的期望即该时刻的净责任准备金,记作。 用这种原理确定责任准备金的方法称为前瞻方法。 前瞻亏损的方差 三、用前瞻法确定常见险种的责任准备金 1、终身寿险,终身缴费 2、年定期寿险,年缴费

3、年两全险,年缴费 4、次缴费终身寿险 5、次缴费年定期寿险

6、年延期,年缴费的终身生存年金 四、净责任准备金的其它确定公式 1、保费差公式 (1)理解:责任准备金等于剩余缴费期内保费差的精算现值。(2)推导:(以完全连续终身寿险为例) 2、缴清保险公式 (1)理解:责任准备金等于部分受益的精算现值。 (2)推导:(以完全连续年定期两全保险为例)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是用于核算()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责任准备金四部分。 目录 1 2 3 4 1简介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是用于核算()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四部分。也可以设置“摊回”、“摊回”、“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分别核算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本科目应当按照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2账务处理 (一)在提取原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应按相关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相应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应按相关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在对原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时,应按相关约定计算确定的的相应增加额,借记“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在原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应按相关余额,借记本科目,“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3问题 没有引起重视 寿险业务的特点是保险期限长,一般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因此,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大部分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以后才实现给付。由于时间长,公司经营效益和成果不能很快地反映出来,因此有的,更多考虑的是解决眼前的困难和问题,对远期如何并不那么关心。加之寿险业务是全国统一核算,一级法人制度,公司是否具有、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积累率高低等等,似乎与下面各级公司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形成基层公司注重局部利益,而不重视全系统的整体利益。如,有的基层公司为了搞好地方关系,便于开展业务,宁可将留在当地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也不愿将资金上调给利息高的省公司,增加资金积累。由于在思想上认识不足,没有真正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故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导致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管理问题重重。 被挤占挪用 中保机构分设前,由于产、寿险业务长期混业经营,在经营指导思想上重产险,轻寿险;重速度,轻管理,造成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主要表现在:第一,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支付产险业务应分摊的费用,形成寿险费差损,减少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第二,因超额使用发展基金,安排和购置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而挤占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1994年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在制度接轨中安排的基建项目和一些清理出来的超规模在建工程、帐外固定资产,大都挤用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固然,这些占用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折旧逐年摊回,但因为是公司自用的固定资产,不能生息增值,因而造成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利息损失。第三,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相当部分已变成,收回难度大。在运用上出现了不少数量的不良资产,主要是逾期、呆滞贷款,亏损的“三产”投资、房产投资。这些运用项目多由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投入,也成为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损失。 特殊性的影响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编辑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是用于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四部分。 目录 1简介 2账务处理 3问题 没有引起重视 被挤占挪用 特殊性的影响 计提不准确 政策因素导致利差亏损 4相关规定 1简介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是用于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四部分。企业也可以设置“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分别核算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本科目应当按照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2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提取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应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在对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时,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额,借记“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在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应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3问题 没有引起重视 寿险业务的特点是保险期限长,一般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因此,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大部分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以后才实现给付。由于时间长,公司经营效益和成果不能很快地反映出来,因此有的管理者,更多考虑的是解决眼前的困难和问题,对远期偿债能力如何并不那么关心。加之寿险业务是全国统一核算,一级法人制度,公司是否具有偿债能力、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积累率高低等等,似乎与下面各级公司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形成基层公司注重局部利益,而不重视全系统的整体利益。如,有的基层公司为了搞好地方关系,便于开展业务,宁可将资金留在当地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也不愿将资金上调给利息高的省公司,增加资金积累。由于管理者在思想上认识不足,没有真正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故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导致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管理问题重重。 被挤占挪用 中保机构分设前,由于产、寿险业务长期混业经营,在经营指导思想上重产险,轻寿险;重速度,轻管理,造成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主要表现在:第一,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支付产险业务应分摊的费用,形成寿险费差损,减少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第二,因超额使用发展基金,安排和购置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而挤占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寿险法定准备金和财务准备金计提方法概述

