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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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监控录像系统安装需求

一、需求概述

监控录像系统项目包括楼内监控和楼外监控,二者合二为一,应具备统一、完整、先进、高科技、高可靠性、高安全性的特点。为了满足监控录像工程的要求,结合监控录像工程的情况及智能安防的要求,整个安防系统应该具有数字化、网络化、系统集成化和可扩展性。系统要可通过计算机联网,利于远距离传输和控制,并保持良好的兼容性,可升级。整个系统应保证能够长时间连续不间断运行,对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全天候的实时监视和记录。同时系统维修必须及时方便。监控录像场景需包括院内、楼内一层大厅、二层楼道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待室,其中接待室应具备录音装置。

录像系统应具有图像和声音的存储功能、系统自检功能和监听功能,具有24小时录像功能,将所有的录像资料保存在硬盘上。录像保存时间大于12天※24小时。

二、有关规定及标准

该系统工程应符合政府部门的下列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

GB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4-2000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 394-2002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B/T 16572-1996 《防盗报警中心控制台》;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B 12663-2001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中心现场及有关要求;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国家标准、法规、文件等。

三、所需设备:

该监控系统是以安全防范和内部管理为主要目的,防范不法分子非法入侵并对重点部位人员进行有效的控制和记录。根据监控录像工程的情况,需要在楼道、大厅、院内、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安装摄像机。

1、图像信号采集部分:

院内安装一台室外球形带云台摄像机监控医院大院。

院内会客间安装2台室内半球摄像机。

一层大厅及楼道3台室内半球摄像机。

二层楼道及走廊安装4台室内半球摄像机。并安装两路

监听。

二层4间会客室各安装1台室内半球摄像机,并各安装1路监听为保护重要资料。

2、图像信号和音频信号传输部分:

为保证整个监控系统的各路图像的稳定传输,所有前端摄像机应采用监控系统一供电方式,以保证所有摄像机向监控室传输信号时保证相位一致,避免了监视器上图像翻转,切换时图像跳跃的现象发生。

室外摄像机视频信号均采用SYWV-75-5视频电缆进行一对一的传输,确保传输过程中视频信号的最小衰减。

采用专业拾音设备和音频电缆,使声音清晰可辨,以保证声音质量。

3、图像记录及显示部分:

监控录像主机设在二层机房内,通过一台19寸显示器以多画面分割的方式显示。图像处理及记录部分采用1台16路数字硬盘录像机。用于录制各个重要场所的摄像机图像信号。根据要求:满足24小时/天录像,保存12天以上。

4、系统性能指标

录像回放分辨率支持CIF:352×288;

支持USB鼠标操作功能;

具有非工作盘休眠功能

适合大容量流媒体存储的专用文件系统,无磁盘碎片,数据

保密性高;

图像清晰度要达到国家标准---主观评价“四级”的要求

信噪比≧42dB

系统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小于7*24小时

系统功耗<2000w

系统所使用设备的平均无故障间隔时间(MTBF)不小于5000H

系统验收后首次故障时间大于3个月

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

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 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本着依法、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对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进行受理。由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性、技术性较强,需要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现将有关事项提前告知您,请认真阅读,了解并同意后签字确认。 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为自愿的民事行为。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依法受理鉴定申请,请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积极配合,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应全面、真实,因提供的资料不客观真实而影响鉴定结论的,风险和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人按程序一经办理受理手续,所提交的复印资料由鉴定中心建立档案存档,不予退还。 三、工伤鉴定伤情范围以工伤认定书确认的伤残部位为依据;病退休(职)鉴定等以单位盖章填写的伤情范围为准;委托鉴定以委托方确认的伤情范围为准。超出确认范围的伤情不予鉴定。 四、劳动能力鉴定是对被鉴定人伤情的现有状况依据相关鉴定标准进行判定,以前伤情及相关资料仅供参考,各项鉴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或《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两项标准进行评定。 五、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由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从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根据鉴定标准通过现场鉴定提出鉴定意见,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做出鉴定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工作人员无权定级。 六、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工作人员或者鉴定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鉴定当事双方可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 七、工伤鉴定是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结论可能是一级到十级中的任何一级,也可能是未达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可能是完全护理依

《劳动标准》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 16180—2006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中4. 1. 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 ——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6. 4. 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修订了6. 5. 4中毒性肾病和6. 5. 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 ——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 ——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 ——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 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 ——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 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 ——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

