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违法犯罪的新动向及对策

当前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违法犯罪的新动向及对策
当前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违法犯罪的新动向及对策

当前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违法犯罪的新动向及对策

宜宾市检察院课题组

近年来,村干部的履职行为受到群众的普遍关注,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乱作为,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的和谐与稳定。针对这一现象,为寻找规律,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我们对近年来办理的这类线索加以系统分析并开展调研,发现当前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违法犯罪的新动向,并提出应对之策。

一、当前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违法犯罪的新动向

(一)利用生产项目向对象户乱收费。有的村干部在生产项目上营私,以前是发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上级主管部门下拨到村的项目资金予以截留或虚报冒领。现在发展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者项目实施完毕后,以“村里面帮了忙”为由,向实施项目的农户凭空索取费用,收取的服务费部分公用,部分中饱私囊。例如,畜牧部门在部分村实施养殖肉牛项目后,有的村干部违规按每头牛300元的标准向实施养殖项目的对象户收取服务费共计6万余元。此外,还有部分村干部在实施水窖项目后,违规按每口水窖100元的标准向实施了该项目的对象户收取服务费。

(二)利用村规民约收款不入帐。《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部分村干部利用村规民约营私。主要手段是收入不入帐或多收少报。收取的费用主要有:向建房农户收取村级公路修建资金;向在本村村级公路上的过境车辆(主要是非本村人员的货车和客车)收取过路费;向在本村土地上安葬死者、倾倒各种垃圾的非本村人员收取土地占用费;向违章建房的农户收取违章建房管理费等。

(三)利用中转环节克扣、索取农民款物。上级主管部门下拨赈灾、扶贫资金前,需要村一级干部协助灾害评估工作,上报相关数据、情况等。下拨赈灾、

扶贫资金后,也需要村一级干部协助将资金兑现到受灾户、贫困户手里。有的村干部在为贫困户代签代收扶贫资金的过程中,将领取的款物不如数交到贫困户手里,克扣肥私。有的村干部在国土管理部门下拨“地质灾害(如:可能出现的山体滑坡)补偿金”发放到搬迁户手中后,以帮助搬迁户出了力为由,向搬迁户索要回扣。

(四)利用计划生育对象户的投机心理谋取私利。一是国家关于土地联产承包合同30年不变的政策出台后,农村计划生育超生户不再企盼超生的孩子能分得到田土,转而热衷于为超生的孩子入户籍。为此,有的村干部一方面想方设法向计生部门隐瞒本村的超生情况,另一方面却“热心”为超生户到公安部门办户籍并向超生户收取所谓的“手续费”。二是有的村干部受计生部门的委托向超生户收取罚款时,抓住超生户“交完罚款就了事”的心理,收款不报或多收少报。三是有的村干部收取育龄妇女普查延误费和流动人员保证金等不上交,放任其超生。

以上现象表明:农村的各种税费提留取消后,村一级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集体财产的主要手段,从过去的涂改单据、虚报金额等向收入不入帐;政府部门在逐步规范生产项目、扶贫赈灾资金等管理工作后,村一级干部在生产项目、扶贫赈灾等方面谋取私利的主要手段,从过去的截留私分、挤占挪用向收受或索取项目对象户、贫困户、受灾户的贿赂变化。

二、遏制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违法犯罪的对策

(一)克服办案困难,加大办案力度,警醒贪欲者。村一级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违法犯罪的行为,呈现单笔金额小、整个行为涉及的受损农民众多的特点,办案机关收集证据的难度较大。受损人数众多,导致民怨多、民愤大。因此,纪

检、检察机关应克服收集证据费时费力的困难,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影响恶劣的农村干部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以办案成果和典型案例来警醒贪欲者。

(二)完善议事制度,明确管理权限,促进依法治村。要进一步规范以村委会的名义收取各种费用的行为,收费项目的设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用途等,事前应由村民代表大会议定。同时,对于开支收取得的费用,应划出一定的大小权限,大额开支由村民代表大会议定,一般性开支由村委会或村委会主任决定,杜绝设立收费项目和开支收费款项的随意性。

(三)公示程序上移,强化职能监督,减少钻营漏洞。部分村干部能够利用职务之便随心所欲敛取集体、私人财产的前提条件,主要有村务公开不到位、职能监督不到位等。因此,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防范:一是在资金投放前,由乡镇一级政府统一做好生产项目、扶贫赈灾条件、范围、标准以及具体对象、具体金额的公示,既让村干部规规矩矩办事,又让符合条件的对象户明明白白受益。二是农、林、水、交通、民政等部门在向村、社投放生产项目、扶贫赈灾等资金前,可以将投放资金的计划通报纪检监察、审计和检察机关,借助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预防村、社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违法犯罪。三是计生、公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联系,互通信息,针对超生子女入户籍多、交罚款少的村、社,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适时会同执纪执法机关开展综合治理。