寿险法定准备金和财务准备金计提方法概述 摘要:寿险公司的负债水平80%—90%都由责任准备金负债构成,准备金精算假设以及评估方法的细微变化都会对寿险公司的负债 产生较大影响。本文主要对目前法定准备金及财务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进行综述,并阐述自己的一些相关观点。 边际 一、准备金概述 的方式收取,在评估时点,保险公司必须基于一定的假设和未来风险水平对未来的保险金给付提取一定的负债,这部分负债形成寿险责任准备金。在保险公司的负债中,80%—90%的负债都是责任准备金部分,因此,准备金精算假设及评估方法的细微变化都会对公司的负债水平及价值产生较大的影响。 的精算规定,保险人在计算产品费率时必须采用90-93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所规定的死亡率,现在的精算规定,保险人在计算产品费率时可根据公司自身的经验选取适当的死亡率,但是在计算产品准备金时,应当采用00-03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所规定的死亡率,另外,对于费用率和利率的评估水平,不得高于定价时采用的利率和费用率以及保监会规定的标准两者之间的较大者。

准备金两部分组成,理论上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在均衡纯保费的假设条件下,在评估时点,计算未来赔付责任的现值与未来保费收入的现值两者之间的差值。在均衡纯保费的条件下,由于寿险业务首期发生的费用较高,如果采用理论上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计算方法,容易导致首期收取的保费收入用于费用支出的部分无法满足实际的费用支出,导致保险公司出现亏损,因此有必要对理论法定责任准备金进行修正调整。其中一种修正方法是把首期的纯保费调整为首期的风险保费,其余部分全部用于满足首期的实际费用,这种方法叫做一年定期修正法,目前在实务中采用这种方法对传统寿险产品(不包含分红保险)进行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但是这种方法也有缺陷,因为对于高费率保单,如果保费扣除风险保费的部分很可能大于实际费用的支出,虚增保险公司利润,因此还有必要继续改进。对于分红保险,其对首年纯保费的修正采用max(首年风险保费,毛保费减去e),其中e表示基本死亡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高于3.5%,其实就是把首年发生的费用限制在基本死亡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内,其实质是和传统寿险产品一致的。另外,对于传统寿险责任准备金,如果修正后的未来期间纯保费大于实际收取的毛保费,还应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签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 再保险合同》。(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侧第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三)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第六条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第三章原保险合同收入 第七条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比较与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比较与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背景 我国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是1999年1月1日制定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2002年1月1日施行的性融企业会计制度。我国的原会计准则中没有针对原保险合同的具体准则。随着金融业的开放,我国的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标准迫切需要和国际趋同,以满足保险业发展的要求。因此,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中,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下称新准则)。 (二)主要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原保险合同的确定、原保险合同收入。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原保险合同成本、列报共六章组成。 1.在“总则”部分,包括制定准则的目标。原保险合同的定义、不适用范围。 (1)准则的制定目标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2)原保险合同的定义: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3)不适用范围: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 2在“原保险合同的确定”部分,包括原保险合同确认的

依据、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风险的处理。原保险合同的分类及依据。 (1)原保险合同确认的依据: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2)原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风险的处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和单独计量的,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不分拆。 (3)原保险合同的分类及依据:按照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忖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保险合同。 3.在“原保险合同收入”部分,包括保费收入的确认,计算、提前解除合同的处理。 (1)保费收入的确认:当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二个条件同时被满足时,保费收人才干以确认。 (2)保费收入的计算: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根据当期应收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3)提前解除合同的处理: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 4.在“原保险合同准备金”部分,包括准备金的分类、会计处理、充足性测试要求。 (1)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分类: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2)会计处理:在确认非人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非寿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 由于保险业务大都是定期的,通常又叫短期核算性险种业务。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由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一种对未满期保险单的责任准备,其提取数额通常等于未满期保险单的总保险费收入中未赚取的部分。因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较多,这里仅举三种计算方法进行分析: (1)逐日提存法。根据每张保险单的第二年有效天数,逐笔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假定一年是365天,公司每天都有相等的保险费收入进账,则l月1 日前出售的保险单,将于本年度l2月31 日期满,1月2日签出的保险单,还有一天在次年度期满,依次类推,至l2月31日签出的保险单,需在次年度12月30日到期,即还有364天未经过。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比例是: 182÷365×100%=49.86% 即以逐日计算法计算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已收保险费的50%。 (2)24个半月提存法。发源于美国的一些州,也可以说是在下面将要介绍的季度提存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演化出来的。每月承保的保险费均要分开计算,并假定每张保险单是于月中期满(实际上同假定保险费收入是均匀分布的道理一样)。当保险费收入均衡分布时,至少每半个月的保险费收入累积数是相等的,则与前述结果是一致的。如果保险费是在持续增长,24个半月提存法就显得不那么灵活了。