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

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 神经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 (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智能活动丧失。 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⑤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⑥大小便失禁。 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②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用人单位申请程序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用人单位申请程序 文档简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伤职工病情稳定时即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案例】:吴小姐是某家贸易公司的部门经理,在一次工作中下属不从其管理,遭到下属的暴力伤害。已经由劳动保障部门认(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律师事务所https://www.360docs.net/doc/927507864.html,/)定为工伤。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打算为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不知该如何申请。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更多交流尽在HR 法务沙龙QQ 群:173265467)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伤职工病情稳定时即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某贸易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吴小姐病情稳定时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般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包括有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过程中,由医疗机构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的诊断证明、病历、CT片等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 用人单位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过程中,若认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或参加残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更多咨询拨打,400-008-5151)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现如今,无论申请办理什么样的事情,此时肯定都是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材料的,在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时候也不例外。但实践中,具体申请的事项不同,需要提供的材料也不一样。那到底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哪些材料?律伴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1、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2、伤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照片; 3、伤病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等材料; 4、《工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职工之间直系亲属的有效证明; 6、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如何鉴定劳动能力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B. I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

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津劳局[2003]71号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津劳局 [2003]71号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l)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如:脑外伤(周围神经、脊髓、脑部)、炎症(周围神经的代谢性、中毒性炎症、格林巴利综合症)、脑肿瘤(已明确诊断且造成重要功能障碍者)、血管病(脊髓或脑血管病变,常见脑梗塞或脑出血)、变性病(如运动神经元病等)、脱髓壳病(如多发性硬化、白质脑病

等)、中毒性或代谢性疾病(如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有机磷中毒)、寄生虫脑病、先天发育异常造成的严重脑、神经功能障碍等。 必备材料: (l)确诊时和近期的CT或核磁检查。 (2)始发病时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指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临床表现为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49%,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59%,血氧分压<70毫米汞柱,二氧化碳分压>40毫米汞柱。 必备材料: (1)胸大片检查和相关检查材料,必要时有CT检查。 (2)半年内的血气检查和肺功能检查材料。 (3)住院病历(或复印件)或系统门诊病历。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心功能Ⅲ级:指各种心脏疾患所致。临床表现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导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必备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示范文本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 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 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 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设区 的市一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按照《条例》规定 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其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 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 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职工发生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此外,以下情况也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超过一定时限的、旧伤复发的、工亡职工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抚恤待遇的、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的等。 五、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然后,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

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程序

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程序 一、受理 病、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职工提出申请,企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经企业劳动鉴定机构审定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每月10日前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初审,劳动能力鉴定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随机抽取有关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病伤职工进行鉴定。单位要派专人按照劳鉴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负责组织职工到场鉴定。 申请人如实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鉴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或病历摘要),与病情有关的检查报告、化验单据等资料。 (2)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提交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和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及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及检查报告等资料。 (3)因患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提供市卫生局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以及职工工伤认定表、就诊病历、检查报告等资料。 因工负伤、职业病、因病和非因工负伤人员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用人单位负责申报。工伤评残用人单位不申报的,个人也可以按规定程序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报。 (4)因精神病劳动鉴定 提供精神病专科医院即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北医六院、安康医院的诊断证明,在回龙观医院、北医六院、安康医院就诊的除了提供诊断证明外还需提供病历或病历摘要。在各区(县)精神病医院住院的职工除有住院病历及详细治疗记录外,还应提供上述其中一家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在《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上监护人签字确认。 如提供资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申请的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申请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30日内补正全部资料,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二、现场鉴定 医疗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向病伤职工询问有关的病情,并做必要的临床检查,形成鉴定意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 (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智能活动丧失。 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⑤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⑥大小便失禁。 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②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③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内收,下肢直伸、四肢腱反射亢进。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63007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一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其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T 4854(所有部分)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的基准零级 GB/T734l(所有部分)听力计 GB/T 7582 —2004 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昕阈测定保护听力用 GB 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 GBZ 4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5 职业性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GBZ 7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 9 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 GBZ 1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 23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24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GBZ 35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45 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49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 54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57 职业性哮喘病诊断标准 GBZ60 职业性过敏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 61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 GBZ 70 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8l 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GBZ 82 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 GBZ 83 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GBZ 94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 95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97 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诊断标准 GBZ 104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5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7 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9 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 GBZ 110 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T 238 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劳动能力鉴定 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3.2 医疗依赖 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3.3 生活自理障碍 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4、总则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地区:全国- 发布时间:2008-04-06 ?【颁布机构】: ?【文号】: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 ?【是否有效】: 有效 劳社部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保障部 二○○二年四月五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 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 总则 2.1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 判定原则 3.1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4 判定依据

2017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赔偿

2017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赔偿 我们都知道发生工伤之后需要对员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其实不仅是专门机构根据这个鉴定工伤,我们劳动者自己也可以根据这个标准对自己属于哪级工伤作出一个大概的认定,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2017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赔偿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 (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智能活动丧失。 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⑤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⑥大小便失禁。 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②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③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内收,下肢直伸、四肢腱反射亢进。 ④植物神经障碍,可因身体内外不同原因的刺激而诱发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脉搏的改变。 (4)失语是一种病灶性皮层功能障碍,是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和思维表达能力,前者为感觉性失语,后者为运动性失语,二者兼而有之则为混合性失语。