农村干部易犯职务犯罪罪名释义

农村干部易犯职务犯罪罪名释义 易犯罪名一:贪污罪 概念:《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易犯罪名二:挪用公款罪 概念:《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从重处罚。 易犯罪名三:受贿罪 概念:《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

涉农领域村干部职务犯罪特点、成因及预防之策

涉农领域村干部职务犯罪特点、成因及预防之策随着国家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涉农项目和涉农惠民资金的不断增多,涉农领域中村干部职务犯罪也呈现出高发、频发的态势,这些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如何预防村干部在涉农资金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成为检察预防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某基层检察院共查处了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29人。笔者以该基层检察院涉农资金运行情况为例,探讨如何有效开展涉农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一、特点 当前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呈现出以下特点: 1、涉及的犯罪主体多为村支部书记,有的涉及到村两委的所有工作人员。某基层检察院查办的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均有村支部书记。涉及到村两委所有工作人员的有1件。如某村原村支部书记曾某在征地过程中,伙同村两委所有工作人员采用虚报形式贪污征地补偿款。 2、窝案窜案较多,有的涉及当地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查处的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窝案窜案6件,占所办案的三分之一。涉及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的2件,占所办案的22%。如某村原村支部书记邹某在征地过程中,伙同其他村干部和个别乡镇政府干部采用虚报形式贪污征地补偿款。 3、犯罪涉及的领域更广。与过去相比,近年来该院查处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涉及征地拆迁、农村扶贫、救灾救济、农村低保等。 4、作案手段主要是虚报冒领、虚列支出、重复列支等形式骗取各种资金。如某村原村支部书刘某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虚报移民骗取补助。又如某乡干部殴某在兼任某村村支部书记间,将一工程的发票记帐联和发票联分别用于支出做帐,从中重报支出3万元据为已有。 5、村干部职务犯罪,引发民愤较大。往往村干部染指犯罪后,村民频频上访控告,有的甚至会发生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二、成因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项资金大量投入农村,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涉案人员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综合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制度存在漏洞。村级财务制度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审批不严格,白条列支,真假难辩。报帐做帐不及时,有的半年做一次,有的一年做一次帐,甚至不建帐。这样就为村干部谋取私利、中饱私囊创造了有利条件,滋生了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温床。 2、制约机制失调,监督不力。纵观某检察机关所查办的1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制约机制的缺陷,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是导致村干部职务的又一重要因素。其表现:一

村干部哪些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村干部哪些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密云地处山区,查办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是履行检察职能,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最好体现,然而,由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决定了有的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有的职务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渎职等几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村干部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他们构成的犯罪应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只能是贪污贿赂犯罪,其中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另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由此可见,村干部并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

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因此,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犯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以及在从事上述法律规定的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所构成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他并非在从事上述所列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犯罪行为,诸如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等均由公安机关处理。广大人民群众在举报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时要分清其犯罪性质和管辖部门,以便更加及时有效的打击犯罪,维护权益。 (密云县检察院蔡国山吴瑞霞)

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

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 近年来,少数农村基层干部无视党纪国法,腐化堕落,走上了违法犯罪之路。通过对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的部分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认真的分析、调查,我们发现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1、犯罪主体多为书记、主任、会计。 2、贪污犯罪占多数。 3、窝案较多。村级财务科目较为简单,资金来源每位村干部都清楚,有些村干部明知如果一个人想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最容易出事,不得不串通其他村干部共同合谋犯罪。 4、案值呈现逐年增大趋势。 5、犯罪的金额小但次数多。 6、城市周边郊区农村干部犯罪突出。城市周边郊区由于交通方便、地理位子优越、经济较其他地区发达,特别是周边的土地价值连城。因此,村干部手中的权力大,成为一些开发商、个体老板“瞄准的对象”。这些地区的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金额大、人数多。 7、贿赂选举成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一些选民为了达到当上村官的目的,舍得化血本,通过贿赂的手段拉拢选民。 二、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导致这类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少数干部综合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有些干部长期忙于事务性工作而疏于学习,小农经济意识根深蒂固。 二是部分领导干部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是促成职务犯罪的关键因素。 三是财务制度管理混乱。有的会计不懂财会知识,长期不设帐目,虽有帐目,但极不规范,多数是流水帐、包袱帐,白条比比皆是。