假定月保险费收入增长是5%,第一个月保险费收入是2 400元,并且均是在每月的l5(或16)日这一天承保的,若其经营费用率不超过33.33%,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比例为:488 668×(1—33.33%)÷611 448×100%=53.28% (3)季度提存法。以季度为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时间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准备金提存方法提存比例。假定年度保险费收入是25 000%,平均分四次进账,每次为6 250元:若经营费用率为33.33%,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比例为: 15 625×(1-33.33%)÷25 000 X 100%=42% 依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①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为基础计提),类似前述24个半月提存法。②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为基础计提),即前述逐日提存法。③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保险公司还应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算 根据经营资料预计本年度终了时,尚有一部分已报案或已处理赔案但没有支付赔款的案子和已发生但被保险人还没有向保险人提出 索赔的案子(既有直接业务的,又有再保险业务的)。对这两种已发生

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及其借鉴

摘要:2004年1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各种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该试行办法中,有关对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的规定侧重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完善。美国保险官协会(NAIC)于1997年修订、并于1998年开始实施的关于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对我国非寿险公司以及保险监管部门有借鉴意义。特别是按照美国保险官协会(NAIC)的新规定,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涉及到精算人员的经验与判断,故对精算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长期责任准备金;成长惩罚;成本率 一、引言 为了规范非寿险业务的发展,加强非寿险业务的核算工作,促进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科学管理和准确计算,减少经营非寿险业务的公司管理层对准备金提取的人为干预和主观臆断,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保险业界都极为重视准备金领域的理论及其实践操作和监管模式的研究。 2004年1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规定,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采用二十四分之一法或者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1]由此可见,目前监管部门在准备金监管上,对短期险和长期险业务等同对待,均要求按照传统的比例法计提,并没有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方式。 该试行办法明确了传统比例法的法律地位,并最先以法律的形式将精算理念引入准备金的核算,势必有力推动产险公司的规范经营与管理。该试行办法要求长期责任准备金按比例计提,因而较《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有了相当大的改进。但相对于目前产险公司的业务操作方式而言,试行办法仍有一些不足。一方面,各产险公司长期险业务以楼按为主,而该类险种保险期间较长,一般涉及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等较长时间,最高甚至可达三十年;另一方面,该类险种的签单费用一般偏高,后续费用较低,呈现费用前期集中的特点。试行办法在忽略签单费用的基础上,以签单保费为基数比例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将全部签单费用列入当期费用核算,结果导致当期费用高估,利润考核数据严重失真,从而无法形成良好的业务导向。也就是说,不考虑签单费用而以签单保费为基数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规定,使保险公司陷入了“做的规模越大,当期利润越紧”的尴尬境地,从而引起业界对此广泛关注和深入思考。 本文重点介绍和分析美国保险官协会(NAIC)对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的规定,并结合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大胆思考,希望对国内产险公司的经营和政府监管有借鉴意义。 二、美国保险官协会(NAIC)关于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的规定 1997年,美国保险官协会修订了《财险与意外险公司的会计实务与程序指南》,并于1998年开始实施。该指南明确了对长短期险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规定使用不同的计提方式。按照该指南的规定,对于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的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保费与未赚比例的估计值的乘积结果来计提,其中未赚比例的估计值取合同未到期期间预期成本(含赔款和费用)与整个合同期间预期成本的比率。对于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该指南规定长期责任准备金在计提之前需要计算三个金额(即经过三个测试程序):第一个金额为假设合同终止情形下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规定应支付的退保金额(测试程序1);第二个金额为保费与未赚比例的估计值的乘积(测试程序2);第三个金额为合同未到期期间未来预期成本的现值减去未来应收保费的现值的差额(测试程序3)。[2]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NAIC对短期险未到期准备金规定的提取方法比较简单,容易理