2017年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2017年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2017年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呢?或许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其实不仅是专门机构根据这个鉴定工伤,我们劳动者自己也可以根据这个标准对自己属于哪级工伤作出一个大概的认定。本文由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欢迎您的阅读!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6180-2014 代替GB/T 16180-2006 2014--09--03发布 2016-01--01实施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 一级 5.2 二级 5.3 三级 5.4 四级 5.5 五级 5.6 六级

5.7 七级 5.8 八级 5.9 九级 5.10 十级 附录A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 ———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 ———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 ———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 ———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 ———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 ———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 ———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 ———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 ———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 ———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 ———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

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监控录像系统安装需求 一、需求概述 监控录像系统项目包括楼内监控和楼外监控,二者合二为一,应具备统一、完整、先进、高科技、高可靠性、高安全性的特点。为了满足监控录像工程的要求,结合监控录像工程的情况及智能安防的要求,整个安防系统应该具有数字化、网络化、系统集成化和可扩展性。系统要可通过计算机联网,利于远距离传输和控制,并保持良好的兼容性,可升级。整个系统应保证能够长时间连续不间断运行,对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全天候的实时监视和记录。同时系统维修必须及时方便。监控录像场景需包括院内、楼内一层大厅、二层楼道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待室,其中接待室应具备录音装置。 录像系统应具有图像和声音的存储功能、系统自检功能和监听功能,具有24小时录像功能,将所有的录像资料保存在硬盘上。录像保存时间大于12天※24小时。 二、有关规定及标准

该系统工程应符合政府部门的下列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 GB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4-2000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 394-2002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B/T 16572-1996 《防盗报警中心控制台》;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B 12663-2001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中心现场及有关要求;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国家标准、法规、文件等。 三、所需设备: 该监控系统是以安全防范和内部管理为主要目的,防范不法分子非法入侵并对重点部位人员进行有效的控制和记录。根据监控录像工程的情况,需要在楼道、大厅、院内、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安装摄像机。 1、图像信号采集部分: 院内安装一台室外球形带云台摄像机监控医院大院。 院内会客间安装2台室内半球摄像机。 一层大厅及楼道3台室内半球摄像机。 二层楼道及走廊安装4台室内半球摄像机。并安装两路

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38106 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职工发生事故,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时,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①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 ②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因工伤残的),或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职业病的); ③其他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 现代安全管理实务 (2)地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地方劳动保障行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怎样 的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 级以下(含2级)。(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每一份工作都含有一定的风险,在工作时随时都可能会造成身体损伤进而影响劳动能力。那么,什么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又是什么呢?小编在此为您做出详细解释,希望您在工作时小心谨慎,注意自身安全。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l)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如:脑外伤(周围神经、脊髓、脑部)、炎症(周围神经的代谢性、中毒性炎症、格林巴利综合症)、脑肿瘤(已明确诊断且造成重要功能障碍者)、血管病(脊髓或脑血管病变,常见脑梗塞或脑出血)、变性病(如运动神经元病等)、脱髓壳病(如多发性硬化、白质脑病等)、中毒性或代谢性疾病(如一氧化碳中毒性脑并有机磷中毒)、寄生虫脑并先天发育异常造成的严重脑、神经功能障碍等。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指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临床表现为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 <49%,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59%,血氧分压<70毫米汞柱,二氧化碳分压>40毫米汞柱。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安排

2011年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安排 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公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在《关于印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津劳局[2003]71号)文件基础上,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我区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现就我区2011年申请病退工作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政策依据 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和《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精神,严格执行天津市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津劳局〔2003〕71号)。 二、申报条件 截至2012年3月31日,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停止工作医疗期满或非因工致残医疗终结,病情符合津劳局〔2003〕7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可申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津单位的在职职工参照执行。 三、申报程序 1、领取材料 工作单位或存档部门根据本单位申请人的申请,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统计,确定申报人数。根据统计的申报人数,单位或存档部门可于培训会后到我科领取介绍信、申请书、鉴定简表(贴在档案袋左上角的小笺)、鉴定申报材料目录及张贴的宣传材料,按介绍信的编号领取登记。 (1)《介绍信》。2011年3月30日后持市劳鉴会统一印制的《介绍信》到市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原件(申报精神病类病种的人员持专用介绍信,签发单位扣章:经办人处和骑缝处)、复印病历。门诊特殊病人必须有医保责任医师出具,此外病种必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出具。对没有持《介绍信》开具的诊断证明等一律视作无效,市劳鉴会不予受理。 (2)申请人的申请书。申请书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印制文本,到我科登记后按申报人数领取。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填写,申请人本人手写签字。要求字迹工整,认真填写申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鉴定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属于工伤者必须持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证明,职业病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才有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二)鉴定时限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2012-12-18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 B. 1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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