四是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财务管理透明度低。个别领导干部家长制作风严重,大小事情个人说了算。民主集中制受到破坏,内部监督部门不敢监督,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流于形式,有的甚至几年都不向群众公布帐务。 三、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健全预防监督组织机构。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必须有可靠的组织作保障,否则难以奏效。 2、完善规章制度。制度疏漏、管理滞后、制约乏力是导致基层财务管理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开展基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要把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预防措施,协助乡镇完善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 3、试行乡镇统一对各村财务进行监管的办法。近年来,不少地方从加强农村地方财务管理、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角度出发,逐步推行了“村帐镇管”这一财务制度。 4、切实加强村级班子建设,建立严格的农村工作监督机制。首先要选好配强村党支部书记,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坚决杜绝“一言堂”。 5、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干部素质。要加大在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一环,采取多种形式,抓紧抓好。 6、加大打击力度,实行打防并举,形成威慑效应。司法机关应加大查办镇村二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大造声势,形成威慑,创造健康有序的良好法制环境。尤其对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要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同时要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教育村干部知法、懂法。

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我市村干部职务犯罪的调研报告

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我市村干部职务犯罪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新农村建设加速推进,国家为扶持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出台了不少富农、惠农相关政策,城市的发展亦对农村征地的需求加大,使得村干部更多地加入到协助政府进行征地补偿款发放、参与惠民政策的落实工作中来,而村干部犯罪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村干部的职务犯罪行为会直接造成农村群众民主权利、农民合法利益的损害,成为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极有必要在通过办案大力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对我市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进行总结,对防治对策做进一步归纳和探索,以更有效地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预防和减少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努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我市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自2005年至2010年,我院共立案查处涉农资金职务犯罪类案件达27件48人,其中村组干部职务犯罪案件4件11人,人数占到22.92%。 二、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从案件主体来看,涉案村基层组织人员多为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民小组长,其中村支书涉嫌犯罪3人,村主任涉嫌犯罪2人(无村支书同时兼任村主任的情况)。村民小组长涉嫌犯罪6人。 (二)从发案领域来看,主要集中在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发放、惠农补贴的发放领域。发生在土地征收补偿款发放领域的典型案件有如:2006年查办的北流市西埌镇坡心村村组干部罗某伟、黄某权、李某章、李某才、罗某桂五人私分侵吞征地款一案,罗某伟等五人利用职务便利,私分北流市土地开发中心拨给西埌镇坡心村村10组、11组、14组和坡心村委会的征地补偿费、征地经费近46多万元。又如,我院于2008年查办的北流市西埌镇共和村村组干部邓某生、邓某东、苏某某、邓某辉四人私分侵吞征地款一案,邓某生等四人利用职务之便,在北流市政府征用独木岗工业区土地过程中,将北流市土地开发中心在原征地协议书的基础上增加的补助款20多万元进行私分。发生在惠农补贴领域的典型案件有如:2010年查办的塘岸镇六和村村干部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骗取国家沼气池补贴款一案中,时任北流市塘岸镇六和村支书的凌某某,与北流市扶贫办原副主任黄某、承包建造沼气池的刘某经过事前商量、相互勾结,通过虚报103座沼气池建造数套取补助资金107400元进行私分,凌某某从中分得赃款10000元。 三)从犯罪手段上看,主要采取隐瞒、冒领、造假骗取的方式。一是村干部利用经手征地补偿款的便利条件,对群众隐瞒补偿款项,新开设集体帐户,持村委会证明要求将征地

“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摘要]在职务犯罪群体中,“村官”由于官小职微,其职务犯罪造成的严重危害性一直未受到应有的关注。本文就“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其危害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村官”职务犯罪的预防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关键词]村官;职务犯罪;预防 “村官”与广大农村基层群众面对面,背靠背,官小职微,权力有限,一直以来未被作为职务犯罪高发群体予以重视。然而,被称为“村官”的村干部拥有广泛的权力,管理农村的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职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村委会成员在从事法律规定的受委托的几种工作过程中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因此,“村官”职务犯罪现象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私分公款型。有些“村官”在经济大潮中,面对金钱的引诱,以权谋私,损害了党和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如外省市某办事处林庄原党支部书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提议并伙同会计张某、农经社长唐某、公安员王某、支委崔某、民兵连长边某等人,将村委会所承揽的华油工程部分收益资金私分,每人得款10000元,后经群众举报被查处,6名涉案人员均被判处了刑罚。 (二)直接截流型。有些“村官”将土地承包费、补偿费、拆迁安置费等收入,采取收入不入账、不支付等手段,直接截留装入个人腰包。如上海市郊某村原村委主任兼党支部书记沈某,利用掌管村里各项工作的职务之便,九年中以各种名义在村里报销的费用就达100余万元,平均每天几百元,还不包括他到各村办企业多拿的工资,奖金和将村里的抵债物资出售后放进自己口袋的钱。一个较为富裕的行政村最后到了“土地卖了、工厂倒了、村长肥了、村民苦了”的地步。村民们忍无可忍,通过集体上访的形式,使其最终得到了法律的惩处。 (三)借机挪用型。有些“村官”将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给村的集体收入挪归本人或亲友使用。如上海市郊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鲍某为帮亲戚何某筹款,先后二次向镇财政所借取支农款50万元、25万元,交给何某,何某获得75万元后携款出逃国外,鲍某为了亲情而最终走上挪用公款的犯罪道路。 (四)虚报冒领型。有些“村官”借招待来客,为村里办事给个人或单位送钱物等