对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的几点解释(新)

对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的几点解释 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十分明显的行业特征:保险经营的是一种无形物资——风险;保险经营成本支出与补偿顺序和一般行业相反等,正因如此,保险负债相应地表现出特殊性,除了有与一般企业相同的融资性、结算性、往来性负债外,还有独有的负债,即各种准备金。各种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履行其未来理赔或给付而从所收取的保费中提存的负债。对财险公司而言,所提存的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此外,还要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长期负债。 一、未决赔款准备金 1、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内容与确认 未决赔款准备金时保险公司在会计期末为本期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未付赔款所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它包括三部分:第一,根据已报告但尚未理算的赔案估计的赔款准备金,简称已报告未理算赔款准备金;第二,根据已理算但尚未支付保险金的赔案估计的赔款准备金,简称已理算未支付赔款准备金;第三,根据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报告的赔案估计的赔款准备金,简称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 (1)对于未决赔案应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所谓未决赔案,是指被保险人已提出保险赔款,但保险公司与索赔人就索赔案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赔款应为多少等事项尚未达成协议

的案件。准备金金额有三种估计方法: 其一,逐案估计法。即由理赔人员逐一估计每起索赔案件的赔款额,然后记入理赔档案,到一定时间把这些估计的数字汇总,并进行修正,据以提存准备金。 其二,平均值估计法。先根据保险公司的以往损失数据计算出平均值,然后再根据对将来赔付金额的变动趋势加以修正,把这一平均值乘以已报告赔案数目就得出未决赔款额。 其三,赔付率法。选择一个时期的赔付率来估计某类业务的最终赔付金额,从估计的最终赔付额中扣除已支付的赔款和理赔费用,即为未决赔款额。 (2)、对于已决未付赔案应提存的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所谓已决未付赔案,是指索赔案件已经理算完结,应赔金额也已确定,但尚未赔付或尚未支付全部赔款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赔款准备金只要逐笔计算即可。 (3)、对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报告的赔案应提存的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此类赔款的估计比较复杂。一般以过去的经验数据为基础,然后根据各种因素的变化进行修正,如出险单位索赔次数、金额、理赔费用的增索赔程序的变化等。 我国《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核算内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赔款准备金;另一类是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保险准备金。第一类实质就是上述前两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一)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一) 摘要: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不同于其他负债,保险公司需要遵循中国保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责任准备金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保险公司评估的责任准备金应当以分保前的金额列示,应当从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部分作为再保险资产列示,这一点和原来的保险会计处理方法有较大区别 关键词: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确认与计量 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业的负债主要由各种责任准备金组成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是对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或经营风险的评估结果,其计算需要依赖保险精算人员运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计量,这是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不同于其他负债的地方,也是初次涉及保险会计的财务人员较难理解的地方 一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含义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中的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的未了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因承保保险业务而提取的基金,或者说是对因承保保险业务而引起的将来负债或已有负债的提取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取在先,赔款支付和费用发生在后,所以保险公司要设置一定储备基金以应付未来的保险责任 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期末对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未付赔款所提取的一种资金准备,一般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1.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最常应用的技术是逐案估计法,即由经验丰富的理赔人员对每一个已报案赔案的未决赔款成本进行估算,同时要考虑索赔自身的特点经济环境等的变化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精算部门分别提供再保前和再保后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数据 2.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通常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赔付率法和B—F法等通过上述精算方法可以先计算出各事故年的终级损失,从终级损失中减去已决赔款,即得出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值,然后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值中再减去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就得到了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32109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323109 3.理赔费用准备金对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除应支付给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外,还应支付结案过程中发生的理赔费用,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提取理赔费用准备金其中,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损失检验费律师费等为直接理赔费用,应提取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而不是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理赔费用为间接理赔费用,应提取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1)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评估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的常用方法是比例法,该方法假设直接理赔