村官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

“村官”职务犯罪的思考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当前我们国家一项重大的历史任务,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惠及广大农村群众,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当前,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时有发生,成为侵犯农村群众民主权利、损害农民合法利益,破坏农村经济发展秩序,影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政务村务环境,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成了一项当前重要任务。 一、农村职务犯罪基本情况 通过对相关部门走访、调查了解,采取座谈、查阅相关资料方式,对农村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等情况有了比较详尽的了解和掌握。2009年以来,全县各乡镇纪委及县纪委受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5余件;县检察院两年来共受理涉农案件举报线索6件,占受理职务犯罪举报线索的 30%;检察机关2009年以来立案查办的农村职务犯罪案件3件3人,涉案金额达5万余元。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的3件,其余案件当事人也得到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罚。从以上数据表明,我县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比例较大,情况不容忽视。 二、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通过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别是对“村官”违法犯罪案件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发现当前“村官”违法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村官”职务犯罪涉及人员较为固定。主要集中在村主任、村支书和财务人员等村干部,并且是两人以上共同作案。过去县检察院查办的一起某村支书李某因贪污、挪用公款案被判刑,财务人员同样存在经济问题受到相应的处理。 (二)职务犯罪案件大多是贪污、挪用公款等类型,作案手段不断翻新。从调查材料分析看,其作案手段:一是采取收款不入帐、虚

案例文本村级干部腐败问题剖析

村级干部腐败问题分析(案例文本) 案例背景: 建设和谐社会、全面奔小康和新农村建设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 被提升到十分重要的地位,事关老百姓的民生问题与和谐社会的创 建是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十分关注的关键性问题。与此同时,国 家各种支农、惠农资金给农村经济带来了活力和动力,农村基层组织 工作人员的权限空间也得到扩大。这些工作人员既是具体经济活动 的实际运作者,又是经济活动的管理者,集权钱于一身,致使一些乡村 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暗想操作,牟取暴利,从统计数据来看,村级干 部腐败、犯罪有上升趋势。 村干部职务犯罪逐年上升———如此趋势出现在地处青藏高原 腹地、经济欠发达的青海省,颇令人费解。检察官分析认为,经济欠发 达地区忽视廉政建设工作,惩罚力度弱,村干部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 淡薄,村级财务混乱监督缺失,都成了滋长村官腐败的“温床”。 青海广大农村地处偏僻,经济条件落后,对村干部的教育往往跟不 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从已查处的案件看,一部分村干部因为不懂法,认 为自己是农民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有经济问题顶多是把自己撤了,不知道自己在协助乡(镇)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便具有了国家 工作人员身份。相当一部分人还认为,自己挣钱不多、管事不少,一年 到头很辛苦,心理不平衡。在这种思想主导下,这些村干部不是想着更

好地为村民服务,依法从事经济活动,而是只想趁手中有权捞一些钱财,以求补偿,结果往往以身试法。 来自青海各地的检察长们披露的事实令人震惊:一些村干部把当 村官同捞钱、为亲朋好友谋利等同起来;个别村的村委会在土地补偿 款上“抱团腐败”,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大有“我的地盘我做主”之势…… 据化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多吉介绍,2006年至2008年3年间,该院共立案侦查各类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9起13人,村干部涉 嫌职务犯罪6起9人,分别占总立案数的66.7%和69.2%。 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西宁第七水厂在大通县上孙村修建 加气站时征用了该村土地。村干部李延虎与田玉生、孙吉昌、王有雄、李银业共同预谋后,以李延虎之名虚报耕地1.1亩,冒领补偿款49500元后私分。 2007年2月,在又一次的征地过程中,村干部田玉生、孙吉昌、 王有雄、李银业4人经预谋,将已征用的应属村集体的土地,以田玉生 之妻杨秀花的名义虚报,冒领征地补偿款15万余元后私分。 2007年3月,孙吉昌、王有雄、李银业、王占奎等人,将村民刘 万奎多丈量的耕地补偿款14000元私分。 另一起典型案例发生在西宁市。2006年8月,西宁市城北区马坊 村村委会原主任石成斌利用职务之便,欺骗征地人员,将他人被征用土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与对策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与对策 陇县以查办农村职务犯罪为重点,积极履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能,2012年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10案12人,其中村干部贪污公款案3案、受贿案3案、行贿案1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贿案1案,玩忽职守案2案,较好地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 一、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查办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呈现以下五个特点: (一)涉农案件较多。在2012年立案查办的10件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农案件有8件,占所立案件数的80%,同比2011年的30%占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二)串案窝案较多。所立案的12人中,串案窝案涉及7人,占总立案人数的58%。尤其是村级干部在作案时,往往相互利用,共同作案,使该特点更加突出。 (三)犯罪手段单一。在所查办的 。 ,村上按月、季报账的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二是离任监督不到位,村组干部换任后手续移交得不到有效督促。离任村干部还持有村组的往来支出账目的情况依然存在。三是村级财务公开制度没有得到坚持,使群众监督权力得不到充分保障,不但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而且易引发干群矛盾,导致上访、缠访问题出现。 (三)农村干部管理不到位。一是在选人用人方面,注重个人能力的考察,对个人的思想素养方面没有具体规范的考察方法,容易出现个人能力强但素质低、作风差的现象。二是在综合业绩衡量方面,对村干部工作业绩、思想作风考核没有规范化、科学化的标准。三是村干部的待遇普遍较低。村干部身处基层一线,工作坚苦,工资待遇差,难免有人心理失衡而诱发职务犯罪。 (四)农村惩防力度不到位。一是法律对案件的管辖权做出了新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将检察机关对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的犯罪行为的管辖范围中大部分的管辖权划分给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际只能对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实施的七类职务犯罪行为行使侦查权,而该类人员的其他经济犯罪行为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二是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的惩防力度不够。由于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更注重对治安刑事案件的惩处,而较少涉及村级干部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办,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此部分的业务也未能及时全面开展,使得在这一领域成为惩防犯罪的一个薄弱环节。三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行使侦查权的过程中,缺乏应有的沟通、联系、案件移交机制,弱化了司法力量对村级工作人员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三、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多措并举,完善村级权力监督机制。一是加强对村级干部个人素质的培养和提升。既注重个人依法行政能力的培养,也注重个人思想品德和工作作风的培养与改变,以增强其自省、自警、自励意识。二是让村民监督委员会成为镇村联系的桥梁。村民监督委员会应列席村级党支部和村委会对重要事务的讨论决定,加大对重要事务决策和一定数额的收支项目的实时监督。三是利用县警示教育基地等法制宣传手段,定期分批次的组织村级干部进行法制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不断提升村级干部的拒腐防变意识。 (二)明确责任,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一是明确镇村财务会计纳管中心的纳管责任,除了乡镇所辖村每月主动上报村由于种种原因的收支情况外,纳管中心也要将抽查和普查制度化,加强对财务制度执行的监督力度。二是明确乡镇对所辖村村干部离任交接活动的监督责任,镇政府在监督过程中应该根据实际注重对交接过程中财务手续真实性、合法性及规范性的审查,对于发现问题比较严重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机关反映。三是明确向

浅析村干部贪污的特点及对策

浅析村干部贪污的特点及对策 作者:彭涛杨晋军发布时间:2014-01-14 19:14:51 打印字号:大 | 中 | 小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国家在政策、项目和资金等方面对农业和农村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情况增多,贪污现象也开始在农村滋生、蔓延,并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既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降低了农民群众对基层党组织的信任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现通过对我市近三年来村干部贪污犯罪案件的浅析,探讨该类犯罪的特点及预防措施。 一、我市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2010年至2013年8月,侯马市人民法院共审理职务犯罪案件31案,涉案人数37人。其中村干部职务犯罪占8案,均为贪污罪,涉案人数12人。村干部职务犯罪占全市所有职务犯罪总数近1/3。 从文化程度上看,涉案的12人中,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8人,占67%;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2人,占17%;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2人,占17%。 从职务上看,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7人,约占58%;村报账员3人,占约25%;支部委员1人,约占8%;村民小队长1人,约占8%。 从政治身份看,有10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占83%。