保险精算术语

保险精算术语1、产品定价 1.1 一般概念 精算方法actuarial method 运用数学、统计、法律和会计等知识进行风险评估或财务安排的方法。 精算师actuary 受过数学、统计、法律和会计等训练并具有专业资格证书的,对保险经营等领域未来可能发生的偶然事件预估其负债,并运用精算方法进行风险管理和财务安排的专业人员。 精算假设actuarial assumption 对未来事故发生率、投资收益率、费用率和保单失效率等要素所设定的假设条件的总称。大数法则law of large numbers 大数定律 概率论中用来阐述大量随机现象结果趋于稳定的定律。 修匀graduation 利用初始估计,结合先验观点修正初始估计值的精算方法。 演示利率illustration interest rate 用于演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对应资产的未来年投资收益的假设利率。 费率厘定rating 在开发保险产品的过程中确定产品价格的过程。 纯保费法pure premium method 以已发生损失和危险单位数据为基础,计算每一危险单位费率水平的方法。 损失率法loss ratio method 以现行费率水平为基础,通过测算实际损失率和期望损失率的偏差,估计未来费率应调整的幅度,计算未来应使用的费率水平的方法。 定价利率pricing interest rate 预定利率 厘定费率时使用的对预计保单现金流进行折现的利率。 保险费率premium rate 单位保险金额应该收取的保险费。 纯费率pure premium rate 单位保险金额应该收取的纯保费。 费率浮动premium rate adjustment 保险公司销售产品时,在费率表中的基准费率基础上对保险费率作的调整。 纯保费pure premium 净保费net premium 用于支付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期望值。 附加费用loading 在费率厘定中,在纯保费基础上附加的用于支付保险公司营业税支出、营业费用支出、保险保障基金、利润及风险附加等的费用。 总保费gross premium 毛保费 营业保费 投保人支付的、由纯保费和附加费用组成的保险费。 已赚保费earned premium 在评估期内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责任已经结束部分对应的保费。

寿险准备金和财产保险准备金联系与区别

寿险准备金和财产保险准备金联系与区别? 联系: 1、为保证对被保险人及时履行经济补偿的义务,确保公司的赔偿能力,保险人在每年年终决算时,应从保费收入中提存准备金 2、是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3、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 4、保险责任准备金实质上是一种或有负债。 5、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 6、具有不确定性。 7、它具有未来性。 8、它具有估计性。 区别: 1、非寿险准备金有法定准备金、任意准备金等。寿险准备金有理论准备金、实际准备金和平均准备金。 2、财产保险准备金有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总准备金。寿险准备金有理论准备金、实际准备金和平均准备金。 3、财产保险准备金: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寿险准备金: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财产保险准备金算赔案准备金的常用方法有单个赔案损失估计法、平均价值法、公式或赔付率和IBNR的计算方法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方法有过去法和将来法,其中实际准备金中有一年定期扣除法和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 5、寿险准备金来源于当年收入纯保险费及利息与当年给付保险金的差数 6、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必须单独留存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93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保险业务经营中,由于寿险与非寿险在经营核算上存在差异,其准备金的提留方式也就不尽一致。非寿险准备金有法定准备金、任意准备金等区分。寿险准备金有理论准备金与实际准备金的区分。 非寿险准备金的提存 非寿险准备金按其提存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法定准备金和任意准备金。 法定准备金:保险人从其保费中提存的一定比例的“费用”。法定准备金通常又可分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任意准备金:依法留足准备金外,应在当期保费中提存一笔费用,用作经营风险损失与保险资金运用损失波动较大所带来的不利的准备。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1)逐日计算法。

财政部关于引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 知 2009年12月30日来源:上海证券报作者: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会计司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财会〔2009〕15 号