二、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通过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发现有以下特点: (一)主体固定化。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报账员成为“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犯罪主体。侯马市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查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总共8件12人,综合对其分析发现,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体以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报账员居多,他们或单独作案、或共同作案,或伙同其他人员共同作案,每起案件几乎均有书记或主任参与。 (二)罪行单一化。均是以贪污为主要犯罪类型,且涉案款项逐步增多。如我市检察院近三年查处的8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均为贪污案件,犯罪款项涉及国家粮食补贴款、征地补偿款、占地青苗补偿款、道路修复补偿款、等多个领域。 (三)犯罪团伙化。在市检察院所查处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多为村支书、村主任、村报账员共同作案或伙同他人共同作案。我市查处的8起案件中,村书记、主任和报账员共同犯罪的案件4起,占50%。 (四)手段多样化。从调查材料分析看,其作案手段多是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活动中:一是私下签订合同,采取收款不入帐、直接领取钱款后,侵吞公款;二是以吃喝等名义少支多报、虚支重报侵吞公款;三是虚报、多报,套取国家专项补贴款项和征地补

村干部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村干部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篇一: 7月4日晚,我参加了怒溪镇组织的全体干部职工观看反腐倡廉大会。通过观看《滑向深渊》、《一手遮天的腐败》、《重点领域防治腐败警示录》影片,我对当前反腐倡廉有了更深的认识,通过影片中的反而教材,那此身败名裂,甚至是以生命为代价的典型事例。让我们深刻感受到了在当今社会进行反腐倡廉的必要性,同时对自身的思想作风,廉洁自律,遵章守纪,权利运作等方面有了很大提高,具体心得体会如下: 一、要勤学善思 学风问题是一个永恒话题,抵制腐败也必须端正学风。首先是勤学。通过对近年来查处的一些腐败案件的学习,我们不难发现违纪违法者都是从学习上缺乏自觉性、作风上放松要求开始的。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改造世界观,不断增强党性锻炼。以提高我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被社会上的丑陋现象迷惑自己的双眼,在权力、金钱、美色等的考验面前自警、自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坚强的党性意识,并不是一朝一夕或一劳永逸的事情,不会随着岁月流逝、党龄增加、职务升迁等自然获得,它需要一辈子的学习,既要学理论,也要学先进,更要吸取教训。因此,党员干部自身必须把学习当作第一需求,要牢固树立“廉者荣、贪者耻”的思想,从自身做起,力戒贪念。

其次是善思。苏格拉底讲:“一个人的生命如果不经由一种批判性的自省,这种生命是不值得活的。”读书旨在通过体味、领悟,通过静思、省察,获得超越时空的思想和智慧,获得指导实践的理念和方法,也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实践中打造经典,追求卓越。自觉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进一步坚定政治立场和理想信念,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增强免疫力,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要艰苦勤俭 “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人民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历史阶段,我们的物质生活也越来越丰富多彩,而过分的追求物质生活的结果是心为物累。因此,抵制腐败、加强作风建设必须形成艰苦勤俭的好风气。小平同志讲:“我们的国家越发展,越要抓艰苦创业”。因此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必须自觉继承和发扬革命前辈的优秀品质和优良传统,在实践中刻苦磨练,经受困苦的洗礼,在经风雨、见世面的过程中建功立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使艰苦奋斗、崇尚节俭成为自觉的行动,成为永远不变的精神风貌和政治品质。 三、要廉洁自律 要防腐拒变,自律是关键。江总书记一再要求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说到底就是要我们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大千世界,诱惑种种,稍有不慎,就会思想错位,行为出

村干部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2016年第17期 作者简介:李影(1965.12-),女,汉族,吉林白城人,专科学历,中共白城市洮北区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区情区策。 □李影 村干部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摘要:在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建设工作的过程中,农村干部本身的法律意识相对有限,同时缺乏足够的社会责任感,一些违法 犯罪行为的出现,为广大农民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和损失。本文对村干部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进行了分析和探究。关键词:村干部;涉农职务犯罪;成因;对策文章编号:1004-7026(2016)17-0050-01 中国图书分类号:DF639文献标志码:A (洮北区委党校 吉林白城 137000) 本文DOI :10.16675/https://www.360docs.net/doc/922587793.html,14-1065/f.2016.17.041 1 村干部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 第一,缺乏科学的发展理念。一部分村干部自身文化水平过低,并且担任村干部是为了谋取私利。在日常工作的过程中,不能保持良好的学习态度,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知不够明确,同时也缺乏良好的廉政意识。在日常工作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利益的诱惑,往往他们就会抛弃原则。个别村干部自身的道德修养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存在着十分严重的腐化堕落的现象。 第二,村务、财务以及政务没有得到有效、彻底的公开。部分村干部在展开自身的工作中,不能对于村务、财务以及政务进行彻底公开,在暗中进行暗箱操作。由于村务、财务以及政务没有得到有效公开,广大人民群众不能对村务进行充分的了解,同时也不能对村干部履行自身权利的行为进行监督,这也为村干部的职务犯罪给予了一定的可乘之机。例如,在进行征地中,村干部没有对具体的补偿金额、款项、征地面积等于广大村民密切关注的内容进行公示。 第三,选拔机制不完善。在进行村干部选拔的过程中,不能确保足够的公开、公正和民主。部分地区在进行村干部选拔中,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 第四,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效果有限。当前新农村建设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虽然国家的相关资金投入规模不断增加,但是对于涉农资金的使用和分配上却没有形成一个科学有效地监管机制,整体开支缺乏足够的合理性与真实性的保障,缺乏行之有效地监督管控手段。 第五,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够规范。很多村级地区没有对于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确立,相关的财务收支和审查工作开展不具备一个规范化的流程。相关的财务人员在自身工作的过程中,不能对于会计规范准则进行严格落实,同时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也十分混乱,缺乏足够的合理性与真实性。2预防村干部涉农职务犯罪的对策 第一,提升对村干部的教育力度。现阶段,针对于村干部的职务犯罪问题,我们要予以高度的重视,并且做好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在对干部培养教育工作的过程中,要积极推进法治教育,让村干部形成正确的权力观念,懂法、守法地展开日常工作,对犯罪问题的内部因素进行有效地消除。另外,也要积极推进思想教育工作,让村干部本身的思想意识保持足够的先进性,同时端正作风建设。 第二,做好村务的公开。在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要做好财务公开,为广大村民提供有效地监督途径。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上,要举办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投票决议。在村干部管理工作中,也要构建有效地监督防范体系,让各项事务公开,曝光不法行为。 第三,对于村干部选拔机制进行优化和调整。在村干部选拔的过程中,要做好把关,提升对村委会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积极宣传,让广大村民对于村干部选举活动进行积极地参与,并且形成正确的认知。对于相关候选人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并且对于违法影响选举公正性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和惩办。只有确保村干部选拔机制科学合理,这样才能选出真正的优秀干部,更好地服务群众。 第四,提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涉农职务犯罪,要提升打击力度,并且对当前涉农犯罪行为的发展动向进行深入分析,摸索出一条有力地对抗途径。在日常工作中,也要积极宣传反腐廉洁思想,让涉农职务犯罪得到有效地控制。 第五,规范财务管理工作。对于财务制度要做好规范,并且对财务收支进行严格控制。“财权”分解,实现多人交叉掌管,提升内部制约效果,建立层层审批制度,形成相互制约机制。建立财务公开栏,增强工作透明度,使村级财务公开落在实处。结束语 在我国当前新农村建设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涉农职务犯罪问题也在日益增多,针对这些犯罪案件,对于成因进行科学的分析,并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对策进行防范,这也是确保我国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 参考文献 [1]李志林,孙琳琳.论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与预防对策———以南芬区人民检察院为例[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3). [2]彭向军,黄福强.浅析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成因、危害及对策[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1). [3]张道许.涉农职务犯罪的现状分析及其对策研究[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3(09). 综合论坛 ·50·