附件: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2009年12月30日来源:上海证券报作者:为了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问题,现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保险混合合同分拆 (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 2.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如果保险风险重大,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不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 (二)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等进行处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进行处理。 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保险公司应该被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17412210.html,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保险公司应该被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必须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保险准备金的提取。保险准备金是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或者未决赔款等将来发生的责任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资金准备基金,主要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责任准备金从本质上说,是依照保险法所确定的一种资金准备,它的作用在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时,有此项资金作为保证。保险责任准备金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这项资金不能视其为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要看做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在财产保险中,最常见的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了结的预期保险责任而依照法律规定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资金。它是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对未到期的保险单,从保险公司自留保险费中提存一定比例的一种资金准备。这种资金准备,根源于保险业务年度与会计年度的不一致,比如,投保人于八月二十日缴付一年的保险费,则其中的四个多月属于本会计年度,而还有七个多月是属于下一个会计年度,这张保险单在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前七个多月是继续有效的。因此,要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存相应的部分作为下一年度的保险费收入,使之成为对仍然有效的保险单支付赔款的额外来源。对人寿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而且还可依规定扣除一定费用。这是由于人寿保险是一种长期保险,它的责任不是按一、二个年度来计算即可终结的,因此,它的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是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也就是保险公司在这部分业务中所收入的纯保险费及利息,减去应付的保险金,扣除应支付的费用后,所结余的部分。寿险责任准备金应当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是保险公司履行今后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资金保证。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17412210.html,/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篇一:财务英语学习 财务英语 资产负债表balancesheet 一、资产AsseTs流动资产:cuRRenTAsseTs 货币资金cashandcashequivalents 交易性金融资产Financialassetsheldfortrading 应收票据notesreceivable 应收账款Accountsreceivable 减:坏帐准备Less:provisionforbaddebts 预付款项Advancestosuppliers 应收利息Interestsreceivable 应收股利Dividendsreceivable 其他应收款otherreceivables 存货Inventories 其中:原材料Including:Rawmaterials 库存成品及商品Inventoryoffinishedgoods

低值易耗品consumbles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non-currentassetsmaturing/duewithinoneyear其他流动资产othercurrentassets 流动资产合计ToTALcuRRenTAsseTs 非流动资产:non-cuRRenTAsseTs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Available-for-salefinancialassets 持有至到期投资held-to-maturityinvestments 长期应收款Long-termreceivables 长期股权投资long-termequityinvestments 投资性房地产Investmentrealestate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价)Fixedassets (originalvalueoffixedassets)减:累计折旧Less:Accumulateddepreciation 固定资产净值Fixedassets-netvalue 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Reserveforfixedassetsimpairment 固定资产净额netfixedassets 在建工程constructioninprogress 工程物资projectmaterials 固定资产清理Disposaloffixedassets

保险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09〕48号),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 明确规范。这是继证券行业准备金、金融企业贷款 准予在税前列支的又一项风险准备金,体现了国家对整个金融行业的政策扶持。 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可扣除 财税〔2009〕4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对经营的财产保险业务或者人身保险业务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在税前列支比例上,财税〔2009〕48号文件遵从了保险行业的有关规定,其第一条明确:(一)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二)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三)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四)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当然了,财税〔2009〕48号文件同时规定了保险保障基金列支上限。其第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譬如,某财产保险公司2008年保险保障基金余额4.72亿元,2009年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150亿元,按规定当年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150×0.8%=1.2(亿元),有保证收益的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100亿元,按规定当年缴纳保险保障基金100×0.08%=0.08(亿元),2009年末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为6亿元,如果当年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为100亿元,那么正好达到税前扣除的上限100×6%=6(亿元),2009年不需要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也不能在税前列支。 如果2010年有关条件变化了,那么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减少或者总资产增加,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占总资产比例不能满足前款要求的,应当自动恢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对每一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及其变动情况进行单独核算。 计提风险准备金可扣除

2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签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 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侧第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

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 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第六条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第三章原保险合同收入 第七条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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