对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一些思考

对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一些思考 作者:肖燕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 2017年第3期 笔者从事基层农经工作十余年,亲身参与 5起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全过程。在这些案 件中,涉案人员一般借身为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和村出纳职务之便,通过虚报、虚拟和谎报等 方式,从村财务中侵占集体资金,为己谋利,涉案金额虽然不是很大,却严重侵害了当地老百 姓的利益,恶化了村干部形象。 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为农村“三大员”。从所查处案件的犯罪人员来看,涉案人员大都是村 支书、村主任和村会计。他们往往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共同挪用或私分集体资金。 (二)犯罪的主要形式多为职务侵占和商业受贿。村干部利用审批、保管以及经手的职务 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虚假冒领、少支多报以及各种名目发工资、补贴等手段侵占集体资金。有些村干部在村民建房审批、村办企业承包、村建设工程承包、宅基地划拨以及非法出售土地 等过程中,利用手中权力,在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同时,接受他人贿赂,甚至借发放低保、 扶贫、救济等款物时机,强行索取财物。 (三)犯罪形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由于村干部们大多数在村里有一定的势力和影响,而 一般百姓普遍存在“事不关己”的心态。再由于财务管理混乱,即使村民对村干部有怀疑,但由于不清楚“家底”,举报都是模棱两可,没有真凭实据,也无从查起。这些违法村干部一般 都是以为村民办实事作为幌子,大捞油水,有的村干部甚至在离职或发案后销毁账册,以逃避 打击,因此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二、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发案的原因 (一)村级财务管理存有较大漏洞。一是村级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起并实施整套的 财务收支审批和经办制度。二是村干部之间分工不明,钱账不分,坐收坐支,缺乏制约。三是 个别从事财务的人员不懂会计业务,不坚持原则,唯村支书和村主任的命令是从,也给村干部 职务犯罪留下可乘之机。 (二)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是个别村干部凭借家族和宗派势力“称霸”一方,导致村民对他们不敢监督。二是村务公开不到位,“公示墙”、“明白纸”大部分是走过场。三是乡镇政府一级的监督也常是面上的监督,缺少深入调查,村账乡(镇)管,还没有完全管起来,存在 较大的管理漏洞。 (三)对村干部犯罪打击不力。一是发现难。公安机关通常不重视村干部职务犯罪,举报 渠道不畅通,情报收集不到位,加之村财务情况往往只有村“三大员”掌握,一般村民难以发现可用线索。二是取证难,此类案件通常报案时间与案发时间之间跨度大,从笔者目睹的 5起 案件办理情况来看,时间跨度有的在 5年以上。时间越长,证据销毁的可能性越大,取证难度 也随之增加。三是侦办难,农村经济犯罪案件中,一般都是经人举报后,司法机关再介入调查,但在具体调查过程中,往往遇到当事人碍于情面或者沾亲带故,不愿、不肯或不敢讲实话,案 件侦办难以突破,经常出现“虎头蛇尾”的调查结果。三、预防当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农村经济犯罪情报收集。高度重视农村经济犯罪活动,尤其是村干部职务犯罪,深刻认识这些犯罪对伤害干群关系带来的严重后果,自觉强化情况采集意识。在日常情况采集 过程中,充分依靠广大群众,听取民意,多渠道、多层次了解本地农村经济动态和农村干部队

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我们可以看到,随着中央惠农政策的落实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扶贫开发、退耕还林、农村综合改革等领域中,大量资金流入农村、大批项目在农村落户、大批工程在农村展开的同时,增大了农村干部腐败的可能性,由此而引发的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呈上升趋势,本文就当前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成因进行浅析,并提出几点预防对策。 一、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为实权在握者。村干部犯罪主体多为有决策权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也有掌握经济账本的会计、出纳,这些人拥有财物的管理权和支配权,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要么相互勾结,共同作案;要么各自为战,中饱私囊;要么拉拢乡镇干部和其他村干部,共同腐败。他们把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二)触犯罪名比较单一。在新农村建设以来,上级党委政府划拨的建设款会越来越多,而掌管建设款的村干部往往见钱眼开,往往把国家的扶贫资金作为自己的私人提款机而大肆贪污挪用。另外,村委会利用协助各级机关开展计划生育、土地管理、发放补助款等工作上便利,拥有较大的权力,也往往成为村干部受贿犯罪的源泉。因此,村干部涉嫌犯罪主要集中于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 (三)犯罪环节相对集中。随着土地开发利用规模的扩大和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增加,特别是在一些城乡结合部、附城地带的农村,由于有较多的可支配的土地等集体资源,土地征用补偿款、搬迁补偿款和支农拨款成了不少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些款项往往额度较大,在操作中又存在非常规性、临时性以及使用管理的非规范性,成为村干部非法谋利的主要目标。 (四)窝案串案比较突出。一般情况,每个村干部对掌握村里的每笔资金来源都比较清楚,村干部想一个人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很容易出事,于是常常串通其他村干部共同合谋犯罪。如我院查办的朱某案,其就是和副主任兼出纳黄某共同预谋,贪污公款8万多元。 (五)危害后果严重。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村干部的经济犯罪比一般农村经济组织人员犯罪具体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为这些经济犯罪分子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害一方百姓,它直接地侵害了最基层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最直接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社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二、村干部贪污贿赂案件的原因 (一)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制约机制。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基层组织管理的事务越来越多,土地、资金、水利等重要的开发利用权掌握在部分村干部手中,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制约机制跟不上,有的村级组织根本就没有监督机制或只是流于形式,村干部管理时,大搞一言堂或家长制,体现不出民主监督,使腐败分子有空可钻,能够滥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二)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出现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村镇普遍存在着财务制度混乱问题,无章可循,有章不循,不能做到政务、账目真正公开。很多村干部一人身兼出纳、会计,特别一些村干部收取的公款长期不交财务,自收自支,利用白条和虚假发票冲账、隐瞒收入等手段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等行为明显增多。 (三)村干部文化素质较差,法制观念淡薄。现在大部分村官的文化程度都是初中、小学文化,高中文化以上学历的很少,加上平时不善于学习文化、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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